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经典课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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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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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使用的内容
只介绍与表演者权有关的限制 1。个人使用——核心 。个人使用——核心 个人为了学习、欣赏而使用他人的作品、 表演等。
近代著作权法的基本理念: (a)著作权只涉及作品的再生产和扩散 行为;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权利的空间 (b)私人领域的再生产行为也不属于著 作权的领地
上的汗)
这类智力成果传播内容的需要强烈,表 达形式唯一,创作者的贡献不在于文学性的 表达,而是脑门上的汗水。不满足独创性要 件。 (乙)功能性works——工程设计图、建筑 (乙)功能性works——工程设计图、建筑 图等 只要表达形式有限,就不满足独创性要件
(丙)艺术性works (丙)艺术性works 原则上不必怀疑独创性要件的充足 理由:美的标准因人而异。 不过,司空见惯的表达不具有独创性
未成年的智力成果? 精神病人的智力成果? 2。可以复制 意味着已经表达了出来 3。独创性 (1)表达形式的独创 电视栏目(幸福家庭计划、有品位人士大 检验) (2)独创性<专利法上的新颖性
(3)独创性的基准 类型化的做法: (甲)事实性works——Feist事件(额头 (甲)事实性works——Feist事件(额头
三。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的什么?
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理由: 1。垄断思想的危险 著作权的发生门槛太低,而公众利用到作品 品的机会太多 2。著作权法上的依据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予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保护(5 保护(5条3项) 3。作品的三层构造论(德国人)
表演者——表演 表演者——表演 录音录像组织——录音录像制品 录音录像组织——录音录像制品 广播电视组织—— 广播电视组织——广播节目 ——广播节目
二。表演与创作的区别

邻接权--(经典课件版)

邻接权--(经典课件版)

权利内容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出版者权
• 一、出版权的概念 • 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 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利。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 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 • 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 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 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2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 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 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 报纸、期刊、图书、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 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 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 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 出版单位。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பைடு நூலகம்
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 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 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 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 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邻接权的客体如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 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 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 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 主要有三种: • (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 行权 《著作权法》第30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 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 (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取得对所投之 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3条:著作权 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 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 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 权。

第4章 邻接权

第4章 邻接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只有财产权,没有人身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 息网络传播的权利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 (4)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四节 广播电视组织权
一、要件
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不一定非得是自己创作的节目,哪怕是播 放别人的电视连续剧
下列哪些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与著作权 有关的权益?(2008年试卷二第63题) A.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B.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C.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享有的权利 D.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 节目享有的权利
张某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其购买的正版 武侠小说和录像制品光盘进行出租。对此,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69题) A. 张某出租武侠小说的行为构成侵权,出租录像制 品光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 张某出租武侠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出租录像 制品光盘的行为构成侵权 C. 张某出租武侠小说的行为和出租录像制品光盘的 行为均构成侵权 D. 张某出租武侠小说的行为和出租录像制品光盘的 行为均不构成侵权
小测验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 属于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2010年试卷二第72题) A.表明表演者身份 B.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C.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并获得报酬 D.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关于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的保护期限,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二第59题) A.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保 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图书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 12月31日 B.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 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 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电视台对其播放的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保护期限 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 日

