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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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民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购买卖方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在房屋交付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支付了首付,卖方也承诺按期交付房屋。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买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卖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买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三、法院审理1. 房屋质量问题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涉案房屋存在墙体开裂、地面下沉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2. 卖方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解除合同及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由于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解除买方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卖方退还买方已支付的首付款30万元;3. 卖方赔偿买方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5万元。

典型法律案例及报告(3篇)

典型法律案例及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一)案件来源本案来源于我国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成交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然而,张某在合同签订后,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房屋过户义务;2. 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审理1. 2019年3月,李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2.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张某送达起诉状及传票。

3. 张某收到起诉状及传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4.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履行房屋过户义务,并赔偿李某损失5万元。

(二)二审审理1.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3. 经审理,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1.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关于被告张某的违约责任1.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本案中,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三)关于赔偿损失1.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本案中,李某因张某违约而遭受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房产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首付50万元,余款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突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甲无法按时入住。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乙均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一)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购买房屋时已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且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过户过程中,乙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依法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合同目的。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乙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法律领域的多个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与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乙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二)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反悔的卖家”老张想把自己闲置的一套房子卖掉,在中介的介绍下,和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房价、付款方式、交房日期啥的都约定好了。

小李按照合同付了定金,满心欢喜地等着交房呢。

可这老张啊,突然觉得自己房子卖便宜了,就想反悔。

他找了各种奇葩的理由,一会儿说房子里有什么传家的宝贝没算在房价里,一会儿又说自己老伴儿不同意卖了。

小李肯定不乐意啊,自己定金都交了,合同都签了,这不是开玩笑嘛。

于是小李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张还振振有词,可法官可不吃他这一套。

法官说:“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们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就得遵守。

你不能因为自己觉得卖便宜了就想耍赖。

”判决老张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还得赔偿小李因为这事儿产生的一些损失,像诉讼费啊,小李重新找房子的一些额外费用啥的。

老张这下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只能乖乖卖房。

案例二:“隐藏的债务”小王买了小赵的房子,房子过户啥的都顺利完成了。

可住进去没多久,就有个陌生人找上门来,说这个房子之前小赵欠了他一笔钱,拿房子做了抵押,现在小赵还不上钱,他要行使抵押权。

小王一听就懵了,自己买房子的时候可不知道这事儿啊。

他赶紧拿出和小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面可没提这房子有抵押的情况。

小王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去找小赵理论,小赵却躲着不见人。

没办法,小王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院调查后发现,小赵确实在卖房的时候隐瞒了房子有抵押的事实。

法院认为,小赵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严重损害了小王的权益。

最后判决小赵退还小王的购房款,还得赔偿小王一笔钱,因为小王买房装修啥的也花了不少钱呢。

同时,那个想要行使抵押权的人也只能去找小赵要钱,不能对小王的房子做什么,毕竟小王是善意购买的。

案例三:“模糊的面积”小孙在看房子的时候,中介和卖家都说房子的面积有120平米。

小孙觉得这个面积很合适,就和卖家签订了合同。

合同里写了房子的总价,但是关于面积这块儿,只是简单提了一下是“大约120平米”。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诉讼败诉案例分析(3篇)

法律诉讼败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拒绝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张某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李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赔偿其损失50万元,并要求张某返还定金10万元。

2. 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三、法院判决1. 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调查发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地板翘起等。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但李某主张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法院认为,李某的实际损失为房屋修复费用50万元,因此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房屋修复费用50万元。

4.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定金应当返还。

本案中,张某违约,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定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明确违约责任,避免因违约导致损失。

(3)保留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2. 案例点评本案中,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违约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损失,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3. 案例争议本案中,部分人对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房屋修复费用50万元存在争议。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法律案例分析范本(3篇)

法律案例分析范本(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二、案情概述1. 房屋基本情况:涉案房屋位于某市某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产权归李四所有。

房屋原为李四父母遗留,李四于2019年继承了该房屋。

2. 合同签订情况:2020年3月,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张三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3. 房屋过户情况:合同签订后,张三支付了定金。

李四向张三出具了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承诺房屋产权清晰,可以过户。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李四突然告知张三,房屋产权存在问题,无法过户。

4. 纠纷产生:张三认为,李四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产权问题,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李四则认为,房屋产权问题并非其故意隐瞒,而是历史遗留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欺诈?2. 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3.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四、法律分析1. 关于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构成欺诈。

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房屋产权存在问题,导致张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李四的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三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升值损失以及交易费用等。

3. 关于合同解除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解除合同。

房屋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投资建设了一栋住宅小区。

2012年,A公司取得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始进行住宅小区的建设。

2014年,住宅小区竣工并通过验收。

2015年,A公司将住宅小区预售给购房者B、C、D等10余户。

2016年,购房者B、C、D等因房屋质量问题向A公司提出退房要求,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购房者B、C、D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B、C、D等是否有权要求退房?三、案例分析(一)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出卖人,与购房者B、C、D等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付房屋后,购房者B、C、D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可知,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合格的房屋,构成违约。

