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与主要构件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司法理念的概念与特征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它对司法工作的方向、目标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理念的定义•司法理念是法治社会中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是司法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和精神追求。
•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体系,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追求。
司法理念的特征1.公正性: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偏不倚,不受任何歧视和偏见的影响,依法公正裁判。
2.公平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公开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活动透明、公开,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4.高效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尊重人权:司法理念要求司法工作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法治原则:司法理念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7.独立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自主行使审判权。
8.尊重事实:司法理念要求从事实出发,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的真相,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理念的意义•司法理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机关的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理念的落实可以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
司法理念的实践•司法机关应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推动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符合司法理念的要求。
•司法机关应积极与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理念的认知和理解。
总结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追求,它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浅谈现代司法理念之我见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类社会法律文化的精华,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也有学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南和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基础,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还有学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
据此,可以看出现代司法理念融合了人们对司法价值的重要追求,其基本含义是人们对司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和整体把握,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是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观。
司法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充实。
当前用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引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践行法治、公正,促进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理念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更重要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
庭长的“指导意见”已成顽疾。
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地一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执行法官明知该申请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权限未到期(行政处罚相对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有一定期限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就以某一上级机关首长之指示为由予以受理立案,并交付执行,这种司法行为就很难说不是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具体表现!由此可见承办该案的法官很难做到依法审判,亦未必谈得上依法执行,这又何谈公正司法。
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其指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准则,以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的法治理念。
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追求,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
司法公正具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的含义:1、实体公正实体公正就是要公正裁判。
最新-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 精品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制度1论文提纲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现代司法理念就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依法治国条件下需要确立的司法理念,它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和司法职业化等。
现代司法理念是法律职业者的灵魂。
二、现代司法理念对法官的要求法官作为主要的法律职业者,不仅本人应成为现代司法理念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实践者,而且还负有通过自己的审判实践活动,在全社会培养和树立现代司法理念,让现代司法理念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获得完整清晰的认知的重要使命。
现代司法理念对法官的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社会阅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官应当品行端正,精通法律,驾驭庭审能力强。
社会阅历丰富。
三、现行法官制度的缺陷法官素质的高低取决于法官制度。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官制度一直是行政制度的附庸,从来没有过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制度,从而导致法官素质偏低化、法官成分复杂化、法官管理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
法官制度在很多方面不能适应依法治国形势发展的需要,甚至已经成为制约实现现代司法理念的瓶颈制度。
在现行的法官制度下,法官的职业特点得不到体现,法官的职业地位得不到尊重,法官的社会评价得不到提升,而法官大量繁重的工作任务与其相对低下的福利待遇,使得法官职业不再成为吸引优秀青年的首选职业。
因此,在缺乏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的前提下,贯彻现代司法理念只能成为空谈。
四、现代法官制度的构建按照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应以培养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目标,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
