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和现代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是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和科学家,他对法治观有着独到的见解。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法律的作用和重要性,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
下面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的核心思想是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即符合人类的本性和理性。
他认为人类是理性的动物,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和行为才能实现自己的幸福。
因此,法律应该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和个人自由。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违法者,更重要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他强调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分种族、阶级或财富差异,保证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在法治的实践中,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些法治的原则。
首先,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明确的,即要具备清晰、明确的规定和条文,以便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
其次,他强调法律应该是稳定的,即不应该频繁改变或随意变动,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此外,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法律应该是公开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以便公民能够了解和参与。
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即法律应该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并给予他们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总结起来,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的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强调了法律的目的和义务,以及法治的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公开的、明确的和稳定的。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们理解和构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参考。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以期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一、引言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是古希腊的哲学家、教育家、政治家,被誉为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在政治学、伦理学、逻辑学、物理学等领域都有卓越的贡献。
在法律领域,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旨在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目的以及法律实施等方面,探讨他的法律规定,揭示哲学与政治在法律领域的交织。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1. 法律的普遍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它不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或事,也适用于所有人。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2. 法律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以保障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他主张法律应当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不能随意更改。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具有稳定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和出身。
”3. 法律的公正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在《政治学》中,他说:“法律是一种普遍的规则,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原则1. 自然法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
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说:“自然法是法律的基础,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它要求每个人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和义务。
”2. 公正原则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公正性,认为法律应当公平地对待每个人。
公正原则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
3. 普遍性原则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的善政及其现代价值
亚里士多德的善政及其现代价值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最灿烂的哲学家,他的伟大贡献深刻影响了人类的思想发展。
他的主要作品包括《旅途伯拉罕》、《论政治学》和《论灵魂》,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他的善政思想,即“善政”。
“善政”,即善政治,是亚里士多德认为政府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为了使政府有效地执行其职能,必须建立起一种秩序,以确保政府按照宪法规定做出正确的决定。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政府必须建立一种有持久力量的法治秩序,以建立良好的道德文化,从而使社会保持稳定,维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
他的善政思想是以他的光荣伦理学为基础的。
据亚里士多德在《旅途伯拉罕》中提出,伦理学的核心是“准则正义”,即“以善护善,以恶伤恶”。
亚历山大一世实施的善政就是基于这一原则。
他的帝国,宪法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君王的权力、自由、权利等,以确保政府在政治上公开公正。
同时,亚里士多德还建议政府采取适当的政策,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的公正性和诚实,从而维护市民的权利和利益。
除此之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为了确保政府顺利运作,政府必须对公民进行教育,以确保公民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民主素养。
为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民具备正确的价值和观念,从而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此外,他还提倡教育应具有多样性和全面性,以增强公民的自由意识及其社会责任感。
从以上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善政”的概念与现代政治理论的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目前,西方民主国家一般都遵循这一原则,宪法为政府的活动规定了基本原则,为公民的权利及其诉讼权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政府及其官员的公正性和诚实,维护公民及其利益。
此外,政府还提倡教育多样性,鼓励公民参与民主活动,增强公民的自由意识及其社会责任感。
通过概括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善政”思想具有重要的现代价值,其中多样性的教育思想为今日的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
它也被广泛用于其他西方国家,以便落实公民及其权利的保障工作。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最新【精选】范文参照文件专业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纲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初步,包含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第一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了然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论,进而得出对目前中国建想法治国家的几点启迪。
【重点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初期希腊的法治观点、思想上不停发展完美得来的。
他的相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取广泛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自己是拟订得优秀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一般的拥有一般性的多半案件,对一些详细的特别状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防止这一缺点,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相关衡平法的思想填补了法律仅对大部分案件予以规定的缺点,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增补。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虑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以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确定了坚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以为民心“偏好衡平的判决者而非恪守纪律的法官。
