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
有单一法域和复数法域之分。
单一制国家一般为一个法域,如日本、法国等国。
联邦制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国家同时并存复数法域3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
4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①通过国内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的方法②通过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进行调整方法5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①国际统一实体法方法②国内直接适用的法的方法6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7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8国际私法的范围: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②冲突规范③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9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10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11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12主权原则:必须承认和尊重每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案件时法律适用的权利,以及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独立自主的权利13平等互利原则: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14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各国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民商事基本制度同时也要顾及国际上的普遍实践和习惯做法。
15保护弱方当事人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重点保护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16条约信守原则:要求各国对于其所缔结或参加的国籍条约应善意、忠实地履行和遵守,而不得任意背弃或违反17政府利益分析说:主张要根据通常的法律解释方法,研究不同的实体法政策和使这种法律政策得以适用的状况。
国际私法
一、名词解释(国际私法)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2.凡在其境内居住的人,无论长期或临时居住的,都应视为本国臣民。
3.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其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的利益。
1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主席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第六条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其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十一条外国法律的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当事人提供;没有选择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也可以依职权查明。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三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十四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与该财产有关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国际私法重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2、涉外民事关系:二、简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何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哪两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有哪几类?4、国际私法的名称有哪些?你认为哪一个最合适?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有哪几类?6、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类?7、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是什么?8、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是什么?三、论述1、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2、论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名词解释:1、法则区别说:2、国际礼让说:3、法律关系本座说:4、曼奇尼:5、既得权说:6、斯托雷:7、本地法说:8、政府利益分析说:9、最密切联系说:10、利益论:二、简答1、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2、当代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3、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三)冲突规范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2、法律冲突:3、冲突规范:4、连结点:5、系数公式:二、简答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冲突规范的类型。
3、连结点的不同分类。
4、国际私法上常见的系数公式。
5、准据法的特点。
三、论述1、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四)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名词解释1、识别:2、反致:3、转致:4、间接反致:5、外国法院说:6、法律规避:7、外国法的查明:8、公共秩序保留:二、简答1、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2、解决识别的方法。
3、反致产生的条件。
4、赞同和反对反致的理由。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6、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三、论述1、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五)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籍:2、住所:3、外国法人的认可:4、国家豁免权5、绝对豁免权:6、限制豁免权:7、废除豁免:8、平等豁免:二、简答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2、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适用。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国 际 私 法 学
国际私法学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一、涉外民事关系所谓涉外民事关系,一般地讲,就是指包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即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个涉及外国。
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案例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公路案世界银行给中国政府一笔贷款,用于在某地建设一条高速公路。
该地成立了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指挥部负责建设工作。
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有几个中国公司中标成为承包人。
后来,一个中国公司与公路指挥部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双方根据合同规定,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问:该案是否为涉外民事案件?为什么?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公路案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体)均为中国法人,拟建的高速公路(客体)位于中国,投标、招标及产生经济纠纷(法律事实)亦发生在中国境内。
但该案的涉外因素是明显的:(1)该案合同文件是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为基础订立的;(2)承包人的资格必须经世界银行审查认定;(3)该项目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规定的合格货源过;(4)该项目的招标、开标和评标需要由世界银行参与,中标须经世界银行批准……认定国际私法案件的…涉外因素‟标准应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其形式是多样的,不应局限于上述三种情况,而应包括所有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实质联系的…涉外‟情况。
涉外民事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的特点1,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产生;2,是广义的民事关系;3,超越一国国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4,具有外国因素。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法律冲突的本质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特的含义,它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各国民事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事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的法律平等。
涉外民事关系名词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名词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民事关系。
在我国,民事主体的国籍不同,也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影响。
比如甲国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应当由本人承担,乙国则规定只要是本人的事务,不论是否与本人有关,均应由本人承担。
因此,国籍也是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依据。
民事主体的住所是涉外民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权利义务的基础。
如果某项民事行为必须在特定的场所才能进行,就构成了特定场所民事行为。
但这并不排除其他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民事主体的营业所与住所相分离。
一些住所与营业所都在同一城市的当事人,往往通过书面方式选择其营业所作为住所。
但是,当事人选择住所的意思表示仍然应视为其以该营业所为住所,反之亦然。
例如某工厂与外国人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该工厂的营业所在B市,而其住所在C市,则在承包期内该工厂以其营业所为住所。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还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这里“同意”既包括明示同意,也包括默示同意。
民事主体对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采取自愿的态度,即为自愿。
自愿原则也是涉外民事关系中一项重要原则。
它既指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也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必须出于真实意思。
不论是否为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禁止的行为,民事主体不得实施。
