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空判”问题

合集下载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随着近几次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罚金刑的适用率不断提高,而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遇到各种问题。

不管是犯罪分子因为何种原因没有缴纳,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

据此,将从立法、执法、司法几个层面深入探讨罚金刑的执行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罚金刑制度,使其能更好的运行,从而保障刑法的权威性。

标签:同态复仇;法律监督;个人破产制度;易科制度1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刑的规定1979年以来,刑法典作了大量修改,仅就罚金条文就增加到了139条,占全部刑法分则条文的39.5%。

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刑法典在罚金制度的规定上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從而在客观上影响了罚金刑的实际运用1.1罚金的适用对象罚金刑的性质属于财产刑,与自由刑不同,它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同时罚金刑也适用于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犯罪。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目前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没有规定罚金刑。

1.2罚金的适用方式我国的立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时,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单处罚金;选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1.3罚金数额的确定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制(如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等)、限额罚金制(如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无限额罚金制(如第270条的侵占罪)其中,无限额罚金制较为普遍。

《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罚金数额一般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犯罪时最少数额不少于500元。

1.4罚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1)一次缴纳,即依照法院的判决一次性地缴纳罚金。

(2)限期分期缴纳,这一方式通常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大,被告人一次缴纳有困难的情况。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缴纳罚金吗?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缴纳罚金吗?

一、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制度之现状1、罚金存在执行难、易空判等问题不可否认,罚金具有不剥夺人身自由,增加国库收入、打击犯罪等优点,世界各个国家的刑法条款中都有相关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往往出现执行难、空判的现象。

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人或代缴家庭无缴纳能力;正处于十六周岁到十八周对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部分正处于上学阶段,鲜少偶出来自食其力的,即便已出来参加工作的,财富积累也匮乏,因此,自身没有支付罚金的能力。

在实践中,笔者发现,犯盗窃罪的未成年人多数家庭条件不富裕,这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方面原因,因而,父母为其代缴罚金的能力亦有限。

第二、缺乏强制执行罚金的主体。

关于罚金执行的主体,虽然《刑法》做出了规定“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但却忽略明确执行的主体。

因此,学术界及实务界对此颇有争议,有认为执行的主体应当是法院执行局的,也有认为是刑庭的,还有认为应当是司法警察的,故导致各地法院作法不一,执行效果也不一。

2、罚金所起的效果不甚明显罚金虽有很多优点,却也容易间接致使未成年人树立错误的价值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由于未成年人普遍没有缴纳罚金的能力,罚金大多由家人代缴。

而家长没有义务去代缴罚金,因此,当部分未成年人的家人代缴罚金后,其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容易树立树立一种错误的刑罚观念“钱能解决的事就不是事”。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一、罚金刑功能考量罚金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附加刑的一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内容。

罚金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规模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对贪利性犯罪是罚当其罪,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为整个社会聚集财富,利于国家发展公共事业,促进整个社会进步。

第三,罚金刑执行较自由刑成本低,减少公共开支。

第四,罚金刑是惩罚单位犯罪的最佳手段。

第五,罚金刑削除了自由刑产生的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的不适应性。

最后,就是罚金刑具有易纠错性。

世界上错误在所难免,刑事审判也不能例外。

生命刑不可纠正,自由刑也不能真正纠正,因为人的自由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而罚金刑可以被完全的纠正,所造成的后果往往能够被全部救济而对社会正义破坏不大。

正是罚金刑的这些优点,世界各国都适用罚金刑,不少国家列它为主刑,我国刑法也利用了这些优点大量适用罚金刑,或附加适用或单独运用,成为现刑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刑种。

二、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法条很多,占整个刑罚种类的三分之一强,罚金刑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法院判决中,罚金刑被大量地适用,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1、判决的多、执行的少。

因为罚金刑是刑法中一些罪名的法定刑,法院必须依法给犯罪分子科以罚金刑,但是判决后对罚金刑的执行很少。

笔者对滨海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罚金刑的兑现情况进行统计,得出结论:罚金刑执结率仅为26%。

2、罚金刑执行未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践中没有严格固定的执行机制,没有程序和组织的保证,无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执行活动,使罚金刑执行没有落到实处。

