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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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发[2001]61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和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皖发[2001]8号)有关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称工作制度,促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现就我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精神,从2001年起,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取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指标控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编制、工作任务、技术含量、人才结构等因素,按照“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

岗位设置应有利于整体效能发挥,促进单位事业发展。

(二)结构比例管理办法实施步骤各事业单位应对过去已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认真清理。

同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设岗原则和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市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指导方案见附件),拟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核准后,原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同时废止。

结构比例原则上三年内不调整。

对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单位,应在三年内通过自然减员、人员流动、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等办法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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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6〕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组织对安徽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部分已不能适应工程计价需求的估价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计价依据:
1、1998《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2、1999《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3、2000《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4、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5、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6、2000《安徽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
7、2003《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

二、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8日——结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建市[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平,我们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配合,加强对本市、本单位推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类型企业。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考核和使用管理接受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专家库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建筑工程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

建筑工程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

建设工程类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下同)如何申报评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直单位和人事档案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评审。

评审标准条件以《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为依据。

请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职称专家工作栏下载阅读。

具体要求和申报流程如下:㈠申报社会化建设工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1)、学历、资历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请按照建人〔2012〕1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均需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其中,高级需5个科目合格、中级需4个科目合格、初级需3个科目合格,并需在申报职称评审材料时提交合格证书。

符合计算机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交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

(3)职称外语的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需取得A级职称外语合格证,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需取得B级以上职称外语合格证,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需取得C级以上职称外语合格证。

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交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安徽省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

(4)专业理论考试的要求:凡晋升建设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含破格人员),均需参加专业理论的笔试,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高(中)级工程师评委会评审。

(5)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的要求: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撰写近五年技术工作总结(用A4纸打印),工作总结要求如下:工作总结要求1500字左右,主要反映申报人在工作中的技术改进和创新,以及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申报人在工作总结末页落款处签名;在工作总结末页由单位撰写推荐意见,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02-21黑人社发【2011】2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不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9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部分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高、中级职称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今年开始正式启用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学习,加大解释和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新的《评审标准》做好中、高级职称的评审与推荐工作。

四、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合理控制评审数量,努力打造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审查力度,进一步完善评价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评审标准》,着力提升职称的含金量和公信力。

五、外语和计算机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掌握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重要工具,随着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参照国家和外省合格标准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逐步提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省内合格标准。

六、积极探索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经济、会计、审计和统计等系列(专业)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办法基础上,今年将逐步扩大考评结合范围,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七、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申报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参加2011年度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并考试合格人员,需提供《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

安徽省建筑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安徽省建筑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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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5〕35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安徽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有关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行职称评聘分开从2005年起,在全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

单位可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破除现有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结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择优聘用。

各单位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评聘分开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从单位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完善结构比例宏观管理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因事设岗、合理配置、分类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政工专业岗位。

政工专业岗位参照管理服务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少数单位因事业发展等因素确需调整原结构比例的,可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我省引进的博士和急需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合格出站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限制,可单列专业技术岗位。

为加强职业学校、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适当提高职业学校和农村初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地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地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作有关问题地答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员在⼀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平,⼀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级(副⾼级、正⾼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单位根据⼯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作岗位。

不同于⼀次获得后⽽终⾝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员在申报⾼⼀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起到申报更⾼⼀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级职称,取得⾼级⼯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级职称,取得⼯程师资格,获得博⼠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程师资格,获得研究⽣或第⼆学⼠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建人函[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2〕2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规定,现就2012年度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建设工程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程序1、申报的标准条件。

2012年度全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原省属公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建设工程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照原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79号)和原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建人〔2006〕381号)执行。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2年12月31日。

2、破格人员笔试和面试答辩。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经过笔试和面试考核。

笔试时间定于3月25日,笔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笔试内容为所申报专业应掌握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参照2008年5月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大纲》)。

安徽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安徽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安徽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一、学历要求申报安徽中级工程师职称,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要求。

一般来说,申报者应具备理工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且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要求。

对于学历要求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文件。

二、工作经验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除了学历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通常情况下,申报者需要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并满足一定的年限要求。

一般来说,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需要具备至少4-6年的工作经验。

三、职称论文在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中,申报者还需要提交一篇职称论文。

论文应符合科技论文的基本规范,内容应与申报者的专业领域相关,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撰写论文时,申报者需要注意论文的质量和篇幅,确保论文能够充分体现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继续教育为了提高申报者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还需要申报者具备一定的继续教育经历。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与申报者的专业领域相关,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或证书。

