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焦点解析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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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婚姻法解释(jiěshì)三全文及解读(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shěngpàn)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qīn zǐ jiàn dìnɡ)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年或者不能独立(dúlì)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解释对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注意性规定。

虽然婚姻法在此之前已经有规定,但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子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起诉到法院,很多时候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

而该条解释明确了女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生产管理的收益包括孳息和因经营管理而得的收益。

其实,自然增值不应视为收益。

而是个人财产的原来的状态,只是其交换价格的增加,如房价上涨、股票价格上涨、股东权益的增加。

而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指国债的利息、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单纯出租的租金、牛羊在没有经过夫妻共同饲养管理时的产子等。

但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一方房屋进行经营的收益、对牛养进行饲养后产出的子、对土地进行耕种而收获的作物等系劳动和生产经营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jiānhù)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十八条;《民通意见》第20条在婚姻家庭中的具体运用。

即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时,其他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

婚姻法专题讲座提纲

婚姻法专题讲座提纲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武洪亮一、离婚概述(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三)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A协议离婚的程序协议离婚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

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B协议离婚的优点:时间短、费用低、压力小;协议离婚的缺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可能会隐藏有后患;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C协议离婚常见的问题:(1)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扶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样的约定,在财产问题上漏洞较大。

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是,既然财产分割已经完毕,说明财产已没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最后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2024版《婚姻法》精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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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精美课件目录•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与社会热点问题探讨01婚姻法概述婚姻法的定义与作用婚姻法的定义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婚姻法的作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进步。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应当特别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古代的婚姻法多以习惯法形式存在,具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和男尊女卑的观念。

古代婚姻法近现代婚姻法当代婚姻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权运动的兴起,近现代婚姻法逐渐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

当代婚姻法在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

030201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02结婚制度结婚条件与程序结婚条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

结婚程序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涉外婚姻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需遵守我国法律并办理相关手续。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因胁迫结婚或结婚登记时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可申请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后果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同居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后果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不同,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03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指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解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三)婚前财产 (四)夫妻个人财产 (五)夫妻约定财产 (六)夫妻共同财产
(七)父母子女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二者的区别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 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区别: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 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 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具体原 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法定婚龄的。
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

我国古代社会的礼与法,以维护大家庭为宗旨之一,所采取的主要方式便是保持家庭 财产的整体、完整。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 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 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在1950年婚姻法之前,中国人虽然一般地形式上 是夫妻共有全部家庭财产,但事实上,往往是夫方单独所有和单独处理家庭财产,妻方无 权过问或很少权利过问的现状 。
二、婚姻法相关概念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1)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

婚姻法必考知识点总结婚姻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对于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来说都是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之一。

下面将就婚姻法必考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于在备考过程中能更好地进行复习和提升。

一、婚姻的基本原则1. 自愿结婚原则自愿结婚是指婚姻需要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强迫、买卖、包办婚姻。

2. 禁止一夫多妻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夫多妻。

3. 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4. 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原则婚姻法强调保护妇女和家庭的特殊地位,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 家庭成员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应该平等相待。

二、婚姻的形式1. 婚姻登记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成立婚姻关系。

2. 自愿原则婚姻登记应当是男女双方自愿决定,不得有强迫、欺骗的情形。

3. 同等地位原则男女双方参加婚姻登记时,应当是平等地位,没有一方受到歧视。

三、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1. 夫妻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订立夫妻协议,约定夫妻财产的处理、家庭生活等事项。

2. 家庭暴力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进行家庭暴力,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3. 财产的处理夫妻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但也可以依法约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

4. 抚养子女夫妻一方离婚后,应当确定抚养子女的具体事项,包括抚养费、监护权等。

四、离婚1. 离婚的原因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七种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丧失、分居两年等情形。

2. 离婚程序离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提起离婚诉讼、审理、判决等程序。

3.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依法协商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

但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五、再婚1. 离婚后再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2. 丧偶再婚丧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再婚,但必须符合再婚的条件和程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重点解读一、删除“因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疾病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民法典》出台前,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有四类情况:1.重婚;2.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3.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将以此为由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删除。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父母为子女全资购买的房屋,区分婚前购买婚后购买结果不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成年子女也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原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出台后,父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必要证据,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Ps:成年子女只能提起确认而不能请求否认亲子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三共计54条,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有关离婚的规定1.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协议的效力,避免了离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家庭共同生活期间所得为基础,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采取平等、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3.关于债务清偿的规定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债务清偿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事项,应当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未清偿的债务应由原债务人承担。

