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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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教育法学(1)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学(1)试题及答案

A BC D、________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A BC D、所谓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

教育法的本质取A BC D、我国教育事业的主要行政机构,中央一级是_________,它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在国务院领导下A BC D、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________,如高中会考、汉A BC D展规划的制定,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教育方针,学校制度的规定,教育课程、计划的编制,教科书的编写、审定,————班级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待遇、职称、进修等领域,法律的规范作用和调节作用都在不断加强。

A、入学B、升学C、毕业工作D、学位授予E、教学设施的标准2、教育法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教育法必须由具有法定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范围、法定立法程序制定。

A、权威性B、灵活性C、严肃性D、稳定性E、连续性3、地方性教育法规是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在制定时要遵循下列原则————。

A、第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具有从属性B、第二,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具有区域性;C、第三,在调整对象、权利义务、罚则等方面规定比较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D、第四,只在全国有效,不能超出全国范围E、第五,有利、有理、有节4、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教育法律有_____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正确错误、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社会生活规范两种职能,对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正确错误、事实证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已经完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教育改革也已经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正确错误、教育法治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式,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正确错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重要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正确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了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这一条款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是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培养人才、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这一条款强调了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这一条款还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是教育事业的基本要求。

教育是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

国家对教育的公益性要求,是指教育事业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为全体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教育的普及性要求,是指教育应当普及到每个公民,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和身体条件如何,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要求体现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公平性和包容性,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国家培养未来发展的根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要求体现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培养人才的根本任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具有高尚道德品质、丰富知识储备、健康体魄和艺术修养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的出台,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强调了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要求国家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它还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

义务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的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向社会公布。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岀检举或者控告。

教育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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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之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之为义务主体,统称为权义主体。

也就是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和组织。

1.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三类: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③国家具体地说就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案例背后骂老师是狗小学生被罚吃苍蝇在某省育溪镇的一所小学,一名小学生在教师背后骂教师是一条狗。

教师接到告发后勃然大怒,决定严厉处罚学生。

他要学生从两种处罚中选择其一。

第一种处罚是吞下1000只苍蝇,第二种处罚是挨教师的100次鞭打或是挨同学的1000次鞭打。

这名学生想了一阵后,决定让同学鞭打1000下。

可是,他被同学打了200鞭后,难以忍受皮肉之痛,向教师苦苦哀求让他吃苍蝇,教师答应他的要求。

不过,这名学生勉强吞下三只苍蝇后,再也吞不下去了。

教师硬把4只苍蝇塞进他的喉咙,他把它们全部吐出来。

在此案例中,由于教师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形成了师生之间的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教师和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学生是权利主体,教师是义务主体。

另外,由于教师在此案中是履行职务权利,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因此,学生与学校也构成了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学校是义务主体,学生是权利主体。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数目不得低于二个。

低于二个不能形成教育法律关系。

14岁的公民能不能当教师?著名导演张艺谋的电影《一个都不能少》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在华北的某个山村小学,由于原公办教师不堪忍受低廉的待遇和恶劣的环境,不得已弃学生而去。

看着学生不能上学,全都流失了,村长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好请该村年仅14岁的正上初二的学生魏××做代课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

三、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
“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 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教育对象上看 ,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从幼儿,到青少年,到成人接受 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 对象,都享有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 育的义务。这就使教育法的法主体呈现多 样性。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
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 制度。
(此外,教师制度也被看成是基本教育制 度。)
五、教育法律责任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 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 法律后果。因为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 定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 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 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 违反教育法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在实际 工作中,对于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追 究法律责任,大量的也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
(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 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 ,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 律后果。
• 《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 、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 学校教育教学程序、破坏校舍、场地及 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 刑事责任做了规定。
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
年学生。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 (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四、教育活动的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
(一)国家教育方针: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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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教育法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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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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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及其特性。 如何理解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特点。 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教育法学的意义。 怎样学习教育法学?

