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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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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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9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6【实施日期】2014.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湘政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挂湖南省招商合作局牌子)。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是主管全省对外贸易、经合合作、招商和直接引进外资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外国政府贷款的职能交给省财政厅承担。

2、将外贸货运协调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进出口招标管理职能。

2、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政策、管理一般进出口指标和配额的职能。

3、原省统计局负责外资统计工作的职能。

4、参与协调指导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外经贸方面具体工作的职能。

(三)承担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放的职能1、原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地方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职能。

2、原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职能。

3、原国家外经贸部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职能。

4、按商品管理权限,国家外经贸部逐步下放的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证的职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5•【字号】湘政办发[1994]36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4〕36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5日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规定,保留省交通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

省交通厅要根据交通行业的特点进一步转变职能,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理顺内外工作关系;调整机构,明确职责,精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一、职能转变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加快交通运输发展步伐。

为此,省交通厅要进一步推进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强化统筹规划,调控监督、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功能。

要在前一段已经把按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放给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做到放权不撒手,支持不保护,指导不干预,帮助不包办。

要通过实行交通建设投入产出目标承包责任制,下放公路养护管理、公路一般工程和客货汽车站、场建设的计划、资金安排等事权。

要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主要是:公路、水路交通建设的规划、布局和比例关系;资金投入总量和投向的宏观调控及调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全省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运政、路政、航政、港政、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运价、规费管理,交通法制建设,信息引导,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湘政办发〔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支持省直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

前款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审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涉及到“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省委办公厅委托省委机要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审查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创新等情况。

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政务局,提出非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非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湘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条例》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湘政办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卫生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对全省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及职业道德建设。

围绕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统筹兼顾,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发展全省卫生事业,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素质。

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信息服务、目标管理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把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强的工作,转移到学会、协会和下属单位承办。

按照理顺关系的要求,将行使行政职能的省中医管理局、省药政局、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并入厅机关。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厅属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省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湘政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子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四日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核发、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2、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三)划人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文化厅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体制机制改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9•【文号】厅字〔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7.2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

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

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

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5日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湘政办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市场布局规划的职能。

2、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逐步移交给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全省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司法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划入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五)增加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兴湘战略。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单位关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单位关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单位关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湘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单位关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1〕7号)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编办、人事部《关于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办〔2001〕9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现就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改革我省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二)编制适度从紧,保证人员素质的原则;(三)统一部署、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一)机构设置1、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相关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和颁证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强化对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3•【字号】湘政办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7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保留湖南省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省建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省建委应加强的职能主要有: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建设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制订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产业政策,推进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城市、村镇、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和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行业的法制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和推进全省城镇住宅建设,研究制订国家公务员及有关人员住宅控制标准和解决社会低收入者住宅的有关政策、规章。

应当取消、弱化和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将属于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下放给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包括各地州市自行立项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业务,规划设计和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市场开发等部分权限;减少计划分配任务;将企业的用工计划权、内部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权、调配权、经营合同审核权、劳动工资审批权等归还企业;取消评优活动和达标升级活动,确需保留的授权或委托有关协会办理;将职工培训、建设经济科技信息交流和学术活动等,逐步转交学会、协会办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湘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项目库管理第三章年度计划与目标第四章资金与以奖代补管理第五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六章建设施工第七章质量安全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九章附则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

农村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林(竹)道、防汛(火)道等生产道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测试习题大全附答案

“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测试习题大全附答案

“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测试习题大全附答案姓名:日期:用时:分钟得分: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0.5分,总计15分)答案1.4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支付1.答案:C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施工单位D、工人自身2.40、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矿山安全监察、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每月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2.答案:BA、国务院B、应急管理部门C、住建局D、人社局3.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场考评符合性抽查得分与现场考评原得分相差()及以内的,该项目符合性抽查结果为“符合”,3.答案:CA5分 B8分 C10分 D15分4.1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4.答案:D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5.7、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A、专业资格5.答案:CB、法人单位C、法人资格D、法定资格6.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6.答案:C 验收备案手续()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A、一;B、二;C、三;D、六7.根据《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大型起重机械严禁在雨、雪、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时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最高处的风速超过()m/s时,应停止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三定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三定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发[ ] 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机构转变和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编办[ ]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政发[ ] 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编办[ ] 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抓紧落实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任务的通知》(编办[ ] 号)精神,经县编委会研究,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1、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商务局)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1.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外行政权力项目。

2.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外行政权力项目。

3.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和委托授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外行政权力项目。

(三)取消的职责国家和省、市文件明确取消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1、按照大市场、大监管、大服务的原则,研究市场监管的规律特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创新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全覆盖的市场监管体系。

2、加强生产、流通环节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与质量鉴定等公共服务,把食品相关产品放在与食品同等重要的地位实施重点监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12•【字号】湘政办发[2000]82号•【施行日期】200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十二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管理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组织实施省直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二)负责管理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负责省级干部、部分国家公务员的住宅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大院的国有资产管理。

(三)负责在职和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四)加强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新的机关后勤服务体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五)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市州县驻长办事处的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和后勤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省直机关及其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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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划入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

(五)增加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质量兴湘战略。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全省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质量兴湘战略和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省标准化战略,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农业、工业、服务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省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五)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全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承担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监督抽查,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负责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验及监管,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管理全省产品质量投诉和举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省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七)承担省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八)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受国家认监委委托,承办全省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信息和对外交流。

(十一)对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协调应急管理的有关事务性工作(二)法规宣传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解释及答复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和管理工作。

(三)质量管理处。

对全省质量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研究提高本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振兴政策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建立全省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省内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初审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四)标准化处。

拟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负责组织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重大项目的标准化审核;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承担指导全省法人数据库的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计量处。

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全省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全省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全省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全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限制商品的过度包装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计量人员的培训及资格核准工作;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工作,承担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办公室)。

管理全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协调和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推广特种设备重大安全和节能技术成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产品质量监督处(执法督查处)。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及后处理工作;拟订本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鉴定;承担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承担执法管理和执法指导工作,指导本系统稽查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生产加工领域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跨地区案件的协查协办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八)食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全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组织实施生产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食品质量安全事故;负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九)认证监督管理处。

宣传贯彻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承担全省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组织从事认证评审、审核人员和有关实验室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受国家认监委委托,承办全省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科技处。

组织制定实施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管理全系统科技创新工作和技术引进开发,组织对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推广工作;牵头协调制定和指导实施本系统技术机构建设规划、计划,制定全系统科研经费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省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制定系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系统部门财务预算、决算;管理本系统的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技术装备配置、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国库集中支付和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工资统发中心)。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及系统工资统发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及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6名,本系统市县机关行政编制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7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全省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

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编号;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器械等的地方标准,分别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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