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罚金刑执行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 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刑罚执行是否合法、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
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近期我们对辖区内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察。
检察中我们发现我区的刑罚执行情况在依法、有序地正常进行着,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二、审判时没有羁押的罪犯不能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
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如98年9月3日被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自诉案件的案犯张其林,判决生效后就一直未被收监执行。
后经我们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押犯进行谈话中得知这一线索,顺藤摸瓜,通过依法监督,才将罪犯张其林收监执行。
三、法院判决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
主要表现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案犯底数,监督就更无从谈起。
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位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不管不问。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罚金刑,作为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在现行刑法众多条文之中,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日臻完善和规范。
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对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将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
但从修订后的刑法颁行以来,罚金刑的执行却差强人意。
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已日渐突出。
有些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罚金刑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适用条款有182条375处之多,充分体现了罚金刑的广泛性。
罚金刑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普通罚金、倍比罚金、无限额罚金三种罚金制度。
从立法内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问题看,存在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困惑以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差异等问题。
(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
这种界限或程度是通过法律规范在描述法律主体的范围、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的情节,违法性、危害后果、法律责任、法律评价及处分时,所具有的概括性或具体性的程度体现出来的。
这里所谈的“法律涵量”是指广泛性的法律涵量,那么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罚金刑“法律涵量”是指刑法规定处罚金的数额。
刑法修订时对设立罚金刑法律涵量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犯信用证诈骗罪的,除处自由刑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再如倍比罚金,是指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
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制,还是倍比罚金制,其中的罚金幅度是大的,故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值过大。
(二)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一、罚金刑功能考量罚金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附加刑的一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内容。
罚金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规模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对贪利性犯罪是罚当其罪,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为整个社会聚集财富,利于国家发展公共事业,促进整个社会进步。
第三,罚金刑执行较自由刑成本低,减少公共开支。
第四,罚金刑是惩罚单位犯罪的最佳手段。
第五,罚金刑削除了自由刑产生的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的不适应性。
最后,就是罚金刑具有易纠错性。
世界上错误在所难免,刑事审判也不能例外。
生命刑不可纠正,自由刑也不能真正纠正,因为人的自由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而罚金刑可以被完全的纠正,所造成的后果往往能够被全部救济而对社会正义破坏不大。
正是罚金刑的这些优点,世界各国都适用罚金刑,不少国家列它为主刑,我国刑法也利用了这些优点大量适用罚金刑,或附加适用或单独运用,成为现刑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刑种。
二、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法条很多,占整个刑罚种类的三分之一强,罚金刑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法院判决中,罚金刑被大量地适用,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1、判决的多、执行的少。
因为罚金刑是刑法中一些罪名的法定刑,法院必须依法给犯罪分子科以罚金刑,但是判决后对罚金刑的执行很少。
笔者对滨海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罚金刑的兑现情况进行统计,得出结论:罚金刑执结率仅为26%。
2、罚金刑执行未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践中没有严格固定的执行机制,没有程序和组织的保证,无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执行活动,使罚金刑执行没有落到实处。
在1999年江苏省高院组织的全省法院再追缴、再执行活动中,对罚金刑的执行也因缺乏正当规范的执行措施而收效甚微,根本无力憾动罚金刑的执行难。
3、以交易的执行方式少量兑现罚金刑。