6 案例分析: 某县一重点中学,在1997年公布的初中升 高中录取分数线时,对男女生分别划定不 同的分数线,男生640分,女生660分。并 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 640分,未达 660分的,如若要进该校学习,属自费生, 要交1万元的费用。学校的这个规定合法 吗?
(三)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 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理论 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 区别。
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



一是教育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教育法学的基本 原理、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法律性质、教育法 律关系、教育法的运行等。 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我 国现行教育基本制度体系,学校、教师、学生 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等。 三是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包括法律责任的含 义、构成要件、归则原则、责任方式,教育法 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教育法律救济等。 Nhomakorabea
在人类社会早期,推动教育发展的主 要动力是政治的需要,进入学校接受 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教育与法律 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教育立法是在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 的。19世纪中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直 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进入20 世纪,开始广泛进行教育立法,加强对教 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健全教育行政系统。 许多国家的宪法与法律将发展与普及教育 规定为国家的责任,通过法律保证每个人 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教育与社会的相互作 用逐渐增强,教育开始渗透到社会的各个 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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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 ◆ (学校危房致 人伤亡的法律责任)——领会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 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马克思: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 了人。
• 马克思: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表 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 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 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 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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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 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 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 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 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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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是制定《教育法》的依据,《宪法》中 有关教育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不能同其抵触。它与刑法、 民法、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相并列,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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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 《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 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 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 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 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 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这些单行 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要以《教育法》 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 规范相违背,《教育法》是统帅,起着统 领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9•【文号】主席令[第7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家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全体人民的身心全面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国家加强教育规划,合理布局教育资源,改革和完善教育体制,落实义务教育,普及中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发展,发展职业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水平。

国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加强教师培养和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支持民办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教育公平,保障人民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依法管理和监督教育事业,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旨在确保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体人民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及保障教育公平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本文档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教育法(Education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受教育权利(Right to Education)受教育权利是指每个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并提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教育机会。

基础教育是指公民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阶段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应当确保每个未成年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提供必要的经济、办学条件和教育资源。

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职业教育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和提高公民职业技能的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的建设,提升职业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关系。

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高等教育是指大学和其他高等学校提供的学士、硕士和博士等学位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应当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结合。

教育质量(Quality of Education)教育质量是指教育过程和教育成果的优良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强调,国家应当加强对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教育质量水平,确保公民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以上释义仅为简要概述,读者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家发展教育事业,实行面向全体人民,促进全人规范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条规定是教育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国家和人民实现全面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该条规定首先强调的是“面向全体人民”,这一点是教育法的重要准则之一。

教育是国家公共事业,应当覆盖到每个人身上。

通过教育,能够提高民众综合素质,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为国家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因此,教育应该面向全体人民,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实现教育的普及化,确保全体人民都能够参与到国家发展事业中来。

其次,该条规定强调的是“促进全人规范发展”。

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合格的人才,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而这个目的并不是仅仅达到知识的积累。

教育应该是全面的,不仅应该传授基础知识和技能,还要在精神、道德、文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教育。

学生需要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中,得到全面性和规范性的发展。

因此,教育应该全面促进学生全人的发展,及时发掘和培养学生的潜在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批判思维能力。

最后,该条规定强调“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教育理念和方针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未来。

培养德才兼备、能够胜任建设社会主义的人才是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

教育应该着眼于时代的发展,明确国家的战略目标和人才需求,全面培养适应时代要求的人才。

培养这样的人才不仅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还要重点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国家观念,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人类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国家和人民发展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规定中的教育方针为实现国家发展提供了巨大的人才支持,确保了全体人民都能够受益于教育,同时也提醒着教育界要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积极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国家和人民的美好未来做出更多的贡献。

教育法律法规整理一

教育法律法规整理一

教育法律法规整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社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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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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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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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 第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第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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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06来自解读202124
(一)学校与社会
社会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 人。社会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境。
• 第一,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37条) • 第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以下五点属第43条) • 第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 第四,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 第五,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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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教育者的义务
02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01第一章总则03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04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05第五章受教育者目录目录206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0708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0910第十章附则解读01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教育法制基础第一章

