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
日本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日本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
苏仲鹏;卢文武
【期刊名称】《当代保险》
【年(卷),期】1991(000)005
【总页数】3页(P37-39)
【作者】苏仲鹏;卢文武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3.136.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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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势在必行--对海南省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调查 [J], 王小平;周祖珩
4.我国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问题探究 [J], 毛杰; 赵永桥
5.美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窥察 [J], 张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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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号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株式会社岛野。
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坍市坍区老松町三丁77番地。
【总页数】20页(P11-3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专利临时保护法律效力初探——简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
判决书 [J], 燕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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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代理审判员);杨征宇(代理审判员);袁红霞(书记员)
3.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认定及损害赔偿分析——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分析 [J], 王必佼; 肖志锋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抗字第24号 [J], 无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26号 [J], 刘贵祥;刘敏;高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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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汽车:何时终结诉讼噩梦
三菱汽车:何时终结诉讼噩梦
陈代东
【期刊名称】《法人》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在中国,三菱汽车似乎总难逃脱因产品责任纠纷被告的命运。
一次次的
说不上败诉也称不上胜诉的结局,让三菱汽车在中国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上噩梦不断。
【总页数】3页(P98-100)
【作者】陈代东
【作者单位】《法人》记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三菱汽车噩梦未醒 [J],
2.机器人终结我的黑板报噩梦 [J],
3.黄金噩梦未终结 [J], 张延陶
4.ERP噩梦终结者 [J], 郑伟
5.美国城市规划再觉醒,长达60年的规划噩梦将终结? [J], 叶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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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法律制度介绍及案例分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 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 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根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涉案产品作为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的产品,却使用了生产许可证编号,显然违 反了该条规定。
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 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谁主张谁举证
前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当心,提前检查清楚商品 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 证的原则。但是,这对消费者维权而言道路有些艰难。
具有隐蔽性瑕疵的商品?
发现产品具有瑕疵
经营者对产品和服务负有品质担保,必 须保证质量符合明示标准和默示标准。
明示标准:自己承诺的质量标准,即 广告,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对商 品,服务质量的保证。
●(2)经营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02
第二部分
案例介绍
案例一
陈雪琴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上传时间:2007-8-26原告:陈梅金,女,46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劳动局干部,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林德鑫,男,13岁,福建省莆田市第四中学学生,住址同陈梅金。
法定代理人:陈梅金,林德鑫之母。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33番8号。
法定代表人:河添克彦,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蓉晖、郑家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因与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公司)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向三菱公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办事处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
