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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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培训机构与老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培训机构与老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正规范本(通用版)

培训机构与老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简介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培训机构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与之相应的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防止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被教师带走,培训机构与老师通常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该协议的目的是约束教师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与竞争性机构从事同行业的教学工作。

然而,这种协议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探讨培训机构与老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法律依据在我国《劳动法》中,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有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具备几个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有效:1.协议内容合法合规;2.协议内容明确具体;3.协议约定的保护期限合理。

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应该在法律范围内,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协议不得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得排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等基本权益。

协议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理就业权利,限制一定地域内的合理就业机会。

只有协议内容合法合规,才能保证协议的效力。

三、协议内容的明确性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应该具备明确具体的特点,不能模糊不清。

协议应该明确约定离职后的保护期限,不得对劳动者施加过度限制。

协议应该明确约定离职后禁止从事哪些具体的同行业工作,不得涉及与岗位职责无关的限制。

只有协议内容明确具体,才能保证协议的效力。

四、协议约定的保护期限的合理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保护期限应该是合理的,不得对劳动者施加过度限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协议约定的保护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如果约定的保护期限过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在约定保护期限时,应该根据行业特点、岗位的敏感程度、劳动者掌握的核心竞争技术等因素进行合理考量。

只有协议约定的保护期限合理,才能保证协议的效力。

五、协议的解除和违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培训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摘要】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佣合同中常见的条款,用于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在同行业内从事竞争活动。

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和效力认定标准,并探讨了影响其效力认定的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结合案例分析,总结了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现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文章认为,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需要考虑多方因素,如协议的合理性、保护合法权益等。

结论部分对本文研究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理解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定,从而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

【关键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法律规定、标准、影响因素、案例分析、完善建议、司法实践、总结、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佣关系中常见的一种约定,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竞业限制协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但其效力认定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在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涉及多个法律因素和实际情况,因此成为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了解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定、效力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效力认定的因素,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法律规定、标准和影响因素,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现状。

结合实践经验提出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促进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改进,也有助于保护雇主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在雇佣关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竞业限制协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具体包括其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影响因素、司法实践和完善建议等内容。

用工中的竞业限制与合法性评估

用工中的竞业限制与合法性评估

用工中的竞业限制与合法性评估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的不断加剧,竞业限制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雇佣合同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时间或地区内,雇员离职后不得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竞业限制的存在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但其合法性却备受争议。

本文将探讨用工中的竞业限制与合法性评估。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与类型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项特殊条款,具体规定了离职员工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得参与与雇主相竞争的活动,以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

竞业限制的内容通常包括禁止员工与竞争对手合作、禁止员工泄露商业机密、禁止员工劝诱原雇主的客户等。

竞业限制的类型可以根据时间、地域和职业范围等方面进行分类。

按时间分,竞业限制可分为固定期限限制和可延长期限限制;按地域分,竞业限制可包括全球范围、国家范围和地区范围等;按职业范围分,竞业限制可涵盖所有与原雇主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职位。

二、竞业限制的合法性评估在评估竞业限制的合法性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是否违反雇佣合同自由原则、竞业限制的合理性以及是否限制了员工的职业发展等。

1. 是否违反雇佣合同自由原则竞业限制是否合法,首先要看其是否违反了雇佣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双方在无强制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如果竞业限制是在双方完全自由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且没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那么它是合法的。

2. 竞业限制的合理性竞业限制是否合法还需要考虑其合理性。

合理的竞业限制应该是为了保护雇主合法商业利益的需要,而不是无限制地限制员工的职业发展。

合理的竞业限制应该具备以下特点:(1)时限合理:竞业限制的时间范围要合理,不能过长或过短,一般为1-3年。

(2)地域合理: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根据雇主业务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不能过度限制员工的就业机会。

(3)保密合理:竞业限制应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商业机密泄露。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

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竞业协议是指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协议。

然而,并非所有的竞业协议都是有效的,有一些情况下竞业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1. 违反法律法规。

