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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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土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民间行为规范的完善

我国乡土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民间行为规范的完善

我国乡土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民间行为规范的完善摘要:在当代中国,民间法不仅是乡土社会的内生秩序,更是乡土社会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本土性资源。

鉴于目前国家法不可能完全取代民间法的国情,我国乡土社会的法治化应善待民间法,给予民间法一定的生存空间,强化民间法的司法功能,发挥民间法的司法功能,完善民间法的惩罚功能,重塑民间法的权威,同时,还要进行乡村治理,为民间法的运行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标签:民间法;村治;秩序一般说来,民间法是指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根据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社会强制性的民间行为规范。

由于我国农村乡土社会将长期存在,还很难在短期内消灭民间法,同时,由于民间法的负面因素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因此,必须对民间法进行整合与重塑,建立理性化、制度化和统一化的制度安排。

不断完善民间法既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善治。

由于我国农村的乡土社会十分复杂,对于民间法的整合与完善不可能有统一的策略。

一、善待民间法,确保民间法拥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在乡土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善待民间法的关键是处理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着既对立冲突,又统一互动的辩证关系。

二者在调整范围、运作程序、实施效力以及判决保证等方面都明显不同,但同时,国家法与民间法又相互促进①。

乡土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对立统一的博弈过程。

在此过程中,不能偏废其一而不顾其他,既不能把国家法简单地向乡土农村无限楔入,更不能无情地消灭和压制民间法,较为可行的作法是善待民间法,保证民间法享有一定的运作空间,允许民间法在较长时期内继续存在。

第一,要对二者调整的对象范围有较明确的界定。

从调整范围来看,国家法注重法理秩序,民间法重视人伦秩序,一般来说,属于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如杀人、严重暴力犯罪等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必须由国家法来调整;而像农业生产、日常生活、婚嫁丧娶、节日喜庆、人情往来、家务之事等非主要关系,与风俗、习惯、人情、伦理等有关,只能依靠民间法等地方性知识来处理,对此,国家法最好不告不理,一旦国家过于主动,可能会适得其反。

探析规范民间标会的法律路径--基于农村月月会的调研与思考

探析规范民间标会的法律路径--基于农村月月会的调研与思考

( 二 ) 标 会 的 实际 运 作
在 以户为单位的调查 中,针对是否听说过标会一 问,近九成 的人 听 说过 。但对于是否参加过标会 ,只有一成 的人表示参加 过。根据对参 加 标会的人 的采访 ,整个村庄有二十几个人参加标会 ,整个 村庄有 四百 多 户人家 ,一千一百多个村 民。针对 “ 标会” 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七 成 的人认为标会并不受法律保护 ,两成 的人认为标会受法 律保护 ,一 成 的 人 不 知 道 。六 成 的人 表 示 月 月 会 不 违 法 ,一 成 的人 表 示 月 月 会 违 法 , 三 成 的人 表 示 不 清 楚 。 关于平岩村 的村 民收入方 面的调查 ,村 民平均 的年收 入在三万 到四 万: 艺间。村 民普遍是农 民,靠着种经济作物 为生 ,所 以这收入是要看 年 成 的,在没碰上什 么 自然灾害 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这样 的水平。若一碰 上 收成不好 或者什 么 自然灾害 ,那可 能一年就 没有什 么收入 了。 对 于平岩村 的调查 ,平岩共 有 一个会 ,会脚 基本 每月 的标 金都 在 2 0 0 0元 ,会脚共二 十人 ,会头是她 自己组织的标会。对于这个会 ,多数 的 会脚 是 互 相 认 识 的 ,甚 至是 平 时 的好 朋 友 ,但 也 有 少 数 人 是 属 于 互 相 不 认识 的人 。多数人人会 的原 因是想着有急用时 可以标 来周转 ,做 生意 想筹集 资金 的也 有两个 。单 纯想赚利 息的五个 。这个会 的利息大 概在每 月1 0 0至 3 0 0之间 ,平均有 2 0 0 。 关 于倒会 时会脚 的做法 。会脚们 的回答各 有千秋 ,但 多数人 还算
— —
是理智的 ,多数要求会头写 欠条。平岩 村这个会 因为会头 参加 日日会 , 会首 因为一开始就得标 ,就将标款拿去参加 日日会 ,准备赚取 高额 的利 息 ,而 日日会不久之后又倒 了 ,标款被 席卷一 空 ,以致 此会在 2 0 1 2年

论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整合

论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整合

论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整合•相关推荐论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整合摘要:国家法和民间法相互之间的关系一直法学家研究的课题。

对于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学界也普遍认为两者之间既存在相互协调的一面,也存在矛盾的一面。

因此从社会现实出发研究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关系,并进而提出有效的措施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统一。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关系;整合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6-0239-02一、研究背景关于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法学史和法律人类学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法律史方面以梁治平、黄宗智以及日本的寺田浩明为代表。

黄宗智以通过区别不同层次的官方表达来最终区别官方表达和民间表达的不同来研究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对立。

而寺田浩明则是试图通过理解民间法的秩序来研究民事审判问题,将焦点集中在更广阔的背景中去研究清代的诉讼性质,以期正确处理民事实体法的研究和民事审判制度研究之间存在的断裂现象。

在对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的研究上,还有赵晓力与马若孟,赵晓力通过对中国农村中土地交易就行研究为视角,来研究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关系,而马若孟在其《中国农村惯行调查》一文中,以契约文书和诉讼案件为素材,研究了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关系。

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从目前中国的社会现实状况来看,中国相继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可以说法规规范无处不在,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地区之间存在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差异。

