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食品安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总结(生产环节)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对应罚则备注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安法29条食安法84条2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食安法43条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安法28条食安法85条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4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安法53条8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安法42条、47条食安法86条9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安法36条含标签不符合标准和GB2760、GB14880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安法50条1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食安法36条食安法87条责令改正1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安法36条、37条1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食安法25条食安法87条责令改正14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食安法36条15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安法48条16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安法34条17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食安法71条食安法88条责令改正18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食安法实施条例21条食安法实施条例55条19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安法实施条例26条食安法实施条例57条责令改正20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食安法实施条例27条21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食安法实施条例28条2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79号令58条79号令81条责令改正2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9号令46-51条79号令82条责令改正2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9号令52条79号令83条25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9号令52条79号令86条26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79号令59条79号令94条27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79号令12条79号令94条责令改正28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79号令59条29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比对检验79号令38条79号令95条责令改正30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79号令55条31企业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79号令16条79号令100条3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法26条质量法49条3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质量法32条质量法50条34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质量法29条质量法51条3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法30、31条质量法53条附:几个重点注意的问题一、标签问题1、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法、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GB280502、冲突情况:(1)成分和配料表: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2) 添加剂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建立该项,GB7718不强制要求(3)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4)食品生产许可编号: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5)产品标准号:GB7718 中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6)产地:GB7718问答中规定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4.2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7)营养标签标注问题:GB28050问答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3、解决原则:基本以GB7718为主,但尽量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不在标签上标示,也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二、食品添加剂1、备案问题:79号令55号明确规定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36有规定、可按食安法86条处理3、许可证问题:实行目录管理,共17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4、标签问题: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5、复合添加剂:同时符合: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以及GB 26687—2011规定;在产品中如何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的因素上,美国法院的法官们根据不同的参照标准,即被告的主观状态、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实际损害的关系等,考虑得十分全面,在《美国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的第7条规定中有具体如下考量:(1)被告过错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原告和其他人造成的影响;(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3)被告因为其行为已经支付的和将要支付的罚款、罚金等;(4)被告目前或将来的经济状况及赔偿对其经济状况可能造成的影响;(5)被告通过其过错行为而获得的不当收益;(6)该项赔偿对任何其他无辜者的影响;(7)过错行为发生后是否采取相应补救措施;(8)是否符合根据职能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政府代表机构所规定适用的标准;(9)其他可能增加或减少赔偿数额的相关因素。
第四,要求销售者的主观状态为“明知”,对过失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没有纳入调整范围。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但是向销售者索赔时有一个“明知”的限制条件。所谓“明知”,一般是指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般情况下,诸如销售过期食品、从不正当渠道低价进货等被认为是应当知道,但是销售者的进货渠道通常只有销售者自己知道,消费者往往无从知晓。除此之外,消费者很难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的主观过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消费者承担着举证责任,如果举不出证据或是举证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使事实处于模棱两可的状态时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使得消费者的求偿道路走得更加艰难。
一种生产行为既有成本也有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行为人就会产生生产的激励。缺陷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成本非常低,有时收益是成本的若干倍。此外,由于生产者将其缺陷产品投入市场后,并不是每一件产品都会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并不是每一个受害人都会向生产者提起诉讼追究其产品责任,这就产生了经济学上的“履行差错”。“履行差错”的存在使得侵权人集团不会因补偿性赔偿而填补被侵权人集团的损失,部分地逃脱了法律责任[郑景元、王雪琴著《惩罚性赔偿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求索》2010年第4期。]。再有,惩罚性赔偿贯彻了“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古老的法律正义原则,高额的赔偿金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威慑作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从长远看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及法律责任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邺分局编印二〇一一年五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便于区域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法》中界定的违法行为的把握,直观了解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我们组织有关法律人员编印了这套学习宣传资料,供食品生产企业学习参考,切实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目录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二、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或变更申请的行为三、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六、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七、未按规定向许可机关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行为八、未在食品或者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行为九、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的行为十、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行为十一、食品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十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十三、生产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十四、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为十五、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行为十六、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为十七、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十八、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十九、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二十、食品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二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行为二十二、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行为二十三、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二十四、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的行为二十五、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二十六、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二十七、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二十八、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二十九、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三十、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行为三十一、食品生产企业未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三十二、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行为三十三、食品生产者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三十四、食品生产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行为三十五、食品生产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有毁灭有关证据的行为三十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报告的行为三十七、食品生产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三十八、食品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1、行为界定(1)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食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的法律责任。
一、食品生产环节的法律责任在食品生产环节中,生产者是承担主要责任的方面。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与质量安全。
