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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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
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
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
X 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备注:
1、科室设置:20个科室,其中临床科室9个;
2、面积:3200平方米(不少于40平方每床)
3、需配备医技人员:88人(不少于1.1)
4、需配备护士:32人
5、需配备副高医师:27人(每个专科不少于平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