澳大利亚JORC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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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RC规范简要介绍
报告标准JORC 规范的历史概况
JORC规范最近一版发布于1989 年,但委员会诞生于1971 年,是继60 年代末,应西澳大利亚镍股暴涨和因此产生的公众、业界和法律界对于不可接受的(难以承认的)报告的关注而成立的。

其实质是,由于法律界人士强烈暗示,除非矿业界制定合适的报告标准,否则法律界人士就要自己作这件事了,联合矿石储量委员会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成立的。

领悟到了来自法律界的警告信号,澳大利亚矿业理事会(AMIC),现在的澳大利亚矿产理事会(MCA)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解决这些问题。

很快就有A us IMM加入,之后便成立了JORC。

1992 年,澳大利亚地质学家学会成为JORC 的第三家发起机构。

在1972 年-1985 年期间,JORC 发布了很多报告,对于公开报告和矿石储量分类提出建议,并逐渐制定了现在融入到JORC 规范中的基本原则,建议只具有指南的地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为大多数澳大利西亚采矿和勘查公司所采纳。

值得指出的是,规范建立起来的核心概念,既称职人员概念,早在1972 年JORC 的第一个文献中就已引进了。

在这一期间,两个非JORC 文件的发表,对于JORC 规范的制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1980 年,美国地质调查局发表了题为“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原则”(美国矿山局和美国地调局,1980 年,既通常所标的“831 号通告”),在该通告中,首次对代表原位物质的资源和代表经济可采物质的储量进行了明确地划分。

两年以后,康锌里奥廷托澳大利亚有限公司(CRA)发布了一个创新性的文件,名为“对矿石储量的估算的理解指南”(King,McMahon,和Butjor,1982),其中创造了很多原则,其中很多原则直至今日仍是规范的基础。

1989年2 月,JORC 发布了第一版JORC 规范(JORC,1989)。

除了是对过去文件进行更新和改进形成的,以及向澳大利亚正式地介绍矿产资源是矿石储量的前任以外,该规范与以前的文件不同还表现在两个关键的方面:(1)其被直接写入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例,进而成为在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上市的矿业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定;(2)它还被A us IMM直接采用作为学会规范,因此,成为A us IMM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定。

在这两方面的进展的推动下,个人和公司遵守规范成为强制性的,而这一直是规范成功的最关键因素。

1992 年,该规范被采纳作为澳大利亚地质学家学会的规定,同年,被新西兰股票交易所写入上市条例。

1990年发表了规范指南,1992 年,对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合并发布(JORC,1992)。

1993 年,涉及到金刚石报告的附录部分被发布,1996 年,对JORC 规范又进行了稍许修改,把金刚石附录合起来,并将“资源前矿化”这一术语改为“勘查结果”,并对其使用规定了限制性条款( JORC,1996)。

1999 年初完成了重大修改,1999 年版JORC规范于1999 年9 月生效(JORC,1999)。

JORC规范的目的和原则
JORC规范的目的是,制订澳大利西亚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的最低标准,以及确保关于这些类别的公开报告包括了投资者和顾问就所报告的结果和所进行的估算进行无偏判断所合理要求知道的所有信息。

通过以下途径达到这一目的:
制定澳大利西亚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公开报告的最低标准;
建立了根据吨位(或体积)和品位(或质量)估算进行分类,分为矿产资源或矿石储量,并把每类进一步划分为几个级,以反映不同的可信度水平的系统;
规定了对称职人员要求的资质和经验;
规定了称职人员和公司董事会对于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所要承担的责任;
简单列举了称职人员和其他人在准备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过程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准则清单;
JORC规范对于称职人员进行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估算和分类所使用的程序以及公司内部分类和/或报告系统没作规定。

JORC规范的原则可以被归结为透明性、实质性和称职性。

“透明性”要求公开报告包括足够的信息,所表现的内容清晰,不含糊,以使读者能够了解报告以及不被误导。

“实质性”要求公开报告中包含读者为了对所报告的事务进行无偏判断所合理需要的所有相关信息。

“称职性”要求公开报告是以遵守强制性的专业道德规范的有资格的和有经验的人员所进行的工作为依据的,作此项工作是此称职人员的职责。

JORC规范简介(二)
包括在公开报告中的资料指南
强制性报告要求
以下是1999 年JORC 规范和1999 年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例中相关勘查结果、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报告的主要的强制性规定清单(先后顺序不反映重要程度)。

该清单并不拟穷尽所有,同时也务必不能取代规范或上市条例。

读者若想得到确切的定义和指南,必须参考原始文本。

根据JORC 规范和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例,公司要想在澳大利亚进行公开报告必须:
??在提交过去为向投资者、潜在投资者或顾问准备的勘查结果、矿产资源或矿石储量报告时,要遵守规范;
??在报告勘查结果、矿产资源或矿石储量时,只能使用图1 中列出的术语(诸如“地质矿石储量”,“可采资源”,“原始储量”等术语是不可以使用的);
??只能包括拥有最终进行经济开采的合理的远景的矿产资源矿化;
??只有在那些确定的和/或推定的矿产资源中,在基于诸如可行性研究等合理的估算基础上的表明是经济可行的部分才可以包括在矿石储量中;各类研究应该是已经考虑了合理假设的采矿、冶金、经济、市场、法律、环境、社会和政府因素;
??在报告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时,应该包括一项明确的说明,说明矿产资源是否包括在矿石储量中;
??要分别报告矿产资源(“确定”、“推定”、“推测”)和矿石储量(“证实”、“可能”)级别,不能只是写成矿产资源总量和矿石储量总量;
??除非对相应的吨位(体积)和品位(质量)也给予说明,否则不可以用金属含量和矿物含量类的术语来报告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
??不要把矿产资源和矿石储量放在一起相加;
??要写出对于公开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承担责任的称职人员的姓名、称职人员的公司或雇主;
??写明公开报告的依据是由称职人员编写的文件;
??如果公开报告中包含了对由称职人员准备的文件进行编辑的内容,需要取得称职人员的许可,并且要包括一项说明,说明已经取得了此项许可;
??当由不符合称职人员规定的人员进行海外矿产资源或矿石储量估算时,或遵守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中关于“得到承认的采矿专家”的规定,或指定一名称职人员对矿产资源或矿石储量估算负责;
??论述表1 中可能会实质性地影响对于所报告的矿产资源/矿石储量估算或勘查结果的理解或解释的所有事项;
??在勘查结果报告中,包括足够的信息,以便对包括诸如取样间隔和取样方法,取样位置,测试数据,实验室分析,数据汇总方法方面的信息以及表1 中所列出的对于估算至关重要的任何其他准则方面的信息(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例中5.8和5.9 条对勘查结果报告有专门要求)等结果的重要性进行明智的、无偏的判断;
??对于没有被归类为矿产资源(既处于勘查结果阶段)或矿石储量的矿化不能估算吨数和平均品位;
??在报告中明确描述任何勘查靶区和勘查潜力,以便不至于被误解为对矿产资源或矿石储量的估算;
??在报告金刚石的勘查结果时,特别说明所发现金刚石的数量和总的克拉克值,产出这些金刚石的样品的类型和大小,包括最小截尾网目;
??如果报告中包括对于一块金刚石或钻石的价值的评估,须写明评估师的名字。

被作为优良实践的非强制性指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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