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焦点解析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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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2001年修订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在2001年、2003年之后做出的第三次司法解释。此次解释共19条,公布后热议不断至今。

尤其是关于“婚前贷款买房、‘啃老房产’归个人”的规定,让“失落的丈母娘”顿

成网络热词,甚至有网友质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偏向弱者”。

事实上,司法解释应毫无疑问地选择理性,以对解决实际纠纷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也决非治愈婚姻家庭纠纷的药方,回归真爱才是真谛。而就在媒体和网友纷纷解读的当下,一些所谓“解读”有片面成分,甚至误读现象。因此,收集整理了来自上海法院、高校以及曾经参与《婚姻法解释(三)》草案全国意见征询的律师,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一:“房子”

一个客观现象是,“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中,直

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

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

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谁家出资多,谁房子份额占得多

【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

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

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

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

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最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议。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产证加名字?有用

【案例】小言(男)结婚,他的父母出资购房,而办房产证时女友要求加上名字。小言很苦恼,如此一来房产究竟算谁的?

【解读】第七条规定得很明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即视为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至于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给予配偶补偿,要按出资比例分割房屋增值

【案例】小邱(女)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丈夫共同按揭还贷。两年后,小邱离婚,房屋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又归谁?

【解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是热点。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一般从物权原则的角度解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次第十条也对按揭房的判决标准进行了明晰,如夫妻共同还贷了5万元,那离婚时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结婚多年,个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

【案例】2003年,李某(男)为与古某(女)结婚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协商离婚。李某担心,自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结婚8年,会变为共同财产。

【解读】早在2001年,“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就已作废。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变化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二:“孩子”

生不生孩子,到底由谁说了算?亲子鉴定近来越来越火爆,如果一方坚持拒绝做,另一方怎么办?

【条款】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条款】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男方生育权也受保护

【案例】小何(男)和小吕(女)结婚5年,小吕一直不想要孩子,后怀孕并决定堕胎,遭到丈夫的强烈反对。几天后,小吕自己到医院堕胎。小何认为该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导致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解读】第九条实际上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这一点。

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如果不顾男方反对,擅自“中止妊娠”,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因此,这次司法解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案例】小李(女)与同事小雷(男)同居怀孕后,小雷不肯要孩子,双方为此不断争吵,最后小雷表态结束感情。但小李坚持生下了女儿美美,由于生活艰难,找到雷家人却遭辱骂。小李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推定美美与小雷之间是父女关系,判令小雷支付抚养费。

【解读】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涉及到的抚养费官司也多。一方若不配合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确立要冒很大风险。现在根据第二条,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例如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双方在哪个时间区间内同居或存在两性关系等,再结合小孩的出生日期等,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确立,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

以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个案进行批复,总指导方针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应该说,原来的规定与做法过去的确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作用,但随着时代变化,现实是如今男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被迫抚养别人的子女,或者明明是自己的子女却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相认。新的条款更为科学,而且保障了子女利益,根据新条款的精神,子女仍然可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焦点三:“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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