申报者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学术会议、在线课程等方式来满足继续教育的需求。

五、业绩要求在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中,申报者需要提交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充分体现申报者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的能力和贡献,如参与的项目、取得的专利、获得的荣誉等。

申报者需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积累和整理自己的业绩材料,以便在职称评定中能够顺利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考试要求在某些地区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中,可能还需要申报者参加相关的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形式可以因地区和行业而异,但一般都会涉及到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方面的考核。

申报者需要提前了解考试的具体要求和考试时间,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七、年龄限制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一般会有一定的年龄限制。

一般来说,申报中级工程师职称需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具体的年龄限制可以参照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各市和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行业主管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职称申报工作,更好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服务和指导,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经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现就职称申报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一、关于申报原则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标准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一般应在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且为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挂靠、兼职等形式在其他单位申报。

二、关于申报时间建设工程职称申报材料主要通过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受理。

申报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通过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7、8月份,具体以评审通知为准。

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报人和提交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平台补充完善后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告知受理部门,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关于委托评审省直及市、县需要委托省建设工程专业评委会评审高级职称的,由省直有关单位或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中直驻皖单位、外省单位(个人)需委托评审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四、关于异地职称确认积极推进跨区域职称资格互认,申报人从外省流动或中直单位调入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前应将本人在外省或所在中直单位评审通过取得的职称证书,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在相应级别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具体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为准。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技术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职称评审应当坚持自愿申报原则。

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职称评审申报。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五条安徽省职称评审机构为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人选组成。

第七条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职称评定。

第八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有权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工作中的专业技术顾问或专家组成一定规模的专家评审组,协助完成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职称评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职业资格标准规定的正式学历或职业资格;(二)在本专业或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年限应当符合规定;(三)工作业绩突出,符合相应职称评定标准;(四)熟练掌握本专业或工作岗位需要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或工作岗位的任务。

第十条申请职称评审应当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并且工作单位认同并支持申报。

第四章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分省级评审和单位级评审两个层次。

第十二条申报人向工作单位提出职称评审申请,并由工作单位组织内部评审确定是否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将符合条件者的申请材料送交省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省级评审采用统一封闭式考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职称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评审通过后,由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职称证书,并按规定将职称评定结果公示。

第十五条具备职称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优先享受职业发展带薪培训、职称评审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安徽省职称评审机构应当做好职称评审信息管理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准确。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1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安徽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印发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积极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不断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全面加强职称工作管理,有力促进了人才评价、培养和使用的有机融合,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经认真调研、深入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统一口径》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2019年4月17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统一口径一、职称申报1.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能否参加职称评审?答:应当依据工作性质区别对待。

对于单纯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不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对于从事管理工作又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能否申报职称评审?答:在其所属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报;否则,不可以申报。

3.现役军人能否参加地方职称评审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可以(国家或部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卫生、会计等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须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这一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答:以印发考核结果的文件为准,发文当年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申报职称.如:2017年度的考核结果文件于2018年印发,对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2018年度不得申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建人函[2014]1076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07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和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精神,现将2014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和省直单位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程序(一)申报对象。

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直驻皖单位、我省驻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申报2014年度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企业以及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2012〕151号)的规定执行。

申报人的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皖人社发〔2012〕67号文件有关精神:1.取得与申报相应职称不一致的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与申报职称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安徽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建人[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229号)各市建委、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建设行业的工作实际,制定《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镇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等)、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9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9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9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确保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水平,我厅制订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用户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保障性住房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保证用户住上放心房。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住房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

安徽2024高级职称评审要求及条件

安徽2024高级职称评审要求及条件

安徽2024高级职称评审要求及条件高级职称评审是对职称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评价和认定。

2024年安徽高级职称评审的要求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报名条件1.具备高级职称申报资格:申报人员必须先取得中级职称,并且已经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

2.高学历要求:申报人员应具备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期间3年及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期间2年及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3.工作单位要求:申报人员应在安徽省内工作单位从事专业相关工作,并且在单位有正式行政职位或者在职业技能方面有突出贡献。

二、评审条件1.具备高水平的业务科研能力:申报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具备独立从事科研和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的科研成果。

2.学术和专业能力要求:申报人员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发表一定数量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并且在学术会议上有学术报告经历。

3.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申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恪守职业准则,为行业和社会做出贡献。

