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位阶秩序与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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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c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21年3月第38卷第3期Mar. 2021Vol. 38 No. 3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沈永敏(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福州350108)摘要:由于坚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立法周期长,立法步骤多,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的立法导向和立法宗旨也略有偏差&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一批法律文本,就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跟上稻权保障需求。

面对不断凸显的司法困 境,只好通过频繁修订和出台司法解释的办法去矫正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偏差。

随着《民法典》 编纂工作启动和《民法总则》出台,直至《民法典》面世,我国民事立法完成了从分散保护到系 统保护,从个别冲突到大一统,从司法解释占据主体地位到提升民事立法规范法律位阶的全面转变。

稻权保护这一理念随着民事立法不断强化,并在《民法典》中达到全面体现,意味着我 国牙厶权保护进入新纪元&关键词:*民法典》;稻权保护;弊端;进阶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 ( 2021 )3-0052-05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成文法,既是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自我完善的必然举措。

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6年《民法总贝I!》出台再到2020年《民法典》面世,意味着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带着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 民事基本法律逐步向回归私权、保护自由的立场 转变⑴,也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的私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由于《民法总则》原本就是作为《民法典》的 组成部分编纂的,因此,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主要侧重于通过《民法通贝I!》与《民法典》的内容比较 来分析探讨私权保护发展进步的历程。

一、从法律位阶变化看私权保护进阶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和刑法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不和民法打交道。

法律、法规的“位阶”

法律、法规的“位阶”

法律、法规的“位阶”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地⽅规章、⾏业条例越来越多,有时难免在某些条款上出现“冲突”的现象或有彼此⽭盾的地⽅,这种情况我们称为“法律冲突”。

其表现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的“抵触”,也表现为同⼀法律位阶的法之间在内容规定上的“不⼀致”,这是⼀种司法客观的存在、也是⽆法彻底避免的现象。

为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其实在法律适⽤中也有相关规则,具体包括:⼀、⾼法优于低法法律有位阶之分,不同的法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

根据⽴法法第87-89条规定,我国的法律位阶结构是:宪法处于最⾼法律位阶,具有最⾼的法律效⼒,⼀切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处于其次的位阶,其效⼒⾼于⾏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政法规处于再其次的位阶,其效⼒⾼于地⽅性法规、规章;地⽅性法规,效⼒⾼于本级和下级地⽅政府规章;省、⾃治区⼈⼤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性法规,效⼒⾼于设区市⼈⼤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性法规;省、⾃治区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于本⾏政区域内设区的市、⾃治州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在上述法律位阶和效⼒层次中,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内容上发⽣“抵触”,必须适⽤上位法。

⼆、特别法优于⼀般法⽴法法第92条规定,同⼀机关制定的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般规定不⼀致的,适⽤特别规定。

所有法律都有确定的适⽤范围,包括主体、⾏为、事项、时间和地域等。

法律适⽤范围有⼤有⼩。

通常情况是:法律适⽤范围⼤的是⼀般法,法律适⽤范围⼩的,则属于特别法。

或者说,当两个法之间在适⽤范围上构成了个别与⼀般的关系时,调整个别关系的法是特别法,调整⼀般关系的法是⼀般法。

如天纵鉴定(SKYLABS)在⼯作中经常引⽤的《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之间的关系,⾷品安全法是特别法,⽽产品质量法则为⼀般法。

“特别法优于⼀般法”规则要求,当特别法与⼀般法之间对同⼀事项规定不⼀致时,应当优先适⽤特别法。

德国吕特案+判决书[1]..

德国吕特案+判决书[1]..