第六章 邻接权

第六章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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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 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义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 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演绎作 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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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期 (一)精神权利的保护期 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两项权利永远受到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 (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 保护期至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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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作者许可,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删节的权利。 3、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 的权利。 所谓版式设计,是指出版物的排版格式,如版心、 字体、字号、行距、花边、页眉、插图等版面布 局的编排设计。是出版社对其出版物整体所进行 的一种外在形式的技术处理和修饰,以体现出版 物版面的艺术性和布局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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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表演者的权利的产生通常与作者行使权 利有因果关系,通常是由于作者行使表演 权才产生的,而表演权的产生通常与他人 行使权利没有因果关系,它完全取决于作 者或著作权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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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其表演者身份及保护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 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 得报酬的权利。 4、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 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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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自己或授权他人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 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录音录像制品。 (二)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时的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涉及到使 用他人作品的,必须经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使用的是演绎作品的,还应当分别向演绎作 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邻接权--(经典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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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 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 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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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版者权的内容
• 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利有出版权包 括以下内容:
•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 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
•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
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利。 《著作权 法》第32条第3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
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 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
• A、甲的行为属于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 • B、丙明知乙已出版此书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
为 • C、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著作权
法的要求 • D、乙应当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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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北京大地风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风公司)与北京兰飞广告公司(以下简 称兰飞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大地风公司承印《首届中国八佰伴世界超 级明星队女排对抗赛秩序册》(以下简称《秩序册》),印数5000册,总价 格为6.18万元。兰飞公司负责提供内文、封面文稿、照片和文字校对。大地 风公司负责提供封面设计、内文版式设计(由兰飞公司审定)及《秩序册》 印刷方式。同时,大地风公司与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祥 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5000册《秩序册》,由大地风公司提 供全部版式墨稿。此外,双方对《秩序册》的纸张规格、印刷方式,各阶段 时间、验收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兰飞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大地公司提供了《秩 序册》所需资料,大地风公司按兰飞公司要求对《秩序册》进行了设计,对 使用颜色、字型号、字体、部分图文排列进行了设计,一校期间,大地风公 司对个别设计按照兰飞公司意见进行修改,在兰飞公司认可后付印。《秩序 册》上署有下列字样“本《秩序册》创意设计:大地风广告公司”。随后, 兰飞公司在未告知大地风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又与文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由文祥公司承印《秩序册》,规格与前合同约定条件完全相同,印数为5000 册(实际印数为3000册)。

S1-L8 第五章 邻接权

S1-L8 第五章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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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录制者权利
一、录制品: US Copyright Act Sec. 101 Phonorecords are material objects in which sounds, other than those accompanying a motion picture or other audiovisual work, are fixed by any method now known or later developed, and from which the sounds can be perceived, reproduced, or otherwise communicated, either directly or with the aid of a machine or device. The term phonorecords includes the material object in which the sounds are first fix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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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演者权利
US Copyright Act Sec.101:
To perform a work means to recite, render, play, dance, or act it, either directly or by means of any device or process or in the case of a motion picture or other audiovisual work, to show its images in any sequence or to make the sounds accompanying it audible.
四、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 表演者享有的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该表演 发生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六章 邻 接 权[15页]

第六章 邻 接 权[15页]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
只有表演作品的人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才 能享有邻接权之一的表演者权。
对作品进行表演的人就是表演者。 如果被“表演”的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则从事“表
演”活动的人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当然 不能享有表演者权。
二、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也就是“表演者通过自己对 作品的理解和阐释,以声音、动作、表情等将作品的内容 传达出来,或者借助一定的工具如乐器、道具等将作品的 内容传达出来。”
二、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
许多国家规定的对版本的邻接权与我国《著作权法》规 定的版式设计权都是基于保护出版者或编辑者劳动的相同 考虑,但在法律规则上仍然有很大区别。上述对版本的邻 接权只能基于出版或编辑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而产生,而 我国的版式设计权则无此项限制。
三、对照片的邻接权
考虑到许多照片仍然具有价值,特别是在它们被用于商业 使用时,如果拍摄者不能受到保护是有失公平的,因此许 多国家用邻接权对其加以保护。
五、其他类型的邻接权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邻接权之外,有些国家还将另一些需 要保护的劳动成果也纳入邻接权的保护体系,如《意大利 著作权法》第二编规定了丰富的邻接权种类,如对非独创 性的舞台布景设计的权利、有关工程设计图和用于解决技 术问题的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加以实施的权利本书在 “复制权”一节已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有关作 品名称、标题、新闻报道的权利等。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与客体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简称“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 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 利。录制者权的主体即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是指首 次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制品 和录像制品。

