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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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
正)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费[2009]16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11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
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9〕168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
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境内执行检验检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检验、检定收费用于弥补与检验、检定有关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定收费包括定期检验检定、委托检验检定和仲裁检验检定(司法鉴定)的收费。
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检验、检定收费中其它收费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第五条检验检定收费的执收主体,必须是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