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金刑的几点思考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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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浅析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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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罚金刑作者:王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罚金刑是财产刑中的一种,也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财产刑。
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如果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仍是自由刑,那么可以说,在自由刑中,“金钱化的自由刑”正在成为其中心。
只有积极探索罚金刑目前的利弊优劣及其根源,才能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真正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
关键词罚金刑优点缺陷利弊分析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6-03一、罚金刑的概述罚金刑起于原始的赔偿金制度,历史久于自由刑。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就规定了加害人对被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制度;日耳曼法所规定的罪犯向公共团体缴纳和平金的制度,逐渐被认可为国家的罚金刑制度。
20世纪初期,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西方社会认识到自由的价值,认识到自由刑尤其是短期自由刑带来的危害。
20世纪后期,许多国家颁布新的刑法典、有关刑事的法律或者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增加罚金刑条款,扩大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已成为适用最多的刑罚方法,在此意义上说,现代世界刑罚体系的中心已从自由刑移向罚金刑。
(一)罚金的概念中外刑法学界对罚金下过多种定义,其一,罚金刑是一种针对某些犯罪规定的剥夺犯人金钱的财产刑;其二,罚金是以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其三,罚金是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的金钱处罚;其四,罚金刑是责令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
上述不同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分别分别表明了罚金刑的属性。
(二)罚金的性质罚金刑通过给犯罪人以财产性的痛苦,镇压其犯罪性,使其不能犯罪为目的。
通过作用于犯罪人的规范意识起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关于它的本质有两种不同的见解。
一种认为自由刑剥夺人的身体自由,作用于人格整体,而罚金刑是外部活动要素,只针对财产所有权,具有非人格性,缺乏教化改善的理念。
另一种观点认为,罚金刑是通过人所有的钱财来攻击人的,在罪者的财产上打击其人格,具有人格性,在一定限度上仍能起到教育作用。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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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一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罚金刑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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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之利弊分析随着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确立,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有其利,也有其弊,其利弊一直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一)罚金刑之利1、罚金刑自身之利首先,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经济性是其最大的特点与优势。
相较于自由刑、生命刑而言,由于罚金刑不需要在监狱中执行,所以这种刑罚方法不仅增加了国库收入,同时还节省了为改造犯人而支出的监管费用,为国库节省在了开支。
这与现代刑罚所倡导的经济原则相一致。
其次,罚金刑能够有效的惩治贪利型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犯罪。
贪利型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呈升的趋势。
而罚金刑这种刑罚方法与该类犯罪的特点具有对应性,可以从形式上与其相统一。
从而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
至于那些轻微的犯罪,因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的刑罚就能对其产生威慑效果,因而更不须其他更重的刑罚,因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阻止罪犯再犯,并告诫他人不要犯罪。
采用罚金刑即可以取得很好的刑罚效果,当然不须采用成本高且副作用大的刑罚了,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再次,由于罚金刑是附加刑,既可以与主刑并科,也可以单科,适用方便。
罚金刑的主要内容是剥夺犯罪人所占有的财产,而财产一般都具有可分割性,因此便于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判处与其罪行相当的罚金数额,可操作性强,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最后,罚金刑是惩罚特定犯罪的有效方法。
例如对于单位犯罪,由于单位本身的特点,对单位不可能实施生命刑或者自由刑。
但是,单位都具有财产,以单位的财产作为惩罚的内容则无庸置疑。
因此,罚金刑是惩处单位犯罪的最佳刑罚方法。
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能产生很好的刑罚效果。
2、罚金刑与其他刑罚相比较之利首先,与短期自由刑相比,罚金刑可有效的避免罪犯在监狱中被传染恶习。
被剥夺自由的人通常被关押在监狱或者其他改造犯罪人的场所中,这些场所中的犯罪人大多背景复杂,与这样的人长期关押在一起相互之间难免会交流犯罪方法,感染恶习,影响改造。
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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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刑 罚 体 系上 存在 问题 .逻 辑 上 欠缺
1 . 刑 罚 种 类 上 存 在 欠 缺 .过 于 单 一 目前 .我 国针 对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的 刑 罚 处 罚 .是 直 接 适 用 我 国针 对 自然 人 设 置 的 刑 罚 体 系 而 在 这 针 对 自然 人 设 置 的 刑 罚 体 系 中 .对 于 单 位 的 处 罚 .仅 仅 存 在 罚 金 刑这 一 刑 罚 处 罚 方 式 .刑 罚 种 类 过 于 单 一 .在 经 济 上 进 行 处 罚 , 对 于 能 否 实 现 一 般 预 防 与 特 殊 预 防 的 目的 .是 值 得 考 虑 的
一
缴 纳 一 定 数 量 的金 钱 的 刑 罚 方 法 现 行 刑 法 规 定 .对 于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适 用 罚 金 刑 .主 要 是 由于 单 位 犯 罪 主体 自身 的
特 殊 性 和 出 于有 效 预 防 单 位 犯 罪 的考 虑 .一 方 面单 位 犯 罪
不 同 于 自然 人 犯 罪 主 体 .不 具 有 自然 人 的 生 命 或 人 身 自 由 .这 就 决 定 了 其 无 法 适 用 刑 法 中 的 自 由刑 以及 生命 刑 。 在 我 国现 有 的针 对 自然 人设 置 的 刑 罚 体 系 下 .罚 金 刑是 唯
一
个 整体 上 的 责任 单 位犯 罪 的 处 罚 .是 对 单 位 的 整 体 上 的处 罚 单 位 内 部 对 这 一 整 体 责 任 的 分 担 .由 此 出 现 了 单
适 合 于 单 位 这 一 犯 罪 主 体 的 刑 罚 .另 一 方 面 能够 有效 的
位 成 员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形 单 位 犯 罪 中 单 位 成 员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根 据 在 于 单 位 成 员 在 单 位 主 体 中 的 地 位 与 单 位 犯 罪 中 的 作 用 .单 位 成 员 是 单 位 主 体 的 构 成 要 素 。 具 体 而 言 .单 位 成 .成 为 单 位 的构 成 要 素 。 单 位 成 员 作 为 单 位 的 有 机 构 成 ,在 单 位 犯 意
罚金刑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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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适 用 存在 的问题 进 行 了研 究 并 提 出初 步 的解 决 建
议。
一
、
判 决 书 中 写明 罚 金刑 适 用 法 律依 据 中存 在 的
一
、
问 题
罚金 人 民 币一 千 元 ( 期从 判 决执 行 之 日起计 算 。 刑 判决
执行 以前先 行 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折抵 刑 期 一 日。即 自 20 0 7年 4月 2 1日起 至 2 0 0 8年 2月 2 0日止 . 金 在本 罚 判决 发生 法 律效 力 后 3个 月 内缴 纳 ) :
、
被 告 人 赵 某犯 盗 窃罪 ,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判 罚
的浓 厚氛 围相 比 , 论在 理论 上 , 是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无 还 对 罚金刑 的研 究 比较 冷淡 , 这与 罚金 刑在 刑 罚体 系 中的 重
金人 民币一 千元 。( 期从 判 决执 行之 日起计 算 。判决 刑
执 行 以前 先 行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折 抵 刑 期一 日,即 自 20 0 7年 5月 2 1日起 至 2 0 0 8年 5月 和作用 极不相 称 。但是 这并不 说 明罚金刑 在适 用
过程 中不 存 在任 何 问题 , 实恰 恰 相 反 , 主刑 的适 用 事 与
二、 造成 上 述 问 题 的原 因分 析及 对 策 根 据 调查 , 成 上述 问题 的原 因在 于 : 造
期徒 刑 , 并处 罚 金 ; 额特 别 巨大 或 者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数
情节 的 , 十年 以上 有期 徒 刑 或 者 无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处 并
