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地域范围2020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上石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字[2013]256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上石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上石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0月28日署税发字〔2013〕25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要求,支持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海洋石油的勘探、开发,保障国内石油供应安全,以及简化海关有关操作程序、提高执法统一性,根据近年来有关企业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方面的实际需求,经研究,现将海上石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海油工程船舶以对外承包工程方式出口并复运进境有关海关监管及税收征管问题对于有关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单位使用海油工程船舶(包括勘探船、钻井平台、海洋工程作业船舶等)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不论该船舶及其上装有的设备、物资(不包括生活物资,下同)是否为免税进口,均可一并按照相应的海油工程船舶申报出口和复运进境,不需逐项申报各相关物资。
对其中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海油工程船舶及设备、物资,复运进境后继续在海关监管下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境外使用的时间不计算在海关监管年限内。
有关海关手续可按以下简化操作:(一)海油工程船舶申报出口时,如果其中免税进口的设备、物资(以下统称免税物资)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经营单位应同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经主管海关核准并加盖印章的“海油工程船舶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物资出口清单”(一式五联,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详见附件1)第二联至第四联。
如果海油工程船舶上同时装有上述免税物资以外的其他设备、物资(以下统称非免税物资)的,经营单位还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海油工程船舶非免税物资出口清单”(一式三联,以下简称“非免税物资清单”,详见附件2)第一联和第二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1.加工出口免税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子以退税。
(条例第31条)2.特殊货物减免税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条例第28条)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③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3.退回货物免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条例第27条)4.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5]34号)5.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6]2号)6.生活用品免税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7.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
(税委会[1996]17号)8.贷款项目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7]37号)9.投资项目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 997]37号)10.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国函[1997]3号)11.体育物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关税。
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20〕6号)
II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 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 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关税〔2016〕68 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 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 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 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 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广播电视法治建设面临新问题新 挑战。一是“龙头大法”缺失,与行业管理与发展需求不适应; 二是适应媒体融合发展的制度措施不足,新媒体和媒体融合方面 需尽快健全法律制度;三是“放管服”改革中配套制度保障及创 新不够,亟须探索更为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2020 年主要工作考虑 2020 年,广电总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 中 全 会 精 神, 围 绕 实 施“舆 论 引 导 能 力 提 升 ”、“新 时 代 精 品 ”、 “智慧广电”建设、“视听中国”播映、“安全播出”、“管理优化” 等六大工程,围绕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广电 5G 建设一体化发 展等重点任务,履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 责,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坚 实制度保障。 一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 口额度管理”。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开采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6]6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关税[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
(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附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免税进口物资是指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作业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3所列《免税物资清单》。
三、“十三五”期间,财政部不再单独印发经确认的开采项目清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免税物资清单》,于当年内完成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及其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认定,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格式详见附4)。
2015年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认定的项目,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存续的,在存续期内继续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出具《确认表》,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备,明确项目截止时间。
对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持《确认表》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附3所列《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海关对上述进口物资进行减免税审核确认时,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五、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六、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03年以前海关总署制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贯彻实