,因此,必须从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执政兴国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现代法官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是理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体制,二是提高法官任职门槛,三是修改法官的任免程序,四是改进法院财政管理体制,五是改革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六是建立法官终身制和高薪制。
现代司法的概念
现代司法的概念现代司法是指在现代社会中,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一种制度和实践方式。
它是由法律规范、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等要素构成的,旨在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稳定与公正。
现代司法的概念与传统司法相比,强调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依法办案,追求公正、透明和权威。
首先,现代司法的核心价值观是依法办案。
依法办案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意味着司法决策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审判人员必须尊重和执行法律。
现代司法通过设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和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来实现对法律的有效实施。
司法机构负责依法审理和判决案件,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
其次,现代司法追求公正与透明。
现代司法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得到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在司法程序和证据审查中享有公正的权益。
现代司法注重证据的充分审查和合法取证,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正和透明是现代司法系统的基本准则,它们通过公开审理、公布判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抗辩权等方式来实现。
再者,现代司法追求权威与效率。
现代司法制度要求司法决策具有权威性,即司法机关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并能得到其他行政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的遵守。
现代司法还强调效率,即司法程序的简洁、明确和快速,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现代社会对司法追求效率的要求日益增加,司法改革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司法滞后和拖延。
另外,现代司法强调司法社会化。
现代司法不仅仅局限于法院或司法机构,还将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纳入到司法过程中。
司法社会化意味着社会公众可以参与到立法、司法监督和法律宣传教育中。
现代司法认识到,司法的公信力和正义感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监督,司法制度需要建立在公众信任和参与的基础上。
总之,现代司法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追求公正、透明、权威和效率的司法实践方式。
它通过依法办案、追求公正和透明、维护司法权威和效率、以及司法社会化等方式来实现对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公正维护。
现代司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一、法治理念
•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法治理念,依法审判、全面贯彻执行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保障,应当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二、公正司法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
•人民法院要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做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增强人民群众信心的基础
三、司法为民
•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的司法家园,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人民法院要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司法为民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
四、智慧司法
•智慧司法是人民法院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要求
•人民法院要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推动智慧司法的发展
•智慧司法能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和便民化以上是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的相关内容,包括法治理念、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和智慧司法。
这些理念是人民法院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并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这些理念,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
现代司法理念体系一、引言现代司法理念体系是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它以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精神为核心,通过一系列的司法理念,指导着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
二、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内容1.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保证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或检察官可以独断专行,他们必须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2.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要求。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和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做到公正无私、平等对待。
同时,司法公正也包括裁判结果的公正,即裁判结果应当符合法律和事实,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3. 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通过司法公开,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4. 当事人平等当事人平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基本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待当事人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当事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其平等参与和陈述意见的权利。
5. 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程序正义不仅可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还可以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的意义现代司法理念体系对于构建法治社会、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价值观,提高司法水平和质量;其次,它可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后,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形态及功能探析