审判实践中,法院为了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减轻自由刑,同时出于为财政增收的考虑,增加罚金刑等财产刑的适用。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_附加刑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_附加刑论文导读::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从介绍罚金刑出发,分析了我国刑法罚金刑现存的问题,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刑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刑法,罚金刑,附加刑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罚金刑在打击经济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上的运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罚金刑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在我国刑法中,几乎所有的贪利犯罪都进行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可是,对于罚金刑的配置、罚金数额的确定以及罚金刑的裁量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必须研究出我国罚金刑有效执行的完善对策。
一、罚金刑概述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相当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罚金刑是我国人民法院针对犯罪人员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财产惩罚手段。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自负”的原则,罚金刑的执行职能针对犯罪人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反对进行株连对策,也就是说在执行罚金刑时不能涉及犯罪人员家属所有或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罚金刑中罚金只能限制在犯罪人员缴纳的其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犯罪人员如果没钱,也可以采取对其所有的合法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抵扣。
第四附加刑,罚金刑的执行一般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
对于罚金刑的执行,主要是指执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生效力的罚金刑付诸实施而采取的司法刑事活动。
罚金刑的执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一九条,处以罚金刑的犯罪人员,期满还没有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2)罚金刑的执行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法律实践中,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中关于财产方面的执行基本上都适用民事程序。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浅析罚金刑执行困境及解决对策
浅析罚金刑执行困境及解决对策罚金刑,是刑法针对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
该刑罚主要是对犯罪分子在财产权利上加以剥夺,从而达到惩戒和震慑的作用。
实务中,罚金刑的执行工作困难重重,导致罚金刑的实际执结率较低,裁判“虚化”,严重损害了罚金刑的法律价值。
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为例,2019年以来共立案执行罚金类案件153件,实际执结49件,实际执结率为32.03%,相较于整体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低出了十三个百分点。
一、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现实中,除极少数的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外,绝大多数的罚金刑会进入执行程序,即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保障实施,执行主体即为裁判法院执行局(庭)。
裁判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犯罪分子未按期缴纳罚金后,将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通过立案庭统一执行立案后,移交本院执行局(庭)进行强制执行。
二、罚金刑的执行困境(1)量刑标准太单一《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也就是说,犯罪情节越重,罚金刑判处数额越高;相应的,犯罪情节越低,罚金刑判处数额越低。
犯罪情节的轻重是罚金刑的唯一量刑标准。
这种量刑标准固然能做到罪、责、刑相统一,但是却忽视了犯罪分子的客观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导致很多案件被执行人根本无力负担,结果就是“执行不能”,空判现象严重。
例如被执行人郭某危险驾驶罪一案,郭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6000元对于普通人来讲,数额不大,但是郭某却无力承担。
郭某系70余岁的孤寡老人,儿子、媳妇均遇意外去世,因年老体弱,且无经济(2)通知送达有困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现实中,法院为节约司法成本、高效办理案件,执行文书大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以邮寄单回执上的签名来确定被执行人是否收到执行文书,而邮寄地址则以民事审判阶段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
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罚款成为了司法惩罚的重要手段之一、罚款具有简便、高效的特点,可以迅速回收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然而,罚金执行难却一直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司法原因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从司法的角度,分析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司法程序的不完善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罚款的执行程序常常因为流程繁琐、程序冗长而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例如,执行程序需要经过繁复的申请和审批,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同时,一些司法机关执行力度不够,对罚款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更加加剧了执行难的问题。
因此,加强司法监督,完善罚款执行的程序,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是解决罚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其次,司法执法的不公正和不规范也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罚金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执行阳奉阴违、收费不公、执法主观意识过于强烈等问题,导致执行工作失去公正性和规范性。
司法执法过程中的不合理决策,不仅不利于罚金的执行,更让被罚款人对司法系统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削弱了司法的威信。
