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摘要]文章对罚金刑的概念予以确定,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规制,分析当前我国罚金刑适用的主要障碍: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罚金刑执行的困难和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适用障碍,并且针对我国当前罚金刑适用时所存在的障碍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分析如何解决罚金刑适用难的问题。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障碍;突破引言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性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997年刑法修订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加到了139个条文,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如罚金刑在刑法中的规定方式、执行方式、数额确定原则等等。
①一、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及其弊端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1997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罚金刑的规定上, 一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单位犯罪适用,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至九节的大部分关于经济、财产类型条款均适用罚金刑。
二是明确了罚金刑的种类和执行方式。
三是加大了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增加了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以及强制执行的规定,明确了拒不执行罚金刑的相应刑事责任。
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缺陷, 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现行刑法罚金刑制度的规定体现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共有5条:第31条、第34条、第36条2款、第52条、第53条,分别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罚金刑与民事赔偿责任冲突的处理、罚金刑的裁量原则和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罚金刑是一种在刑法中广泛用于惩罚违法行为的刑事制度。
作为一种非监禁性惩罚措施,罚金刑具有简单、便捷、廉价、节约人力物力等优点,并且对社会秩序和治安的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罚金刑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罚金金额过高或过低、个人难以承担、易被富裕阶层所逃避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罚金刑的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罚金刑的替代制度。
本文将就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罚金刑的完善建议。
一、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常见的替代制度,它将罪犯定期安排在社区内开展服务活动,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同时也为社区提供了更多的服务。
社区服务可以帮助违法者融入社会、改善社区环境,并且避免了监狱收容和管教的费用。
但是,社区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服务项目不够多样化、服务方式单一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缓刑缓刑是将罪犯判决为刑期之内不被执行,如果缓刑期间没有再犯罪,判决可以被撤销。
缓刑可以为罪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改正错误,尤其是对初犯罪犯和非暴力犯罪犯的缓刑效果更为明显。
但是,缓刑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无法有效预防罪犯再犯罪、可能产生社会不安等,需要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缓刑政策。
3.强制劳动强制劳动是将罪犯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强制劳动,以弥补其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强制劳动可以使罪犯在改造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强制劳动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劳动强度过大、人权问题等,需要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4.社区限制令社区限制令是一种限制罪犯个人自由的替代制度,其实施范围要比监狱和拘留所小,通常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将罪犯限制在他家附近的特定区域内,罪犯需要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定和制度来保证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社区限制令可以避免罪犯的再犯罪,同时减轻了对监狱和拘留所的压力。
罚金刑的利弊
罚金刑之利弊分析随着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确立,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有其利,也有其弊,其利弊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一)罚金刑之利1、罚金刑自身之利首先,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经济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与优势。
相较于自由刑、生命刑而言,由于罚金刑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所以这种刑罚方法不仅增加了国库收入,同时还节省了为改造犯人而支出的监管费用,为国库节省在了开支。
这与现代刑罚所倡导的经济原则相一致。
其次,罚金刑能够有效的惩治贪利型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犯罪。
贪利型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呈升的趋势。
而罚金刑这种刑罚方法与该类犯罪的特点具有对应性,可以从形式上与其相统一。
从而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
至于那些轻微的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的刑罚就能对其产生威慑效果,因而更不须其他更重的刑罚,因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犯,并告诫他人不要犯罪。
采用罚金刑即可以取得很好的刑罚效果,当然不须采用成本高且副作用大的刑罚了,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再次,由于罚金刑是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并科,也可以单科,适用方便。
罚金刑的主要内容是剥夺犯罪人所占有的财产,而财产一般都具有可分割性,因此便于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判处与其罪行相当的罚金数额,可操作性强,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最后,罚金刑是惩罚特定犯罪的有效方法。
例如对于单位犯罪,由于单位本身的特点,对单位不可能实施生命刑或者自由刑。
但是,单位都具有财产,以单位的财产作为惩罚的内容则无庸置疑。
因此,罚金刑是惩处单位犯罪的最佳刑罚方法。
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能产生很好的刑罚效果。
2、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相比较之利首先,与短期自由刑相比,罚金刑可有效的避免罪犯在监狱中被传染恶习。
被剥夺自由的人通常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改造犯罪人的场所中,这些场所中的犯罪人大多背景复杂,与这样的人长期关押在一起相互之间难免会交流犯罪方法,感染恶习,影响改造。
刑罚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及改革措施
contents •刑罚制度现状及问题概述•刑罚执行中矛盾分析•法律体系完善与改革建议•执行机构改革与队伍建设举措•社会参与和舆论引导策略部署•总结:全面深化刑罚制度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目录述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刑罚种类由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构负责实施。
刑罚执行旨在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罚目的刑罚制度基本情况刑罚过重执行不严格资源不足社会舆论压力突出矛盾与问题01020304部分地区存在刑罚过重现象,导致一些轻微犯罪受到过度惩罚。
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执行不严格、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刑罚效果打折。
部分地区监狱、看守所等资源紧张,影响刑罚执行效果。