4 署调[1993]1383 号 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5
署法[99]143 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在监管年限内补领进
口许可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批准《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办法》的通
56
署税[1997]1062 号 急通知
海关总 署关 于利 用国外 贷款 结转 项目 进口 设备减 免税 收有 关问 题的 57 署税[1998]378 号
通知
58 署税[1998]443 号 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59
署税[1999]75 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调整进出口货物征免性质分类目录定义范围等问
6
署法[99]149 号 知
7 署办发[1999]189 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钟乳石出口海关监管问题的批复
8
署法[99]3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羊毛进口许可证扣减问题的通知
9
署法[99]445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安全认证标志进口验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署法[99]656 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石油成品油加强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网上交换系统”及有关问题 42 署法发[2003]300 号 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43
署法发[2004]3 号 通知
关于审批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等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中若
44
署税[92]1749
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71 署税[2000]642 号 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技术指标
一、用于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与开发的物资设备及零部件
1 90158000 地震仪 2 90158000 地震测井仪 3 90158000 检测仪 4 90158000 地震仪主机 5 90158000 数字检波器 6 90158000 浅层折射仪 7 90158000 编/译码器、电控箱体 8 90158000 地面采集设备 9 90158000 检波器测试仪 10 85444110 地震电缆 11 90171000 绘图仪 12 90148000 测量定位仪、参考站、流动站 13 90158000 测深仪
44 73042900 气密封特殊丝扣油管
45 90328990 测井地面系统
46 90318090 随钻测井仪
47 28444090 放射性源 48 84314310 石油或天然气钻探机用打捞工具
尺寸≥2 3/8"
49 85446012 测井电缆
直流电压≥500V
测井仪(放射性、成像、地层测试、地层倾
工作环境温度:-48℃~60℃ 耐温≥150℃ 油管直径≥2 7/8"
进口日期截止到 2018年12月31日
55 84314310 石油或天然气钻探机用测试工具
56 84818090 电缆桥塞
90262010 57 90262090 电子压力计
90268000
58 90303990 电导率变送器
耐温≥175℃,精度≤0.02%满量 程
、蒸汽)
20MPa,蒸汽不限
63 84137099 离心泵
64 84148020 二氧化碳及气体配套注入设备
65
浅谈扩大进口减免税政策对石油企业的积极作用
企业充分利用鼓励发展项 目政策、 特定地区 免税政策、 口贴息政策, 进 降低了生产成本 , 提高了公司投资整体效益。 同时扩大进 1减 3 免税政策也对石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积极 业 竞 争能 力 。 作用。 ( 四)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进 口是实现 设备质量 二 国家 进 口减免 税政 策对 石油 企 石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的 好坏直接 关系 到油气 主、的正 常运行和 安 I 业 的积极 作 用 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将直接关系到 石油企业充分利用国家扩大进 口减免 全生产 , 在每年安排的勘 税政策, 大量引进我们尚未掌握的先进装备 石油企业主营业务的发展 。 引进技术和 设计制造技术和尚不能自行研发制造的重要 探开发和长输管道项 目投资中, 设备一般 占总投资的比例较高,而炼油 、 化 装备,其积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 一)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降低项 工项目中的引进技术和设备占总投资的比例 从而更好地保障油气勘探与生产装 目建设投资, 提高建设项 目的投资效益。石 则更高。 更好地保障炼化业务发展需要。因 油企业不仅投资巨大,而且技术含量高。在 备需求 , 对于实施加快主营 石油石化工程项 目中, 引进 『能不能满足要 此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 生 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增强 求、国内不能生产 的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 业务发展战略, 保障石油企业可持续发展 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消化吸收, 促进技术进 企业核心竞争力, 步, 节省重新开发技术的时问和资金,降低 都 具有 重要 作用 。 ( 五)扩大先进技术设备是有利于建设 运行成本,确保装置长周期安全平稳运行, 资 源节 约型 、 环境 友好 型社 会 。企 业低 技术 迅速提高生产力和企业经济效益。 ( 、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进 口是实 水平的设备 的采用带来 的是能耗高 、污染 二) 重。先进技术和设备 ,代表了先进的生产方 现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的有效途径。 尤其体现在降低成本、节约资源、减少 目前, 我们不少产品在性能、 质量上与 式 , 所 国际先进设备技术水平相 比还有较大差距 , 能耗和污染排放领域。 以我们要大力引进 产品结构不完善, 障能力有待提升。如油 国外先进高效的节能环保设备 ,避免高能 保 建 气勘探开发所需的地震采集系统、 成像测井 耗、高污染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设资源节 仪等设备长期依赖引进 , 管道建设所需的大 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总 之 ,国 家通 过特 定地 区 进 f物 资 免 _ r 7 功率压缩机、高压阀门也需要进 口, 炼化装 5贴息 置建设所需的大型反应塔 、高温高压反应 税政策、项目进 口物资免税政策、进1 可以有效扩大石油企业技术设备 器、特种阀门、炼化仪表等关键设备仍然处 资金政策, 于落后或空白状态。 随着核心技术和关键装 进 口,加速石油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 备引进难度的日益加大 , 进一步提升石油企 为石油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 基础。 圃 业装备 自主研发与保 障能力日益紧迫。 这就 【 参考文献】 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技术优化升级。 通过加强 1 、尹翔硕(9 8 : 中国对 外贸易改革 1 9 )《 对引进设备的消化 、吸收、创新,加快 自身 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 , 促进产业结构调 的 进 程 和 效 果 》, 山 西 经 济 出版 社 , 2 4年 00 整, 提高在 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推动出口。 2 任 烈( 9 ) 《 1 7 : 贸易保护 理论与政 9 ( )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进 口提升了 三 ,立 信会 计 出版 社 ,2 O 年 O6 产业竞争层次, 加快 了技术创新步伐。我们 策》 5 陆燕(O :贸易 自由化、经济全 2 0 )《 I 目前企业生产技术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 球 化与我国外经贸发展》 经济研 究 ,《 就要求我们善于利用 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 01 期 走开放式的 自主创新发展道路 , 增强集成创 参 考》 2 0 年 第 4 、许 和 连 ,王艳 :人 力资 本 与 国际 技 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 通过从国外 4 湖 取得先进技术和设备,掌握其设计原理、工 术扩 散 :基 于进 口贸 易的 实 证 研 究 . 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0 7() ,2 0 2 艺流程、制造方法等技术要素 ,并在此基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