在1999年江苏省高院组织的全省法院再追缴、再执行活动中,对罚金刑的执行也因缺乏正当规范的执行措施而收效甚微,根本无力憾动罚金刑的执行难。

3、以交易的执行方式少量兑现罚金刑。

审判实践中,法院为了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减轻自由刑,同时出于为财政增收的考虑,增加罚金刑等财产刑的适用。

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完善

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完善

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完善论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完善论文提要:罚金刑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附加刑的刑种之一,一般认为,它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作出一定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看,罚金刑的随意适用和不适当适用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之一。

本文探讨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尝试如何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加大罚金的适用与执行。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罚金适用与执行的特色,并从具体实践中,分析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现状的原因及根源,针对产生问题的根源,本文尝试在完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规范罚金刑的执行制度,加大执行力度,以解决罚金刑适用与执行的不足,增加国库收入,减少监管开支,与国际上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潮流相适应。

(全文共八千余字)以下正文: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它既不同于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者适用的行政罚款,也不同于司法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附加刑的刑种之一。

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罚金刑的随意适用和不适当适用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之一。

据调查报告显示,罚金刑的执行率是极低的,“判而不罚”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除了执行机制方面的原因,如财产状况随卷移送制度,财产保全制度,执行协助制度等等的不健全,立法上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法律自身规定的不规范、不完备、不可操作性;其二是认识上的问题,不少法官在思想深处还不能完全摆脱重定罪轻量刑,重主刑轻附加刑的羁绊;其三是操作上随意性比较大,以致造成同罪不能同罚。

现就刑法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谈一下粗浅的看法,以供探讨。

一、我国罚金刑的特色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同79刑法相比,它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适用力度,并对罚金刑的量刑标准和幅度作了具体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 ) 缴 罚 金 后 判 决 的 现 象 大 量 存 在 一 先
反 了正 常 的 司法 程 序 , 为 司 法 腐 败 提供 了 温 床 。 共财 物就 可 以差别 对待 , 也 享受 法外 特权 , 这和 法律 的 实践 中罚金 的先 缴 纳后 判 决 , 实质 是 没 有 审理 而 先 公平 、 义原则 背道 而驰 , 背 了法 律 面前人人 平等 正 违 行判 决 , 提前对 被 告人进 行 了处 罚 , 符合无 罪 推定 原 则 。 不 原则 的要 求 。 ( ) 自然 人 犯 罪 单 处 罚 金 刑 比 例 过 小 三 对
第2 7卷 第 3期
V o1 2 O 3 . 7N .
21 0 0年 5月
M a 01 y2 0
罚金 刑适 用 中 的 问题 及 完 善
聂 申国
(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 2
摘 要 : 罚金 刑 具 有 其 他 刑 罚 方 法 无 法 比 拟 的 优 点 , 由 于 立 法 缺 陷 , 致 我 国 罚金 刑 制 度在 实 践 中 出现 了先 缴 但 导 后 判 、 用 范 围 不 当、 金 刑 比例 过 小 、 额 标 准 混 乱 和 执 行 困难 等 问题 。 应 借 鉴 域 外 立 法经 验 , 一 步 完 善 立 法 , 适 罚 数 进 包 括 提 高我 国罚 金 刑 的地 位 , 完善 罚 金 刑 适 用 范 围 、 用 方 式 、 额 限 制 和 执 行 制 度 等 。 适 数 关键词 : 罚金 刑 ; 主刑 ; 刑 ; 缓 易科 制 度 中图分类号 i 62 DF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4 6 2 1 ) 3 1 4— 4 1 7 —9 7 ( 0 0 0 —0 0 0

