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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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罚金刑的完善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逐渐趋于人性化。罚金刑在世界各国刑罚体系中凸现出来,判决中罚金刑的适用率也越来越高。但罚金刑执行难却成为困扰着世界各国的问题,在我国也不例外。造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等。解决罚金执行难的问题要从以上相关制度方面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罚金刑;裁量原则;执行难;缓刑

一、问题的提出

刑罚人性化是刑罚发展的主流趋向。自由刑在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今自由刑依旧是主刑,但是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刑的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最新刑法中的罚金刑的适用范围相比以前扩大很多。1979年刑法涉及罚金的条文只有20多个,现行刑法涉及罚金刑的条文达139个之多。①虽然罚金刑适用范围扩大了,但是我国罚金刑的执行却不容乐观,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对罚金刑移送执行机关执行只走过场。②很多罚金得不到执行,从而使罚金刑名存实亡,刑罚威严受到严重损害。因此,罚金刑同主刑一样,一旦判决,必须得到执行,否则法律的威严就无从谈起。

二、罚金执行难之成因分析

不可否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视审判而轻视执行观念,这是导致罚金刑执行难的主观原因。但与此同时,罚金刑裁量原则、罚金缓刑制度、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以及罚金易科制度的不完善是当前罚金刑执行难的现实原因。

(一)罚金刑裁量原则的不完善

罚金刑的裁量原则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数额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仅将犯罪情节作为决定罚金数额的根据,也就是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以及其他情节为依据,犯罪情节严重的,所判处的罚金的数额就大些,反之就小一些。但单纯以犯罪情节为裁量原则来确定罚金的数额,有很大的弊病。

③此原则是建立在贫富均衡所有被处罚人均可以缴纳罚金的基础上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很多受刑人因家庭贫穷、收入低微,无法足额缴纳罚金。由此,脱离现实情况、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罚金裁量原则,无疑是造成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二)犯罪人不配合执行

罚金刑的执行不仅需要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良好,而且还需要犯罪人的积极配合。造成罚金执行难的原因除了是犯罪人经济困难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犯罪人不配合执行。有些犯罪人及其家属往往在判决前想尽一切办法隐藏可供执行的财

产,等到法院作出罚金判决之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们无法控制犯罪人,但是可以运用制度保障罚金刑执行。诸如在侦查阶段在可能判处罚金时就先行扣押、查封、冻结嫌疑人的财产等。这样就能防止犯罪人及其家属在判决前想尽一切办法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逃脱法律制裁。

(三)罚金刑适用机制和执行制度的不完善

1997年刑法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具体言之,分则中罚金刑的条文由1979年刑法20个条文增至139个;罚金刑适用范围的扩大以及必并制的普遍适用,使得罚金适用率空前增长。但是除了增加规定了“随时追缴制”,新刑法在罚金刑的执行难的问题上仍然没有改进。西方国家采取了很多有效的的罚金刑执行制度来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如罚金缓刑制、罚金易科制等。在笔者看来,这些制度的存在对解决罚金刑执行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以改革与完善我国罚金刑之执行制度。

三、我国罚金刑制度改革与完善之方案

罚金刑本身对于人类进步的社会来说是一个好的刑种。但是由于罚金刑的裁量原则、适用机制以及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罚金刑执行难。笔者认为,要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改革和完善罚金刑的裁量原则、适用机制以及制度。

(一)有利于执行罚金刑的裁量原则

罚金刑剥夺的是财产权益,这就决定了在适用罚金刑时不能只考虑定罪,而不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否则,罚金的判处就脱离了实际,无法得到执行。为了使罚金刑发挥出其作为刑罚的作用,应当确立“以犯罪情节为主,适当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罚金裁量原则。在法官决定罚金的数量时,首先依照犯罪情节裁量,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对于经济状况良好的犯罪人,应判处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的罚金;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犯罪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尽量不判罚金或者少判罚金。而在法律规定为必并科时,因法官无自由裁量权,所以必须判处罚金,但是可以配合缓刑制度、易科制度等解决执行难问题。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这一规定提到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对于罚金刑裁量原则有补充作用,对于实践中罚金刑的有效执行起到了部分作用。但这条司法解释已经超出了刑法规定范围,有立法之嫌。在笔者看来,应当通过立法途径确立“以犯罪情节为主,兼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的罚金刑裁量原则,而不能单独通过司法解释越权规定新的罚金刑裁量制度。

(二)设立罚金刑执行保障制度

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判决前隐藏财产,在侦查、起诉时,凡是认为案件可能被判处罚金时,相应机关应当展开对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并予

以适当控制,以保证判决的罚金刑的执行。建议设立以下制度:

1.设立财产状况调查制度和随案移送制度。在刑事侦查和诉讼进程中,如果案件可能被判处罚金,就应当调查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并随案卷移送至人民法院。这样一来,法院确定罚金数额的时候已经知晓犯罪人的财产状况,判决具体数额时就不会无的放矢。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判罚太重,犯罪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产罚金。

2.建立侦查、起诉前的财产扣押、冻结或查封制度。在调查可能判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后,应当先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如扣押、冻结、查封措施,这样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隐匿或者挥霍财产,使罚金刑的执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三)完善罚金刑适用机制与执行制度

1.减少必并罚金制的立法模式。必并科的罚金制指的是在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必须同时判处罚金。必并制一般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单位犯罪和经济犯罪,这能够促进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但是必并罚金制也存在不足,法官在判决时没有是否判处罚金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是在犯罪人的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法官也必须判处一定罚金,这么一来实际上罚金不能得到执行。从这一点来看,采用必并罚金制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宜,而应当尽量采取可选择性的得并科制。这样,司法工作人员在量刑时就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根据犯罪人的经济情况决定是否判处罚金,以免罚金刑流于形式而有损法律的威严。

2.设立罚金刑的缓刑制度。一般自由刑的缓刑,对于被宣告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暂缓刑罚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事由,则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罚金刑缓刑的实质是缓刑制度和罚金刑的结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事由,则不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一种刑罚制度。罚金刑缓刑制度结合了缓刑制度与罚金刑制度的优点,体现了刑罚人性化的发展趋势,因而为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所推崇。日本、意大利、葡萄牙、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国家的刑法典均有罚金刑缓刑的规定。

3.增设罚金易科制度。对于不可抗逆的因素而不能缴纳罚金的犯罪人,可以采用罚金刑易科制度,作为罚金刑未能执行的救济手段,以维护刑罚的威严。所谓罚金易科制度,是指在犯罪人出现不可抗逆原因而不能缴纳罚金的情况下,以其他方法如自由刑、劳役、公益劳动等代替罚金刑的制度。对于罚金刑易科,外国刑法中有以下可以借鉴的形式:一是罚金刑易科剥夺自由刑。即被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可易用自由刑代替罚金的缴纳。二是罚金易科劳役。即被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则易科劳役以代替罚金的缴纳。三是易科公益劳动。即被犯罪人不能缴纳罚金时,则易科公益劳动以代替罚金的缴纳。四是易科训诫,即以训诫代替缴纳罚金。五是易科民事拘禁。④国外的实践证明,罚金刑易科制度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根据犯罪人不缴纳罚金的不同原因给予不同的易科措施。具体言之,对于那些故意不配合罚金刑执行的,采用易科自由刑。对于经济状况不好无力缴纳罚金或者只能部分缴纳罚金的犯罪人,对其可以考虑易科公益劳动。⑤心理学研究表明,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对于恶意隐匿、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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