三、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申报人员需要准备详细的个人简历、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成果、获奖情况等相关材料。

2.初审和复审:评审机构将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人进行资格确认。

3.评审面试: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将参加评审面试,与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和专业能力测试。

4.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对申报人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四、评审标准1.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2.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申报人员在职业技能和业务方面具备较高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就。

3.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申报人员的学术贡献和社会影响力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总之,2024年安徽高级职称评审的要求和条件主要包括申报条件、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等方面。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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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2018-08-28一、基本概念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

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的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证书。

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与专业技术资格一致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7.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答: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

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水平。

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

因此,对学历的要求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8.本专业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答:本专业工作年限是指从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年度开始,至申报当年12月31号止。

后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9.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职称专业不一致时怎么办答: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还须按照省人社厅皖人社发〔 2018 〕 5 号文第六十一条规定,参加所申报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或累计培训3 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 , 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 400 学时、 200 学时和 100 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10.“专业证书”可否作为学历依据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答: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因此,“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申报职称的学历依据。

11.双专科学历能否享受本科学历待遇申报职称答:双专科学历中,有一种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对口的,可视作本科学历,取得学历时间从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计算。

12.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相关规定学历的人员,可否按后续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答: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者,申报高一级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须在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后才能申报。

13.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从何时起算如何计算答: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一、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二、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从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的从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

对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任职时间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之日算起;所指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当年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定14.有哪些情况可以不经过评审程序直接认定职称在哪里认定答: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察合格,可按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

(2)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各市、县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本人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市(县)人社局专技科咨询认定事宜;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咨询;档案托管在人才市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托管的人才市场咨询。

15.省住建厅职称工作相关信息在哪里可以查询答:安徽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工作相关信息(评审通知、公示、批文等)发布渠道为安徽省住建厅官网或“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

申报人可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协同办公→办公系统→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或直接输入网址)。

16.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哪两种答: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社会化)和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非国有)两种。

17.非国有职称现在还能评审吗答: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评审非国有系列职称。

18.以前评审通过的非国有职称还能使用吗答:以前通过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等途径取得的非国有等非社会化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的证据。

在申报社会化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19.社会化职称评审通常在什么时间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社会化职称评审发文一般 6 、 7 月份,受理材料一般在 9 、 10 月份,评审时间一般在 11 、 12 月份,发证时间一般在次年的 1 、2月份。

20.职称申报材料如何准备答:有关申报人员所提供的具体材料和要求、材料的整理以及资格条件中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等,请查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 2012 〕 151 号),每年报送材料通知亦有相关的补充要求。

21.社会化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是什么答:社会化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详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建人〔 2012 〕 151 号)。

22.哪些申报人员需要在“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答:全省申报建设工程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省直、厅直单位、我省驻外建筑等行业企业以及在省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申报建设工程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

备注:各市、县申报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的申报人员具体申报事宜请联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建行业主管部门。

23.不同系列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可否转评答: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应当进行转评。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其任职时间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有关证明材料,本人出具岗位变动后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等材料。

未经转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24.职称外语、计算机做何要求答: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安徽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10号)等文件精神规定,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25.哪些执业资格可作为相应职业资格用于申报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答: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建设工程类职业资格,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 2017 〕 72 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按照文件对应相应系列、层级和专业的职称,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符合晋升条件(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等等)的,不需另外换证,可持证书和有关材料,申报高一级职称。

26.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怎么规定的答:全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 2015年第 25 号令)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2016 年之前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 72 学时, 2016 年之后每年应不少于 90 学时。

继续教育总学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

公需科目学习需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可的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专题中学习。

专业科目学习需参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着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支教等可以增加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27.在申报职称时,继续教育总学时、年度学时是怎么要求的答:接省人社厅通知,申报职称总学时要够,年平均学时也要满足。

未按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职称。

出于人性化考虑,从 2017 年起,如任期内有一年度没学习,给一次机会顺延到下一年度学习。

不得突击补学时,也不得顺延两年及以上。

职称申报时,总学时累计为一个基本任职年限内的学时总数。

2018年,申报正高级职称,总学时要求为:72*2+90*3=414;申报高级职称时,获得博士学位的总学时要求为90*2=180,获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人员的总学时要求为:72*2+90*3=414;申报中级职称时,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总学时要求为:90*3=270,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72+90*3=342,获得中专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72*2+90*3=414;申报初级职称时,获得本科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90,获得专科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90*2=180;获得中专学历的总学时要求为:72+90*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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