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执行及追赃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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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的一种。
它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刑罚人本主义的倾向,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的。
与其他刑种相比,罚金刑具有避免交叉感染、打击经济犯罪、减少犯罪人痛苦、增加国库收入等优点,集中反映出新的刑罚价值取向。
1997年颁布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标志着我国罚金刑步入“快车道”,但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拟对罚金刑适用中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仅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3类罪无罚金刑的规定,涉及罚金刑的罪名从1979年刑法的20种增至160余种,对罚金刑的运用有了很大的扩展。
笔者认为,在罚金刑对类罪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1.轻罪的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处以相当的罚金刑也能够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慑力,减少再犯的可能。
修订后的刑法中补充了大量的轻罪条款,适用相应的罚金刑对轻罪犯罪人的惩治与改造都有良好的个体效应与社会效应。
实践中,对轻罪犯罪人应多适用罚金刑。
2.修订后的刑法对罚金刑适用的一个明显倾向,就是加强了对贪利型、财产型犯罪的打击。
这类犯罪都与经济利益相关,是犯罪人犯罪的目的或动机所在,对其处以罚金刑有利于打击其犯罪欲望,剥夺其犯罪资本。
但这类犯罪人往往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对他们来说,罚金刑只是增大犯罪成本,通过进行新的犯罪就可以弥补“亏损”。
因此,罚金刑必须与其他刑种配套使用,比如用自由刑使犯罪人失去获得经济利益的机会与时间,或用资格刑剥夺受贿罪、贪污罪等依靠身份来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人的特殊身份,这样就可减少再犯的可能,反而比罚金刑具有更好的效果。
3.修订后的刑法未明文规定罚金刑适用于过失犯罪,仅将罚金刑适用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局部的过失犯罪中。
笔者认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再犯的可能性小,处以罚金刑能起到较好的预防作用。
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
![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3a206332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1a.png)
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行刑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但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存在着衔接问题。
具体表现为:1. 信息传递不畅:在执行行刑之前,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体检查、安全检查等程序。
然而,在不同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畅,可能导致重要信息遗漏或延误。
2. 执行人员配备不足:由于行刑需要保证安全和秩序,因此需要有足够的执行人员。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执行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导致无法有效地控制局面。
3. 执行流程缺失:在执行行刑的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但有时候可能会出现流程缺失的情况,导致执行人员无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4. 设备缺陷或故障:在行刑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如手铐、电击器等也可能存在缺陷或故障。
这些问题可能会威胁到被执行人和执行人员的安全。
以上是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部门间协作与沟通:各部门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信息,确保执行行刑前的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2. 增加执行人员配备:行刑时应该有足够的执行人员,以确保安全和秩序。
因此,可以考虑增加执行人员的配备。
3. 确定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建立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对于保证行刑效率和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在执行行刑之前应该明确规定流程和标准操作规范。
4. 定期维护设备并进行检查:在使用设备之前应该定期进行维护,并对设备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故障,应该及时更换或修理。
总之,在行刑过程中要注意衔接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刑效率和安全。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259503df195f312b3169a596.png)
文 章编号 :0909(090-8-2 10—5220)6130
自 19 9 7年 l 0月 1日新刑法实施至 20 0 3年 l 2月止, 6年来共判处罚
我 国法律 明确规定在罚金刑裁量 中不要求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承
受能力 , 而刑事诉讼 中又无财产申报与调查、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使得 金案件 5 8 涉及 10 人( 9 件, 18 单位犯罪罚金除外)罚金金额 3 30 万 , 5.8 罚金执行到位的 2 2件 4 6 含部分到位, 5 3 人( 下同)到位金额 18 , 8. 罚金刑难以落 实, 从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元 , 4万元 在 已执行的罚金刑案件 中,0 9 %以上是在判决前缴纳的, 真 和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罚金刑在立法、 司法、 执行等方面 , 暴露出越来 9 越多的问题, 面临着许多困境。
&头 对策
我 国 19 97年刑 法较 17 99年刑 法在罚金 刑 的适用 力度和 广度上 均有较 大提 高 已成 为我 国刑罚体 系中十分 重要 的
内容 , 对打 击犯 罪 维护社会稳 定起到 了积极 的作 用。 罚金 刑执 率低 、先缴后判” 但 “ 以及 以罚金 刑作 为减刑 、 释条件 也 时 假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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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全 砌在 日法衾奈 的狱
简 涛
摘 要 有发 生 , 些不正 常现 象影 响 了法律 的严 肃性和 司法机 关 的权 威性 , 罚金刑 的功效 大打折扣 。 这 使
关键 词 罚金 刑 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 : 96 D 1 强制执行 减刑 假 释 文献 标识码 : A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https://img.taocdn.com/s3/m/95fd8cbc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47.png)
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一、引言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挑战。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石,而办案过程则是维护法律公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问题和困难,如证据收集困难、程序冗长等等。
本文将探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证据收集困难1. 信息获取不足:在某些案件中,相关证据可能被涉案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掩盖、销毁或隐藏起来。
这给调查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因为他们无法获得充足和可靠的证据材料。
2. 跨境追踪困难:对于一些涉及跨境犯罪活动的案件,调查人员往往面临着国际合作不足、语言交流不畅等问题,导致信息追踪变得异常复杂。
3. 技术手段限制:尽管科技发展迅速,在一些高科技犯罪或数字化犯罪活动中,调查人员仍然面临着技术手段限制的问题。
他们可能无法获取有关数据或缺乏分析工具等。
解决方案:1. 提供更多信息渠道: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加强社会安全教育、建立举报热线等方式,提高民众对犯罪行为的认知度,并鼓励其主动提供相关线索。
2. 增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共享情报信息和资源,打造跨境协作机制,以便更好地追踪涉及跨国案件的犯罪分子。
3. 投资科技研发:政府可以增加对科技领域的投入,提供必要的设备、财力和资源支持,并鼓励公私合作开展相关科技创新项目。
三、程序冗长1. 司法程序多样化:不同案件对应不同的司法程序,而这些程序往往太过复杂和繁琐。
这使得案件进程缓慢,并且给当事人带来了额外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2. 庭审流程延长:一些庭审过程可能因为证据调取、异议提交等原因而被迫延长时间。
这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司法资源的占用。
3. 法律文书繁杂: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编写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调查报告等等。
如果文书编写不规范或存在错误,将导致案件进程发生偏差。
解决方案:1. 简化程序流程:通过评估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对其进行优化和简化,减少重复性流程,并缩短办案周期。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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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缴 罚 金 后 判 决 的 现 象 大 量 存 在 一 先
反 了正 常 的 司法 程 序 , 为 司 法 腐 败 提供 了 温 床 。 共财 物就 可 以差别 对待 , 也 享受 法外 特权 , 这和 法律 的 实践 中罚金 的先 缴 纳后 判 决 , 实质 是 没 有 审理 而 先 公平 、 义原则 背道 而驰 , 背 了法 律 面前人人 平等 正 违 行判 决 , 提前对 被 告人进 行 了处 罚 , 符合无 罪 推定 原 则 。 不 原则 的要 求 。 ( ) 自然 人 犯 罪 单 处 罚 金 刑 比 例 过 小 三 对
第2 7卷 第 3期
V o1 2 O 3 . 7N .
