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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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维修修理行业交税界定

维修修理行业交税界定

一、维修业务(修理修配或修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明确:“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是指有形动产)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征收增值税。

二、维护和保养业务一般判断原则:对于售后服务,如果能与销售完全剥离的征收营业税,否则征增值税。

另外应按混合销售行为进行判断。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如果生产销售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的售后维护和保养,无论是否有更换零配件,均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也就是说,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维护和保养业务,既使涉及零配件的更换,也是征收营业税。

具体应视合同内容,如果仍无法界定,则建议纳税持相关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

经营墓地如何纳税?第一篇:经营墓地如何纳税?经营墓地如何纳税?问:我公司经营墓地,主要收入为墓地(阁位)的土地永久使用权、墓地建造费、自使用之日起二十年护墓管理费。

我公司应当按何种税目缴纳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答:1、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目前总局对经营墓地相关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并经请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转让墓地使用权不纳入免征营业税的殡葬业务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墓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目按“服务业——租赁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属于仅提供墓地,没有进行投资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增值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分析说明表

营改增增值税范围注释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分析说明表

5%
32 认证服务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 6%(税率)、3%(征收率) 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 其他服务业 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5%
33 鉴证服务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 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 6%(税率)、3%(征收率) 其他服务业 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
5%
19
知识产权服 务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 6%(税率)、3%(征收率) 、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 其他服务业 、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5%
序 号
行业名称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范围注释
营业税税目
税率
20 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 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 6%(税率)、3%(征收率) 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 广告业 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 、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 6%(税率)、3%(征收率) 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其他文化业 。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 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 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 6%(税率)、3%(征收率) 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 航空运输 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 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 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范围注释 营业税税目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 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 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 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 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1]133号规定: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 6%(税率)、3%(征收率) 水路运输 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 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 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 、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 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 的相关服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1993年12月27日 [93]国税发149号七、服务业。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七)广告业。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年5月13日国税外函发[1996]039号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关于营业税、城建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27日穗地税发[1997]18号十四、关于非营利性出版物刊登广告是否征税的问题市地税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267号文)中所转发的穗府[1996]56号文第十九条规定:因特殊事业或公益事业需要在出版物上刊登广告的,须持非营利性出版物准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获准刊登广告的,不得收取工本费。

广告收入限作编印出版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对出版者取得的这种广告收入,属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广告业征税范围,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细则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缴纳营业税劳务范围进行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是个别文字上作了修改,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关九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仍然按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执行。

二、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判定建筑业修缮和修理修配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原则,关键在于修理或者修缮的对象是什么?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则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等动产则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征收范围界定的规定。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只有文字表述上作了个别修改。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问题一、汇总 (2)二、说明 (2)1、增值税、营业税 (2)2、所得税 (3)3、契税 (3)4、印花税 (4)三、文件依据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8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9一、汇总二、说明1、增值税、营业税改制设立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

企业主要资产形态可以分为有形动产、无形资产和和不动产。

其中:有形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当企业以整体经营性资产出资并发起设立公司时,属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当企业以货物出资时,应当视同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指货物包括企业流动资产中的存货、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办公物品等动产。

(3)当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中属于个人股东的部分。

①资本公积中转增股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

营业税税目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颁布时间:1993-12-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86年3月2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检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同时废止。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4.29•【文号】财税[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四、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第一篇:酒店业税收的政策酒店业税收的政策、问题及建议一、酒店业相关税收政策(一)住宿、餐饮业务的税收政策住宿、餐饮属于“服务业”,是酒店的两大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酒店在提供餐饮的同时,为方便旅客、扩大经营,零售烟、酒、日用品等,或者单独设立门市部对外销售食品等货物。

零售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酒店以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根据其经营行为,判断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比如麦当劳、肯德基销售的食品可以现场消费,也允许打包带走,对这种销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3.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4.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税。

(二)酒店兼营娱乐业的税收政策高级酒店不仅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还提供娱乐消费,给旅客更高层次的享受。

限售股转让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否征收?如何征收?