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形态及功能探析【论文提要】现代司法理念是关于现代司法的功能性质、构造模式及其运行规律的系统理性认识,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与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是关于司法现代化的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及价值论的有机结合,体现一种方法、一种态度、一种思想,其主要内容形态包括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权威五个方面,它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具有外化、预测、导引、进化四个方面的功能,全文共7300字。
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主题词,无论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都处于前所未有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与嬗变之中,司法作为一种调整冲突、维持安定、稳定秩序的社会建制和上层建筑,其制度和形态必然要适用与促进这种良性的转变,因此,司法如何革新进而现代化,已成为时下的公众追求、流行话语与迫切论题。
这样的背景下,借鉴也好,移植也罢,探索也是,实践也对,从上到下也行,自下至上也可,多种或多样的司法改革已是如火如荼,颇有“八仙过海”之势。
但改革的结果却不那么如愿,反较以前有些“退化”:司法的权威越来越小,司法的地位越来越低,司法的作用越来越无力,司法的信任越来越况下。
究其原因,自有多方,然对司法理念认识的不足与不明,当属其一。
因此,对司法理念的内涵、形态及其功能进行探讨与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与现实。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化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别人” 。
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关于现代司法的功能性质、构造模式及其运行规律的系统理性认识,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与行动的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
换个角度,也就是司法人员对司法制度和社会现实的本质属性与内在规律的整体认知、把握和建构,是关于司法制度的既然、实然与应然的高度概括,或者说是司法现代化的认识论、方法论、本体论及价值论的有机结合。
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时代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为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民主社会法治的公平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因此,现代司法理念在如今的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1.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最高司法权力的承担者,司法工作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
2.推进司法公正。
建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和程序,为人民提供更加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服务。
3.实现司法规范化。
坚持依法执法,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为人民提供更好地司法服务。
4.注重人性化司法。
以人为本,关爱人民群众,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更好地保障人民权利。
二、建立现代司法理念意义1.体现法治建设。
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加强司法工作,使其符合法律精神取向。
2.增强司法公信力。
建立公正、权威的法律机构,从而为法律的权威性目标而服务。
3.维护社会秩序。
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
4.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机构的有效性,从而保障人民的幸福和安全。
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实现路径1.加强机构建设。
加强司法机构管理,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
2.实现信息化建设。
发展信息化技术,提升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3.加强干警培训。
加强干警执法知识的学习,提高干警的专业素质和司法业务水平。
4.加强司法公正。
坚定执行公正司法,防止司法机构中腐败、贿赂、低效等行为。
四、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践与创新在建立现代司法理念的实践过程中,司法部门的工作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
例如,今年即将实行的“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人民群众将可以便捷地查询相关法律信息并享受到更加准确、实用的法律服务。
同时,不断推进司法制度的透明度、公开性,建立公正、严谨、高效的司法机构,全面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推动司法机构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检察 司法理念现代化
检察司法理念现代化
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现代化,可以理解为在继承传统理念的基础上,
面对时代变革和社会进步,不断更新自身理念,适应新的司法实践要求,
以更高效、更公平、更科学、更有人情味的方式履行公职,维护社会安全
和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现代化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化。
坚持依法办案,依据有效法律规定,提高检察工作的规范
性和预测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2.人性化。
尊重人权,注重人性,坚持法律服务于人民,使法律更加
符合人民群众的普遍意愿和利益,以人权保护为核心,促进司法公正和人
民幸福。
3.效率化。
科学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提高办案效率,提高综合素
质和管理水平,保障案件高质量办理。
4.国际化。
借鉴国际先进的检察机关的经验,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现
代化管理和先进治理理念,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检察的国际化水平。
总之,检察机关的司法理念现代化,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更新的不
断学习、不断进步的过程,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中心,不断适应社会
变革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要求,为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不懈努力。
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定位综述
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定位综述司法理念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中至关重要的要素,它涵盖了审判机构应该如何行使权力、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何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核心观念。
司法理念的内涵和定位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和社会价值观,是国家行政管理和司法机构工作的指导思想,本文将针对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其定位进行综述。
首先,司法理念的内涵包括了三个方面:独立性、公正性和人性化。
独立性是指法官必须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利益,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正和正义。
公正性是指法官必须公正、中立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一方面的影响,以保证判决是客观、公正的。
人性化则是指审判过程中,法官应该充分尊重人类的尊严和权利,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判决不以过度严厉、不合理的方式侵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其次,司法理念的定位反映了国家的法治水平和社会价值观。
