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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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行业分类在投资分析和数据统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旨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明确、准确的行业分类,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比较不同行业的公司。

一、行业分类的重要性行业分类是对上市公司经营范围的划分,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快速了解公司的主营业务,并进行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分析。

同时,行业分类也是数据统计和监管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分析的基础。

因此,行业分类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对于投资者、分析师和决策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业分类的现状与问题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不同的行业概念模糊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往往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同一家公司可能被不同的机构或人士分类到不同的行业中。

其次,随着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传统的行业分类体系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求,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此外,行业分类还存在跨界经营、多元化经营等问题,使得分类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制定原则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明确性:指引应该明确规定每个行业的范围和特征,减少主观性和随意性的存在。

2. 可操作性:指引应该具备操作性,投资者和机构能够根据指引对上市公司进行准确分类。

3. 统一性:指引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行业分类标准相衔接,以便与国际市场对接。

4. 更新性:指引应该具备一定的更新性,及时跟踪新兴行业的发展,并对行业分类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具体步骤为了建立科学且实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收集资料和调研:对国内外的行业分类指引进行梳理和研究,分析不同指引的优缺点,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数据收集和调研。

2. 制定分类规则和标准:根据调研结果,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基本规则和标准,明确每个行业的经营范围和特征。

3. 验证和修订:将制定的分类规则和标准应用于一批上市公司进行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进行修订和完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成为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

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与之相对应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该分类为了对国民经济各个行业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了基础。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对照分析。

一、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并于2001年发布,是对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的依据。

该指引将上市公司按照所属行业进行划分,一共划分为28个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等多个领域。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国家统计局制定并实施的一套行业分类标准,旨在对国民经济中各个行业进行分类和统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各行业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技术特征以及产品和服务的类别进行划分。

该分类标准涵盖了农、林、牧、渔业、能源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行业。

三、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照分析在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对照分析时,可以发现它们在行业划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以公司所属行业为划分标准,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则以行业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为划分标准。

其次,在具体行业的划分上,两者也存在细微的差别。

例如,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将采掘业划分为煤炭开采和石油开采两个细分行业,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煤炭开采和石油开采都划分在能源工业中。

然而,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仍然具有相互关联的特点。

首先,它们都是为了对各行业进行分类和管理而制定的标准,在统计和分析上都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行业分类1-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03•【文号】•【施行日期】2001.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6日)废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01年4月3日)1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分类方法2.2.1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编码方法3.1《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

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 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 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

证监会行业分类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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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共14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证监会修订)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1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附件:《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doc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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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在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工具,有助于对不同行业的公司进行比较和分析。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背景、目的、方法和影响,并对一些常见的行业分类进行分析。

一、背景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是为了方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业务性质和运营情况,以及提供可比性的信息,避免不同行业之间的混淆和误解。

这对于投资者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和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都至关重要。

二、目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统一的基准,便于投资者进行行业比较和分析。

2. 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司的盈利来源和风险情况。

3. 为监管机构提供有效的行业监管、风险控制和政策制定的依据。

三、方法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方法通常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可以通过以下指标进行分类:1. 公司主营业务分类:根据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和业务性质进行分类,如制造业、金融业、信息技术等。

2. 公司市值分类:根据公司的市值大小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公司。

3. 公司地域分类:根据公司所处的地理位置进行分类,如国内、国际、跨国等。

四、影响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对金融市场和投资者有一定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决策:通过行业分类,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投资机会,有助于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

2. 监管机构监管:行业分类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风险控制和政策制定的依据,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市场发展:行业分类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健康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和透明度。

五、常见行业分类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1. 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家电制造、航空航天等。

2. 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

3. 信息技术:包括软件开发、通信设备、互联网等。

4. 医药生物:包括制药、医疗器械、生物科技等。

5. 房地产:包括开发、建筑、物业管理等。

6. 能源材料:包括石油化工、能源开发、矿产资源等。

结论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工具,通过分类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比较不同行业的公司。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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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总1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

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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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1-08-18 09:34:17|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字号订阅1 分类对象与使用范围1.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单位。

1.2 《指引》规定了上市公司分类的原则、编码方法、框架及其运行与维护制度。

1.3 《指引》为非强制性标准,适用于证券行业内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对上市公司分类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

2 分类原则与方法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为分类标准,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分类方法2.2.1 当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类别。

2.2.2 当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如果某类业务营业收入比重比其他业务收入比重均高出30%,则将该公司划入此类业务相对应的行业类别;否则,将其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3.1 《指引》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中类作为支持性分类参考。

由于上市公司集中于制造业,《指引》在制造业的门类和大类之间增设辅助性类别(次类)。

与此对应,总体编码采用了层次编码法;类别编码采取顺序编码法:门类为单字母升序编码;制造业下次类为单字母加一位数字编码;大类为单字母加两位数字编码;中类为单字母加四位数字编码。

3.2 各类中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类,以所属大类的相应代码加两位数字“99”表示。

3.3 大类、中类均采取跳跃增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属的需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1 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责为:A) 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B) 负责《指引》及相关制度的解释;C) 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所属类别的划分备案。

4.2 证券交易所负责分类指引的具体执行。

主要职责为:A) 负责上市公司类别变更日常管理工作;B)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对上市公司类别的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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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 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 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 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 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 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 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 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 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 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 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 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 A、B、C……依次代表不同 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 01 开始按顺序依次 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 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
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指在陆地或海洋,对天然原
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
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
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
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
化烃的活动,还包括对含沥青的
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以及
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5—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代码 门类 大类
类别名称
A
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说明
本门类包括 01~05 大类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
—4—
03 畜牧业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
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矿业
本门类包括 06~12 大类,采 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
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 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 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 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 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 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 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 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 均列为建筑活动
—3—
起始日至季末之间的,转入下一季度进行行业分类。 6.2.2 定期调整是对已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的重新确认或
变更。原则上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每年依据上市公司年 报调整一次,纳入第二季度的行业分类工作;完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公司,依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纳入最近季度的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
6.3 行业分类的初评、沟通、确认和结果公布。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当日召开上市公 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会议,形成行业分类初评结果;从起始日 开始(不含当日),7 日内完成与上市公司沟通工作,并形成由 专家委员会确认的分类结果;从起始日开始(不含当日)第 8 日 将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最终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遇节假日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进程可相应后 延。 7. 分类结构与代码
—2—
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4.2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负责按照《指引》组织对上市公司进
行行业分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并向证 券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等相关机构通报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 果。
4.3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有关部委、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和证 券经营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制 度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专业判断,确定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结果。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开采辅助活动
12 其他采矿业
C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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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 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 开采、选矿活动
指为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 矿物开采提供的服务
本门类包括 13~43 大类,指 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 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 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 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 视为制造
5. 沟通反馈机制 5.1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应当建立与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机 制,就行业类别划分及变更情况征求上市公司意见;上市公司提 出不同意见的,应提请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最终判断。 6. 行业分类流程 6.1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每年 3 月 20 日、6 月 10 日、9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为当季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原 则上应于季度末完成当季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 6.2 行业分类包括初次分类和定期调整。 6.2.1 初次分类是对新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依据公司《招 股说明书》进行。公司上市首日在每季度行业分类工作起始日(不 含当日)之前的,纳入当季行业分类;上市首日在行业分类工作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 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
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
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
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
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 Nhomakorabea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
动;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
需的准备工作;不包括水的蓄
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
查、建筑工程活动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
分级等生产活动;不包括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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