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的规范与公正,是降低罚金执行难度的关键。
再次,协助执行的支持不足也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罚款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的支持不足,导致执行工作面临较大的难度。
一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罚款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执行过程中的困难难以克服。
同时,一些社会力量对罚款执行的参与度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也影响了罚款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协助执行力量的发挥,对于解决罚金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存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陷也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罚金执行过程中,一些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条文不明晰,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同时,罚款执行的制度缺陷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例如罚款追缴期限不明确,执行人员权力过大等问题,给罚金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逆境及制度分析引言罚金刑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刑罚形式,它以金钱形式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然而,在罚金刑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逆境和问题。
本文将对罚金刑的适用逆境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制度改进。
一、罚金刑的适用逆境1. 法定标准的不足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罚金刑的量刑标准较为简略,仅规定了最低和最高数额,并未对实在犯罪行为和社会影响进行细致考量。
这导致在实践中,对罚金刑的适用简单显现主观判定和不一致的情况。
2. 社会影响的不均衡罚金刑的数额通常与犯罪者的经济情形有关,这导致罚金刑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可能过重,对于富人来说可能过轻。
这种不均衡的社会影响可能导致公众对罚金刑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3. 执行难度的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罚金刑的执行难度较大。
一方面,犯罪者可能拖延支出罚金,甚至躲避支出;另一方面,对于无力支出罚金的人来说,强制执行可能带来更多的问题。
二、罚金刑制度的改进方向针对上述的适用逆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罚金刑制度进行改进。
1. 完善法定标准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应当明的确在的量刑标准,并将其分门别类。
例如,依据犯罪性质、程度、犯罪人的经济情形等因素,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量刑体系,以削减主观判定的空间。
2. 引入个人本领评估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必需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经济本领。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和评估程序,对犯罪人的经济情形进行认真分析,并依此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这样可以避开罚金刑对经济困难的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 强化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为了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加强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
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负惩罚金刑执行的机构,加强对犯罪人财产的调查和追缴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罚金刑的执行结果公正透亮。
4. 考虑替代措施在适用罚金刑时,可以考虑引入其他替代措施。
例如,可以供给社会服务、强制勤工助学等方式代替罚金刑执行,从而兼顾社会惩罚和犯罪人的改造教育。
结论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逆境和问题。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一罚金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情况大有存在:依法作出罚金刑的判处后,存在犯罪人不缴纳罚金的情况;不同法院、不同地区对相同或相似的条件裁判数额相差较大的情况。
这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背道而驰,也有损刑法的权威。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存在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要查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且我国现行的侦诉部门在侦查、起诉阶段未把调查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列为卷宗的必备内容,司法机关很难掌握犯罪人是否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罚金缴纳缺乏保障。
所以出现了或者判而不缴,使法院的判决不具有权威性:或者为了保证罚金刑能够执行而违反诉讼程序先缴后判,否则难以保正罚金刑的执行。
这就使司法机关在罚金刑适用中存在先缴后判或判而不缴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不得已性。
所以,可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自由劳动偿付,即被判刑的人在不能完全缴纳罚金,使之以自由劳动或自由劳动所得工资来偿付罚金;或者借鉴易科劳役制度。
即被判刑的人不能完全缴纳罚金。
又不宜适用其他合理方法时,使之拘押在劳役场内劳动。
再者在辅助立法上,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
保障司法实务中判决无顾虑,案件能顺利执行。
(二)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中,罚金刑裁量数额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在比例制罚金刑数额规定的方式上主要以犯罪所得额、销售额、被害人损失额等作为设定比例的基数,这样的规定方式如果在单科罚金时是科学合理的,但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科罚金其比例制的罚金数额就很难说是完全合理的。
因为在并科罚金的情况下罚金只是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全部,它只能与犯罪人的部分刑事责任相适应,而这部分责任的大小又应该依据司法机关规定的自由刑与罚金刑之比例关系来确定。
