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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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现行罚金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处罚 金刑 的人数 则是判 处没 收财 产刑
的罚金 刑制 度仍然 存在 不少 问题 ,立
法工作 、司法 工作仍 需进 一步改进 。
虑犯 罪分子缴 纳罚 金 的能力 , 法判 依
处罚 金 。刑 法没 有明确 规定罚 金数额 标准 的 ,罚 金最低 数额 不能低 于 10 00 元 。对未成 年人 犯罪 应 当从 轻或 者减
然相对 集 中在破坏 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
秩序 罪和妨 害社会 管理 秩序 罪这两 章
受理案 件20 4件涉 及4 ,判处 罚金 7人 1
刑案件 1 4 涉及3 0 ,当中单独适 6件 1人 用 罚金刑及 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中。这两 章共计有 14 4 个涉及罚 金刑的
6 叭。 月止共受理 6 个罪名 的8 %。t 5 q由 的人数约有8 人 ;2 年5 性 、误 判 易 纠 等 优 越 性 深 受 各 朝 各 罪名 ,占全部 19 案件 7件 涉及 14 ,判 处罚金刑案件 4 2人 代 ,各个国家 的青睐 。纵 观我 国法制 此 ,可 以结论 出罚金 刑能 够适 用的情 4 件涉 及7 入 ,当中单独 适用罚 金刑 6 1 形并不少于任何一个 主刑 。 史 ,罚金刑 最早源 于周朝 《吕刑 》 , 11 .. 2罚金刑在 司法实践事实 上已 及管 制 、有期徒刑 缓期执 行 的人数约 “ 刑 不 简 ,正 于 五 罚 ” 中 的 五罚 五 有2 人。故每 年有3 %至4%的人所 2 1 5 即 是罚 金 。后 来 各朝 代 均 有 罚 金 刑 经成 为主 刑 。这 一结论 可 以从下面 几 到 的主要 刑罚 来 自于罚 金刑 。据 此 , 立 法 ,有 的 甚 至 将 罚 金 刑 列 为 主 刑 组数 据得 出 :一 是东 营市 中级人 民法 罚金 刑事 实上在 司法 实践 中已经成 为 02 05 1 月 之位 , ̄ 1 1 年l Y 1 目 《 1 9 0 o ]2 3 大清新 刑 院刑 二庭 2 0 ~2 0 年 ( —6 )财

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韩艳春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于罚金刑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罚金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以下三个方面:1、经济犯罪,这是适用罚金的主要对象。

2、经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大多数可适用罚金。

3、其他轻罚。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经济与法
试论罚金刑的适用和完善
郭 耀 增
河 北 新 举 律 师 所
摘要 :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 的一种 刑罚方法,其 目的是用经 济制裁 的手段来惩治官吏 的一般失职行 为和普通 百姓 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早在 我 国8 O年代刑法典虽规定 了罚金刑 ,但 由于当时的社会 经济比较落后 ,人们 的物质财 富贫乏,经济犯罪相对较小 ,罚金刑适用 的范围相 当狭 窄。改 革开放 后,随着经济建设步伐 的快速 ,物质条 件的极大改善 ,经济犯罪不断增 多,罚金 的作用 显得越来越 大,而修订后 的 《 刑 法》虽然扩大 了罚金 刑适用 范围,涵盖 了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罪、侵 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等罪行 ,提高 了罚金刑 的地位 ,扩大罚金 刑的 适用 ,改变我 国的重刑传统 ,适应世界刑 法发展 方向。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由于 受历史的影响 ,司法人 员对 罚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很好 的理解和 掌 握 ,以至 出现 了一些重刑轻判 ,轻刑重判和滥用 罚金 刑的现 象,由此使其 功能优 势未能得到很好 的发挥。基于此 ,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 国罚金 刑制度 适用 的法律 问题,做 如下探讨 : 关键词 :罚金刑 适用 完善

较轻 ,社会危 害性小 ,悔罪态度 好 的犯 罪分 子 ,实施单处 罚金 ,一方面可 以避免罪 犯在 狱 中 的 交 叉 感 染 , 使 罪 犯 快 速 回 归 社 会 ; 另 方面 可 以减轻 国家对监 狱投入 的压力 ,真 正发挥罚金刑 的作用 。 二 是 要 确立 罚金 刑 与 自由刑 的易 科 制 度 。罚金刑易科 自由刑 是指在犯 罪人不 能缴 纳罚金 的情况 下以 自由刑 替代 罚金执行 。我 国新 《 刑法》加 大 了罚金 刑执行 的力度 ,除 了继续实行定期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 纳、 减免缴纳 制度外 ,还增加 了随 时追 缴制度 在 这 些 制 度 中 恰 恰 缺 少 了 最 重 要 的 一 种 制 度 ,即调动和鼓励 犯罪人 自觉 的、想方 设法 的缴纳 罚金的制度 。所 以,我 国应 当尽快确 立 易科 自 由刑 制 度 , 以解 决 罚金 刑 “ 执行难 ” 的死结 。在中 国 目前 的制裁 体系下 ,如果 不 建 立罚金 刑与 自由刑的易科 制度 ,就 不可 改 变 单处罚金刑几乎为零 的局面 。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及我国罚金刑的完善罚金刑是一种在刑法中广泛用于惩罚违法行为的刑事制度。

