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操作规范【模板】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手册
法律服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制度4、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法律服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法律服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学习制度2、法律服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3、法律服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4、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5、法律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6、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法律服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法律服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4、法律服务所保密制度四、财务管理制度1、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一、综合管理制度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法律服务所主任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法律服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法律服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决定法律服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法律服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法律服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臵和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法律服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法律服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第一周的周六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标准:1.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结业证书。
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2.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
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3.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
审查程序: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处室领导出具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制作准予执业许可决定→颁发证书。
(三)、补充与说明
1.申请书示范文本由行政许可受理处室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
2.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处室应当核对原件,与原件一致的,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处室及联系方式:纪检监察室:991—28279xx;政策法规处:xx91—2824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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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玉溪市司法局2018年8月31日发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服务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准办理。
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75项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法律服务工作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
法律服务工作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服务工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代理等服务。
为确保法律服务的有效性和专业性,制定并遵守一套科学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二、工作流程1. 接受委托法律服务工作的第一步是接受委托。
委托人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实际前往律师事务所等方式向律师提出委托请求。
律师需要记录委托人的基本信息,了解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
2. 咨询与分析在接受委托后,律师要进行详细的咨询与分析。
律师与委托人进行面对面或电话交流,了解委托人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释和分析。
律师需要仔细听取委托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并对案情进行全面评估。
3. 制定解决方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律师需要制定解决方案。
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法律条文,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就可能的风险和效果进行解释和评估。
律师还需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确保共同理解和达成共识。
4. 实施解决方案律师在与委托人达成共识后,按照制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实施。
这可能涉及法律文书的起草、法庭代理、调解或其他法律程序。
律师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必要的文件和材料,并积极与相关方进行交流和协商。
5. 结束与归档一旦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律师需要进行结束与归档工作。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案件报告,包括解决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案件结果。
同时,律师应将案件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需要。
三、操作规范1. 法律知识与技能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保持业务水平的提高。
律师还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委托人的需求,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2. 机密与保密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律师应始终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和机密信息。
律师有责任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律师还需依法处理相关资料的保密和销毁工作,确保委托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规范
一、设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二、注册条件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三、办理程序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登记表》,提出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所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2、基层法律服务所将申请人登记表与执业证一并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
3、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报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签注意见后,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报送的登记表与执业证后进行审核。
四、办理时限1、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册。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的登录情况;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登记表》(可向省司法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索取)。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事项流程图
申报流程图
公证员任职、免职、变更等初审流程图
承办机构:合肥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初审流程图
承办机构:司法鉴定管理处 服务电话:9
监督电话:1
司法鉴定人执业、延续、变更、注销初审流程图
承办机构:司法鉴定管理处 服务电话:9
监督电话:1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流程图
承办机构:局国家司法考试处。
服务电话:0551—。
监督电话:0551—。
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诚信原则,积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备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五)无违法违纪记录;(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执业核准,领取执业证书。
第七条执业核准应当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资格条件、业务能力、道德品行等情况,确保其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违反规定收取高额费用;(二)泄露客户隐私或者商业秘密;(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法律服务;(四)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参加培训、考核和评估。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记录工作情况、学习成果和考核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二)获取合理报酬;(三)参加培训、考核和评估;(四)获得执业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五)其他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示例表格
执业人数
专职 人/兼职 人
邮 编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1
XXX
原件
1
2
XXX
复印件
1
3
XXX
复印件
1
4
XXX
复印件
1
5
XXX
复印件
1
6
XXX
复印件
1
7
XXX
复印件
1
8
XXX
复印件
1
9
XXX
复印件
1
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
同意。
负责人:XXX审查机关(章)XX年X月X日
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注:须有“承诺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无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形”表述)
XXXXXXXXXXX。
申请人(签名):XXX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
XXXXXXXXXXX。
主任(签名):XXX鉴定机构(章)XX年X月X日
该所地址
电 话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人XXX
登记机关XX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申请人姓名
XXX
性别
X
出生日期
XX年X月X日
民族
汉
照
片
拟应聘机构
XX法律服务所
申请执业方式
专职
申
请
人
情
况
文化程度
大学
专业
法学
政治面貌
法律服务执业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执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服务执业工作,保障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服务执业工作,是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
第三条法律服务执业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法律服务执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障法律服务执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第五条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三)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得滥用法律服务执业权利,不得从事有损法律服务业声誉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独立开展法律服务活动;(二)获得合法报酬;(三)参加职业培训和学术交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第八条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服务的各个阶段,向当事人告知法律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诉讼时效规定,及时办理诉讼事务。
第十三条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服务的各个环节,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法律服务执业监管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执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执业监管制度。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和保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形象,提高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的道德水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依据《基层法 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 59 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 办法》(司法部令第 60 号)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要求的标准, 是对违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基层法律服 务所和所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 基本准则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 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