1. 产品质量责任食品生产者应当确保其生产的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卫生性、营养成分的合理性。
一旦食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生产者将承担责任。
2. 追溯与召回责任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制度,能够准确追踪产品的生产流程、原材料来源等信息。
当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需要召回时,生产者有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召回工作。
3. 知情权责任食品生产者应向消费者发布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成分、营养价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权利获取到这些信息,生产者需承担相关的知情责任。
二、食品销售环节的法律责任在食品销售环节,商家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
商家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无虞。
1. 食品经营许可责任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如未按照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超范围经营食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食品标识与广告责任食品销售者应当确保食品标识与广告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商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规定进行标识与广告的发布,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3. 购买环节的安全责任作为食品销售者,商家在购进食品时需严格把关,确保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
商家应与正规生产者或经销商进行交易,不得购进来源不明或质量存在问题的食品。
三、监督与处罚措施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的监督力度,食品安全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食品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食品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引言1.1 概述食品超范围经营是指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超出其经营许可范围,违规销售非法食品或未经安全检验合格的食品等行为。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威胁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近年来,食品超范围经营问题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定义和背景、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危害和影响以及食品超范围经营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识食品超范围经营问题的严重性,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监管,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定义和背景,明确其涵义和产生的原因。
然后,我们将探讨食品超范围经营所带来的危害和影响,包括对消费者健康的威胁和社会的负面影响。
最后,我们将详细阐述食品超范围经营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和举措。
通过这篇文章的阐述,我们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食品超范围经营问题的关注,并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有效地遏制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发生,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引言、正文和结论。
每个部分将涵盖不同内容,以全面分析和探讨食品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
在引言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一个概述,简要介绍食品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并明确文章的目的。
引言将概括文章所要阐述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正文部分将包括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其带来的危害和影响。
首先,将详细阐述食品超范围经营的定义和范围,以便读者了解该概念的具体含义。
接着,将探讨食品超范围经营的背景,包括其发展和流行的原因。
然后,将分析食品超范围经营给社会和消费者带来的危害和影响,如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秩序混乱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可以清晰地认识到食品超范围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的可处罚性
案例
16/2012
案例 参考 文/何向东(二审主审法官) 孙 宏
035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的 可处罚性分析
【裁判要旨】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于 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前者系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 制 定 的法 律 ,而 后 者 则 是 由 国 家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制 定 的 部 门 规 章 ,故 应 适 用 食 品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 036 参考
案例
16/2012
货值金额 511820.1 元。 1 月 20 日, 被转移的查封产品全部追回并重 新进行了查封。
另查明,美通公司已取得肉制 品 (酱 卤 肉 制 品 )、方 便 食 品 ( 其 他 方便食品)、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 品)三个单元成品的食品生产许可 证,但其于 2010 年 10 月开始生产 的新产品速冻调理生肉制品不包 含在已获证产品范围内。 美通公司 自 2010 年 10 月 15 日开始至 2011 年 1 月 13 日共生产速冻保鲜调理 食 品 91365 公 斤 , 货 值 金 额 1999693.8 元。
行为要件。 4.处罚程序合法。 该案 从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 送达文书、延长办理期限、告知权 利义务等方面,均符合行政执法的 程序规定,有相关证据佐证;原告 提出刚生产时就应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应对自 己无证生产和持续生产负责;关于 货值金额计算上,已经销售的产品 也属于实际生产货值的一部分。 5. 行政处罚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 题。 我局在案件事实完全调查清 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才做 出行政处罚,向上级请示也是办理 许可证案件的工作程序。 因此,我 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办案要求, 并无不当。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处理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处理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执行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制度不完善以及一些监管人员的不作为等原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形成有效惩戒机制。
一、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分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可分为生产经营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两个方面。
1. 生产经营环节生产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包括:使用劣质食材和添加剂、超范围生产、无证生产、不合格产品上市、超范围经营等。
2. 市场销售环节市场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包括:销售过期食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无合格检验食品、销售来源不明食品等。
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罚款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应根据违法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进行确定,以达到震慑效果。
2. 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吊销其生产或销售食品的许可证。
这种措施可以有效阻止违法企业继续从事食品生产或销售活动,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拘留或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使用禁用食品添加剂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拘留或刑事处罚,以维护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4. 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向公众公示,以增加违法行为的曝光度,倒逼经营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制止同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5. 停产停业整顿针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可以实行停产停业整顿的措施。
此举可以使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违规问题,并在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机制为了更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我国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处理机制:1. 增加人员配备和培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增加监管人员配备,提高团队的专业素质。
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什么一、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什么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原创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条例
原创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条例引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基础,而处罚条例则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予以明确的处罚规定,起到了约束和威慑作用。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一、处罚条例的权威性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条例被视为食品行业的“利剑”,对于违规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处罚条例的权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高额罚款:根据法律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巨额罚款的处罚。
这一措施使得处罚更具震慑力,起到了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作用。
2.具体明确的处罚措施:处罚条例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各类行为给予了具体明确的处罚措施,如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限制从业资格等。
这样的规定使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更加合理、公正,并且由于与法律规定紧密链接,具有有效执行的保障。
二、具体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条例的实际应用,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李某是某食品加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增加产品的销售,他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
经查,该企业所生产的食品中检测出有害物质超过了国家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予以吊销许可证并罚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同时,对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还应予以拘留10日以上15日以下。
案例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王某是某超市的经营者,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他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并在超市中销售。
经查,该超市销售的部分食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处罚条例的规定,对于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应予以责令停业整顿,并罚款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经营者还应吊销许可证。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为了更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完善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及其处罚条例,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减少犯罪空间,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形成更为严厉、系统的监管措施。
