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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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

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

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及产前筛查工作管理,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筛查工作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筛查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及《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2010年版)》,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二、筛查机构与筛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按规定和要求做好遗传代谢性疾病的筛查工作。

三、筛查项目依据国家《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中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发生的实际情况,增加我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病种,由原来的两种疾病增加到四种疾病,目前,长沙市确定开展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项目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四种疾病(以下简称四病)。

四、信息化管理2013年6月1日起,全市确定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项目、产前筛查项目统一进行信息化管理。

通过培训后,启动信息化平台,筛查工作全部实行信息程序化,具体操作见长沙市卫生局《关于长沙市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确诊和随访程序(见附件1)(一)告知: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

在对新生儿实施疾病筛查前,采血单位应当发放统一印制的《长沙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须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有关规定、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经其知情、理解、同意,在《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知情同意书》(附件2)上签字后,方可对新生儿进行血样标本的采集。

(二)采血: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新生儿出生72小时后,7天之内,并充分哺乳,按照《长沙市新生儿“四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附件3)的规定进行采血(使用长沙市新筛中心统一发放的带有信息条码的采血卡片),做好登记及信息录入,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所在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再由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上门收取。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27•【字号】湘财综[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3]4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废止;2、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3、取消法制部门收取的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82号)废止;4、取消外事侨务办收取的捐赠物品发放手续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侨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废止;5、取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3号)相关规定废止;6、取消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执法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9号)相关规定废止;7、取消保密部门收取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和核证包装材料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保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3号)废止;8、取消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批复》([1994] 湘价费字第107号)废止;9、取消粮食部门收取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工本费和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粮油登记本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粮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6号)废止;10、取消水利部门收取的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堤垸保护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6号)相关规定废止;11、取消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准运证收费、境外厂商农药实验审批费、境外厂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审批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进口农药登记费,农业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执行;12、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及能源计量验收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执行;13、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进口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进口化妆品审批费、进口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碘油丸收费、乡村医生考试、村妇幼保健员考试、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资格证、乡村医生从业证工本费、村卫生室、医务室管理费,卫生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执行;14、取消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等级鉴定费、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收取工本费的通知》([96]湘价费字第3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珠算等级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6]湘价费字第144号)相关规定废止;15、经2003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IC卡收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部门IC卡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21号)相关规定废止;16、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06号)的相关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17、取消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153号)相关规定废止;18、取消档案部门收取的复制费和咨询服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8号)相关规定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湘价服[2011]20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1〕20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应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收费规定。

外省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第五条资产评估服务分法定和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2005年4月27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同类项目的62%确定的,现确定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的70%、80%、90%收取。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每台次不超过80元、90元、100元执行。

其余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8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通知》的9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一次,燃油加油机检定收费在一年中最多两次。

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

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湘价服[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1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793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793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了减轻企业和用户负担,推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方式试点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范围内降低电梯定期检验费标准:1、客、货梯定期检验费,一至六楼,客梯每台次由440元降为410元,货梯每台次由315元降为300元收取;客、货梯六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由加收40元降为32元。

客货两用电梯,按客梯定期检验费标准执行。

2、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费,使用区段20米及以下的,每台次由440元降为410元;20米以上的区段,每增加1米由加收50元降为40元。

3、自动扶梯定期检验费,提升高度小于6米的,每台次由440元降为410元;6米及以上的高度,提升高度每增加1米由加收50元降为40元。

二、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方式试点区域内调整电梯定期检验周期(频率)检验项目(参数):(一)新安装电梯监督检验后6年以内(含6年),每3年检验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内的电梯,每2年检验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

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安装电梯开展检验;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使用6年以上电梯开展检验。

(二)检验项目(参数)严格按国家《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执行。

(三)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方式试点区域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三、本通知电梯定期检验费标准为试行标准,其他特种设备检验费及相关规定仍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224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价费[2008]12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8.07.23【实施日期】2008.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

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

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12•【字号】湘价费[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费〔2008〕48号)省直及中央驻长各收费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等六厅局《关于贯彻实施〈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字〔1999〕245号)的规定,决定对省直和中央在湘各收费单位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检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在省物价局领取了《收费许可证》的省直和中央在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须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1、收费单位是否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布的收费文件,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2、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范围的是否及时按规定执行;3、收费单位更改名称、法人、地址等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范围后,是否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5、是否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手续;有无收费不开票据或多收费少开票的情况。