作为一种非监禁性惩罚措施,罚金刑具有简单、便捷、廉价、节约人力物力等优点,并且对社会秩序和治安的维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罚金刑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罚金金额过高或过低、个人难以承担、易被富裕阶层所逃避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罚金刑的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研究和探索罚金刑的替代制度。

本文将就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罚金刑的完善建议。

一、罚金刑相关替代制度分析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一种常见的替代制度,它将罪犯定期安排在社区内开展服务活动,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社会意识,同时也为社区提供了更多的服务。

社区服务可以帮助违法者融入社会、改善社区环境,并且避免了监狱收容和管教的费用。

但是,社区服务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服务项目不够多样化、服务方式单一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2.缓刑缓刑是将罪犯判决为刑期之内不被执行,如果缓刑期间没有再犯罪,判决可以被撤销。

缓刑可以为罪犯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时间来改正错误,尤其是对初犯罪犯和非暴力犯罪犯的缓刑效果更为明显。

但是,缓刑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无法有效预防罪犯再犯罪、可能产生社会不安等,需要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缓刑政策。

3.强制劳动强制劳动是将罪犯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强制劳动,以弥补其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强制劳动可以使罪犯在改造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是,强制劳动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劳动强度过大、人权问题等,需要保证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

4.社区限制令社区限制令是一种限制罪犯个人自由的替代制度,其实施范围要比监狱和拘留所小,通常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将罪犯限制在他家附近的特定区域内,罪犯需要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定和制度来保证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社区限制令可以避免罪犯的再犯罪,同时减轻了对监狱和拘留所的压力。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

文 章编号 :0909(090-8-2 10—5220)6130
自 19 9 7年 l 0月 1日新刑法实施至 20 0 3年 l 2月止, 6年来共判处罚
我 国法律 明确规定在罚金刑裁量 中不要求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承
受能力 , 而刑事诉讼 中又无财产申报与调查、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使得 金案件 5 8 涉及 10 人( 9 件, 18 单位犯罪罚金除外)罚金金额 3 30 万 , 5.8 罚金执行到位的 2 2件 4 6 含部分到位, 5 3 人( 下同)到位金额 18 , 8. 罚金刑难以落 实, 从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元 , 4万元 在 已执行的罚金刑案件 中,0 9 %以上是在判决前缴纳的, 真 和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罚金刑在立法、 司法、 执行等方面 , 暴露出越来 9 越多的问题, 面临着许多困境。
&头 对策
我 国 19 97年刑 法较 17 99年刑 法在罚金 刑 的适用 力度和 广度上 均有较 大提 高 已成 为我 国刑罚体 系中十分 重要 的
内容 , 对打 击犯 罪 维护社会稳 定起到 了积极 的作 用。 罚金 刑执 率低 、先缴后判” 但 “ 以及 以罚金 刑作 为减刑 、 释条件 也 时 假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塾 垒

一 一 .

我国两全 砌在 日法衾奈 的狱
简 涛
摘 要 有发 生 , 些不正 常现 象影 响 了法律 的严 肃性和 司法机 关 的权 威性 , 罚金刑 的功效 大打折扣 。 这 使
关键 词 罚金 刑 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 : 96 D 1 强制执行 减刑 假 释 文献 标识码 : A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事犯罪以及刑法的适用也日臻完善。

在当今社会,刑法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着刑法的改革,如美国的三罢法、日本的判例法、德国的刑法不可得知原则等等。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与趋势。

一、当前刑法改革的现状1.关于行刑罚金制度的改革。

行刑罚金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处罚犯罪行为人的财产追缴和没收行为。

这项改革是在2017年4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推行的。

此次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行政追缴和网络追逃的效率。

此项改革让行政追缴程序更为严谨,制度更加完备,对打击贪污腐败和其他经济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2.关于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制度的改革。

2019年8月,我国宣布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制度进行改革。

在此之前,犯罪嫌疑人侦查留置时间最长为37天,此次改革将留置时间上限增加至45天。

此项改革主要针对面临特别重大的贪污腐败案件和涉恶案件等,以提高我国公安机关侦查能力和打击犯罪效率。

3.关于死刑的改革。

在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逐渐废除死刑这一制度。

我国在2012年将死刑适用范围进一步缩小,但死刑制度仍然是我国的司法制度之一。

二、当前刑法改革的趋势1.加强对财产侵犯犯罪的打击。

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财产侵犯犯罪案件浮出水面。

因此,对财产犯罪的打击成为下一步刑法改革的重点。

通过对物质侵权等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优化我国司法体制、保护社会大众财产权益及为财富创造积极环境的政策取向。

2.提高犯罪防控措施。

犯罪防控措施不仅是一项技术性工作,更是一个全方位的证明性工作。

未来刑法改革将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直接被害人身份识别技术、犯罪统计技术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犯罪防控服务。