德国“吕特事件”之判决(1958)1、基本权利主要是人民对抗国家的防卫权;但在基本法的各个基本权利规定里也体现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Wertordnung),被视为是宪法上的基本决定,有效地适用于各法律领域。

2、基本权利间接透过私法上的规定在民事法中扩展其法律内涵。

此一内涵主要是指具有强制性格的规定,它对法官而言,透过概括条款特别容易实践。

3、民事法官如果没认清基本权利对民事法的影响,可能会因其判决而侵害基本权利(联邦宪法法院法第九○条)。

联邦宪法法院对于此种民事法庭的判决,只审核其是否有此类侵害基本权利的情事,而不过问法律上的瑕疵。

4、民事法上的规定也是基本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一般法律”,因而得限制意见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

5、表意自由这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自由民主国家具有特殊的意义,“一般法律”的解释,须从此一角度出发。

6、基本法第五条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仅是某种意见的表达而已,而且也包括透过意见表达的精神活动。

7、一个含有呼吁杯葛的意见表达未必违反民法第八二六条所称的善良风俗;在权衡个案的所有情况下,也有可能经由表意自由在宪法上找到阻却违法的理由。

一九五八年元月十五日第一庭判决—1 BvR 400/51—本案件系关于汉堡市新闻处长Erich L . 不服汉堡地方法院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判决,所提之宪法诉愿——档案号码15.0.87\51——。

判决主文:汉堡地方法院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决——案号15.0.87/51——侵害宪法诉愿人源自基本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一句的基本权利,应予废弃。

案件发回汉堡地方法院。

理由:A宪法诉愿人——当时的汉堡市新闻处长——于一九五○年九月二十日,为了庆祝“德国电影周”,在开幕典礼上,以汉堡新闻协会会长的身份,向在座的电影出租业者与电影生产业者的致词时,说了以下的话:“德国电影在第三帝国时代丧失了它的道德名声之后,现在却有一个人非常不适合来担任重振德国电影声誉的工作:这个人就是《犹太人,吉斯》这部电影的剧本作者与导演!选上他当德国电影的代表,将对整个世界有不可估计的损害,这个损害,我们希望能够避免。

宪法基本权利和国际私法

宪法基本权利和国际私法

宪法基本权利对国际私法的影响:联邦宪法法院1971年5月4日裁定。

(一)判决要旨1.《基本法》第6条第1款1规定的基本权利保护任何人,包括外国人,与自我选择之伴侣缔结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

2.德国国际私法规范及其在个案中指向的外国法之适用,均须接受基本权利的审查。

3.根据《民法典施行法》第13条第1款,订婚者的结婚能力依据其本国法确定,该条本身并不违反《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4.若某西班牙男子欲和某德国女子结婚,该德国女子此前和另一德国男子的婚姻经由法院判决解除,但西班牙法律因为不承认离婚判决而拒绝为该女子签发有关结婚能力的文件,则拒绝免除该女子结婚能力证明违反《基本法》第6条第1款。

(二)判决理由该宪法抗告(Verfassungsbeschwerde)所涉问题为,某外国人的本国法不承认离婚,则德国登记机关和法院拒绝该外国人和德国人结婚是否符合《基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

C.宪法诉愿成立。

所涉法院判决侵害了女抗告人(Beschwerdeführe)根据《基本法》第6条第1款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1.根据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基本法》第6条第1款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免于国家干预的基本权利,也构成对整个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判断基本原则(BVerfGE6,55[71ff] =NJW1957,417,418;BVerfGE24,119[135]=NJW1968,2233)。

联邦宪法法院在1970年10月7日的判决(BVerfGE29,166)中明确指出:基本权利在本质上蕴涵了与自我选择之伴侣缔结婚姻的权利和自由(结婚自由)。

2.《基本法》第116条意义上的德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享有此种结婚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针对国家干涉之防御权。

与其他基本权规定不同的是,《基本法》第6条第1款并不限于保护德国人;该基本权利保护的是对所有人均极其重要的个人生活领域(BVerfGE 6,55[71und81]=NJW1957,417[418f])。

法学原理 名词解释

法学原理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法学: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2.*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4.法律制定: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的活动和结果。