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化学工业》
【年(卷),期】2004(022)008
【总页数】1页(P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0
【相关文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J],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 [J], ;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J],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件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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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资源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财税[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东、深圳、西藏、宁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率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一)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6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6亿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气田。
(五)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2020
附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免税进口物资是指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作业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2所列《免税物资清单》。
三、“十三五”期间,财政部不再单独印发经确认的开采项目清单,自然资源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免税物资清单》,于当年内完成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及其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认定,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格式详见附3)。
2015年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认定的项目,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存续的,在存续期内继续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出具《确认表》,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备,明确项目截止时间。
对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持《确认表》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附2所列《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海关对上述进口物资进行减免税审核确认时,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五、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六、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4.08•【文号】财税字[1997]42号•【施行日期】199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1997年4月8日财税字〔1997〕42号)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区(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三、凡在我国特定地区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件2),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四、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的外国合作者,为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符合本规定第2条所指“特定地区”条件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和中标区块,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3条和第5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年度进口设备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
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沙漠戈壁荒漠范围┌────┬─────┬──────┬────────────────┬──────┐│序号│区块│批准日期│合作方│地区公司│├────┼─────┼──────┼────────────────┼──────┤│ 1│埕北│ 1980.6.29│日本埕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渤海公司│├────┼─────┼──────┼────────────────┼──────┤│ 2│渤西南│1980.6.9│日中石油开发株式会社│渤海公司│├────┼─────┼──────┼────────────────┼──────┤│ 3│06/17│ 1991.12.27 │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德士古玛茨│渤海公司│││││沙皮公司马来西亚海外石油勘探有限││││││公司││├────┼─────┼──────┼────────────────┼──────┤│ 4│11/19│ 1992.5.13│德士古中国公司│渤海公司│├────┼─────┼──────┼────────────────┼──────┤│ 5│04/36│ 1994.9.14│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莫非太平洋│渤海公司│││││地区有限公司中华能源公司││├────┼─────┼──────┼────────────────┼──────┤│ 6│11/05│ 1994.12.13 │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渤海公司│├────┼─────┼──────┼────────────────┼──────┤│ 7│32/32│ 1994.12.27 │超准石油公司│东海公司│├────┼─────┼──────┼────────────────┼──────┤│ 8│15/11│ 1983.12.12 │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壳牌勘探│东部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9│16/08│1984.1.3│CACT│东部公司│├────┼─────┼──────┼────────────────┼──────┤│ 10│29/04│ 1985.12.30 │阿莫科东方石油公司科麦奇中国石油│东部公司│││││有限公司││├────┼─────┼──────┼────────────────┼──────┤│ 11│16/06│ 1985.12.24 │日本JHN│东部公司│├────┼─────┼──────┼────────────────┼──────┤│ 12│15/22│ 1985.12.30 │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壳牌勘探│东部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13│17/22│ 1992.5.13│挪威国家石油公司│东部公司│├────┼─────┼──────┼────────────────┼──────┤│ 14│17/15│ 1994.11.22 │东华石油(南海)有限公司│东部公司││ 15│莺歌海│ 1982.10.11 │阿科(中国)有限公司科佩克(中国│西部公司│││││)有限公司││├────┼─────┼──────┼────────────────┼──────┤│ 16│52/12│ 1993.5.26│阿科(中国)有限公司│西部公司│├────┼─────┼──────┼────────────────┼──────┤│ 17│63/28│ 1993.5.26│阿科(中国)有限公司│西部公司│├────┼─────┼──────┼────────────────┼──────┤│ 18│63/20│ 1994.12.27 │阿科(中国)有限公司│西部公司│├────┼─────┼──────┼────────────────┼──────┤│ 19│ WAB-21│ 1992.5.22│克里斯通能源公司│西部公司│└────┴─────┴──────┴────────────────┴──────┘附件2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地质勘探类1、地震勘探仪器、配套件和配件(不含磁带地震仪);2、地震钻井设备(含18吨以上可震源)、材料和配件(不含车装钻机、陆上轻便钻机);3、地震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和配件(不含微机及外设);4、重力、磁力、电法和其他地球物理方法的勘查机械、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低分辨、低精度的重力、磁力、电法勘查设备);5、地质、地球化学勘查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6、地质、地球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7、地形勘查设备(含全球定位系统)、材料和备件;8、沙漠地区导航设备、材料和备件;9、测井、录井地面和井下仪器及附件、配件。