或 者没 收 财 产 … …” 刑 法 》第 24条 只是 规 定 了盗 窃 《 6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8c240d628762caaedc33d494.png)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内容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利用频率最高的附加刑。
修订以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处惩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进展的需要。
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等问题,致使了司法有失公正、法律裁决有损法律权威的后果。
罚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应有的优势功能未取得充分的发挥。
要改善罚金刑的适用,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标准,罚金的适用方式。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
罚金刑作为对犯法分子的一种刑罚方式,具有悠长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必然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处官吏的一样失职行为和一般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普遍采纳,并非断进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式。
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小。
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要紧与那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分不开。
那时社会经济比较掉队,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经济犯法相对较小,因此适用罚金刑在那时没有太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增大,人们的物质条件取得极大的改善,经济犯法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也显得愈来愈大。
因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罚金刑的条文达到147条之多,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贪污行贿罪等罪行。
从此可推测出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在我国此刻的形式下,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改变我国传统的以自由刑与生命刑为犯法大体刑罚的状况,从而改变我国的重刑传统,适应世界刑法进展方向。
可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阻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无专门好的明白得和把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8ee52501a32d7375a41780f9.png)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一、罚金刑概述在我国,学界对于罚金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学者有诸多不同的见解。
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罚金是以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
”林山田认为“罚金乃判令犯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孙力认为“罚金是法院依法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高铭暄、马克昌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窃以为,一个完整的刑法学概念应该包括行为主体,目的,性质和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强制犯罪行为人向国家依法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处罚方法和措施。
罚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措施之一,在我国古代刑罚体系中已经体现。
例如在宋代,刑罚体系中就有“以金赎刑”的情况出现。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明白我国现今刑罚体系中的“罚金”不同于古代的“以金赎刑”,两者是有本质的差别。
传统的“以金赎刑”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它更多的体现在特权阶级为了避免严酷刑罚而选择用金钱替代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处罚犯罪的刑罚措施和手段。
现今的罚金刑则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出现的,同其它自由刑一样,共同构建了我国刑罚体系,罚金刑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弥补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存在。
在我国,罚金在刑法总则中是作为附加刑来规定的。
对于罚金的方式,我国设置了三种模式:⑴数额罚金刑;⑵倍比罚金刑;⑶无限额罚金制,其中无限额罚金制占据相关适用罚金法条绝大多数。
另外,我国绝大数法条都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表明,罚金的单独适用情况较少。
例如,2016年全国判处单处罚金被告人占当年全部被告人的1.95%,其中一半以上为盗窃罪被告人,占全部盗窃罪被告人的4.83%。
[[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罚金刑处在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虽然依据《刑法》第34条规定,罚金可以单独适用,但是“可以”两字完全限制了有关司法人员的思维,致使其不敢轻易单处罚金,恐“惹祸上身”。
罚金刑利弊的价值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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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利弊的价值评析摘要:罚金刑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单科罚金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寥寥可数。
罚金刑的利弊之争应建立在刑罚价值论的基础之上,对罚金刑的优缺点应从正义、秩序、人道、经济性、刑罚体系完整性等价值角度进行评析,正确认识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关键词:罚金刑;价值;评析一、罚金刑的优点1.经济性。
经济性是罚金刑最大的优点,也是罚金刑存置论者的主要论据。
生命刑的执行虽然简便,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上的收益,更何况在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在人们可以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情况下,剥夺人的生命从经济视角看无疑是人力资源的浪费。
自由刑是一种代价较大的刑罚,尤其是监狱的维持给社会增加了负担。
加拿大1979年的监狱费用是55100万加元,约需全国每人支付23.62加元。
①在我国,一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待刑期执行完毕,国家要在其身上投入五万元的费用。
②可见,生命刑和自由刑缺乏明显的经济性。
而罚金刑是强制犯罪人无条件地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刑罚,其执行简便,可以增加国库收入。
进入21世纪以来,刑罚经济观念日盛,人们认识到刑罚作为遏制犯罪的手段虽然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积极社会效果,但这种效果的取得并不是一本万利的,是需要一定的成本支出的,而每个国家控制犯罪的投入总是有限的,因而刑罚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应当有效使用,应当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支出,实现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
如果执行较轻的刑罚就能取得执行效果,就不应执行较重的刑罚。
如果用罚金刑这种物质上消耗少的刑罚就能取得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就不应适用其他投入大的刑罚。
2.有效性。
罚金刑是遏制经济犯罪和法人犯罪的有效刑罚。
在高度商业化的社会中,物质财富的社会作用日益强大,追求财富成为许多犯罪行为的原始而强大的推动力,当今世界各国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经济犯罪人主观上出于贪利目的,对其判处自由刑尚不足以遏制其再犯。
为此,必须对经济犯罪人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刑,对其予以经济上的严厉制裁。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d6a57cc84028915f804dc2af.png)
灾祸确 实 百困难的 。 可以酌情 减少或者免 员受 利益 的驱 动 ,罚 金会 佧 勾. 个重 要 一
除 。 ” 主要 适 用 于破 坏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秩 的量 刑情 节予 以考虑 ,在 适用 刑及 n 它
序 罪 、与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有 联 系 的 一 砦 犯 由裁 量权 时往 往把被 告人 是否 交纳罚 金
5 条 、 5 条对 罚 金 刑 做 r较 为 原 则 的规 予 审 判 人 员 过 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又 给 其 2 第 : ;
定 :判 处 罚金 , 当 根 据 犯 罪 情 节 决 定 罚 营造 一个 谋取 私利 的温床 .使权 钱叟 “ 应
的 题
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 限内一次 易 现象 自然 而生 ,再加上 这些 交易邢 是 “ 或者分期缴纳 。 期满不缴纳的 。 强制缴纳 。 在法 律规定 中的 “ 阳光操作” ,所 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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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
口
繁 是法定附刑一是 指民院处罪子。 金刑规的加之国 人 判犯分向家
金
种
最 容 易 滋 生 与 产 生 的 腐 败 现 象 。 当 前 我
缴纳一定数额金 钱的刑罚方法 。 刑法》 《 第 国审判 人员 的素 质参差 小齐 ,立法 上赋
一
有 无缴纳罚金而 判处刑期不 同的人膏刑 , 有 的 则 是 因 为 一 人 缴 纳 了 罚 金 。 而 麒 他
、Hale Waihona Puke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 的问题
I罚 金 数 额 规 定 无 统 一 标 准 ,确 定 人 也 随 之 受 益 。 这 样 一 来 ,刑 罚 不 但 不 .
