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Z字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政策、程序及要求等)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知一九九六年,中国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外贸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见附件)。
几个热点问题:1、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答: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
备注:1、管理规定中,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约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经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333),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才可聘雇外国人。
2、问: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如何申请?须办理什么手续?答:①用人单位须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需再确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③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尔后,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
④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一般是外经贸局)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⑤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Z职业签证)。
⑥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为外文,则须有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属境外单位派遣,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并注明聘用期限)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可在网上下载,共二份)。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第一章总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前必须获得相关许可,并按照规定申请工作签证或居留证件。
如果外国人没有获得这些证件,或者持有的证件已经过期,那么他们就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2.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相关就业活动。
这意味着外国人在获得工作许可后,只能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工作。
如果外国人从事了超出许可范围的工作,或者从事了禁止的工作,那么他们也会被认定为非法就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人被发现非法就业,他们将面临罚款和拘留的风险。
因非法就业被遣送出境的人员,由遣送机关依法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人因为非法就业而被遣送出境,他们还将面临额外的罚款。
综上所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取得合法的工作证件,并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就业活动。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就业,并面临相应的处罚。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完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完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人才流动的壁垒进一步打开,国际间的交流渠道进一步拓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中国人在外国就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然而,中国是劳动力大国,本身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因此,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控制和管理,避免给我国就业问题带来冲击。
我省实施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的基本框架是浙江劳动保障厅委托各市劳动部门,实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制度。
委托后,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实施所辖市范围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开展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具体业务。
目前此项工作依据的最高行政法规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各地市政府贯彻落实文件的主要原则和精神,对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更深层次的发展,我国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密切,社会经济、文化、贸易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本文旨在分析探讨该《管理规定》在执行与实际操作中存存在的差异,需要在工作中注意把握。
一、“国内暂缺适当人选”和“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岗位”的认定根据《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1、关于“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认定。
该《管理规定》文件中没有涉及标准,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各地把握标准不一。
杭州市对这个文件认定为,所谓国内暂缺的工作岗位,应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设有适合该岗位的人选,或在一段时期内,具有国内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招聘空缺的证明。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缺乏可操作性。
此项规定,影响外国人来杭就业的职业分布。
近几年,国际合作加强,企业引进国外管理类人才有上升趋势。
2004年杭州市引进管理类人才1178人,比上年上升12%.外资企业直接聘用外国人管理企业有足够的理由,而内资企业也在从国外聘用专业技术人才的同时,引进国外管理人员。
公司外国人管理制度
公司外国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国员工的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外国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用的外国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外国员工实行平等就业、平等竞争、平等薪酬、平等培训的政策,保障外国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保证外国员工享有与中国本国籍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不因国籍等因素而歧视外国员工。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五条公司在招聘外国员工时,将优先考虑符合相关要求并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外国人才。
第六条外国员工在入职前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并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报到。
第七条公司将协助外国员工办理入职所需的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手续,并协助外国员工解决与签证及居留许可有关的一切问题。
第八条公司为外国员工提供必要的中文培训和适应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中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公司为外国员工提供合适的工作和生活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外国员工档案,并对外国员工进行入职审核和考核,并与外国员工签订合同。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一条外国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需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待人,尊重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习俗。
第十二条公司将为外国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外国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外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外国员工的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将对外国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培训,帮助外国员工提升工作技能和提高工作绩效。
第十五条公司将落实外国员工的薪酬福利政策,合理制定外国员工的薪酬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外国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外国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对合格者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的警告和纠正。
第四章退出管理第十七条外国员工在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时,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手续。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是指一国政府为规范和管理外国人在本国就业的法律法规。
该规定旨在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并维护本国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
外国人在就业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和资格。
工作许可证的核发是对外国人就业进行合法化管理的重要程序。
二、就业机会公正公平的提供。
就业机会应当公正、公平地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本国劳动者和外国人。
不得因国籍、种族、性别等因素歧视外国人的就业权益,确保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机会。
三、确保外国人的劳动权益。
外国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本国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
相关部门应对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外国劳动者工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外国人就业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外国人就业市场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外国人就业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及时掌握和解决外国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五、加强外国人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引进。
