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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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71号)的相关要求,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0年6月印发了《湖南省标准化战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5月,起草制定了《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湘质监发〔2016〕26号)。

几年来,我局根据《湖南省标准化战略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要求,不断改进、优化管理方法和流程,较好的规范了对标准化项目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标准化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不断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我局拟对《湖南省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办法》实施近五年来,我局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湖南标准化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全省累计立项1976个标准化项目,其中对1063个安排了标准化专项经费补助,标准化项目成果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标准技术支撑。

为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近几年,国家对标准化工作依据的相关法律、规章进行了修订。

2018年1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新法”)施行,新法将制定标准的范围扩展到了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经济社会的各领域,强化了市场主体在标准供给侧改革中的作用。

2020年3月,《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施行,对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和程序,根据新法的规定进行了规范。

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也对科学编制标准化项目计划,合理用好标准化专项资金,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对标准化项目的引导作用,提升项目绩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修订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71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湖南标准化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6号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6、《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三、主要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由市级财政资金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设立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管理办法,并按照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归并调整、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连续两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九条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11.07
•【字号】湘财教〔2019〕22号
•【施行日期】201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19〕22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部门) :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原《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37号)、《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7〕40号)已废止,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7日。

最新版《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最新版《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来源:河北省科技厅网站时间:2016-02-25/xxgk/zcfg/gfxwj/201602/t20160223_2921077.html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支持类别与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按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进行分类支持。

具体如下:(一)自然科学基金。

主要支持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类自由探索,注重交叉学科、支持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我省源头创新能力。

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专项。

主要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支持我省重大产业发展、重大民生建设和重大社会需求的重大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强化顶层设计,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

原则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股权投入等方式。

(三)重点研发计划。

主要支持针对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凝练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项目。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湘财企〔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7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12月21日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推进湖南制造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湘政发〔2015〕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制造强省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列入省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湖南省范围内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四条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给省级有关部门。

第五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像关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资金。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第七条申请单位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不得挪用或者私分。

第八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对于违规使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返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级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章和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表格、合同范本等。

附录1: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小企业:指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2. 专项资金:指政府专门拨付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

3. 财政资金:指政府通过税收、贷款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支出的资金。

(以上为范例,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湘财外〔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5〕2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服务业支持政策,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反馈。

附件: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9月15日附件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服务业资金)管理,引导培育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7年)》(湘政办发〔2014〕47号)、《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包括预算新增安排资金和整合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被切块整合的资金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湘财教[2006]6号
61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7]18号
6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7]62号
6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3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5号
3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4]6号
35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90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36号
91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建[2004]41号
92
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14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7]54号
15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户手续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湘财行〔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9〕9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4日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2021年省级专项资金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支持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用于保障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2021年。

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一)市场监管补助。

主要用于为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或者组织的市场监管任务而给予的资金补助,包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信用监管、反垄断、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计量监管、认证认可、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案例评选、法制建设、科技、综合规划与管理等市场监管工作补助;(二)执法办案补助。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5〕79号湖南省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统计局:为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统计局2015年11月14日附件湖南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调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统计调查工作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统计部门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项目经费,以及专项补助省以下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和调查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统计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第四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或受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一般是指由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省统计局部门预算管理,为完成经常性项目而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

受委托开展的持续性统计调查项目,经费支出由委托单位负担。

湖南制造强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湖南制造强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湖南制造强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湖南制造强专项资金是为了促进湖南省制造业的发展而设立的特殊资金,用于支持湖南制造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升级、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项目。

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性,需要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下面是湖南制造强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的详细说明。

一、项目验收的目的和原则项目验收的目的是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验证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确保专项资金的投入得到合理的回报和绩效。

项目验收的原则包括公开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科学性、延续性等。

二、项目验收的程序1.项目申报阶段:项目申报者需要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时间计划、资金需求等。

申报者需要简要说明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领先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立项审批:根据项目的申报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立项审批。

审批包括项目的可行性评估、资金需求评估、技术评估等环节。

审批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

3.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申报者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时刻注意项目目标的达成情况,及时调整实施策略和方法。

同时,需要按照要求及时向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的进展报告。

4.项目验收准备: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申报者需要准备相应的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的成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技术成果证书等。

5.项目验收组成员的组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内容组成相应的项目验收组。

项目验收组成员包括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6.项目验收现场评估:项目验收组依据项目验收指标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成果产出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7.项目验收报告和结论:项目验收组根据评估结果编写项目验收报告,明确项目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验收报告最终由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批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

三、项目验收的结果和建议1.项目验收的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4〕7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附件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保障公务需要,防止铺张浪费,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省属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省直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湘财企[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16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安监局: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章安排原则和支持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围绕安全生产目标,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政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配套投入。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扶持及带动作用,促使市州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

3、科技引领。

围绕“科技兴安”,突出科技支撑作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4、示范引导。

支持推广示范工作,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1、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2、安全生产组织指挥体系建设;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4、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6、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安全科技研究及推广;7、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8、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建设;9、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10、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建设;11、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湘政办发〔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80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27日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置、分配、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具体为:1、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车辆通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置根据政策要求、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对部门承担或部门委托市、县承担的新增工作和任务所需资金,通过现有存量专项资金解决;专项资金不够或确需新设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应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由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