在中国的中西部地区法律资源的分布还是十分有限的。

因此当人们遇上纠纷需要法律资源解决时,由于法律资源的有限以及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使得他们将纠纷诉诸法律来解决是不现实的。

因此此时发挥民间法的作用既可以适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可以弥补法律缺失的空白,以达到国家和社会之间二元统一。

民间法规则:基础、功能及转化

民间法规则:基础、功能及转化

民问法规则①: 基础 、 功能及转化
熊春泉 , 马 婧
( 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 江西 南 昌 3 0 2 ) 30 2
摘要: 民间法规则具有现代基础性决定 了其在 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中之地位和作用 。民间法规则具有积 极 和消极 的规制 功能。民间法规 则与 国家法在 形式和 内容上的契合 性决定 了相 互转化 的可能性 。


民间法规则 的概念与特点
对于民间法规则这一概念的界定 , 诸多学者众说纷纭。笔者认 为, 民间法规则是相对 国家法而言
的, 在广义上看 , 国家法之外的本土资源其实就是 民间法规则 。在狭义上讲 , 是指具有 明确权利和义务
规定的民间社会规范 , 主要包括乡规民约、 家法族规 、 习惯法 、 行会法和宗教法等。因此 , 我们认为 : 民间
收 稿 日期 :0 l o 2 2 1 — 2— 0
基金项 目: 江西省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2 1 0 0年度规划项 目( X1 1 ) F 0 6 作者简介 : 熊春泉 ( 92一) 男 , 16 , 江西九江人 ,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 院教授 。主要研究方 向为法理学和法律经 济学 。
法规则乃是这样一套民间规范, 它是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 在社性基础 , 它被用来分配乡民之间的权利、 义务 , 调整和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 并且主要
① 之所 以使用 “ 民间法规则” 谓 , 称 有两个 意图: 一是如果使用“ 民间法” 可 能会 使人们误认 为它是“ ” 作 为国家意义上 的法 , , 法 , 民间法不是法 ; 二是如果使用“ 民间规则 ” 又可能会使人们误认为 它是 “ , 一般规则 ” 民间法规则” 规则 ” 。“ 之“ 具有 明确 的“ 利” 义 权 与“ 务” 之规定 , 以此处“ 所 民间法规 则” 既非“ 也非一般意 义上之“ 法” 规则” 。在 本文 的阐述 中所使用的“ 民间法规则” 概念就是绝大 多数学 者所使用 的“ 民间法 ” 概念 , 是相对于 国家法而言。

浅析民让规范的基本概念及其对司法的重要性

浅析民让规范的基本概念及其对司法的重要性

其权 威渊源 或管辖 范 围时 , 它被 作为 非国家 由乡、 镇人 民政 府备 案后 , 由村 公共权 力机 法、 非官方 法 、 民的 法 、 方 性法 、 落法 构 保证 其 实施 的村 民 自我 管理 、 人 地 部 自我教 育 、 等等; 当关 注 于其 文化起 源 时 , 被称 作 习 它 自我服 务 的具有 自治 性质 的行 为规 范 。 惯 法 、 统法 、 传 固有法 、 民间法 、 民法 、 初 本地 二 、 间规范 与法 律规 范 的关联 性 民 法 等 等 。而与 此相 对应 的 国家 制 定 的法律 ( 民间规 范与 法律 规范 的相 互依 存 一) 性 就 被称 为 国家法 或官 方法 。② Maa hb si i j C a在 其 著作 中 多次 给 官方 1两者 共 同受 道德 约 束 。道德 规 范 既 法 和 民间法 下 过定 义 。他 指 出官方 是 由一 是 民间规 范 的表现 形式 , 主要 渊源 , 也是 民 国之 合法权 威认 可的法 律体系 , 民间法是 间规 范 的基础 , 而 受道 德 的约束 。 同样 , 法律 没 有被官 方当局 正式认 可, 但在 实践 中被一 虽 不完全 体现 道德 , 也受 到道 德 的约束 。 但 定 范 围人 们一 无论 是否在 一 国之 内~ 遍 同 普 2法 律 规 范是 民 间规 范合 法化 的重要 意认 可的法 律体 系, 并局 限于那 种对 官方法 依托 。 先 , 律规 范 能够 为 民间规 范合法 首 法 的有 效性有 着独特 影响 , 充 、 抗 、 正甚 化提 供法 律依 据 。 补 对 修 其次 , 法律 规 范能够 为 民 至 破坏着 官方法 和法 律 体系 。除官 方法 之 间规 范合 法化 提供 一定 的标准 。 外 的其它类 型的法 , 只要它 们没 有官方 直接 3民间规 范是法 律 规 范社会 化 的重要 或 间接 地 正 式 认 可 , 都 可 以被 划 为 民间 途径 。 民 间规 范为法 律规 范社 会化 奠 定 了 基础。 美国社 会学法 学的集 大成 者庞德 说 : ” 法 。⑧ ( ) 二 民间规 范的特 征 在我们 生活 的世界里 , 如果法律 在今 天是社 那 道 1 会性 。 民间规 范” 社 以朴 实 、 简洁 、 方 会 控 制 的主要 手段 , 么它 就 需要宗 教 、 而如 果它: 能再得 到有组 便、 理、 合 易操 作 的行 为模 式规 范人 们做 什 德和教 育的支 持 ; 么 、 何做 , 如 实体 内容 和程序 内容 混杂 , 与制 织 的宗 教和家庭 的支持 的话 , 么它就 更加 那 定法 相 比缺 少理 性 、严谨 、周密 的 科学 色 需要 这些 方面 的支 持 了。” ⑤ 彩 。 ’ 的产 生源 于人 们的 社会 需要 , 人 …它 是 ( 民 间规范 与法律 规 范的相 互 分离 二) 们适 应 自然环 境 、 持 生存 的文 化模 式 。 维 欠 性 缺成 文法 规 , 完整 明确 的条 文 体系 。 产 无 其 民间 规范 与法 律规 范 的相 互分 离性 主 生后 , 要通过 口头 、 为 、 理进行 传播 和 要 体现 于 作用 领域 上 的分 离 。一方 面法 律 主 行 心 继承 , 像国家 法那样有 严格 的制 定程序和 规 范 能够 作用 的某 些 领域 民间规 范 不 能够 不 文字表 现 形式 。” ④ 作 用 。国家 法不 仅包 括 民法 、 刑法 , 还包 括 2文化 性 。民 间规 范是 一种 与官 方 、 城 了行政 法 、 国际法 等 , 领域 范 围涉及 比较 广 市和精英 文化相 对应 的属于 民间 的、 农村 的 泛 , 民间规 范无法 触及 。 和大众 的文化 类 型 。不 同的 国家 会受 到其 另 一方面 , 民间规范 能够作用 的某些 领 不同 的文 化背景 的影 响, 制定不 同的法律规 域 , 律规 范却不 能够作用 , 法 因为 , 民间 规范 则以及构 建不 同的法律 制度 , 而这种 能够影 具有 自发性 与灵活 性 , 并且 一部分 民间规 范 响整个 法律 动 向 的文化 则 一部 分 体现 于 民 具 有特 定性 , 只是根 据特 定群 体 的需要 , 甚 间规 范或源 于 民间规 范 , 见 , 可 民间法 是影 至是 某些封 建传统 的需要就 自发 形成 , 在这 响国家法 产 生 、 作和 实施 的不 可 离弃 、 运 作 些 领域 里不 能够 也 不可 以强行 设 立法 律规