”【2】衡平易立法上的公正有什么不同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的确以为可能衡平是剩余的,我们向来在重申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则是广泛的正义,不行能详细对应司法每日要面对解决的百怪千奇的个案,当法条不可以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实时填补了法律破绽和一些不确定要素。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因其曾师从柏拉图,所以他的思想深受其师柏拉图和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亚里士多德坚持法律的正义性。
他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其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在他看来,社会关系中,人们服从法律就是在服从正义,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
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
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根据自己的思想,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在立法方面,亚里士多德强调立法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还要符合国家的现状。
三是考虑对公民的加强教育,也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一样,也是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他的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重在考察现实。
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念尽管是在古希腊时代提出的,在经历了千年的磨砺后,仍对我国的法制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们应该从他的法律体系中吸取其精华,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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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摘要: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阐述丰富而深刻,其“中庸”正义观思想贯穿于整个思想体系。
为此,本文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为切入点,阐释了“中庸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给他人之应得,取己之应得”、“法律是中道的权衡”所体现的思想内涵,并总结出中庸思想在政治、经济、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对当代社会的启示和所体现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中庸;正义观;时代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美好愿景,是人类最崇高的价值理想。
什么是正义?是人们一直以来孜孜不倦有所考究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对正义作了具有历史性的分析,他系统的论述了中庸正义观的内涵以及中庸正义观的范围,对当代政治、经济、法律具有宝贵的借鉴价值。
一、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正义观及其特点所谓中庸正义观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在德性论方面的突出特点,他认为德性是一个人的品性,表现出行为者的一种处境;德性可以通过后天的实践来获得,它要求人在思想上统一,并且人应该过一种善的生活,一种与城邦相一致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把中庸思想贯穿于美德之中,将德性论划分为四种德性,即勇敢、节制、正义、友爱,而正义常常与公平、公正相联系,他主张“德性与情感和行为相关,在这里过度和不及会犯错误,而中道会受到称赞,并达到成功。
……所以德性就是中道,是对中间的命名。
”与此同时“道德品质,自然要被过度与不及所破坏。
……只有适度才能造成、增进和保持它们。
对于节制、勇敢以及其他德性,也是如此。
”所以,过度与不及的节制导致浪费与吝啬都是缺乏德性的表现。
亚里士多德指出:“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他认为,公正是一切人的行为标准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不是德性,公正是全部德性的代表。
他还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最新-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精品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类的导师。
[3]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
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第二,亚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
亚翁对后世的又一大贡献,就是其法治思想,这也是人们特别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所特别看重的。
亚翁与其老师柏拉图不同,他并没有徘徊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而是旗帜鲜明的主张法治,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当我们回溯西方哲学史,会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在法学发展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他的思想涵盖了自然法、实定法以及法律的目的等诸多方面,对于后世的法律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详细的探讨。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主要法律的性质、目的以及分类等问题。
他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客观性,是“自由的体现”。
他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等领域的紧密。
在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中,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前提。
他认为,国家的存在是法律制定的基本条件,因为只有在国家出现后,人们才能制定并遵守共同的规章制度。
他还强调了法律在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
在他看来,法律能够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避免社会冲突,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他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智慧,而法律正是由这些理性和智慧所创造出来的。
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斟酌,以确保其符合人类理性和道德标准。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我们不妨以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为例。
例如,在酒后驾驶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酒后驾驶行为违法,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且还违反了人类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
再比如伤害案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在偷窃案件中,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认为偷窃行为违反了公正和平等原则,因此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评价,我们发现其对西方社会的影响深远。
他的思想奠定了西方传统法律理念的基础,影响了后来的许多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构建。
我们也要看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他对国家作用的过分强调可能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他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和评价法律的重要视角,也为我们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希腊文明造就了一大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中,亚里士多德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在继承和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他的思想被后人所继承、发展。
因此,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人治古希腊是文明的发源地,希腊文明造就了梭伦、德漠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样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在继承和发扬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渊。