竞业协议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如果竞业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比如限制范围过于宽泛或者限制期限过长,那么这样的竞业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2. 未提供合理补偿。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竞业协议需要提供一定的补偿给员工,以换取员工在离职后不从事竞争活动的承诺。

如果竞业协议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 不合理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协议中的竞争范围和期限必须是合理的。

如果竞业协议限制的范围过于宽泛,比如覆盖整个行业,或者限制的期限过长,比如超过两年,那么这样的竞业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4. 缺乏保密义务。

竞业协议通常也包括对雇主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如果竞业协议缺乏对保密义务的规定,那么这样的竞业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5. 强制签署。

如果雇主强迫员工在入职时立即签署竞业协议,而没有足够的时间让员工仔细阅读和考虑,这样的竞业协议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总的来说,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多种多样,但都与合理性和公平性有关。

雇主在制定竞业协议时,应当注意合理限制竞争范围和期限,提供合理的补偿,规定保密义务,并确保员工在签署竞业协议时有足够的时间考虑。

同时,员工在签署竞业协议前应当仔细阅读并了解其中的条款,必要时寻求法律意见。

总之,竞业协议的有效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雇主和员工都应当在签署竞业协议前认真对待,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竞业禁止条款案例

竞业禁止条款案例

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案例●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非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干元。

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约定在工资中已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才算有效?●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吗?●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公司有权限制员工跳槽同行吗?企业如此使用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2009年3月10日,A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企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协定》。

协议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非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同年12月30日,孙某提出辞职,与A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孙某离职后,到同行业的B公司任职。

A公司遂以乙某离职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那么,你认为A公司与孙某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是否有效?A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解析从表面上的证据来看,A公司与孙某双方确已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而且孙某离职后重新就职的企业与A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依条款规定,理应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

但是因A公司在限制孙某就业同时,却未能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实质上是A公司利用雇佣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孙某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

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合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应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A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就不能给予支持。

由此表明,企业合法的使用竞业禁止条款确实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但如果滥用竞业禁止条款,企图让劳动者离职后寸步难行,由此来达到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目的,最后遭受损失的必然是企业自身。

劳动合同竞业协议纠纷

劳动合同竞业协议纠纷

劳动合同竞业协议纠纷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而引发的纠纷。

竞业限制条款,又称竞业禁止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业务。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纠纷的焦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和第9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对象通常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于普通员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职务、业务范围相当,不能过于宽泛。

三、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和终止1. 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协议继续有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四、竞业限制协议纠纷的解决途径1. 协商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决竞业限制协议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案。

3.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竞业限制协议纠纷。

五、竞业限制协议纠纷的预防措施1. 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适用对象、范围、期限、补偿等。

劳动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劳动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劳动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劳动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划定雇佣关系中员工在离职后的就业行为范围的法律约束,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本文将探讨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以帮助雇主和员工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适用于雇佣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时间内。

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员工利用离职后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或核心技术等与原雇主直接竞争,从而损害原雇主的商业利益。

1.行业限制:竞业限制条款通常与特定行业相关。

对于高度竞争、技术密集、商业机密较多的行业,如科技、金融、医疗等,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而对于一些一般性或非竞争激烈的行业,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不被广泛采用或其适用范围会有所限制。

2.地域限制:竞业限制条款还可以对员工的就业范围进行地域限制。

具体限制区域由雇主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通常限制在离开原雇主所在城市或周边地区一定范围内。

这有助于雇主保护其市场份额和客户资源,同时也保障了员工离职后的就业自由。

3.时间限制:竞业限制条款中的时间限制是指员工在离职后被限制从事相同或相似行业的时间段。

时间限制一般为数月至数年不等,具体限制期限应根据行业特性、员工的职位和技能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平性和合理性,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以下是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方面需要注意的几个要点:1.公平性原则: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平衡雇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不应损害员工合理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同时也不能丧失雇主保护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

2.合理性原则:竞业限制条款必须具备合理性,即所限制的内容、范围、时间和地域等应当与保护雇主商业利益的需要相符合。

过于苛刻或过于宽泛的竞业限制条款可能会被法院认为不合理或过度侵害员工的就业权利。

3.书面约定:为了确保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该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由双方签署。