小议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协调发展

小议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协调发展

小议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协调发展小议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协调发展一、国家立法可以民间法作为参考民间法有其自身的优势,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表达了人民群众的诉求。

同时民间法当中的伦理规范,公平正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现实意义的。

国家立法以民间法作为参照,既能体现民意,又能深入民心,有利于法律的普及与实施。

首先,国家立法工作人员要不断地关注重大的现实问题,研究民生问题,从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当中总结出当下立法问题之所在,善于发现民间法在解决现实问题当中的实用效力,总结经验,使其上升到国家法的高度以完善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再次,国家立法工作人员要大胆实践,敢于创新。

时代在发展,法律也要发展,因循老旧的立法方式不如让现实说话。

立法工作人员应打破陈规,学会大胆且巧妙地将国家法与民间法融会贯通。

最后,立法人员要坚持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

要想真正的促进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协调发展,必须是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援助,所以,国家立法工作人员就要加强理论联系实践,深入群众,深入民间调研采风,真正了解人民的法律需要,知晓人民的法律诉求,把来源于人民的民间法切实在本文由收集整理国家法当中得以体现,真正让法律成为人民了解的法律,人民支持的法律,人民依靠的法律。

二、国家执法要立足于人民国家的执法机关也在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协调发展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执法是一个过程,是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对人民群众行为的要求的过程。

针对我国现实存在的执法问题以及执法情况,我国的执法机关首先要做到赢得人民的信任与支持。

执法工作人员要牢记自己的天职就是执法,不是“制法”也不是“改法”。

在执法过程中,牢记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规定,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执法活动,避免暴力执法,避免其他法律、行政工作人员的干涉,要让人民群众真正相信执法人员,这样才能在此基础上相信国家法律。

再次,执法队伍的建设也要挑选高素质人才,尤其是一些乡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执法工作人员,他们不仅要有专业素养,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让他们可以在理解民间法,了解当地百姓的基础之上,大力宣传普及进步的国家法律法规,在必要时还可以以民间法作为辅助手段进行执法工作。

论民间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

论民间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

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 ・ 庞德指出 , 宗教 、 道德 与法律被视为人类进行社会控制 的三种手段 , 只是 不同的时期各 自所 发挥 的作用不 同。 自近代 以来 , 法 律 日益发 展成 为 社 会控 制 的 主要 手 段 , 但 人 们 不 能、 也不 应将 社会 控 制 的全 部 活动 纳入 法律 的领 域 ,
程 度 差 异 性 与 内在 转 换 性 , 用 了 一 个 形 象 的 比 喻—— “ 一 个 滑动 着 的刻 度 盘 ”, 试 图“ 以 制 度 化 的 程度( 即规 范 的制定 和实 施 在 多 大程 度 上得 到 了组 织 的确认 和 保 障 ) 为标准 , 对 社 会 规 范 和 法 律 规 范 进 行 区分 ” 。 规 范 概 念 因 “ 刻度盘” 和程 度 标 准 而
尤其是民间规范 ( 民间法 ) 向国家法律 的转化机制
是世 俗 化 了的现 代法 律在 工商业 社 会 中增强 其规 范
收稿 日期 : 2 0 l 3 —01 —- C l 9
获得了类型化和等级化 的直观性 , 这也为不 同类型 或等级 的规范之间的转化开辟 了一条绿色通道。
基金项 目: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 文社会 科学项 目《 民间法与纠纷 解决》 ( 1 2 5 2 4 0 1 0 ) 的 阶段性成果。
而应 注 意发 挥各 自的功效 。 “ 如果 假 定政 治组 织 社 会 和它 用来 对个 人 施 加 压力 的法 律 , 对 完 成 目前 复
杂社会里的社会控制任务来说 已经绰绰有余 , 那是 错误 的。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 要的手段——家庭、 家庭教养 、 宗教和学校教育—— 的情 况 下执 行其 职 能 。如 果这 些手 段恰 当并 顺 利地 完成 了它们的工作的话 , 许多本应属 于法律 的事情 将会 预 先做好 。 ” ②庞德 看到 了法 律 与宗教 、 道德 、 伦 理等社会控制方式的不同作用机理 , 但依笔者之见 , 这其 实 只是 事物 本质 的一 个方 面 , 另一 个方 面是 : 法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钟瑞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强制性规范/配置/公法/私法/接轨内容提要: 立法者在通过立法来完成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时,应当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和谐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任务。