数 额 的 依 据 不 明 确 。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 由 能 起 到 惩 罚 和 教 育 的 目的 。 而 且还 会 给 于 罚 金 伸 缩 性 很 强 ,弹 性 很 大 。而 每 个 犯 罪 分 子 及 其 家 属 和 社 会 造 成 用 钱 就 能 审 判 人 员 的认 识 、 观 点 、 角 度 不 同 。必 “ ”刑 ,有 钱 者 就 可 以犯 罪 不 会 被 处
对单位犯罪处罚金刑的思考和建议
![对单位犯罪处罚金刑的思考和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b33ad3cc6137ee06eff9183a.png)
关键词
中图分类 号 : 2 . D905 现有法律 对单位犯罪处 罚的规 定
一
、
罚单位 的支付能力和审判人 员的执法宽严把握的不同, 导致处罚的
单位犯罪是随着我 国商 品经济 的不断发展 ,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不平衡 。 被处罚单位支付 能力差 , 则处罚金 少, 反之则 处罚金 多: 审
出酌情从 重、 从轻的处罚 , 称之为酌定从 重、 从轻 的情节。这些法定
和酌定 从重、 从轻的情 节依法应在法 定的量刑幅度 内确定 。由于对
《 于惩治虚 开、 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 决定》 关 伪造 等单 单位判处 罚金, 相关法律和 司法 解释没有数额 的规定 , 也就没有幅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司法解释 的规定 , 用减轻 的, 在相应的法定刑 的幅度 的最低 刑 适 应
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 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刑法》 总 以下判处 。 由于对单位判处 罚金 , 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数额 的 相
则第 5 条规 定:判 处罚金, 2 “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 定罚金的数额” 。
2 01 O年 a 月 ( ) 下
对 单位 犯 罪处 罚金 刑酌 思 考和 建 议
缪 忠 明
摘 要 本 文先介 绍 了单位 罚金刑 的现有 法律 规 定 , 在分析 现有 规 定不足 的基础 上提 出了具体 的完善 建议 。 后
单位 犯 罪 罚 金刑 市场 经济 文献标 识 码 : A
为社会防 卫的最 后手段 的刑 罚, 如果不能罚当其罪必然 会损害其声 坏执法的统一性 。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5680956c9b6648d7c1c7465c.png)
i )罚金刑执行困难 重重,法律尊严缺 乏保障
存前 已经介绍过 罚金刑执行 的相关特点 ,其实, 罚 在 金 { 的执 行过程 中往往 会遇 到一些难题 , 民法 院常常依据 f j ! 人
相 关法 律 对 罪 犯 处 以 罚金 , 是他 们 并 没有 查 明这 些 人 是 否 但
对于我 国罚金刑执行 困难重重、 法律尊严缺乏保障 的问 题 ,这 已经是我们有 目共睹的现象。罚金刑跟 自由刑 、生命 刑不 同,它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 ,它的执行对象 是财物 ,而 财物却游离于犯罪 人员人身之外 的, 因此就非常容 易导致财
7 2
湖北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第 3期
行 . 而致 使量刑幅度上下不衔接 的现象 。比如贪污罪 ,要 么规 定 了没收财产 ,要么就不规定罚金刑,导致实践 中贪污 的数额幼辄以千万 元计 算,而比如一般的诈骗罪、盗窃罪、
为经济犯罪 、 产犯罪和他利性犯 罪。所以说我国罚金刑的 财
而提 出了完善 我国刑法 罚金刑的措施 。 [ 关键词] 刑 法;罚金刑 ;附加刑
[ 中图分类号] D9 4 2
[ 文献标识码] A
[ 章编 号] 10 .4 7( 0 1 30 7 .2 文 0 87 2 2 1 )0 .0 1 0 二、我 国刑法罚金刑存在 的问题 ( )罚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 ,司法人员主观性过大 一
适用 范围一般 为贪利动机 的犯罪 。同时,罚金刑在 未成年罪
抢夺罪等等都规定实行罚金刑, 可是如果 国家公务人员凭借
着其特 的身份 而实施盗窃 、诈骗 公共 财物就可 以差别对
犯 身上 以及贪 污贿赂罪 身上 的适用并不妥 当,因此,应该明 确 罚金刑 的适 用范围,那些可 以规定适用罚金刑 , 那些就不
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宜适用罚金刑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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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宜适用罚金刑问题的探讨【摘要】对未成年执行罚金刑也有违刑法原则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刑罚原则,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将未成年犯的罚金刑易科为社区服务,既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又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刑法原则;易科一、对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制度的反思从理论上讲,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有其一定合理性、正当性,但任何制度的有效推行必须要有坚实的现实基础。
自由刑与生命刑的执行能力通常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国家不可能缺乏对犯罪人执行自由刑和生命刑的能力。
而罚金刑的刑罚内容是财产权利,和其他刑罚方法相比较,其现实性和普遍性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而未成年犯罪人缺乏经济能力的现状正是限制罚金刑功能发挥的关键性因素。
在立法上,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不合理、不科学;在具体执行上,又缺乏现实基础。
因此必然产生罚金运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
(一)对刑法原则的破坏1、对罪责自负原则的回避。
罪责自负原则要求“谁犯了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人,不连累罪犯的亲属、朋友、邻居等与犯罪无关的人”。
然而,“罚金刑不像自由刑那样直接指向行为人的人格,而是指向存在于人身之外,与人格无关的财产。
” [1]罚金刑其刑罚的效果很难限于集中在受刑者本人。
由于未成年犯罪人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对自己犯罪行为不能承担这种财产性刑罚,由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缴纳,导致刑法在处罚没有犯罪的人,而真正犯罪的人却消遥自在。
日本有刑法学者认为:“罚金可能是受刑者以外的人代为支付,因而刑罚将会失去对犯罪者处分的意义。
并且以剥夺一定金钱为内容的罚金刑,从其性质来说,哪里也没有保证受刑者以外的人不支付。
因为他人可能代受刑者支付,例如父母代孩子支付罚金。
”这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相左。
2、对罪刑相当原则的践踏。
罪刑相当也就是要求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刑罚,与其所应担负的刑事责任相均衡。
