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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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
通知
【标 签】经营服务收费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湘价综﹝1998﹞272号
【发文日期】1998-11-10
【实施时间】1998-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规范我省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
众负担,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97]
15号文件的部署,从去年7月开始至今,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开展
了服务收费(价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经过清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省
及省以下设立的27项不合理的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一)和“湖南省服务收费(价格)
管理目录”(见附件二),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并就服务收费(价
格)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服务收费(价格)是指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成本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管权限负责行政区域的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工作。
二、服务收费(价格)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营理形式。政
府定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范围。
1.自然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项目;
2.重要的公用、公益事业服务项目;
3.中介服务项目;
4.省政府认为确需强化管理的其他服务项目。
对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目录管理。管理目录由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随着事业的发展,对本通知公布管理目录以外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凡符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价格)项目范围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布。本目录公布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服务收费(价格)应遵循公开、公正、有偿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质量、效果、繁简程度和受益范围,以合理成本、合法利润和法定税率为依据,结合市场供求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五、服务收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凡涉及对公众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标准时,应召开听证会,向社会有关方面征询意见。服务收费(价格)实行许可证、年度检审和专用票据管理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工商登记证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有关资格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性收费(价格)许可证》,并凭证到地税部门申领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无收费许可证不得供应发票。物价部门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检审,收费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账册、票据和有关成本资料,按时接受年度检查。
六、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执收单位和个入必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
置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
好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八、对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凡
涉及上述取消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发文停止收费,物价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并提请地税部门对所供发票进行清理和办理有关发票停供手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收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从严查处。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
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取消省及省以下设立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表
1.银行电子清算网络维护费 (银行系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工本费 (银行系统)
3.银行开户许可证年审费 (银行系统)
4.银行计算机同城清算费 (银行系统)
5.经济信息市场资格证书费 (经济信息中心)
6.调煤保电服务费 (经委系统)
7.企事业单位统计自动化系统服务费 (统计系统)
8.地名牌号制作费 (民政系统)
9.收容费(遣送费) (民政系统)
10.劳务发票管理费 (劳动系统)
11.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能检测收费 (公安交警系统) 11.保安服务费(保安管理费) (公安系统)
13.出国人员管理服务(宣传教育)费 (安全系统) 14.商品打假查处费 (技术监督、工商系统)
15.计算机单位安全检测收费 (公安、气象系统) 16.执法主体资格评审费 (法制系统)
17.照明和一般动力用电勘查费 (电力系统)
18: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电力系统)
19.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年度审验费 (电力系统) 20.停电申请及复电手续费 (电力系统)
21.电话费查询费 (邮电系统)
22.电话费详单打印费 (邮电系统)
23.农经管理收费 (农经系统)
24.长沙站行包转仓服务费 (铁路系统)
25.管内慢车流动售票服务费 (铁路系统)
26.长沙北站到达货物窗口查询费 (铁路系统) 27.车辆建挡费 (交通系统)
附件二:湖南省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