社会舆论对刑罚制度的关注和评价,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进步,刑罚制度需要不断改革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适应社会发展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刑罚制度应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基本权利,确保其受到公正对待。
改革刑罚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
030201改革必要性与紧迫性刑罚执行中矛盾分析不同地区对刑罚执行力度存在差异,一些地区执行严格,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对宽松。
地域差异不同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在刑罚执行力度上存在差异,导致刑罚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案件性质差异执行力度不均衡部分地区刑罚执行后犯罪率出现反弹,表明刑罚执行效果有限。
部分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反映出现行刑罚体系对于预防犯罪的效果不佳。
执行效果差异大罪犯再犯犯罪率反弹执行资源不足部分地区和机构在刑罚执行方面投入的资源不足,制约了刑罚执行的效果。
法律体系不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对于刑罚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导致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犯罪形势的严峻对刑罚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行刑罚体系未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
矛盾产生原因剖析议针对新型犯罪、网络犯罪等,及时修订刑法典,确保刑罚体系与时俱进。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立法方面1、罚金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97刑法大幅度拓宽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大约7倍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约有185个左右的罪名,约占全部434个罪名的42.63%,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五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在三大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我国大幅度扩大罚金刑体现了国家对于贪利性犯罪和经济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2、罚金的适用类型。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
并科罚金制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选科罚金制下,对于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择一适用,不得同时适用。
复合罚金制下,罚金刑分为单科、并科、选科的法定复合方式。
单科罚金制下,对于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的情况,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单处罚金。
刑法分则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约有185个左右且多为必罚制。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绝对,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代替制度时,法院罚金刑的判决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3、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根据刑法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在具体的罚金数额的判决上,刑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因罪而异。
主要有三种:一是倍比罚金,指刑法明确规定以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为基础,规定一定比例的罚金数额;二是限额罚金制,指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必需或者可以适用罚金,而且还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由法官在法定的幅度内决定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罚金的数额;三是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在刑法中只规定对于特定犯罪可以判处罚金,但不规定罚金数额的限度,由法官在审理个案时根据量刑原则自由裁量罚金数额的制度。
浅谈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是对人 民法院的全部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
重及 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应及
时立 案 查 处 。
门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 的执行情况根据判决书 、裁定 书确定 的罚金缴纳方式 、 缴纳时 间 、 缴纳数额 进行跟踪监督 , 随时与 人 民法院的执行部 门取得联系 , 了解执行情况 , 必要时可要求 人 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 , 如执行文件 的附本 、 缴纳罚金的收据
2 1 年第 2 期 00 6 总第 10期 0
经济研究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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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2 0 .6.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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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罚金刑制度 的完善
周仕彩
( 泰顺县人 民检察院 , 浙江 泰顺 3 5 0 ) 25 0
2 . 完善并加强对罚金刑执行工作 的监督力度。在检察实 践中 , 监所检察部 门承担着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职能 , 而他
们在开展 自由刑执行监督时,往往也牵涉到对罚金刑 的执行
作者简介 : 周仕彩( 92 ) 男, 18 一 , 浙江泰顺人 , 科员 , 从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 究。
都有的人身权利为内容的 自由刑和生命刑是不同的。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 向国家缴纳个人
所有 的一定数额金钱 的刑罚 。罚金具有 以下特征 :1 () 罚金是 人 民法院对犯 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f) 2按照我 国刑法罪责 自负 , 反对株连 的原则 , 罚金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 人所有财产 ,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 属所 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 f)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的个人所有 的一定 3 数额的金 钱。 如果没有钱款 , 以对其 拥有 的合法财产采取查 可 封、 扣押 、 结 、 冻 变卖 、 拍卖措施 , 用变卖 、 卖的钱款 折抵罚 拍 金。( 罚金 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 , 4 ) 涉及的是刑罚
罚金刑执行易科制度的确立及实证分析
多大威慑力 的。而对他进行必要的人身 自由的限制或 以其他形式代
偿罚金不仅 能让他意识到犯罪所 要付出的代价 , 也能起到警示作用 , 同时也可 以利用这样的机会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 达到惩戒与教育的 双重 目的, 对于维护社会秩序, 少其再犯 的可 能性都有好处 。 减 ( ) 二 罚金刑 易科制度 的可行 性分析 在刑法领域 , 法律没有关于罚金刑易科 制度 的规 定, 司法领域 尚 没有直接适用这样 的举动。但我们 在现 实中还是 能发现这样 的萌芽 和端倪。 如交通肇事罪 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一定程度 的代换 ; 如 对青少年犯罪 问题 的处理: 如某些法院系统为 了执行见效所采取的变
相威慑举措等。
( ) 二 罚金刑 易科制度 的特征 综合 学界对其特征 的概括 , 经过合并与提炼做一汇总性的罗列: 1 罚金刑易科制度具有补充性。罚金刑 易科制度作为一种刑 罚 . 执行的救济方法, 应该遵循从正常缴纳到缴纳救济 的一般过程 , 受刑 人在不主动缴纳的情况下, 执行机构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 按照特 定的 强制缴纳程序进行强制缴纳, 只有强制缴纳依照执行不能时, 才允许 易科, 这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 维护刑罚的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2 避免了罚金刑所可能产生的弊害。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确立可 .