5.法律认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承认和赋予社会上已有的某种风俗、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以法的效力,借以弥补法律规范的漏洞、空白,弥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使法律适应不断变化中的现实社会。

6.*法律: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7.*广义的法:指法的整体,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

8.*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9.*自然法: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10.*法的规范论:法律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是以制裁作为保障的一种命令。

11.*法的民族精神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是在民族内部力量推动下形成的,民族精神、民族意义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每个民族的共同信念才是法律的真正渊源。

12.*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这个系统的部分、元素、因素。

13.法的构成:指法有哪些要素以何种方式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4.*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的后果的准则15.*法律原则: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基础性规则16.*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17.*法的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具有外在性18.*法的规范作用:从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出发,为人们提供行为的标准,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行为的模式,人们据此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公私法划分标准

公私法划分标准

公私法划分标准
公私法划分标准是指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依据。

关于公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两条基本原则:公法涉及罗马国家权力及与其对内对外关系有关的各种制度;私法则调整个人利益以及特定身份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划分标准影响了后世许多立法和法学著述。

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私法划分的标准也渐趋复杂。

在现代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公私法划分标准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有的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如德国民法典把法分为人、物、法律事实三类;有的以调整方法为标准,如日本民法把法分为实体法与诉讼程序法等。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它研究的是法律理论的基本原理、规范和规律。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从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法律的概念法律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它是由具有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

法律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

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1. 宪法法律和其他法律: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如刑法、民法等。

2. 公法和私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调整个体间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国内法是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

三、法律的性质法律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性质:1. 目的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 强制性:法律对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都具有强制力,违反法律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 平等性: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平等适用的,不论贫富、地位、性别等都不能影响法律的适用。

4. 可变性:法律的内容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四、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

法律的制定需要依靠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构。

而法律的适用则需要依靠司法机关,如法院和检察院。

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法官在判决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法律原理和判断标准来做出裁决。

总结:以上是本科大二法理学基础知识点的介绍,涵盖了法律的概念、分类、性质以及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方面。

通过对法理学基础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未来的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权利位阶论(一)

权利位阶论(一)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利位阶论(一)张平华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权利冲突\权利位阶\规则\原则内容提要: 权利位阶是法律世界的客观现象,反映了权利效力间的高低、强弱或者价值上的轻重关系。

权利位阶规则指以直接规定不同权利之间的效力优先顺序为内容的法律规则,依权利位阶规则获得的权利优位是绝对的、确定的。

权利位阶规则可分为意定权利位阶规则、法定权利位阶规则。

权利位阶原则指以确定权利的价值轻重为内容的法律原则,依权利位阶规则获得的权利优位不是绝对的。

确定权利位阶原则的过程是价值判断活动。

和谐与冲突相对并共同维持着社会秩序的“阴阳平衡”。

与权利和谐关系一样,权利冲突也是法律世界的正常现象(例如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生活安宁权与娱乐权的冲突等),并表现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关系或者因行使权利而侵害了他人权益的行为 [1]。

权利冲突阻止了以“简单结构”型构全部社会关系的企图 [2],淡化了权利的神圣色彩,给法官制造了选择难题。

和谐社会不能回避权利冲突,而需宽容地对待冲突并使冲突化解机制制度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化,以避免冲突失控进而产生破坏性后果 [3]。

权利位阶无疑是所有化解权利冲突之道中最有效而又简捷的思路。

因为权利位阶揭示了形式平等的权利间的实质不平等关系,即权利效力上的高低关系或价值上的轻重关系。

由权利位阶规则与权利位阶原则构成的二元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了可靠的选择机制:优位权利者优先予低位权利者得以实现;低位权利者需容忍优位权利的“侵害”。