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一致后,由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 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 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 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四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 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四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以及与委 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 作记录。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 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四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 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 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 的犯罪行为时,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范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范例)编号:申请人张三登记机关福建省司法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申请人姓名张三性别男出生日期1988.01 民族汉照片拟应聘机构福州市XXX法律服务所申请执业方式兼职专职/兼职申请人情况文化程度大专专业法律政治面貌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501211978010202441 户籍所在地闽侯县石头镇居所地址闽侯县石头镇石头村电话83399999 邮编99999原工作单位XXX司法局法援中心职务负责人档案存放处XXX人事局《执业资格证书》证号99999999 颁证日期2002.12.31 何时何种方式取得资格2002年考核审批机关省司法厅有无其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无资格证号无申请人简历起止时间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职务证明人1996.9—1999.7 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班长李四1999.9—2001.12 福建XXX律师所无王五2002.7—至今XXX司法局法援中心负责人陈二何时受过何种奖励2002年被市司法局评为先进法律援助个人何时受过何种处分无申请人有无右列情形1.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无2.被开除公职无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无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受停业处罚期限未满无5.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无6.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无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本人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五年多了,为了提高业务水平,特申请到鼓山法律服务所执业务申请人(签名):张三申请日期: 2008 年 4 月 17 月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该同志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平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法制宣传工作,力争做一个政治合格、不枉不纵的法律工作者。
同意上报。
主任(签名):赵六鉴定机构(章) 2008 年 5月12月该所地址福州市鼓山镇人民政府大院内电话83667160 主任姓名赵六执业人数专职 3人/兼职 1人邮编350014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1 身份证复印件 1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23 省公安厅出具的无刑事出发记录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2 4晋安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未被开除公职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书原件 1 5晋安区司法局证明不属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文书原件 1县级司法局审查意见同意上报。
XX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
XX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执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服务水平,推进我县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XX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和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当充分考虑是否具备足以完成代理业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水平,对无能力单独承办的法律事务不应单独办理,无正当理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拒绝代理。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的委托事项为法律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定所禁止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拒绝代理。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及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对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按国家规定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委托人托付保管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毁损、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5则范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5则范文第一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核准类)2004-06-18审批项目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登记(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TZXS—SFHZ001--2002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司法局京司发[2001]243号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遇到周六、日顺延)。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拥护宪法,遵守纪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3、年龄65周岁以下;4、品行良好;5、身体健康;6、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7、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相对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相对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相对人的证明;4、档案管理机构或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行政处分和无犯罪的证明;5、学历证明;6、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7、健康状况证明;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标准: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基层工作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告知,填写《行政审批受理事项登记表》,要求相对人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登记表》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的材料以《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相对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执业规范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执业规范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律从业人员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执业规范,以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执业规范的遵守不仅关乎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本文将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执业规范进行探讨。
一、法律服务的核心职责法律服务是为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法律从业人员应当把履行法律职责作为首要任务,以客观、公正、讲求法治精神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执业机构的合法性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注册。
法律从业人员要选择合法注册的机构从事法律执业,不得随意开设个人执业所或虚假注册,以免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
三、法律诚信的遵守1. 司法公正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司法公正原则,不得以诱骗、威胁、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活动,保障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2. 保密义务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与当事人有关的案件、业务或者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确保客户的隐私权。
3. 诚实守信法律从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捏造证据、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言论,以免误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四、专业能力的提升法律服务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律从业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司法解释的解读,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五、与当事人的沟通协调1. 诚信沟通法律从业人员应当与当事人进行真诚、清晰的沟通,向当事人全面、准确地说明法律风险、诉讼风险和法律效果等,确保当事人明晰案件的各项信息。
2. 保持独立性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在处理案件中保持独立性,不受他人的指使、干涉或利益驱使,客观公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诉讼服务。
六、避免利益冲突法律从业人员应当避免利益冲突,不得与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发生不正当的经济往来,以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制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行为规范的详细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含实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接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督,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珍视和维护基层法律服务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三章执业行为规范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援助对象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违反法律服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4.20•【字号】浙司[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浙司[2007]8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5年的;(三)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实习满6个月,并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和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及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五)品行良好;(六)身体健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四)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五)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单位证明(审判员、检察官资格证书复印件亦可);(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六)身份证复印件(外县、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拟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等);(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九)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十)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十一)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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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目录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
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第75项规定:项目名称调整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1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31项规定“根据国发〔2012〕52号文件的规定,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执业登记的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证书
3 .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证明
4 .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5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6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 .申请人的身份证
8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须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证明
9 .近期小二寸免冠着正装彩色照片一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部门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
附件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编号:
申请人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