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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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部职业卫生规章解读
工作场所 不得住人!
——这一条主要参照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这里比《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款,即: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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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解读的条款与把握 许多中小型微型企业,将生产场所、贮存场所和 生活场所布置在一起,有毒有害因素弥漫在工作场所 和生活场所之中,极易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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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七)第二章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 作业分开;(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五)有配 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六)设备、工 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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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共7条,重点解读第3条和第4条)
(一)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
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这一条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
某生活、贮存和生产“三合一”的家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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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7号令需要重点解读的条款
(八)第二章第15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 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 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 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

一、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36号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依次做好以下三步工作:1、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2、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3、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二、职业卫生“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90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依次做好以下三步工作: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发布日期:2012-4-27执行日期:2012-6-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202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设项目在我国的各个领域和地区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然而,在建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对职业卫生管理的不重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职业卫生问题逐渐突显,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建设项目工人的职业健康,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即职业卫生设施、职业卫生操作和职业卫生管理的同时进行。

本文将围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相应的措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以期为未来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要求1.劳保用品提供建设项目应配备充足的劳保用品,包括防护帽、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同时,劳保用品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标识,且经过合格的检测。

2.通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应加强通风设施的建设,确保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特别是有毒有害气体较多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通风设施,保证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3.安全疏散设施建设项目应配备合格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应急避险通道等。

同时,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避免发生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4.职业卫生设备建设项目应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备,包括工人个人防护装备、职业卫生监测仪器等。

同时,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操作的要求1.职业卫生学习培训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工人的职业卫生学习培训,提高工人的职业卫生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个人防护措施等。

2.职业卫生监测建设项目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工人进行生物监测和健康检查。

监测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建设项目应规范施工作业的操作程序,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培训和演练。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规定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提高本质化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编制依据本制度根据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应急总局令第4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应急发【2013】39号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应急总局令第51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应急发〔2013〕1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09]63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雷“三同时”管理。

4.术语4.1 “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 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公司委托设计单位和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部门等其它部门自行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防雷、职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做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有效预防、控制、消除XXXXX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从源头上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XXX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由局项目经理部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相关部室、分部密切配合。

第三条XXXXX职业卫生“三同时”内容要求。

(一)XXXXX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区域,分部按照规定在所区域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局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汇总编写预评价报告。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分部,分部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四)分部在试运行期间或竣工验收前,分部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第四条本制度由局项目经理部安质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最新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消防设施管理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及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最新版)1、目的为规范企业建设项目工程、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提高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本质化程度,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职业病及消防安全的管理需要,保障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应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管理及消防管理。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修正)第28-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2年第51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建设项目:是指工业生产单位用于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24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24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南宁科天水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版本/版次A/0 制定日期2019-10-25 制度编号KT-AH-024编制部门安环部生效日期2019-11-12 页次第 1页共 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单位新、改、扩、技改、革新项目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管理第三条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章三同时建设第四条新、改、扩、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保证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五条凡引进新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技术。

第六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第四章三同时验收第七条新产品生产、实施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版本/版次A/O 制定日期2019-10-25 制度编号KT-AH-024编制部门安环部生效日期2019-11-12 页次第 2 页共 3 页(二)工艺条件的送取应符合安全要求;(三)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四)设备造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要求;(五)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评价。

第八条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需安排人员负责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缺陷。

第十条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应由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等部门安排人员参加,凡安全、环保、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试车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到达到要求。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 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5月12日):第十三条要求“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 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 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 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 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六、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 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2、变更建设地址的; 3、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4、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 施的; 5、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 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一、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二、办理条件: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由省安监局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省安监局审核同意或备案;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5.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三、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限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复印件);(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限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影印件);(十一)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报告(限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办理流程五、办理承诺期限:14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新余市安监局职业卫生科联系电话:0790-*******七、收费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

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

了解一下职业卫生“三同时”一、职业卫生“三同时”定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已废止)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职业卫生“三同时”时间节点(一)51号令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此阶段延续到2017年5月1日止,51号令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取代。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范本1. 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确保在建设过程中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并要求在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阶段进行有效实施。

2. 目标2.1. 确保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与建设项目的各项活动同步进行,做到“三同时”:即工程设计、施工、使用阶段职业卫生技术要求同时设计、施工、使用。

2.2. 保障员工在建设项目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职业灾害事故的发生。

2.3. 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低项目的风险和成本。

3. 职责和义务3.1. 建设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经费支持。

3.2.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并负责落实和执行。

3.3. 监理单位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3.4. 员工要自觉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配合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

4. 管理措施4.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启动前,制定详细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和预防控制措施,并将其纳入项目的总体计划中。

4.2. 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4.3.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岗位,负责职业安全卫生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

4.4.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环境的良好状态。

4.5.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和员工的安全。

5. 安全教育和培训5.1. 建设单位应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使员工了解并掌握职业安全卫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5.2.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合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03-24 12:21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享∙打印∙字体:【大中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9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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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三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十)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第十九条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二十条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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