对现有的专项资金,要加强整合归并,实行时限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任务实施和绩效情况,由省财政厅提出调整、取消或整合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湘财社〔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8日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

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就业资金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利息收入。

就业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湘发改交能[2006]473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交能[2006]473号)各有关市、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局:为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七月五日附件:湖南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综合治理项目)的管理,确保综合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理项目是指已纳入国家综合治理范围的全省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对采煤沉陷区受损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市政基础设施等,采取搬迁新建、拆迁补偿、加固维修等方式进行的综合治理工程。

第三条综合治理项目要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管理规范、公正透明、群众满意、社会支持”的原则,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理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实施综合治理的主体。

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国土资源、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综合治理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湘财金〔2019〕36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版《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9〕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部门、单位,各金融机构:为更好发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为我省经济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更低融资成本、更优金融服务,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17年公布的《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9年12月24日附件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9〕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湘工信投资〔2022〕506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工信投资〔2022〕506号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规范项目验收工作,以高质量项目验收助推项目高质量建设,特制定《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财政厅2022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依据、内容和标准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第四章验收结论及应用第五章附则湖南省制造强附件下载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补助、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的重点产业类投资建设项目。

以奖励方式和基金投入方式支持的项目遵从相关管理办法。

国家委托省负责验收的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为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市州和财政省直管县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单位,是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二章验收依据、内容和标准第四条项目验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资金下达文件;(三)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四)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

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范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专项转移支付,下同),具体为:(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统筹排污费、水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水利建设基金等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车辆通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指利润、股利股息、产权转让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分配原则(一)科学决策,规范分配。

所有专项资金先制定管理办法,后分配资金,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配,实施科学决策、集体研究,减少资金分配的随意性,提高科学性和公平性。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

对用于国家和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由省确定重点和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将项目审批权和资金确定权下放到市县。

(二)统筹整合,保障重点。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部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中央补助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努力将公共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和环节,避免重复建设和撒"胡椒面"。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除列入涉密信息目录清单的事项外,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一)中央专项资金,已直接分配到具体单位、市县或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省直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湘财农[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财农(2006)22号)各市州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财政厅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增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依据《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实施意见》、《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省本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部门共管农业专项资金除有专门管理办法外,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中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坚持决策与信息对称原则,建立决策分担机制,确保科学决策;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采用因素分配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称原则,严格程序控制,促进规范管理;坚持绩效评价原则,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应符合公共财政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的项目建设。

第二章资金分配及指标下达第四条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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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用于运行保障、基础建设、执法监管、发展能力提升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确需延续,应重新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应按照《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公开办法(试行)》(湘财预〔2015〕16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
—1—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根据我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发展需要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质量运行保障:全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法制建设等综合管理。

(二)质量基础建设:全省标准研究、标准制修订、标准体系建设、标准验证示范和试点、标准化平台建设、法人数据库建设和运行维护、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全省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提升、实验室建设和改造、科研、专用设备购置和维护、信息化建设等。

(三)质量执法监管:重要工业产品监管和抽查、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和抽查、社区和乡镇医用计量器具检定、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检查和办案、特种设备监管安全检查和检验等。

(四)质量发展能力提升:质量考核、质量指数评价、质量奖励、质量强省(市、县)、名牌培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知名品牌和优质产品示范区创建等。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分配,实施集体研究、科学分配,提高规范性和公平性。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评审法和项目定额补助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实行因素法分配的,具体依据因素如下:
1、基本因素: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执罚情况、年人均支出水平、财务管理、机构数量、负债、资产及执收和—2—
检验能力情况等;
2、业务因素: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主要检验业务工作量、监管、执法办案数量和质量等工作情况;
3、政策因素:是指我省对社会影响大,危及社会稳定,影响产业发展等重点问题和重点地区开展监管的政策因素;
4、其他因素:是指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绩效情况、突发事件、重大事件、自然灾害等)。

第八条实行项目评审法分配的,需要引入专家评估、投资评审等管理手段,加强项目审核论证。

由各项目单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报告,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的理由和必要性;
(二)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
(三)申请资金的数额、测算标准和测算方法;
(四)申请项目的实施方案;
(五)申请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按以下流程(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论证)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一)项目初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3—
(二)专家评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包括技术方案审查和预算审查。

(三)项目确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和评分排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分配方案。

第九条实行项目定额补助法分配的,根据项目资金额度、项目性质和定额标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预算执行与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批,组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共同向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补助的理由、数额、批准立项情况、资金使用的预期目标以及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每年11月底前对市(州)、县(市、区)提交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综合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任务及市州相关意见建议—4—
等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共同确定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补助数额,提前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后5日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门户网站负责公示分配结果。

第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分配通知后,应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对省财政厅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项目以及按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性质的基本建设、抵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
—5—
理,实行跟踪问效。

年终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依程序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不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或者绩效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限期纠正,并相应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字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湘财行〔2005〕32号)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6年7月27日印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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