第六章 邻 接 权[15页]

第六章 邻 接 权[15页]
二、对特定版本的邻接权
许多国家规定的对版本的邻接权与我国《著作权法》规 定的版式设计权都是基于保护出版者或编辑者劳动的相同 考虑,但在法律规则上仍然有很大区别。上述对版本的邻 接权只能基于出版或编辑已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而产生,而 我国的版式设计权则无此项限制。
三、对照片的邻接权
考虑到许多照片仍然具有价值,特别是在它们被用于商业 使用时,如果拍摄者不能受到保护是有失公平的,因此许 多国家用邻接权对其加以保护。
三、表演者权的内容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 (三)现场直播权 (四)首次固定权 (五)复制、发行权 (六)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著作权人对其音乐、戏剧等作品享有表演权,因此表演者 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除了属于“合理使用”的免费表 演之外,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六章 邻 接 权
第一节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产生的原因
邻接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某些有价值的非物质劳动成 果由于不具备“独创性”而无法受到狭义著作权的保护。 因此要理解邻接权,必须要先了解不同国家著作权法或版 权法对作品性质和“独创性”规定方面的差异。
二、邻接权的概念及与狭义著作权的关系
可以将邻接权定义为: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 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五、其他类型的邻接权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邻接权之外,有些国家还将另一些需 要保护的劳动成果也纳入邻接权的保护体系,如《意大利 著作权法》第二编规定了丰富的邻接权种类,如对非独创 性的舞台布景设计的权利、有关工程设计图和用于解决技 术问题的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加以实施的权利本书在 “复制权”一节已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有关作 品名称、标题、新闻报道的权利等。

第五章邻接权ppt课件

第五章邻接权ppt课件
第五章 邻接权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表演者的权利和 义务;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权利和义务 的权利和义务;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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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 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最早产创始于德国),意思是与著 作权相邻,相关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称 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 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 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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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对表演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不受限制;对表演 者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 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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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如果有诬陷、攻击等行为,则是对名誉权 的侵犯,而不是歪曲表演形象,被诬陷的 演员可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对评论人提起侵 权之诉,这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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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播送权: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 演的权利。
4.录制权(首次固定权): 许可他人以音像设备录制其表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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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复制、发行权:许可他人复制、发 行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 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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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传统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 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 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归入 “作品”的内容也归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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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使用了“与著作权有关 的权利”,包含了广义邻接权的基 本内容,
在19 世纪末爱迪生发明留声机之前,音乐戏 剧的表演只能由演员在舞台上和音乐厅或其 他地方现场演出,一般观众看戏、听音乐都 要上剧场或音乐厅去。如果想多次欣赏,就 得多次去剧场或音乐厅。

著作权法课件第五章 邻接权

著作权法课件第五章 邻接权
A.作者:一般作品、演绎作品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 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 用。
B.表演者
四、广播组织权
❖ (一)概念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而传播节目的电 台、电视台等组织。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排、播放的广播节目 信号依法享有的权利。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音像表演条约》,简称《视听表演北京条
约》)
❖ 三、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联系


❖ 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区别
权利类 主体 客体 型
著作权 作者 作品
条件 独创性
邻接权 传播 传播中 劳动和投资 者 的劳动 成果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 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 报酬 -著作权法第37条
精神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37条
❖ Q:播放载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么?
表演的对象必须是作品+可以是已不受或从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演出单位也可以是表演者
❖ (二)表演者权的客体 ❖ 表演活动
(三)表演者的权利及保护期限
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财产权利
❖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 场直播权)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 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第45条

第九章 邻接权

第九章  邻接权

第四节
广播电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权
一、广播组织的定义 •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 广播组织, 声音或图像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 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 音制品的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 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其特指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广播组织的权利 广播组织的权利 • 1.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电视 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 许可他人播放其制作的广播 节目的权利。 节目的权利。 •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 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 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 目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 体的权利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一)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 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第二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的定义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 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 二、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保护表演形象
(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 权利。 权利。 • 3.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 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 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 像制品并许可他人复制、 像制品并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 表演的录音、 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 权利。 权利。