3.完善矫正制度。

在未来的刑法改革中,应重视矫正制度的完善。

针对一些轻度犯罪嫌疑人进行进一步的矫正、教育以起到惩罚和改造的作用,不仅可以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可以降低犯罪的发生率。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 ) 缴 罚 金 后 判 决 的 现 象 大 量 存 在 一 先
反 了正 常 的 司法 程 序 , 为 司 法 腐 败 提供 了 温 床 。 共财 物就 可 以差别 对待 , 也 享受 法外 特权 , 这和 法律 的 实践 中罚金 的先 缴 纳后 判 决 , 实质 是 没 有 审理 而 先 公平 、 义原则 背道 而驰 , 背 了法 律 面前人人 平等 正 违 行判 决 , 提前对 被 告人进 行 了处 罚 , 符合无 罪 推定 原 则 。 不 原则 的要 求 。 ( ) 自然 人 犯 罪 单 处 罚 金 刑 比 例 过 小 三 对
第2 7卷 第 3期
V o1 2 O 3 . 7N .
21 0 0年 5月
M a 01 y2 0
罚金 刑适 用 中 的 问题 及 完 善
聂 申国
(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 2
摘 要 : 罚金 刑 具 有 其 他 刑 罚 方 法 无 法 比 拟 的 优 点 , 由 于 立 法 缺 陷 , 致 我 国 罚金 刑 制 度在 实 践 中 出现 了先 缴 但 导 后 判 、 用 范 围 不 当、 金 刑 比例 过 小 、 额 标 准 混 乱 和 执 行 困难 等 问题 。 应 借 鉴 域 外 立 法经 验 , 一 步 完 善 立 法 , 适 罚 数 进 包 括 提 高我 国罚 金 刑 的地 位 , 完善 罚 金 刑 适 用 范 围 、 用 方 式 、 额 限 制 和 执 行 制 度 等 。 适 数 关键词 : 罚金 刑 ; 主刑 ; 刑 ; 缓 易科 制 度 中图分类号 i 62 DF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4 6 2 1 ) 3 1 4— 4 1 7 —9 7 ( 0 0 0 —0 0 0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功能及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功能及完善

产 刑 ,其 中 , 罚 金 刑 既 可单 独 适 用 , 也可 以 附 加 某 种 主 刑 共 人 的经济 基 础 。 罚金 刑 就 是 剥 夺 犯 罪行 为人一 定数 额 的 金 钱 ,
同适 用。 罚 金刑 , 是 指人 民法 院 判处 犯 罪分 子 向 国家 缴 纳 剥 夺 功 能是 罚金 刑 的首 要功 能 。 我 国并 不是 对 所 有 的犯 罪 都规
设 ”的 问 题 , 并处 罚金 中存 在 “ 空 判 ”的 问题 , 罚 金 刑 执 行 是 自由刑 , 还是财产刑 , 对犯罪者来说都具有惩 戒功能。 刑 罚
中存 在 刑事责任转 移的 问题 , 罚金刑适 用中的 “ 先缴后判 ”
是 对 犯 罪 行 为 人 最 为 严 厉 的处 罚 , 罚 金 刑 剥 夺 犯 罪 行 为 人一

定数 额金 钱 的刑罚种 类。罚金 刑 不仅 能够 有效 剥夺 犯罪 定 罚金 刑 , 罚 金 刑 主要 集 中在 经 济 类 犯 罪 、 侵 财性 犯 罪 方 面 ,
行 为人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 发挥 刑罚的威慑功 能 , 降 低 国 家 对 罪 犯 从事 这 些犯 罪行 为 均 需要 一定 的 金钱 作 为 资本 , 法 院 在 办 罪 犯 进行 改 造 的成本 , 还 可 以对罪 犯 进 行感化 。 罚 金 刑 不 理 此 类 案 件 时对 犯 罪 行为 人 判处 一 定 数额 的罚金 刑 , 可以部分 仅 具 有刑 罚的 一般 功 能, 还 具 有其 特 殊 的功 能 , 是 我 国 刑 剥 夺 或 者全 部 剥 夺 其 再 次 进行 此 类犯 罪 的能 力 。 法 体系的重 要组成 部分。 当前 我 国 单 处 罚金 适 用 中存 在 “ 虚 第二, 发 挥 刑 罚的 威 慑 功 能 , 使犯罪得到应有处罚。 无 论

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问题与完善

单位犯罪罚金刑的问题与完善

( 一 ) 刑 罚 体 系上 存在 问题 .逻 辑 上 欠缺
1 . 刑 罚 种 类 上 存 在 欠 缺 .过 于 单 一 目前 .我 国针 对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的 刑 罚 处 罚 .是 直 接 适 用 我 国针 对 自然 人 设 置 的 刑 罚 体 系 而 在 这 针 对 自然 人 设 置 的 刑 罚 体 系 中 .对 于 单 位 的 处 罚 .仅 仅 存 在 罚 金 刑这 一 刑 罚 处 罚 方 式 .刑 罚 种 类 过 于 单 一 .在 经 济 上 进 行 处 罚 , 对 于 能 否 实 现 一 般 预 防 与 特 殊 预 防 的 目的 .是 值 得 考 虑 的