关于我国罚金刑适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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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 院和审 判人 员受 利益 的驱 动 , 金会 作 罚 为一个重要 的量刑情 节 予 以考虑 , 量刑 及 自由裁 在 量权时往往 把被告人是 否缴纳罚金 和缴纳罚 金的多 少作为前 提来 考虑 , 被告 人判 处罚 金 的案 件 一般 对
的罚金刑规定。如我 国《 刑法 》 33条规定 : 以营 第 0 “ 利 为 目的, 聚众赌博开设 赌场 或者 以赌 博 为业 的 , 处 3年以下有 期徒 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并处 罚金 。 虽然 ” 无 限额罚金制其优 点在于法 官可 以根据犯 罪情 节和
我国《 刑法》 对罚金刑 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 “ 判处罚金 , 当根 据 犯 罪情 节 决 定 罚金 数 额 。 罚 应 ” 金在判决 指定 的期 限内一次或 者分期缴纳 。期 满不 缴纳 的 , 强制缴纳 。对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 的 , 民 人 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 的财产 , 应 当随 时追 缴 。如果 由于遭遇 不能抗拒 的灾祸 确实
20 O9年第 1 2期 第2 5卷 ( 2 8期 ) 总 2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J R L O DUC I N L S I U E OF JL P OV N E OU NA F E AT O A I T T T I R I C N
No 2, 0 9 .1 2 0 Vo 5 L2 TO a tdNO 2 8 .2
收稿 日期 :o 9 9 O 2o —0 —2
作者简介 : 杨
红(96 )女 , 16一 , 湖北孝感人。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教研室, 讲师 , 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刑事法律 。
关于适用罚金刑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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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罚金刑的调查与思考作者:张彦翀焦晓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6期摘要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在适用过程中,关于罚金对象、数额、执行等仍存在问题。
建议从立法层面、实践运用、检察监督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情况完善建议作者简介:张彦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焦晓彬,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07-02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随着刑法的不断修订,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种类不断扩大,并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交纳方式,有利于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
但在罚金的对象、数额、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改善。
一、适用罚金刑的情况近三年来,我院提起公诉的已判决刑事案件1361件,判决罪犯2099人,其中适用罚金刑909件1462人,罚金刑的适用率为66.8%。
在适用罚金刑案件中,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101件171人,单处罚金的34件72人;侵财型案件为613件985人;判处罚金2000元以下的263件448人、罚金额在2000至4000元之间的151件208人、罚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495件806人;被告人中本地人816人,未成年人62人。
通过对以上数据统计,以及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分析,适用罚金刑案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一)罚金刑适用以并罚为主,极少单独适用我国刑法体系中,涉及罚金刑的法条、罪名众多,相对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中,且规定罚金刑可以并处也可以单处。
但从我院审查判决具体情况看,适用罚金刑基本上为“并处”,很少“单处”。
2010年以来,法院判决的1361件2099人中,有875件1390人被并处了罚金,占案件数的64.3%,单处罚金的34件72人,仅占案件数的2.5%。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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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作者:袁再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之一,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但是在司法审判的适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对刑罚的罚金刑适用情况缺乏监督,导致罚金刑实施的效果欠佳。
本文主要对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建议,以更好发挥出罚金刑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和效果。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问题作者简介:袁再亮,剑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79-02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判处结果中,宣判罪犯须向国家缴纳一定处罚金额的刑罚种类,其既可以规定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侵财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贪利性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样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其宗旨是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
应该说,罚金刑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犯罪案件的发生,然而,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罚金与罚款方面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容易将“罚金”理解为“罚款”,其实不然,罚金与罚款有着本质的区别。
罚金是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处犯罪对象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附加刑。