6 邻接权 (1)

6 邻接权 (1)

B.侵犯了乙的录制者权
C.侵犯了丙的表演者权
D.合法行为
(bcd)案例分析
王某的短篇小说《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话剧,由 甲话剧团演出,该话剧被乙录像公司录像并制作成光盘发 售。问题:
1、该题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权利? 2、如果丙网站想在站点中传播该录像,需经哪些权 利人许可?(40条;42条)
二、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 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
• 三、表演者的权利(2+4)
1、表明表演者身份(人身权);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人身权);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 出租权只有四种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 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而表演 者是不享有出租权的。所以,丁音像店出租CD无须得到该歌星的同意。故C 选项错误

一、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后,依合同的内 容享有专有出版权。
二、版式设计专有权★★★
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 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第三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权的主客体
表演者权是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表 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客体是表演活动。

第六章邻接权

第六章邻接权

• 北影厂辩称,电影《茶馆》是1982年拍 摄的故事片,影片的著作权归北影厂享 有。剧照作为影片的一部分,其著作权 也属于北影厂,厂方有权许可他人使用。 原告作为表演者在影视作品中代表的不 是他本人,而是剧中角色,角色形象不 等于角色扮演者的个人形象,演员不能 代替角色享有角色的肖像权。不同意原 告的诉讼请求 。
案例:原告蓝天野在北京东城区天伦王朝 地下一层的影视食苑餐厅用餐时,发现 了一幅以自己所饰演的电影《茶馆》中
“秦二爷”形象制作的广告,而使用该 广告的饭店既未事先征得原告许可,又 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费用,遂对饭店提 起肖像权、名誉权诉讼;此后,蓝天野 又追加了许可饭店使用剧照的北京电影 制片厂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 付原告肖像权赔偿金10万元,名誉权赔 偿金5万元,及经济损失6040元。
• 根据这种变化,德国率先规定了保护邻 接权的制度,于1910年通过《文学与音
乐产权法》,将表演者视为“改编制作 者”加以保护分别。此后英国于1911年、 捷克于1926年也制定了相关立法,保护
范围逐渐包括艺术表演人、录音制品制
作人、广播电视组织权益。同一时期, 奥地利(1936年)、意大利(1941年) 等一些国家也相继开始保护邻接权。
表演,并获得报酬。即许可他人通过广播或电 视系统等通讯手段把现场表演直接传送给用户 的权利。各国邻接权制度都把现场直播权作为 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予以保护。 在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如果直播表演应当 取得表演者的授权,双方应当约定直播者向表 演者支付的费用。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表 演者对自己的表演有录音录像的权利, 各国法律均有此类规定。表演者也可将 此项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凡是对他人的 表演录音录像的,均应取得表演人的许 可,对录音录像复制发行的,同样需取 得表演者许可,并约定对表演的付酬标 准和付酬办法 。

第7章 邻接权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第7章  邻接权  《知识产权法》PPT课件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 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 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 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 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两者共同点
两者同根于作品 两者同源于法律
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主体不同 两者的客体不同 两者的保护期不同
7.2表演者权
7.2.1概述 7.2.2表演者权
7.2.1概述
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 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如瑞典1986 年《著作权法》、日本《著作权法》及德 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罗马公约》规定录音制品的保护期限从其 被录制的年底起计算,不少于20年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录音录像制作者 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首次制作 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7.4广播组织权
7.4.1概述 7.4.2广播组织权
7.4.1概述
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 或由二者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人
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 著作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 获得报酬的权利
7.2.2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拥有的权 利
《罗马公约》 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如下权利
防止未经其同意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但 若该表演本身就是广播演出或出版录音录像者例外
《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 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