同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清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抚养子女的规定1.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

同时,对于子女的教育、医疗等特殊需要,应当酌情增加抚养费。

2.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司法解释三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原则,由父母共同行使。

对于不能共同行使的情况,应当由一方行使,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实际需要。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

婚姻法解释三解读(中文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条文解释现行《婚姻法》经2001年修改后,同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过两次司法解释。

经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22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纠纷案件相对集中于婚前贷款买房、亲子鉴定等无明确法律规定的领域。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2日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已于8月13日正式实施。

自2022年11月15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婚姻法解释三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出台至今,更是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尤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触及了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热议。

现就该司法解释作如下解读:1、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除《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重婚等婚姻无效的情形以外,不支持以其他理由申请婚姻无效请求;以结婚登记中程序存在瑕疵提起主张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也即,只有在实质和形式要件都欠缺时婚姻关系才可能被确认无效。

2、不同意亲子鉴定一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将导致法院根据另一方提出的初步合理证据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也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和对法定扶养人承担较多的一方需要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用,而另一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分割财产。

该条意义在于,让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能在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再是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Life is like sailing on the sea in the dark. Only a lighthouse can find its w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结婚以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写的也是自己子女的名字,这种情况是属于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该套房产了。

所以,不见得婚后购买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有房产了。

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

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

分述如下:(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024年婚姻法课件

2024年婚姻法课件

婚姻法课件一、引言婚姻法是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旨在介绍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与终止等方面的内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婚姻法的基本概念1.婚姻: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

2.夫妻:夫妻是指依法确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

3.家庭:家庭是由夫妻、父母、子女等亲属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亲属: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收养等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力干涉。

2.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互为唯一的配偶。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婚姻的成立1.结婚条件:结婚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

法定条件包括年龄、健康、单身等;约定条件包括双方自愿、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等。

2.结婚程序: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3.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4.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原因,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的婚姻。

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五、婚姻的终止1.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2.离婚条件:离婚条件包括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

离婚应当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3.离婚程序:离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环节。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

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

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课件

2024/1/30
9
离婚制度及财产分割规定
离婚自由原则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 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制度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 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
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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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202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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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全新婚姻法培训 课件
2024/1/30
1
目 录
2024/1/30
•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 新婚姻法主要内容解读 • 实际应用中注意事项与案例分析 • 涉及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 培训总结与展望
2
CHAPTER 01
婚姻法概述与背景
2024/1/30
3
婚姻法定义及目的
婚姻法定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规定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 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 议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 权益。
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尊重和 执行法院的判决结果,积极履
行法律义务。
21
CHAPTER 05
培训总结与展望
2024/1/30
22
本次培训重点内容回顾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 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编辑本段制定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解读: ❖本条解决了父母未离婚情形下小孩抚养权请求权的问题,同时,本条解决了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如在校大学生)的抚养
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 费用问题.
【解读】其实人们在争议房子到底归谁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
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但 或经营性收益,则为婚后的共同财产。
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 年至 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 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势,而“房子”“老子”“车子”“票子”“孩子”等焦点问题成为这类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读】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 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偶一定补偿但,而这且还个要考约虑房定产升实值利际益,在这才中是最国大亮的点,具恰恰体证明国老婆情和老下公一,样,很都可难以是发房东挥。 作用。因为 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 ”第九条并非否认男方的生育权,但在理论上明确了一个问题,即“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绝对权、支配权,而不是身份权”。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已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 解作读为: 人 ❖1民、法如院果处双理方离协婚议案离件婚的未依成据,。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 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那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 离婚时该归谁? 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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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座ppt课件•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则•结婚条件与程序•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离婚条件与程序•家庭暴力与保护措施•涉外及港澳台地区婚姻法律问题目录contents01婚姻法基本概念与原则03婚姻法的性质具有私法属性,但受公法调整。

01婚姻法的定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02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婚姻法定义及调整对象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原则禁止重婚,维护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特别关注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权益保护。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关系与家庭制度亲属关系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家庭制度包括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等方面的规定。

亲属关系与家庭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地位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涉外及港澳台地区适用规定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港澳台地区婚姻的法律适用参照涉外婚姻处理,同时考虑港澳台地区的特殊情况。