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署税[1998]817号【发布日期】1998-12-25【生效日期】1998-12-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部分进口物资免税审批手续改由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的通知(1998年12月25日署税〔1998〕817号)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深圳、湛江、广州、乌鲁木齐、西安、长沙、南京、郑州、西宁、成都、石家庄、昆明、武汉、太原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有关规定的通知》(署税〔1997〕699号)、《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新星石油公司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865号)、《海关总署关于地矿部在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951号)及《海关总署关于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1997〕1051号)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务院机构调整后新组建的企业)、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国土资源部(原地质矿产部),中国煤层气集团公司(原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及勘探、开采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应分别报送海关总署关税司、监管司审批。
总署机构改革后,上述业务职能划归关税征管司负责。
为严格审批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通关,总署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将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及勘探、开采煤层气项目所需进口物资的部分审批手续改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署税〔1997〕699号文附件所列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除本通知附件一所列部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报总署审批外,其余部分均改由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31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8.08【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海关总署关于下放在境内改装特种车辆审批权限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放在境内改装特种车辆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07.22•【文号】署税发[2003]230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下放在境内改装特种车辆审批权限的通知(2003年7月22日署税发[2003]230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严格执行政策,降低进口成本,对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某些特种车辆,经报总署审核批准,在境内改装后再进行税则归类,有关规定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和验放的通知》(署法[1998]788号)中已经明确。
为了进一步转变总署机关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决定将上述原需报总署审核批准的事项下放到直属海关办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可在境内进行特种车改装的车种仅限于石油特种车辆(特指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用特种车辆)及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视转播车。
二、需进行特种车改装的使用单位,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改装申请函。
(一)主管部门1.石油特种车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物资进出口办公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国际事业公司。
2.电视转播车: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改装申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资料:1.进口供境内改装用的机动车辆(可包括相关设备)清单(附照片或图片);2.改装后特种车辆的特性、用途、改装程度等的详细描述及有关资料(附照片或图片):3.承接改装任务的企业名称、改装地点和改装期限。
三、为做好特种车辆改装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应当按下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承担特种车辆改装的企业的资质应经海关核准。
承担改装业务的企业应于改装车辆进口前向当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改装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车辆改装的相关技术资料。
改装地海关审核后,认定改装企业具备生产改装该特种车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且经营信誉良好的,应向企业出具同意其改装该批特种车的改装资质认定证明,并同时将认定情况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所在地海关”)和货物进口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进口地海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32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8.08【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二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本通知所附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继续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1)。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
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
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批准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勘探开发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税收,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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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单位:平方公里所在地区地域名称分布地区面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克拉玛干沙漠塔里木盆地337600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准噶尔盆地48800库姆塔格沙漠新疆东部地区22800库木库里沙漠阿尔金山山间盆地2448鄯善库姆塔格沙漠吐鲁番盆地2500阿克别勒沙漠焉耆盆地674霍城沙漠伊犁霍城485福海沙漠艾比湖东南463乌苏沙漠额尔齐斯河南侧5513布尔津-哈巴河-吉木乃沙漠400
内蒙古自治区巴丹吉林沙漠6645腾格里沙漠6405乌兰布和沙漠1485库布其沙漠2415毛乌素沙漠4815浑善达克沙地3210科尔沁沙地6345呼伦贝尔沙地720
青海省柴达木盆地沙漠及戈壁荒沙漠柴达木盆地68367西藏自治区藏北戈壁荒漠区藏北6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