21 0 0年 5月
M a 01 y2 0
罚金 刑适 用 中 的 问题 及 完 善
聂 申国
(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 2
摘 要 : 罚金 刑 具 有 其 他 刑 罚 方 法 无 法 比 拟 的 优 点 , 由 于 立 法 缺 陷 , 致 我 国 罚金 刑 制 度在 实 践 中 出现 了先 缴 但 导 后 判 、 用 范 围 不 当、 金 刑 比例 过 小 、 额 标 准 混 乱 和 执 行 困难 等 问题 。 应 借 鉴 域 外 立 法经 验 , 一 步 完 善 立 法 , 适 罚 数 进 包 括 提 高我 国罚 金 刑 的地 位 , 完善 罚 金 刑 适 用 范 围 、 用 方 式 、 额 限 制 和 执 行 制 度 等 。 适 数 关键词 : 罚金 刑 ; 主刑 ; 刑 ; 缓 易科 制 度 中图分类号 i 62 DF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4 6 2 1 ) 3 1 4— 4 1 7 —9 7 ( 0 0 0 —0 0 0
罚金刑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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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适 用 存在 的问题 进 行 了研 究 并 提 出初 步 的解 决 建
议。
一
、
判 决 书 中 写明 罚 金刑 适 用 法 律依 据 中存 在 的
一
、
问 题
罚金 人 民 币一 千 元 ( 期从 判 决执 行 之 日起计 算 。 刑 判决
执行 以前先 行 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折抵 刑 期 一 日。即 自 20 0 7年 4月 2 1日起 至 2 0 0 8年 2月 2 0日止 . 金 在本 罚 判决 发生 法 律效 力 后 3个 月 内缴 纳 ) :
、
被 告 人 赵 某犯 盗 窃罪 ,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 判 罚
的浓 厚氛 围相 比 , 论在 理论 上 , 是在 司 法实 践 中 . 无 还 对 罚金刑 的研 究 比较 冷淡 , 这与 罚金 刑在 刑 罚体 系 中的 重
金人 民币一 千元 。( 期从 判 决执 行之 日起计 算 。判决 刑
执 行 以前 先 行羁 押 的 。羁 押 一 日折 抵 刑 期一 日,即 自 20 0 7年 5月 2 1日起 至 2 0 0 8年 5月 和作用 极不相 称 。但是 这并不 说 明罚金刑 在适 用
过程 中不 存 在任 何 问题 , 实恰 恰 相 反 , 主刑 的适 用 事 与
二、 造成 上 述 问 题 的原 因分 析及 对 策 根 据 调查 , 成 上述 问题 的原 因在 于 : 造
期徒 刑 , 并处 罚 金 ; 额特 别 巨大 或 者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数
情节 的 , 十年 以上 有期 徒 刑 或 者 无期 徒 刑 。 处 罚 金 处 并
或 者没 收 财 产 … …” 刑 法 》第 24条 只是 规 定 了盗 窃 《 6
我国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及矫治方略探讨
![我国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及矫治方略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ad899af604a1b0717fd5dd6b.png)
主 与 法
我 国罚 金刑 执 行 难 问题 及 矫治 方 略探 讨
司雪侠
( 林学院 政法学院 , 西 榆林 790 ) 榆 陕 10 0
摘
要 : 各 种 刑 罚 方 法 中 , 有 罚 金 刑 的执 行 受制 干 诸 多 因 素 , 至 一定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受 刑 人 的配 合 , 本 身 在 只 甚 这
在实 践 中 的执 行 情 况 。 “ 罚 在 于 执 行 , 罚 离 开 了 执 行 , 毫 无 意 义 , 不 可 刑 刑 就 也 理 解 。”唰 罚 的执 行 , [ ] 是刑 罚 适 用 活 动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刑 是
定的, 就总令人心悸 。” 刑罚功能 的发挥不 在于其严厉性 ,
关键词 : 罚金 刑 ; 行 难 ; 金 刑 易 科 制 度 ; 执 罚 罚金 刑 缓 刑 制 度
中 图 分 类号 : 9 51 04 D 2 .8 .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7 0 1 0 — 4 8 2 1 9 0 8 - 3 J
当 多 的罪 名并 未规 定应 处罚 金 的 数 额 限 制 , 使 法 官 在 判 处 致 罚金 时具 有 相 当大 的 随 意 性 。 比如 一 克 海 洛 因 , 主 刑 一 般 其
直 困扰 着 世 界 各 国 , 国也 不 例 外 。据不 完 全统 计 , 我 罚金 案
件执结 率低于 l %,判处罚金 的案件 中止执行率达  ̄ 9 %左 J0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d6a57cc84028915f804dc2af.png)
灾祸确 实 百困难的 。 可以酌情 减少或者免 员受 利益 的驱 动 ,罚 金会 佧 勾. 个重 要 一
除 。 ” 主要 适 用 于破 坏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秩 的量 刑情 节予 以考虑 ,在 适用 刑及 n 它
序 罪 、与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有 联 系 的 一 砦 犯 由裁 量权 时往 往把被 告人 是否 交纳罚 金
5 条 、 5 条对 罚 金 刑 做 r较 为 原 则 的规 予 审 判 人 员 过 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又 给 其 2 第 : ;
定 :判 处 罚金 , 当 根 据 犯 罪 情 节 决 定 罚 营造 一个 谋取 私利 的温床 .使权 钱叟 “ 应
的 题
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 限内一次 易 现象 自然 而生 ,再加上 这些 交易邢 是 “ 或者分期缴纳 。 期满不缴纳的 。 强制缴纳 。 在法 律规定 中的 “ 阳光操作” ,所 以很难
维普资讯
蜀
口
繁 是法定附刑一是 指民院处罪子。 金刑规的加之国 人 判犯分向家
金
种
最 容 易 滋 生 与 产 生 的 腐 败 现 象 。 当 前 我
缴纳一定数额金 钱的刑罚方法 。 刑法》 《 第 国审判 人员 的素 质参差 小齐 ,立法 上赋
一
有 无缴纳罚金而 判处刑期不 同的人膏刑 , 有 的 则 是 因 为 一 人 缴 纳 了 罚 金 。 而 麒 他
、Hale Waihona Puke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 的问题
I罚 金 数 额 规 定 无 统 一 标 准 ,确 定 人 也 随 之 受 益 。 这 样 一 来 ,刑 罚 不 但 不 .
