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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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和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划分是以国家统计局法人代码单位为核算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节能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管理办法,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公布本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对项目建成后的合理用能进行验收,并可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二)建立重点用能单位的档案和联系制度。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以及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督促和帮助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采用节能“四新”,深挖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

对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的先进经验组织交流推广。

(三)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安排下达节能监测计划,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

(四)会同同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五)组织重点用能单位的主管领导、能源管理人员及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节能培训,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培训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能源消耗逐年增加,能源安全问题逐
渐突显。

而重点用能单位(指能源消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作为能耗的主要用户,承担着重要的节能减排责任。

因此,为了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政策和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 能耗统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耗统计制度,定期对能源的消耗量和消耗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按照能源计量规定实行计量计费,提高用能单位的能耗管理水平。

2. 节能评估
重点用能单位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确定能源消耗情况和节能潜力,制定科学合
理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方案,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降低能源消耗。

3. 能源监测
对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实行能源监测,及时获取用能信息,建立用能指标体系、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监测预警机制,研究和确定能源节约的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财务激励
针对重点用能单位,政府可以采用财务激励政策,引导其实施节能措施。

比如,通过税收减免或者专项补贴的方式,鼓励用能单位更新节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成本。

5. 法律法规
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完善用能
单位的节能审核和监管机制,设立社会监督机构,加强舆论宣传,推广节能理念。

结语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举措。

未来,政府还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充分发挥重点用能单位的推动作用。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理,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能源管理办法

能源管理办法

能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能源管理,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强化节能降耗,推进公司低成本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生产、生活能源消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等各用能部门。

第二章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电力、白煤、烟煤、焦炭、柴油、汽油、煤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热力、空压机制风、水等。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责任范围第四条为使公司节能工作步入良性管理轨道,对高消耗等能源浪费问题进行根本治理,明确能源管理责任,健全严格、有效的节能管理制度,各部门的职责是:(一)综合管理部职责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能源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

—1—1、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市节约用水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节能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节能降耗措施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2、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节能规划和目标,执行用能计划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动态管理,实行节奖超罚,确保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3、负责组织建立公司节能二级管理网络,协助公司节能领导小组做好各二级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保证节能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4、定期组织开展对用能单位现场的巡视检查和召开节能工作例会。

5、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节能技改计划,并监督、检查技改部门对计划实施的落实情况。

6、负责公司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或处理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公司节能规章制度的行为。

7、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节能工作总结,表彰奖劢,信息传递,节能培训,统计报表,调查研究,宣传发动和目标责任管理。

—2—8、负责公司节能领导小组和上级能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品质部职责品质部是公司能源计量器具管理的职责部门。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向居民供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业余热纳入供热专项规划,制定热源热网等供热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优先选用工业余热,并同步制定供热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鼓励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推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降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能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推广节能建筑,引导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按照农村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

第二十八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其他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严格遵循照明设计标准规范;已建设施不符合照明设计标准规范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优化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公共场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

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加强公共充电桩、公共自行车等设施建设。

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非机动交通、步行等绿色低碳的方式出行。

第三十二条鼓励港口建设和使用岸电设备,为靠港船舶和码头设施的货物装卸、航道清淤、照明厨炊等生产生活提供电力。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科学决策,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表率作用。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doc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doc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1)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冀发改产业〔2022〕437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1日河北省重点领域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降碳实施方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降低能源消费强度、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举措。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及《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精神,有效提升全省钢铁、石化、建材等重点耗能产业能效,有力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要求,坚决落实制造强国、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突出能耗总量大、碳排放高的重点产业领域,以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强度为目标,坚决执行国家明确的能效标准,大力推进节能降碳先进工艺技术改造,全面强化节能监管政策措施,有效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带动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背景我国是一个能源资源短缺的国家,因此能源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我国的能源消费中,工业和建筑业的用能量占比较大。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能源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能源节约减排的主要领域之一。

为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国家出台了系列的节能管理政策和手段。

二、节能管理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要执行以下五项要求:1.能源计量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对其能源消费进行计量,并在内部建立合理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单位应该设立专人负责能源计量,负责管理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维护和管理计量数据。

2.能源审查重点用能单位应该对其能源消费进行审查,识别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在梳理出的节能清单中有序推进。

3.节能目标与计划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计划,以指导节能工作。

并在工作中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修订。

4.节能技术和装备重点用能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技术和装备,确保其生产和经营过程的节能效果最大化。

5.能源消费指标重点用能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行业指导意见,建立本行业相关的能源消费指标。

并及时反馈和分析自身能源管理现状、掌握能源状况和总量控制情况三、节能管理措施1.能源计量重点用能单位需要做好能源计量工作,采用先进的计量器具对电、水、气等能源进行计量,建立完善、实用的计量管理平台,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能源浪费和损失情况。