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经营者庆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3日,原告陈梅金之夫、林德鑫之父林志圻乘坐本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莆田车购办)的闽B00693号日本产三菱吉普车从蒲田市前往福州市。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与审理结果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与审理结果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与审理结果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与审理结果 案例评析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 务的赔偿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 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地面施工致人损 害的赔偿责任
姜某某诉余某 某等共同危险 致人损害赔偿
纠纷案
罗某某诉鲁某 某等人身损害 赔偿纠纷案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与审理结果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与审理结果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与审理结果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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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姚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钱某某诉赵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周某某诉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吕某某诉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夏某某诉屈某某、某大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周某某诉某初级中学、瞿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叶某某诉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卢某某诉某高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姜某某等诉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宫某某、肖某某诉应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胡某某等诉许某某、许某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与审理结果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与审理结果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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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车致人死亡引诉讼
全 缺 陷 ,有 人操作 了 电视机 控制 系统 才 Vito维达 莱斯 的 汽车 也是 经过 批准 的产 隔墙 窗 口与 同车 人 员聊 天 。由于彼 此 都
导致显示屏升起等为 由,拒绝承担责任 。 品 型号 ,并获 得 中国质 量认 证 中心 颁 发 不太熟 悉 ,话语 不太多 ,加之酒 都喝多了 ,
有 了声 音 ,有 意无 意 地回头 看 了一 下 , 突然发现 姚 冬生 的颈 部被 升起 的 电视 显 示屏 夹住 ,头悬 在驾 驶 室 内,身躯 在后 面的旅 居 区 内,在 驾驶 和 副驾驶 座 位的
2016年初从澳洲留学 归来 ,年仅 28岁便 驶座和副驾驶座 ,第二 、三排为乘座区域 。 中 间还有 一大 滩鲜 红 的血迹 。郭志 明不
奔驰商 务车销售合 同 》一份 ,花 55万 元 后两 个 区域 。而控制 电视 机升 降的按钮 示屏 顶端 ,试 图将 显示 屏往 下拉 下 ,也
公 民与法治 I 2018。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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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毫无效 果 。随后 ,大家就 开始 找 电视 言及 相 关的鉴定 ,对本 案作 出了排 除他 产者 即第三 人 中欧 公司 。宝铁龙公 司作
成为 父母 得力 的左膀 右臂 。在父 母 的操 中欧公 司改装 车辆 时,在第一 排和 第 二 知道 发生 了什 么 ,立 即叫醒 了董 春海 ,
持下 ,儿子与 苏卅f女孩朱雅瑾喜结 良缘 , 排 之 间安装 了一 个 隔墙装 置,该 装置 中 并将 车 停到路 边 ,徐 静 同时 也被 叫声惊
日子过得十分幸福美满 。
间有一 个窗 口,窗 口内安装有 一个 可 以 醒 。
为 了便 于儿 子 工作 ,也作 为送 给 儿 升 降的液 晶平板 电视 机 。当 电视 机 完全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 针对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本人汇总了《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试题及答案,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题库, 并旦每年都在不断更新, 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确保了考生通过题库就可以顺利过关。
任务一(1)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 共40分。
)B.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 始于()。
C.福果继承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
A.单边冲突规范A.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 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B.国法, 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 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 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间接反致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B.《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C.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D.公共秩序保留3.识别的对象是()。
A.客观事实4.冲突规范由()组成。
E.范围系属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法国民法典》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C.19世纪以前, 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I.学说法在判例法国家, 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 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O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让步方式案例