… …
3 罚金 刑 易科 制 度 适 用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因 受 刑人 基 于 自身 的 各 种 此 , 行 刑 法 所 表 现 出 的 罚 金 刑 与 自由刑 之 间存 有 的 替 代 关 系 , 罚 . 现 为
特殊原因 以致客观上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原宣告刑 。
4 适 用 罚 金 刑 易 科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一 定 的 法 定 条什 。 们 认为 , . 我 对
我国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及矫治方略探讨
主 与 法
我 国罚 金刑 执 行 难 问题 及 矫治 方 略探 讨
司雪侠
( 林学院 政法学院 , 西 榆林 790 ) 榆 陕 10 0
摘
要 : 各 种 刑 罚 方 法 中 , 有 罚 金 刑 的执 行 受制 干 诸 多 因 素 , 至 一定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受 刑 人 的配 合 , 本 身 在 只 甚 这
在实 践 中 的执 行 情 况 。 “ 罚 在 于 执 行 , 罚 离 开 了 执 行 , 毫 无 意 义 , 不 可 刑 刑 就 也 理 解 。”唰 罚 的执 行 , [ ] 是刑 罚 适 用 活 动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刑 是
定的, 就总令人心悸 。” 刑罚功能 的发挥不 在于其严厉性 ,
关键词 : 罚金 刑 ; 行 难 ; 金 刑 易 科 制 度 ; 执 罚 罚金 刑 缓 刑 制 度
中 图 分 类号 : 9 51 04 D 2 .8 .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7 0 1 0 — 4 8 2 1 9 0 8 - 3 J
当 多 的罪 名并 未规 定应 处罚 金 的 数 额 限 制 , 使 法 官 在 判 处 致 罚金 时具 有 相 当大 的 随 意 性 。 比如 一 克 海 洛 因 , 主 刑 一 般 其
直 困扰 着 世 界 各 国 , 国也 不 例 外 。据不 完 全统 计 , 我 罚金 案
件执结 率低于 l %,判处罚金 的案件 中止执行率达  ̄ 9 %左 J0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分析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研究【摘要】罚金执行难的现状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法院关于罚金刑执行不能的诸多无奈,当下我国却依然坚持着罚金刑不易科的办法,这对于产生的众多“空判”现象,无疑是一大主要原因。
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是现实执行之所需。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执行难;社会服务面对现实生活中我国罚金执行难、制度保障不完善、引发刑罚不公平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对我国引入罚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论述。
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罚金刑易科制度在中国应当确定为:罚金刑执行不能(客观或是主观因素)的情况下,采取义务社会服务劳动或是短期自由刑代替,这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该首先适用义务社会服务劳动的办法。
一、我国关于罚金刑相关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一)我国罚金刑确定罚金数额的体制弊端我国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根据规定要求,法院在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同时,除了犯罪情节之外,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罚金的能力。
本规定让民众所感知的刑罚不平等、不公正的弊端急需修正。
就如同我们在确定犯罪的自由刑时,不能因为罪犯的身体强健而多判几年,因为罪犯的身体羸弱就少判几年。
如果罪犯的经济状况不好、缴纳罚金的能力较弱,罚金刑的数额就可以相对较低,那么罚金刑执行难就会成为必然现象,这种确定罚金数额的思路和罚金刑的确定方式显然是荒谬的。
罚金刑的如此规定难免会使民众对刑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
长此以往,对于我国树立法律权威、建立法治社会都会形成巨大的潜在隐患。
(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括罚金刑易科制度并非传统认识中的“以钱赎刑”观念。
即认为某些穷人因不能缴纳足额的罚金而不得不接受监禁之苦,耨写富人因为可以缴付更多的罚金而避免监禁之苦。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i )罚金刑执行困难 重重,法律尊严缺 乏保障
存前 已经介绍过 罚金刑执行 的相关特点 ,其实, 罚 在 金 { 的执 行过程 中往往 会遇 到一些难题 , 民法 院常常依据 f j ! 人
相 关法 律 对 罪 犯 处 以 罚金 , 是他 们 并 没有 查 明这 些 人 是 否 但
对于我 国罚金刑执行 困难重重、 法律尊严缺乏保障 的问 题 ,这 已经是我们有 目共睹的现象。罚金刑跟 自由刑 、生命 刑不 同,它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 ,它的执行对象 是财物 ,而 财物却游离于犯罪 人员人身之外 的, 因此就非常容 易导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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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第 3期
行 . 而致 使量刑幅度上下不衔接 的现象 。比如贪污罪 ,要 么规 定 了没收财产 ,要么就不规定罚金刑,导致实践 中贪污 的数额幼辄以千万 元计 算,而比如一般的诈骗罪、盗窃罪、
为经济犯罪 、 产犯罪和他利性犯 罪。所以说我国罚金刑的 财
而提 出了完善 我国刑法 罚金刑的措施 。 [ 关键词] 刑 法;罚金刑 ;附加刑
[ 中图分类号] D9 4 2
[ 文献标识码] A
[ 章编 号] 10 .4 7( 0 1 30 7 .2 文 0 87 2 2 1 )0 .0 1 0 二、我 国刑法罚金刑存在 的问题 ( )罚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 ,司法人员主观性过大 一
适用 范围一般 为贪利动机 的犯罪 。同时,罚金刑在 未成年罪
抢夺罪等等都规定实行罚金刑, 可是如果 国家公务人员凭借
着其特 的身份 而实施盗窃 、诈骗 公共 财物就可 以差别对
犯 身上 以及贪 污贿赂罪 身上 的适用并不妥 当,因此,应该明 确 罚金刑 的适 用范围,那些可 以规定适用罚金刑 , 那些就不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作者:袁再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之一,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但是在司法审判的适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对刑罚的罚金刑适用情况缺乏监督,导致罚金刑实施的效果欠佳。