限售股转让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否征收?如何征收?

限售股转让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是否征收?如何征收?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买卖股票的价差,都要征税。

但是限售股,尤其是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是否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呢,一直不是特别清楚。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了如何确定限售股的购入价,实际是明确了应该计算价差征收增值税,同时规定以前没有缴纳营业税的,也要比照执行。

本文结合营业税、增值税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一、购入股票与转让股票的营业税二、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三、原始股东转让股票的营业税四、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五、转让股票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六、股息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的增值税七、转让限售股营业税可以追征几年?一、购入股票与转让股票的营业税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格,购入股票,不征收营业税,但是转让股票,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存款利息收入,都不征收营业税。

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是指购入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购入股票取得股息,只要不转让股票,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转让股票就要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了。

怎么征呢?《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也就是说,A公司100元购入某支股票,105元卖掉,持有期间取得股息3元,则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105-(100-3)=105-97=8二、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尽管股票是股权的凭证,但是在营业税中,股权和股票的政策不同。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正文:----------------------------------------------------------------------------------------------------------------------------------------------------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49号)一、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一)陆路运输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打捞,比照水路运输征税。

(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

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

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五)装卸搬运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二、建筑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特许经营权转让的适用税目——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难点问题

特许经营权转让的适用税目——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难点问题

特许经营权转让的适用税目——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难点问题转让特许经营权收取的费用到底应适用何种税目?不仅缺乏明确的法规政策规定,即使是理论界也关注不多。

本人在网上搜了一下,几年前,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有位官员曾就特许经营的税收情况作出分析,认为特许经营收入基本上应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理由是特许经营的内容,属企业无形资产范畴,特许经营权是商标、服务标志、商业或广告符号的所有者与希望在经营中使用这种标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

因此,按照中国现行流转税征收的基本原则,特许经营收入应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对于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权收取的首期特许费、特许经营费、培训费、加盟金、权利金、附加费、利润提成、以及管理服务费用(年金),应予以明确征收营业税。

也也有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关于特许经营(Franchising)的法律定义,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定义是: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虽然各国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并不雷同,但其法律特征基本一致:1、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2、特许人将允许受许人使用自己的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及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3、受许人自己对其业务进行投资,并拥有其业务;第四,受许人需向特许人支付费用。

因此,实践中有些“特许经营权”不符合上述界定,如高速公路经营权、酒店商铺经营权等,其实质上仅为一般的租赁行为,而没有特许权的内涵。

何为特许经营权?目前学术界对此也是争议不断。

简单地讲,就是特许权人授予被特许权人的某种权利,在该权利之下,被特许人可以在约定的条件下适用特许人某种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的权利。

【老会计经验】电视节目播映费按转让著作权缴税

【老会计经验】电视节目播映费按转让著作权缴税

【老会计经验】电视节目播映费按转让著作权缴税中国税务报:我是某市有线电视台的财务人员。

最近, 我台制作了一部历史体裁系列电视剧准备在春节期间播出。

同时, 我台对需要播出的其他地市电视台收取了数额不等播映、收视等使用费。

我市电视台一直按营业税条目的“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业”缴纳营业税, 最近地税部门对我台进行检查时, 要求我台对这部分收入重新调整适用税目及税率, 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补缴营业税。

我们不知税务部门这种操作是否有依据, 请就相关政策给一具体解释?某电视台财务主管潘燕答:播映, 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信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

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 应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播映业”, 依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 而对外转让影视节目的播映权则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 适用税率5%。

你单位对此应予以区分, 并按税务部门的决定进行涉税事项的调整。

著作权也称版权, 属于一种特许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不论是否发表,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作品,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九类内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摄制权、表演权、展览权等十七项权利。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 非著作权人除了可以通过著作权的继承和赠与取得著作权外, 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著作权的转让取得著作权。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2〕165号)规定:著作权益转让, 是指有偿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7月18日国税发<1994>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