其中,宪法中的规范和纯粹行政法的规范属于前置型的强制性规范,不宜安排到民法典内部,仍应保留在宪法和行政法之中;为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外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应安排于民事特别法和行政法规当中,也不宜安排在民法典内部;为自治的私法行为设定最低法律要求的强制性规范以及铺设通往公法管道的强制性规范属于内设型的强制性规范,则应安排在民法典内部。

引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法与私法本有“楚河汉界”相隔,二者分庭抗礼,势不两立。

但为了兼顾自治与管制的双重目标,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公法与私法越来越呈相互交错和融合的态势。

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股思潮的影响下,在世界范围内,从理论研究、立法实践到司法实践,都在探寻公、私法的“接轨”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接轨”是一项浩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是这一工程中的核心技术,强制性规范则担当着“顶梁柱”的作用,规范设计和配置的技术含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强制性规范的合理配置来体现的。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强制性规范的设计和配置与公、私法的“接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通过对强制性规范的研究来探寻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可能途径,成为了本文选题的初衷和主要任务,全文从结构安排到论证的基本思路和线索,都始终围绕强制性规范与公、私法“接轨”的关系来展开。

本文旨在论证:在公法与私法“接轨”的宏大工程中,立法担当着最为重要的任务。

民间规范基本概念其对司法重要性论文

民间规范基本概念其对司法重要性论文

浅析民间规范的基本概念及其对司法的重要性摘要:民间规范的研究有助于统一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矛盾。

涵摄模式作为司法的基本方式,要求其外部正当性论证只能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变化的事实和普遍的价值观与实证法确定的事实构成和目的性中才能达到。

因此,法律的终点和起点都在于社会生活,民间法作为日常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化的表达方式,为链接法律与社会,在社会生活中解决实证法内部的逻辑证成困境提供了扎实的基础和路径。

①关键词:民间规范司法运用必要性一、民间规范概述(一)民间规范的定义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法学家曾给民间法(folk law)以各种各样的称呼。

当关注于其权威渊源或管辖范围时,它被作为非国家法、非官方法、人民的法、地方性法、部落法等等;当关注于其文化起源时,它被称作习惯法、传统法、固有法、民间法、初民法、本地法等等。

而与此相对应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就被称为国家法或官方法。

②masaji chiba在其著作中多次给官方法和民间法下过定义。

他指出官方是由一国之合法权威认可的法律体系,而民间法是没有被官方当局正式认可,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之内--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并局限于那种对官方法的有效性有着独特影响,补充、对抗、修正甚至破坏着官方法和法律体系。

除官方法之外的其它类型的法,只要它们没有官方直接或间接地正式认可,都可以被划为民间法。

③(二)民间规范的特征1社会性。

民间规范”以朴实、简洁、方便、合理、易操作的行为模式规范人们做什么、如何做,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混杂,与制定法相比缺少理性、严谨、周密的科学色彩。

”“它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社会需要,是人们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

欠缺成文法规,无完整明确的条文体系。

其产生后,主要通过口头、行为、心理进行传播和继承,不像国家法那样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形式。

”④2文化性。

民间规范是一种与官方、城市和精英文化相对应的属于民间的、农村的和大众的文化类型。

民间规则与法律方法——以比较法为视角

民间规则与法律方法——以比较法为视角

系 国 家 对 制 定 法 限 缩 解 释 的 实践 目标 , 需要 具 体 的 个 案 来 证 明 , 则 , 只 是 一 种 大胆 的推 论 , 必 一 定 符 尚 否 就 未 合 普 通法 系司法运作 的 实情 。
在 近 些年我 国的 民族 习惯 法研 究 中, 对不 同民族 的 习惯法 , 学者们 每每 用其 主要 的相 关语 言 、 活动 场 所 、 表 达 工具等 来 总结 。如不 少学 者把 藏 族 习惯法 的核 心 问题 集 中到“ 赔命 价制 度” ; 荣耕 、 大轩等 对 羌族 上 俞 龙 习惯 法 用“ 话 坪制度 ” 议 来表达 ; 晓光等 对苗族 习惯 法辄 用“ 茅草 习惯 法” “ 约 习惯 法 ” 来表 达 ; 大 徐 巴 、契 等 吴
能 够 用 现 代 法 学和 法 律 的 语 汇 通 释 某 种 异 文 化 的 规 范 , 倘 要 真 正 深 入 异 文 化 的 规 范 系统 , 须 借 助 异 文 化 但 就
的表 意 工具和表 达 方式 , 更贴近 、 至还原 异文 化 的规 范 生 活事 实。 对黎 族“ 禁 ’ 才 甚 ‘ 习惯 法” 的研 究 , 样 的 这 结论 完全 适 用 。作 者在 文末期 待 有志 者对“ 禁 ’ ‘ 习惯 法” 行 进 一步 的研 究 , 进 而我 更期 待 着作 者能借 近 水 楼
联研 究 , 在我 国只不过 刚刚起 步 , 何把 有 限 、 如 简要 的 法律规 范和 无限 、 杂的 社会 事 实 勾连起 来 , 包括 民 复 在 间法在 内的社 会 事 实中进 一 步证成 法律 规 范的逻辑 效 力和 事 实效 力 , 民间 法与 法律 方 法 的 关联研 究 需要 是 进 一步努 力 的方 向。立 基 于这 一视 角, 民间法 的研 究就 不仅 需要 对 它在 人 类学视 角进行 事 实描述 , 需要 则 更 在 此基础 上进 入规 范 学视 野 , 并籍 此把 它纳入 司法或社会 运 用的 范畴 , 纳入 法治构 建 的社 会视 野 。