2023培训机构与老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2023培训机构与老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培训机构与老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教育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培训机构作为教育行业中重要的一环,为学生提供各种培训课程,取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为了确保机构的利益和教学资源的保密性,培训机构与教师之间通常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教师在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竞业活动。

本文将探讨培训机构与教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1. 《竞业限制协议》的定义《竞业限制协议》是指培训机构与教师双方在教师离职后,对教师进行一定范围内竞业活动的限制的协议。

通常,协议约定教师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培训机构相同或相似的竞争性工作。

2. 协议的法律效力培训机构与教师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但是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必须合理。

对于培训机构与教师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协议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合理,即不损害教师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法律法规,那么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3. 协议的合理性评判标准为了确保《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评判协议内容的合理性。

常见的评判标准包括:(1) 期限的合理性期限是评判协议合理性的重要指标之一。

协议中的限制期限应当与教师与培训机构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当,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1/3。

如果协议中规定的期限过长,可能会造成教师的就业困境,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

(2) 范围的合理性协议中的限制范围应当具体明确,不能过于宽泛。

同时,限制范围应当与培训机构提供的具体培训课程和教学资源有关。

例如,如果培训机构主要提供语言类培训,那么协议中的限制范围应当涵盖同类型的竞争性工作。

(3) 补偿的合理性在协议中,培训机构有时会向教师提供一定的补偿金作为约束条件。

补偿的数额应当与限制范围和期限相符合,以保证教师在协议限制下的生计能够得到合理保障。

4. 协议的争议解决如有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存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

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案例

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案例

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案例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雇佣合同中的条款,它规定了员工在离开公司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加入竞争公司或从事相似业务的约束。

这种协议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将介绍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和影响,并分析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某国某公司,一位高级销售经理杨先生将要离职。

在他入职时,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并保密公司的商业机密。

然而,杨先生在离职后不久,就被一家竞争公司梁企业聘请为销售总监,而梁企业是该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

此时,公司对杨先生提起了法律诉讼,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首先,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

在该国的劳动法中,竞业限制协议是被承认并保护的。

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中的限制范围必须合理,既不能对员工进行过度限制,也不能对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无实质保护。

此外,法律规定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获得足够的知情权,了解协议的影响和约束范围。

其次,竞业限制协议的合理性。

针对本案例中的高级销售经理,他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到了大量客户资源和商业机密,掌握了公司的销售策略和市场情报。

如果杨先生立即加入竞争公司并引导客户流失,将对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财务损失。

因此,在杨先生离职后的一年内对他实施竞业限制是合理的。

然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首先,限制的时间范围应当合理。

离职后一年的限制期对于一位高级销售经理来说,可能过长。

考虑到行业竞争的快速变化和销售经理的经验价值,可以适当缩短限制期,如三到六个月,以平衡员工的就业机会和公司的商业利益保护。

其次,限制的地域范围也应当合理。

由于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全国性的,将限制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不合理,可以按工作地点或销售区域划定限制范围。

在这个案例中,杨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加入了公司的竞争对手。

他将公司的销售策略和市场情报带到了梁企业,给公司带来了直接的竞争威胁。

顾问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

顾问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

顾问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一、顾问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条款只写如果员工违法条款那么将按公司损失赔偿,具体怎么赔偿没有写。

那就依法赔偿。

没有明确写竞业禁止期限,人事口头说解除合同时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是可以的。

离职的时候,可以重新签订竞业限制合同。

二、竞业禁止条款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三、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有什么不同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解除;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单位提前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竞业限制。