缴 纳 一 定 数 量 的金 钱 的 刑 罚 方 法 现 行 刑 法 规 定 .对 于 单 位 犯 罪 主 体 适 用 罚 金 刑 .主 要 是 由于 单 位 犯 罪 主体 自身 的
特 殊 性 和 出 于有 效 预 防 单 位 犯 罪 的考 虑 .一 方 面单 位 犯 罪
不 同 于 自然 人 犯 罪 主 体 .不 具 有 自然 人 的 生 命 或 人 身 自 由 .这 就 决 定 了 其 无 法 适 用 刑 法 中 的 自 由刑 以及 生命 刑 。 在 我 国现 有 的针 对 自然 人设 置 的 刑 罚 体 系 下 .罚 金 刑是 唯

个 整体 上 的 责任 单 位犯 罪 的 处 罚 .是 对 单 位 的 整 体 上 的处 罚 单 位 内 部 对 这 一 整 体 责 任 的 分 担 .由 此 出 现 了 单
适 合 于 单 位 这 一 犯 罪 主 体 的 刑 罚 .另 一 方 面 能够 有效 的
位 成 员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情 形 单 位 犯 罪 中 单 位 成 员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根 据 在 于 单 位 成 员 在 单 位 主 体 中 的 地 位 与 单 位 犯 罪 中 的 作 用 .单 位 成 员 是 单 位 主 体 的 构 成 要 素 。 具 体 而 言 .单 位 成 .成 为 单 位 的构 成 要 素 。 单 位 成 员 作 为 单 位 的 有 机 构 成 ,在 单 位 犯 意

论我国罚金刑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罚金刑的不足与完善
增 加 。 这 一 立 法状 况 的 变化 既 是 顺 应 了 当今
中图分类号: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4 1 2 0 )7—0 5— 10 9 4(0 6 0 5
0 2
世界 刑罚较缓 化趋 势, 同时也与 单位 成为犯 罪 主 体 并 , 法也对 罚金的数 额及 执行 作 了原则性 刑 规定。从犯 罪性 质 考察 , 国的罚金 刑主要 我 适用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秩序 罪、 第五 章侵 犯财产 罪、 第六章妨 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等。 二、 金刑 立法方面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与 罚
无 法 实现 其 目的 的 。 为 它 会 导 致 “ 犯 所 面 因 罪
临的 恶果 越 大 , 就 越 敢 于 规 避 刑 罚 , 了摆 也 为
罚金刑是 一种 极其古老 的财产刑。在新 中 国的 刑 罚 体 系 中 , 金 刑 属 于 附 加 刑 的 一 罚 种, 可以单独适用, 也可并 处。1 9 9 7年我 国修
用, 即使 图利 贪财方 面的犯 罪也 只是 部分 适
用罚 金 刑 。 之 所 以如 此 , 要 是 对 刑 罚 的 本 主
质 和 罚金 的 性 质 缺 乏 正 确 认 识 , 重 刑 化 影 受
中有 12个罪可判 处罚金 , 8 占全部4 2个罪名 1 总数的 4 . %, 中可单独判 处罚金 的有 8 37 其 4 个罪名。在随后颁 布 实施 的刑 法修 正案 中共
不 足
人的心灵及皮 内, 以体现刑 罚 对犯 罪人 的 难 否定评价。实则不然。罚金刑并非单 纯的财 产刑 ,而是剥夺 一种特 殊形 态 的 自由, “ 亦即 受 刑 人 的 一 种 物质 享 受 的 自由 。 另 一 方 面 , ” 刑罚虽有惩 治犯 罪 的功能 , 其根 本 目的是 但 为 了预 防 犯 罪 。 如 贝 卡 利 亚 所 言 : 刑 罚 的 诚 “ 目的 仅 仅 在 于 : 阻止 罪 犯 再 重 新 侵 害 公 民 , 并 规 戒 其 他人 不 要 重 蹈 覆 辙 。②严 酷 的 刑 罚 是 ”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

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与前瞻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数千年来,从世界范围看,刑罚执行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一些国家刑罚执行先后出现过惩罚(报应)模式、康复模式、矫正模式等。

但是,目前中国的行刑体制具有分散执行、监禁率过高、效率低下、承担了过重的经济职能等诸多特点,虽然以前曾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但就行刑制度来说,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迫切需要改革。

一我国刑罚执行的现状(一)我国刑罚的种类及执行机构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及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也叫从刑,在我国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行刑体体制实行分散行刑方式。

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执行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在我国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现实条件下,执行刑罚的主要机关是监狱。

死刑执行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主要指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管制、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法院执行。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被假释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此可以看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我国具有行刑权的机关有:监狱、法院、公安机关。