6、试行收费标准是否试用期满后立即停止收费,在未获批新的正式收费文件前仍在执行收费等。

三、年检方法:年检采取收费单位自检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检审相结合的办法。

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2007年度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检审登记表》(附件二),然后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表格及资料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接受检审。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湘价费[2002]132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8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定。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张榜公布。

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收支计划和决算。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湘价函[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8〕3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确定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原标准试行期已过,且试行期间反映良好的情况。

经研究,现就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包括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费、委托检验费和仲裁检验费。

1、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是指对涉及国家秘密级以上的国家基础测绘产品(1:10000、1:5000比例地形图及基础地理信息产品)的验收费。

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标准按财政拨付生产经费(从测绘项目开工到上交成果资料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3~5%收取。

2、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含评优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是指基础测绘以外,每年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目录中生产单位测绘产品的检验收费。

委托检验收费,是指接受测绘产品所有者或测绘单位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测绘产品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按2002年国家测绘局颁布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或合同金额的3%收取。

其中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低于2000元的可按2000元收费。

3、仲裁检验收费,是指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接受仲裁、司法机构委托进行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仲裁检验收费标准按第2项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4、上述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检验地在高寒(≤-10度)、高温(≥35度)、高原(海拔≥2000米)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6%;长距离检验(≥200公里)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费[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1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现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170号)中的部分收费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按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

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产品定期检验收费: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规定执收单位应按收费文件规定的检验频次、抽样比例、检验参数和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受检产品企业目录执收检验费,是指检验检定机构的产品定期检验必须凭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布的产品定检目录,方可收费。

三、车速里程表检定收费:车速里程表为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一年是指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一周年内自行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检定机构由车主自愿选择。

四、电梯定期检查和钢丝绳探伤检测: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中电梯定期检验与钢丝绳探伤检测是两个并列项目。

湖南省药品检验收费标准表X

湖南省药品检验收费标准表X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文号:湘价费(2007)157号发文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59号)的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部分新增收费项目标准,并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

现将补充核定部分新增标准和清理规范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各地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权限报批。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药品检验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湘价教[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0〕125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1、切实减轻学生负担,防止义务教育“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2009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城市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

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2009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

2、高中教育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标准不作调整(见附件二)。

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构成。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湘价教[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121号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现将《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范围和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普通(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职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学校和网络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内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住宿费以及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赢利”原则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项目和标准。

同时,还包括价格违法、投诉举报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有关的奖、贷、助、补的政策,以及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10年第1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房字〔2000〕第317号)等22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湘价函〔2006〕169号)等12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审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价服〔2004〕177号)等10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附件:1、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南省物价局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1:附件2: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湘价费(2009)168号

湘价费(2009)168号

湘价费〔2009〕16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境内执行检验检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检验、检定收费用于弥补与检验、检定有关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定收费包括定期检验检定、委托检验检定和仲裁检验检定(司法鉴定)的收费。

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检验、检定收费中其它收费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检验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必须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收费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规定执收单位的检验、检定收费标准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湘财综[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9〕45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的规定,结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编制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0月31日仍在执行的中央和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89项。

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8年以来,为贯彻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中央和省里先后取消和停止征收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政发[2008]24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8]6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8]6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传[2008]4号)以及《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暂停和降低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9]86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湘劳社办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3]17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收费分成比例的复函》(湘财综函[2002]33号,以下简称“《复函》”)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1]230号)的规定,现将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和上缴省厅等级评定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市州上缴省劳动保障厅等级评定费的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复函》的规定,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等级评定费按30%的比例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为便于规范和操作,具体标准明确如下:每购一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6元(不含证书工本费,下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9元;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核发,市州不再购买空白高级及其以上资格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购买证书工作程序(一)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1月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第二年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3),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培训处。

(二)各市州每次购买职业资格证书时,先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购证要求,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当次应缴等级评定费金额,结清前次应缴款项。

市州按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的缴款金额,缴清当次鉴定等级评定费(如当次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清等级评定费的,可在下次购买证书时缴清);如需通过银行转帐汇款,应提前将款汇到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银行帐户(见附件1),并注明是“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11]18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12.28
【实施日期】2011.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1〕184号)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烟花爆竹检测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17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此次批准的收费标准,仅限于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任何
单位和机构不得参照执行。

三、你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建立收费台帐,配备专兼职收费员,亮证收费,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检测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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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
正)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09]16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
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9〕16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
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境内执行检验检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检验、检定收费用于弥补与检验、检定有关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定收费包括定期检验检定、委托检验检定和仲裁检验检定(司法鉴定)的收费。

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检验、检定收费中其它收费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检验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必须是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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