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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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者执照、,行证的,、地点;4。

;(2)《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1)相关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的日期”》第四”国庆长假10月1、10月8日、1010月8期限包含10月8日;若“2日不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1.1 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

关于行政行为或行政处罚的期限关键信息项:1、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2、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3、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4、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5、期限的计算方式及起止时间6、特殊情况下期限的延长或中止情形7、违反期限规定的法律后果11 行政行为的类型及对应的期限规定11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12 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确认,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的行政确认事项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3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12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自的期限要求121 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122 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2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24 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恢复生产、营业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恢复生产、营业。

12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13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131 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132 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141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

行政复议法关于期间的计算、送达、工作日的解释一、期间的计算(一)期间的计算鉴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着相互衔接的关系,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方法一般应与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相一致。

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方法,即: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

例如,行政相对人在 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则从10月11日到12月9日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

期间届满之日逢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例如,某一申请人在2000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他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十五日届满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国庆节,按通常情况国庆节放假两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为期间的届满日期。

由于期间进行的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途中时间应当扣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在诉讼期间届满之日交邮诉讼文书的,也不算过期。

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以邮局的邮戳为准。

(二)期间的耽误期间耽误,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为的行政复议行为。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无正当理由导致期间耽误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有关权利的丧失,义务人应承担违反期间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的期间耽误主要有: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必要处理而没有作出任何处理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而没有发送;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而没有作出的等。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期间总结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期间总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期限的汇总一、热点词汇:所属公安机关;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期限汇总:1、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

2、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5、治安管理处罚的被处理人不在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送达法律文书的顺序:直接送达——>成年家属、单位负责人、居民委员会代收——>留置送达(拒绝接收、签名盖章)——>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公告送达的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8、当场处罚的备案期限:(1)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2)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9、对醉酒人的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10、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被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受理,并告知报案人。

11、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

1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3、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14、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1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12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

16、扣押期限:扣押期限为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17、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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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七十二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 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在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 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 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多久?《⾏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由⾏政机关⾃由确定期限的长短?笔者认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以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为妥当。

如果期限过长,有可能导致法院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规定,⾏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应当⾃被执⾏⼈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内提出。

如果⾏政机关同意批准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的时间,超过当事⼈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起180⽇,⼀旦遇到当事⼈在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满后仍不⾃觉履⾏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院有可能对⾏政机关的执⾏申请不予受理,造成被动局⾯。

期限过长,还有可能导致⾏政机关⾃⾏改变法律规定的期间。

《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限,双⽅或者⼀⽅当事⼈是公民的为⼀年,双⽅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

若⾏政机关在法律⽂书中没有规定分期履⾏,⽽是在制作出法律⽂书后,经当事⼈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如果该期限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实际上是⾏政机关⾃⾏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

举⼀个简单例⼦,假如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的申请执⾏期限最后⼀天是2006年7⽉14⽇,⾏政机关同意当事⼈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在2006年7⽉14⽇以后,到期后当事⼈仍没有履⾏缴纳罚款的义务,⾏政机关再向法院申请执⾏,法院予以受理,实际上就改变了《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规定的申请执⾏的期限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是指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需要遵守的一定时间规定和相应的法定期限。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期限,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限度。

从法律上来说,行政处罚时效是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过度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超过六个月的,行政机关就不再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时效会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特别程序的时效(如滞纳金、罚款的时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的时效。

这些特别程序的时效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和实际情况来确定,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

二、行政处罚的期间行政处罚的期间是指行政机关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被处罚人收到决定书之间的时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期间为三个月。

在三个月的期间内,行政机关应当完成下列程序:一是向被处罚人告知相关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罚则等;二是听取被处罚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三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特殊情况,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行政处罚的期间,并应当向被处罚人说明延长期间的原因和依据。

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总结起来,行政处罚的时效与期间是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重要规定。

行政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期间内完成相关程序,以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对于超时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将失去处罚权力,而超过期间的决定书也将失去效力。

行政法中时限问题的主要规定(汇编)

行政法中时限问题的主要规定(汇编)

行政法中时限问题的主要规定(汇编)行政许可法一般时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2条)统一办理时限: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42条)下级审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3条)颁发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44条)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48条)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50条)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许可法》第55条)行政处罚法追诉时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级部门、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修订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到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本次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体现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此次修订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

同时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二、修订内容行政处罚法较旧版新增22条,其中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听证范围、法制审核范围、办案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行政处罚是具有法定性的,就是行政处罚的处罚程序,处罚时间,和处罚内容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就连我们通常遇到的交警给违章停放的车辆开具罚单的内容和条文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所以行政处罚期限也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那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是怎么样的呢?一、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期限: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的规定,你说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应当是违法的。

但是违反期限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处罚行为有什么样的影响,法律并没有规定。

从法理上来推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是无效的,可以提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处罚办案期限为多久?(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

《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流程和时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一、法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由于《行政诉讼法》对期间的规定十分简单,实践中难以适用,因此,在涉及行政执法工作中期间的计算时,应当依法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二、法定期间法定期间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在其法定期间内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法定期间除法律法规对某些情况有例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法定机关(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事实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决定法院、当事人、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为的期间。

法定机关在指定期间后,如遇特殊情况,可撤销原来指定的期间而重新指定,也可在指定后再做适当的延长或缩短。

但是,一般情况下,指定期间一经确定就不应该随意更改。

如: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起陈述申辩的时间。

四、期间的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等规定整理。

1.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2.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截止的日期,应当是截止那个月的相应于开始的那一天,如果没有相应于开始的那一天的,那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届满的日期)3.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4.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5.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法定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期间的行政机关)决定。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行政处分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分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条: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假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那么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分〕。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和民法期间计算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和民法期间计算

行政法时间节点整理一、行政处罚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

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

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

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1、附带审查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

(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1、举证期限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

(二审可提新证据)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

(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2、起诉期限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行政处罚执行时间的限制有多久

行政处罚执行时间的限制有多久

行政处罚执行时间的限制有多久行政处罚执行时间的限制有180天,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执行时间的限制有多久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有什么规定?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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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也在发生着很大的变革。

我国的相关机关和有关部门对社会的治理和社会的维护一直在做坚持不懈的工作。

行政处罚就是维护社会的安定的一直处罚形式,那行政处罚日期是什么相关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解答。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日期计算

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日期计算

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日期计算不按时履行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案情回放]2021年8月15日,某局对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从不具备经营医疗器械检验试剂资格的企业购进检验试剂案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没收使用从不具备经营医疗器械检验试剂资格的企业购进检验试剂的违法所得10万元,免于罚款。

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于2021年8月16日签收了某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附账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8月31日,该卫生院未依《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在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并于2021年11月13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

2021年12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卫生院随后于2021年1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3月1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决定。

2021年3月15日某局和该卫生院分别签收了二审法院的判决书。

2021年3月20日,某局向该卫生院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1书》,告知该卫生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并加处罚款10万元,逾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5日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进行了陈述申辩,2021年3月27日某局对陈述申辩进行了核准并回复当事人,要求履行催告书告知内容。

2021年3月28日,该卫生院就“加处罚款”部分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行政复议,认为行政诉讼期间不应纳入加处罚款的计算时间。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篇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

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

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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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期间的规定
期间是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某种特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期限。

期间分为法定期间(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期间)和指定期间(由有权机关指定的期间)。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各种期间分别规定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之中。

至于这些期间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要看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因此,凡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有关期间不含法定节假日的,应理解为包含法定节假日。

此外,一般认为,关于期间的计算规则,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7条的有关规定,如‚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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