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与主要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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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与主要构件

近年来,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论述,渐成法学界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多次反复强调“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确保司法公正”,充分表明了司法界高层关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对维护司法公正重要性的认知程度。那末,何为现代司法理念?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却又是我们必须认真审视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构件的分析入手,试图对此进行解读。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探究

(一)关于“理念”与“司法理念”的一般涵义

在谈及司法理念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对“理念”一词作必要的了解。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说,理念是事物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观念,是主体对特定现象的性质,内在精神、方法、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其一,它是存在于事物内部的道理、原理和精神;其二,它是被理解和认识的某种客观实在;其三,它是对某种特定目标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囿于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程度的限制,理念有时可能是对对象合乎规律和目的的理解,有时也可能是对对象歪曲和错误的理解。学者范愉从法社会学角度指出理念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理念具有客观基础,是由社会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先天和超验的东西。理念通常都是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的,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其次,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能够通过外在表现形式和活动得以反映和验证。再次,理念是发展的,而不是静止和永恒不变的。最后,理念是相对的和多元的,而非绝对的和单一的 [1]。笔者认为,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理念”就是指原理和信念,它是人们对某一特定的社会现象或社会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并由此反作用

于该特定现象和制度本身的价值观念。如我们所熟知的政治领域的“执政理念”,经济领域的“经营理念”等等。

将“理念”一词引进司法领域来广泛谈及,虽然是近年来的事,但其存在于司法裁判的客观活动之中,则是由来已久,可谓与司法活动相生相伴。与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相适应,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公开维护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随后长达2000多年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专制统治时期,最高司法权行政权集于皇帝一身,“司法只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环”[2],司法从无独立的价值可言。在司法活动中,普遍崇尚着“权力本位(官本位)”、为民作主的“清官理念”,从而将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嵌入了国人的灵魂,时至今日,余毒尤存。故而,笔者认为,司法理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地演变和渐进的,它是有关司法的本质特征、精神实质的认识和观念的组合,是存在于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司法组织和司法过程三者之中的内在价值和灵魂。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从主观上来看,它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司法之价值观念的认识和认同;二是在客观上它是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中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这种思想一经渗透进司法,与之相互交融,即形成了司法理念。司法理念对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功能,司法理念是否文明、科学,对司法工作影响巨大。

(二)现代司法理念基本特征

所谓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司法理念的高级形态,特指主体在认识和运用司法客观规律,以改造法律世界的过程中凝聚而成的,代表正义、文明、进步与科学的司法态度、司法观念、精神、价值的总和,是符合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要求的文明司法理念。其基本特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在本体论上,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客观规律与司法主观意识的统一,反映了主客观的一致性。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纠纷加以解决的活动。它由三个基本元素构成:一是它以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为对象,司法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二是纠纷的解决是以代表国家的法官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居中裁决的;三是它以生效的法律为尺度行使裁判权[3]。司法权与立法和行政部门权力运行相比,“司法部门既无强制性,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4],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对争议双方是非曲直以法律和法理为标准进行判断的过程。要确保司法正义,必须要求司法权运作时不偏向争讼中的任何一方,以中立的立场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和抗辩主张,因此,司法中立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司法独立、平等对待等等应当是公正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而这些规律恰恰被人们关于现代司法的认识所涵盖。现代司法理念正是人们对公正司法客观规律探索认识的结果。

2、在司法目标定位上,现代司法理念是价值选择和规范逻辑的重合。既体现了实然法的要求,又符合了应然法的价值目标,做到了规范与价值的融合。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否则就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制度”[5]。司法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根本上是通过使法律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转变的运作过程,它一方面包含着公民个体的追求价值,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国家、集体和社会的追求价值。因此,司法有时在两者价值不可调和情况下,不得不作出适当的选择。例如,在保障个体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在司法效率与结果公正之间,以及在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现代司法理念正是反映了人类对于诸如此类价值取向上共同思考和追求。

3、在发展史上,是历史积淀与时代精神的协调。

世界司法的发展史表明,司法的体系和模式绝不是唯一和一成不变的。各国司法都处在不断地追寻、不断地改革与发展完善之中,各大法系之间也正在走向相互借鉴和彼此融合。正如法是在于继承中发展一样,现代的司法理念也是在对传统的司法理念中所折射出的司法一般价值规则以及人类优秀司法成果的汲取和承继中发展而来的,这其中既包含有对外来民族之优秀司法理念的借鉴,也包含有对本民族传统司法中的精华的汲取,是对新旧司法理念冲突价值整合的结果。现代司法理念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规律性和普遍性。现代司法理念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概念,而绝非是静止的和永恒不变的。它始终伴随着历史前进的脚步,而不断被注入时代发展的崭新的内容。

二、现代司法理念主要构件及其内涵剖析

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系列理念、思想和精神原则的汇集,笔者认为,其主要由如下基本构件整合而成:

1、公平正义的理念。区别于专制社会下司法的专横与偏私,现代司法首先推崇的公平与正义的理念。正如培根名言所云“犯罪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给污染了,因此不公正的裁判比十次的犯罪为祸尤烈。”可见,公正对于司法何等重要,它是人们建立法治信仰的基础。舍此,司法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作为社会各种纠纷裁判者和终结者,司法工作者自从事司法职业的第一天起,就要牢牢地把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植入心中,并贯穿全部司法活动的始终。然而,正如认识论中只存在相对真理一样,绝对的公正也是不存在。把司法公正问题绝对化,要求对每一起案由相同个案的裁判都如出一辙,把法官们变成输入了统一程序的电脑,不仅不现实,也抹杀林林总总个案案情本身的差异,实际上导致了对情形迥异、情节千差万别的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因此,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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