罚金刑的量刑空间

罚金刑的量刑空间

法” , … 适用 范 围限 于 现金 ; 2 执 行 方 式 灵 活 , 中 () 《
( ) 罚 体 系 的 内 在 逻 辑 决 定 了罚 金 刑 是 较 一 刑
为 轻缓 的财产 刑
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五 十三 条 明确 了罚 金 的执 行 第 方式 包括 指定 期 限 内分 期 或一 次缴 纳 、 强制 缴 纳 、 随 时追 缴 、 金减 免 等 。相 比之下 , 收财 产具 有 不 同 罚 没
・ ・ 夺 夺 ・ 夺
・ ・ 夺 审
‘ ・ 争 々
・ ・ 审 争
・ ・ 辛 争
・ ・ 々 夺 ・ ‘ 审 々 ・
摘要 : 刑罚 阶梯 的 内在 逻辑 决定 了罚 金 刑 的 裁 量 空 间 应 当以判 决 时犯 罪人 的 现 有 财 产 为 限 。 法官 不仅 应 当根 据 犯 罪情 节确 定罚金 数 额 , 还应 参 酌判 决 时犯 罪人 的 财产 状 况 , 这样 既 可 以有效 避 免“ 空判”, 维护 法律 的 威严 , 清财 产刑刑 罚 阶梯 的 内在 关 系, 厘 又有 助 于 未成 年人 罚 金 刑 的适 用 和 随 时追缴 等制 度 的 完善 , 维护 财产刑 刑 罚体 系的 自洽 。 关键词 : 罚金刑 ; 量刑 ; 收财 产 ; 没 未成年 人 罚金 ; 时追缴 制度 随 中 图分类 号 : F 1 D 6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6 2—2 6 ( 0 2 0 0 6 17 6 3 2 1 ) 卜 0 6—0 4
系 。罚金 与 没 收 财 产 同 属 于 我 国 财 产 刑 的刑 罚 体
系 , 者 既有共 性 又有 特 性 。 由 于法 律 未 就 没 收 部 二 分 财产 的数额 设置 明确 的 上 、 限 , 下 与罚 金数 额 没有

罚金刑“空判”现象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罚金刑“空判”现象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罚金刑“空判”现象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迮银军;王曙光
【期刊名称】《检察实践》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一、造成罚金刑。

空判”现象的原因1、罚金刑刑事立法上的缺陷。

刑法第53条的规定,避免了罪犯逃避罚金刑制裁的可能性,但“随时追缴”实质上是强制缴纳的执行方式在时间上的无限延伸,造成判决当时不能及时执行,以后执行由于其已“身无分文”,使得罚金刑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这一立法上的缺陷,实际上为犯罪分子逃避罚金刑的处罚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罚金刑的执行。

【总页数】1页(P68)
【作者】迮银军;王曙光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我国罚金刑空判问题的立法审视 [J], 杜雄柏;陈立兵
2.空主语的隐含现象与认知机制——试析一种特殊连谓句的空主语隐含原因 [J], 曾静涵
3.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J], 张玮滟
4.关注“空巢”现象促进和谐发展——曲阜市“空巢”现象原因、问题及应对措施
的调查报告 [J], 颜艳
5.罚金刑“先缴后判”现象剖析 [J], 陈建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罚金刑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罚金刑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法 律适 用 存在 的问题 进 行 了研 究 并 提 出初 步 的解 决 建
议。


判 决 书 中 写明 罚 金刑 适 用 法 律依 据 中存 在 的


问 题
罚金 人 民 币一 千 元 ( 期从 判 决执 行 之 日起计 算 。 刑 判决
执行 以前先 行 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折抵 刑 期 一 日。即 自 20 0 7年 4月 2 1日起 至 2 0 0 8年 2月 2 0日止 . 金 在本 罚 判决 发生 法 律效 力 后 3个 月 内缴 纳 ) :

被 告 人 赵 某犯 盗 窃罪 ,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判 罚
的浓 厚氛 围相 比 , 论在 理论 上 , 是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无 还 对 罚金刑 的研 究 比较 冷淡 , 这与 罚金 刑在 刑 罚体 系 中的 重
金人 民币一 千元 。( 期从 判 决执 行之 日起计 算 。判决 刑
执 行 以前 先 行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折 抵 刑 期一 日,即 自 20 0 7年 5月 2 1日起 至 2 0 0 8年 5月 和作用 极不相 称 。但是 这并不 说 明罚金刑 在适 用
过程 中不 存 在任 何 问题 , 实恰 恰 相 反 , 主刑 的适 用 事 与
二、 造成 上 述 问 题 的原 因分 析及 对 策 根 据 调查 , 成 上述 问题 的原 因在 于 : 造
期徒 刑 , 并处 罚 金 ; 额特 别 巨大 或 者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数
情节 的 , 十年 以上 有期 徒 刑 或 者 无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处 并
或 者没 收 财 产 … …” 刑 法 》第 24条 只是 规 定 了盗 窃 《 6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收稿日期:2010 03 04;修回日期:2010 03 12作者简介:聂申国(1974-),男,河南桐柏人,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第27卷第3期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5月Vol.27No.3Jour nal of Zhouko u Normal University M ay 2010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聂申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摘 要:罚金刑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无法比拟的优点,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我国罚金刑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先缴后判、适用范围不当、罚金刑比例过小、数额标准混乱和执行困难等问题。

