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参考
担保公司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担保公司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担保公司在金融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随之而来的担保公司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纠纷涉及到的问题也愈发复杂,对于担保公司以及相关的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个担保公司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描述:
某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公司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然而,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债权人向担保公司追偿。担保公司认为,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是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根本原因,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分析:
首先,本案涉及到的是担保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为其提供担保服务。因此,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确实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并不意味着担保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时,应该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提前预判借款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在本案中,担保公司未能充分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论:
在担保公司纠纷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责任归属。担保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应该充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如果担保公司未能履行好职责,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那么担保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各方应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过程分担案例
担保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过程分担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甲公司担保乙公司的债务。然而后来乙公司违约,未按时偿还债务。甲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债务,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公司还
要求债权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权人的违约
责任共担条款。
过程分担:
1.甲公司提起诉讼:
甲公司根据担保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偿还债务并
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出示了合同、欠款证明等相关证据,并提供了
相关的法律依据。
2.法院受理案件:
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诉讼,并发出传票通知乙公司出庭应诉。乙
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还通知
了其他债权人,告知其相关违约责任共担的情况。
3.法院调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调解纠纷。法官可以要求双方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在本案中,法院可能会就乙公司违约责任的大小进行
调解,考虑分担的比例。债权人也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协商解决共同承
担违约责任的方法。
4.法院裁定:
如果调解未果,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法院可能判决乙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也可能判决甲公司和其
他债权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法院的裁定具有强制性,双方需要依法
执行。
5.判决执行:
如果乙公司不服法院的判决,可以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法院
会再次审理案件,综合考虑双方的意见和证据,最终作出判决。一旦
判决生效,乙公司需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偿还债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的分担:
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债权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共同分担。根据法院的判决,债权人之间可能需要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具体的分担比例一般需要根据法院的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合同范本一般是基于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通用模板,内容具有领域特色,相关领域可借鉴补充使用。下面一起来看下为大家精选的合同范本。
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D厂于x 年2 月28 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 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万美元、101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个月、78个月,利率为5.17 % ;现汇贷款165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05 %。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厂签订抵押合同,D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495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后。D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担任Y公司诉讼代理人,以下为律师代理词摘要:
代理词:
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从天津市政府的行
政命令,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有关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有关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与担保人达成的一种协议,担保人为了保证
借款人履行债务,愿意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
于各种原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往往产生纠纷。
本文将针对担保合同纠纷案例进行探讨,以此为实例,探讨当事
人在处理担保合同纠纷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案例一:买卖合同担保案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合同,担保人承诺在借款
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履行义务,并在需要时向
银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违约时,银行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认为,他承担的担保责任仅限于合同担保,而银行并没有
履行职责,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应当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经过仲裁,法院认为担保义务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担保人应履行
担保责任。如果银行存在疏忽或过失,担保人可以要求银行在赔偿上
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无论如何,担保人无权拒绝承担其所承诺的担
保责任。
案例二:投资担保案
某公司与一银行签订了一份投资担保合同,担保人对银行承诺,在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来履行义务时,负有承诺责任,并对公司的投资进行担保。
但是,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恶化,公司无力偿还借款,银行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认为,由于公司状况不佳,银行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担保人也不能承担过多的风险和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考虑到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所以在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应履行其在合同中承诺的担保责任,否则应承担担保违约责任。
案例三:复合担保案
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名称:保证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时间:2008年4月10日
地点:某某市
李先生(下称甲方)为进行房屋装修工程,与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下称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指示进行装修施工,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甲方在装修工程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了50%的工程款。然而,由于工程质量和进度问题,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因此拒绝支付尾款。
事件经过:
时间:2008年7月15日
1.甲方通过正式信函向乙方提出要求重新施工,并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不达标而引起的损失。
2.乙方回应称,工程进度和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指示不明确及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所造成的。
3.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决定将此事交由法律途径解决。
时间:2008年9月20日
4.甲方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100,000元人民币的装修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
5.法院受理甲方的诉讼请求,并传唤乙方出庭作出答辩。
时间:2009年3月10日
6.法庭内,甲方提供证据证明乙方的工程进度偏慢以及工程质量低劣。并且,甲方提供了与装修公司合作的其他业主的证词,证明其遇到了类似问题并且终止了与乙方的合作。
7.乙方辩称甲方未按时提供相关装修材料,并指责甲方对工程进度起到了不利影响。并提供了相关照片和施工记录来证明其工作的合理性。
8.法院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并推迟了裁决。
时间:2010年1月5日
9.双方再次出庭,法院审视了双方提供的进一步证据,包括相关
合同、沟通记录、照片和证词等。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乙公司提
供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偿,
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保
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
甲公司有权直接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追偿责任。这种
约定属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后,还可以向其他保证担保人追偿,而不需事先追求担保物权。因此,甲公司在直接向丙公司追偿后,还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与丙公司之
间可以根据具体协议进行追偿。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抵押
担保。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是一种以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方式。在案例中,乙公司的房
屋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债务。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抵销其债权。甲公司作为债
权人,如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甲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
卖变现,用以偿还债务。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乙公司履行债务时,甲