四:中日汽车索赔案例我国从日本 S 汽车公司进口大批 FP 货车,使用时普遍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致使我国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国向日方提出索赔。
谈判一开始,中方简明地、指出了 FP货车在中国各地的损坏情况以及用户对此的反应.中方在此虽然只字未提索赔问题,但已为索赔说明了理由和事实根据(展示了中方谈判威势)日方对中方的这一招早有预料,货车的质量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日方无心在这一不利的问题上纠缠.日方为避免劣势,便不动声色地说:“是的,有的车子轮胎炸裂,挡风玻璃炸碎,电路有故障,铆钉震断,有的车架偶有裂纹.”中方觉察到对方的用意,便反驳道:“贵公司代表都到现场看过,经商检和专家小组鉴定,铆钉非属震断,而是剪断,车架出现的不仅仅是裂纹,而是裂缝、断裂!而车架断裂不能用‘有的’或‘偶有’,最好还是用比例数据表达,更科学、更准确……”(中方使用针锋相对策略,针对日方对于货车质量的描述,逐一予以驳回,相对策略,针对日方对于货车质量的描述,逐一予以驳回,进而坚持自己立场的毫不客气的做法。
)的毫不客气的做法。
日方淡然一笑说:“请原谅,比例数据尚未准确统计.“那么,对货车质量”问题贵公司能否取得一致意见?”中方对这一关键问题紧追不舍.日方转了话题,答非所问.(日方使用声东击西策略,有意识地将货车.日方使用声东击西策略,质量问题引导到中国道路问题上,故作声势,想转移中方注意力,质量问题引导到中国道路问题上,故作声势,想转移中方注意力,以求实现自己的谈判目标。
)中方立即反驳:诸位已去过现场,“这种说法是缺乏事实根据的.”日方:“当然,我们对贵国实际情况考虑不够……”“不,在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因为这批车是专门为中国生产的.中方步步紧逼。
”日方步步为营,谈判气氛渐趋紧张.中日双方在谈判开始不久,就在如何认定货车质量问题上陷入僵局.日方坚持说中方有意夸大货车的质量问题:“货车质量的问题不至于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吧?这对我们公司来说,是从未发生过的,也是不可理解的.”此时,中方觉得该是举证的时候,并将有关材料向对方一推说。
从“东芝”、“三菱”事件看中美群体诉讼概要
从“东芝”、“三菱”事件看中美群体诉讼从“东芝”、“三菱”事件看中美群体诉讼【作者】郭云忠【作者简介】郭云忠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邮编210097 一、从“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到“三菱汽车事件” 2000年上半年,各大媒体纷纷报道,日本东芝公司的笔记本电脑被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
东芝公司已与美国消费者达成庭外和解,共赔偿10亿美元。
而对中国消费者,开始是能瞒则瞒,后来瞒不住了就统统给个“补丁”。
大多数中国人当然非常气愤和难以理解。
为什么一样的消费者不一样的待遇?东芝公司解释说“美中两国存在法律差异。
”我国两位知名法学家梁慧星、杨振山都认为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产品质量方面有十分清楚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各国的立法精神是接近的。
(注:《法制日报》2000年5月27日,第3版。
) 2000年下半年,从宁夏又传出日本三菱帕杰罗V33刹车系统“设计不当”的消息。
此后,不断有三菱用户找日方讨说法。
最早发现三菱车有问题的宁夏地矿局司机黄国庆在与三菱公司的交涉中,对该向三菱公司提出何种要求,权衡再三才郑重其事地写下了“要求”:请更换一个设计合理的刹车油管。
多么善良宽容的中国消费者啊!黄国庆解嘲说:“那真要打起官司来,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咱哪样都耗不起,再说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注:《南方周报》2001年2月22日,第7版。
)我们不禁要问:中美法律是否真的存在差异?又是什么差异使我国的消费者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而不能“接近正义”?我认为在实体法方面确如两位教授指出的那样相差无几,但在程序法方面,中美确实存在巨大差异。
一谈法律,我们想的往往是实体法,而忽略程序法。
同样“重实体轻程序”的立法大潮,不可能很好保护我们的广大消费者。
因为“诉讼是诉讼法和实体法综合的场。
”(注:(日)中村宗雄,转引自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前言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案例一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
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评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
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
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
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案例二李建新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建新,男,28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资讯部副课长,暂住该公司员工宿舍,1997年1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建新大学毕业后受雇于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职资讯部电脑操作员,后提升为资讯部副课长,确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等有关电脑操作明文规定。
1997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建新擅自使用FTP程式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将公司的供货商名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
第二章请求权基础
(一)因妻子死亡,黄先生可以向理发店 老板、燃气热水器经营者请求侵权损害赔 偿。
4.黄先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 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 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 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二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 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 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丙对甲、乙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权?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的(T),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R)。 分解T: M1:甲对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M2:乙对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M3:甲、乙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 (意思联络)
M1:丙对甲的请求权基础?