数 额 的 依 据 不 明 确 。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 由 能 起 到 惩 罚 和 教 育 的 目的 。 而 且还 会 给 于 罚 金 伸 缩 性 很 强 ,弹 性 很 大 。而 每 个 犯 罪 分 子 及 其 家 属 和 社 会 造 成 用 钱 就 能 审 判 人 员 的认 识 、 观 点 、 角 度 不 同 。必 “ ”刑 ,有 钱 者 就 可 以犯 罪 不 会 被 处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5680956c9b6648d7c1c7465c.png)
i )罚金刑执行困难 重重,法律尊严缺 乏保障
存前 已经介绍过 罚金刑执行 的相关特点 ,其实, 罚 在 金 { 的执 行过程 中往往 会遇 到一些难题 , 民法 院常常依据 f j ! 人
相 关法 律 对 罪 犯 处 以 罚金 , 是他 们 并 没有 查 明这 些 人 是 否 但
对于我 国罚金刑执行 困难重重、 法律尊严缺乏保障 的问 题 ,这 已经是我们有 目共睹的现象。罚金刑跟 自由刑 、生命 刑不 同,它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 ,它的执行对象 是财物 ,而 财物却游离于犯罪 人员人身之外 的, 因此就非常容 易导致财
7 2
湖北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第 3期
行 . 而致 使量刑幅度上下不衔接 的现象 。比如贪污罪 ,要 么规 定 了没收财产 ,要么就不规定罚金刑,导致实践 中贪污 的数额幼辄以千万 元计 算,而比如一般的诈骗罪、盗窃罪、
为经济犯罪 、 产犯罪和他利性犯 罪。所以说我国罚金刑的 财
而提 出了完善 我国刑法 罚金刑的措施 。 [ 关键词] 刑 法;罚金刑 ;附加刑
[ 中图分类号] D9 4 2
[ 文献标识码] A
[ 章编 号] 10 .4 7( 0 1 30 7 .2 文 0 87 2 2 1 )0 .0 1 0 二、我 国刑法罚金刑存在 的问题 ( )罚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 ,司法人员主观性过大 一
适用 范围一般 为贪利动机 的犯罪 。同时,罚金刑在 未成年罪
抢夺罪等等都规定实行罚金刑, 可是如果 国家公务人员凭借
着其特 的身份 而实施盗窃 、诈骗 公共 财物就可 以差别对
犯 身上 以及贪 污贿赂罪 身上 的适用并不妥 当,因此,应该明 确 罚金刑 的适 用范围,那些可 以规定适用罚金刑 , 那些就不
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
![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6e15530577232f60ddcca1d4.png)
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文◎王洁平刑罚交付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五年来罪犯交付执行情况调查分析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多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针对刑罚交付执行的实践情况,要破解刑罚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重视,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各机关执法协作.强化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监督.从监所检察工作思路看,应进一步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既是监所检察工作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一,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近年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调查统计.北京市某区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罪犯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106人:2007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0人,同比上升了l2.1%;2008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249人,同比上升了0.7%:2009年交付执行的罪犯共有1482人,同比上升了18.7%:截至2010年11月底某区看守所已交付执行罪犯916人.比2009年同期的807上升了13.5%.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尚有未交付执行的罪犯323人,其中女犯46人,占14.2%;男犯270人,占83.6%;未成年人7人,占2.2%.从户籍分布来看,以外来人员居多,在323名罪犯中,北京户籍有65人,占20%;外地户籍有258人,占80%.从年龄结构来看,中青年占多数,在323名罪犯中,18岁以下有7人,占1%;18一新华通讯社[100803】25岁有82人,占25.6%,26—45岁以上有198人,占60.9%,45岁以上有36人.占12.5%.经实地调研发现.目前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在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大量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的情况.这一方面致使看守所管理难度加大,警力不足问题凸显,潜伏诸多隐患;另一方面因看守所场地所限,缺乏对已决犯劳动改造的条件,教育改造难以开展,导致留所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现象. (一)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实践中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审判机关下达执行通知书不及时.迟延将罪犯交付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9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以上规定虽然对交付执行的机关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是却没有规定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定期限,以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迟缓,不能及时送达到执行机关执行,耽误了罪犯的交付执行.经统计,在现有的323人中,罪犯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0期接到判决书以后.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一年以上的人员有17人,占5_3%.应交付执行而未交付执行六个月以上的人员有52人,占16.1%.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不仅影响正常的监管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实现.(二)罪犯交付执行难在五年来对北京市某区看守所的监管检察中发现,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也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交付执行难的情况集中表现在对患病的已决犯的交付执行上.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经过实地调研发现.实践中部分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拒绝接受罪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时迟迟送不进监狱,只好暂时羁押在看守所中.长此以往,导致一部分已决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一起,不仅是对已决犯刑事诉讼权利的侵犯.而且严重影响看守所的正常管理和安全稳定.二,刑罚交付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一)已决犯因户籍不明,住址不详,监狱不予收监户籍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人员管理制度.司法程序中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决定管辖,因此执行机关要求已决犯要有明确的户籍所在地才能予以收监.实践中,有的罪犯进入看守所后,身份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明,而送交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又要求要有明确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已决犯只能暂时关押看守所等待其户籍地和身份的查明,导致交付执行不及时.根据《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将在北京违法犯罪的外籍罪犯和劳教人员遣送原籍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北京市公安机关向外地罪犯遣送处移送罪犯,劳教人员时,应准确提供罪犯,劳教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可见,户籍问题是交付执行的关键.如2007年12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在交付执行时发现该犯自供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红旗乡红升村,但没有户籍材料.经了解该犯父母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自出生时就未为其申报户口,这就为案犯交付执行带来困难.(二)已决犯身体有严重疾病,监狱不予收监我国《监狱法》第17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有重伤或重病.但因侦查需要看守所不得不收押,还有些犯罪嫌疑人患有某些潜在的疾病,在羁押之后才显现出来.法院裁判后,监狱在接受罪犯进行体检时,一旦检出按照规定不能接收的疾病,将不予收监,这无形中也导致交付执行难.如被告人阿某某,女,3O岁,新疆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4Et被羁押,同年12月9Et被逮捕.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执行通知书送达北京市某区看守所后.