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因此,在乙公司履行债务后,甲公司应
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根据具体情况,
甲公司和乙公司还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抵押物的保管和处置等。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担保纠纷的常见案例分析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担保纠纷可分为保证担保纠纷、抵押担保纠纷、质押担 保纠纷和留置担保纠纷等。
担保纠纷产生原因
01
02
03
债务人违约
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 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无 法实现债权,从而引发担 保纠纷。
担保人失信
担保人未能按照担保合同 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导致 债权人权益受损,进而产 生担保纠纷。
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人无法证明其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经依法登记,因此法院无法 支持其诉讼请求。
05
案例分析:质押担保 纠纷
案例背景介绍
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 向原告借款并提供质押担保。
质物为被告名下的动产,双方约 定在借款期限内,质物由原告占
有和保管。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
合同条款不明确
担保合同中关于担保范围 、期限、方式等条款约定 不明确,导致各方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该法规定了担保的基本原则、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等内容,为处理担保纠纷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内容,对于涉及担保 合同的纠纷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权。
质物交付与保管问题探讨
质物交付方式
双方应当明确质物的交付方式,如直接交付、指示交付或占 有改定等。本案中,双方约定质物由原告占有和保管,因此 应采用直接交付方式。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出借人:张三借款人:李四担保人:王五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1. 出借人
身份:自然人权利:出借资金并要求借款人还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义务: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要求出借资金,保管好借据和担保凭证。履行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全部或部分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追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2. 借款人
身份:自然人权利:获得出借人的资金支持并将其用于约定的借款目的。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向出借人提供借据和担保凭证。履行方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出借人还款。期限: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时还款,需要承担违约金和利息等费用。
3. 担保人
身份:自然人权利:担保履行到约定的担保合同的责任并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义务: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责任,协助借款人还款。履行方式: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凭证。期限:根据担保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在借款人违约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代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1. 借款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担保合
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 还款行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1.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时还款,有权利解除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出借人须按照合同要求出借资金并保管好借据和担保凭证。
担保承诺书纠纷案例范文
担保承诺书纠纷案例范文
案例背景
甲公司需要向银行贷款,为了增加申贷的成功率,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
承诺书,保证在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乙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代为偿还。然而,甲公司最终没有还上贷款,银行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
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担保承诺书前,是否对甲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
和评估?如果乙公司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或者对甲公司的信用状况有所怀疑而未及时进行告知并取得甲公司的同意,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的担保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如果甲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例如未按期偿还贷款,那么乙公
司承担的担保责任也就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提出的诉讼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但是,如果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并且告知了甲公司
可能存在的风险,得到了甲公司的明确认可,那么乙公司就无法以甲公司没有按期还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因此,在担保承诺书的签订过程中,各方要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以尽量降低权利纠纷和义务履行风险。
案例结论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了担保承诺书,承诺在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时,愿意承
担全部责任并代为偿还。然而,甲公司最终没有还上贷款,银行将乙公司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中,乙公司证明了其曾对甲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并且告知了甲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获得了甲公司的明确认可。因此,法院认为乙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乙公司向银行支付全部未还贷款及利息。
提示
以上案例仅为范例,实际情况可能因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同而有所区别。
民事案例分析:500万元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1993年2月8日,(本案原告)某市某信用社与(本案被告)某市一有限公司(集体企业)
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伍百万元整,借款用途买材料,借款时间1993年2月20日至1993年5月18日。但就缺一个担保单位提供担保,于是,就想方设法找到了由一家电力企业出资(股东之一)(本案第三人)成立的
中外合资公司提供担保,该合资公司就在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一栏加盖了公章,(当时,该
公司会计师言明,该公司无能力担保)。之后,在还款期限内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该
合资企业认为借款时间短容易还,以后也未过问此事。
1994年6月,由于该合资公司的外方投资没有到位,合资企业被撤消。
1995年10月11日,原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成立担保人的投资人——这
家电力企业被列为第三人。要求被告和第三人偿还本息。
此时,第三人才知道其出资成立且已撤消了近一年多的中外合资企业还为其他单位提供过担保。
[案情分析]
作为第三人的电力企业在本案中比较被动,但就本案产生的事实问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抗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陈述和抗辩:第一,本案主合同——《借款合同》违反行业规定。本案中原告发放贷款的数额严重违反了中国
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即1988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城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一笔大
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自
担保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7万元购买此房。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 l 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 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问: (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案例二、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 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商议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再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干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允许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DOC)
担保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0)鲁民四初字第2号
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德辅道中10号东亚银行大厦15楼。ﻫ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该公司董事。ﻫ委托代理人薛冰,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木石镇。
法定代表人杜彦文,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山东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ﻫ委托代理人司品义,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9日,身份证号3796738,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凫山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耿加怀,该公司董事局主席。ﻫ委托代理人杨泉,兖矿鲁南化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慎元,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5日,身份证号3701830,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ﻫ原告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公司)与被告兖矿鲁南化肥厂(以下简称鲁南化肥厂)、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冰、被告鲁南化肥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晓然、司品义、兖矿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泉、王慎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锐信公司诉称,1996年9月18日,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与枣庄华尔登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登公司)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075万元的借款合同,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以上借款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的担保。中国银行滕州支行于1996年9月28日至2000年7月26日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分20次向华尔登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0749万元。2003年7月1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还债,2003年12月债务人华尔登公司破产终结。2004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参考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参考