而罚款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称为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称为行政罚款。
然而,罚金和罚款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惩罚行为,因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也会出现转移的情况。
例如,当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会将犯罪对象移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会再判处罚金刑。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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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在审判实际中,法院和审判人员受利益的驱动,罚金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适用量刑及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把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和交纳罚金的多少作为前提来考虑。
被告人只要交纳了一定数量的罚金,其量刑结果可能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以罚代刑,至于其它条件,可以自由裁量。
罚金适用不当的问题,违背了罚金的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的被告人因主动缴纳了罚金,而人身刑相对较低,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中作案次数、金额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也因有无缴纳罚金而判处刑期不同的人身刑,有的则是因为一人缴纳了罚金,而其他人也随之受益。
罚金刑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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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4期(总第13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4㊀2018(SumNo 133)罚金刑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郝晶晶(南京大学法学院ꎬ南京210093)摘要:罚金刑在我现行刑罚体系中处于一种较为尴尬的地位ꎮ罚金刑制度设计中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ꎬ实践中的运用存在诸多困难ꎮ具体应当如何设定罚金刑的标准ꎬ实务之中如何能够更有效切实地落实等都是目前很难理清的方面ꎮ从法理基础上来看ꎬ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ꎬ其应当体现出一般刑罚所产生的价值和适用的目的ꎮ同时罚金刑作为财产刑ꎬ又具有相应的正当性和特殊作用ꎮ我国的罚金刑的历史发展变迁反映出了一定的本土特点ꎮ这些本源的内容为罚金刑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方向的指引ꎮ关键词:刑罚ꎻ财产刑ꎻ罚金刑中图分类号:D914.1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8)04-0058-04收稿日期:2018-04-20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刑法发展维度中的刑罚变革与趋势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16FXB001)作者简介:郝晶晶(1995-)ꎬ女ꎬ江苏盐城人ꎬ2017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ꎮ㊀㊀一㊁问题的提出㊀㊀«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ꎬ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等三罪的罚金刑从原来的倍比罚金刑变成了现在的无限额罚金刑ꎮ而该罪名在79年刑法到97年刑法之时已经经历了一次从无限额罚金刑到倍比罚金刑的转变ꎮ在本节 生产㊁销售伪劣商品罪 中ꎬ剩余的罪名仍然规定的是倍比罚金刑ꎬ这种在罚金刑上的立法反复性和不一致性反映出了一些本质问题ꎮ我国在罚金刑的附加刑地位㊁适用范围和方式㊁数额㊁裁量和执行等各方面都有所争论ꎬ实践中也存在着明显的混乱和随意性ꎬ大量未能执行的 烂账 无法解决ꎮ如果仍然停留在方法论的层面讨论未免有隔靴搔痒之嫌ꎮ笔者认为ꎬ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于重新理清罚金刑的法理基础ꎬ只有弄清楚罚金刑的存在的根本意义和制度本质才能为接下来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个明确的指引ꎬ只有符合罚金刑制度存在价值的方案才是可以发展建设的方案ꎮ本文试图从刑罚的产生和目的出发ꎬ再进一步讨论财产刑的正当性ꎬ最后分析我国罚金刑从古至今的地位变化来探讨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中的作用ꎬ总结出其所体现的现实意义ꎬ并提出制度设计方向的建议ꎮ㊀㊀二㊁刑罚的产生和目的㊀㊀(一)刑罚的产生关于刑罚的产生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有很多种学说ꎬ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ꎮ第一ꎬ社会角度ꎮ这些学说将刑罚的产生归结于是社会的一种自我调和机制ꎮ比如代表性的社会契约说ꎬ 人们割让了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交给公共保存ꎬ这些自由凝结成刑罚权ꎮ [1]此外还有如马克思认为刑罚产生于社会自卫的需要ꎬ或者类似的说法如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等ꎮ可以看出这些说法都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ꎬ其更看重刑罚在社会维系上的重要作用ꎮ第二ꎬ个人角度ꎮ这些学说偏向于从人与人的关系出发ꎮ一种观点认为刑罚是源于复仇ꎬ个人对其所受到的来自于他人的侵害和损失进行报复ꎮ类似的还有定纷止争的观点ꎮ这些观点站在单个人的立场上ꎬ从个人利益的维护角度考量ꎬ将刑罚作为人类自我斗争㊁解决矛盾的一种手段ꎮ第三ꎬ统治角度ꎮ这种观点从国家的角度出发ꎬ将刑罚作为一个国家统治的工具ꎬ为统治阶级服务ꎬ刑罚与国家相伴而生ꎬ两者之间互为依存ꎮ这种观点认为首先有国家ꎬ国家出现之后才会出现法律ꎬ而刑罚是在法律的前提之下才有的ꎬ没有法律之前的不能称之为刑罚ꎬ而是一种习惯ꎮ第四ꎬ虚无角度ꎮ这些观点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ꎬ认为刑罚来自于 天 ㊁ 神 ㊁ 上帝 等ꎮ笔者认为宗教信仰是人类精神依赖的一个载体ꎬ本身并没有实际的存在ꎮ这些观点与其说是在说明刑罚的产生ꎬ不如说是为了证明刑罚的合理性而提出的一种相对能够让人接受的 借口 ꎮ在宗教信仰盛行的国家ꎬ这种说法极具说服力和约束力ꎮ如此总结之后可以发现ꎬ不同学说的不同在于:最先拥有刑罚权的主体不同ꎮ而该主体运用刑罚权维护自身利益85的判定是同一的ꎮ社会角度的学说认为刑罚权最初由社会拥有ꎬ社会运用刑罚权来维护社会秩序ꎻ个人角度的学说认为刑罚权最初由个人拥有ꎬ个人运用刑罚来进行复仇ꎻ统治角度的学说认为刑罚权最初由国家拥有ꎬ国家运用刑罚来维持阶级统治ꎻ虚无角度同样如此ꎮ那么ꎬ如果撇开主体不谈ꎬ刑罚就是产生于某些人开始运用刑罚来维护某种利益ꎮ这种方式被多大范围的人接受ꎬ刑罚权的范围就有多大ꎮ立场不同解释也就不同ꎬ因此可以不用纠结于主体的问题ꎮ(二)刑罚的目的按照笔者的上述观点可以推导出刑罚的目的是 维护某种利益 