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有二:(1)彻底废除无限额罚金制。
如果不规定罚金的限额,就造成人民法院对罚金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参数,容易导致司法实践混乱,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精品】谈罚金刑执行的问题与完善
谈罚金刑执行的问题与完善内容提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罚金刑执行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有四种,即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刑的减免。
实践中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犯罪人的故意逃避,立法规定的相对滞后和司法机关的不当处理。
最后,本文在深入分析影响罚金执行难诸多原因的基础上,具体地提出了完善罚金执行的一系列措施。
关健词:罚金刑;执行;问题;完善一、罚金刑执行概述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1)罚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的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
罚金的执行是指执法机关为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参见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224页。
)罚金执行的特点主要有:(1)罚金刑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219条的规定,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是罚金刑的执行主体。
(2)罚金刑的执行适用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长期以来,我国在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适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其中,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既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和“赔偿损失”,也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可见,从执行程序来看,罚金的执行适用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这是它与其他刑罚相区别的重要特点之一。
试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罚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够得到完整、科学、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实现性的保障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如何营造一个有利于发展民主、构筑诚信、增进友爱、激发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涉及人权最敏感点之一,也是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应如何面对,便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一、当前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1、人权保障意识的欠缺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的政治民主和社会文明程度逐步提高,人权保障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并已经成为当前立法和司法改革的宗旨和目标。
然而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是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不管是立法者,还是司法人员,仍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重打击轻改造”的思想,对保障人权重视不够,极大地限制了刑罚执行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监督更侧重于保障刑罚报复功能的發挥,往往忽视了对监管人员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检察机关在处理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时,强调与刑罚执行机关的配合多,制约少,对刑罚适用对象则强调惩罚多,保护少,这就导致在刑罚执行的监管活动中,侵犯被监管人员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造成被监管人员死亡和伤残、被监管人员生活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未能得到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等现象禁而不绝,当事人家属的上访和控告也屡见不鲜,不但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2、立法及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在我国,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因素。
论罚金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罚金刑作为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一定的良好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罚金刑的效果并不如人们所期望,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罚金刑制度。
一、缺陷1.罚金刑对于富人来说并不是严厉的惩罚。
在我国法律中,罚金金额通常定为每万元人民币几千元,对于财力雄厚的人来说,罚金只不过是喝杯咖啡的费用,无法发挥切实的威慑作用。
2.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大。
由于罚金刑是以金钱形式实施,很难决定和确认罚款金额和执行人员。
例如,如果是一家公司,谁应该支付罚款?是公司本身还是股东?如何计算罚款金额?有时候执行部门甚至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确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情况。
3.罚金刑并不能解决一些社会问题。
例如,对于那些罚款的企业或个人,即使罚款金额很高,对于那些违法行为过于普遍的社会问题来说,罚款也许只是琐事一件。
而且,有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罚款行为。
二、完善罚金刑制度1.罚款金额应该根据财务状况和违法程度来决定。
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罚款金额应该相应地增加,以更好地达到预防和惩罚的目的。
2.完善罚款实施细则。
建立统一的罚款实施细则,使罚款程序更加立体化和规范化。
例如,建立罚款基金,收缴罚款资金,同时建立执法部门罚款工作标准。
3.增加对于罚款行为的督促力度。
建立罚款督促机制,对于逾期不缴罚款者进行督促和处罚。