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包括提高我国罚金刑的地位,完善罚金刑适用范围、适用方式、数额限制和执行制度等。

关键词:罚金刑;主刑;缓刑;易科制度中图分类号:DF61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 9476(2010)03 0104 04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运用罚金刑罚方式打击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现行的罚金制度不能满足现代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运用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我国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先缴罚金后判决的现象大量存在从程序上讲,判决在先,缴纳罚金在后,该判多少、怎样判属于审判问题,缴纳罚金属于执行问题。

然而,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先缴纳后判决的做法,导致罚金刑的异化,成为一些法院敛财的工具,严重违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也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

实践中罚金的先缴纳后判决,实质是没有审理而先行判决,提前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

(二)罚金刑适用范围不合理罚金刑适用范围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未成年人适用罚金刑不当。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罚金刑,这种不合理规定的实践效果并不如人意,主要表现为:(1)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 未成年人并无交付罚金的能力和财产,如果要强制执行,则要由其父母代为缴纳,明显地株连无辜 [1]。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分析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分析

我国引入罚金刑易科制度的分析研究【摘要】罚金执行难的现状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法院关于罚金刑执行不能的诸多无奈,当下我国却依然坚持着罚金刑不易科的办法,这对于产生的众多“空判”现象,无疑是一大主要原因。

实行罚金刑易科制度是现实执行之所需。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执行难;社会服务面对现实生活中我国罚金执行难、制度保障不完善、引发刑罚不公平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笔者将对我国引入罚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论述。

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罚金刑易科制度在中国应当确定为:罚金刑执行不能(客观或是主观因素)的情况下,采取义务社会服务劳动或是短期自由刑代替,这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应该首先适用义务社会服务劳动的办法。

一、我国关于罚金刑相关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一)我国罚金刑确定罚金数额的体制弊端我国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根据规定要求,法院在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同时,除了犯罪情节之外,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罚金的能力。