理发店老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损害赔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例 3: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 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 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 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2010—20)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陈梅金等诉日本三菱损害赔偿案分析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浅析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一、案情介绍原告:陈梅金,46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劳动局干部;原告:林德鑫,13岁,福建省莆田市第四中学学生;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河添克彦,取缔役社长。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
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经营者庆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3日,原告陈梅金之夫、林德鑫之父林志圻乘坐本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莆田车购办)的闽B00693号日本产三菱吉普车从蒲田市前往福州市。
途中,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玻璃爆破的原因,被告三菱公司将破碎的玻璃运至玻璃的生产厂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委托其鉴定。
旭硝子株式会社的鉴定结论为:本次发生挡风玻璃破碎的原因,并非玻璃本身有质量问题,而确属外部因素造成。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原告:陈梅金,女,46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劳动局干部,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林德鑫,男,13岁,福建省莆田市第四中学学生,住址同陈梅金。
法定代
理人:陈梅金,林德鑫之母。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总页数】4页(P59-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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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陈美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陈美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8【案件字号】(2021)赣02民终4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华文李锋胡志勇【审理法官】章华文李锋胡志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陈美金;于勤【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陈美金于勤【当事人-个人】陈美金于勤【当事人-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阳增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占少林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阳增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占少林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阳增占少林【代理律所】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被告】陈美金;于勤【本院观点】对证据1催缴单,太平财险公司不予认可,且单据上未加盖公章,不能确认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陈美金的住院天数是否认定得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陈美金的住院天数是否认定得当。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挂床住院”情形,应当根据伤者具体伤情、伤残情况、住院情况,鉴定报告,挂床原因等综合审查判断,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经查,陈美金因本次事故于2018年6月11日入院,2019年4月18日出院,实际住院时间311天,陈美金主张其住院天数为287天。
根据病程记录显示其多次未在病房。
经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陈美金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0%,评定为十级伤残,陈美金的合理住院天数建议为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案的启示
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的启示分析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损害赔偿案中,一审判决陈梅金败诉,二审判决陈梅金胜诉,获得了约50万元的赔偿。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差别如此之大,不得不让人来重新审视这件案子中的细节始末。
为何一审会败诉呢,首先是当时交警到现场勘察,并出具通知书,认定林志圻死亡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当时林志圻等人就是在开车路上,虽未发生车辆的碰撞,但是却是由于车玻璃突然爆裂,导致林志圻死亡。
所以整个通知书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认定这起死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如果确定不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这起事故当中的各方当事人就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了。
其次是三菱公司自己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两份报告都说车玻璃质量完全没有问题,所以一审法院认定车玻璃质量和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陈梅金败诉。
从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的判决过于草率了,该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玻璃检测报告均为三菱公司出具,是否有信服力,国家质检中心检测的只是车玻璃的成分分析,当时并未有检测报告上说的有重物撞击或车辆追尾等,事故发生和挡风玻璃质量是否有因果关系,还有举证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审中我们没有看到答案。