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宏观统筹较差。

其中,在我国实行重刑主义的现实情况下,监狱负责执行的监禁刑,是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的中心。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浅谈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
条件的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 的,人 民检察院应视其情节轻
是对人 民法院的全部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监所检察部
重及 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应及
时立 案 查 处 。
门要对每一个被执行人 的执行情况根据判决书 、裁定 书确定 的罚金缴纳方式 、 缴纳时 间 、 缴纳数额 进行跟踪监督 , 随时与 人 民法院的执行部 门取得联系 , 了解执行情况 , 必要时可要求 人 民法院提供执行情况 , 如执行文件 的附本 、 缴纳罚金的收据
2 1 年第 2 期 00 6 总第 10期 0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ES ARCH GUI E CR E D
No2 2 0 .6. 01
S ra .0 eil No 1 0
浅谈我 国罚金刑制度 的完善
周仕彩
( 泰顺县人 民检察院 , 浙江 泰顺 3 5 0 ) 25 0
2 . 完善并加强对罚金刑执行工作 的监督力度。在检察实 践中 , 监所检察部 门承担着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检察职能 , 而他
们在开展 自由刑执行监督时,往往也牵涉到对罚金刑 的执行
作者简介 : 周仕彩( 92 ) 男, 18 一 , 浙江泰顺人 , 科员 , 从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应用理论研 究。
都有的人身权利为内容的 自由刑和生命刑是不同的。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 向国家缴纳个人
所有 的一定数额金钱 的刑罚 。罚金具有 以下特征 :1 () 罚金是 人 民法院对犯 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f) 2按照我 国刑法罪责 自负 , 反对株连 的原则 , 罚金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 人所有财产 ,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 属所 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 f)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的个人所有 的一定 3 数额的金 钱。 如果没有钱款 , 以对其 拥有 的合法财产采取查 可 封、 扣押 、 结 、 冻 变卖 、 拍卖措施 , 用变卖 、 卖的钱款 折抵罚 拍 金。( 罚金 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 , 4 ) 涉及的是刑罚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

浅论罚金刑适用的完善内容摘要: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之一,是司法实践中利用频率最高的附加刑。

修订以后的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并提高了罚金刑的处惩力度,这无疑是社会和经济进展的需要。

但司法实务中存在的应罚不判、判而不缴、数额失衡等问题,致使了司法有失公正、法律裁决有损法律权威的后果。

罚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使其应有的优势功能未取得充分的发挥。

要改善罚金刑的适用,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罚金的数额标准,罚金的适用方式。

[关键词]:罚金刑易科制度刑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刑罚的轻缓化,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发挥中心刑的作用是达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途径。

罚金刑作为对犯法分子的一种刑罚方式,具有悠长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必然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处官吏的一样失职行为和一般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普遍采纳,并非断进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式。

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小。

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要紧与那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分不开。

那时社会经济比较掉队,人们的物质财富贫乏,经济犯法相对较小,因此适用罚金刑在那时没有太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增大,人们的物质条件取得极大的改善,经济犯法不断增多,罚金的作用也显得愈来愈大。

因此,修订后的现行刑法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到罚金刑的条文达到147条之多,涉及的范围涵盖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贪污行贿罪等罪行。

从此可推测出立法者的目的是要在我国此刻的形式下,提高罚金刑的地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改变我国传统的以自由刑与生命刑为犯法大体刑罚的状况,从而改变我国的重刑传统,适应世界刑法进展方向。

可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阻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无专门好的明白得和把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

我国罚金刑的困境和出路分析(最新)一、罚金刑概述在我国,学界对于罚金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不同的学者有诸多不同的见解。

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罚金是以剥夺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财产刑。

”林山田认为“罚金乃判令犯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孙力认为“罚金是法院依法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高铭暄、马克昌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窃以为,一个完整的刑法学概念应该包括行为主体,目的,性质和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罚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强制犯罪行为人向国家依法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处罚方法和措施。

罚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措施之一,在我国古代刑罚体系中已经体现。

例如在宋代,刑罚体系中就有“以金赎刑”的情况出现。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明白我国现今刑罚体系中的“罚金”不同于古代的“以金赎刑”,两者是有本质的差别。

传统的“以金赎刑”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它更多的体现在特权阶级为了避免严酷刑罚而选择用金钱替代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处罚犯罪的刑罚措施和手段。

现今的罚金刑则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出现的,同其它自由刑一样,共同构建了我国刑罚体系,罚金刑的设立更多的是为了弥补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而存在。

在我国,罚金在刑法总则中是作为附加刑来规定的。

对于罚金的方式,我国设置了三种模式:⑴数额罚金刑;⑵倍比罚金刑;⑶无限额罚金制,其中无限额罚金制占据相关适用罚金法条绝大多数。

另外,我国绝大数法条都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但是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表明,罚金的单独适用情况较少。

