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系统若干规定》
2023年(物业管理)福州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物业管理)福州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0年(物业管理)福州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为了规范福州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地区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福州地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物业公司管理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益第一节: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按规定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公司经营、使用公共区域等权益。
第五条:业主应遵守规定的秩序,维护社区环境和谐。
第二节: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确保小区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节:的监管职责和义务第八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第一节:公共区域的管理第十条:公共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业主应尊重公共区域的使用规定,不得随意占用或损坏公共设施。
第二节:停车场的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进行合理划分,确保业主的停车需求。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配备监控设施,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节:绿化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第十四条:小区绿化应进行定期修剪和养护,保持绿化区的美观。
第十五条:小区环境卫生应每日清洁,垃圾应及时清理。
第四章:物业费的管理第十六条:物业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收取。
第十七条:物业费的使用应用于小区的设施维护和公共区域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收支情况。
第五章: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条: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做出回复。
第二十一条:业主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附件:1、福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福州市小区公共区域使用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业主自治:指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中行使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的权力。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正文:----------------------------------------------------------------------------------------------------------------------------------------------------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新规定:推动小区智能化建设
福建省物业管理新规定:推动小区智能化建设引言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智能化已经渗透到了各个领域,物业管理也不例外。
为了推动福建省小区的智能化建设,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小区管理效率,福建省政府新出台了物业管理新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新规定的相关内容。
1. 背景福建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意识到了物业管理的重要性。
传统的人工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品质生活的需求,同时也给物业管理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福建省决定推动小区的智能化建设,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 新规定内容2.1. 智能化设备安装根据新规定,福建省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安装智能化设备,如安防监控系统、智能门禁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等。
这些设备可以提供更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同时也可以实现节能和环保的效果。
2.2. 数据管理与共享新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管理小区的各种信息,如住户信息、设备维护记录、费用收支等。
这些数据可以用于优化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同时也可以通过与居民和业主共享,增加透明度和信任感。
2.3. 业主参与与反馈为了增加业主对物业管理的参与和满意度,新规定规定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建立业主投诉反馈机制。
业主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或其他方式提出问题和建议,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这样可以增加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并提升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
2.4. 智慧化管理新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用智慧化管理系统,实现各项管理工作的数字化和自动化。
通过智能化设备和数据管理系统的支持,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如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垃圾处理等,同时也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响应速度。
3. 相关支持政策与措施为了推动小区的智能化建设,福建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政策与措施,包括财政资金支持、政府采购优惠、科技创新奖励等。
这些措施旨在为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共同推动智能化建设的落地。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榕价房[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榕价房[2007]3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各有关物业企业:根据省人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人大《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房[2007]31号)精神,现将《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八日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企业;鼓励物业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目录编辑本段目录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总则编辑本段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编辑本段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9⽉28⽇福建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业主⾃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其他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作。
乡(镇)⼈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会、业主委员会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励依法成⽴物业管理⾏业协会。
物业管理⾏业协会应当加强⾏业指导和⾏业⾃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情,⿎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服务质量和服务⽔平。
第⼆章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
⼀个物业管理区域成⽴⼀个业主⼤会。
⼀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的物业建筑⾯积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次业主⼤会会议,成⽴业主⼤会。
业主⼈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致同意,决定不成⽴业主⼤会的,由业主共同履⾏业主⼤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规划⽤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2福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普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行业的管理,规范物业经营行为,促进区域物业管理制度的落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人员或者物业服务机构在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协助下,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物业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相关资质、经过备案登记,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向业主公开,并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签订协议。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保证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业主勤劳、诚信、保密,履行服务承诺,不得伤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业主投诉。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根据所管理的物业类型和特点,提供适宜的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绿化养护、清洁卫生、楼道道路的维修、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检查等。
(二)保安服务:包括安全、防火、保卫、应急等服务。
(三)管理服务:包括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检查、评价等行政服务。
(四)信息服务:包括资料的采集整理、档案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公告等。
(五)其他服务:根据实际需要为业主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行业标准: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卫生环保等的相关标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公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规定_福州(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大会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依法划分的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的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物业的维护和使用;(二)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实施;(三)有利于业主的自治。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机构。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设立、召开、表决、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协助。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员;(四)有健全的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改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枫、海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蔡明森联合修改建议稿第2稿)〔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市)、区、街(镇)两级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处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对零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管理或者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逐步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入住率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原文没有确定具体起算时间)满两年的,经业主提议(提议主体是多样的,不局限于业主,只要条件成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也可提议,故建议删除)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建议增加:筹备召开业主大会的,应当依照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协助配合。
建设单位无故不及时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的,不影响业主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已经入住的业主予以推荐产生。