本规定让民众所感知的刑罚不平等、不公正的弊端急需修正。

就如同我们在确定犯罪的自由刑时,不能因为罪犯的身体强健而多判几年,因为罪犯的身体羸弱就少判几年。

如果罪犯的经济状况不好、缴纳罚金的能力较弱,罚金刑的数额就可以相对较低,那么罚金刑执行难就会成为必然现象,这种确定罚金数额的思路和罚金刑的确定方式显然是荒谬的。

罚金刑的如此规定难免会使民众对刑法的权威性、公正性产生质疑。

长此以往,对于我国树立法律权威、建立法治社会都会形成巨大的潜在隐患。

(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概括罚金刑易科制度并非传统认识中的“以钱赎刑”观念。

即认为某些穷人因不能缴纳足额的罚金而不得不接受监禁之苦,耨写富人因为可以缴付更多的罚金而避免监禁之苦。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i )罚金刑执行困难 重重,法律尊严缺 乏保障
存前 已经介绍过 罚金刑执行 的相关特点 ,其实, 罚 在 金 { 的执 行过程 中往往 会遇 到一些难题 , 民法 院常常依据 f j ! 人
相 关法 律 对 罪 犯 处 以 罚金 , 是他 们 并 没有 查 明这 些 人 是 否 但
对于我 国罚金刑执行 困难重重、 法律尊严缺乏保障 的问 题 ,这 已经是我们有 目共睹的现象。罚金刑跟 自由刑 、生命 刑不 同,它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 ,它的执行对象 是财物 ,而 财物却游离于犯罪 人员人身之外 的, 因此就非常容 易导致财
7 2
湖北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第 3期
行 . 而致 使量刑幅度上下不衔接 的现象 。比如贪污罪 ,要 么规 定 了没收财产 ,要么就不规定罚金刑,导致实践 中贪污 的数额幼辄以千万 元计 算,而比如一般的诈骗罪、盗窃罪、
为经济犯罪 、 产犯罪和他利性犯 罪。所以说我国罚金刑的 财
而提 出了完善 我国刑法 罚金刑的措施 。 [ 关键词] 刑 法;罚金刑 ;附加刑
[ 中图分类号] D9 4 2
[ 文献标识码] A
[ 章编 号] 10 .4 7( 0 1 30 7 .2 文 0 87 2 2 1 )0 .0 1 0 二、我 国刑法罚金刑存在 的问题 ( )罚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 ,司法人员主观性过大 一
适用 范围一般 为贪利动机 的犯罪 。同时,罚金刑在 未成年罪
抢夺罪等等都规定实行罚金刑, 可是如果 国家公务人员凭借
着其特 的身份 而实施盗窃 、诈骗 公共 财物就可 以差别对
犯 身上 以及贪 污贿赂罪 身上 的适用并不妥 当,因此,应该明 确 罚金刑 的适 用范围,那些可 以规定适用罚金刑 , 那些就不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作者:袁再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之一,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但是在司法审判的适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对刑罚的罚金刑适用情况缺乏监督,导致罚金刑实施的效果欠佳。

本文主要对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建议,以更好发挥出罚金刑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和效果。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问题作者简介:袁再亮,剑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79-02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判处结果中,宣判罪犯须向国家缴纳一定处罚金额的刑罚种类,其既可以规定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侵财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贪利性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样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其宗旨是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

应该说,罚金刑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犯罪案件的发生,然而,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罚金与罚款方面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容易将“罚金”理解为“罚款”,其实不然,罚金与罚款有着本质的区别。

罚金是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处犯罪对象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附加刑。

而罚款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称为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称为行政罚款。

然而,罚金和罚款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惩罚行为,因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也会出现转移的情况。

例如,当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会将犯罪对象移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会再判处罚金刑。

#浅析罚金刑的困境与出路问题

#浅析罚金刑的困境与出路问题

浅析罚金刑的困境与出路问题一、罚金刑面临的现实困境(一)罚金刑的修订在我国的旧刑法中,自由刑在刑种配置中占绝对优势,在刑种适用中,生命刑占5.10%,资格刑占3.82% ,财产刑占 8.92% ,而自由刑却占82.16%。

在新刑法中罚金刑地位显著上升,包括罚金在内的财产刑由旧刑法中的8.92%上升到23.08%.具体说,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占分则条文总数的近1/2,广泛分布于刑法分则的7个章节”。

首先,关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只有20个条文涉及21个罪名,占全部罪名的不足15%。

而在修订后的刑法中,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中规定有罚金刑的多达162个罪名,约占全部413个罪名的39.23%,达到甚至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刑法规定的比例。

从审判实践看,由于规定有罚金刑的犯罪多为常发罪、多发罪,因而实际运用的比例更高。

据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定罚金刑的罪名有138个,占当年全国审结案件所涉310个罪名的44.52% .无疑,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审判实践,罚金刑的适用范畴已经大大地扩大了。

其次,关于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尽管在修订后的刑法中,罚金刑仍然处于附加刑地位,但是,应该看到,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而 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持完全肯定的态度,在全部413个罪名中,规定单位犯罪的就有117个,约占总数的28.31%.按照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罚金刑是对单位犯罪适用的唯一的刑罚方法,因而,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在事实上已经有了较大提高。

再次,关于罚金刑的执行方法。

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较,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罚金刑执行方式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随时追缴”的规定,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最后,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的适用方式上,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作了各种不同的规定,较为丰富。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在审判实际中,法院和审判人员受利益的驱动,罚金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适用量刑及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把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和交纳罚金的多少作为前提来考虑。