ꎮ理想状态下应当维护所有的利益ꎬ但是资源有限不可能理想化ꎮ不同的国家ꎬ不同的时代背景ꎬ所需要维护的首要利益不同ꎬ同时也会受到群体价值观念和伦理传统的影响ꎮ因此谈及刑罚的目的需要立足于当今中国ꎮ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的目的有许多观点ꎬ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三:(1)刑罚的目的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ꎬ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ꎻ(2)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ꎻ(3)刑罚目的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2]ꎮ这里包含三个可能存在的目的:报应㊁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ꎮ报应顾名思义就是对所受损害的报复和回报ꎮ被害人会自然地希望加害人承受和自己一样的痛苦ꎬ这一感情是刑罚应当且可以维护的利益ꎮ另外ꎬ所有知悉这一事件的人都会希望有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ꎮ陈兴良教授指出ꎬ善有善报㊁恶有恶报的观念深入人心ꎬ为报应论提供了社会支持[3]ꎮ人们的社会伦理和道德要求也是刑罚需要维护的利益ꎬ因此刑罚的目的包括报应ꎮ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再犯罪ꎮ对犯罪分子的这一作用所体现出的利益ꎬ一方面是让国家本次投入的资源行之有效ꎬ成功消灭或减轻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ꎬ使其深知犯罪所带来痛苦而不再犯罪ꎮ另一方面ꎬ犯罪人的减少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ꎬ人民生活的富裕和安定是刑罚所需要维护的利益ꎮ因此特殊预防也一定是刑罚的目的之一ꎬ且这一目的的实现只需罚当其罪就能达到效果ꎮ一般预防ꎬ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ꎬ威慑㊁儆戒潜在的犯罪人ꎬ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4]ꎮ让潜在的犯罪分子不去实施犯罪ꎬ有效降低社会的犯罪率ꎮ这些犯罪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后ꎬ就不会产生犯罪后果ꎬ也不需要国家耗费资源去处理案件的不利影响ꎮ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当然知道其会受到一定的处罚ꎬ其仍然去实施不是因为这个处罚不够重ꎬ而是因为其存在了一定的侥幸心理ꎮ也就是说ꎬ刑罚的安排要在计算入犯罪发现㊁抓获或者定罪的几率后仍然能够大于犯罪所带来的收益才能有效制止潜在的犯罪ꎮ这意味着刑罚会变得格外严重ꎬ对所针对的已发生的犯罪而言不再符合ꎬ而国家当下耗费的资源更为巨大ꎮ这在社会治安严重混乱ꎬ急需拨乱反正的时期是必须要采取的手段ꎬ但是现在的中国社会总体上较为安定ꎬ并不需要强调一般预防ꎮ因此ꎬ笔者认为我国当下刑罚的目的应当是报应和特殊预防ꎮ㊀㊀三㊁财产刑的正当性和特殊性㊀㊀有学者指出ꎬ在一个人犯罪之后ꎬ他拥有财产的无害性就发生了变化ꎬ犯罪人拥有的财产不能因对他人的有害而取得ꎬ或者拥有的财产被用于或者将被用于侵害他人的利益[5]ꎮ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具有合理性ꎬ进一步讲ꎬ财产刑的正当性除了赔偿之外还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ꎬ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一定的社会资源ꎬ这种损害表现为对资源的不当利用和破坏ꎮ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不仅仅是表面上的财产的不当转移或破坏ꎬ还有其行为产生的连锁效应ꎬ对未来或长或短的时间内都会产生负面作用ꎮ因此要求犯罪分子相应地缴纳一定的金钱来弥补是合理的ꎮ第二ꎬ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需要自身一定的财产作为支撑ꎬ这些财产与其人身危险性相联系ꎮ如果犯罪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用来犯罪ꎬ其再犯的几率就会降低ꎮ因此要求犯罪分子交出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符合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ꎮ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ꎬ首先应当符合刑罚的目的ꎬ而附加刑的地位反映出了我国对财产刑的报应和特殊预防作用的轻视ꎮ实际上ꎬ如果财产刑能够得到有效实施ꎬ其所产生的效果不比生命刑和自由刑差ꎬ因为其存在一些其他刑罚不能体现的特性ꎮ首先ꎬ相较于自由刑等需要耗费社会资源来实施ꎬ财产刑是一种对资源有利转移ꎮ理想状态下ꎬ这种转移可以带来资源的进一步增长的效果ꎬ促进资源的合理运用ꎮ其次ꎬ生命刑和自由刑都存在误判难纠的问题ꎬ当发生错案的情况下ꎬ对已经执行的对生命和自由的损害难以恢复ꎬ反响恶劣ꎮ而财产刑则允许反复ꎮ目前我国对错案的纠正主要是通过真诚的道歉和国家赔偿来弥补ꎮ这种弥补是否足够值得深思ꎬ如果说足够ꎬ那么是否可以说法律以这种形式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和自由生命同等看待ꎮ如果自由和生命的损害可以用金钱来弥补ꎬ那么凭什么强调财产刑不如生命自由刑的刑罚地位和作用呢?除此以外ꎬ自由刑的实施会带来对犯罪分子的 二次污染 ꎮ犯罪分子在监狱中所接触的人员或多或少都会传递一些负面内容ꎮ而财产刑在给犯罪分子带来精神痛苦使其悔过的同时ꎬ并不会使其接收到这些犯罪思想ꎮ而且刑罚具有一定的标签效应ꎬ犯罪人从监狱中释放出来后ꎬ由于其犯罪前科和监狱生活经历ꎬ很难再次回归社会ꎬ结果往往转向和同样的犯罪人再次集结以获得归属感ꎬ进而诱发新的犯罪ꎮ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较为轻微ꎬ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分子ꎬ首先适用罚金刑有利于促进其重新回归社会ꎮ㊀㊀四㊁中国罚金刑的起源和变迁㊀㊀早期的学者认为ꎬ我国的罚金刑起源于唐虞之世[6]ꎮ认定的缘由在于ꎬ儒家经典«尚书»中载有 象以典刑ꎬ流宥五刑ꎬ鞭作官刑ꎬ扑作教刑ꎬ金作赎刑 ꎮ但是有学者反对这种观点ꎬ并指出清末的沈家本对此已有考证ꎬ其在«历代刑法考»中著有: 然以«吕刑»之文考之ꎬ则罚与赎当为二事 凡言罚金者不别立罪名ꎬ而罚金即其名在五刑之外自为一等ꎮ凡言赎者ꎬ皆有本刑ꎬ而以财易其刑故曰赎ꎬ赎重而罚金轻也ꎮ [7]也就是说ꎬ其认为罚金和用 金 的赎刑不同ꎬ罚金是一种独立的刑罚ꎬ而赎刑具有依附性ꎬ其是在判处一个本刑的基础上ꎬ以缴纳 金 的方式免除本刑ꎮ因此认为我国的95罚金刑起源并非从 金作赎刑 开始ꎮ但是笔者认为有待商榷ꎬ首先ꎬ沈家本时期的罚金刑概念和现在有所不同ꎬ其将罚金刑的内涵限制于对较轻罪名的一种独立的刑罚ꎬ但是现在的罚金刑并非仅仅针对较轻的罪名ꎬ对一些严重的犯罪也有判处罚金的规定ꎮ并且ꎬ现在我国的罚金还具有一定的附属性ꎬ属于附加刑的范畴ꎮ由此可见ꎬ罚金刑的内涵实际上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变化ꎬ并不能因为原先罚金刑的用法与后来的不同ꎬ就否认其也是属于罚金刑的性质认定ꎮ另外ꎬ我国早已有学者提出ꎬ罚金刑的正当理由主要应当是赎罪而非预防ꎬ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按劳分配制度ꎬ绝大多数人的财产是辛勤劳动所得ꎬ而不是剥削所得ꎬ当公民违法犯罪ꎬ罚取其劳动所得赎罪ꎬ理由正当[8]ꎮ罚金刑本身便带有了赎罪的作用和性质ꎮ所以笔者认为金作赎刑的外部表现虽然与后世和现在的状况稍有不同ꎬ但这只是罚金刑的一种不同的表现形式ꎮ这由当时的价值观念和法律思想所决定ꎬ当时的立法者认为罚金和其他生命身体刑在一定数额上面是等价的ꎬ因此可以用罚金来代替其他刑罚ꎮ罚金刑的起源完全可以追溯到唐虞之世ꎬ以赎刑的开端作为罚金刑萌芽的认定ꎮ西周中期以后的奴隶社会时期ꎬ我国的罚金刑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影响ꎬ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一些较为轻微的犯罪中ꎮ秦朝时期ꎬ罚金刑仍然是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㊁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ꎬ另外还包括轻微的官吏的渎职[9]ꎮ赎刑也并非仅仅在春秋时期有规定ꎬ而是一直有所延续ꎬ反而是罚金刑的概念中间时有消减ꎮ自北朝开始迄于辽金ꎬ由于赎刑的扩大使用ꎬ罚人于赎ꎬ被称作 