司法理念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灵魂,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正和正义。
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司法机构是维护公正和正义的最后堡垒,司法理念是其思想建构的基础和内在动力。
司法理念应该体现国家的法治意识和社会价值观,即人本主义、公正、法治、进步。
司法机关必须摆脱政治及其他干扰,按照国家法律和司法理念来处理案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为社会提供真正的司法保障和法律呵护。
最后,司法理念的继承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理念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因为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前所未有的案件,这些案件需要引导和规范,保证司法机构行使职权时的公正、严格和人性化。
此外,司法理念的继承和发展还需要遵守法律规范,不断创新司法实践和方法,不断提高司法工作的水平,以确保司法机构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有效维护法律和正义。
综上所述,司法理念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灵魂,它涵盖了审判机构应该如何行使权力、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如何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的核心观念。
司法理念的内涵和定位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和社会价值观,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积极继承和发展司法理念,不断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公正和正义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司法理念现代化的理解和认识
司法理念现代化的理解和认识司法理念现代化,这听起来是不是很高大上?其实说白了,就是把咱们的法律和司法系统打造成更加贴近现实、更能理解百姓心声的样子。
就像老百姓心里常说的,法律应该是我们身边的朋友,而不是高高在上的神秘角色。
现在这个社会发展得飞快,科技变化得也特别快,很多老旧的司法理念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
想想看,咱们手机都换了几代了,为什么法律还停留在过去的某个年代呢?现代化的司法理念就像给法律换了一身新衣服,让它看起来既时尚又实用。
法律不是一纸空文,得能真正解决问题。
比如,以前如果有个小纠纷,大家可能就得去法院打官司,费时费力,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谁也没得好处。
现在的理念是,先尝试调解呀,和气生财,先把事情摆在桌子上,大家坐下来好好聊聊。
这样不仅省了时间,还能增进理解,谁说这不是一举两得呢?司法现代化还得注重技术的运用。
现在科技发达,咱们用手机点一下,什么都能搞定。
司法也得跟上节奏,像电子诉讼、在线仲裁,这些简直是给老百姓的福音啊!想象一下,早上醒来,喝着咖啡,打开手机,就能解决一些法律问题,真的是太方便了。
再也不用跑来跑去,像无头苍蝇一样,省时省力不说,心情也会好多了。
当然了,司法理念现代化不仅仅是科技的运用。
更重要的是要增强法律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老百姓心里常说,“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
”司法工作如果不透明,大家心里就会有怨言,觉得司法不公,这可就糟了。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推广“阳光司法”,就是让大家都能看到法律的执行过程,确保每一个判决都公正公开。
这样一来,大家心里就有底了,法律的权威自然也就上去了。
再说说司法的公平性。
现代社会人群复杂,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有钱有势的人往往能在法律面前占上风,而普通百姓却常常觉得自己在法律面前是个小透明。
司法理念现代化强调要真正做到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无论是你身家上亿的企业家,还是普通的街坊邻居,在法庭上都是平等的,大家的声音都应该被听到。
最新-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定位综述 精品
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定位综述本文作者金立槟工作单位中共长沙市委党校中国的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不仅仅是司法制度、司法体制革新的问题。
由于缺乏法理学意义上足够的理论支持,各种具体方式方法的改革和创新不能从本质上改观中国的司法现状。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只有在司法理念上有所突破,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才能落实。
司法理念是支撑司法制度,形成法官思维方式,建构法官职业道德,推动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石和原动力。
因此,探析司法理念,构建符合中国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司法理念是法理学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影响我国司法改革成效的本质性因素。
理念一词具有较深的词源,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理念是西方哲学史和思想史上非常重要而又古老的范畴。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法哲学属于实践理性。
在法律适用的语境中,司法理念是司法主体对与司法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状况所持有的理性原则和观念。
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的司法理念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主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价值判断,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基本原则和观念。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容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容学界观点纷纭。
究竟哪些符合国际社会公认同时又适恰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笔者认为,肖扬院长在分析当代司法制度与实践特征上提出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准确地反映了当代司法理念的共识,具有普遍性。
在小康社会建设阶段,现代司法理念至少应有以下的内容11司法独立。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是司法独立。
对于司法独立及其制度形态这样一种外来法律文化,我国法律中有相应的传承。
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试论现代司法理念内涵及其深化司法理念
《试论现代司法理念内涵及其深化|司法理念》摘要:试论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及其深化一、理念及司法理念如果单从字面进行阐释,理念可以作理想、信念的理解,也可以作原理、观念的理解,法律意识与其他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①由此可见,司法理念所包含的司法原理、司法观念分别属于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心理的范畴二、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自身也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以适应同样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要求。
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代社会,我们的司法理念又是什么呢?这是个很难准确回答的问题,我国社会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司法理念自身正在变化,但是根据通说,现代司法理念至少应当包括司法效率、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积极主动的把效率作为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之一,以快速高效的理念指导司法活动,强调诉讼经济、司法经济,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司法成本,减轻国家、社会、个人的讼累。
西方国家的著名法谚"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即是对司法效率理念的生动概括。