在其后的中世纪、近代,以至现代的法律思想家中,都可以发现他的思想的巨大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产生(一)自然环境西方政治思想源于东南欧的古希腊,是学术界的共识,人类是在希腊开始进入科学、哲学和政治学说的领域的。
公元前6~前4世纪,在这个依存于海洋的世界中,哲人们即开始了他们深刻而又生动的政治思维,为后人建造了一座瑰丽的政治哲学宝库。
从地理环境来看,古希腊为航海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便利的交通,使亚洲的大陆文明在这个岛屿上培育出来。
而经过了城邦制度的历史变迁,政治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完整而系统的政治学说,是整个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高峰。
(二)古希腊时期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影响希腊人试图以法理而非伦理来调节社会,希冀能在现存的法定权利及义务的框架下,建构一种尽量不依靠”统治者”裁决的秩序模式。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是古希腊城邦走向衰落的时代,他基于城邦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提出的法治理论是为城邦服务的,是为了挽救城邦的处境而设计的。
城邦以追求善业、达到正义为最高目标,于是城邦的善也就成了法律的最高目标。
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程景瑞)
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摘要: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城邦中实行的法治必须是以良好的法律做前提、法律的权威性做基础;公民的服从、执政者的力量大小都会影响法治运行,他同时法治优于人治的观点,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过程,也对我们今天进行法治建设提供了借鉴。
借鉴先进法治国家的成功经验,促进中西方法治思想的融合,兼二者之优,以服务于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构想。
关键词:法治;人治;遵从;德性;法治文明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三、影响法治的因素法治是治者的选择, 具体的国家是否实行法治决定于施治的人, 决定于这些人对待法律的态度。
人们应当探讨影响治者态度的因素、条件。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文_学术探讨372摘要 :法治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精华之一。
他论证了法治与人治、良法之治与普遍守法的结合、法治不是由政体决定的,不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也不是法律自身的权威造就的。
法律的权威是由政治中的人们赋予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即信仰。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人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哲学家,其著作几乎涉及一切领域。
在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分析了法治产生的条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并探讨了影响法治的因素,从而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
亚里斯多德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为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的内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虽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但亚里士多德“法治”含义的思想延续至今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成为今天实行实质法治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
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指出: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的思想对当今西方文明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研究,探讨他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曾提出过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理论,他认为,法治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元素之一,因此应该把法治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而不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便使政治权力有效地发挥作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政治秩序。
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核心,而不是满足统治者的政治目的。
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他还认为,法治是社会和政治的基础,应该以正义为主要原则,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并对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影响。
(1)认同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认为法治应该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基础,因此,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民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设立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2)强调公正、公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也强调了公正、公平的重要性,他认为,法治应该以公正、公平、合理的法律为基础,以期实现政治秩序。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公正、公平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立法、执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正、公平。
(3)强调正义亚里士多德也强调了正义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制度应该以正义为基础,以确保社会的平等和公正。
当今,许多国家都将正义作为法治的核心,并通过立法、审判等措施来确保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三、结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当今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他提出的法治思想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他的法治思想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公正、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性,为当今世界的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浅析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产生的条件任何思想的形成,都是和当地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的形成也有其特定的社会因素和文化因素。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公元前384年,比柏拉图年轻46岁,;他出生在希腊北方小镇斯塔吉拉,父亲是马其顿国王阿明塔的御医;在其幼年的时候父母双亡,由一个亲戚抚养成人,17岁来到雅典,进入柏拉图学院学习,从事教学研究直到柏拉图去世,长达20年。
亚里士多德所生活的年代,希腊正处在城邦制社会,各个相互独立的城邦都有自己的一套体制和治理模式,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两个最重要的城邦。
雅典经过一系列改革,最终确立了雅典的民主体制,使它成为了整个希腊的政治、军事与文化中心,但不久的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惨败给斯巴达,原来强盛不再,马其顿成绩崛起。
马其顿统治不久,其统治也被推翻。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处在一个危机四伏、急剧动荡的时代,各种政治力量相互交错。
“如果说柏拉图正值希腊城邦急剧衰落之际,那么亚里士多德则亲眼目睹了马其顿队雅典的征服。
面对多变的局势,亚里士多德对历史事实进行了细致而冷静的分析,并探寻人的行为以及国家生活的道德性,他试图为城邦政治制度寻找一条能够摆脱危机的道路,在充满社会矛盾和面临分崩离析的城邦中继续保持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提出也与其老师柏拉图的思想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柏拉图在其《法律篇》中也提出过法治的思想,但柏拉图主张哲学王之治,亚里士多德在吸收其老师思想精髓的基础上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主张。
二、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形成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由感性和理性的合体,并且对于一个正常的人而言,不可避免的感情会大于理性。
人性是贪婪的而权力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腐败体。