一、权利位阶的规范意义“位阶”意为“依某种次序形成的阶梯”,权利位阶则指不同权利按照某种次序形成的阶梯。

直观之,权利位阶构成对权利平等的否定,在奉“平等”为圭臬的社会里这注定会惹来非议。

现实主义者对权利位阶持肯定态度,认为“有权利冲突就必有权利位阶,权利位阶是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必然措施。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其他主权机构制定和实施的、约束公民和组织行为的规范性规则。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和位阶关系。

本文将分别从法律的立法机关、法律的形式、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探讨法律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一、从法律的立法机关分类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和自治区机关等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政府、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的授权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和办法。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各部门或下属机构根据上级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规,例如各部委、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办法。

二、从法律的形式分类1.法典法:法典法是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等。

三、从法律的性质分类1.公法: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等公共关系的法律,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

2.私法:私法是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例如民法、商法等。

3.混合法:混合法是既调整公共关系又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律,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四、从法律的适用范围分类1.国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例如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

2.国内法:国内法是调整国内公民、法人和组织关系的法律,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3.地方法:地方法是调整一定地域范围内公民、法人和组织关系的法律,例如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和办法等。

在法律的位阶关系方面,宪法具有最高位阶,其他法律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具有一般约束力的法律,但法律的位阶要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此外,国际法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国际法的位阶要低于宪法和国内法。

极力主张直接效力说的是时任德国联邦劳工法院院长的民法和劳动法学者汉斯

极力主张直接效力说的是时任德国联邦劳工法院院长的民法和劳动法学者汉斯

极力主张直接效力说的是时任德国联邦劳工法院院长的民法和劳动法学者汉斯·C·尼伯代(Hans Carl Nipperdey),他在1950年到1962年连续发表了《女人同工同酬》、《人类尊严》和《基本权利及私法》三篇论文,系统地阐述了他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里具有直接效力的理论,其基本观点可以概括如下:1利反映了人类的尊严,依据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3款的规定:“基本权利之规定,视为直接之法律,约束行政、立法和司法。

”基本权利的约束力除了及于国家行为之外,在私法关系中也应该具有绝对效力,为了保障私人在和其他私人的关系中有一个合乎人类尊严的及基权利的虚置。

国家,但是也不想建立一个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完全自由放任的国家。

不可否认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上拥有优势地位的团体和个人对其他处于实力劣势的私人,有以其压倒性优势妨害其基本权利。

这种所谓社会实力的侵犯,使得私人的人类尊严遭到侵犯时,国家就应该介入私法领域,通过直接在诉讼中适用公民基本权利来阻止社会强者对弱者的实质侵害。

第三,历史地看待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

反对公民基本权利在私法中具有直接效力的学者从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出发认为,德国《基本法》除了规定了结社自由的私法直接效力外,并没有赋予其他基本生活是其一面镜子,19世纪,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主要来自国家权力的滥用,所以把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限制在调整私人一国家关系的层面上。

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公民基本权利遭到其他个人本权利对抗国家的本质有所轩轾,而是基本权利的重心已经开始转变,由对国家的防御转向防御私人的侵害。

第四,基本权利对私人的直接效力强度弱与对国家的强度。

公民基本权利在私法中的效力并不妨碍私法自治,私人之间也可以通过契约限制自己的基本权利,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是在法律和事实上双方都处于平等地位。

处于势力弱小地位的私人面对强有力的社会团体,所作的意思表示很难是真正的意思自治,往往是处于虚幻的平等的地位。

法律的位阶

法律的位阶

法律的位阶法律的位阶是指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权威程度。

法律的位阶主要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四个层次。

首先是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最高准绳和法律依据。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程序,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其次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经过立法机关的讨论和表决程序后正式发布,它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和处罚。

法律的制定需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并且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第三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

行政法规一般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组织架构、职权范围、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等方面的事项。

行政法规的制定需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且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最后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为了适应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地方性法规主要规定了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事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需要服从上级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上级法律相抵触。

总之,法律的位阶从最高到最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这四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衔接,相互约束,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各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严格遵循上级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民和组织也要遵守各级法律的规定,诚信守法,履行法律义务,共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法的形式与效力