教育法制基础第一章

第一章教育法概述198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实施,自此拉开了改革开放时代中国依法治教的帷幕。

《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依法治教的目的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

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教的意义1、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

2、依法治教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

3、总之,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上以一定的教育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据法律来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规范,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和手段。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依法治教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要求有权创制教育法的国家机关应根据教育发展和教育管理的实际需求,加强教育立法,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教育法律体系。

有法必依,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增强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

其次是必须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要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别人的自由为代价。

执法必严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条件下的执法活动都应坚持统一而一贯的执法尺度。

违法必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法是一种教育行为规范,就是用来约束、规定和保障人们在教育活动中或参与教育活动时实施社会公认和许可的行为的规则,,表现为约定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做哪些事情(即可以作为)、必须做哪些事情(必须作为)、和禁止人们做哪些事情(禁止作为)教育法规范对象是人们的教育行为如教育行政行为、学校管理行为、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受教育者的受教育行为,教育督导行为。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即法的形式因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一)_1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一)_1

教师资格证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教育法律法规(一)【考点一】教育政策【考点预测】( )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A.教育政策B.教育法规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答案:A【考点归纳】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考点二】教育法规【考点预测】( )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B.《未成年人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答案:C【考点归纳】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考点三】教育法律救济【考点预测】行政复审制度属于( )。

A.诉讼渠道B.行政救济渠道C.民间救济渠道D.教育机构救济渠道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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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1、导论1、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于1996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确立。

2、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教育法的核心:依法治教)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治化。

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

3、教育法治化要求做到:(1)主体合法(2)内容合法(3)程序合法(4)救济有道:救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4、教育法制建设内容包括:(1)教育立法(2)教育行政执法(3)教育司法(4)教育法制监督2、教育法基本理论1、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教育法则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

2、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广义):(1)依法治教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3)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4)公民教育权利平等的原则;(5)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6)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7)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4、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5、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下列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6效率等级递减):(1)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2)有关教育的法律(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6)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7)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8)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6、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所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

7、法律体系的基础要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单位。

8、教育法的结构体系由下列教育法律子部门所构成:(1)教育根本法(2)教育基本法(3)教育主体法(4)教育法活动(5)教育行政法9、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

我国教育事业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

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部门,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0、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2)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3)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4)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1、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表现为:(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3、教育基本法1、教育基本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宪法的基本法律:教育根本法)。

教育基本法是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于1995年9月1日施行。

2、教育法的特征:(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3)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教育法》的适用范围。

依据属隶原则,《教育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5、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教育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我们必须首先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是由教育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所决定的,体现了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教育应有的内容之一。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在教育实践推行教育的市场化)。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6、教育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学习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习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法)。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特殊地区6年制)。

监护人必须确保适龄儿童能够进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目的:建设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

学位学科门类分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7)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8)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7、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8、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和职权(高等教育:国务院、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以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9、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他们是教育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主体。

他们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10、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1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何判断法律责任的存在):(1)责任主体(2)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指行为人所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损害结果。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4)直接的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5)主观过错。

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12、违反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违法收费行为,行政处分。

4、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1、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为我国教师队伍的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2、教师法的是教师主体法,它的颁布表明了中国教师是一个职业群体。

教师法规范的主体是教师。

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3、《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度本法”。

(1)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

(2)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教师法的特征:(1)教师法是教育主体法(2)教师法是职业法(3)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5、教师的权利:(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的权利。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6、教师的义务:(1)教师由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2)教师由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3)教师由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教师由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5)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6)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7、教师资格许可制度。

获得教师资格是公民担任教师的前提条件,只有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才能担任教师、从事教师职业。

教师资格由四个要素构成:国籍要素、思想品德素养要素、能力要素(包括业务能力和身体能力)、学历要素。

8、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9、教师资格的限制(禁止:暂时的)和丧失(永久失去):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形式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10、撤销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3年内不的再考。

11、教师职务制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中学设中学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包括技工学校文化课、技术理论课教师,其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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