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着力开展的清理超期限羁押案件等大举措就是对司法效率理念的具体贯彻。
司法效率理念的形成有其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的必然结果。
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机关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
要真正树立牢固的司法中立理念,必须在认识上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摆正司法的位置。
司法的中立地位是司法存在的前提。
没有了中立,也就没有了司法存在的必要性,而没有中立的司法裁判职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制,是一个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体制。
二是维护司法的被动性。
现代司法理念的建构
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的指南,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基础。
法治社会里,如何建构现代司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愉就此撰文,本报拟分两次刊发,以飨读者。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
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在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因素。
司法理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其意义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设计中应该有系统成熟的理念作为基础。
理论准备不足会带来制度的不稳定性。
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相对成熟的理念指导,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复无常和资源浪费。
最后,理念的匮乏会导致信仰的危机,没有理念的基础,仅仅依靠口号和群众运动式的动员不可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
今天,司法研究以及关于司法改革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究其方法和观点,大致有普遍主义、本土论和相对合理主义等各种路径的不同,结论也由此各异。
笔者认为,无论采用哪一种研究途径,一般而言,当前研究现代司法问题至少要考虑到以下几个视角:首先,现代化或法制化的视角,针对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法制现代化尚未完成的事实,着眼于基本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寻求与现代法治国家之间的共同点和可借鉴的制度。
当前,我们在实现司法独立、落实司法人员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完善诉讼程序上,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
其次,本土化或国情视点,法制现代化将成为一种宏伟的事业或追求的理想。
国情是一种无法回避的事实,正视国情不应仅仅是为现状和妥协进行辩解,而是为了解决社会客观需求与可行性及成本等实际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普适性的原理都不能成为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当然依据。
最后,全球化的视界在今天同样是必不可少的,这不是为了简单地造成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声势,而是为了积极应对当代世界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挑战。
法治理念的名词解释有什么要素
法治理念的名词解释|有什么要素
法治理念的名词解释: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
具体而言,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2.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3.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
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法治理念的要素:
1.权者没有肆意的权力,也不能有追溯性的法律修改以惩罚某人之权;
2.没有人能凌驾法律之上;
3.法庭是维护个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治理念的的误区:
1.法治与依法而治。
前者是rule of law,后者是rule by law。
后者除了具有前者的含义外,还包含分权的内涵,即对普通公民有约束力的法律必须由大多数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经大多数同意通过,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
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一样都要受其约束。
2.法治与法制。
后者强调的是制度这种实际存在物,且产生历史早于“法治”。
在“人治”时期也有法制,而“法治”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民主意识的发展而出现的。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
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现代司法理念是什么,它包含有哪些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如何体现司法为民?这是本文需要阐述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指法官依据现代法律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诉求,在审判程序中体现和反映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这一主要的司法价值目标的理性观念和逻辑思维。
那么,这种现代司法理念是源于怎样的思想与观念?毫不疑问,现代司法理念是源于近代人文主义思想所催生的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及价值的理念。
我们知道,法素来就具有平等、公平、正义之意义和价值。
但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树立起绝对的统治地位和权威却是近代才开始出现的事情。
近代是由资产阶级革命所开启的为创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代,资产资阶级革命之所以作为世界近代史的开端而载入史册,原因在于其革命不仅使人类原先的人身关系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公民权利获得长足的发展。
同时,也使国家的权力结构及治理模式发生质的改变。
可以说,资产阶级革命在本质上改变了人类自己运作的命运——社会终于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的依附或奴役关系,确立了个性解放和个性独立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国家确立了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并使法律成为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威,从此,人民终于拥有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最有力武器-法律;国家的权力不再只集中于某个领导人手中或某一机关手中,而是按照权力的科学分工和制衡原则来设置,这就为国家权力走向民主、廉洁,并有效地服从于法律打下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实践证明,资产阶级革命是一种非常成功的革命,它以个性解放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政治民主来确保社会自由与安全,以法律权威来制约政府与领导人权限等等,这些都是人类历史的巨大创举。
由于资产阶级革命为人的全面发展及商品、资本的自由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内资本主义社会就创造了封建社会千年来才能创造的财富。
而资本主义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应当归功于指导资产阶级革命实践并在其革命成功后所建立的政治、法律制度中起核心作用的人文主义思想。
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引导司法实践
内容摘要]本文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结合中国国情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涵、我国国民司法理念的现状,以及司法理念对我国社会的引导作用进行了阐述与分析。