2、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竞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而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有效吗?
该协议约束 ? 3竞业禁 止经 济补偿金 的标准如 何确定 ? . 1对用人单 位是否有 权与 劳动者签订 竞业禁 止条款 的分析 . 竞业 禁止是 指 负有特定义 务的劳 动者在 任职期 间或者 离任后 的一定期 间 内 ,不得 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 营与所 任职 的企 业 同类 性质 的行业 ,不得 泄露用 人单位 的商业 秘密 和与知识 产权相 关 的保 密事 项 。竞业
动合同补偿金80 0 元, 脑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竞业禁止约定因没有约定经济补偿条款 , 电 对王某不具有法律
约束 力。判决后 ,某 电脑 公 司与王 某在 法定期 限 内皆未提 起上 诉 。
案例评 析 : 本案涉及 的法律问题是 : 1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吗? 2公司未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 , . . 王某是否仍受
诉 ,请 求 法院判决 某 电脑公 司支付拖 欠工 资 ,补偿 经 济损 失 ,确认 竞业禁止 条款 无效 。被告 电脑 公 司辩 称 :竞业禁止 约定 系原告 自愿签字 ,应 属 于有效 条款 ,同时保 留对王 某擅 自解 除合 同应赔 偿损 劳动 法与劳 动合 同法的相 关规 定 ,解 除劳 动合 同 ,用人 单位应支付 拖 欠的工
. — —
5 . 4 — —
举 案说 法 :不支 付经济 补偿 的 “ 竞业 禁止 ” 条款有 效吗 ? 者可 以在 劳 动合 同 中约定保 守用 人单 位 的商 业秘密 和与知识 产 权相关 的保 密事 项 。对负 有保 密义 务 的劳
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 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 限制条款。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 的商 业秘密 ,限制恶意竞争 ,根据 《 劳动合 同法 》第二 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 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 。 2 对公司未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 ,王某是否仍受该协议约束的分析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并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中必须要约定的内容。单位在运 用竞 业禁 止 条款 时要遵 循 公平 的原 则 ,如有 竞业 禁止 约定 的 ,应在 解 除或终 止劳 动合 同时按 规定 给予 劳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竞业限制与劳动者就业自由的权衡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竞业限制与劳动者就业自由的权衡

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竞业限制与劳动者就业自由的权衡竞业限制与劳动者就业自由的权衡是一道充满争议的法律考题。

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得转行从事与原工作相竞争的业务活动的规定。

劳动者就业自由则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自由选择他们想要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的权利。

在新劳动法案例分析中,我们将通过权衡竞业限制和劳动者就业自由的利弊,探讨是否应该对竞业限制进行限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首先,竞业限制的存在可以帮助雇主保护其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例如,一家制药公司可能拥有许多独特的药物配方和制造技术,这些技术是该公司长期投入和研发的成果。

如果一位离职员工要求立即加入一家竞争公司并将公司的敏感信息带走,这将对原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竞业限制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确保公司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另一方面,竞业限制也可能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对其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限制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转行从事与原工作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将受到限制。

尤其是对于具有特殊技能和经验的高级人才,竞业限制可能会对他们的职业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

由于竞业限制的存在,他们可能无法自由选择薪资更高、工作环境更好的工作机会,从而影响了他们的职业发展。

此外,竞业限制也可能导致行业内的创新活动受限。

由于竞业限制的存在,劳动者可能不敢创业或者加入竞争性公司,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新创业项目或新工作会违反竞业限制,从而遭受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这就限制了创业者和劳动者对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尝试,对整个行业的创新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与劳动者就业自由之间存在一种权衡关系。

竞业限制可以帮助雇主保护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但也可能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和行业的创新发展。

在新劳动法案例分析中,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这两者之间的利弊,以及不同行业和职位对竞业限制的需求。

法律制定者应该综合考虑并制定合理的竞业限制政策,以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也保障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和行业的发展。

试用期签了竞业协议有效吗

试用期签了竞业协议有效吗
试用期签了竞业协议有效吗
一、背景
在我国,竞业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一种约定,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加入竞争对手或开展与用人单位业务有竞争性质的工作。然而,在试用期签订的竞业协议是否有效,成为许多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期限、地域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3.劳动者在签订竞业协议前,应充分了解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双方在签订竞业协议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五、结论
试用期签订的竞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合理性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协议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双方的权益。同时,劳动者在签订竞业协议前,应认真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3.பைடு நூலகம்业协议的效力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协议,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协议的行为,以及竞业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建议
1.签订竞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应明确竞业限制期限、地域范围、补偿金等条款,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
2.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考察,了解其是否具备签订竞业协议的条件。
三、分析
1.试用期签订竞业协议的合法性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考察对方是否适合工作岗位的时间段。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期限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试用期内。