被告人只要交纳了一定数量的罚金,其量刑结果可能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以罚代刑,至于其它条件,可以自由裁量。

罚金适用不当的问题,违背了罚金的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的被告人因主动缴纳了罚金,而人身刑相对较低,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中作案次数、金额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也因有无缴纳罚金而判处刑期不同的人身刑,有的则是因为一人缴纳了罚金,而其他人也随之受益。

我国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杨粉米
【期刊名称】《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08)003
【摘要】在人类刑罚史上,由残酷的肉刑到自由刑,又到罚金刑的过渡,是人类迈向文明的表现.我国新<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同时亦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和对策的探讨,对我国的刑事审判与立法的发展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4页(P52-55)
【作者】杨粉米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陕西,西安,7100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1.论我国环境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 [J], 魏建斌;黄雯
2.浅谈我国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 [J], 陈学宁
3.论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罚金刑适用的立法完善 [J], 梁文彩
4.论罚金刑的适用 --罚金刑适用率低之原因与对策 [J], 刘海军;符维
5.探究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以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为视角 [J], 冯栋;王洁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试论罚金刑“空判”问题

试论罚金刑“空判”问题

试论罚金刑“空判”问题(2)试论罚金刑“空判”问题三、解决罚金刑“空判”问题之路径罚金刑的作出尤其是所判处数额的确定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罚金刑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而司法来源于立法,判决作出的科学性有赖于法律规定的科学性。

在制定罚金刑相关规定时,必须把握罚金刑作为刑罚的性质,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

剥夺犯罪人的合法所得才是罚金刑应有之义,否则必将导致罚金刑的异化,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发生冲突,也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一)制定符合我国客观实际的罚金刑裁量标准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罚措施,罚金刑具有轻刑的本质,因此,罚金刑也应象短期自由刑一样,针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罚金刑数额相对确定,有最高及最低的数额限制,不能无节制的高,也不能不合理的低。

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是遏制权力滥用、保障人权的需要。

1.明确无限额罚金的数额标准。

我国现行《刑法》广泛地适用无限额罚金制,未对罚金刑的数额加以明确,致使法官在裁量时缺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随意性,最终导致判决不平衡,难以执行。

应当对罚金刑的数额规定一个明确的标准,至少有个上、下限的规定。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无限额罚金明确了基本的下限,即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犯罪人是未成年人的,最低不能少于五百元,已为罚金刑数额规定的完善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但仍未制定上限,应加以明确。

在设计上限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可以我国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参照,制定符合我国客观实际、与居民收入相适应的数额标准。

鉴于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应允许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数额标准。

2.扩大限额罚金制及倍比罚金制的适用范围。

但是在现行《刑法》中,限额罚金制与倍比罚金制也存在着部分罪名的罚金数额尤其是上限过高,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所判罚金过高,甚至是“天价罚金”,大大超出犯罪人的承受能力,造成罚金刑执行的自始不能,带来与无限罚金制相同的消极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罚金刑“空判”问题摘要罚金刑作为刑罚轻缓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但罚金刑执行难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难题。

在我国,大量罚金刑得不到有效执行,空判现象严重。

本文试从罚金刑数额设置的角度分析空判现象的成因,提出完善罚金刑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罚金刑空判数额设置作者简介:涂学斌,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15-02一、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①是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刑种,通过对犯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剥夺,实现其惩罚、教育、预防等诸多功能。

这种刑罚方式,以开放性、经济性、灵活性以及可恢复性、对贪利性犯罪及单位犯罪较强的针对性等无可比拟的诸多优点,而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大有与自由刑并驾齐驱之势。

而随着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不断引入与传播,我国的刑罚观念也由过去的追求从严从重、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向刑罚轻缓化、注重人权保障发生理性转变,并初步建立起了关于罚金刑的一套比较完整的框架制度。

但是,与生命刑、自由刑不同,罚金刑所剥夺的是犯罪人的财产,而财产脱离于犯罪人的人身之外,从而导致了一个无法避免的缺陷——执行相对困难。

罚金刑执行难成为当今世界司法实践中共同面临的难题,我国情况甚至更加严重。

刑罚在于执行。

刑罚离开了执行,就既无意义,也不可理解,②当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制度出台以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刑事惩罚付诸阙如,人民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那么,司法的无能将被彰显,毫无权威可言,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也将被极大削弱,给审判工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因罚金刑执行上的不平等而导致的同罪异罚现象,亦是对司法的公平、正义的严重损害,将严重影响着罚金刑内在功能的发挥以及我国刑罚走向轻缓化的进程。