论民间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

论民间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

论民间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摘要:民间规范向国家法律的转化,是法律人必须认真对待并细致处理的一个问题。

基于规范概念的程度差异性与内在可转换性,民间规范被吸收至国家法律中大抵可经由“立法的选择”、“立法的授权”和“司法的选择”三种路径,即通过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而转变为一般性法律规范,通过立法者的授权指引行为而转交法律适用者在具体个案中加以解释与援用,通过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司法甄别与认证程序而转化为裁判规范。

关键词:民间规范;法律规范;立法选择;立法授权;司法选择一、引论:规范概念——“一个滑动着的刻度盘”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宗教、道德与法律被视为人类进行社会控制的三种手段,只是不同的时期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不同。

自近代以来,法律日益发展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人们不能、也不应将社会控制的全部活动纳入法律的领域,而应注意发挥各自的功效。

①“如果假定政治组织社会和它用来对个人施加压力的法律,对完成目前复杂社会里的社会控制任务来说已经绰绰有余,那是错误的。

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

如果这些手段恰当并顺利地完成了它们的工作的话,许多本应属于法律的事情将会预先做好。

”②庞德看到了法律与宗教、道德、伦理等社会控制方式的不同作用机理,但依笔者之见,这其实只是事物本质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之间存在着某种转化机制,尤其是民间规范(民间法)向国家法律的转化机制是世俗化了的现代法律在工商业社会中增强其规范效力与结果可接受性的一个关键问题。

若从庞德所言的“社会工程”角度讲,法律当然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而且是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③但从规范理论角度讲,法律又是一个社会规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一种高度制度化了的社会规范。

规范概念指涉两个向度或要素:承认或曰认同;强制或曰制裁。

民间规范司法运用的制度进路

民间规范司法运用的制度进路

导读民间规范司法运用的制度进路文/贾焕银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兼具弥补法律缺漏和夯实司法“活法”之根功能。

现行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只具有有限解释力,而须践行新的制度进路。

这不仅要构筑法律的规则制度与社会制度有机结合机制,遵循恰适性逻辑,充分彰显惯例作用,而且要建设一支具有法律和民间法双重知识和技能的法官队伍。

凡法律必有缺漏,由此而生补救之策。

运用民间规范于司法中,功能大概有二,一则弥补法律缺漏,二则使得司法具备作为社会秩序之基础的“活法”之根。

这就要探讨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之问题。

该问题的研究应当致力于这两种功能运作与实现的具体方法与宏观路径之发掘与分析。

具体方法适宜、宏观路径恰当,必致此二功能彰显,而得补救法律缺漏,夯实司法活法之根,践行和推进十八届三中全会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不断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

问题与方法紧密关联。

在目的旨向一致情况下,适宜方法的选择在于对问题本身性质的认识。

事实上,正是法律和民间法问题的二分产生的对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性质的认识决定并主导在其分析方法上的选择。

归纳既有研究和实践中诸种分析方法,实行的是一种法源论导向的法律方法框架下的分析方法。

这一方法认为国家法是民间法的标杆,无限穷尽法律规则,并辅以特定法律方法,民间规范就会具备司法运用的更大可能性。

该方法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特定法律问题和案件,但其解释力却有限。

在理论上,它始终无法克服民间法如何在保持独特性前提下能向法律转化的一系列难题;在实践中,它几乎与法律方法等同而无法彰显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的独特性。

因此,有必要探求制度主义视角下民间规范司法运用的新路径。

充分认识并重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与规则在法律理论中显赫地位相比,制度概念则处于语焉不详的境地。

但制度具有重要性,它不仅是理解、解释和实践法律规则理论的新进路,而且更为包容的品性使法律能够兼容不同类型规范而具备更强的适应性和实效性。

民间规范司法运用实践呈现出二元分化特点:一方面研究者通过民间法范型区分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理论的精致化,试图在一系列高层次理论问题上消除分歧,形成共识,并推演出具体操作规则;另一方面司法者希望62 人民法治法律实施FALV SHISHI直接借助这类操作规则来为具体决策提供恰当性论证和理由。