原告与被告d厂于x 年2 月28 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 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万美元、101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个月、78个月,利率为5。17 % ;现汇贷款165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05 %。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厂签订抵押,d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495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后。d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担任y公司诉讼代理人,以下为律师代理词摘要:
代理词:
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从XX
市政府的行政,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其次、从XX市xx局的角度来看,xx局对本案中所涉的债务依照法律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
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到同他人之间的借贷和交易等方面。在这些经济交往中,担保与反担保问题成为了一大难题,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纠纷。本文将对担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展开分析,探讨相关争议点以及对案件的解决建议。
案例一:甲方借款乙方未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为了保证甲方的利益,找到了丙方作为担保人,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然而,在到期日甲方要求乙方偿还借款的时候,乙方推卸责任,拒绝偿还。因此,甲方将乙方和丙方一并告上法庭。
首先,我们来分析乙方的责任。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当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由于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其次,我们来研究丙方的责任。丙方作为担保人,担负着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是返还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因此,丙方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帮助甲方返还借款。
然而,在此案中,丙方没有履行担保责任,也构成了违约行为。因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一并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解决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法院认定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共同偿还借款。
案例二:甲方不履行反担保责任
甲方作为债务人,为了保证债权人乙方的权益,向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即抵押了自己的房产。然而,在债务到期日,甲方没有按时偿还
债务,乙方只能通过抵押房产的方式来追偿。然而,甲方不同意将抵
押房产进行变更登记,导致乙方无法行使抵押权。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甲方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当履行抵押权利人的权利,将抵押房产进行变更登记,使乙方
债权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汇总8篇)
债权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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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的典型案例
关于担保的典型案例
一、担保的基本概念
担保是指债务人(或受让人)为了保证债务履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担保可以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二、典型案例一:个人担保
某公司需要贷款扩大生产规模,但由于信用不足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公司老板找到自己的朋友A作为个人担保人,向银行提供个人担保责任,银行同意放贷。如果公司无法按时还款,银行将向担保人追偿。
三、典型案例二:保证担保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一批货物给乙公司,货款为10万元。为了保证乙公司能够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即找到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乙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货款,丙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
四、典型案例三:抵押担保
某个人购买房屋时需要贷款,银行要求他提供抵押担保。该个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如果该个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变卖该房屋以偿还贷款。
五、典型案例四:质押担保
某公司需要获得银行的贷款,银行要求该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该公
司将其现金存款作为质押物,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如果该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使用质押物以偿还贷款。
六、典型案例五:信用担保
某人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要求他提供信用担保。该人找到他的朋友作为信用担保人,在信用卡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该人无法按时还款,信用担保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七、典型案例六:保函担保
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货物给乙公司,货款为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函担保,即找到银行作为保证人,在保函中明确约定如果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货物,银行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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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参考
原告与被告d厂于x 年2 月28 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 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万美元、101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个月、78个月,利率为5。
17 % ;现汇贷款165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05 %。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厂签订抵押合同,d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495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x年11月y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贷款后。d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担任y公司诉讼代理人,以下为律师代理词摘要:
代理词:
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xx公司,它是于x 年服从xx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 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1993 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其次、从xx市xx局的角度来看,xx局对本案中所涉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铝包钢丝绞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不应对x 年2 月28 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产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据其于x年2月28日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为事实基础提起对本案三个被告的诉讼,但是。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却实际发生于1993 年11月,这期间存在着将近4 个月的时差。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任何一项贷款的保证人所出具的还贷款的保证书都应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时或签订之后才应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绝不会
早在贷款协议签订前4个月就积极地为一个尚不存在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证,也并不导致xx局应对x年2 月28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又签订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担保法》实施前关于担保问题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x]8号)》第12 条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xx局即使曾为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签订的某个“贷款协议”提供过保证,其保证责任也应以原保证责任的期限为限,或者应当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再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1994 年2月28日又签订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xx局于x年11 月所出具的《 xx局铝包钢丝纹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并不具有以xx市冶金工业局的财产为本案中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究其实质只是一个行政
文件,而不应是一个可以被推定为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书。
(四)即使xx局有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愿意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然而,其任何保证依据法律也均是无效的。这种意思表示不应对xx局,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对我方当事人也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8]39 号)第1 条规定:“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中即使与我方当事人有相继
关系的xx局在当时有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也应确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它不应对xx市冶金工业局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应对我方当事人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一)所有证据材料均未有担保方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约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x]8 号)》第7条“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人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明确规定,在本案中即使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所应承担的也仅是赔偿责任,而不绝应该是原告认为的连带担保责任(二)、因为本案所涉债务是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因此本案的保证人也只应对案中所涉债权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承担赔偿责任。
在证据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债务设有物的担保。然而对于人保与物保的关系问题,在涉案的《转贷协议》和《抵
押合同》中均未有相关的约定,伺时在涉案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未有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