本文主要对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建议,以更好发挥出罚金刑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和效果。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问题作者简介:袁再亮,剑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79-02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判处结果中,宣判罪犯须向国家缴纳一定处罚金额的刑罚种类,其既可以规定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侵财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贪利性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样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其宗旨是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
应该说,罚金刑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犯罪案件的发生,然而,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罚金与罚款方面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容易将“罚金”理解为“罚款”,其实不然,罚金与罚款有着本质的区别。
罚金是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处犯罪对象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附加刑。
而罚款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称为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称为行政罚款。
然而,罚金和罚款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惩罚行为,因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也会出现转移的情况。
例如,当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会将犯罪对象移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会再判处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一
据 犯罪 和犯 罪人 的 不 同情 况 , 针 对 性 地 选 择 最 有 利 于犯 罪 有 人 改造 的刑种,只能一律并处罚金 , 既不能避免短期 自由刑 的种种 弊端 ,又限制了罚金刑各种优 点的发挥 ,必将 大量 浪 费 我 国 有 限 的 司 法 资源 。 有 些 犯 罪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明 显不 具 且 备 罚金 刑执 行 的 可 能 性 ,不 适 宜 判 处 罚金 刑 ,法 官 也 没有 选 择 的余 地 , 只 能 依法 判 处 ,造 成 “ 空判 ” 。 ( ) 罚金 随 时追 缴 制 的规 定 弊 大 于 利 四 1有违刑罚及 时性原则 。 . 随时追缴犯罪人的财产没有期 限 的 限制 ,使 犯罪 与刑 罚执 行 的 时 间 间 隔较 长 ,会 引起 群 众 的反感 以及 对犯罪人 的 同情 ,而起 不到刑 罚一 般预防 的效 果 ,这 与刑 罚及 时性 原则 也是 相 悖 的 。 2 使 刑罚执行 监督无从 入手 。对 罚金刑 的执 行实行监 . 督 ,首先 是监 督执 行机 关有 无按 期依 照判 决金额执行 , 次 其 是 监督 其 执 行 过 程 是 否 合 法 , 后 是监 督其 是否 按期 执 行 终 最 结 。然 而 ,实 践 中法 院 对 罚 金 刑 判 决 往 往 以各 种 原 因 “ 中止 执行 ” ,刑 法 上 又 规 定 其 可 以 随 时追 缴 ,这 意味 着 罚金 刑 的 执行无期 限约束 , 那么作 为刑 罚执行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实 际上是没有任 何法律 依据对 法 院的上述做法进行 执行督 促和纠正违法 的,执行监督也就无从下手 了。 ( )对未执行完罚金刑 的罪犯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 五 从刑 事立法规 定来看 ,如 罪犯在押 时罚金刑未执 行完 毕 ,在其监禁刑执行完毕后将继续存在 。因此 ,凡是没有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完 罚 金 又 未 被 依 法 减 免 罚 金 的 人 员 仍 应 视 为 罪 犯 。。 在 日常 生 活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仅 认 为 被 判 监 禁 刑 并 正 但 在 被 执 行 的 对 象 是 罪 犯 的 认 识 普 遍 存 在 。 期 以来 ,司法 机 长 关也…直使用 “ 五种 人 ” 的 概 念 ,客 观 上 将 虽 非 在 押 但 有 罚金刑 的对象排除在外 。 再加 上 目前尚无对该类罪犯进行监 管规制 的相关法律规定 , 使得 该类罪犯 的日常活动与普通公 民无 异 。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逐渐趋于人性化。
罚金刑在世界各国刑罚体系中凸现出来,判决中罚金刑的适用率也越来越高。
但罚金刑执行难却成为困扰着世界各国的问题,在我国也不例外。
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等。
解决罚金执行难的问题要从以上相关制度方面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罚金刑;裁量原则;执行难;缓刑一、问题的提出刑罚人性化是刑罚发展的主流趋向。
自由刑在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今自由刑依旧是主刑,但是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刑的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我国最新刑法中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比以前扩大很多。
1979年刑法涉及罚金的条文只有20多个,现行刑法涉及罚金刑的条文达139个之多。
①虽然罚金刑适用范围扩大了,但是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却不容乐观,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对罚金刑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只走过场。
②很多罚金得不到执行,从而使罚金刑名存实亡,刑罚威严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罚金刑同主刑一样,一旦判决,必须得到执行,否则法律的威严就无从谈起。
二、罚金执行难之成因分析不可否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视审判而轻视执行观念,这是导致罚金刑执行难的主观原因。
但与此同时,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罚金刑执行难的现实原因。
(一)罚金刑裁量原则的不完善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数额的根据。
我国现行刑法仅将犯罪情节作为决定罚金数额的根据,也就是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节为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的,所判处的罚金的数额就大些,反之就小一些。
但单纯以犯罪情节为裁量原则来确定罚金的数额,有很大的弊病。
③此原则是建立在贫富均衡所有被处罚人均可以缴纳罚金的基础上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很多受刑人因家庭贫穷、收入低微,无法足额缴纳罚金。
由此,脱离现实情况、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罚金裁量原则,无疑是造成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论罚金刑的易科制度