邻接权

邻接权

邻接权(一)邻接权的概念邻接权或者著作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 Rights),是指作品传播者享有的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者相关的权利。

各国对邻接权的规定不同,大都承认表演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以及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这三项邻接权。

由于出版也是作品赖以传播的重要媒介,因而我国著作权法将出版者权利列入邻接权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要付出高度技能、艺术性等智力创作劳动,给予这种劳动成果以法律保护,能够补偿作品传播者的劳动,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促进作品的传播。

英国早在1911年就开始制定保护邻接权的法律,奥地利、意大利、德、日、法、美等国相继对邻接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从1951年起,在伯尔尼联盟、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努力下,于1961年10月通过《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从而形成了对邻接权保护的多边国际保护条约。

(二)邻接权的种类1.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出版合同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交付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1)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利,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还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图书出版者应承担如下主要义务:①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②重 印、再版作品,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③图书脱销,应当重印或者再版,否则,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④有义务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果出版的是演绎作品,则还有义务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⑤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五章-邻接权

第五章-邻接权

第五章邻接权第一节概述⊙概念: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规定邻接权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同: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3.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异:1.主体不同:除表演者是自然人外,其他权利主体法人与其他组织居多;多为自然人。

2.客体不同:没有独立的客体,其主体付出的劳动只是技术上的加工;作品。

3.权利内容不同:除表演者权中存在人身权外,其他均为财产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

4.取得方式不同:授权行为+传播行为;创作完成自动产生。

关系:邻接权派生于著作权,以著作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节表演者权⊙表演者的特点:1.自然人主体;2.存在人身权利。