公安机关将该罪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遣送处.因户籍地不详被遣回,查清户籍地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犯送往监狱局外地罪犯遣送处,遣送处又因该犯患艾滋病拒收,出具了《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致使阿某某无法交付执行.(三)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及时结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若未在此期间提起,当事人还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后一种情况,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才提起民事诉讼,更加之此类民事案件涉及犯罪,审理过程往往较为复杂,不能及时结案.刑事判决虽已尘埃落定,但民事判决迟迟不出,罪犯就难以交付执行.如被告人肖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4月7日止).本人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5日判决裁定维持原判决.此案还涉及民事赔偿另行起诉案件,一直未有处理结果,使得肖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部分迟迟不能交付执行.(四)法律文书有错误,造成已决犯交付执行不及时法律文书是刑罚执行的依据,尤其法院的判决更是终局性的法律文书,具有司法公信力.但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的增多,法院审判工作量大幅增加,有时法律文书中会出现错漏,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疏漏在交付执行时却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如被告人袁某某犯抢劫罪一案.袁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7年8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日止),可法院将刑期错写成"刑期自2007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8月2813止",此案因法律文书错误造成袁某某不能交付执行. 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O期(五)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相互冲突,造成交付执行困难首先.法律规定不明确.为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留下空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自由刑的交付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参与了审判.如上诉案件,哪个法院是交付执行机关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造成一,二审法院之间在交付执行问题上互相推诿,交付执行迟延责任难以追究.另外,法律只是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但并未规定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导致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不及时,任意拖延交付执行期间.个别办案人员由于法律对《刑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所以对刑罚交付执行重视不够,迟延办理案件交付执行通知书,置已决犯的合法权益而不顾.也有的承办人员因案件太多,耽误了《刑罚执行通知书》的及时送达.看守所在没有接到法院《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尽管知道罪犯的判决已生效,由于法律的规定不明确,也只有耐心等待,迟迟无法将已决犯交付执行.刑事裁判生效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裁判生效后需收监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亦存在未及时将其送交监狱执行的情形.其次,《监狱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不予收监和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互相冲突,为监狱拒收罪犯埋下伏笔.《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除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的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以外,其余罪犯均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按照此规定,所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监狱都应当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监狱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而《监狱法》第17条却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后.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以暂不收监."对于患有重病的已决犯《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收监,而《监狱法》却规定可以不予收监.由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造成一些监狱从部门利益出发,任意扩大暂不收监的范围,自行设定条件,拒绝接收已决犯.对已决犯不予收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使罪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给看守所监管秩序带来不安定因素.三,刑罚交付执行难的应对措施破解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加强各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配合.(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刑罚执行法律,明确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具体期限和交付执行的法院.应当明确规定法院刑事裁判生效后将《刑罚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限,明确交付执行的法院为一审法院.其次,《监狱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与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冲突.笔者认为应当修改《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统一起来.明确对看守所交付执行的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监狱均应当收监执行.收监之后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再由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再次,应调整户籍管理政策,建议将不同身份的人员列出不同管理级别的户口,进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档案, 对确实没有户口的服刑人员,按照出生地遣送服刑.在服刑期满时解决"黑户"现象.(二)建立统一的罪犯医疗机构罪犯医疗机构应统一由监狱管理.目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刑事诉讼阶段,罪犯生病没有统一的医疗机构.每个部门都有权决定其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产生了诸多弊端.笔者认为应建立统一的医疗机构.明确规定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医疗机构设在各级监狱,由监狱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仅可以解决罪犯交付执行难问题.也能够预防罪犯假借看病治疗之机逃避刑罚惩罚.(三)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为确保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法院,看守所,监狱三个部门必须加强相互配合,认真把好"三关",即指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关,看守所将罪犯及时送交监狱关和监狱收押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要及时将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法院执行法律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已决犯投送监狱,监狱应及时接受看守所押送的罪犯,不得以身体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理由拒收.1,判决生效后,法院办案人员因故未及时送达《刑罚执行通知书》的,有关部门应当提醒其及时交付执行,法院内部也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确保刑罚及时交付执行.2,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已决犯留所服刑问题,杜绝违反规定将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避免截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0期留应当交付执行的狱情耳目.3,监狱应严格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罪犯,不得擅自抬高标准,扩大拒收范围.监狱是法定的刑罚执行机关,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责任.