罚金刑是法院判定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在西方,它被视为“减轻国家建筑监狱经费最合理的方法”、是“最经济、最无污染的刑罚方法”。
上个世纪以来,犯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已成为当今犯罪与刑罚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许多国家都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作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标志。
特别是1950年第一次国际法与刑务会议和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防止犯罪与罪犯待遇的会议以后,多适用罚金刑,少适用徒刑,减轻财政负担,剥夺犯罪分子赖以犯罪的经济条件,已成为各国立法机关的共识。
因此,罚金刑的适用率在不断地上升,而一系列的配套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对罚金刑的执行功不可没,易科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一、国外罚金刑易科制度概览及评述1、罚金刑易科自由刑。
即受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可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罚金刑。
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意大利、德国、挪威、印度、新西兰、澳大利亚、泰国、阿根廷以及英美等许多国家刑法中采取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
例如德国刑法第43条规定:“不能追缴之罚金,以自由刑代之。
一单位日额金相当于一日自由刑。
代替的自由刑以一日为其最低度。
”意大利刑法典第136条规定:“科以罚金与罚缓之受刑人,无支付能力而无从强制执行者,易服3年以下监禁或2年以下拘留。
第23条及第25条所定自由刑之最低期限亦适用之。
受刑人扣除已执行自由刑期满后,将其余罚金或罚缓全部缴清者,应即停止易服自由刑执行。
”对于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国内外刑罚学者众说纷纭,我国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判处罚金刑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自由刑的弊害,如果以不能缴纳为理由又易科自由刑,则违反了罚金刑的本来意图。
而且,采取易科自由刑的制度,必然造成同罪异罚的现象。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拓展视野就可以看到,世界上各种缺乏有效执行方式的刑罚,如保护观察、社会服务令、矫正劳动、限制自由等,都最终依赖于剥夺自由刑。
笔者赞成肯定说,罚金刑和自由刑并不是截然对立的,金钱作为一种“凝固化”的自由,剥夺的是犯罪人一定的物质享受的自由,在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的意义上,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有着接近的价值。
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分析罚金刑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刑法中大量罪名都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90多个罪名都规定了独立或附加适用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涉及罚金刑的条文占到60%以上,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犯罪也大量规定了罚金刑。
近年来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刑的裁判日益增多,但罚金刑执行情况却差强人意,实际被执行人数和实际执行金额均处于较低水平。
一、罚金刑执行率低的现状及原因以洛南县为例,2013年元月至2016年6月,我县法院共判处涉及罚金刑案件206件364人,裁判金额454万余元,实际执行71件79人,占全部被判处罚金刑人数的21.7%,执行金额37万元,已执行金额占全部裁判金额的8.1%。
针对罚金刑执行率低的现状,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同洛南县人民法院沟通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
但从实际监督效果来看,并未推动罚金刑执行工作取得大的进展。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罚金刑重视程度不够。
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重视生命刑、自由刑的执行,司法、执行、检察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而罚金刑执行方面的制度却少而笼统。
被害人、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常常聚焦于罪犯是否被生效裁判剥夺了生命或者自由,如果罪犯的自由刑未被依法执行,曝光后往往会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而罚金刑的执行与否则鲜有人关心。
罪犯亦对并处罚金刑有着思想上的抵触情绪,往往将主刑与罚金刑看做二选一的关系,如果自己的生命或者自由被剥夺,自己已经为犯罪行为付出了沉痛代价,则不愿意再交纳罚金;如果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则大多数罪犯能如数交纳罚金。
例如我县已经执行的70多件罚金刑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法院宣告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2、执行力量薄弱,执行机构缺位。
面对案多人少这一长期影响司法机关的现状,罚金刑执行所需的司法资源被其他司法工作挤占,罚金刑执行多停留于审判阶段,很少进入执行程序。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摘要】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外,罚金刑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每个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地位,尤其是现在社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刑罚方式和刑罚观念也随着改变,罚金刑的地位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从罚金刑在中国的渊源和发展入手,具体分析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以及目前的适用情况,力图找到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求相应对策。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历史发展;问题:对策一、引言当今社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现代化也就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主要潮流。
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刑事立法方面,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罚金刑变得越来越重要,越备受关注,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