此外,对于那些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规避罚款的企业和个人,也需要加强督查和处罚力度。
三、案例1. 2017年,江苏某化工厂违规排污,导致周边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在接到生态环保部门和市政府的通知后,该企业需要支付约230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但这种罚款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避免此类不法企业的行为。
2.2018年,河南省某水泥公司长期存在的运行失序问题最终被曝光,根据相关部门的监管规定,该公司需要支付高达8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浅析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一
据 犯罪 和犯 罪人 的 不 同情 况 , 针 对 性 地 选 择 最 有 利 于犯 罪 有 人 改造 的刑种,只能一律并处罚金 , 既不能避免短期 自由刑 的种种 弊端 ,又限制了罚金刑各种优 点的发挥 ,必将 大量 浪 费 我 国 有 限 的 司 法 资源 。 有 些 犯 罪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明 显不 具 且 备 罚金 刑执 行 的 可 能 性 ,不 适 宜 判 处 罚金 刑 ,法 官 也 没有 选 择 的余 地 , 只 能 依法 判 处 ,造 成 “ 空判 ” 。 ( ) 罚金 随 时追 缴 制 的规 定 弊 大 于 利 四 1有违刑罚及 时性原则 。 . 随时追缴犯罪人的财产没有期 限 的 限制 ,使 犯罪 与刑 罚执 行 的 时 间 间 隔较 长 ,会 引起 群 众 的反感 以及 对犯罪人 的 同情 ,而起 不到刑 罚一 般预防 的效 果 ,这 与刑 罚及 时性 原则 也是 相 悖 的 。 2 使 刑罚执行 监督无从 入手 。对 罚金刑 的执 行实行监 . 督 ,首先 是监 督执 行机 关有 无按 期依 照判 决金额执行 , 次 其 是 监督 其 执 行 过 程 是 否 合 法 , 后 是监 督其 是否 按期 执 行 终 最 结 。然 而 ,实 践 中法 院 对 罚 金 刑 判 决 往 往 以各 种 原 因 “ 中止 执行 ” ,刑 法 上 又 规 定 其 可 以 随 时追 缴 ,这 意味 着 罚金 刑 的 执行无期 限约束 , 那么作 为刑 罚执行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实 际上是没有任 何法律 依据对 法 院的上述做法进行 执行督 促和纠正违法 的,执行监督也就无从下手 了。 ( )对未执行完罚金刑 的罪犯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 五 从刑 事立法规 定来看 ,如 罪犯在押 时罚金刑未执 行完 毕 ,在其监禁刑执行完毕后将继续存在 。因此 ,凡是没有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完 罚 金 又 未 被 依 法 减 免 罚 金 的 人 员 仍 应 视 为 罪 犯 。。 在 日常 生 活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仅 认 为 被 判 监 禁 刑 并 正 但 在 被 执 行 的 对 象 是 罪 犯 的 认 识 普 遍 存 在 。 期 以来 ,司法 机 长 关也…直使用 “ 五种 人 ” 的 概 念 ,客 观 上 将 虽 非 在 押 但 有 罚金刑 的对象排除在外 。 再加 上 目前尚无对该类罪犯进行监 管规制 的相关法律规定 , 使得 该类罪犯 的日常活动与普通公 民无 异 。
浅析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革新。
其中,罚金刑制度作为惩罚犯罪的一种方式已经被广泛采用。
然而,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的罚金制度尚有很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本文将从现状出发,对我国的罚金刑制度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1、罚金的适用范围较窄我国法律规定了罚金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在不同犯罪的适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例如,对于轻罪和过失犯罪的适用相对宽泛,但对于严重犯罪,尤其是刑法规定的罪行,罚金的适用则相对较少。
2、罚金数额不合理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的数额较低,对于一些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和危害性的犯罪,如贪污受贿、侵犯知识产权等,罚金数额相对较低,不能完全起到威慑作用。
另外,部分罚金数额还存在较大的差异,缺乏公正性和一致性。
3、罚金执行缺乏监督我国现行的罚金执行存在一些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出现监管不力和私自挪用罚金等现象。
目前,相关部门在罚金管理方面的监督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建议1、适用范围的扩大从人权保护方面考虑,应该适当拓宽罚金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刑法中规定罚金对于所有犯罪都可适用。
这样既可以为犯罪的轻微侵害提供一种惩罚手段,又可以增加刑罚的多样性,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2、罚金数额的修订应当对罚金的数额进行修订和调整。
首先,对于严重犯罪,如贪污受贿等,罚金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其次,还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给出罚金的上限和下限,提高罚金的灵活性和公正性,避免罚金数额的天花板过低。
3、罚金执行监督机制的强化为保证罚金执行的效果与公正性,应该建立和完善罚金执行的监督机制。
这个监督机制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对罚金执行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二是加强对罚金执行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和监管,抽查罚金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结论综上所述,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有待改进和完善。
论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完善
论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完善罚金刑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刑罚形式,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作用。
在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罚金刑的执行需要更加规范和透明化。
目前,罚金刑的执行过程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因此,应当明确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标准,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
此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行效果的真实可信。
其次,罚金刑的用途应当更加明确和具体化。
罚金刑作为一种经济性刑罚,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当前罚金刑的使用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衡量。