实现社会转型正义的民间法路径

实现社会转型正义的民间法路径
【民 间 法 、 民 族 习 惯 法 】
主持 人 :谢 晖

【民 间法 、民族 习惯 法专 栏主 持人 手记 【六 十七 ):规 范层 次与 秩序 构成 】
一 种社 会秩 序 的形 成 ,在 大传统视 野 中每 每被视 为 由国法一 统地 缔造 和 结构 的 ,但 事 实上 ,凡 规 范存在 之 处 ,就 必 然存在 着 与规 范相应 的秩 序 。可 以说 ,人 类的所 有规 范 ,都是 为有 效地 安排人 们 的 交往行 为所 准备 的 ,或者是 为 了给人 们 有序地 交往 所 准备 的 。
规 范 自类 型 学 上 讲 , 大 体 上 可 以 一 分 为 三 : 其 一是行 动 的规 范 ,即通过 人们 之 间相 互模仿 、世 代 沿袭 所形成 的规 范。在 此种规 范 面前 ,行 为 与 规 范 之 间 大 体 是 合 二 为 一 的 ,规 范 、 行 为 、秩 序 也 大体 是 三 位 一 体 的 ,规 范 的 理 想模 式 和 实 践 模 式是 不分彼 此 的 。可 以说 ,这是 一种 原生 的规 范类 型 ,也是 一种 原生 的秩序 类 型 。在 语 言文 字不 甚发 达 的 时代 ,此种规 范一 直是 人 类 交往 秩 序 的基础 和根 据 。 因之 ,行 动 的规 范与社会 秩序 之 间的 关 系,是 直接 的—— 只要 人们 普遍 地遵循 沿袭成 习的行动 的规 范 ,即意味 着表 现 在人 们行 动 中的规 范在 直接地 构造 着社 会秩 序 。 其 二是 语 言 (声音) 的规 范。广 义而 言 ,声音是 行动 的 一个 类型 ,很 多时候 人们 声音 的表 达 即 是 “行 事” 过程 。但 语 言的 广泛 运 用 ,使得 语 言和行 动 二分 为 两种 不 同的规 范。行动 规 范和 交往秩 序 是合 二 为一 的 ,但 语 言规 范 未必一 定 直接 导 向 交往秩 序 。语 言规 范只有 在 人 们 交往 行 为 中重现 , 即 以人 们 的行 动为 中介 时 ,才 能构造 为现 实秩 序 。在 我 国苗族 的一 些地方 ,至今 仍 存在 着 的 “议榔 词”、“理 词” 等 ,就是 以歌 唱这 种 声音 方式把 严 明的 交往规 范传 递给 所有 乡民的 ,但 乡民是 否按 照 这种 规 范 实际行动 、缔 造秩 序 ,则 另 当别论 。 可见 ,语 言的规 范和社 会秩 序 间的 关 系 ,显 然不像 行 动 的规 范和社 会秩 序 间的 关 系那 么直接 。语 言 的规 范只有 转化 为人们 普遍 的交往行 为之 后 ,才对社 会 秩 序 产 生 “构 成 性 ” 的 实 际 力 量 。 其 三是 文 字的规 范 。文 字是 文 明 时代 以来人 类 最伟 大 的创 造 ,也 是 人 类 独 有 的创 造 。不 少动 物 、甚 至植 物都 可 以通过 其规 整统 一 的行 为或 声音 制造秩 序 ,但 它们都 不会 创造 一种 文字符 号 、文 字规 范来安 排和 制 造秩序 。在 这 个意 义上 ,人 类秩序 最 重要 、最 独特之 处 ,就在 于 其通过 文 字规 范 创 造和 安排 交往 秩 序 。事 实上 ,所有 文 字 ,都 是其 所命 名 对 象的规 范 ,都 规 范 了其所 命 名 的 对 象 。 在 此 意义 上 ,文 字就是人 类 创造 的 用来命 名对 象 的规 范。 文字和 行动 、语 言相较 的表 意明确 性 、意 义稳 定性 、 一定 时空 范 围 内的普 遍接 受性 ,使 其更 具有 缔造 交往 秩序 的 天然优 势 。这 正是 文明 时代 以 来社会 交往 规 范大 多以文字表 达 的缘 由。和语 言规 范类 似 ,文 字规 范尽 管 可 以 直接 “行 事 ”,直 接缔 造 交往秩 序 ,但在 更 多时候 ,它只是 规 定人 们 交往 行 为 的蓝 图。 它要 付诸 实际的秩 序 ,需要 人 们根 据 文字规 范去 交往 行 为 ,即文 字的 规 范只有 转化 为人 们普遍 的交往行 为 之后 ,才对社会 秩 序产 生 “构 成 性 ” 的 实 际 力 量 。 如 果说 在规 范 类型或 规 范的表 达 工具上 ,规 范可分 为如上 三种 类型 、三 个层 次 的话 ,那 么 ,就 规 范 通 过 上 述 工 具 的 具 体 表 现 而 言 , 可 以 继 续 细 化 为 私 契 、 族 规 、 村 规 、 行 规 、 会 规 、 地 方 规 范 、 国 家法律 等 等 。所 以 ,在 现代 社会 里 ,社会 秩序 的缔造 ,尽 管和 作 为 大传 统 的 国家 法律 息 息 相 关 , 但 在其 细 节处 ,绝 不是 国家法律 可 以 包打 所 有 社 会秩 序 的 。反 之 ,往 往 是 仍 然表 现 为或 行 动 的 规 范 、或语 言 的规 范 、或 文 字的规 范 的那 些私人 约 定 、家法族 规 、 乡规 民约 、社 区公 约 、行规 会 章等 等 ,才在社 会 各层 面 构造 着 日常 交往 的社 会秩 序 。 因此 ,对这 些规 范及其秩 序 构造 功 能 的研 究 ,不 能 悉 由社 会 学 、人 类 学 包办之 , 同时也 理应是 法 学者 、法 学界 所关 注 的研 究领 域 和对 象 。或许 这样 的 研 究 ,才 能 让 国 家 法 不 仅 顶 天 , 而 且 立 地 。 本 期所 刊 的两篇 论 文分 别是 高 中意的 《实现 社会 转 型正 义的 民间 法路 径 》和 姚 澍的 《一起 清代 百 年坟 山案 件 的背后 :观 念 、制度 与技 术 的分析 》。两 文分 别 用 不 同的 方 法 对 民 间法在 宏 观 的 社会 转 型和 微观 的案 件裁 判 中之 于秩序 的 缔造做 出 了值得 回味 的论 述 。尽 管前 者 阐述的是 当下我 国社会 转 型 中民间法 对 “转 型 正 义” 的 功 用 ,而后 者 阐述 的是 古代 司法裁判 中民间法 (情理 ) 对平衡 两造 利 益 、 取 得 社 会 接 受 的 价 值 ,但 通 过 对 两 文 的连 贯 阅读 ,或 许 更 能 收 到 对 民 间 法 在 古 今 秩 序 缔 造 中 一 般 价值 的体 会 ,也不 难理 解不 同层 次 的规 范对社 会秩 序缔 造 的各 自贡 献 。