因此,无论实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证研究中,罚金刑的研究都具有其必要性和时代性,尤其是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二、罚金刑的概念(一)我国罚金刑的起源与发展罚金刑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种,随着社会的更迭发展,罚金刑也在刑罚体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期各国都有赎刑的规定,但无罚金刑。
秦律中有剥夺犯人私有财产的赀刑和赎刑。
但是,赎刑却明显的区别于罚金。
赎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属于特有的刑罚,是因疑罪而产生,根据证据定罪原则产生的有利于被告的制度,属于是以轻刑赎重罪。
罚金则主要适用于轻罪的处罚,是以轻罪代替轻罪。
汉律中有罚金刑的制度,自汉、晋到南朝,中国的刑罚体系中就同时存在赎刑和罚金刑。
魏律将罚金刑规定为六等,赎刑规定为十一等。
随着发展,从隋唐到宋元明清时期,各个朝代单规定了赎刑,而罚金刑适用的却越来越少。
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把罚金与徒、流、遣、死并列,合称五刑。
此外,《大清新刑律》规定了易科罚金制度。
到了国民党执政时期,以《暂行新刑律》为蓝本,对罚金的易科,缓刑,适用时效等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实施的刑事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有些涉及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作者:王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罚金刑是财产刑中的一种,也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财产刑。
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如果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仍是自由刑,那么可以说,在自由刑中,“金钱化的自由刑”正在成为其中心。
只有积极探索罚金刑目前的利弊优劣及其根源,才能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真正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罚金刑优点缺陷利弊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6-03一、罚金刑的概述罚金刑起于原始的赔偿金制度,历史久于自由刑。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规定了加害人对被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制度;日耳曼法所规定的罪犯向公共团体缴纳和平金的制度,逐渐被认可为国家的罚金刑制度。
20世纪初期,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西方社会认识到自由的价值,认识到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危害。
20世纪后期,许多国家颁布新的刑法典、有关刑事的法律或者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增加罚金刑条款,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已成为适用最多的刑罚方法,在此意义上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一)罚金的概念中外刑法学界对罚金下过多种定义,其一,罚金刑是一种针对某些犯罪规定的剥夺犯人金钱的财产刑;其二,罚金是以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其三,罚金是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的金钱处罚;其四,罚金刑是责令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
上述不同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分别表明了罚金刑的属性。
(二)罚金的性质罚金刑通过给犯罪人以财产性的痛苦,镇压其犯罪性,使其不能犯罪为目的。
通过作用于犯罪人的规范意识起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关于它的本质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种认为自由刑剥夺人的身体自由,作用于人格整体,而罚金刑是外部活动要素,只针对财产所有权,具有非人格性,缺乏教化改善的理念。
另一种观点认为,罚金刑是通过人所有的钱财来攻击人的,在罪者的财产上打击其人格,具有人格性,在一定限度上仍能起到教育作用。
罚金刑刑罚执行与体制构建
罚金刑刑罚执行与体制构建97刑法修订后,自然人犯罪法定刑中规定有罚金刑的多达162个罪名,约占全部413个罪名的40%,大量规定的罚金刑无疑是对我国刑罚结构的重大调整,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刑罚结构新的发展趋势,无可否认这是立法中的一项重大进步,符合当今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
但是,罚金刑适用当中所引发的问题也不容回避,尤其是在执行过程中的难题至今仍然困扰着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司法机构。
在司法实务中,据不完全统计,罚金案件的执结率往往低于1%,中止执行率达到90% 以上,“空判”现象十分突出,罚金刑在立法、司法上所自身固有的一些缺陷日渐暴露。
为切实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强化罚金刑刑罚效果,增强刑法权威性,理应加速建立健全罚金刑刑罚执行体系及相关救济制度。
本文试图通过对罚金刑执行难原因分析及执行体制构建的相关问题不揣冒昧,略抒一管之见。
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罚金刑执行难主要源于立法、执法、失查三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立法因素1、罚金刑法律规范的界限或程度缺失以致“法律涵量”模糊。
其一是“法律涵量”值过大。
即刑法规定罚金的数额跨度失衡。
在罚金制中,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
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信用证诈骗罪应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倍比罚金制则按一定比例确定罚金数额,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还是倍比罚金,处罚幅度的较大差距不利于实际操作,若审执衔接不够,则易于引发裁判与执行的脱节;其二是罚金刑量刑适用过于宽泛。
即以“并处或单处罚金”为重点的无限额罚金制予人困惑。
其规定太过绝对,不符合中国目前国情。
理由是地区差异必然导致经济悬殊,当罪犯触犯的刑法条文中是无限额罚金制时,贫困地区“穷人”犯罪罚金刑就很难执行。
2、罚金刑执行规定过于笼统且无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修订后的刑法只是增加了“随时追缴”的规定,对被告人无财产缴纳罚金或人民法院执行不到罚金时被告人该如何制裁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无相关司法解释,这使得法院在执行罚金时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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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随着近几次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罚金刑的适用率不断提高,而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各种问题。