因此,应当深入研究罚金刑的社会效果,明确罚金刑的应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使其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此外,罚金刑的数额应当更加合理和科学。
目前,在具体刑事案件中,罚金刑的数额常常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虚高现象。
为了避免罚金刑过高或过低对罪犯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有必要对罚金刑的数额进行科学的考量和规定。
可以参照国际先进刑法制度,对罚金刑的数额进行定量化的规定,确保罚金刑的数额公平合理,符合罪犯的经济能力和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
此外,罚金刑的缴纳方式应当更加灵活和便利。
目前,罚金刑一般要求罪犯以一次性缴纳的方式完成,不符合一些罪犯的经济能力和现实情况。
因此,可以考虑采取分期缴纳、抵扣奖励或者公益劳动等方式,让罪犯有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最后,罚金刑的用途和资金使用应当更加透明和合法。
罚金刑征缴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公共利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罚金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防止资金被滥用或挪用,同时还可以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并促进罪犯的复员和再就业。
总之,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通过规范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和标准,明确罚金刑的用途和限制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罚金刑数额,灵活便利罚金刑的缴纳方式,确保罚金刑的使用和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合法,可以使罚金刑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社会满意度。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
刑事判决中广泛地适用罚金刑,但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
罚金刑判决“执行难”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国家刑罚权的实现。
[关键词]罚金刑;判决“执行难”一、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一)将罚金的执行作为对犯罪人量刑的依据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的主要方式是依靠被告人或其亲属判前预交,且不说这种做法有违背刑诉法所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之嫌,单是其判前预交的做法,缴纳罚金的给予从宽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当事人造成“以钱买刑”的印象。
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优点大部分没有得以体现,而罚金刑的缺点却有扩大化和更加明显的趋势。
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不仅使罚金刑的经济性和打击贪财图利犯罪的优点大打折扣,极大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刑法的威慑力。
(二)罚金刑执行率低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向人民法院提前预交罚金的情况在已经执结的案件当中比较多,被告人及其家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法律的宽大处理,在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了一个比较客观的估价之下,往往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先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判决后的罚金。
在被告人所犯的罪名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中的罚金执行率比较低,特别是对于盗窃罪、抢劫罪的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经济都比较差,罚金的执行更差,而在被告人主体方面,成年人犯罪中罚金的执行率低于未成年人罚金的执行。
外省人员犯罪多为在本地打工,在当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外地打工人员犯罪判处罚金的执行率低于本地人犯罪罚金的执行率,例如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马栏监狱的减刑和假释案件,每年到监狱申报减刑假释的时候,犯罪人委托家属或向监狱缴纳罚金,但是每次缴纳的数额都不多,但所缴纳罚金的数额占判处罚金的数额比例很低。
以下是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2010年、2011年减刑、假释案件缴纳罚金的统计情况。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在审判实际中,法院和审判人员受利益的驱动,罚金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适用量刑及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把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和交纳罚金的多少作为前提来考虑。
被告人只要交纳了一定数量的罚金,其量刑结果可能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以罚代刑,至于其它条件,可以自由裁量。
罚金适用不当的问题,违背了罚金的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的被告人因主动缴纳了罚金,而人身刑相对较低,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中作案次数、金额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也因有无缴纳罚金而判处刑期不同的人身刑,有的则是因为一人缴纳了罚金,而其他人也随之受益。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
浅谈我国罚金刑的适用障碍和突破[摘要]文章对罚金刑的概念予以确定,介绍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规制,分析当前我国罚金刑适用的主要障碍: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罚金刑执行的困难和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等几个方面的适用障碍,并且针对我国当前罚金刑适用时所存在的障碍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分析如何解决罚金刑适用难的问题。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障碍;突破引言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性或贪利性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997年刑法修订时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增加到了139个条文,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如罚金刑在刑法中的规定方式、执行方式、数额确定原则等等。