例如,2016年全国判处单处罚金被告人占当年全部被告人的1.95%,其中一半以上为盗窃罪被告人,占全部盗窃罪被告人的4.83%。

[[2]]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罚金刑处在一个相当尴尬的地位,虽然依据《刑法》第34条规定,罚金可以单独适用,但是“可以”两字完全限制了有关司法人员的思维,致使其不敢轻易单处罚金,恐“惹祸上身”。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i )罚金刑执行困难 重重,法律尊严缺 乏保障
存前 已经介绍过 罚金刑执行 的相关特点 ,其实, 罚 在 金 { 的执 行过程 中往往 会遇 到一些难题 , 民法 院常常依据 f j ! 人
相 关法 律 对 罪 犯 处 以 罚金 , 是他 们 并 没有 查 明这 些 人 是 否 但
对于我 国罚金刑执行 困难重重、 法律尊严缺乏保障 的问 题 ,这 已经是我们有 目共睹的现象。罚金刑跟 自由刑 、生命 刑不 同,它是一种开放性的刑罚 ,它的执行对象 是财物 ,而 财物却游离于犯罪 人员人身之外 的, 因此就非常容 易导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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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第 3期
行 . 而致 使量刑幅度上下不衔接 的现象 。比如贪污罪 ,要 么规 定 了没收财产 ,要么就不规定罚金刑,导致实践 中贪污 的数额幼辄以千万 元计 算,而比如一般的诈骗罪、盗窃罪、
为经济犯罪 、 产犯罪和他利性犯 罪。所以说我国罚金刑的 财
而提 出了完善 我国刑法 罚金刑的措施 。 [ 关键词] 刑 法;罚金刑 ;附加刑
[ 中图分类号] D9 4 2
[ 文献标识码] A
[ 章编 号] 10 .4 7( 0 1 30 7 .2 文 0 87 2 2 1 )0 .0 1 0 二、我 国刑法罚金刑存在 的问题 ( )罚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 ,司法人员主观性过大 一
适用 范围一般 为贪利动机 的犯罪 。同时,罚金刑在 未成年罪
抢夺罪等等都规定实行罚金刑, 可是如果 国家公务人员凭借
着其特 的身份 而实施盗窃 、诈骗 公共 财物就可 以差别对
犯 身上 以及贪 污贿赂罪 身上 的适用并不妥 当,因此,应该明 确 罚金刑 的适 用范围,那些可 以规定适用罚金刑 , 那些就不

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重构-经济犯罪加大罚金-减少刑罚

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重构-经济犯罪加大罚金-减少刑罚

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重构经济犯罪加大罚金,减少刑罚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重构经济犯罪加大罚金,减少刑罚摘要:经济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活动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所以对我国经济犯罪的刑罚进行重构有其必要性。

本文作者拟从我国目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分析入手,致力于对经济犯罪的刑罚重构提出建议。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罚重构经济犯罪是一种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因为它与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所以本文着重研究的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下的经济犯罪与刑罚重构。

一、我国经济犯罪刑罚现状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的经济犯罪也呈现出居高不下的趋势,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重,但是刑罚配置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厉而不严”。

下面将对我国目前经济犯罪的刑罚现状进行分析。

(一)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分析。

从20XX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其中属于本文所研究的经济犯罪的就有9个,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以上取消的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比例是相当的大。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对经济犯罪是限制死刑适用的。

但是目前很多学者争议的焦点却是对经济犯罪是否有必要适用死刑。

我国的刑罚配置其特点是死刑偏重、生刑畸轻,对于并非直接侵害人身权或国家安全的经济犯罪,我们更应该以预防为主。

如果仅为了预防一定的经济秩序或经济制度不被破坏,而以消灭行为人生命的死刑来惩治经济犯罪,这既不能安抚被害人的精神创伤,也不能弥补其经济上的损失,笔者认为这是两害而无一利。

在生命权的价值远远大于财产权的当下,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有失公允。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逐渐趋于人性化。

罚金刑在世界各国刑罚体系中凸现出来,判决中罚金刑的适用率也越来越高。

但罚金刑执行难却成为困扰着世界各国的问题,在我国也不例外。

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等。

解决罚金执行难的问题要从以上相关制度方面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罚金刑;裁量原则;执行难;缓刑一、问题的提出刑罚人性化是刑罚发展的主流趋向。

自由刑在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今自由刑依旧是主刑,但是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刑的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我国最新刑法中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比以前扩大很多。

1979年刑法涉及罚金的条文只有20多个,现行刑法涉及罚金刑的条文达139个之多。

①虽然罚金刑适用范围扩大了,但是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却不容乐观,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对罚金刑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只走过场。

②很多罚金得不到执行,从而使罚金刑名存实亡,刑罚威严受到严重损害。

因此,罚金刑同主刑一样,一旦判决,必须得到执行,否则法律的威严就无从谈起。

二、罚金执行难之成因分析不可否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视审判而轻视执行观念,这是导致罚金刑执行难的主观原因。

但与此同时,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罚金刑执行难的现实原因。

(一)罚金刑裁量原则的不完善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数额的根据。

我国现行刑法仅将犯罪情节作为决定罚金数额的根据,也就是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节为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的,所判处的罚金的数额就大些,反之就小一些。

但单纯以犯罪情节为裁量原则来确定罚金的数额,有很大的弊病。

③此原则是建立在贫富均衡所有被处罚人均可以缴纳罚金的基础上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很多受刑人因家庭贫穷、收入低微,无法足额缴纳罚金。

由此,脱离现实情况、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罚金裁量原则,无疑是造成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罚金刑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而言 , 在选 科 罚 金刑 的情 况 下 , 罪 罪 行 往 往 较 轻 , 用 罚 金 刑 正 犯 适 好 体 现 罪 刑 相 适 应 的刑 法 基 本 原 则 。 因 此 , 须 充 分 认 识 适 用 罚 必
其次 , 确定罚金数额 的依据不 明确 , 罚金刑数额制度 随意性较 大 。由于我 国目前尚未推行财 产状况 随卷移送 制度 , 确定被告 人 个人经济状 况的依据 只是审判人员提 审或庭审过程 中的 口供 , 据 此 确定的罚金数额是在没 有事实依 据 的基础 上形成 的。[ ] 外 4另 由于刑法规定了无限额罚金制 , 法律对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 , 完
( ) 金 刑 存 在பைடு நூலகம்的 主 要 问题 二 罚
【 关键 词】 罚金 刑 ; 陷; 行 ; 缺 执 完善