不管是犯罪分子因为何种原因没有缴纳,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据此,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几个层面深入探讨罚金刑的执行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罚金刑制度,使其能更好的运行,从而保障刑法的权威性。
标签:同态复仇;法律监督;个人破产制度;易科制度1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1979年以来,刑法典作了大量修改,仅就罚金条文就增加到了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5%。
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刑法典在罚金制度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從而在客观上影响了罚金刑的实际运用1.1罚金的适用对象罚金刑的性质属于财产刑,与自由刑不同,它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同时罚金刑也适用于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犯罪。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目前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没有规定罚金刑。
1.2罚金的适用方式我国的立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时,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单处罚金;选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1.3罚金数额的确定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制(如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等)、限额罚金制(如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无限额罚金制(如第270条的侵占罪)其中,无限额罚金制较为普遍。
《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罚金数额一般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时最少数额不少于500元。
1.4罚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1)一次缴纳,即依照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地缴纳罚金。
(2)限期分期缴纳,这一方式通常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大,被告人一次缴纳有困难的情况。
(3)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被告人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措施对其进行强制缴纳。
(4)随时缴纳,即人民法院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执行的财产时,即可予以追缴。
(5)减免缴纳,如果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而使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罪犯本人或者近亲属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
2我国罚金刑的执行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在法治社会,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更重要的是要追求被害人、犯罪人、国家三者之间的平衡,从而把社会的防卫体系建立起来。
就此,我们将深入探讨我国罚金刑的执行情况。
2.1执行现状我国的罚金刑的执行表现为执行率低,空判现象严重,人民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大量的适用罚金刑。
我国有学者采集了上海浦东区法院、郑州金水区法院、成都高新区法院在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审理的所有案件,我们在此借以引用。
“如图所示,这三家基层法院的罚金平均适用率高达63.8%,也即1000个被告人中有638个人被判处罚金。
在这些罚金案中,盗窃、抢夺、抢劫、诈骗等财产犯罪,以及毒品、赌博犯罪的罚金适用率为100%。
罚金的累计分布指出,三家基层法院80.7%的罚金案件来源于财产犯罪。
”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国罚金执结率低于1%,判决罚金的案件中止执行率达到90%左右”。
2.2原因分析造成执行率的低的直接原因来自于犯罪分子本身,主要表现为,其一,犯罪分子不能缴纳,其二,犯罪分子不愿缴纳。
所谓不能缴纳,主要是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不好,判决的罚金超过了其自身的承受能力。
所谓不愿缴纳,由于人民法院仅在一纸判决中要求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却没有明确说明不予缴纳的后果,因此,判决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实际的约束力。
任何社会现象都有一定的社会根源,深入思考,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罚金刑的执行难也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
2.2.1立法不规范由于我国引进罚金刑的时间较晚,对于罚金刑的一些立法规定还不是很健全,体现在几个方面:(1)关于随时缴纳的规定,违反了刑法的追诉时效。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应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或分期缴纳。
对于期满不能缴纳罚金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就应随时追缴。
随时缴纳制度既没有时间的限制,原则上其对象形式也不仅限于现金,只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
但我国刑法规定了明确的追诉时效,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可是随时缴纳的规定则是给犯罪人上了无限期的枷锁,因此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在价值取向和理论原则存在不一致或者说冲突。
(2)罚金刑的执行机关分工不明确。
依据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无权执行。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次性缴纳的罚金刑部分,在法院审判过程中通常由刑事审判部门予以直接执行收缴,而其他尚未执行的分期缴纳或判决生效后的缴纳部分却无人问津。
依据刑事诉讼法审执分离原则,在主刑生效后被告人投入劳动改造后的附加刑部分,理应由主刑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机构执行的是民事及经济纠纷案件,并没有将刑事部分的执行问题纳入其工作范围,这一部分实际成了“真空地带”。
(3)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