是否是因为三菱公司是大公司,所以这种官司就不会有胜诉的时候呢?对于三菱公司给出的对陈梅金及其家属做出5000元的人道主义救助,这是不是讽刺呢?二审中,陈梅金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林志圻是在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后因爆震伤死亡,满足产品发生了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损害事实与产品发生的问题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足以支持陈梅金、林德鑫的主张。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宁波某磁业公司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基本案情】宁波某磁业公司系浙江省宁波市经营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的企业。
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全球拥有稀土材料领域600余项烧结钕铁硼专利,其在中国许可八家企业实施其专利技术后,决定不再增加新的被许可人。
宁波某磁业公司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多次请求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许可而被拒绝,遂于2014年12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停止侵害(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宁波某磁业公司经济损失7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的专利许可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其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故判令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停止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赔偿宁波某磁业公司经济损失490万元。
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的烧结钕铁硼专利不可替代,亦不足以证明存在独立的生产烧结钕铁硼所必需的专利的许可市场,故难以认定本案相关市场为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所拥有的生产烧结钕铁硼所必需的专利的专利许可相关市场。
在此情况下,根据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的需求替代等情况,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包括具有紧密替代性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等。
鉴于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就是用于生产烧结钕铁硼材料,且烧结钕铁硼材料(产品)的市场份额等状况能够更为准确且方便地反映烧结钕铁硼生产技术的市场状况,涉案相关市场中技术拥有方的市场力量可以通过烧结钕铁硼材料市场的市场份额予以评估。
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情况,日本某金属株式会社在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宁波某磁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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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8-11-03【题目】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原告:陈梅金,女,46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劳动局干部,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林德鑫,男,13岁,福建省莆田市第四中学学生,住址同陈梅金。
法定代理人:陈梅金,林德鑫之母。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33番8号。
法定代表人:河添克彦,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蓉晖、郑家运,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因与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公司)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向三菱公司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办事处所在地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
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3日,原告陈梅金之夫、林德鑫之父林志圻乘坐本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莆田车购办)的闽B00693号日本产三菱吉普车从蒲田市前往福州市。
途中,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玻璃爆破的原因,被告三菱公司将破碎的挡风玻璃运至玻璃的生产厂家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委托其鉴定。
旭硝子株式会社的鉴定结论为:本次发生挡风玻璃破碎的原因,并非玻璃本身有质量问题,而确属外部因素造成。
对此结论,陈梅金、林德鑫不同意。
后经莆田车购办委托国家质检中心对损坏的玻璃进行鉴定,得出推断性结论为:前挡风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力作用下,夹层玻璃自身不会爆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司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圻的死亡与三菱公司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要求三菱公司赔偿因林志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要求被告三菱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负担。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正如原审法院认定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因爆震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说明林志圻在乘车死亡问题上本身无过错,其死亡与汽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有关,因果关系是明确的。
2、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将挡风玻璃运往日本的玻璃生产厂家进行鉴定,是错误的,该鉴定结论无效,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
后被告虽将玻璃由日本运回北京,但运回的玻璃是否为事故车上的那一块,已经无法确定。
且该玻璃送至质检中心时已经碎成一个平面,无法进行玻璃强度试验和爆破原因分析。
质检中心在此情况下仅凭几张玻璃破损照片而得出一个推断性结论,这个结论不应成为定案的根据。
3、即使按玻璃生产厂家的两次鉴定结论和国家质检中心的结论,也只是说该挡风玻璃不受外力作用不会爆破,但都没有说明是受了何种外力。
如果所受外力是正常合理的外力,这证明玻璃的爆破还是属于质量问题,被告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现在原物破损,证据丢失,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原审期间主张再用同批号的其他前挡风玻璃交由质检中心去进行实物鉴定,是不合理的。