①一、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规定及其弊端与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1997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罚金刑的规定上, 一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单位犯罪适用,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三至九节的大部分关于经济、财产类型条款均适用罚金刑。
二是明确了罚金刑的种类和执行方式。
三是加大了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增加了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以及强制执行的规定,明确了拒不执行罚金刑的相应刑事责任。
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 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缺陷, 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一)罚金刑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现行刑法罚金刑制度的规定体现在刑法典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总则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共有5条:第31条、第34条、第36条2款、第52条、第53条,分别规定对单位犯罪适用罚金刑、罚金刑属于附加刑、罚金刑与民事赔偿责任冲突的处理、罚金刑的裁量原则和罚金刑的执行。
罚金刑问题和对策
罚金刑问题和对策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罚金刑的适用情况如何?据笔者对河南省开封市某区法院1997年10月至2004年9月判决适用罚金刑的案件进行分类排队,该院7年来判决适用罚金刑的案件共364件421人,其中单处罚金61件79人,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率100%.其中并处罚金的执行83件92人,执行率仅为27.39%,这一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罚金刑的适用问题多,隐患多,执行难。
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是对罪犯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性质是不仅能使犯罪分子深感无利可图,而且有利于遏制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强化刑罚的特殊打击和预防能力。
人民法院正确适用罚金刑,无疑对打击和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很多与立法相悖的情况。
一、罚金刑适用存在的问题(一)单处罚金过滥过多,部分单处适用不当当前,很多法院在对侵财犯罪的判决中,将罚金刑从“可以独立适用”演变为普遍独立适用。
据笔者对某区法院从1997年10月至2004年9月的刑事判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该院在罚金刑的单独适用上存在严重问题:该院7年共判处盗窃案件232件284人,全部判处了罚金刑,并且对其中46件52人单独适用了罚金刑,分别占盗窃案件总数的19.83%和被告人数的18.31%,显然,罚金刑已失去了附加刑的定位而被单处滥用。
而对独立适用罚金刑的52人再分类排队,发现36人历史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28人系流窜作案,26人盗窃作案3起以上,31人盗窃犯罪数额在3210元以上。
对上述作案次数多、罪行较为严重以及有前科劣迹的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显然违背了立法的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随意性较大,缺乏统一透明标准罚金刑的规定大多没有具体金额标准,伸缩性强,弹性大。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有些地区虽然规定有参考指数,但也定的比较宽松,这种金额上的伸缩性很容易造成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
关于罚金刑如何执行问题探讨
编者按: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罚金刑的适用增加了很大的比例,占413个罪名中的百分之三十左右。
这无疑是对犯罪分子加大了经济制裁的力度。
然而,随着罚金刑适用率的大幅度提高,罚金刑执行难问题日渐突出,许多判处罚金的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有必要对罚金刑的执行问题进行探讨。
法院判处罚金的案件,大多是并处罚金,极少单处罚金。
就并处罚金而言,其特点是,判决生效后,即将罪犯送往监狱劳动改造,这时罪犯考虑更多的是如何去服刑,而根本不会主动去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实践中,造成罚金刑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判处罚金刑的罪犯经济状况差。
有资料表明,一直以来,我省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普遍经济能力差。
这些罪犯,有的原来是无业人员,且家庭经济条件差;有的是流窜作案,本身并无分文;但大多罪犯主要还是因服刑而丧失了经济收入的能力。
如果要求这些没有经济能力的罪犯按时缴纳罚金,是不可能的。
当然,一些经济条件好的除外。
(二)罪犯为规避经济惩罚之痛苦,在被捕获之前就已将其个人财产转移,造成罚金刑执行困难,有的甚至无法执行。
(三)罪犯家属不愿意为其代缴罚金。
对于罚金刑的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罪犯家属代缴罚金,但如果其家属或亲属主动代为缴纳,法院可予以准许。
否则,也不能强迫其家属缴纳,更不能强制执行其家庭共有财产。
事实上,有的罪犯家属不仅没有帮助其缴纳罚金,而且还将罪犯个人财产转移、隐匿、变卖,导致罚金空判现象增多。
(四)罚金为附加刑,一些法院执行人员思想上不太重视,反正主刑执行完毕了,至于附加刑罚金,有则执行,没有就暂且不管或不积极去执行。
这也是造成罚金刑难以执行的原因之一。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一)必须改变法院单一包办执行的做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
根据海南目前情况看,被判处罚金的罪犯(被执行人)大都来自不同的地方。
这些罪犯有的是经济犯罪,有的是暴力犯罪,有的是侵犯财产犯罪。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
罚金刑的执行随意性较大。
罚金刑适用中以罚代刑及执行中任意减少或免除执行数额的随意性现象突出。
罚金刑裁判和执行不分等问题。
罚金刑是附加刑的一种,关于罚金刑在执行中会存在哪些常见的问题呢?我们在实践中对于罚金刑的执行中显示出来的问题有哪些呢?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分析罚金刑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我们的罚金刑的相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1.罚金刑执行方式单一且缺乏规范性。
实践中,罚金刑执行主要是通过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促使其主动缴纳,即先缴后判。
