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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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

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七条【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 )不属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A.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B.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C.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D.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答案】 C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由两个环评机构共同主持编制B.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编制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C.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D.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答案】 D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B.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环评机构的抽查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资质条件进行检查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答案】 D4、我国大气污染严重,属于(),主要大气污染物为()。

A.煤烟型污染粉尘和二氧化硫B.光化学烟雾污染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C.煤烟型污染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D.光化学烟雾污染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反应生成的二次污染物【答案】 A5、某省人民政府拟报送一流域水电规划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省人民政府在报送此规划草案时,应当()。

A.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B.只将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C.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D.只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答案】 A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因需要必须进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技术单位。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9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 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 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 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 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 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其中,编制核与辐射类别重点项目(输变电项目除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全职人员中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1.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培训、研修、远程教育等;2.每年参加相当一定学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这些项目包括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等其他能源发电、房地产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海洋工程和其他以生态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

但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

二、总体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如果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则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涉及的环境敏感区类别,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

设置原则参照表1.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

但水利水电、交通运输(公路、铁路)、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类建设项目不超过三项。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涉及项目类别水力发电引水式发电、涉及调峰发电的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水库全部引水工程全部(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地下水(含矿泉水)开采全部水利、水电、交通等含穿越可溶岩地层隧道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目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涉及环境敏感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的项目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本项目涉及的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等全部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五条【编制人员界定】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制负责人。

编制人员应当不断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七条【编制总体要求】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热力生产项目,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不包括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的有化学或生物实验室的学校、胶片洗印厂、加油加气站、汽车或摩托车维修场所、殡仪馆和动物医院,交通运输业中的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装卸搬运和仓储业,海洋工程中的排海工程,核与辐射(不包括已单独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式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其他同时涉及污染和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

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据本指南进行填写,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二、总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需要深入论证的,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开展专项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及所涉环境敏感程度,确定专项评价的类别。

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和海洋专项评价具体设置原则见表1。

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

地下水原则上不开展专项评价,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的开展地下水专项评价工作。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印刷电路板制造类建设项目专项评价不超过三项。

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

附件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文件编制说明一、相关背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

二、编制原则(一)依法依规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框架下,重点围绕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构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放开后,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

(二)强化监管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审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明确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承担主体责任,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因建设单位“重审批结果、轻环评内容”而导致的环评市场不正当竞争,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和“三同时”不落实等问题。

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加大处罚和公开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提升环评文件严肃性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

(三)平稳过渡沿用现有管理模式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考核等行之有效的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同时将近几年管理实践中开展的技术复核等工作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

附件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以下简称《能力建设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失信行为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失信记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对全国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及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公开的信息开展相关抽查。

第三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填写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基础材料。

鼓励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填写技术能力信息并动态更新。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基础信息和上传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技术能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承诺,并对本单位与《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符合性作出承诺。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填写的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类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企业法人的出资情况、事业单位法人的举办单位、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

鼓励编制单位填写的技术能力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名称、项目类别、是否属于重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时间及文号和编制主持人;(二)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课题的承接时间、立项单位、主要研究内容、验收(鉴定)时间;(三)承担制修订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名称、立项单位、立项时间、已发布的标准号;(四)工作场所、具备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软件等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以污染影响为主要特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包括一般工业项目,畜牧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包括公园、旅游开发),医疗卫生,房地产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交通运输业中的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长途客运站、油库、气库、仓库,海洋工程中的排海工程和其他以污染影响为主的项目。

二、总体要求一般项目按照“三、具体编制要求”填写固定表格。

如固定表格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或不能满足规划环评明确重点深入论证要求的,应在对重点要素或专题进行专项评价基础上填写固定表格。

专项评价按照相关技术导则确定评价等级和内容,作为附件附后。

专项评价一般不超过两项,设置原则可参照表1。

注:1.有毒有害气体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物质,不含基本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居住区和文化区。

3.临界量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附录B。

4.报告表类项目不开展地下水、土壤专项评价。

三、具体编制要求(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代可研)、立项批复时的项目名称。

项目统一编码: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代可研)、立项批复时的项目编码。

建设地点:至少填写到街道或乡镇级行政区及所在工业园区,有关海洋工程建设地点应明确项目所在海域位置。

地理坐标:建设地点中心坐标,经纬度坐标保留小数点后6位。

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指项目整体新建,改扩建指项目部分建设内容改建或是扩建;技术改造指项目在原址原规模的提升改造。

占地(用海)面积:指项目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对于租用已有建筑物中一部分区域的建设项目可填写其实际租用面积。