风俗变为法律_案例(3篇)

风俗变为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的婚姻习俗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从过去的封建婚姻制度到如今的自由恋爱,婚姻观念的转变已经深刻地影响了农村地区的婚姻生活。

本文将以我国某农村地区为例,探讨风俗变为法律的变迁过程,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二、案例背景某农村地区位于我国中部,历史悠久,风俗习惯独特。

在过去,该地区实行包办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的必要条件。

随着时代的变迁,婚姻观念逐渐发生变化,自由恋爱逐渐成为主流。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传统风俗仍然存在,如彩礼、嫁妆等。

近年来,该地区开始尝试将一些有益的风俗上升为法律,以规范婚姻行为。

三、风俗变为法律的变迁过程1.彩礼风俗的演变过去,彩礼是婚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男方需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以示尊重和感谢。

随着经济的发展,彩礼金额逐年攀升,甚至出现“天价彩礼”现象。

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该地区政府开始关注彩礼问题。

2018年,该地区出台《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婚姻彩礼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彩礼金额不得超过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同时,鼓励通过婚事新办、简办的方式,减轻彩礼负担。

2.嫁妆风俗的演变嫁妆是女方家庭为女儿准备的财物,用以保障女儿婚后的生活。

然而,在一些家庭中,嫁妆成为攀比的对象,导致嫁妆金额逐年攀升。

为改变这一现状,该地区政府开始关注嫁妆问题。

2019年,该地区出台《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嫁妆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嫁妆金额不得超过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同时,倡导理性消费,反对铺张浪费。

3.婚丧嫁娶风俗的演变过去,婚丧嫁娶事宜繁琐,花费巨大。

为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该地区政府开始推动婚丧嫁娶风俗的改革。

2020年,该地区出台《关于简化农村地区婚丧嫁娶事宜的通知》,明确规定婚丧嫁娶事宜不得超过3天,不得大操大办。

同时,提倡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

四、原因分析1.经济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婚姻观念逐渐转变,对婚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法律知识:民间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借鉴

法律知识:民间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借鉴

法律知识:民间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借鉴从古至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守的一系列习惯、规则和传统都形成了民间法律制度。

而这种民间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化,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更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所探索出的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

本文将就民间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借鉴其他国家的民间法律制度,以及利用现代科技加强对民间法律的保护和维护等方面,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和探讨。

一、民间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在古代社会中,由于各地区之间的文化、法律和经济的差异较大,因此民间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很强的地域特色。

就像中国的“乡规民约”与日本的“町村制度”等一样,都是由经验丰富的老辈们凭借自己的生活经历和智慧所总结出来的一些行为准则和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间法律制度也逐渐与官方法律结合起来,成为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比如在中国,民间法律制度与官方法律的结合,表现在行政村组织中的村规民约、社区组织中的居委会条例等形式上。

这些法律制度虽然形式简单,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个人权利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借鉴其他国家的民间法律制度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交流也日益频繁,因此借鉴其他国家的民间法律制度,成为了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举个例子,日本的“合同精神”虽然在中国并没有得到广泛传播,但是却很好地诠释了在经济活动中保持公平、诚信、共赢的理念。

在某些贸易争端中,如果合同精神能够得到更好的应用,就可以更好地避免诉讼成本的过高和时间的浪费。

此外,借鉴其他国家的民间法律制度也可以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社会现代化的进程,同时也可以避免本国的一些短视行为。

例如,日本的“企业道”中所体现的企业社会责任,能够很好地引导企业理念和行为,在一些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中进行自我监管。

同时,一些文化和法律相对开放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也能够为其他一些国家的民间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三、利用现代科技加强对民间法律的保护和维护在信息时代,网络技术为民间法律制度的保护和维护提供了新的手段。

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演变

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演变

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推动社会进步。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介绍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演变。

古代法律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社会。

在原始部落社会中,部落长老通常是最高法官,他们根据部落的传统和习俗制定和实施法律。

这种法律体系主要基于惩罚和复仇,而非公正和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古代文明开始形成,并出现了更为复杂的法律体系。

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出现了法典。

最著名的古代法典之一是《汉律》,它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典之一,包含了大量法律规范和制裁措施。

类似的法典在世界各地也相继出现,如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和古埃及的《拉美西斯法典》。

这些法典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成为后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世纪时期,欧洲出现了教会法和世俗法并存的局面。

