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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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废止制度的通知模板

企业废止制度的通知模板

企业废止制度的通知模板尊敬的全体员工:大家好!为了更好地适应公司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对部分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废止的规章制度通知如下:一、废止制度清单1.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21年版本)2. 《员工奖惩制度》(2020年版本)3.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2019年版本)二、废止原因1.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21年版本):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变化,原制度中的部分规定已不再适用,需要进行修订。

2. 《员工奖惩制度》(2020年版本):近年来,公司文化及管理理念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制度中的奖惩措施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需要进行更新。

3.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2019年版本):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办公环境的改变,原制度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

三、替代制度1. 《新员工考勤管理制度》(2022年版本):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将于即日起生效。

2. 《新员工奖惩制度》(2022年版本):已根据公司文化及管理理念进行了更新,将于即日起生效。

3. 《新办公用品管理制度》(2022年版本):已根据公司规模和办公环境进行了调整,将于即日起生效。

四、废止制度过渡期为确保废止制度的平稳过渡,特设定以下过渡期:1.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原制度继续执行。

2. 过渡期内,各部门应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调整,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3. 过渡期结束后,原制度自动废止,新制度正式生效。

五、培训与宣传1. 人力资源部将于近期组织新制度的培训,请全体员工积极参加,确保对新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2. 各部门应做好新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充分了解新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六、监督与执行1.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新制度的落实。

2. 员工应严格遵守新制度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新制度进行处理。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制度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制度

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制度为了深入推进这一工作,特在此公布以下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制度清单,供各方参考:一、废止的规章制度:1.《XX部门关于XXX事项的通知》,因事项已不再适用或内容重复,故决定予以废止。

2.《XX单位关于XXX管理办法》,由于制度不够规范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故决定予以废止。

3.《XX部门对XXX程序的规定》,原规定已与实际操作脱节,影响工作效率,故决定予以废止。

4.《XX单位XXX细则》,因相关政策调整或工作要求变化,原细则已无实际意义,故决定予以废止。

二、失效的规章制度:1.《XX地方政府关于XXX政策的通知》,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其失效,故决定予以公布。

2.《XX单位XXX规定》,由于相关条件或环境发生变化,原规定已无法继续执行,故决定予以公布。

3.《XX部门对XXX标准的要求》,原标准已与国家统一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产生冲突,故决定予以公布。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废止和失效的规章制度清单,具体规章制度的废止和失效情况还需根据各部门和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特此公布,希望各方慎重对待,确保政府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也应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加强对规章制度的管理和清理工作,及时废止和公布失效的规章制度,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便民化。

希望广大公务员和社会群众积极配合,共同推动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最后,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废止和失效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合理规划,加强协调,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才能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国家建设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愿景。

愿我们携手共同努力,共同实现中国梦!。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2)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

(附件3)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3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监会令2016年第1号4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5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保监发〔2004〕25号6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32号7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网络连接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4〕67号8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的通知保监发〔2004〕85号9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的通知保监发〔2004〕8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5〕101号11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12关于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5号1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110号1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6〕12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18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19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保监发〔2006〕84号20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21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0号22关于发布《保险业务代码集》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1号23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42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25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26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27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28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8〕117号29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9号30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31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32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3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8〕5号3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69号35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36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37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19号38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29号39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模型》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31号40关于建立月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47号4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42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88号4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0〕89号4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46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4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4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49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6号5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5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3号52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54号53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64号5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3号5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6〕46号5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53号57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保监发〔2016〕55号58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59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6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号6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19)银保监发〔2019〕30号62关于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14号63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59号64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65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80号66关于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和权限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52号67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6号68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47号69关于推广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三个子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4 号7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1号7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席(局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2号7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46号73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微博推广及后援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64号7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14号75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29号76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0号77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8号78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45号79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4号80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8号81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厅发〔2016〕24号8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57号8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厅发〔2017〕43号84关于启动中国产险业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批复保监办〔2005〕192号85关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联系点的通知保监办〔2006〕362号86关于变更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账户的通知保监厅函〔2006〕261号87关于调整保险中介监管报表部分报送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422号88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0号89关于定期报送客户投诉和保险合同诉讼(仲裁)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1号9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153号9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4号9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3〕352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消费投诉类进京非正常上访处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17〕778号9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法规〔2007〕427号9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机构〔2008〕384号96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9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643号98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99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10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4〕81号101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2号102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8〕1567号103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293号10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6号105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1334号10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统信〔2017〕274号107中国保监会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436号108关于印发《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6号109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7号110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162号111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保监消保〔2013〕634 号1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686号11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5〕98 号1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保监局推动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11〕1446号115关于《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产险部函〔2011〕204号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16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及风险监测指标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193号117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通知消保局〔2015〕492 号118关于调整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工作流程的通知中介部函〔2015〕308号附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保监发〔2006〕125号2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监发〔2006〕97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抗旱工作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发〔2011〕7号4关于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2〕50号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4〕25号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4〕78号7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31号8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保监发〔2016〕9号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项目承办单位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6号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61号11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71号12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25号13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5〕15号1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费相关政策解答》的保监财会〔2016〕19号通知附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21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见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含油水分离器、油烟分离器、油水隔离池等排水、排烟、排污设施中的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倡导净菜上市和文明就餐,鼓励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绩效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引言规章制度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管理工具,它为组织提供了标准化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促进了组织的正常运转。