竞业限制协议(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协议(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协议(竞业禁止)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主要针对公司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限制,以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

本文将就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背景、有效性、范围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介绍。

法律背景在中国境内,竞业限制协议逐渐成为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后,在为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工作时,不得泄露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因此,基于这些法律法规,公司可以和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有效性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要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使得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性原则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合法,并且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所谓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必须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有关;•竞业限制的期限应该明确;•协议签订双方应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

合理性原则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合理。

具体而言,协议应该达到以下要求:•竞业限制范围应该规定得明确;•限制不应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限制应该适应公司的实际需求。

平衡原则竞业限制协议须平衡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必须确保协议双方都能从协议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或补偿。

竞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包括时间限制、地理限制和业务限制。

时间限制待命协议对员工在其离职后的行为进行限制,所以时间限制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境内,竞业限制协议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必须在三年以内。

地理限制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地理限制,指员工在离开公司后有不能在特定的区域中工作的限制。

业务限制竞业限制协议中的业务限制,通常指员工离职后在同行业中从事竞争性的工作。

实施介绍竞业限制协议的实施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签署协议协议应该由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员工必须对协议内容知情且能够理解并同意协议内容。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及其合法性评析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及其合法性评析

劳动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及其合法性评析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雇主和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与竞业关系企业进行直接竞争或从事与原劳动合同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的规定。

竞业限制条款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同时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产生一定限制。

然而,竞业限制的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劳动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进行评析,探讨其合法性问题。

一、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条款适用于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但并非所有岗位和工作类型都适用于竞业限制。

合理的竞业限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保密性要求:竞业限制适用于那些处理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岗位和职位。

这种限制可有效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核心竞争力。

2. 界定地域和时间范围:竞业限制应明确约定禁止劳动者在特定地域内从事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时间范围。

地域范围应该合理,时间限制应当在不损害劳动者职业发展的基础上,有限制地保护雇主利益。

3. 禁止直接竞争:竞业限制仅限于禁止劳动者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与竞业关系企业进行直接竞争,而不应该限制劳动者在其他行业或领域从事相同或相近工作。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评价1. 合理性评估:雇主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进行合理性评估,以确定该限制对劳动者职业发展是否有过份限制。

如果限制过于严苛,将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产生不合理限制,可能导致限制条款无效。

2. 法律准则遵从: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律对竞业限制设置了严格的限制和条件。

雇主应确保所制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与相关法律准则保持一致。

3. 公平合理: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既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劳动者的权益。

例如,在约定对劳动者的补偿金或离职补偿方面,应当体现合理性和公正性。

4. 解释与执行: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释与执行应当符合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争议解决时,依法解决。

无论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法,其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法律限制与效力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法律限制与效力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法律限制与效力在商业合作中,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核心竞争优势,常常会在合同中增加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指一方在与另一方解除劳动或合同关系后,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前事务关联的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

竞业限制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要求竞业限制要求必须符合合法性要求,也就是说,对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而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此外,竞业限制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过于宽泛或不合理。

二、时限限制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是指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约定为解除劳动或合同关系之日起一定时间内,段为1年到5年不等。

时间限制过长可能被认为限制过度,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地域限制竞业限制的地域限制是指被限制人在解除劳动或合同关系后,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相似的商业活动。

地域限制一般约定为一定范围内如省、市或特定地区等。

过于宽泛的地域限制可能被认为限制过度,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保护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条款通常会要求被限制人在离职后不得泄露或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也是竞业限制条款被法律所接受和保护的重要原因。

五、公平权衡竞业限制不得损害被限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强调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进行公平权衡,确保限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过于苛刻、不合理或不合法,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的效力需要双方自愿达成,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才能发挥作用。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条款属于约定性条款,需要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当然,竞业限制的有效性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评定。

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曾就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并考虑到各方的权益平衡,那么合同将具有更高的效力。