教会法以宗教规范为基础,适用于教会及其成员,而世俗法则适用于其他领域。

这种法律体系的演变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化。

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和国家体系的兴起,中世纪法律体系逐渐走向瓦解。

现代法律体系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时期。

启蒙思想家们提倡理性、自由和平等,他们认为法律应当以这些价值为基础。

这种观念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和《宪法》就是以启蒙思想为指导制定的,强调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

现代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法治原则,即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并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身份和地位如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平等性,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为了确保法治原则的实施,现代社会建立了一系列法律机构和制度,如司法机构、法律教育和法治宣传等。

同时,法律规范的演变也与科技进步和全球化密不可分。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虚拟空间的出现对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跨国交流变得更为频繁,法律规范也需要与之相适应。

初论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_谢晖

初论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_谢晖

文章编号:1001-2397(2006)05-0028-10#本期焦点:法学方法论#收稿日期:2006-07-04作者简介:谢晖(1964-),男,甘肃天水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初论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谢 晖(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摘 要:民间规范作为一种实际存在的/制度事实0,对法律方法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基于此种问题意识,对民间法可能对法律方法的贡献的研究,应该是有益的。

由于司法活动中的法律方法多样,这里只对法律方法之于法律渊源、价值(利益)衡量、判例和判例法形成方式、法律论证的可能贡献做出了简要的描述。

可以肯定,民间规范对其他法律方法也一样会有可能作用。

对此,笔者将在后续研究中逐步探讨。

关键词:民间法;法律方法;可能贡献中图分类号:DF0-052 文献标识码:A如何在法学研究中,把民间规范研究引入到法学方法上来?这是近年来笔者在思考民间规范时一直所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民间规范的研究目的,大致有两个路向:其一是把民间规范设法导入到立法活动中,从而使民间规范进入国家正式法律体制中;其二是把民间规范导入到司法活动中,从而使民间规范以辅助的方式进入到国家秩序的构造中。

两个路向的关键就在于通过一定的法律方法而实现。

这就既涉及到对民间法功能在国家整体秩序形成架构中的定位问题,也涉及到如何改进法律方法,从而使民间规范能够方便地进入到国家秩序构造中的问题。

限于选题,对前者,本文不予涉及;对后者,笔者拟从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这一视角做些力所能及的探讨。

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既指民间法对法律方法的完善和丰富所可能做出的贡献,也指民间规范借助法律方法进入司法过程之中,从而成为国家权力所支持的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

就此而言,研究民间规范对法律方法的可能贡献,须从这两个方面展开。

在本文中,/可能0一词的限定非常重要,它表示本文形成的最终结论仍只是推论性的。

一、民间规范作为法源而被引入)))国家认可 在以往我国法理学中,法源每每被解释为法律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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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路径
摘要:民间规范向国家法律的转化,是法律人必须认真对待并细致处理的一个问题。

基于规范概念的程度差异性与内在可转换性,民间规范被吸收至国家法律中大抵可经由“立法的选择”、“立法的授权”和“司法的选择”三种路径,即通过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而转变为一般性法律规范,通过立法者的授权指引行为而转交法律适用者在具体个案中加以解释与援用,通过法官职业共同体的司法甄别与认证程序而转化为裁判规范。

关键词:民间规范;法律规范;立法选择;立法授权;司法选择
一、引论:规范概念——“一个滑动着的刻度盘”
美国法社会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宗教、道德与法律被视为人类进行社会控制的三种手段,只是不同的时期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不同。

自近代以来,法律日益发展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人们不能、也不应将社会控制的全部活动纳入法律的领域,而应注意发挥各自的功效。

①“如果假定政治组织社会和它用来对个人施加压力的法律,对完成目前复杂社会里的社会控制任务来说已经绰绰有余,那是错误的。

法律必须在存在着其他比较间接的但是重要的手段——家庭、家庭教养、宗教和学校教育——的情况下执行其职能。

如果这些手段恰当并顺利地完成了它们的工作的话,许多本应属于法律的事情将会预先做好。

”②庞德看到了法律与宗教、道德、伦理等社会控制方式的不同作用机理,但依笔者之见,这其实只是事物本质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之间存在着某种转化机制,尤其是民间规范(民间法)向国家法律的转化机制是世俗化了的现代法律在工商业社会中增强其规范效力与结果可接受性的一个关键问题。

若从庞德所言的“社会工程”角度讲,法律当然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而且是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③但从规范理论角度讲,法律又是一个社会规范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一种高度制度化了的社会规范。

规范概念指涉两个向度或要素:承认或曰认同;强制或曰制裁。

强调前一种要素的规范更多是认知意义上的,可称为“惯例”或“惯习”;强调后一种要素的规范更多是拘束性意义上的,最典型的莫过于“法律”。

其实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法律”也可能包含承认要素,而“惯例”或“惯习”也可能具有强制力。

托马斯·莱塞尔等德国法社会学家认同规范概念的程度差异性与内在转换性,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一个滑动着的刻度盘”,试图“以制度化的程度(即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组织的确认和保障)为标准,对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进行区分”。

④规范概念因“刻度盘”和程度标准而获得了类型化和等级化的直观性,这也为不同类型或等级的规范之间的转化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德国法社会学家西奥多·盖格尔认为,社会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三条路径是:第一,通过“司法的选择”即立法。

社会规范通过法官的认可、尤其是职业共同体的普遍接受而变为法律规定。

第二,通过“立法的选择”即司法。

社会规范通过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而变为法律规范。

第三,通过“立法的授权”即立法兼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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