2.管理控制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对各个生产环节的管理,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节约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消耗成本。

3.技术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应该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加快技术更新步伐,采用最先进的设备及技术,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标。

4.员工教育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员工节能意识的培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降低单位的能源消耗。

四、总结总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当前和未来能源优化利用、减少污染、降低能源消耗的重要手段。

加强能源效益管理,不仅是节能降耗、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更是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耗量急速增加,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节能降耗的工作。

在我国,重点用能单位是能源消耗的主要靶点,其节能工作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降耗战略的实施和能源安全水平的提高。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可行的节能管理办法对于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重点用能单位的特点重点用能单位指使用能源量较大的单位,主要包括石油化工、钢铁、水泥、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印染、食品、医药等行业。

这些单位具有耗能量大、能源种类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另外,重点用能单位大多数是国有企业,其管理制度较为僵化,缺乏创新意识和节能意识。

一些企业还忽视了节能降耗的重要性,不合理地追求生产规模和利润,导致能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

因此,要针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管理办法,推动企业降低能耗、提高能效,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原则1.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机制为辅。

政府应该建立科学、健全的自上而下的指导体系,形成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节能降耗管理制度。

2.以节能降耗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核心。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核心在于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重收益。

3.以技术创新为手段,以管理创新为保障。

节能降耗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更新,技术成果应尽快推广和应用。

同时,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管理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

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的步骤1.搜集企业能耗数据、能源使用情况和节能现状,开展能耗诊断分析。

为节能降耗提供依据和指导意见。

2.制定节能管理方案,确定具体目标和任务,明确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

3.加强技术改造和升级,提高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

对现有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提高从业人员技能。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随着全球能源资源的日益紧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节能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而作为能源消耗的重点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在实施节能措施方面,应当发挥领军作用。

本文将讨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从政策、技术、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政策层面的办法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面,政策制定是关键。

政府应针对重点用能单位设立相应的节能目标,并引入经济激励措施,如推出节能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以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措施。

同时,政府还应建立强制的能源消耗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确保其符合能源消耗的相应限制要求。

此外,政府还应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技术创新,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更多的节能技术方法和设备。

二、技术层面的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核心是技术升级。

首先,重点用能单位应对现有的能源消耗设备进行评估,找出能源消耗的重点,并进行技术改造。

采用高效能源设备替代低效能源设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其次,结合自动化技术的发展,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通过合理的调控和控制策略,实现能源消耗的最优化。

此外,重点用能单位还可以利用废热回收、余热利用等技术手段,将废弃能量重新利用,以降低能源消耗。

三、管理层面的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节能管理体系。

首先,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和措施,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实施节能绩效考核制度,将节能工作纳入单位的日常运营管理体系中。

其次,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开展能源消耗分析和评估,通过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另外,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员工的节能培训,提高员工对节能工作的意识,培养节能习惯。

总的来说,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是政策、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综合性工作。

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措施;而重点用能单位应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能源消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节能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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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和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的划分是以国家统计局法人代码单位为核算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节能法》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管理办法,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统计局定期公布本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对项目建成后的合理用能进行验收,并可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二)建立重点用能单位的档案和联系制度。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以及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督促和帮助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采用节能“四新”,深挖节能潜力,降低能源消耗。

对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的先进经验组织交流推广。

(三)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安排下达节能监测计划,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

(四)会同同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五)组织重点用能单位的主管领导、能源管理人员及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节能培训,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培训工作。

第三章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节能标准和河北省地方耗能标准。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用能情况和用能设备、工艺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包括节能科研和技改计划,并报本地区经贸部门备案。

第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的科研开发,“四新”推广、技术改造和宣传培训。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送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包括能源的购入、消费、库存、损耗、加工转换、质量化验等内容的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并按省有关规定,定期填报能源统计报表。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在每年的7月15日、元月15日前向所在市经贸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消费量,用能结构,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用能状况,能源利用效率,单位产品能耗及升降原因分析,能源管理、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节能经济效益分析及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能耗成本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

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节能指标逐层分解到车间、班组、机台等,并与职工的经济收入挂钩,实行节奖超罚。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主管领导、节能部门负责人、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统计人员等应参加省、市组织的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重点用能单位应做好单位内部节能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逐步实现对能源的计算机管理,建立本单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状况数据库。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机构和网络,配备能源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并报所在市经贸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源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能源管理、制度、节能奖惩办法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本单位中长期和年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改造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的专题论证、项目投产后合理用能验收以及新增用能设备的采购审查;
(六)组织汇总、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报送能源消费统计表,定期向所在市经贸部门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接受县级及以上经贸部门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配合节能监测部门做好本单位节能监测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各地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节奖超罚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监测、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机构、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经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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