罪犯不是监管场所管理的资金来源,而是应严格监管的对象, 要杜绝监狱因创收等经济利益考虑而拒收年龄较大或者有病的罪犯.4,应当完备不予收监的审批程序:监狱拒收罪犯的,应当向看守所出具相关拒收的法律文书:再由看守所将相关法律文书送交法院,对不予收监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收监的裁定.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不予收监审批程序进行监督.5,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与监狱,看守所经常互通情况,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四)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司各部门不但要各尽其职,也要相互配合.尤其在刑罚执行程序中,更需要各机关的密切协作.为保障刑罚及时交付执行,建议设立专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交付执行情况及在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和交流,就交付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措施,切实保障刑罚交付执行的依法有序进行.(五)完善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机制,强化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罚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开始.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将交付执行不及时,交付执行难问题彻底根除,以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罚目的的实现.目前,从刑罚交付执行的法律规定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刑罚的交付执行基本是在交付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的活动实施监督.法院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应当交付执行的生效判决交付执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将应在监管场所执行的罪犯送达到指定的监管场所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是否交由看守所执行等等刑罚交付执行中的种种情况,由于检察机关无法介入刑罚的交付执行,也就无法掌握交付执行的情况,更谈不上对交付执行中存在的不当情况提出监督意见.(六)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监所检察人员要督促监督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时将已决犯交付执行,规范刑罚交付执行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察.确保刑罚交付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在做好日常基础性工作的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交付执行难的问题:一是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各自情况可每月清查一次,重点清查人民法院交付执行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而延误交付执行,看守所违法截留应当交付执行而未交付的已决犯留所服刑以及监狱无正当理由拒收罪犯等情形.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程序的监督, 对违法留所服刑应实行专项检查.强化检察监督纠正力度.二是建立检察跟踪通报制度.监所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了解判决生效情况; 驻看守所检察室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建立登记卡,跟踪掌握诉讼进程和判决后交付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促使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使罪犯能够及时交付执行刑罚.确保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注意利用与看守所计算机联网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掌握罪犯交付执行情况;判决完毕后监所检察部门应将判决书与实际执行罪犯相对照.罪犯交付执行记录与实际执行人数相对照,并深入监室了解罪犯实际交付情况;建立健全与公安,人民法院等就交付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相互通报工作机制.针对交付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及时,有病罪犯交付执行难等问题,主动与人民法院,监狱机关进行催办和协调.三是正确使用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的手段.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交付法律文书不及时,看守所不在法定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罪犯送交监狱.违法留所服刑,监狱违法拒收罪犯的.要及时发现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刑罚交付执行中的普遍性问题,可以书面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机关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问题.2012年第1期(经典案例),总第14O期。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cfe74f75c77da26925c5b0ef.png)
涉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往往会涉及一些刑事元素,如财产刑的执行、刑事追缴、退赔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等。
该类案件的执行与普通民事案件执行相比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了解该类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法院的执行工作的展开也有着积极影响。
一、涉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类型,财产刑案件的执行也主要指罚金的执行与没收财产的执行,一般来说的主要是罚金的执行。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
在实际情况中,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对缴纳罚金往往持消极态度,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但是,现实情况中,除非当事人主动缴纳,罚金很少能够得到全额执行。
这对法院的权威及公信力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首先,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对罚金有抵触情绪,他们一般会认为对其判处罚金是不公正的或者认为罚金过重不愿履行义务;其次,被执行人一般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导致执行工作难以进行。
针对第一种情况,通过对其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思想教育,一般能够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但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往往难以进行,对于本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也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另外,由于动产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一些被执行人可以在强制执行开始前很容易转移走自己的财产,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也往往难以查明,导致执行工作难以展开。
(二)刑事追缴、退赔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我国刑事判决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不会归还违法所得和退赔被害人损失,这就需要法院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
虽然给类案件较少出现,但执行极为困难,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进行过程中将其财产隐匿起来;另一方面,被执行人此时已经被判处刑罚,也不愿进行经济赔偿。
关于我国罚金刑适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关于我国罚金刑适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8cd577e2172ded630b1cb619.png)
由于法 院和审 判人 员受 利益 的驱 动 , 金会 作 罚 为一个重要 的量刑情 节 予 以考虑 , 量刑 及 自由裁 在 量权时往往 把被告人是 否缴纳罚金 和缴纳罚 金的多 少作为前 提来 考虑 , 被告 人判 处罚 金 的案 件 一般 对
的罚金刑规定。如我 国《 刑法 》 33条规定 : 以营 第 0 “ 利 为 目的, 聚众赌博开设 赌场 或者 以赌 博 为业 的 , 处 3年以下有 期徒 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并处 罚金 。 虽然 ” 无 限额罚金制其优 点在于法 官可 以根据犯 罪情 节和
我国《 刑法》 对罚金刑 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 “ 判处罚金 , 当根 据 犯 罪情 节 决 定 罚金 数 额 。 罚 应 ” 金在判决 指定 的期 限内一次或 者分期缴纳 。期 满不 缴纳 的 , 强制缴纳 。对于不 能全部缴纳罚金 的 , 民 人 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 的财产 , 应 当随 时追 缴 。如果 由于遭遇 不能抗拒 的灾祸 确实