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的监督。
刑法只是将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同时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罚金刑的过程中有不当时,应当指出并予以纠正,此规定看似给了人民检察院一定的监督权,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只能在判决书中看到是否执行,并不能很好的了解到实际的执行过程,所谓的监督权也只是名存实亡。
2.2.2刑罚观念相对落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社会存在起着一定的反作用。
中国古代长达数千年的文明理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即使是社会如此发达的今天,一些古老的观念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中国古代社会刑罚普遍强调以牙还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原则,使历代法律都把残酷的身体刑作为主要的刑罚方法。
而“用金赎刑”则往往适用于皇家贵族这些特权阶级,普通老百姓并不能付得起所谓的赎金,因此,罚金刑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
现在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对罚金刑持排斥态度,认为罚金刑是对有钱人的宽恕,让那些富有的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是对贫苦百姓的不公。
2.2.3现有财产制度对罚金刑支撑不足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周边的法律制度支撑。
就罚金刑而言,罚金刑属于财产刑,那就需要有相应的辅助制度来适应。
我国的罚金刑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与我国不健全的财产制度也是分不开的。
(1)未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利于财产的调查。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又称为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或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登记制度,它是指某些特定层次或特殊行业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由此接受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一项法律制度。
财产没有明确的登记,有关部门就无法掌握犯罪人的财产状况,更不能判断其缴纳能力。
犯罪分子即使有所隐瞒,转移财产或者谎称自己没有可以缴纳的财产,执行机关就不能很好的执行。
(2)城乡人口流动率大,财产难以证明和收缴。
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国家政策的倾斜,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另一方面,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人均土地减少,依靠土地生存的农民无法维持家庭生活,于是大量的农民外出打工或者做生意。
城乡人口流动量增大,流动时长也不断缩短,如果这类人群犯罪被判处罚金,人民法院难以估计他们的财产,执行起来也就更加困难。
2.2.4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低下刑罚的目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犯罪分子造成威慑,使其不能犯罪或者不敢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而罚金刑是通过给予犯罪人财产上的剥夺,使其丧失一定的条件而不能犯罪。
罚金刑作为一种附加刑,在司法领域中的地位较低,受害人和社会舆论都不够重视。
并且如果罚金刑数额较低,且不宜执行在实践中不能给犯罪人在带来较重的压迫,因此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罚金刑补充鉴于罚金刑执行困难的现实,我们认为可以引入破产法上的个人破产制度。
笔者将从几个方面展示我国刑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3.1我国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刑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长久以来,个人破产制度在破产法领域广泛应用,而在刑法上却鲜有耳闻。
笔者认为,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刑法是有必要性和现实性的。
首先,从1979刑法到1997刑法再到目前为止的刑法修正案九,罚金刑在财产类犯罪中的适用越来越多。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刑法的发展也应该与时俱进,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拒不缴纳罚金,或者企图转移财产,那么可以适用个人破产。
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直接扣除要缴纳的罚金,而不是单纯的进行扣押、冻结。
其次,我国的司法实践需要更加强硬的措施。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建立较晚,正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相应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的惩罚仅限于纸面,而不能落到实处。
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后手段性和补充性,为了保证刑罚的权威性和严厉性,有必要采取更加强硬的措施,加大刑罚力度。
3.2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個人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
如前文所讲,个人信用是个人破产的存在的基础,那么为了使个人破产制度有效运行,就需要对个人信用进行限制。
我们认为,这里可以采用个人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
破产法上的失权,即法国破产法提出的“人格破产”,是指破产人公私法上的权利和资格的限制或者剥夺,不仅包括人身方面,也包括财产方面,是一种惩罚性的制度。
同时,犯罪人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如果其有能力而故意不缴纳罚金,犯罪人将可能面临被扣除工资,限制购房,甚至限制其处境等问题。
因此,当破产人付清罚金时,其所受公私权利的限制就应当予以解除,他就可以以正常社会成员的身份回归社会,同时其不良的信用记录也会被消除,回归到原来的生活。
无能力缴纳的追缴制度。
当人民法院对某一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刑时,该罪犯的个人财产就进入了法院的调查范围之内。
如若犯罪分子此时确有证据证明无能力完全缴纳,则宣布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在罚金刑的执行有效期内,犯罪分子只要获得财产,人民法院即可在保障其日常生活的基础上扣除其余财产。
比如,王某被判处十万罚金,但其实际缴纳能力只有两万元,此时法院可以宣布王某破产,剩余的八万将与王某的个人财产挂钩,如果王某在判决后意外获得财产,此财产将被强行缴纳,或者王某的工作收入为5000元/月,法院将有权每月扣除王某3000元的工资用来缴纳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