罚 金 刑 的 概 念 和 地 位
1罚金刑在制度上的缺陷 、 首先 , 罚金 刑在刑罚体 系中的地位偏低 , 司法人员对罚 金刑仍 不够重视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 为 , 罚金系附加刑 , 只能处 于附属 地位 , 能升为主刑 。而 事实上 , 不 在世界 上许多 国家 , 将罚 金刑 都 作为主刑 , 或者虽未 明文规定 , 却在事 实上作为 主刑来适 用 , 地 其
规定 , 窝赃 、 赃 罪 , 3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役 或 者 管 制 , 处 或 销 处 拘 并
者单处罚金 。究竟是并处还是 单处罚金 , 应根 据犯罪分 子所犯 罪 行的情节轻重来确定 。三是并处罚金 , 如刑法第 2 9条规定 : 担 2 承 资产评估 、 验资 、 验证 、 会计 、 审计 、 法律服 务等职责 的 中介 组织 的 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 重 的处 5年以下有期 徒刑 或 者拘役 , 并处罚 金 。在 这里 , 罚金 只能 附加 适用 , 能独 立适 用 。 不 四是单处罚金 , 国刑法凡是处罚犯罪单位的 , 我 均规定 了对单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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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罚金刑的的现状及完善一、我国罚金刑的现状立法方面1、罚金适用范围。

修订后的97刑法大幅度拓宽了罚金的适用范围,适用罚金的条文比原刑法增加了大约7倍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罚金的约有185个左右的罪名,约占全部434个罪名的42.63%,其规定遍及第二章、三章、四章、五章、六章、七章、八章、九章,涉及七大罪名,主要集中在三大类犯罪之中:一是经济犯罪;二是以贪图财利、非法占有为目的,大多数可适用罚金;三是其他轻罪,主要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我国大幅度扩大罚金刑体现了国家对于贪利性犯罪和经济犯罪有针对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给审判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给执行工作增添了新的难度。

2、罚金的适用类型。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主要有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和单科罚金制。

并科罚金制下,罚金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单独适用。

选科罚金制下,对于自由刑还是罚金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择一适用,不得同时适用。

复合罚金制下,罚金刑分为单科、并科、选科的法定复合方式。

单科罚金制下,对于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只规定罚金刑而不规定其他刑罚方法的情况,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对单位犯罪单处罚金,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可以单处罚金。

刑法分则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约有185个左右且多为必罚制。

罚金刑作为附加刑的规定不仅比较宽泛而且绝对,不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当“穷人”犯罪无力履行而无相应代替制度时,法院罚金刑的判决就相当于一纸空文,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3、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根据刑法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在具体的罚金数额的判决上,刑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而是因罪而异。

主要有三种:一是倍比罚金,指刑法明确规定以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为基础,规定一定比例的罚金数额;二是限额罚金制,指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对某种犯罪必需或者可以适用罚金,而且还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上限和下限,由法官在法定的幅度内决定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罚金的数额;三是无限额罚金制,是指在刑法中只规定对于特定犯罪可以判处罚金,但不规定罚金数额的限度,由法官在审理个案时根据量刑原则自由裁量罚金数额的制度。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罚金的法定数额,便于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实际的罚金判决,并且不会因为货币价值的变化而不断修正罚金的数额。

但是种制度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司法实践困难,法官判处罚金畸高畸低、相差甚远,不利于罚金的执行,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司法方面一方面,由于长期受我国传统重自由刑、生命刑,轻财产刑的刑罚观念的影响,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并没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罚金刑的执行进行应有监督,使之成为法律监督的盲区,目前公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习惯作法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能较好地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案件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能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但问题在于法院宣判后,公诉机关就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案件装卷,至于对法院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及被告人退赔损失的执行情况一概不理不问,那么法院是否将所收的罚金及所没收的财产已上缴国库、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是否返还被害人,检察机关就无从知晓,也更谈不上有效的监督了,使该部分的执行监督成为空白。

与已渐趋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极不相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只重视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主抓主刑的判处而忽视附加刑执行,由此导致对罚金执行力度、强度适用不准确。

判处罚金时,既不结合被告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也不考虑执行机关操作难易,所以产生“只管判决,不顾结果”的局面。

(三)执行方面刑事执行是伴随着刑罚的诞生而出现的,但是如果只有判决而没有执行,那么,不仅对于犯罪人起不到惩罚作用,而且对于法律的尊严更是一种嘲笑。

罚金刑的执行也是如此。

罚金刑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有很大的不同,不仅无申请人申请执行,而且目前我国法院又普遍存在案件多、执行硬件条件差、执行环境不令人满意的客观现状,当然也就无力顾及这些无申请执行人的罚金刑执行。

另一方面,由于罚金刑案件“执行难”现行趋势的影响,执行法官对此类案件并不“积极主动,尽心尽力”,基本的一些情况了解完成后,若无财产则草率中止执行,致使一些原本通过努力可以执行到位的案件没有执行完结。