食品安全法2022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品安全法2022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在我们⽇常⽣活中,⾷品安全是很重要的安全,⽣产者在提供⾷品的时候,需要遵守国家、⾏业的安全标准,如果违反的,会受到处罚。
那么,⾷品安全法最新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品安全法2022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品安全法》第⼀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品⽣产经营许可从事⾷品⽣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品添加剂⽣产许可从事⾷品添加剂⽣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以及⽤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品添加剂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为,仍为其提供⽣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品、⾷品添加剂⽣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百⼆⼗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经营的⾷品,并可以没收⽤于违法⽣产经营的⼯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产经营的⾷品货值⾦额不⾜⼀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额⼗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以上⼗五⽇以下拘留:(⼀)⽤⾮⾷品原料⽣产⾷品、在⾷品中添加⾷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体健康的物质,或者⽤回收⾷品作为原料⽣产⾷品,或者经营上述⾷品;(⼆)⽣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和其他特定⼈群的主辅⾷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产动物⾁类,或者⽣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类,或者⽣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类制品;(五)⽣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产经营的⾷品;(六)⽣产经营添加药品的⾷品。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赔偿标准食品是人们生存的必需品,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着国民的生存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惩罚性标准方面比起《消费者保护法》明显的进步体现在赔偿额度的规定上,第96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任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了食品安全引发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食用不安全食品而造成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我们同时也应注意到,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数额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够达到其本来的立法价值,下面,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及标准出发,通过外国相关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十倍”赔偿标准的确立依据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也称惩戒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 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 )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十倍赔偿原则是补偿加赔偿,然而十倍的依据何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何?首先我们应从惩罚性赔偿设置的目的、功能出发,如果十倍达不到惩罚性赔偿所设置的目的,那么十倍的赔偿金的意义就要打折扣了。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欧文归纳为四项,即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金额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金额一、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罚款金额制度,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罚款事项及金额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3.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4.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执行,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或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记录,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罚款程序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2.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相应的罚款金额。
3. 向违法者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及缴纳方式和期限。
4. 违法者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滞纳金。
五、罚款收入管理罚款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列明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模板,具体的罚款金额和处罚事项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制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与罚款幅度
条第八项
二十三条第
合格的肉类制品
一款第四项
专业学习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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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 同上
否
7 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法》第三十四 法》第一百
品
条第十二项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五项
8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 同上
否
法》第三十八 法》第一百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
20 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 十一项
《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项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23 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食品安
《食品安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全法》 第一 法》第一百二
处二千以下罚款
是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
百二十五
十五条第二
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条第二款
款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
24 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
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进行检验
否
18 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
全法》第六 法》第一百二
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十三条
十四条第九 项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
《食品安
《食品安全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食品出现不合格处罚谁
一、食品出现不合格处罚谁
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是: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什么责任
《食品安全法》是国家食品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法律,明确规定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这是强制性的内容,不受民事约定的影响,不因民事约定的内容而改变,民事约定中与《食品安全法》相冲突的部分应属无效。
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是不合格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也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人,对其进行处罚符合事实,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三、代加工情形下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责任由谁承担
如果认为,只要不是所有者和销售者,没有销售行为就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甚至包括行政责任,则明显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给某些违法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不利于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健康。
再次,某经贸公司是食品流通企业,没有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资质,所以才委托某生产企业代加工。
至于因不合格产品导致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则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遵从双方的约定。
鉴于包装上同时标注了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实践中应该由两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摘要: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二、食品安全法68 条的具体内容三、食品安全法68 条的罚则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五、结论正文:一、食品安全法的背景和意义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用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的一部专门法律,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食品质量、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法68 条的具体内容食品安全法共分为十章,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第六十八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该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食品;(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七)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八)使用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水产品生产食品;(九)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十)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三、食品安全法68 条的罚则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此外,如果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食品安全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食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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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什么
一、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
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
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想要经营商品店铺,首先需要我们到有关部门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且需要就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说明。
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发现,一些商家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或经营一些产出经营范围的商品,其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按照规定将给予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