⊙表演应具备的条件:1.“表演”是对作品的再现(如足球表演赛没有先前准备好的作品,因而球员不享有表演者权);2.“表演”要公开进行。

⊙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表演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人身权: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财产权: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节音像制作者权⊙音像制作者的义务: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影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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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的保护期
• 图书出版者、报刊社对图书、报刊的版式 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 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 12月31日
案例
• 作者甲将自己创作的一部小说交乙出版社出版,但双方始 终未签订出版合同。事后,甲又与丙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将此书稿交丙出版。现乙对甲和丙提出异议。本案依法应 如何认定?( )(律考) • A、甲的行为属于一稿多投,侵犯了乙的权利 • B、丙明知乙已出版此书仍与甲签订出版合同,属侵权行 为 • C、甲一稿多投并不违法,乙不签订出版合同有悖著作权 法的要求 • D、乙应当尊重丙的专有出版权,不得再出版此书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共同点
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主体不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作品的创作者或依 法取得著作权的人。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 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后 者在传播作品中,加入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改变 了原作的表现形式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邻接权的客体如 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 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组织者的 权利的客体是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案例
• 某影视中心在一电视连续剧中为烘托剧情,使用 了正版唱片中的部分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 乐著作权协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的集体管 理组织)以该使用行为未经许可为由要求制片人 支付报酬。该协会的要求被拒绝后,遂向法院起 诉。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 )(司考) • A、播放行为是合理的行为 • B、播放行为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 C、播放行为侵犯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播放权 • D、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是正当原告
• 二、出版者权的权源 • 与其他的相关相比,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的专有权利, 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31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 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35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 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注意:报刊社对其编辑发行的报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即报刊社 出版发行的报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报刊社享有的是著作权,不 是出版者权。 •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也是出 版权的一项内容。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与著作权人的授权无关。
案例
• 北京大地风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风公司)与北京兰飞广告公司(以下简 称兰飞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大地风公司承印《首届中国八佰伴世界超 级明星队女排对抗赛秩序册》(以下简称《秩序册》),印数5000册,总价 格为6.18万元。兰飞公司负责提供内文、封面文稿、照片和文字校对。大地 风公司负责提供封面设计、内文版式设计(由兰飞公司审定)及《秩序册》 印刷方式。同时,大地风公司与北京文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祥 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文祥公司承印5000册《秩序册》,由大地风公司提 供全部版式墨稿。此外,双方对《秩序册》的纸张规格、印刷方式,各阶段 时间、验收违约责任均有约定。兰飞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大地公司提供了《秩 序册》所需资料,大地风公司按兰飞公司要求对《秩序册》进行了设计,对 使用颜色、字型号、字体、部分图文排列进行了设计,一校期间,大地风公 司对个别设计按照兰飞公司意见进行修改,在兰飞公司认可后付印。《秩序 册》上署有下列字样“本《秩序册》创意设计:大地风广告公司”。随后, 兰飞公司在未告知大地风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又与文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由文祥公司承印《秩序册》,规格与前合同约定条件完全相同,印数为5000 册(实际印数为3000册)。 问题: 兰飞公司的加印行为侵犯大地风公司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一)、邻接权的概念
第一节 邻接权概述 (p78)
•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 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 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著作权与作 品存在直接联系,作品之创作是著 作权产生的前提。邻接权则与作品 存在间接联系
三、出版者权的内容
• 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图书出版者获得的专利有出版权包 括以下内容: • (1)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有权 出版并发行约定的作品。 •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图书出版者享有 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利。 《著作权 法》第32条第3款: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 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 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3)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 用权。 《著作权法》第36条: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 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案例
• 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 由李婉芬、杨洁明共同创作。《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艳 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李婉芬改篇但并未公开发表。除 《阳关三叠》由李演奏外,其余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像出 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以下简称音像公司)有 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音像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 出版发行权。出版社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 经李婉芬、杨洁明、王中山许可,亦未在磁带包装上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 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 了该作品的完整性。 为此,李婉芬等3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出版社辩称:我社所用的母带及版 权是通过转让合同从音像公司处获得的,与李婉芬等3人无关,即使法院认定 侵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未在磁带包装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 名,未支付报酬,我社愿支付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 问题: (1)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李婉芬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2)被告出版社侵犯了杨洁明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3)被告出版社侵犯了王中山的哪些权利?为什么?
第四节 音像制作者权
• (一)、音像制作者的定义
• •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 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
(二)、音像制作者的义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 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 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 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 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 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权利内容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
第二节 出版者权
• 一、出版权的概念 • 出版者权,是图书出版者或者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 图书或者报刊依法享有的专利。出版者权可分为图书出版 者权和报刊出版者权。 • 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 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 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2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 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 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 报纸、期刊、图书、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 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 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 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 出版单位。
第三节 表演者权
一、表演者概念
1
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表演者
2
表演者是指表演 文学艺术作品的 一切演员、歌唱 家、演奏者、舞 蹈家等
表演者是指表演作品 的人,而不包括运动 员、马戏演员、魔术 师等人
3
二、表演者的义务
1
2
3
表演者使用他人作 品演出的,应当取 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演出 组织者组织演出的 ,应当由该组织者 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并支付报酬。

• • •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答案
• (1)被告侵犯了李婉芬作为几首古筝作品的曲作者及演奏者的著作 权及邻接权。李婉芬作为曲作者及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 规定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的表演者权。被告除了侵 犯了第10条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外,鉴 于部分作品尚未发表,故原告的行为还侵犯了部分作品的发表权、 《长安八景》这个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侵犯了所有作品的署 名权,另外李婉芬作为作品的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 者权。涉及本案的表演者权利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 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杨洁明作为作曲者的权利。由于杨洁明的作 品只是涉及《战海河》,因此被告侵犯的权利不包括发表权、修改权 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只是涉及财产权部分的复制、发行及获得报酬 的权利。 •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王中山作为演奏者的权利,具体包括表明表 演者身份的权利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 获得报酬的权利。
• 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 主要有三种: • (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 行权 《著作权法》第30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 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 (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取得对所投之 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3条:著作权 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 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 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 权。
四、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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