由于文化、风俗习惯不同而发生的纠纷,称为文化冲突。
当前,由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迅速发展,来自世界各国的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量涌入,由此引起的矛盾与纠纷已日趋增多,其范围也逐渐扩大,性质也越来越复杂。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6、法律关系本座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于1849年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首次提出。该学说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这一学说使国际私法完全摆脱了法则区别说的缺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
17、既得权说:是由19世纪英国法学家戴西创立的。他在18996年出版《法律冲突论》中,从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出发,强调指出,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8、“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一书中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40、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的一种制度。
41、转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他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此种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用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判案的一种制度。对此,法国称为“二级反致”。
3、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章国际私法框架第⼀编总论第⼆编冲突法第三编统⼀实体法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第⼀编总论第⼀章国际私法概论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其产⽣的原因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式⼀、涉外民事关系(⼀)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中国上海⼥⼦在美国纽约嫁给⼀⽇本东京男⼦,定居东京并⽣⼉育⼥。
该⼥⼦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及⽗母因析产不均发⽣争议,其⽗母诉诸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少有⼀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架澳⼤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少有⼀个或⼀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对象特点1、涉外性:(与民法相⽐)“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间关系,⽽⾮国家间的主权问题3、是⼴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私法 (2)
(二)直接调 整方法 (实体法的方法)
法条对比
《民法通则》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国际私法
1 Chapter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 私法
目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 民事关系
二、法律 冲突
三、国际 私法调整 方法
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事关系—调整对象
案例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 装箱船碰撞案(P36) ——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
问题:本案涉及的民事关系?是否是涉 外民事关系?
案例分析
一、涉及的民事关系:
(1)“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引发的侵权损害 赔偿关系; (2)“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 的灭失赔偿关系 (3)“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 (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保 险标的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的代位 求偿关系 (7)“富山海伦”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关系
2、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论”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
《国际私法》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上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如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分类:空间、人际、时际法律冲突。
产生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
3.司法权的独立。
4.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论述)1.间接调整:(1)国内冲突规范由国内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步骤:先适用冲突规范找到准据法,在根据准据法来调整。
冲突规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评价:不同国家的诉讼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进而引起“择地行诉”或“挑选法院”的现象。
(2)国际统一的冲突规范评价:并不一定适合于解决含有外国因素的争议。
很难遇见法律行为的后果。
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现象限制或削弱了冲突规范的效力。
2.直接调整:(1)国际统一实体法国家之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或者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惯例确定的统一实体法,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局限性:适用领域有限,在带有人身性质的制度方面很难适用,且只适用于缔约国,不太可能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是任择性的。
(2)国内直接适用的法(有争议)3.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的方法的关系:(1)二者只能选其一(2)实体方法和冲突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法,他们并存共处,相互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简答
一、涉外民事关系得法律冲突:(一)涉外民事关系得法律冲突得含义: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所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得不同而又都要求适用于该涉外民事关系所产生得法律适用上得冲突。
(二)产生原因:1、涉外民事关系得大量产生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得)规定不同3、内国法域内效力与外国法域外效力得冲突4、对外国法律域外效力得承认二、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国际私法就是以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1、国际私法得调整对象就是涉外民事关系,又称国际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得主体、客体与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得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或与外国有关)得民事关系。
2、涉外民事关系得调整方法:(一)冲突法调整(间接调整):指在有关得国内法或国际法中只规定某类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得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得一种调整方法。
1、冲突法调整得重要性(国际私法得特有方法)2、冲突法调整得局限性(明确性、预见性不足)(二)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得实体权利义务内容得一种调整方法。
1、实体法调整得优点(明确、直接)2、实体法调整得缺点(内容窄、数量少)(三)两种调整方法得关系互为补充、相互结合,共同调整。
三、冲突规范类型有哪些及其立法选择原因冲突规范就是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得,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得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就是指它得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得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该类冲突规范得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就是外国法,而就是抽象得规定一个待推定得连结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结点得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得法律。
3、重叠适用得冲突规范它就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得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得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得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直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方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的方式灵活、简便,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浪费。
2. 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如调解员、仲裁员等)介入纠纷,帮助当事人就纠纷事项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的方式既可以自愿,也可以强制。
3. 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具有迅速、简便、保密等优点。
4. 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并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执行。
诉讼需要时间、费用等成本,但是可以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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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四章继承
第五章物权
第六章债权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
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继承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物权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
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债权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二条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