二者合一ꎬ赎罚并非对称 [10]ꎮ此后自隋朝至清朝这段时间均只作赎刑的规定ꎮ1910年ꎬ罚金刑被列入清政府颁布的临时«大清新刑律»ꎬ与徒㊁死㊁遣㊁流并列为五刑ꎮ清朝末年不仅将罚金刑成文化还将之列入主刑的范围ꎬ甚至超过了现行刑法的附加刑的地位[11]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ꎬ我国79年刑法将罚金刑规定在了附加刑之中ꎬ之后我国罚金刑的相关立法整体上呈现出了扩张和细化的趋势ꎮ我国现行«刑法»共规定了453个罪名ꎬ其中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共212个ꎬ占全部罪名的46 8%ꎬ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ꎬ而轻罪和过失犯罪配置比例较低ꎬ适用方式以并科为主ꎬ复合制和选科制为补充ꎬ罚金刑的数额规定以无限额为主ꎬ限额和倍比罚金制为补充[12]ꎮ总结我国罚金刑的起源和变迁可以发现ꎬ罚金刑在我国的变化体现了各个时期生产力状况和立法思想发展ꎮ以赎刑为例ꎬ赎刑的适用并不仅限于较轻的犯罪ꎬ汉代的赎刑已经形成了一套由赎死㊁赎斩㊁赎腐㊁赎黥㊁赎劓㊁赎城旦舂㊁赎鬼薪白粲㊁赎耐㊁赎迁等构成的赎刑适用体系[13]ꎮ这种将一定数量的财物和其他刑罚视同相等的做法一方面因为当时的生产力较低ꎬ统治阶级可以以此方式收纳财物ꎬ另一方面也与当时的生命脆弱ꎬ对个体百姓的生命的看待不如现在严肃ꎬ以至于以财偿命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顺利开展ꎮ在一段时间内的罚金刑概念削弱ꎬ与其说是罚金刑与赎刑合并ꎬ不如说是罚金刑在当时的背景下以赎刑的方式表现出来更为符合当时统治阶级和社会的需要ꎮ㊀㊀五㊁罚金刑的法理基础总结和现实指导意义㊀㊀(一)罚金刑的附加刑地位并非不可动摇刑罚的产生是源于某种利益的需要ꎬ那么罚金刑作为刑罚之一同样需要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才能够不违背其制度诞生的本源价值ꎮ根据上文的分析ꎬ当下中国的刑罚的目的是要达到报应和特殊预防的作用ꎮ从刑罚的产生和我国现今刑罚的目的可以得出ꎬ当下我国罚金刑的本质是国家通过向犯罪分子收缴一定的财物的方式ꎬ使其对所作出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ꎬ同时令其遭受心理上的痛楚而进行悔过ꎬ进而不再犯罪ꎮ我国的罚金刑处于附加刑的地位ꎬ虽然也可以独立适用ꎬ但是适用方式上仍然以并科为主的现状反映出了目前将罚金刑作为一个辅助性的刑罚的倾向性观点ꎮ也就是说ꎬ普遍认为罚金刑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能达到足够的报应和特殊预防的效果ꎮ笔者认为这种观念需要进行调整ꎮ现在关于法益的高低衡量有一个默认的位阶ꎬ即生命高于身体ꎬ身体高于自由ꎬ自由高于财产ꎮ但是法律上对价值的衡量不代表单个主体对价值的衡量ꎮ俗话说:生命诚可贵ꎬ爱情价更高ꎬ若为自由故ꎬ二者皆可抛ꎮ而又有俗话说ꎬ比死亡更痛苦的是生不如死ꎮ对于价值的衡量受到个人价值观等多方面的影响ꎬ对于某些如守财奴之类的人而言ꎬ拿走他的财产可能会比剥夺他的生命更令其痛苦ꎮ因此ꎬ并不能说罚金刑在报应和特殊预防上的效果一定比生命刑㊁自由刑低ꎮ并非所有的犯罪都需要以自由刑的处罚作为前提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ꎬ而且罚金刑也不仅针对经济财产类犯罪ꎬ用以弥补经济上所受到的损失ꎬ还是一种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的工具ꎮ从工具意义上考量ꎬ某些不涉及经济财产的犯罪也可以通过罚金刑的方式达到预期的效果ꎮ(二)罚金刑的适用方案设计应当体现报应和特殊预防的目的所谓报应ꎬ最初表现为以牙还牙ꎬ以眼还眼ꎬ但是现代社会以一种更为文明的方式表现ꎮ为了达到报应的效果ꎬ如果刑法可以通过剥夺一定时间内的自由的方式来回报其对某种秩序的破坏ꎬ那么经济意义上的回报也可以不限制于僵化的财产计算ꎮ细言之ꎬ一个人生产了伪劣产品ꎬ对这种行为的回报不一定必须要详细计算出其所侵害的经济和财产数额ꎬ然后在此基础上要求其缴纳对等的金额才能称之为回报ꎮ而是说ꎬ虽然在具体金额上无法等价ꎬ但是其生产伪劣产品并以此牟利后获得自我良好的心理状态程度与之后刑罚要求其付出额外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使其因为财物减少和生活变化的自我痛苦的心理状态程度一致ꎬ也就达到了报应的要求ꎮ因此ꎬ在罚金刑的适用方案设计上可以转换思路ꎬ不要再纠结于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ꎬ而是将眼光放置于处罚一定的金额ꎬ采取一定的处罚方式之后对犯罪分子的影响效果方面ꎬ也即逆向思路ꎮ举例而言ꎬ让一个月入一万的犯罪分子ꎬ每月缴纳罚金八千ꎬ和让一个月入五千的犯罪分子ꎬ每月缴纳罚金三千ꎬ这两种情况下的犯罪分子都有能力缴纳罚金ꎬ而且缴纳罚金之后会处于同样痛苦的状态ꎮ其痛苦状态06需要维持多久ꎬ则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主体恶性进一步设置ꎮ重点不在于要求犯罪分子缴纳多少ꎬ而是缴纳后犯罪分子还剩下什么ꎬ这才是报应的刑罚目的所需要重点关注的ꎮ毕竟让一个百万身家的人缴纳几万ꎬ和让一个存款十万的人缴纳几万ꎬ其所带来的效果显然是不同的ꎮ这种思路同样可以解决特殊预防效果的考量ꎬ报应要求的是对等性ꎬ而特殊预防则考虑到犯罪分子具体的因素ꎬ受到不同的犯罪情节的影响而可能不对等ꎮ有人也许会说ꎬ一个经济犯罪分子使得社会损失一个亿ꎬ现在因为其贫困ꎬ只要求其缴纳一百万的罚金ꎬ那么社会损失的其他的财产由谁来承担ꎮ从刑法的角度来讲ꎬ经济因素并非其建构的基本原则ꎬ而且ꎬ如果这个人因为贫困无力缴纳更高的罚金ꎬ那么无论立法怎么规定ꎬ也是没有办法将罚金 变 出来ꎮ这也是很多罚金刑无法执行的一方面原因所在ꎬ而且具体造成了多少经济损失是无法准确计算的ꎬ我国现在无限额罚金刑的泛滥也源于此ꎮ因此罚金刑的设置不能够过度强调财产价值的对等性ꎮ(三)罚金刑的作为财产刑的特殊作用应当进一步发扬罚金刑作为财产刑之一ꎬ其同样具有笔者上文所述的财产刑的特殊性ꎮ这种特殊性在轻罪的作用上尤为明显ꎮ如果将轻罪界定为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名ꎬ轻罪故意犯罪中的适用率为38.68%ꎬ轻罪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率为23.09%ꎬ即有61.32%的轻罪故意犯罪和76.91%的轻罪过失犯罪未配置罚金刑[14]ꎮ我国古代的罚金刑主要便适用于轻罪ꎬ而现代反而适用的范围比重很低ꎮ制度设计的方式虽然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状态的影响ꎬ但是不能背离制度产生本源的价值ꎮ罚金刑在我国产生之初主要针对轻罪ꎬ这是罚金刑产生的本源作用ꎬ如果这种初衷的价值不能体现ꎬ那么罚金刑又何必要产生ꎬ其在我国的未来势必会走向消亡ꎮ其所具有的这些特殊作用如果普遍采取的是并罚的方式ꎬ作用的发挥便微乎其微ꎬ二者之间如何取舍也是当下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ꎮ在并罚的情况下ꎬ罚金刑可以实现一部分的弥补经济财产损失的效用ꎬ但是在实现刑罚实施成本的降低㊁避免犯罪分子在监狱中受到新的犯罪思想的影响和可调整可弥补性上都不能很好地发挥ꎮ既然罚金刑能够达到刑罚的目的ꎬ而其还具有一些特殊的优势ꎬ因此在适用上可以更为大胆ꎬ在一些可以通过罚金刑满足需要的罪名ꎬ可以考虑只判处罚金刑的刑罚设计ꎮ这不仅仅是发挥罚金刑作用的考量ꎬ同时是顺应世界刑法轻刑化的潮流ꎮ笔者之所以要强调将罚金刑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ꎬ是因为有关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弊端的确存在而且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