法的形式与效力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形式
习惯、判例、政策等
二、法的内容
——权利、义务、权力
(一)权利
1.权利一词的由来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其 “权利”的含义本在于权势、权谋、货 利的意思,是个贬义词。但与权利接近 的观念是有的,表现为“定分止争”。 对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是 个舶来品。英语表达为right。
往”,但以“有利既往” 为补充
考研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 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 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 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 规定所体现的是哪一个原则?( )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上,特别法优于 一般法。(同位阶的法)
6、固有法与继受法
根据一个国家法律的来源可将法律分为 固有法与继受法。固有法是从一个国家 本土中产生出来的,是本国法律传统的 产物。继受法不是本国法律传统的产物, 而是来自于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 度的产物。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
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答案:A
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取 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按20%税率征收个 人所得税。某居民2003年4月1日在我国境内某储蓄机 构取得1998年4月1日存入的5年期储蓄存款利息5000 元,若该居民被征收了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则这种 处理违背了下列哪一项法的效力原则?( )

法学oyl

法学oyl

◆法律的一般概念法是由统治阶级意志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对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具有合法统治权力的正式组织或机构通过正式的合法程序而以整个国家或全社会的名义制定或者认可,并由这种合法统治权力所内涵的强制力量—最终是通过司法诉讼来保证实施的,其所有社会成员和组织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而以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为基本内容的行为规范。

◆法律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但是有其特殊性(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2、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1.法是由国家(合法统治权力的组织)制定或认可的。

2.法是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通过合法程序颁布实施的。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都是以权利义务作为自己的内容的,法通过对于人们权利义务的设定,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必须作什么和不得作什么。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1.国家强制力具有间接性和潜在性2.国家强制力不同于纯粹的暴力3.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权利的内涵1、权利是一种观念形态的社会现象,其表达的是一种行为具有社会成员所评价的“正当性”。

2、权利的“正当性”直观上来自法律规则的规定。

3、权利的“正当性”是社会“认可”与国家“确认”的合力产生的,缺一不可。

4、权利的“正当性”的基本边界是“不得损害他人”,即无害标准。

5、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可识别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可以是“暗示”,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6、权利与利益的关联是必然但不一定直接,可以是保有利益、追求利益,也可以是免于责任,支配他人行为。

◆义务的内涵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

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

法理学价值位阶顺序(3篇)

法理学价值位阶顺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理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功能、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理学的研究中,价值位阶问题是一个核心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法理学价值位阶顺序,分析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二、法理学价值位阶的概念法理学价值位阶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法理学所关注的价值观念及其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层次结构。

这种层次结构反映了法理学对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关注程度和重视程度。

法理学价值位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价值观念。

2. 法律制度价值:包括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程序等价值观念。

3. 法律思想价值: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价值观念。

三、法理学价值位阶顺序1. 法律价值(1)正义:正义是法理学价值位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

正义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要求法律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矛盾和纠纷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2)自由:自由是法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自由既包括个人自由,也包括社会自由。

(3)平等:平等是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效率:效率是法律价值的重要体现,是指法律在实现正义、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最高的效率达到法律目的。

2. 法律制度价值(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3)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法律制度的重要保障,是指国家机关在处理法律事务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保证法律公正、公平、公开地实施。

3. 法律思想价值(1)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法律思想的基础,是指人们对法律本质、功能、价值等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法的不同位阶

法的不同位阶

法的不同位阶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它通过不同的位阶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本文将以法的不同位阶为标题,探讨各个位阶的特点和作用,以加深对法律体系的理解和认识。

二、宪法位阶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特点是法律的最高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它对其他法律具有约束力,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

三、法律位阶法律位阶是指在宪法下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

法律的位阶不同,其约束力和适用范围也不同。

法律的特点是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它规范了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为,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规位阶行政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管理和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的特点是灵活性和时效性,它可以及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五、地方性法规位阶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地方行政管理和地方社会事务。