20 O9年第 1 2期 第2 5卷 ( 2 8期 ) 总 2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J R L O DUC I N L S I U E OF JL P OV N E OU NA F E AT O A I T T T I R I C N
No 2, 0 9 .1 2 0 Vo 5 L2 TO a tdNO 2 8 .2
收稿 日期 :o 9 9 O 2o —0 —2
作者简介 : 杨
红(96 )女 , 16一 , 湖北孝感人。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教研室, 讲师 , 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刑事法律 。
罚金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如何整治
![罚金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如何整治](https://img.taocdn.com/s3/m/618647fc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89.png)
罚⾦执⾏不到位的现象如何整治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四条规定,⼈民检察院发现⼈民法院对被判处罚⾦、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的,或者执法不当,或者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实践中罚⾦、没收财产(以下简称“两刑”)执⾏不到位的现象严重。
第⼀、执⾏机关重视不够
⼈民法院既是“两刑”的判决机关,⼜是“两刑”的执⾏机关,存有重判决轻执⾏的思想倾向,表现在对“两刑”执⾏的⼈⼒、物⼒配备不⾜,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不到位。
第⼆、检察机关监督不⼒
有的检察机关尚未指定相关部门派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情况,发现有执⾏不到位的或者违法的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笔者认为,对“两刑”执⾏的监督应抓以下重点内容:
⼀查判处罚⾦的罪犯是否按期按数缴纳,对不能按期按数缴纳的要查明情况和原因。
⼆查对期满后拒不缴纳罚⾦的,⼈民法院是否强制执⾏,强制执⾏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查在发现被执⾏⼈有可执⾏的财产时,⼈民法院是否追踪执⾏,使其不能逃脱罚⾦刑的执⾏。
四查对遭受不可抗拒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五查没收财产是否属于罪犯个⼈所有财产。
六查没收财产需要偿还罪犯负债的,其是否属没收财产判决前发⽣的正当债务,是否有债权⼈的请求。
七查罚⾦及没收财产是否按时上缴国库,是否有挪⽤和私⾃处理的情况。
⼈民检察院发现⼈民法院对被判处“两刑”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或者执⾏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书⾯纠正要求执⾏机关在15⽇内回复,执⾏机关不回复的可通过上⼀级检察机关向执⾏机关的上⼀级⼈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bdd012a87c24028915fc36c.png)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作者:袁再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1期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之一,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但是在司法审判的适用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对刑罚的罚金刑适用情况缺乏监督,导致罚金刑实施的效果欠佳。
本文主要对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建议,以更好发挥出罚金刑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和效果。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问题作者简介:袁再亮,剑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79-02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判处结果中,宣判罪犯须向国家缴纳一定处罚金额的刑罚种类,其既可以规定为附加刑的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侵财类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贪利性经济犯罪案件中,同样承担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其宗旨是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
应该说,罚金刑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犯罪案件的发生,然而,其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罚金与罚款方面的问题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被告人容易将“罚金”理解为“罚款”,其实不然,罚金与罚款有着本质的区别。
罚金是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处犯罪对象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附加刑。
而罚款则分为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责令妨害诉讼的人或单位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称为司法罚款;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决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方式,称为行政罚款。
然而,罚金和罚款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即:都是国家机关责令特定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惩罚行为,因而,在特定情况下,二者也会出现转移的情况。
例如,当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会将犯罪对象移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会再判处罚金刑。
统一与规范:刑事执行检察重难点问题及完善
![统一与规范:刑事执行检察重难点问题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ddce0e72cc7931b764ce151f.png)
执 行 检 察 工 作 的重 难 点 问 题 .切 实 增 强 刑 事 执 行 检 察 及 部 门情 况 通 报 机 制 .法 院 向 有 关 机 关 通 报 罪 犯 相 关
工 作 实 效
情 况 .相 关 机 关 对 该 罪 犯 涉 及 本 部 门的 情 况 及 时 向法
一 、 窘 境 与 突 破 :财产 刑 执 行 难 点 及 其 监 督 机 制 院通 报 建 立 与 减 刑 假 释 案 件 的 联 动 机 制 .罚 金 未 足
完 善
额 缴 纳 、没 收 财 产 未执 行 的 罪犯 ,在 执 行 主 刑 期 间 ,应
(一 1推 动 人 民法 院 执 行 局 的 转 隶
严 格 适 用 减 刑 、假 释程 序 ,由法 院 、监 狱 共 同 制 定 相 关
“自审 自判 自执 ”的封 闭 程 序 广 为诟 病 .外 界 无 从 规 定 .具 体 规 定 申请 减 刑 、裁 定假 释 权 、逮 捕 权 、公 诉 权 等 领 域 ,鲜 有 对 由于 体 制 机 制 的原 因 .不 可 能 一 蹴 而 就 .人 民 法 院 可
刑事执行检 察权的系统化研究 究其原 因 .长期 以来 以先 自上 而 下 建 立 统 一 的执 行 局 .专 司 执行 职 能 .等
现 。因 此 .刑 事 执 行 检 察 的地 位 理应 更 加 凸显 。然 而 . 易科 提 请 权 .即设 立 罚 金 刑 易 科 自由 刑 制 度 .一 旦 查
纵 观 2O世 纪 90年 代 以来 .检 察 实 务 界 和 法 学 界 围绕 明罪 犯 确 实 没 有 可 供 执 行 的财 产 .可 以提 请 人 民法 院
f二 )推 动信 息共 享平 台 的搭 建
浅析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浅析罚金刑执行难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f410df2941ea76e58fa04c7.png)
一
据 犯罪 和犯 罪人 的 不 同情 况 , 针 对 性 地 选 择 最 有 利 于犯 罪 有 人 改造 的刑种,只能一律并处罚金 , 既不能避免短期 自由刑 的种种 弊端 ,又限制了罚金刑各种优 点的发挥 ,必将 大量 浪 费 我 国 有 限 的 司 法 资源 。 有 些 犯 罪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明 显不 具 且 备 罚金 刑执 行 的 可 能 性 ,不 适 宜 判 处 罚金 刑 ,法 官 也 没有 选 择 的余 地 , 只 能 依法 判 处 ,造 成 “ 空判 ” 。 ( ) 罚金 随 时追 缴 制 的规 定 弊 大 于 利 四 1有违刑罚及 时性原则 。 . 随时追缴犯罪人的财产没有期 限 的 限制 ,使 犯罪 与刑 罚执 行 的 时 间 间 隔较 长 ,会 引起 群 众 的反感 以及 对犯罪人 的 同情 ,而起 不到刑 罚一 般预防 的效 果 ,这 与刑 罚及 时性 原则 也是 相 悖 的 。 2 使 刑罚执行 监督无从 入手 。对 罚金刑 的执 行实行监 . 督 ,首先 是监 督执 行机 关有 无按 期依 照判 决金额执行 , 次 其 是 监督 其 执 行 过 程 是 否 合 法 , 后 是监 督其 是否 按期 执 行 终 最 结 。然 而 ,实 践 中法 院 对 罚 金 刑 判 决 往 往 以各 种 原 因 “ 中止 执行 ” ,刑 法 上 又 规 定 其 可 以 随 时追 缴 ,这 意味 着 罚金 刑 的 执行无期 限约束 , 那么作 为刑 罚执行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实 际上是没有任 何法律 依据对 法 院的上述做法进行 执行督 促和纠正违法 的,执行监督也就无从下手 了。 ( )对未执行完罚金刑 的罪犯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 五 从刑 事立法规 定来看 ,如 罪犯在押 时罚金刑未执 行完 毕 ,在其监禁刑执行完毕后将继续存在 。因此 ,凡是没有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完 罚 金 又 未 被 依 法 减 免 罚 金 的 人 员 仍 应 视 为 罪 犯 。。 在 日常 生 活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仅 认 为 被 判 监 禁 刑 并 正 但 在 被 执 行 的 对 象 是 罪 犯 的 认 识 普 遍 存 在 。 期 以来 ,司法 机 长 关也…直使用 “ 五种 人 ” 的 概 念 ,客 观 上 将 虽 非 在 押 但 有 罚金刑 的对象排除在外 。 再加 上 目前尚无对该类罪犯进行监 管规制 的相关法律规定 , 使得 该类罪犯 的日常活动与普通公 民无 异 。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4c95d708c281e53a5802ffdf.png)