ꎬ既然罚金刑特殊作用可以在这方面有所平衡ꎬ就应当将现有的资源利用起来ꎮ这样罚金刑的制度设计价值就可以得到更为全面地体现ꎬ将制度价值发挥到极致是最为经济高效的做法ꎮ因此将罚金刑以及其他财产刑的特殊作用进一步发扬出来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ꎮ㊀㊀(四)罚金刑的变迁反映其适应主体需要的灵活性罚金刑在我国历史上的发展变化ꎬ反映了罚金刑在不同的时期存在不同的表现方式ꎮ罚金刑极易受到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ꎬ很难要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ꎮ这一点在数额的确立上尤为明显ꎮ又因为刑法的稳定性要求ꎬ罚金刑在这方面确实有其制度设计的难点所在ꎮ但是这点灵活性也是运用罚金刑可以利用的特性ꎬ我国历史上的不同的刑罚权主体都或多或少利用罚金刑来弥补了其他刑罚的不足ꎬ同时满足在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ꎮ在这些不断变化的过程中ꎬ罚金刑始终能够适应良好ꎬ虽然有所批判但是经久不衰ꎮ罚金刑在我国古代主要表现为一种统治阶级聚敛民财的方式ꎬ也同时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倾向ꎮ现在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ꎬ人民当家做主ꎬ罚金刑即使狭义地用以聚敛财产ꎬ受益的也是人民ꎮ其作用的发挥本质上是为全体人民服务ꎬ罚金刑在古代所体现出的趋利性的非主流价值观在现代中国的环境下并非严峻的问题ꎮ相反ꎬ人道主义方面的因素则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放大ꎬ对罚金刑的变革大可不必采取过于保守的态度ꎮ参考文献:[1][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ꎬ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ꎬ2002:9-10.[2]周少华.刑罚目的观之理论清理[J].东方法学ꎬ2012ꎬ(1).[3]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ꎬ2001:638-640.[4]高铭暄ꎬ马克昌.刑法学(第六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ꎬ2014:224.[5]高留志.财产刑的正当根据及其限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ꎬ2013ꎬ(5).[6]邵维国.中西方社会罚金刑起源比较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05ꎬ(1).[7]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M].北京:中华书局ꎬ1985:330.[8]阮齐林.再论财产刑的正当理由及其改革[J].法学家ꎬ2006ꎬ(1).[9]张晋藩.中国刑法史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ꎬ1991:173.[10]张金鑑.中国法制史概要[M].台北:中正书局ꎬ1973:80.[11]简琳瑶.我国罚金刑制度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ꎬ2015.[12]邢绡红.罚金刑立法配置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ꎬ2013.[13]明辉.中国古代赎刑的制度与文化思考 兼与富谷至先生商榷[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ꎬ2010ꎬ(2).[14]马啸.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现状与完善[D].长春:吉林大学ꎬ2017.[责任编辑:范禹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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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刑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加大罚金的适用力度,改革罚金刑的的执行方式改变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趋向
罚金是我国及其他国家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方法之一,作为附加刑,是一种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相比徒刑、死刑等自由刑来讲,罚金的历史并不能算得很悠久。
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功能在于国家基于统治权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用以维持其统治。
起初,刑罚的作用多地体现在惩诫与威慑上面,所以表现于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大肆剥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的增加与人们习惯于财富所带来的便利合适,便得贪利图财型犯罪不断增加,而满足了罚金的执行以犯罪人具有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前提且其惩罚作用依赖于对金钱的价值观念的需要,因而到了近代罚金才开始真正发挥作用。
此后,罚金的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
这是因为按照现代人的价值判断,罚金刑的优点相当明显:罚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不受关押,从而避免了因入狱而造成的交叉感染;罚金使犯罪人仍然过着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因入狱而与社会隔离导致对社会的不适应,也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从而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罚金的执行不仅不需要国家支出费用,而且可以增加国家收入;罚金能适应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收入、性格、家庭状况等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预防作用;罚金既给基于营利目的的犯罪人以迎头痛击,还可剥夺他们继续实施同类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讲有利于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罚金误判后易于纠正;罚金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
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刑法都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并予以大量适用①。
如德国对轻罪罪犯,70%处以财产刑,20%处以自由刑并缓刑,只有10%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②。
征对我们当前的实际状况,本文将主要从法院的角度来对罚金刑进行思考。
(没收财产作为严重犯罪的附加刑及对单位犯罪所处罚金的执行,适用面相对窄得多,更有它的特殊性,在此不作论述)。
一、1979年刑法与1997年修订刑法关于罚金之比较及存在的问题
1979年刑法对罚金的规定中较少,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15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