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6•【字号】榕政办[2007]90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7]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制订的《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区,创造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精神,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物业管理体制要求,现将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如下: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我市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检查、指导、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发证和资质年检的核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3、负责城区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
4、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物业管理项目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考评和复查工作,负责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预评和推荐工作。
6、会同市物价局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城区范围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时间:2009-1-4(2004年8月31一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日常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德、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增强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福州市城镇物业管理,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公用事业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证服务质量,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住户提供必要的公告、告知、咨询等服务,并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为业主、住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业主、住户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切实维护业主、住户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的管理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和内部监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住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投诉问题,接受业主、住户及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职业化管理。
(四)拥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队伍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服务:(一)保安服务:保障业主、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环境卫生服务: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清洁、卫生。
(三)公共设施维修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绿化管理服务:管理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
(五)水、电、气、暖等服务: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暖等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及时向业主、住户公示,并进行物业服务质量的自我评价和监测。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福建省物业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版
宣传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标语、口号(供参考)1、热烈祝贺《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两周年2、认真学习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3、自觉遵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4、规范物业服务,构建和谐社区5、提高业主自治意识,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6、规范业主大会制度,维护业主合法权益7、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共同维护小区公共利益8、认真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增强业主自律的自觉性9、严禁违法装修、伤害他人利益,崇尚科学、文明装修10、积极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争做诚信文明服务企业11、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全力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12、认真实施《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创造夸姣小区环境13、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规范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1 -物业管理活动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节选)一、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业主对建造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份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份以外的共有部份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礼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3、业主有权提议设立业主大会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和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5、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 2 -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8、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_规章制度_
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XX年12月14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根据XX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XX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XX年1月1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新修订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公布实施
福 州市人 大常委 会 获 悉 , 新 规 已于 日前 正 式 施 行。 新 规 为 解 决城 市物 业管 理 中
的 许 多新 问题 提 供 了法律依 据 , 也 从 法 律 上 为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业 主 权 益 提 供
公 共性物业服 务收费指导价将有所调
整 。相 同 服 务 等 级 的 多层 住 宅 ( 不舍
日起 施 行。 该修 正 案 充分 吸取 了近 几 年 江 苏 省物 业 管理 的 实际 经 验 , 从 物 业管
理 区域 的划 分 、 物 业 服 务 用房 的配 置 、
物业保 值增 值 为核心 的资产管理 。继
《服 务 业 发 展 “ 十 二 五 ”规 划 》出炉 ,对物 业 管 理 有 新 要 求
旧住 宅 区推 行 物 业 管 理 的 长 效 机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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儡 眦 。 。
修 订 一 直备 受各 界 关 注 。 记 者 近 日从
全 市物业 管理 行 业 的健 康 发 展 。目前 , 兰 州市政 府 已正 式 下发 了 《 物 业 管理 服
管 理 处 了解 到 , 台 州 市普 通 住 宅 小 区
事长 刘希 模 , 首开集 团公 司工会主 席李晓 莉, 首开股份公 司
总经理 杨文侃 , 首开 实业公 司董事长任景 全, 首开集 团公 司 有关部 门负责人 , 首开股份公 司主管部 门负责人 和京 内项目主
要 负责人 , 首 开 实业 公 司领 导 班 子 成 员及 首 开 实业 所 属 六 家
服 务 企 业 需提 前 两个 月告 知 ; 物业 服 务
业特 征 和 市场 规 律 的价 格 机 制 , 规 范
新修订 的 《 江 苏 省物 业 新修订的 《 福州市物业管 管理条例 》五一起实施 理若干规定 》 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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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建设、市容、公安、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
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德、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维修、养护危害安全、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域实施综合改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综合改造后的住宅区域业主按照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确定管理方式,并推广专业化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区域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可以推选并委托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的书面委托,可以代理业主行使投票权和物业管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在物业管理区域,与物业管理有关属于全体业主权益的纠纷,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域,可以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事务,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权利:(一)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二)劝阻和制止违反社会公德、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接受业主咨询和监督;(二)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三)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四)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共用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等物业服务代收代支费用情况;(五)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应当与业主或者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基本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卫生保洁及公共花木绿地管护;(三)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四)安全防和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按照规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容。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上以签字同意的方式承诺遵守。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并共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具体验收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及时解决。
查验结束后,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承接查验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予以核实。
按照规划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下列设施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用房;(二)垃圾集散间、厕所;(三)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围墙以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四)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五)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利用物业的部分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拥有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利用物业的全体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的收支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公布。
第三十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停车场所的停放和管理事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对车辆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治安、消防、抢险、卫生、市政、市容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无偿停放。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包干制。
物业交付业主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自物业交付之日起交纳。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合同约定以外有偿服务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政府指导价及其构成,推行分级分类服务,明码标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使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