总结来说,协议中的竞业限制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核心竞争优势。

合法性要求、时限限制、地域限制、保护商业秘密以及公平权衡是竞业限制法律限制与效力的核心内容。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的案例解析
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是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时常用的方式,以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利益。

本文将以两个案例为例,分析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实际应用效果。

案例一:某互联网公司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某互联网公司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一名前员工离职后不久,加入了一家与公司业务相似的竞争公司,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和服务。

该互联网公司认为该前员工已经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根据协议起诉该员工。

经法院审理后,该员工被判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并停止从事类似业务的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员工在签订协议时应该认真考虑协议的后果。

案例二:某制药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机密
某制药公司委托一名员工为其研究开发新的药品。

该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泄露任何公司商业机密。

然而,该员工在研究开发期间,泄露了该公司的关键研发技术及进展信息给竞争对手。

该制药公司发现了该员工的行为,并起诉他侵犯商业机密。

经过法院审理,员工承认违反保密协议,并赔偿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被处以罚款。

这可见,保密协议在保护企业商业机密方面是非常有效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对于企业保护商业利益以及员工保护个人利益都是有益的。

然而,企业与员工在签署协议之前,应该认真考虑协议的内容,双方应该清楚明确协议的约束和后果。

企业和员工均应自觉遵守。

权威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权威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丨子非鱼说劳动法

权威发布: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丨子非鱼说劳动法本文9571字读完共需10分钟2017年4月27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对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进行梳理,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裁判要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情概要】张某于2010 年3 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

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3 年10 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6 年1 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

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本案中,张某2016 年1 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劳动仲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仲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仲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竞业限制是指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特定范围内与用人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的约定。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才的流动性增加,劳动竞业限制协议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有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会出现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争议,这时候劳动仲裁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解决办法。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来解决。

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动仲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劳动竞业限制的合法性。

劳动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合法的劳动约定,但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竞业限制,但是劳动者的规定行为范围、地域和时间不得过于宽泛,不得对劳动者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并且应当给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争议中,劳动仲裁机构会根据法律规定,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裁决。

其次,劳动仲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标准。

劳动仲裁机构在解决争议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对用人单位的实际贡献、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掌握程度等因素,以及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情况。

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仲裁机构会关注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及用人单位是否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等因素。

劳动仲裁机构将会依法判断双方权益的平衡,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再次,劳动仲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程序。

劳动仲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申请阶段、受理阶段、调解阶段和裁决阶段。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在受理阶段会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一、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是否有效
二、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一)协议主体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了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三、竞业协议能不签吗
可以不签。

竞业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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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深圳市宝安区某电子公司业务员李某于2002年5月8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如[案情]深圳市宝安区某电子公司业务员李某于2002年5月8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如果李某违约,则应当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

2003年8月20日,李某辞职到一家与该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电子公司工作。

2003年10月12日,原公司发现李某从事的工作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于2003年11月17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

结果法院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问题]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李某应否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
[评析]一审判决是错误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李某无须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1997])、《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均明确规定,企业可以与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企业与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三年),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企业应当给被竞业限制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标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却明确规定: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劳动者由于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内就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从而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来弥补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虽然与李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李某提出辞职申请后,该公司却没有支付给李某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

因此,该协议对李某并无约束力,李某也就没有任何就业限制。

一审判决支持某电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因该竞业限制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属于无效条款,李某无须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

一起竞业禁止案的裁定
今年六月本市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某公司技术人员小王在跳槽后很短的时间内利用在原岗位上掌握的技术在新公司设计生产出和原单位产品相类似的器械。

看似他违反了劳动关系中竞业禁止的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没有裁定他违法,这究竟是怎今年六月本市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某公司技术人员小王在跳槽后很短的时间内利用在原岗位上掌握的技术在新公司设计生产出和原单位产品相类似的器械。

看似他违反了劳动关系中竞业禁止的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没有裁定他违法,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要从小王离职说起。

小王原是上海市某机床厂的技术人员,由于单位效益越来越不好,1999年7月,他向厂里请了事假,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新的工作。