二、从罚金刑数额的设置看造成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罚金刑“空判”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其原因非常复杂。

除司法制度本身,还涉及到一些社会性的问题,在此,本文仅针对罚金刑的数额设置提出管见,对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进行粗浅分析,以寻求罚金刑“空判”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犯罪人的履行能力与罚金刑的适用脱钩从根本上造成罚金刑“空判”立法上未将犯罪人个人财产状况明确为裁判依据。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这是《刑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确定罚金数额时必须遵循的唯一原则,没有将被告人的经济能力规定为应当考虑的一项内容。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但刑罚的本质并不在于一纸判决上所载明的形式上的公平的刑罚量,而是犯罪人因该刑罚实际上所承受的痛苦。

同样的罚金数额,由于经济能力不一样,对不同的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的体验是相差巨大的。

因此,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对罚金刑判决的个别化。

但显然现行《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完全建立在所有犯罪人均有支付能力这一假设之上的,因而在立法上有失合理性。

在司法上,将直接导致罚金刑的适用与犯罪人的履行能力脱钩,所判处的罚金刑数额远远超出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从根本上造成罚金刑的“空判”。

(二)罚金刑数额设置的不科学导致罚金刑判决落空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制,现行《刑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体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但采用无限额罚金制的罪名仍占适用罚金刑罪名的60%以上。

无限额罚金制的广泛应用,是立法不足而导致的法律短缺。

③就整个刑罚体系而言,因其量的规定不明确,将无法从刑罚上体现此罪与彼罪的区别;就个案而言,将导致法官无法准确、统一地依据犯罪事实确定刑罚,最终导致判决的不平衡,难以执行。

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司法的随意性。

尤其是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存在办案经费不足、“以案养案”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罚金刑判决执行落空,影响了罚金刑的功效。

另一方面,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中,现行《刑法》规定罚金数额的不切实际也会导致罚金刑判决落空。

从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数额来看,限额罚金数额分为四个档次:l至5万元、1至10万元、2至20万元、5至50万元;参照具体条文,倍比罚金制的下限大致是5至10万元以上,而上限更是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高达千万元。

严重脱离现实的巨额罚金形同虚设,犯罪人根本无力交纳,不仅丧失了惩罚的目的,更使罚金刑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三、解决罚金刑“空判”问题之路径罚金刑的作出尤其是所判处数额的确定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罚金刑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而司法来源于立法,判决作出的科学性有赖于法律规定的科学性。

在制定罚金刑相关规定时,必须把握罚金刑作为刑罚的性质,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实现方式。

剥夺犯罪人的合法所得才是罚金刑应有之义,否则必将导致罚金刑的异化,而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发生冲突,也不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

(一)制定符合我国客观实际的罚金刑裁量标准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罚措施,罚金刑具有轻刑的本质,因此,罚金刑也应象短期自由刑一样,针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罚金刑数额相对确定,有最高及最低的数额限制,不能无节制的高,也不能不合理的低。

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是遏制权力滥用、保障人权的需要。

1.明确无限额罚金的数额标准。

我国现行《刑法》广泛地适用无限额罚金制,未对罚金刑的数额加以明确,致使法官在裁量时缺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随意性,最终导致判决不平衡,难以执行。

应当对罚金刑的数额规定一个明确的标准,至少有个上、下限的规定。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无限额罚金明确了基本的下限,即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犯罪人是未成年人的,最低不能少于五百元,已为罚金刑数额规定的完善打下了一个好的基础,但仍未制定上限,应加以明确。

在设计上限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可以我国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参照,制定符合我国客观实际、与居民收入相适应的数额标准。

鉴于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应允许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数额标准。