(二)购房者B、C、D等是否有权要求退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A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构成违约,给购房者B、C、D等造成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可知,购房者B、C、D等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即要求退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交付合格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律讲堂房屋纠纷案例(3篇)

法律讲堂房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民事纠纷,涉及物权、合同法、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房屋纠纷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读者提供法律讲堂式的案例分析及法律解读。

二、案例背景2010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甲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然而,在乙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乙多次与甲协商解决,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退还定金、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甲的违约行为,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3)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并保证房屋质量。

(2)乙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质量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解读1.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保证房屋质量,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侵权行为甲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房地产销售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说案例是不可能说完的,一百个客户有一百种成交的方法,但通过总结,还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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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案例解析(3篇)

房地产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房地产法律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选取一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房地产法律实务有所帮助。

二、案例简介原告:王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案情:王某于2018年10月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王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部分面积较大,导致王某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相差较大。

王某遂与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协商未果后,王某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退还超出面积部分的购房款及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开发公司应承担多少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1. 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导致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已构成违约。

2. 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有权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开发公司应承担多少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结合以下因素确定:(1)违约行为给王某造成的实际损失;(2)开发公司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3)王某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意愿。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购房维权事件”为例,分析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计1000套住宅。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商场、医院等。

然而,在交房时,部分业主发现小区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且小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三、纠纷成因分析1. 开发商违规操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

2. 业主维权意识不足:部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充分了解购房政策、合同条款等相关知识,导致维权意识不足。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给纠纷处理带来一定难度。

4. 行政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开发商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四、纠纷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发现开发商违规操作后,通过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维权,要求开发商整改。

2. 协商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3. 诉讼途径:业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理,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整改小区配套设施,并赔偿业主损失。

1. 提高开发商自律意识:开发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

2. 加强业主维权意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提高维权意识。

3. 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4. 强化行政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操作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文书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文书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

被告:王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人,某建筑材料公司总经理。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王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5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房屋的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4月,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0万元。

然而,由于王某的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王某无法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月,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三、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2. 王某是否应当支付李某违约金?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因此,王某应当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李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王某应当支付李某违约金。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合法律师事务所案例分析(3篇)

合法律师事务所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 合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接受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但李四却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过户。

张三遂向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要求事务所代理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以及该抵押权是否影响房屋的买卖。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物权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抵押物合法;(二)抵押物未设立其他权利负担;(三)抵押物未涉及第三人权益。

”3. 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2)抵押权是否影响房屋的买卖4. 律师代理策略(1)调查取证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件、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了以下证据:①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② 张三支付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③ 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④ 李四提供的房屋抵押权证明材料;⑤ 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

(2)法律分析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事务所律师对案件进行了以下法律分析:① 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根据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屋确实存在抵押权。

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权登记时间为2018年,抵押债权金额为100万元。

因此,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成立。

② 抵押权是否影响房屋的买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房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与张某(以下简称被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李某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市B区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未能按时交付。

原告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将开发商及房屋实际购买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购房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原告李某于2010年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购买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

2. 原告与开发商及张某的协商情况:房屋未能按时交付后,原告与开发商及张某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开发商及张某则认为,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3. 诉讼请求: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常见纠纷案例分析在房地产市场上,房屋买卖是一个复杂且容易引发纠纷的过程。

买房者与卖房者之间,往往会因为合同解释、价格争议、房屋状况等各种因素产生纠纷。

针对这些常见纠纷,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其中的争议焦点及解决方式。

案例一:欠缴物业费引发纠纷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小区的房子。

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卖方并未告知小明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况。

房屋交付后,小明接到物业公司发来的通知,要求补缴前一年欠缴的物业费用。

小明认为这是卖方的隐瞒行为,要求卖方承担该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纠纷的焦点在于卖方是否有义务向买方披露相关的物业费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相互信任,注意对方的利益,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物业费欠缺情况,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费用,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解决方式: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卖方追偿欠缴的物业费用。

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的纠纷。

然后,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卖方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房屋瑕疵引发纠纷小红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

经过检查,发现漏水是由于房屋屋顶存在构造缺陷导致的。

小红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卖方却表示不知情。

在这个案例中,焦点在于房屋瑕疵是否属于卖方的隐瞒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卖方应当就房屋的瑕疵事项如实告知买方。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瑕疵问题,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

解决方式:小红可以委托专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瑕疵问题进行评估,并取得评估报告作为证据。

根据评估报告,可以证明卖方存在隐瞒瑕疵问题的行为。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案例三:房屋交付期限纠纷小王购买了一套尚未开发完工的房屋,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年底。

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甲市乙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100万元约定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8年3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的房产,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于同年4月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2. 过户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李某在过户过程中以房屋存在产权瑕疵为由拒绝配合。

经调查,该房产确实存在产权问题,原产权人尚未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至李某名下。

3. 纠纷产生由于房屋产权问题,张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三、争议焦点1. 房屋产权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2. 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产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房屋存在产权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明知房屋存在产权问题,仍与张某签订合同,并在过户过程中拒绝配合,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产权问题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2. 关于返还首付款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本案中,李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张某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100万元首付款。