1999年8月,他应聘到一家外资企业奥乐公司(主管业务为
生产机床)从事机械设计工作。

小王在新单位受到重用,待遇也不错,一干就是两年多,也没有回原单位再请过假。

2002年3 月,小王收到原工作单位对他做出的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催他立刻回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

小王对住房的问题考虑再三,最后决定离开奥乐公司,争取回单位上海市某机床厂工作。

奥乐公司了解到小王想回原单位工作的意图,考虑到小王的原单位与自己公司属于同行的企业,为避免小王泄漏的商业秘密,在小王离开奥乐公司以前提出,要想正常结算工资就要先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主要内容是:小王必须答应在未来两年内不得回原单位(上海市某机床厂)工作,也不得到与奥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从事性质相似的工作,但这份保密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在限制小王未来两年择业的这段时间内所要提供的补偿金条款。

小王为尽快拿到工资,就签了这份协议。

事隔两个月后,奥乐公司却在上海举办的第三届华东地区机械展览会上看到小王以上海市美亚数控机床公司的名义摆摊设点,正在搞宣传。

原来小王离开奥乐公司后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回到原来的厂子,而是经朋友介绍去了另外一家同行业的企业美亚公司。

在展览会上,奥乐公司看到美亚公司展出的机械和他们正在生产的机器不论从外观还是从性能上都很接近。

于是奥乐公司认为,小王在两个月以前以回原单位为由提出辞职其实只是一种欺诈的手段,他真正的目的是跳槽,应该追究他违反了保密合同与协议的违约责任。

但小五并不认同,他认为自己的专业就是机械,如果不干与本行有关的工作而从事其他工作,会有意想不到的困难。

如果奥乐公司限制自己择业,就应该支付补偿费用,但事实上奥乐公司并没有支付保密费用,所以那份合同是无效的。

对此,奥乐公司认为,保密费用可以各种形式体现,他们支付的保密费用已包括在支付的工资之中。

而小王则认为,如果保密费用是一项比较重要的约定,如果保密费用已经包括在支付的工资中,那么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就应该有书面的、明确的说明,但实际上无论是在劳动合同还是保密协议中,都找不到这样的约定。

认为利益受到损害的奥乐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小王支付5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小王决定对奥乐公司提出反诉,以就业选择权被侵犯为由向奥乐公司索赔一元钱。

2002年8月,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为保密合同和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的条款显失公平,当属无效,以当事人没有约束力。

同时支持反诉,要求奥乐公司向小王赔偿1元钱侵权费,并驳回了奥乐公司所提出的赔偿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

用人单位也应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争议焦点二年前小郭名牌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一家高科技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中约定小郭在聘用结束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从事经营与公司直接竞争之产品,同时约定分三次支付小郭经济补偿金,时间分别为结束聘用、结束聘用后争议焦点
二年前小郭名牌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一家高科技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中约定小郭在聘用结束后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从事经营与公司直接竞争之产品,同时约定分三次支付小郭经济补偿金,时间分别为结束聘用、结束聘用后满一年以及结束聘用后满二年。

2004年11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小郭同意遵守原签订的保密协议,承诺在终止劳动合同三年内不从事相关方面的工作,不从事或者经营与公司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研发工作,公司同意在小郭移交工作后三日内支付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

2005年11月,小郭要求公司支付第二笔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公司未予以答复。

其后小郭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请求,公司一直推脱。

2006年4月14日,公司以电话通知小郭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小郭无奈,经过咨询决定诉至仲裁,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庭审答辩
庭审中小郭认为,自己遵守了竞业限制的协议,公司应该按照协议支付第二笔补偿金,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协议。

公司认为,2006年4月14日电话通知小郭终止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说明公司已经放弃对小郭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目前只需要承担相应的、合理的请求。

劳动仲裁
经过审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通知放弃对小郭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应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计算。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面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对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小郭已实际履行竞业协议满一年的义务,按照约定单位应支付第二笔经济补偿金费用。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

公司在电话通知小郭后一个月,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但对于小郭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间仍应按规定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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