2.扩大限额罚金制及倍比罚金制的适用范围。

但是在现行《刑法》中,限额罚金制与倍比罚金制也存在着部分罪名的罚金数额尤其是上限过高,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的问题,在实践中容易导致所判罚金过高,甚至是“天价罚金”,大大超出犯罪人的承受能力,造成罚金刑执行的自始不能,带来与无限罚金制相同的消极后果。

因此,在扩大适用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完善限额、倍比罚金制,在确定具体额度及比例尤其是制定上限时,同样要考虑到犯罪人的承受能力,使之符合我国客观实际,以充分发挥限额、倍比罚金制的优势,并防止执行不能之情况的出现。

(二)确立以犯罪情节为主,兼顾犯罪人支付能力的罚金刑的裁量原则前已述及,现行《刑法》规定的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确定罚金刑数额的原则,没有顾及犯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支付能力,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带来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也导致了“空判”现象的大量存在。

将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作为罚金刑数额确定的情节之一,是多数国家的通用做法,如《瑞士刑法典》第48条第2款规定:“法官决定罚金数额时,应斟酌行为人之情状,使其受罚之损失与罪责相当。

所谓行为人之情状包括其收入、资产、家庭状况、家庭义务、职业及收益、年龄及健康状况”。

该裁量原则既考虑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经济能力,使判决更加切合犯罪人的个人实际情况,避免出现所判处的罚金刑数额远远超出其承受能力的现象。

这不仅是实事求是的表现,更能有效地解决罚金刑空判问题。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也已考虑到了立法的这一疏失,在《规定》第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但一方面,对于如何“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没有规定明确的依据和标准,致使法官在适用时没有统一的尺度;另一方面,由于这只是司法解释而非法律,效力上有所欠缺,且就如何查明犯罪人的财产状况一节未能与公安、检察机关形成联动,致法院在审判时因未掌握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更无法以其是否有经济能力作为量刑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没有也无法将之列入考虑范围,虚置一旁。

因此,有必要在刑法这一层面确立罚金刑以犯罪情节为主,兼顾犯罪人支付能力的裁量原则,以突显其重要性,促成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三)吸收借鉴日额罚金制,合理确定罚金数额上述两点均力图从立法上使罚金刑数额的确定符合客观实际,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相匹配,避免出现罚金数额过高导致犯罪人根本无力缴纳现象的发生。

但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就如何“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一节,仍有待明确。

对此,可借鉴在国外已被广泛采用的日额罚金制,赋予法官以其所掌握的情况合理评估、自由裁量的权力,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现有的财产状况和未来的能力作出判决,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

所谓日额罚金制,是指按照确定应当缴纳罚金的天数和每天应当缴纳罚金的数额,逐日交付罚金的制度。

在日额罚金制中,罚金的确定分为两个阶段,首先要求法官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等确定出罚金的日数,这代表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国家对此的否定性评价、所判处的刑罚量,同样的犯罪,应处同样的日数,以达到罪刑均衡;然后,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对其经济能力及财产情况、支付能力等进行综合判断,确定每日罚金数额,以实现刑罚个别化,二者相乘,即总的罚金数额。

日额罚金制能克服罚金刑固有的缺点,一方面明示了对行为的客观否定评价的程度;另一方面,对行为人也确保了刑法的适当效果,因而得到了很高的评价。

④日额罚金制要求犯罪人逐日交付罚金,以促使其日日反省、悔过自新。

但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让犯罪人逐日缴纳罚金的司法成本较大,可操作性较小,尚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在缴纳方式上可不采取罚金每日一交的方式,但对于罚金数额的确定,因其较好地把罪刑均衡原则和刑罚个别化要求统一了起来,考虑到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并充分考量了犯罪人的个体情况,使罚金数额与犯罪人刑罚执行能力相一致,既防止司法擅断,又能因情自由裁量,有利于罚金刑执行,完全可以吸收借鉴,在立法中给予认可。

但要注意的是,在依据日额罚金制确定罚金数额时,仍要遵循限额、倍比罚金制的规定,在其规定的上、下限幅度内下判,如按日额罚金制计算出的总的罚金数额低于下限的,应取下限值为罚金数额,反之亦然。

注释:①高明暄.中国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258.②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77.③陈兴良.刑法疏议.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47.④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0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