浅谈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难点及对策收教中心:李刚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是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的“短板”,长期以来存在着法律地位低,社会地位低,执行权不统一,缺乏统一执法依据等难点。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同时,也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特别是在现有的改造模式下,监狱的刑罚执行、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模式不断受到新的法治理念冲击,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监狱健康发展,亟待我们探索研究,积极寻求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罚执行难点对策一、当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难点1.罪犯收押方面。
主要表现为被动性的违规收监时有发生,收押中心在履行收押职责时,对患有严重疾病属保外就医的,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依据《监狱法》规定暂不收监。
导致一批病犯尤其是重病犯从看守所移交到监狱,增大了监狱刑罚执行的风险。
2.押犯人数将不断增加,关押场所紧张的情况将会加剧。
主要原因一是刑八虽然减少了死刑罪名,但却增加了生刑的期限。
原刑法中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
修改后变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是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及这两种刑罚的最少服刑年限作了调整限制。
调整后,被判这两种刑罚罪犯的法定服刑期限均有增加。
对于监狱来说,增加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就等于是增加了单位时间内的押犯量,进而影响到警力、监狱设施及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等诸多方面。
3.押犯构成复杂。
主要原因一些社会上常见多发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f2b383f580216fc700afdb5.png)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在审判实际中,法院和审判人员受利益的驱动,罚金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适用量刑及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把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和交纳罚金的多少作为前提来考虑。
被告人只要交纳了一定数量的罚金,其量刑结果可能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以罚代刑,至于其它条件,可以自由裁量。
罚金适用不当的问题,违背了罚金的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的被告人因主动缴纳了罚金,而人身刑相对较低,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中作案次数、金额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也因有无缴纳罚金而判处刑期不同的人身刑,有的则是因为一人缴纳了罚金,而其他人也随之受益。
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
![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f09c12df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03.png)
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调研报告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4)1.3 研究框架 (5)二、执行难问题概述 (7)2.1 执行难问题的定义与特点 (8)2.2 执行难问题的影响因素分析 (9)三、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10)3.1 当前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与成效 (12)3.2 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 (13)四、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理论探讨 (14)4.1 法律制度层面的探讨 (16)4.2 司法实践层面的探讨 (17)4.3 社会环境层面的探讨 (18)五、新时代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对策建议 (19)5.1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和支持度 (20)5.2 完善法律制度,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21)5.3 提升法院执行效率,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22)六、案例分析与实证研究 (23)6.1 具有代表性的执行难案例分析 (25)6.2 实证研究结果与启示 (25)七、结论与展望 (27)7.1 主要研究发现总结 (29)7.2 对未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建议和展望 (30)一、内容概述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挑战日益增多,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此背景下,本次调研旨在深入剖析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提供参考。
本次调研旨在通过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找出执行难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报告从多个方面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调研,包括执行工作的现状分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分析、执行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完善、执行队伍建设等方面。
报告还结合具体案例,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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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及追赃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自罚金刑确立并执行以来,其正确适用对于打击犯罪,有效遏制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判决生效后赃款赃物的退赔和追缴如何处理问题也是在刑事审判实践的一大难点和空白。
现阶段,罚金刑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在立法上的延滞使得审判实践中屡屡出现只判不执或久拖无执的状况,犯罪分子的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罚金刑的执行机制形同虚设。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历年来刑事案件结案率均为百分之百,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罚金刑犯罪的比例颇高,但其执行情况却不理想,有时甚至可以说举步维艰,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惩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效果。
在法律上的构建和事实上的适用,罚金刑的“不能让犯罪人在经济上占得便宜”和追缴赃款赃物的“不能让犯罪人得到酬劳”具有相同的核心意义,笔者认为二者在执行程序上可以采用相同的措施和方法,本文一同加以论析。
一、近年来罚金刑及追缴犯罪所得的案件判决与执行情况据统计,笔者所在法院2006年判决罚金案件数为133件,占案件总数的81.10%,缴纳罚金53件,占总数的39.8%。
当年有31件判决追缴犯罪所得,无一件追缴。
2007年判决罚金案件数为102件,占案件总数的69. 86%,缴纳罚金42件,占罚金刑的41.1%。
同年有25件判决退赔犯罪所得,无一件追缴。
2008年判决罚金案件数为101件,占案件总数的71. 13%,缴纳罚金47件,占罚金刑的46.5%。
同年34件判决追缴犯罪所得,无一例主动退缴。
从判处罚金的金额来看,2006年判决的罚金总数为36. 9万元,实际收取12. 55万元,罚金缴纳率为34. 01%; 2007年判决的罚金总数为32. 9万元,实际收取17. 5万元,罚金缴纳率为53. 19%;2008年判处罚金总数为67. 25万元, 实际收取的罚金数19.1万元,从收取的罚金总数来看,缴纳比例仅为35.86%。
虽然收缴罚金的数额有逐年上升之势,但比例并未有大的进展。
从罚金缴纳的时间看,多数因缴纳罚金后认定为自愿认罪,可作为认罪态度好考虑量刑,属酌定从轻情节处理,主动缴纳的均在判决之前,罚金刑判决生效后主动交纳的少之又少,一年没有几件,在服刑回来后主动缴纳的及其他主动缴纳的情况目前仍未突破零数。