重点论述了司法理念对审判实践的引导作用,以及对整个社会的指导意义。
一、“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涵司法理念(或称司法观念)是指人们在认识司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观念,是对司法活动规律、特点、性质的基本认识,是支配人们司法思维和行动的精神指导,引导着人们建立司法制度、运用司法制度、改造司法制度的活动。
它是法律意识形态中的范畴,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观,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支撑司法制度存在,引导司法实践活动。
近些年,关于应确立什么样的现代司法理念,我国法学界、司法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结合西方国家的法治观念,认为大致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等。
最近,中央决策层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这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指明了方向。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
我们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才能确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得以全面贯彻落实。
而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特殊内涵,笔者认为还应注意以下二点:一是时代性:“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思想的提出,是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情况为基础的,是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应具有的司法理念,要符合时代要求。
人的意识形态是多元化的,但司法理念不应多元化。
二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因“社会主义”而区别于西方的司法理念,具有自己的特质。
“社会主义”是一个政治意识形态范畴的概念,用其界定。
了其有益的部分,但另一方面对西方各种法治思想渊源与社会发展的研究有偏差,导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司法的指导思想也出现了偏差:有人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甚至不加辨别地要求吸收“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同时,“左”的思想以及封建思想残余依然存在,突出表现为特权思想严重,民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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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与主要构件近年来,有关现代司法理念的论述,渐成法学界尤其是应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多次反复强调“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确保司法公正”,充分表明了司法界高层关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对维护司法公正重要性的认知程度。
那末,何为现代司法理念?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却又是我们必须认真审视和思考的问题。
本文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构件的分析入手,试图对此进行解读。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概念探究(一)关于“理念”与“司法理念”的一般涵义在谈及司法理念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对“理念”一词作必要的了解。
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说,理念是事物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观念,是主体对特定现象的性质,内在精神、方法、价值的理解和认识。
其一,它是存在于事物内部的道理、原理和精神;其二,它是被理解和认识的某种客观实在;其三,它是对某种特定目标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
囿于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程度的限制,理念有时可能是对对象合乎规律和目的的理解,有时也可能是对对象歪曲和错误的理解。
学者范愉从法社会学角度指出理念具有如下特征:首先,理念具有客观基础,是由社会决定的,而不是纯主观的、先天和超验的东西。
理念通常都是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的,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
其次,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能够通过外在表现形式和活动得以反映和验证。
再次,理念是发展的,而不是静止和永恒不变的。
最后,理念是相对的和多元的,而非绝对的和单一的 [1]。
笔者认为,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理念”就是指原理和信念,它是人们对某一特定的社会现象或社会制度的认知和理解,并由此反作用于该特定现象和制度本身的价值观念。
如我们所熟知的政治领域的“执政理念”,经济领域的“经营理念”等等。
将“理念”一词引进司法领域来广泛谈及,虽然是近年来的事,但其存在于司法裁判的客观活动之中,则是由来已久,可谓与司法活动相生相伴。
与奴隶制社会的统治秩序相适应,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公开维护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在随后长达2000多年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专制统治时期,最高司法权行政权集于皇帝一身,“司法只是行政活动中的一环”[2],司法从无独立的价值可言。
在司法活动中,普遍崇尚着“权力本位(官本位)”、为民作主的“清官理念”,从而将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嵌入了国人的灵魂,时至今日,余毒尤存。
故而,笔者认为,司法理念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地演变和渐进的,它是有关司法的本质特征、精神实质的认识和观念的组合,是存在于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司法组织和司法过程三者之中的内在价值和灵魂。
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从主观上来看,它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司法之价值观念的认识和认同;二是在客观上它是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中一以贯之的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一经渗透进司法,与之相互交融,即形成了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对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功能,司法理念是否文明、科学,对司法工作影响巨大。
(二)现代司法理念基本特征所谓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司法理念的高级形态,特指主体在认识和运用司法客观规律,以改造法律世界的过程中凝聚而成的,代表正义、文明、进步与科学的司法态度、司法观念、精神、价值的总和,是符合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要求的文明司法理念。
其基本特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在本体论上,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客观规律与司法主观意识的统一,反映了主客观的一致性。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纠纷加以解决的活动。
它由三个基本元素构成:一是它以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为对象,司法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二是纠纷的解决是以代表国家的法官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居中裁决的;三是它以生效的法律为尺度行使裁判权[3]。