为了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外国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引进,提高其在国内就业的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六、严禁非法雇佣外国人。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就业单位的监管,严禁非法招聘和雇佣外国人。
对于涉嫌非法雇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和惩治。
七、加强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
为了促进国际劳动力的流动和交流,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享信息、经验和技术,促进国际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对于保护外国人在本国就业的权益,维护国内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劳动力市场需求,促进外国人和本国劳动者共同发展和进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二、为方便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办理采取两种方式:对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省级劳动部门可授权当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手续,并向用人单位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对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可由当地劳动部门受理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由省级劳动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再由该地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颁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劳动部门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真正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方便用人单位。
三、劳动部门从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到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期限。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云南省《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第一条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内就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就业许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居留证)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云南省劳动厅及其授权的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外国人的就业管理,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其他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受理本行政区内外国人就业申请审查,由云南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第五条外国人在云南省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两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岗位空缺和聘用条件等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通过新闻报刊发布招聘信息,若30天内(含30天),无本国公民应聘,方可申请聘用外国人。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演出。
凡符合《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向地、州、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证件;(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二)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三)聘用意向书;(四)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无本国公民应聘的证明;(五)拟聘用外国人具有拟聘在用岗位的技能证书和相应工作经历的证明;(六)拟聘用的外国人所在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七)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用人单位资质的有效证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的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十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4.14•【字号】沪劳外发[1998]25号•【施行日期】199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加强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规范外国人就业的申办与审批工作,现将《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贯彻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四、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雇;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本市就业。
五、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岗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从事技术、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国内缺少适当人选的岗位,且该岗位聘雇外国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四)无犯罪记录;(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英文版样本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管理规定(英文版)RUL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IN CHINA (Promulgated jointly by the Ministry of Labour,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22 January 1996)Chapter l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decrees for the purpose of strengthening the admiministration of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in ChinaArticle 2 The term "foreigners"in these Rules refers to the persons,who under the Nationality Law ont1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o not have Chinese nationality. The term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in China" in these Rules refers to acts of foreigners without permanent residence status to engage in remunerative work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in accordance with it laws.Article 3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employed foreigners within Chinese territory and their employers. These Rules shall not apply t。
外籍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用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外籍人员的用工管理,维护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用工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聘用的外籍人员,包括外籍员工和外籍实习生等相关人员。
三、用工程序1. 外籍人员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工作许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工作。
2. 单位应向外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保障,确保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3. 外籍人员应按时上班,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严禁擅自迟到早退或旷工。
4. 单位应向外籍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其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
四、工资福利1. 外籍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结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 单位应为外籍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其权益。
3. 外籍人员享有带薪休假、节假日福利等法定假期。
五、劳动保护1. 单位应为外籍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确保其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2. 外籍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具,严禁超负荷工作或违规操作。
3. 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六、纪律管理1. 外籍人员应严格遵守单位的纪律规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
2. 单位可根据外籍人员的违纪行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扣发工资、警告甚至解雇。
七、绩效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外籍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公正合理评价其工作表现。
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涨薪和奖励的依据,促进外籍人员提高工作能力和积极性。
八、违约处理1. 外籍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违约行为严重的可要求其赔偿。
2. 外籍人员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九、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外籍人员用工管理制度内容,望各位员工遵守并履行,共同维护单位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祝愿各位外籍员工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外籍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籍人员在我国的就业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我国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籍人员的管理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保障外籍人员和企业双方的权益。