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是针对性和灵活性,它能够根据地方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定,保障地方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六、自治条例位阶自治条例是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自治机关的组织管理和自治事务。

自治条例的特点是适用性和灵活性,它能够根据自治机关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定,保障自治机关的正常运行和自治权的行使。

七、普通法位阶普通法是由法官根据案例和惯例形成的法律规则,它具有判例性和灵活性。

普通法的特点是依据案例和惯例,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和裁决,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和灵活性,是补充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总结法律的不同位阶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制度框架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等位阶的法律文件,规范了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为和管理;普通法则通过案例和惯例形成的法律规则,为法律体系提供了灵活性和适用性。

法律位阶

法律位阶
法律位阶
法律概念
法律位阶是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中,法律体系的一种纵横交错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 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 调。从法的效力上看,各种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但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存在等级差异。 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 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地方性法规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 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 为保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别的程序来进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 加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 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 法律位阶,其他任何法律渊源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 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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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宪 法 与 私 法 不 相 一 致 , 临 着在 宪 法和 私 法上 对 权 利 位 阶秩 序 双 重 调 整 的任 务 。 在 此 期 间 , 民 法 院 面 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可以在私人诉讼 中采用 宪法 间接适用模式 , 进行 个案救 济。
【 关键词】 权利位 阶秩序 ; 法益衡量 ; 宪法私 法适 用 【 中图分类号】D 5 F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23 (090—04—0 01 38 20 )5 1D 4 |
强 势的语 言表 述 , 出了人格 尊严 至高无 上 的地位 ; 突 二是 基本 权利 是否 受到 限制 , 以及受 到何 种限 制 。
具体有三类 : 在宪法上不作限制的基本权利 ; 宪法作 出限制 的基本权利 ; 宪法授权普通法律进行 限制 的基 本权 利 。一般 而 言 , 前述 三类 基本 权利 的地位 依 次递 减 。4三 是对 规 定基 本权 利 的法律 , 用 不 | 采 同的审查 标准 , 严格 的审查标 准表 明 , 种基 本权 利 在位 阶上具 有 优 位性 。如 : 国对 与 言论 、 版 、 该 美 出
二 、 本 权 利位 阶秩 序 与私 法 立 法 基
在理论上 , 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对私法立法具有效力 , 它理应成为规定私权利位阶秩序的标准 。这 意味着 : 在权利位阶次序上 , 私法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当基本权利位 阶秩序变化时, 私法必须及 时 调整 , 以避 免与 宪法产 生矛 盾 。然而 , 实践 并不 总是 如 此 , 一般 情 况下 , 者 能 够保 持 一致 。如 , 二 近代 宪法将财产权置于优势地位, 人身权则长期处于休 眠和半休眠状态 ; 近代私法亦 以契约 自由神圣 , 以 及法律规定上的先天不足与宪法相互呼应。但是 , 在基本权利位 阶秩序调整期间 , 私法立法却可能在 较长时间内反应迟钝 , 无法跟上宪法的步伐 , 这一点已经被法律发展史所证 明。2 0世纪中期 , 在财产
本文为山 东省社科 规划项 目《 宪界 分论》 0 D X 0 ) 民、 ( 8 F J1 的研 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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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与人身 、 人格权之间 , 美国最高法院保卫的重点转 向了言论、 出版、 宗教 自由、 少数民族等人身 、 人格 权 ; 国等国宪法也赋予 了生命、 德 自由、 人性尊严更为崇高的伦理位阶, 新的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就此形 成。但是 , 私法上的人身权立法却迟迟得不到加强和改善 , 仍然维持着财产权优位 的秩序 , 与宪法产 生 了矛盾 。 当然 , 私法立 法 不及 时是 有 原 因 的 , 包 括 : 是 政 治 、 济 和社 会 生 活 的复 杂 性 和广 泛 这 一 经 性, 给抽象宪法权利具体化为技术性规范带来了困难 ; 二是在立法时间和立法细节上 , 均需要等待一 定 的司法经 验 的积 累 ; 是 由于现 实 的阻碍 , 三 无法 从 量 上完 全满 足制 宪 者 先 期所 做 的承诺 ; 四是 由于 立法 机制运 作上 的繁 琐 , 有效 法案 无法 形成 , : 会 内部 的有 效 多数 等 。 如 议
权利等级秩序 。在这个等级秩序中 , 某些基本权利的位 阶高 , 某些基本权利 的位阶低。 L 通常 , 2 基本 权利位阶秩序 , 以通过三种技术加以辨识 : 可 一是条款顺序和语言使用 。如德国基本法第 1 条第 l 款规定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 国家权力均有责任 , “ 去尊敬与保护之。 显然 , ” 显赫的条款安排和
序要 求 私 法 立 法 不 得 与 其 相 悖 , 当其 变化 时 , 法 须 及 时 调 整 。 实践 中 , 法 立 法 可 能 滞 后 , 致 二 者 间 的 私 私 导
矛盾 , 并产 生法院依据基本权 利位 阶秩序衡 量私权利 冲 突的必要 性 , 这是 晚近 宪法私 法适 用的根本 原 因。 实质上 , 宪法间接适 用是普通 法院对私 法原 则或 不确定概念所作 的舍 宪性解释或控 制。权利位阶秩序 上 ,