司法权与立法和行政部门权力运行相比,“司法部门既无强制性,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4],司法权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对争议双方是非曲直以法律和法理为标准进行判断的过程。
要确保司法正义,必须要求司法权运作时不偏向争讼中的任何一方,以中立的立场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和抗辩主张,因此,司法中立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司法独立、平等对待等等应当是公正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
而这些规律恰恰被人们关于现代司法的认识所涵盖。
现代司法理念正是人们对公正司法客观规律探索认识的结果。
2、在司法目标定位上,现代司法理念是价值选择和规范逻辑的重合。
既体现了实然法的要求,又符合了应然法的价值目标,做到了规范与价值的融合。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否则就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制度”[5]。
司法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根本上是通过使法律从“应然状态”向“实然状态”转变的运作过程,它一方面包含着公民个体的追求价值,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国家、集体和社会的追求价值。
因此,司法有时在两者价值不可调和情况下,不得不作出适当的选择。
例如,在保障个体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在司法效率与结果公正之间,以及在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之间。
现代司法理念正是反映了人类对于诸如此类价值取向上共同思考和追求。
3、在发展史上,是历史积淀与时代精神的协调。
世界司法的发展史表明,司法的体系和模式绝不是唯一和一成不变的。
各国司法都处在不断地追寻、不断地改革与发展完善之中,各大法系之间也正在走向相互借鉴和彼此融合。
正如法是在于继承中发展一样,现代的司法理念也是在对传统的司法理念中所折射出的司法一般价值规则以及人类优秀司法成果的汲取和承继中发展而来的,这其中既包含有对外来民族之优秀司法理念的借鉴,也包含有对本民族传统司法中的精华的汲取,是对新旧司法理念冲突价值整合的结果。
现代司法理念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绝对的规律性和普遍性。
现代司法理念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概念,而绝非是静止的和永恒不变的。
它始终伴随着历史前进的脚步,而不断被注入时代发展的崭新的内容。
二、现代司法理念主要构件及其内涵剖析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系列理念、思想和精神原则的汇集,笔者认为,其主要由如下基本构件整合而成:1、公平正义的理念。
区别于专制社会下司法的专横与偏私,现代司法首先推崇的公平与正义的理念。
正如培根名言所云“犯罪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给污染了,因此不公正的裁判比十次的犯罪为祸尤烈。
”可见,公正对于司法何等重要,它是人们建立法治信仰的基础。
舍此,司法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作为社会各种纠纷裁判者和终结者,司法工作者自从事司法职业的第一天起,就要牢牢地把公平与正义的观念植入心中,并贯穿全部司法活动的始终。
然而,正如认识论中只存在相对真理一样,绝对的公正也是不存在。
把司法公正问题绝对化,要求对每一起案由相同个案的裁判都如出一辙,把法官们变成输入了统一程序的电脑,不仅不现实,也抹杀林林总总个案案情本身的差异,实际上导致了对情形迥异、情节千差万别的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
因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允许法官保留适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仅是实践的需要,也是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理念的逻辑必然。
2、法律权威的理念法律权威的理念又称“法律至上”的理念,它实际上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仰。
法律在一个国家有没有权威,是该国治国策略是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区别。
人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区别不在于有无法律以及法律制定数量的多少,而是法律能否受到应有尊重,是人凌驾于法之上,还是法凌驾于人之上。
中国古代社会自西周后期即萌芽产生了法,但几千年的专制时代中,君主总是凌驾于法之上,所谓“一言可废法”。
法律制定得再多再完善,也不抵君主一句“金口玉言”。
法治要求是法凌驾于人之上,法是最高的“统治者”,凡人(无论官员或平民)皆置于法之下。
除了法律不再有更高的权威。
只有法律至上的权威真正树立起来了,司法才具有了其终结纠纷,平息纷争的实际意义。
就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期(其中之一就是人治向法治转变),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实状况而言,强调树立法律权威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在法律权威的树立进程中,自上而下的观念建树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路径。
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理念的教育,确保党的领导干部忠实地服从法律,模范地带头遵守法律,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执政活动,切实树立法律权威。
3、公开透明的理念与封建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落后的司法理念相反悖,现代司法强调“阳光下司法”,以最大限度防止暗箱操作所带来的偏私与腐败。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所大力倡导“审务公开”系列活动,以公开促公正收到了明显成效,不仅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也为人民法院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司法公开既要向当事人公开,也要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1)公开司法工作的规则,如举证规则、庭审规则、辩论规则等等,让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利用规则维护自身利益的行动机会;(2)公开事实,让当事人双方明白无误的知晓审判赖以认定的事实;(3)公开论辩,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公开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诉讼主张的机会;(4)公开裁判结果,在让当事人知晓裁判结果,也让社会大众在行使监督权利的同时,受到法治的宣传教育的效果。
当然,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上也得有所区别。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事宜等不宜向社会公开的,还应当适度保密,但裁判的结果均应一律公开。
当然公开不等于无视司法应有的适度封闭原则(这也是法官摆脱过度的外界干扰而影响其独立思考之必需),对于象转播足球赛事一样转播庭审,笔者认为未必可取,这可能会因单纯追求转播的效果而导致先入为主,预先定调,甚至先定后审的情况发生,而使庭审成为明星式的“作秀”,公开不能等同于所有司法行动的“赤裸裸”。
4、平等对待的理念。
司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平等理念,实际上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反映和必然要求。
平等地重视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制裁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具体表现在司法活动中,一是要保证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平等地享有陈述自己主张、反驳对方诉控;二是要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平等地对待,不因其出身的贵贱、身份的高低、财产的多寡而有所不同。
在市场主体间,也不能因为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能因为是不是地方的“挂牌企业”、“引资企业”而另眼相待。
三是要重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给弱者一方给予更多的关怀。
这与平等原则并不相悖,因为弱势一方(指贫穷、弱小、无助者)其本身在调动诉讼资源、寻求保护的条件方面本身先天不足,给予更多的关注恰恰是为了保证其能够在实际司法活动中的取得平等的对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