在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对于组织而言均属于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进行执行。

本文将就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

规章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制定规章制度前的准备在制定规章制度前,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充分准备:•确定制定规章制度的背景和目的;•明确组织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乃至审批制度草案。

制定规章制度的步骤制定规章制度的步骤如下:1.明确制度的名称和分类:任何制度必须明确制度的名称和分类,以方便管理和执行。

2.制定制度草案:根据组织内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制度草案,同时注意必须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和操作性。

3.内部审批:经过制度负责人的审核,需要将审批的结果记录并进行归档,最终形成的书面审批意见将成为制度的基础。

4.公示征求意见:制定好的制度草案需要在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以使各个部门和成员都能够参与进来。

5.确定制度:在公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制度负责人将制度最终提交机关负责人进行确定。

规章制度修改的管理办法修改规章制度前的准备在修改规章制度前,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充分准备:•明确修改规章制度的背景和目的;•确认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需要修改的条款;•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乃至审批修改草案。

修改规章制度的步骤修改规章制度的步骤如下:1.审核修改草案:根据制定好的修改草案,由规章制度负责人对修改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形成书面意见。

2.内部审批:草案通过审核后,需要将审批的结果记录并进行归档,最终形成的书面审批意见将成为制度的基础。

3.公示征求意见:修改好的制度草案需要在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以使各个部门和成员都能够参与进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修改。

4.确定制度:在公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制度负责人将修改制度最终提交机关负责人进行确定。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

【其它】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4月9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绍旺2021年4月20日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市实际。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纳入我市电子公文管理,实行跨部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完善电子签批、电子印章、电子报备等技术应用,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网络化、电子化管理。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调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组织管理,保障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制
定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指组织内部为了管理和运作需要而制定的具
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章、办法、制度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经过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四条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内容要求、执行程序、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具体条款。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经过集体讨论和决定,修改后应当重新通知适用对象并进行宣传。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废止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经过集体讨论和决定,废止后应当通知适用对象并进行宣传。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执行应当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执行,对
不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经存在的规章制度,如与本办法不符,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目录
01 决定布
02 内容解读
基本信息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机构 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决定废止规章11件,修改规章5件。
二、修改目的
随着一系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的推出和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效率显著提升,机 构准入更加便捷,市场主体大幅增加,市场环境持续优化。
谢谢观看
决定发布
决定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4月2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 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进 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1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二、对5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 监检测〔2019〕206号),推动实施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试点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 便利机构取证,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改革措施。2020年,持续推进许可事项改革,并根据疫情防控 形势,推行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2021年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

关于规章制度订立、修改、废止的管理方法一、前言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中起到了特别紧要的作用,它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是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的前提。

规章制度的订立、修改、废止对于企业的健康进展至关紧要。

然而,规章制度的订立、修改、废止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一般需要较好的组织本领、专业学问和严谨的过程管控,下面我们将全面认真地介绍规章制度订立、修改、废止的管理方法,以期对组织在这方面有所帮忙。

二、规章制度的订立1、初步拟定规章制度的订立需要注意如下要点:(1)确定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和目的(2)明确订立规章制度的权力和责任(3)确定规章制度的主管部门、牵头人和涉及部门(4)搜集相关资料,明确存在的问题和管理需求在初步拟定阶段,需要明确制度的实在目的以及用途,明确制度的主管部门和牵头人,然后订立出认真的制度订立方案。

2、订立草案在确定了制度的实在内容之后,需要进行订立草案。

在草案的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对以下事项的考虑:(1)规章制度名称、适用范围和定义(2)规章制度原则和基本内容(3)规章制度执行的条件和程序(4)规章制度监督和检查(5)制度订立的责任和权利(6)公示和宣扬3、订立征求看法稿订立出草案之后,需要征求各个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反馈看法,尤其要听取各个方面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碰到的实际问题,从而得出更好的改进建议。

针对这些反馈,需要依据比较理性的思路进行判定处理,当然,立刻接受其他方面的观点也是可以的,假如能合理就进行合并,假如不能的话就进行撤回。

4、订立定稿经过对看法稿的修改完善之后,需要进行定稿。

在定稿阶段,需要对条款等内容严格审查和校对,避开与其他法规、规章等冲突之处,从而确保规章制度更加完善、明确、系统化、权威化。

5、批准及公告订立定稿之后,需要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通过审查后,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公布并执行。