基 本 权 利 位 阶秩 序
在 宪法上 , 基本 权利 存在 位 阶秩序 。性质 各异 的各 种基 本 权 利 , 一段 时 间 内 , 特 定 国家 最 一 在 是 般性 价值 观念 和社会 “ 同信 仰 ” 共 的法 律 表 达 , 它们 并 非 毫无 关 联地 并 行 适用 , 而是 组 成一 个 基 本 …
三、 基本权利位 阶秩序 与私法司法
2 纪 5 代 以后 , O世 0年 在一 些 国家 纷纷 出现 的 宪 法私 法 适 用 运 动 j如 德 国路 特 案 、 贴 选 举 海 , 张
报案 中的言论 自由权与财产权冲突 ; 史密特案 中的言论 自由权与名誉保障权冲突 ; 旧物品收集者案 中 的宗教 自由权与竞争 自由权冲突; 索拉雅案中的人格权 ( 隐私权 ) 与新闻 自由权 冲突 ; 国商场散 美 8 发传单案 、 梅园商场案以及普林斯顿传单案中的言论 自由权与财产权冲突; 日 日中旅行社案 、 本 三 菱树脂案 中的思想 、 信念 自由权与契约 自由权冲突;。中国张连起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 中的健康权 _。 l ( 劳动保护权 ) 与契约 自由权冲突。1上述案件中, _ 法院均依据基本权利位 阶秩序对私权利竞争进行
20 0 9年第 5期-
N . 20 o 5, 0 9
青 海 社 会 科 学
Q nh i oi c ne ig a Sc l i cs aSe
20 09年 9月
S pe e ,0 9 e tmb r 2 0
基本权 利位 阶秩 序 与私 法
董 书平
【商 】基本权 利存在位 阶秩序 。基本权利位 阶秩序 对私 法立法和 司法具有 效力。基 本权 利位 阶秩 }要
宗教 等权 利相 关 的法律 进行 “ 严格 审查 ” 对 与经 济 自由相 关 的法 律 进 行 “ , 合理 性 审 查 ” 表 明 了前 者 , 优 位于 后者 。
原则 上 , 国法律体 系应 该 是 一个 和谐 统 一 体 。宪 法是 基 本 法 , 一 国法律 体 系 的最 高效 力 判 一 是 准, 因此 , 基本 权 利位 阶秩 序对私 法立 法和 司法都 具有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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