工程概述:简要说明建设内容、规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明确是否开展了园区规划环评、其他专项规划环评,填写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名称,如未开展,填写“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关及文号:填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部门名称及文号,没有可不填。

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指南
1. 前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已经受到了广泛关注。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提高评价质量和水平,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环境影响评价概述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管理程序。

3. 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的重要性
(1) 提高环境决策科学性
(2)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4) 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4. 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
(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2) 加强技术方法创新
(3)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4)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5) 提高公众参与水平
(6) 强化监督执法力度
5. 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的对策措施
(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2) 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3) 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 大力培养专业人才
(5)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6)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6. 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不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才能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已于2019年9月2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等3个配套文件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2019年10月24日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第四条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掌握相关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方法的人员、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程/工艺特点与环境保护措施的人员,以及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人员;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5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3.编制重点项目(清单附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除配备第1项、第2项中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外,全职人员中配备一定数量近3年内作为编制主持人主持编制过或者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过相应类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及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10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相关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制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现将《办法》的背景、思路、内容等进行解读。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

为确保资质审查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生态环境部根据修改后的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中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有关要求,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制订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取消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准入,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在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更严格的监管,防范环评市场放开后环评技术领域可能出现的工作质量下降和市场秩序混乱等风险,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通过监管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智能化手段,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营造便利环境,促进公正竞争。

《办法》在制订过程中,紧紧围绕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环节,明确相关要求和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是规范报告书(表)承接和编制等事中环节,对合同签订、编制要求、编制单位和人员签章等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进行约束;二是加强报告书(表)质量考核和信用管理,通过日常考核、复核、抽查以及失信记分等管理措施,实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人员编制行为全过程和所审批报告书(表)全覆盖式监管;三是将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全部纳入环评文件质量责任追究范畴,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编制单位开展能力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可自愿按本指南开展能力建设,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实际达到的各项能力建设情况。

第三条编制单位的能力建设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成果和保障条件等三方面。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相关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满足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三)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有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员。

重点项目清单详见附。

第五条技术成果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三)近4年内承担过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修订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有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噪声等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软件。

第七条本指南所称全职人员是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附:重点项目清单附重点项目清单序号重点项目1炼油项目;乙烯项目。

2焦化项目;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煤制天然气、油、化学品项目。

3铬盐生产项目;氰化物生产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2023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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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单选题1、污染源普查原则来源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题库A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B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C部门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D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解析:《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四条规定,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答案:(D)2、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单位是来源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题库A、污染物产生量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B、排放量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C、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D、污染物产生量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答案:(D)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举报来源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题库A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公安机关B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规划编制机关、公安机关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解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答案:(B)4、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工作。

来源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题库A回收B监督C集中D相关解析: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答案:(A)5、国务院对()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来源于《地下水管理条例》题库A省B自治区C省、自治区、直辖市D直辖市解析:《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答案:(C)填空题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来源于《地下水管理条例》题库解析:《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答案:(监督)(检举)7、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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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指导编制单位开展能力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编制单位可自愿按本指南开展能力建设,并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实际达到的各项能力建设情况。

第三条编制单位的能力建设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成果和保障条件等三方面。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配备一定数量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全职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相关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满足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
(三)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中,有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人员。

重点项目清单详见附。

第五条技术成果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编制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近4年内主持编制过相应重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近4年内承担过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制修订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保障条件方面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有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噪声等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软件。

第七条本指南所称全职人员是指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本指南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附:重点项目清单

重点项目清单
序号重点项目
1炼油项目;乙烯项目。

2焦化项目;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煤制天然气、油、化学品项目。

3铬盐生产项目;氰化物生产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

4农药原药生产项目。

5原料药生产项目。

6炼铁(含球团、烧结)项目;炼钢项目。

7电解铝、氧化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8燃煤火力发电项目。

9燃煤热力发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10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1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12年处置1万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

13生活垃圾填埋、危险废物填埋项目。

14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15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16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17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18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19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0日采选黄金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序号重点项目
21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

22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23国家和省级高速公路网项目。

24跨省(区、市)的铁路项目;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25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26新建港区和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27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28轨道交通项目。

29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30跨境、跨省(区、市)或者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31地下气库和地下油库项目。

3250公顷及以上围填海项目。

33新建海洋油气开发项目。

34跨海大桥项目。

35海底油气输送管道、海底隧道项目。

3675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

37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等)项目;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项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项目;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者处置项目;上述项目退役项目。

38铀矿开采、冶炼项目。

39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药物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Ⅰ类射线装置项目。

注:重点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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