第二章聘佣条件第四条外籍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包括护照、签证等;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4.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企业在聘用外籍人员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符合上述条件。
第三章工作合同第六条企业与外籍人员签订的工作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 合同期限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需求确定;3. 合同中应当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4. 合同文本应当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
第七条企业与外籍人员签订工作合同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四章工作内容与职责第八条外籍人员的工作内容应当与聘用合同相符,不得超出其能力范围。
第九条企业应当为外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其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条外籍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外籍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不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保障外籍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六章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外籍人员的劳动报酬应当根据其工作性质、岗位、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外籍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
第七章社会保险与福利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依法为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随着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外国人选择来中国工作。
为了促进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机会,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首先,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需要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和相应的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相关办法,外国人必须拥有有效的工作许可才能在中国就业。
这就要求外国人在找工作之前,首先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手续。
工作许可有效期为最长5年,外国人在就业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其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遵守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
中国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合同的签署和解除、劳动报酬、工时和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来执行。
此外,外国人也需要遵守中国的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险规定。
第三,中国鼓励外国人来中国创业和就业。
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类别标准》,外国人在中国创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具有投资能力、创业项目有市场前景等。
对于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中国政府还提供了更便利和优惠的政策和措施,比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待遇等。
此外,中国为外国人提供了相应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基本条件》,中国雇主必须为外国员工提供与中国员工相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
如果外国人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劳动争议或者其他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维权。
同时,外国人也享有与中国员工一样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然而,尽管中国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一项是语言障碍。
虽然英语在中国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但仍然有很多工作环境要求外国人具备流利的中文沟通能力。
此外,文化差异也是一个挑战,外国人需要适应中国的工作文化和习惯。
总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获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和签证。
合法的工作许可为外国人提供了合法的工作和生活保障,而相关的规定和政策则为外国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便利。
新劳动法案例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规定
新劳动法案例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人的到来逐渐增加,他们在我国的就业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人的就业,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新劳动法案例,对外国人就业进行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全面分析和解读。
一、入境条件和工作签证根据新劳动法案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满足一定的入境条件。
首先,雇主需要提供正式的工作邀请函,并确保该职位无法用国内劳动力填补。
其次,外国人需要获得有效的工作签证,这需要通过提交资格审查和签证申请来完成。
二、就业许可和工作合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还需要获得就业许可。
根据新劳动法案例,外国人需提供相关的个人和工作经历材料,并通过技术能力和资质的评估。
一旦通过审核,就会获得就业许可证。
同时,外国人与雇主之间需要签订正式的工作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合法和明确。
三、劳动权益和保险福利根据新劳动法案例,中国的劳动法适用于外国人就业,这意味着外国人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与中国劳动力相同的劳动权益。
外国人应享受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薪酬、工时、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外国人还应与中国员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四、人力资源和市场准入为了保证外国人就业的公平和有序,新劳动法案例明确了外国人的市场准入要求。
雇主在雇佣外国人时需经过相关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遵守相关的市场准入规定。
这样可以确保外国人的就业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也能有效地管理外国人的就业情况。
五、管理和维权机制新劳动法案例还规定了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和维权机制。
一方面,雇主需要加强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监督外国人的工作状态和合规程度。
另一方面,外国人也享有维权的权利,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这样可以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劳动争议。
结论根据新劳动法案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就业过程的公平和有序。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2]144号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依法加强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2]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来华任职就业的外国人越来越多。
1991年,在外国企业驻华机构、“三资”企业任职的外国人和应邀、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约二万二千余人,这些外国人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安机关一方面重视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同时在出入境签证、居留、旅行方面也为他们提供许多方便。
但同时也出现了另一问题,即:外国人非法谋职、就业的现象也随之突出起来。
主要有两类外国人,一类是一些在华外国留学生毕业或退学后滞留不走,未经批准,擅自在华谋职;另一类是有些临时来华外国人持旅游签证或互免签证的证件入境后,在宾馆、饭店非法谋职,充当服务员,其中俄罗斯女青年为数不少,呈上升趋势。
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北京、河北、河南、山东、福建、广东等地已有几百名俄罗斯女青年非法谋职。
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法规,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不少问题。
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对外国人来华就业严格依法进行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请各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包括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的情况进行调查,凡属非法就业、非法居留或有其他违法活动的,要立即坚决依法处理。
对非法雇用外国人或非法介绍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单位或个人,也要认真查处。
调查清理情况请于年底前报我部六局。
二、关于外国人就业问题,《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外国人居留证的人不能在华就业,有居留证但身份为留学生的,未改变身份前不能就业。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人社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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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人就业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
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劳动管理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
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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