而法律没有感情,具有一种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所以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多德人认为“单单一个人必定容易为愤怒或其他此类感情所左右”,而“法律绝不会听任感情的支配”。
在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中,法律史经过众人慎重考虑后指定的,众人的意见肯定比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更具有正确性。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杨颖
【期刊名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3)002
【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对其以后法律思想的发展,文艺复兴和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进行了历史功绩的评述,从而得出对当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几点启示.【总页数】4页(P18-21)
【作者】杨颖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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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和现实意义
摘要: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是理智的化身,是人类的导师。
他在逻辑学、物理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方面都有大量著述。
他的思想成为人类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他的《政治学》更是为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也对现代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他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法治理念更是对现代的法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法治、“法治优于人治”、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第一,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本质的认识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里士多德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国家或城邦是从家庭经由村落共同体发展而来的,是家庭的外延,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亚里士多德将国家的产生归于一种超越个人、团体和阶级之上的自然演化的过程,是作为社会和政治动物的人的本性的必然结果。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篇就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上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
”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里士多德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里士多德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第二、法治的含义
对法治含义的界定是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理念的另一重大贡献。
他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这一论述成为关于“法治”的经典论述。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
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
2.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政治机制的运行以法律为最高原则,并为法律所制约。
”“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须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第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在法治理论方面关注的问题是:由最好的一人统治与由最好的法律统治相比,哪一种统治方式更有利?这是他对法治与人治的关注焦点,也构成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重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对这一断论作了全面而深刻的论证。
一是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
二是法律不会再统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即使是贤良的人也不免有热枕,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因此,让法律来统治近于神祗好理智的统治,让个人来进行统治无异于让兽性来进行统治。
三是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
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或规定不详密的地方,由公民大会进行议事和审断,胜过任何贤良的个人作出裁断。
尽管法律之治也可能有不完备的地方,但是力求一个最好的法律,比让最好的一个人来统治更好一些
四是法治不易腐败,一人之治则易于腐败。
“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
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是全体人民则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
五是在一人之治的情况下,执政者不可能独立万机,他必须挑选并任命一些官员共同治理国家,这种治理方式应该在国家政体设计之初就确定下来。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但并不否定人类智慧的作用。
然而,她认为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处理好发挥个人才智与维护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
有时候,国家事务要依仗某些人的才智,但才智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受到法律的限制。
另外,实行法治就要充分发挥众人的才智,避免“一人之治”。
他指出:“应该承认邦国必须设置若干官职,必须有人执政,但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邦的权利寄托于任何一个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
第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影响世界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也是影响巨大的。
对于法治之内涵,亚里士多德更是进行了近乎完备的阐发,以至于时至今日,我们的法治理论依然无法超越他的思想。
他认为法治起码要具备以下要素:1、法律是无情的,应当由无情的法律来代替有私欲的人;2、法治是轮番为治,执掌法律的人必须轮流;3、法律应当是良法,也即符合自然正义之法,另外一些压制性的法律——不管它是人民、暴君或是富人提出的——也都是“卑鄙和非正义的”,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而不是法律本身)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4、法律应得到普遍的遵从。
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论述,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十分的不完善,因此要想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首先要制定符合国家和人们意愿的良好的法律。
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
其次,谨慎立法。
法律稳定性有利于法律权威的保持,而及时立、改法律则是保持法律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再次,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中国长期处于一种“熟人社会”
的状态,因此,自古就没有形成对于法律权威的认同,而且中国与西方不同,没有稳定的、大众的宗教信仰,法律也当然没有如此的神圣性。
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使人民知法、懂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除此之外还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让法律更加公平公正。
第四,在治理方式的选择方面,要法治不要人治,克服特权的存在。
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没有摆脱专制和人治的束缚,“特权”现象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制建设受到挑战。
第五,重视法学教育,普及全民法制教育。
这便需要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守法思想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让公民做到认识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从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立法、法制教育等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启示。
在这些启示的指导下,中国应该在立法、守法,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加强完善机制,从而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