种类物与特定物不可能等同,即使同期同批中其他的玻璃经鉴定没有质量问题,也不等于爆破的这一块没有质量问题。
如果被告除此以外再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答辩认为:1、涉及本案的三个鉴定结论,至少由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选定的鉴定单位国家质检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应该成为定案的根据。
2、挡风玻璃的生产厂家原已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前挡风玻璃破损照片制作出第一份鉴定报告。
因车主莆田车购办对仅用照片没用实物进行鉴定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才把破损玻璃运往日本进行鉴定。
被上诉人根本不是私自将玻璃运往日本,不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3、事实证明事故车的玻璃不存在产品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产品责任。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3日晨,林志圻乘坐由本单位(莆田车购办)司机刘文彬驾驶的三菱越野吉普车前往福州市。
林志圻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林志圻的哥哥林志仁坐在后座。
7∶02时左右,当该车以时速90-100公里通过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林志圻面前的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形成口杯大小的一个洞。
此时,林志圻已处于昏迷状态,车便停靠在路边,刘文彬、林志仁二人将林志圻从车上抬下,雇一辆车送往福建省武警总医院抢救。
福建省武警总医院于当日早7∶25时开始对林志圻所做的病程记录中记载:“20分钟前乘车途中,因挡风玻璃突然爆炸至昏迷,急送门诊。
查体:面色苍白,四肢冰凉,双目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应消失,呼吸心跳已停止,尿失禁,胸前有玻璃,且青紫斑,头部未见伤痕。
诊断:爆震伤,猝死。
处理:1、心脏按摩,心脏注射三联针。
2、气管插管,人工呼吸。
3、给氧。
8时整抢救无效,床边心电图示直线。
”次日,莆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对林志圻的尸体进行尸表检查,其结果是:“死者左胸部附有细小的玻璃碎片,并伴有散在针样状血点,其余部位未见异状。
全身体表未发现钝器直接击伤痕迹。
”福州市苍山交警大队得知事故报告后,即赶赴出事地点作了现场勘查记录,并将事故车开往停车场暂扣。
9月17日,该交警大队发出事故通知书称:“事故车从莆田开往福州,途经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挡风玻璃爆破而造成车上乘员林志圻同志爆震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被上诉人三菱公司得知事故消息派员到福州市,在得到车主莆田车购办的许可后,指令由其设在福州市的迅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将前挡风玻璃拆卸下来封存。
后应莆田车购办关于核查前挡风玻璃质量问题的要求,三菱公司于1997年1月6日寄来玻璃生产厂家根据发生事故的前挡风玻璃照片进行鉴定后制作的《旭硝子(株)爱知工厂品保第一课试验、调查报告书》。
该报告确认:(1)由于玻璃呈放射状破损,并且玻璃的中间膜亦破碎,判断为受外强力造成破损,不排除与装载钢材、原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2)据破损情况分析,曾受300mm以上物品贯穿,模拟头部模型试验均满足规格要求。
同年3月1日,莆田车购办在致三菱公司驻京办事处的函中提出,《旭硝子(株)爱知工厂品保第一课试验、调查报告书》所述情况与公安、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结果不符。
一是事故现场及车厢内均未见任何物体,故认为“曾受300mm以上物品贯穿”没有事实根据;二是事故发生时间为早7∶02时,届时公路上车辆稀少,且死者的哥哥和驾驶员均证明事发时前后100m内未见其他车辆,因此“与装载钢材、原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也不存在。
同年8月16日,蒲田车购办又致函三菱公司驻京办事处,内容为:“4月上旬本单位曾派员专程赴北京,向贵所交涉,主张对事故车上的玻璃应委托中国境内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贵所即时承诺。
时至今日时间又推移4个月之久,尚未接到协商函件”,要求“贵所应派人提取已封存贵所在榕设立的维修中心的该块爆碎玻璃,经双方确认后,送‘北京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安全玻璃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以期尽快解决并履行义务。
”同年9月11日,莆田车购办再次去函,强调了以下三点要求:(1)必须对该块爆破玻璃经双方确认后送中国境内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待有了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再次协商处理;(3)倘若不做鉴定或者协商不成,将依法向贵公司索赔。
经查,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的驻京办事处迟迟不给莆田车购办回函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早已擅自将封存的玻璃运往日本生产厂家。
生产厂家于1997年9月14日又作出《挡风玻璃破碎实物调查质量报告》,称:“挡风玻璃本身不存在品质不良现象,破损系由外部原因造成。
”莆田车购办将被上诉人三菱公司从日本运回的破碎玻璃,委托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鉴定,提出三项鉴定要求:(1)对该玻璃进行成分分析;(2)进行强度试验;(3)进行爆破原因分析。
该中心的报告称:“由于所提供的样品是从原吉普车上拆卸后经过多次运输,已经相当破损,无法从上面切取作强度实验所需的试验片。
我中心只能结合委托方提供的玻璃破损照片进行推断、分析。
根据所提交的前挡风玻璃破损实物来看,此挡风玻璃为干法生产的夹层玻璃,商标表明为日本旭硝子公司生产。
根据照片中所呈现的放射状破坏状态分析,下半部裂口呈半圆弧状撕裂,裂口长度大约有500mm左右,且周边处的玻璃片呈粉末状破坏,上半部裂口呈不规则撕裂。
据委托方介绍,挡风玻璃破碎后在此车继续行驶过程中,因震动导致裂口慢慢扩展,照片上看到的裂口非初始裂口。
从玻璃破碎的塌陷形式看,能够造成此种破坏状态的外力来自外部。
”另查明,在玻璃强度试验的问题上,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称:做该项试验需有1000mm×1000mm面积的玻璃,此车前挡风玻璃爆破后,已经无法做这种试验。
而国家质检中心证明,作玻璃强度试验只要有300mm×300mm面积的玻璃即可,国际、国内均无需用1000mm×1000mm面积的玻璃才能做此试验的规定;此挡风玻璃未爆破的部分,如果当时切割下来,就可进行该试验。
上述事实,有福建省武警总医院的诊断证明,莆田市公安局刑警五大队的尸表检查结论,福州市交警苍山大队的事故通知书,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的两份报告书,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分析报告,莆田车购办致三菱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函件,陈梅金要求三菱公司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受教育费、死亡赔偿金费用提交的各种凭据,证人林志仁、刘文彬、杨建平的证言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