从罚金缴纳的出处来看,基本是家人或朋友代缴,靠自己的力量缴纳的比例占不到一成。
近几年来,考虑到判决后收取罚金的难度,判单处罚金的案件数极少,仅在2008和2009年分别有1件,这两起案件主要特点罪名均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人在判决前已认罪,且已预缴纳罚金。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并未规定单处罚金的案件数和比例,是否要控制比例也没有明文规定,为何判决单处罚金却如此之少呢?笔者认为罚金执行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人单处罚金的判决。
同时,法院判决追缴犯罪所得本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尽可能地挽回损失,但时至今日,很多法院对于追缴犯罪所得的案件数仍然无法突破零关,这不能不说是刑事审判执行制度中最大的遗憾。
当然,有的人可能会提出退赔追赃直接受益人是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提出相应的执行申请,法院主动立案执行是否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笔者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要如何启动退赔追赃程序没有明文规定,除了刑事附带民事及一些自诉案件,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可由被害人直接提出申请外,其他的情况均无法操作。
虽然时时会有被害人到司法机关询问要如何申请要求犯罪分子退赃,实际情况却是无法启动,无法操作。
因此,不能说没有请求而是无法请求,“无法可依”。
也有的观点是犯罪分子因其犯罪己服自由刑,也可抵偿其违法所得或是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不应当再大量的追赃及退赔。
笔者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
那么,保护人民除了人身权利,当然包括财产权利。
由此,追缴违法所得和退赃是打击犯罪分子必须的手段。
二、国内关于外罚金刑执行及赃款赃物的追缴相关立法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缴纳和赃款赃物追缴退赔有,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及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此两条仅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并未对如何执行进行具体的规范。
对于判决追赃的执行机关没有提及,相应的两条执行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涉及。
犯罪人无力缴纳罚金如何判断、执行、终结及不愿缴纳如何处置均是立法的空白。
既然罚金的执行如此困难,不缴纳在法律也无法可治。
法律是否可以考虑,对屡次犯罪且未缴纳罚金的人员,也应当作为从重处刑的情节。
在给累犯量刑时,是否可以在加重处罚刑期,应当考虑增加相对的罚金的数额。
另外,是否可以因上次犯罪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金而加重刑期的判处呢?纵观中国法制史,我国周代的罚锾是罚金刑的雏形1,也可以说是罚金刑的鼻姐。
而后出现的赎刑,与罚金刑类似,却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
判你坐牢,出钱可以减少刑期,那么判你出钱,是否可以用加重刑期替代呢?这是由古至今都在思考的问题。
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的一种运用罚金易科劳役制,实行当犯罪分子因无资力缴纳所判的罚金时,执行机构可以安排其在劳役场所服劳役或在法定的场合劳作,以劳动折合成在一定场所服劳役的日数冲抵罚金数额的方式执行罚金。
国外更多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波兰、索马里、挪威以及英美等多是采用罚金易科制,以自由刑替代罚金,在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以服刑方式执行。
这种使犯罪人无法逃避刑罚的处罚,有较强的执行威慑国,也可以避免很多故意逃避罚金缴纳的行为。
甚至有人提出,“在现实司法实践中表明,罚役结合制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一大有效方式。
” 2笔者以为别人的经验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能够借鉴,值得商榷。
三、现阶段罚金刑执行及追赃过程中存在的难题通过多年的审判经验积累,笔者总结出罚金刑及追赃退赔执行难主要存在几类情况:1.犯罪人犯罪时多在青年时期无财产的累积,案件处理时,本人确无财产可缴纳罚金,家人又不愿意代替其缴纳,生效判决规定缴纳罚金的时间较短,犯罪人关在监管场所内一时凑不够钱缴纳罚金。
那么,只能待其服刑后缴纳。
犯罪分子服刑时间短的,释放后虽然能找到就业谋生之道,但其中多数由于好逸恶劳,不愿意自食其力,有钱就挥霍一空,根本没有想过缴纳罚金的问题。
2.犯罪分子服刑时间长的,主要是指刑期超过10年以上的,服刑前本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出狱后生活的空间及获得收入的机会相对较少,自生的温饱尚难以解决,有人甚至需要社会救济,又何谈缴纳罚金,其自觉缴纳的可能性更小。
3.多数的累犯存在第一次判处的罚金未缴纳,第二次,甚至第三次又再判处罚金,连续几次的判决形成根本无法缴纳的局面,到最后不可能缴纳罚金还得再判,出现罚金的判处对其形同虚设的尴尬局面。
4.在缴纳罚金的案件中,多是家人或朋友代成年的犯罪人缴纳,虽说是自愿,但犯罪人未能接受到真正实际的处罚,这种“替罚”的状况削弱了教育惩处的目的,“让犯罪人经济上不能占便宜”变成了“让犯罪人家属同罚”,与立法的原意相悖。
而且,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均在不同程度考虑自由刑期的判决,或多或少存在以罚替刑的情况。
5.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是否合理是一个值得需要思考的问题。
未成年人多数无固定的收入,直接判在其身上根本不存在缴纳的可行性。
现实情况是判处的罚金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亲戚缴纳,考虑到法定代理人存在一定的监管教失策之错,其缴纳尚在情理之中。
从教育、警示和帮教责任的角度出发是否可以将罚金直接判给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免除未成年犯罪人的罚金判处呢。
6.对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按法律规定是公、检、法都有义务和责任追缴,从侦查手段和工作便利一个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最好追赃,进入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判后,由于侥幸心理,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再就赃款赃物进行更多的供述,而且就算有赃物去向的交待也得反馈信息到公安机关追查,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回赃款赃物的机会仍是在公安机关。
刑事审判最后判决的退赔赃款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般以金钱来折算,如何折算无的法律依据。
审判实践中,只能以犯罪分子交待所得为基准,存在漏处的问题。
7.犯罪分子是否有钱缴纳罚金和追赃退赔,没有人能完全证明,也没有任何机关能真正掌握到其财产的多少和去向。
这是罚金刑执行及追赃难的主要问题。
8.有的案件处理后,据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员反映,犯罪人刑满释放后有了财产,本应追缴违法所得并退出犯罪所得,但此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一方面,由于追赃的机关和责任不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案件结案,判决不属于自己执行为由推诿。
另一方面,法院也因无具体执行程序,如何启动追赃执行程序,无法执行。
出现被害人追赔无门的局面。
以上诸多问题归结到法院审判实践中,罚金刑执行及追赃过程需要解决四个难点。
四、如何规范罚金执行和退赃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一)刑事判决生效后涉及财产内容的判决由谁具体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那么罚金刑的执行主体肯定是人民法院。
至于赃物赃款,虽然公、检、法在案件侦查、审查及审理阶段均有追赃的义务和责任,但法院为案件最终定性,法院的判决最终具备可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笔者认为仍应由法院执行罚金比较妥当。
那么,在法院内部由那个部门执行更符合法律精神呢?1.由刑庭执行的可行性。
因工作关系,刑庭的审判人员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紧密,能随时发现犯罪人是否服刑回家。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也能发现某些再次犯罪人员的信息情况,便于监督犯罪分子的财产,有利于罚金的及时执行。
而且判决载明罚金缴纳的时间相对较短,要很快转入执行,由刑庭执行在处理程序上和手续上比较方便快捷。
审判人员对案件相对熟悉,与犯罪分子交流机会较多,容易沟通,为罚金执行提供方便,兼有直接教育管理犯罪分子的作用。
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审判人员还可接合父母、亲戚为其缴纳罚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教育。
其弊端在于审判人员做罚金执行工作,必然耍抽出部分精力和时间,由此可能削弱了主要工作职责力量,弱化了审判任务,而且长期与犯罪分子接触,容易滋生腐败。
审判人员长期在外与自己所办案件的犯罪人接触,可能给个别蓄意打击报复案件承办人员的犯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审执不分,这本是法院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执行案件需要回避的问题。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由刑庭执行罚金和追赃弊大于利。
2.由执行局执行的可行性。
笔者所在法院曾有一段时期实行由刑庭固定两名人员对服刑后的犯罪分子跟踪执行罚金,也曾认为这种方式可行性较强,但因该项工作延续的时间很长,投入的工作颇大,收效却不显著,最后取消了刑庭暂予执行罚金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