五、案例分析1. 房屋产权问题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本案中,房屋产权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统领规模,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洪某表露该息,现王某未予表露,并因而取得以几乎相称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好处,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组成欺诈,故判决撤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响应税费、中介费、费、按揭利息丧失等。

实务要点:出售人对明知且已实践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息负有息表露义务,否则组成欺诈。

5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地皮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地皮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乡村房屋买卖一定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售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售人所有或者出售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地皮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利用和转让,适用地皮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地皮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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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

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

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

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续之前,建造人虽对建筑物形成事实上占有和使用,亦无法对建筑取得所有权。

②原告诉请虽在诉讼中曾由所有权确认纠纷变更为使用权确认纠纷,但所有权作为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系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非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简单相加,使用权系所有权内容之一,与违章建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样,违章建筑使用权确认纠纷亦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当事人可待涉案房屋获得合法有效产权证明时,另行解决,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实务要点:违章建筑归属纠纷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纠纷均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2544号“冯某与张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见《冯领印、张香玉诉张杏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违章建筑不适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赵志、张磊),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3/85:145)。

3 . 过户材料虚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产证不撤销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2000年11月,滕某提交虚假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向房管局申请将名下房屋售予向某,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亦系虚假。

2012年,滕某章父高某以前述房产系夫妻共有房产为由诉请撤销房产证。

法院认为:①房管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2000年11月,参照当时建设部《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本案房管局具有对辖区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职权,故其依当事人申请所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为。

②滕某申请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离婚证、单位证明及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系虚假、伪造。

房管局作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接受申请人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后,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认定其提交材料齐备,并依法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房屋移转登记,在整个行为中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但终因虚假的申请材料导致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事实上错误,理应撤销,但因向某在购买该房屋时属于善意取得,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判决确认房管局权属转移登记行为违法,驳回高某要求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请。

实务要点:房产登记行政案件中,即便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因虚假而被确认违法,但在第三人依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情形,相对人要求撤销登记的诉请仍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中院(2012)成行终字第221号“高某与某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见《高国庆等诉四川省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登记的审查范围及行民交叉案件的认定》(王佳舟、郭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380)。

4. 转让凶宅未予信息披露,构成欺诈,合同应予撤销出卖人对明知且实际对房屋售价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构成欺诈。

案情简介:2011年,洪某以678万元市场价按揭购买王某名下房屋。

后得知该房2003年曾发生居住三人被杀害事件,王某2007年以160万元低价购买所得。

洪某遂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②本案王某于2007年购买案涉房屋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洪某2011年从王某处购买该房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当;王某购房时知晓其中曾发生凶杀案件,而洪某在购房时并不知情。

故王某是否披露凶杀案信息对其与洪某之间合同能否订立,或订立条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按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应向洪某披露该信息,现王某未予披露,并因此取得以几乎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利益,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返还洪某购房款及相应税费、中介费、办证费、按揭利息损失等。

实务要点:出卖人对明知且已实际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构成欺诈。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360号“洪某与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洪某诉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未及时披露“凶宅”信息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撤销事由》(李骏、睢晓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40)。

5 . 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合同应为无效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

案情简介:2012年,杜某购买邻乡某村吴某所有的房屋,并交定金8万元。

嗣后,吴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法诉请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①所有人对自己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案涉售房协议虽属自愿,协议中亦约定土地不得转让,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吴某自建房虽属其所有,但土地属村集体所有。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②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该买卖合同非同正常的可在市场上流通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杜某非本村村民,不具备该区域内购房权利。

吴某将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房屋出售给非属本村村民的杜某,故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某返还杜某购房款。

实务要点: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土地上所有的房屋,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湖北秭归法院(2012)鄂秭归民初字第00780号“杜某与吴某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杜沥泉诉吴家庆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杜云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49)。

6 . 农村房屋卖合同无效,买方可另主张信赖利益损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被认定无效后,买方可另诉请卖方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案情简介:1996年,牟某以6000元购买同镇不同村的郑某房屋。

2011年,因面临征收,郑某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2013年,牟某起诉郑某,要求赔偿损失,包括拆迁补偿款及附属设施费、安置费、搬家费、规定期限搬家奖励、水电安装开户整网、水泥地坪、围墙、灶台及装潢、电话空调移机费等。

法院认为:①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②本案牟某购买房屋时依循农村购房习俗,与郑某签订绝卖契约,邀请村干部作为中人,并取得该村同意,按当时市场价支付了相应对价,居住使用该房已16年之久,已融入该村生活,本可在该房居住终老。

现该房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牟某承担返还该房义务,失去了该房使用权,但其所取回6000元购房款,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不足以购买同类房屋2平方米住房,更无法购买同类地段商品房。

而按目前同类地段征收价计算,该房价值为64万余元,牟某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了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郑某亦因此获得巨额利益。

同时,依诚信原则,郑某亦不能从其先过错行为中获得巨额利益,故对牟某所产生的巨额信赖利益损失应产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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