由于现行立法对罚金刑判处后如何交付执行没有规定,以及为防止对有执行能力的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可能流失,刑事审判法官不得不对有执行能力的被告人及自愿为被告人代交罚金的近亲属,要求其先缴纳罚金,之后再作出罚金刑判决,在判决确定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罚金刑。
这种方式的合法性虽存在争议,且在操作上缺乏规范,但在实践中得以执行的罚金刑基本上都是靠这种方法完成的,其“有效性”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普遍认可。
▲2.很多法院没有启动罚金刑强制执行程序。
由于罚金刑的执行难度大,而且不收取执行费,因而执行人员缺乏热情,大多数判处罚金刑的案件没有进入强制执行,在判决以后便不了了之。
即使对罚金刑进行强制执行,其效果也不理想,罚金刑强制执行的执结率非常低。
在所有判处罚金刑的案件中,执行率不到17%,执行方式主要是被告人主动缴纳(占判处罚金刑案件的14.6%),主动缴纳基本上发生在判决前,判后以及刑满释放后主动缴纳的平均每个法院一年还不到一件。
判处罚金刑的案件的强制执行率则仅为2.13%,而且其中的绝大多数案件由于无法执结、裁定执行终结又于法无据而被迫中止执行。
由此可以想见,如果罚金刑案件一律进行强制执行,其结果便是造成执行庭的未结案率陡增,因此,很多法院没有开展罚金刑的强制执行工作,有的法院则只移送执行有扣冻财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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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罚金刑执行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罚金刑的执行是国家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实现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罚金刑的执行存在诸多困难,往往出现判而不罚的情况,导致该项制度难以实现其立法价值,致使罚金刑的约束力大大削弱。
一、罚金刑执行概述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的执行是指执法机关为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减免四种方式。
二、罚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人刻意逃避
实务中往往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后,由于自己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没有能力去缴纳判处的罚金,抑或是自己生活贫困没有经济收入无法去缴纳判处的罚金;另一方面有些犯罪人存在自己已经被判处了
刑罚,从而对于罚金刑存在抗拒心理,不愿去缴纳判处的罚金刑,更有甚者,一些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在判决前就将财产进行了转移,待判决罚金刑之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立法规定的相对滞后
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罚金刑的规定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罚金刑的规定零零散散的规定于各项刑事法律条文中,如对于某某犯罪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但对于罚金刑的执行以及不执行罚金刑的惩处等措施规定不完善,这就导致在实务中罚金刑的执行部门面对不履行罚金刑的犯罪人往往束手无策,虽然,刑法53条规定了“随时追缴”的执行方法,避免了罪犯逃避罚金刑制裁的可能性。
但实务中由于执行案件都有期限的规定,对于拒不执行罚金刑的,也只能是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而无其他的惩处措施,很显然强制力不够。
(三)司法机关的不当处理
首先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主体财产情况的忽略给了犯罪人转移财产的可能,给罚金执行增加了难度;其次,审判机关在判处罚金时,没有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出发,未全面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年龄状况,导致判处的罚金不具有执行可能性;最后,罚金刑的审判及执行过程中,审判庭和执行庭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导致审
判和执行工作之间出现一定的真空期,犯罪人极易在此期间促使可执行的财产灭失。
三、罚金刑执行的完善措施
罚金刑执行难,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普遍存在问题。
虽然各国立法对此也做了一定的努力,但尚未根本解决此问题,因此,还需在实务中做大量的努力,多措并举从而实现罚金刑的立法价值。
(一)完善罚金刑的刑事立法。
一是要完善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促使在审判以及执行阶段有法可依;二是要完善罚金刑的追缴方式,目前实务中追缴罚金依然是依靠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方式,但由于许多的犯罪人为逃避罚金刑的执行,往往下落不明,还有的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就给罚金刑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要加强与公安机关、银行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罚金刑执行的联动网络;三是增加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强化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于可能判处罚金刑的,提前扣押、查封、冻结其财产,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转移隐藏财产。
(二)审判时应遵循有利于执行的原则。
审判人员在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时,要对犯罪人经济状况进行深入调研,从而在判处罚金刑时能够根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有实现可能的判罚,同时
要避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不可以罚代刑来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以真正发挥罚金刑的功效;最后对于数个罚金刑的并罚要采取限制加重原则,而不是简单粗暴的累加,这样能够促使罚金的判罚更加科学合理,也符合人民群众的一般认识。
(三)完善并加强对罚金刑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目前实务中由法院执行局负责罚金刑的执行,但是对于执行的监督是比较缺乏的,可以尝试将该项工作监督交由检察机关的内设职能机构执行检察部门来承担。
一方面该部门已具有执行监督工作的经验,另一方面该部门能够接触到犯罪人,更加易于开展该项工作。
可以尝试对罚金刑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两院派专人进行对接,抑或可以成立工作小组,对于该项工作权全程留痕,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会商,不断完善该项工作。
立足于当前的立法及执法局限,罚金刑执行难虽然难以彻底解决,但只要在观念上敢于突破,实践中大胆探索,大胆尝试,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精神和有利于罚金刑执行的原则,一定能够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罚金刑执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