公布可以通过网络、内部发布或者其他有力媒介进行。

三、规章制度的修改规章制度的修改通常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1)制度操作过程中显现瑕疵或者制度本身存在漏洞(2)制度存在已经变得陈旧(3)实践中发觉原先订立的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4)对于企业整体进展需要进行调整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实际进展需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年)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5年4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和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第四条工会教育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工会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支持人民政府工作,支持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工作。

上级工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下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维护下级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医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医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医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医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规范各类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发布、使用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规章制度的制定、审核、批准、发布、修订、废止的管理。

三、规章制度的范围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包括医院为进行规范化管理所制定的所有规定、办法、细则、制度、规程、规则、流程、预案、须知等。

临时性、阶段性且仅局限于部门管理范围的专项规定不纳入本办法的“规章制度”范围。

四、规章制度分类(一)按性质分类:行政管理、医疗管理、党务管理、工会管理行政管理按管理部门分院办、人事科、财务科、信息科、医保办、保卫科、设备科、总务科医疗管理按管理部门分医务科、质控科、护理部、院感办、门诊办、临床医技科室(诊疗科目设置科室)(二)按层次分类:医院规章制度、科室部门规章制度医院规章制度:权责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或需要全院或多科室部门员工落实的规章制度;科室部门制度(例如院办工作制度、内科工作制度)。

科室部门规章制度:由单一科室部门制定,对科室部门内部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原则(一)目的性原则:规章制度的出台是服务于医院管理的需求,杜绝形同虚设的制度;(二)合法性原则:制定的规章制度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医院宗旨和目标;(三)时效性原则:制度更新要及时,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确保最大程度地贴近管理的需要。

(四)精简性原则:制度结构合理、格式严谨划一、条文简洁精要,杜绝冗长臃肿,模棱两可的制度;(五)规范性原则: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应当严格遵循程序进行,杜绝随意和随机的管理行为。

六、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审批流程(一)医院规章制度1、由主要负责职能部门或院长指定负责部门拟定规章制度初稿,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2、通过传阅、协调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形成会签意见。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1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1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为保障生产经营秩序,对员工的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劳动纪律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包括在编员工、合同制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体系,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合理、可行,并及时更新,以适应企业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的需要。

第二章规章制度制定第五条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保证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员工入职、离职管理;(二)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三)员工工资、福利、保险管理;(四)员工考勤、请假、休假管理;(五)员工培训、晋升、考核管理;(六)员工行为规范;(七)企业内部信息保密管理;(八)企业财产和安全管理;(九)企业纪律和奖惩管理;(十)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企业规章制度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第三章规章制度发布与实施第九条企业规章制度发布前,应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企业规章制度发布后,应通过内部培训、公告等形式,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并遵守。

第四章规章制度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企业应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完善和优化规章制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强化管理制度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制度的制定、修订、执行、监督、废止等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是公司及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守则、规程、标准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订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管理的客观规律、实际情况和需要,参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在公司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制订。

(二)科学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订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的总体目标,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吻合。

(三)实效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制订应符合语言准确、概念清晰、文字简练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系统性原则。

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权限与相关专业业务关系都应界定清晰、准确,做到无漏项、无重复、无冲突,确保制度设置的合理、统一和制度之间的协调一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行政规章制度的管理,党群口的规章制度可依据党章、工会、团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规章制度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人力行政中心负责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制度的监督与评估,其职责为:(一)负责统筹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建立和规划;(二)负责审查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的流程;(三)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性评审;(四)负责对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涉及的相关规章制定和执行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相关规章制度的拟订;(二)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修订;(三)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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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
的管理办法(2021版)
关于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管理办法
(2021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1、规章制度是企业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经营环境,规范全体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

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导向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2、各项规章必须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明确规范与被规范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并具有可操作性。

3、拟在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统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审核同意后,须报公司办公会议审定,由董事长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发。

4、拟在专业管理实施的各项规章,经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签发,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

第二章修改与废止
1、当已颁布规章的规范对象、范围或实施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无
法继续完整地发挥应有的规范作用时,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修改,或申请通知废止。

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实施1年以后,规章的起草部门应认真总结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2、修改已颁布的规章(包括暂行规定)应按照本办法关于立项、起草、审核、颁布的工作制度进行。

3、决定废止现行规章时,应向办公室以书面说明废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废止的规章。

第三章附则
1、暂行(试行)规定或办法等临时性规章须注明有效期,自颁布实施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

2、各部门应将制定的各项规章分类汇编,每年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已不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规章。

3、规章汇编由企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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