涉外及港澳台地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02结婚条件与程序法定结婚年龄及禁止性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禁止性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结婚登记流程与要求结婚登记流程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结婚登记要求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提交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材料;提供近期合影照片;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情形无效婚姻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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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涉外婚姻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需遵守我国法律及相关 规定。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重婚者禁止再次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 结婚。
婚姻的效力与无效婚姻
有效婚姻
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登记 的婚姻为有效婚姻。
无效婚姻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 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 形下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修订亮点介绍
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 减少轻率离婚现象,维护婚姻稳定。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防止债务纠 纷。
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加大对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力度,惩治 过错方。
强化家庭教育责任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家庭和 谐。
新婚姻法实施中的问题与争议
离婚冷静期实施效果
是否真正减少了轻率离婚现象,是否给当事 人带来不便。
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指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和习俗传统, 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岳父母对女婿有一定的帮助和照顾义务,女婿对岳父母也有一定的尊重和赡 养义务。
04
离婚制度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或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 妻感情破裂,如重婚、家庭暴力、虐 待、遗弃等。
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
01
02
03
古代婚姻法
以家族为本位,注重家族 利益,婚姻多由父母包办。
近现代婚姻法
逐渐强调个人意愿和自由 选择,注重保护个人权益。
当代婚姻法
更加注重婚姻自由、男女 平等和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同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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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做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

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

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

因此,收集整理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一:“房子”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

本次司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条款】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

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

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

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

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议。

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产证加名字?有用【案例】小言(男)结婚,他的父母出资购房,而办房产证时女友要求加上名字。

小言很苦恼,如此一来房产究竟算谁的?【解读】第七条规定得很明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即视为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

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至于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给予配偶补偿,要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案例】小邱(女)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丈夫共同按揭还贷。

两年后,小邱离婚,房屋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又归谁?【解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是热点。

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一般从物权原则的角度解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次第十条也对按揭房的判决标准进行了明晰,如夫妻共同还贷了5万元,那离婚时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结婚多年,个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案例】2003年,李某(男)为与古某(女)结婚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协商离婚。

李某担心,自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结婚8年,会变为共同财产。

【解读】早在2001年,“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就已作废。

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变化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二:“孩子”生不生孩子,到底由谁说了算?亲子鉴定近来越来越火爆,如果一方坚持拒绝做,另一方怎么办?【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男方生育权也受保护【案例】小何(男)和小吕(女)结婚5年,小吕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怀孕并决定堕胎,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

几天后,小吕自己到医院堕胎。

小何认为该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导致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解读】第九条实际上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

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这一点。

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但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中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

因此,这次司法解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案例】小李(女)与同事小雷(男)同居怀孕后,小雷不肯要孩子,双方为此不断争吵,最后小雷表态结束感情。

但小李坚持生下了女儿美美,由于生活艰难,找到雷家人却遭辱骂。

小李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推定美美与小雷之间是父女关系,判令小雷支付抚养费。

【解读】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抚养费官司也多。

一方若不配合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确立要冒很大风险。

现在根据第二条,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例如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双方在哪个时间区间内同居或存在两性关系等,再结合小孩的出生日期等,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确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

以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个案进行批复,总指导方针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应该说,原来的规定与做法过去的确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作用,但随着时代变化,现实是如今男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被迫抚养别人的子女,或者明明是自己的子女却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相认。

新的条款更为科学,而且保障了子女利益,根据新条款的精神,子女仍然可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三:“弱者”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

【条款】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案例】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小刘,近期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

沮丧的她,既想再努力挽救婚姻,又想同时在不以婚姻破裂为代价的基础上要求共同财产分割。

【解读】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双方未离婚而只分割财产的情况,一般不予处理,新司法解释有了突破。

从起诉离婚到判决,短则半年,长则要一年,掌控财产的一方若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弱势一方往往无能为力。

新的司法解释将改变这一状况,只要一方有对方在转移、隐匿等财产的证据,就能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新规定无疑更人性化,也保障了弱势一方在特殊情况下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近日,针对该司法解释的起草理念、利益衡量、农村女性权益保护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

【家庭结构】男强女弱现状如何应对?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

在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

《解释》是否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从媒体反馈的情况来看,有些民众对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有人认为该解释对弱势群体的女方保护不力。

其实,最高法历来十分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比如第11条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28条关于夫妻一方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也是专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宗旨而制定的。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不但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比如有关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

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

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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