二、我国罚金刑存在问题的成因修订后的97刑法,对于罚金刑的广泛规定,使得实践审判实践过程中大量罚金刑被运用,虽然罚金刑越来越发挥着公平与效益兼容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情况下,社会成员存在着巨大的贫富差距,很难实现刑法上的平等,这种客观现实的存在必然会对罚金刑执行产生影响,同时,由于我国罚金刑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使罚金刑面临许多困难,影响了罚金刑的刑罚效果。

从当前我国罚金刑的现状来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立法原因1、对于罚金数额处罚的规定。

在旧刑法中,罚金数额均为概括性规定,即刑法没有规定应当判处罚金的绝对或者相对数额。

法官可以根据每一个案件的时间的情况的不同从而在审判实践中决定具体的处罚金额。

在以后颁布的单行刑事法规中,罚金的数额逐渐具体化。

而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了罚金的具体数额及适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明确规定具体数额。

如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按一定的百分比确定。

如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要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三是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按一定得倍数确定。

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四是不规定罚金具体数额。

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对罚金数额作了具体规定的情况下,罚金数额有着明确的下限和上限,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具体的罚金数额,超出或是不足都是违法的。

刑法明确规定罚金数额的具体性,可以方便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具体适用罚金刑,减少适用罚金刑中的不严谨性和不严肃性。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面积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显著不平衡,有着天壤之别,人民生活的状况也是大相径庭。

刑罚机械的规定罚金的数额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只会导致判决罚金和实际执行罚金的不相符,而且罚金数额的浮动巨大,也容易导致“权钱交易”和司法腐败等问题的产生。

2、对于适用罚金刑强制性的规定。

罚金刑适用的强制性哟“必处”和“得处”之分。

所谓必处,是指法官在判决时应当无条件地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

在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的条款中就是指必处罚金:所谓得处,是指法官判决时可以酌情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

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必处罚金的条款在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中占了绝对的的主导地位。

修订后的刑法无论是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还是关于适用罚金刑强制性的规定。

除了意在增强罚金刑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外,还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实际上确实达到了这一目的。

然而,这些规定的最直接的结果是要求法官不顾具体案件中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不顾能否达到判处罚金刑的目的,盲目、机械地判处罚金刑。

这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严肃性,而且也影响了罚金刑真正效能的发挥。

3、对于确定罚金数额依据的规定。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成为法官确定罚金数额的唯一法律依据。

然而,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虽然有其形式上看似合理的地方,对于同一种类型的犯罪,处以相同的数额的罚金作为惩罚,似乎对于每一个犯罪人都是平等的,但是罚金刑可能导致实质的不平等。

每一个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存在差异,对于一掷千金的大款来说,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微不足道,无关紧要,而相当于家境困难的穷人,同样数额的罚金可能足以使其家破人亡,妻离子散,造成永远都无法还清的一笔沉重之债,从而产生效果上的不平等。

鉴于此,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罚金刑适用应充分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其经济能力。

、司法原因强制1、审判人员执法不严。

罚金刑作为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表明罚金缴纳后要入国库,作为国家的国库收入。

但是,作为国家强制力代表者的法官却没有从思想上重视罚金刑,保证罚金刑准确适用。

从审判实践来看,确有一些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案件,因为由于是异地作案,流窜作案,判处罚金刑后执行困难而没有判处罚金刑。

已经判了罚金刑的,有的犯罪人有能力缴纳而想方设法逃避,加之执行机关、执行程序、执行费用不明确,导致罚金刑得不到执行。

而且1997年修订的刑法大幅度的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并制成为罚金适用的主要方式,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法官很难想象在旧刑法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新刑法下,促成了罚金刑的适用率急剧上升,从而使罚金执行案件激增,给执行阶段造成重压。

相当一部分犯罪人根本无能力缴纳罚金,而审判机关为了避免空罚只好不判。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内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一定得经济基础而存在。

罚金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财产权利为内容的刑罚执行方法,这就决定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和罚金数额与普通大众人民的财产状况密切相关。

要使罚金刑这种刑罚方法真正发挥其应用的刑罚功效,前提条件是被判处罚金刑的人有财产权利可供罚金刑的适用。

如果被判处罚金刑的人根本无财产权利可供剥夺,那么结果只能是判处了罚金刑也不可避免的成为一纸空文。

我国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综合力量大为增加,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改善。

但是,另一方面普遍的物质生活水平还很低,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才是刚刚解决了温饱问题,距离富裕还相差甚远,而且各地区发展也不平衡,就算是同一地区的人们,贫富相差悬殊也是不争的事实。

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论是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还是罚金数额都不能和发达国家相提并论。

2、检察人员监督不足。

作为监管部门的检察机关,由于我国刑诉法中并未规定对于罚金刑执行监督的具体秩序和规范,造成检察机关难以监督,监督手段单一,除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一种形式外,便无其他举措监督罚金刑执行,而且许多检查人员因为害怕麻烦,为了省事更是高挂“免战牌”,对于法院判处罚金的案件不闻不问,更别说督促。

、执行原因1、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缴纳不了罚金是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适用罚金刑的犯罪中除经济犯罪之外,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的被告人主要是由农民、外来务工人员,青少年为主,此类犯罪主体本身经济状况就特别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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