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

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一)通用航空业务;(二)航空地面服务;(三)打捞;(四)理货;(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

出租会议室收取的租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出租会议室收取的租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出租会议室收取的租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工业企业,将本单位空闲的会议室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单位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畴,贵公司出租会议室,属
于不动产租赁,尚未纳入“营改增”的范畴,因此仍应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

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原文来自中国税务报(2014-02-22 )问:我们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均办理了地税的税务登记证,现总公司按照产量或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分公司收取上级单位管理费并提供管理服务。

请问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总公司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点评: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主体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为判断依据,因此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分公司就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与总公司(另一个纳税主体)之间的交易应该缴纳营业税。

其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按上述规定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当然,由于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人,总公司向分公司以管理费形式收取的费用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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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营[1986]24号
【发布日期】1986.03.21 【实施日期】1986.03.21
【法规类别】财政财务/营业税/商贸物资【唯一标志】74934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7493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检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财税营[1986]24号1986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更好地执行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总局拟定了《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是从一九八五年开始调查的,在天津、安徽等十六省、市调查基础上,几经修改,又在全国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政业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得到与会代表的肯定。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虽然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和反复修改,但仍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与实际情况不尽适应之处。

请你们在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们,在适当时候再作修改。

附件: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一、商品零售
商品零售是商品流通领域中商品(包括物资,下同)的最后一个环节的销售活动。

一般来说,商品一经零售,即退出流通领域,进入消费和使用阶段。

商品零售的征税范围:工商企业、联营企业、物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零售价格销售商品或者将商品销售给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二、商品批发
商品批发是商品流通领域中商品中转环节的销售活动,包括商品的调拨供应。

批发交易行为结束后,商品仍然处于流通领域或回到生产领域。

商品批发业务的征税范围:商业企业、联营企业、物资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批发价格、批零一价或低于零售价的价格,销售给商业批发和零售单位。

个体商贩的商品,销售给工交企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燃料,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的建筑材料,销售给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给外贸供出口的商品,销售给饮食业作原料的商品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三、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是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按照不同运输方式,使用不同的线路设备和运载工具,又分为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一)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是指使用蒸气、内燃、电力等机车牵引列车在轨道上行驶以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

铁路运输业务的征税范围: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地方铁路、企业专用铁路、中央新建铁路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行李包裹收入、邮运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1、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运营业务,是指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直接管辖和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2、地方铁路的运营业务,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等投资、集资兴建并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3、企业专用铁路的运营业务,是指由工矿企业、林区、港区或其他单位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而投资兴建并经营的铁路运营业务。

4、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是指由铁道部修建的铁路,在尚未正式验收交付其所属铁路局运
营之前,进行试运行或临时性运输的业务。

(二)陆路运输
陆路运输是指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在公路上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

陆路运输业务的征税范围:
1、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客运、货运、邮运和其他运输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2、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事业单位对外承揽运输的业务的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三)海运、河运
海运、河运是指使用各种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江、河、湖、川等天然或人工水道和海洋航道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

海运、河运的征税范围:
1、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客运、货运、邮运和其他运输业务的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2、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事业单位经营客运、货运、邮运和其他运输业务的收入以及运输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四)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是指使用飞机或其他飞行器,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和旅客的一种运输方式。

航空运输的征税范围:
1、航空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航空企业)经营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专业飞行运输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收入。

专包机运输业务,是指航空企业应货主或乘客的特殊要求,提供的专用飞机或包租飞机的业务。

专业飞行运输业务,是指航空企业为某些部门的专业工作需要而提供的专门飞行。

如防治病虫害、播种、造林、除草、施肥、航空摄影、测量、航空物理探矿、石油普查、河道整治、人工降雨等。

2、机场收取的航站服务费收入中的“外国飞机服务费收入”
外国飞机服务费收入,是指航空企业向经过我国境内或在我国机场停留的外国飞机收取的各项服务费。

如飞机起降费、停场费、夜航费、过境费、商业服务费、维修费等。

(五)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使用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一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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