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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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06•【文号】建建字第342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1993年5月6日建建字第34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建设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计施〔1986〕307号、计施〔1986〕1695号和〔1987〕价涉字592号)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不实施监督的不准收费。

四、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建城[2004]4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总局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在总结我省已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国家八部委的指导意见改革思路清晰、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对解决城市供热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推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此,全省各地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项利民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安排、分别决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地级城市中开展供热体制改革。

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为国家和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三个城市通过热费交缴制度、供热救助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运营机制等制度体系的建立,推行供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

现已取得一定成效。

希望以上三个城市按照八部委的意见,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探索改革和发展的新途径,为全省供热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二、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各城市要成立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等单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供热主管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湘建建[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6〕13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发改委、监察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承发包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分包等交易活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场地、信息、咨询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监督、就地进入的原则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其他专业工程和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也可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湘价服[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一月十日湘价服〔2013〕12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水务局、岳阳市铁山工程管理局、水务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第249号令)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供水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包括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下同)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湘价消[2001]21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2001年8月2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委: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深价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规〔2009〕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般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人工日及《管理规定》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单独计取服务费用。

按人工日计费有困难的,也可以按费率形式确定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委托同一监理单位的,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5%计收。

三、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发改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30
•【字号】湘价费[2010]186号
•【施行日期】201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一: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二:
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公益广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人行天桥;
10、地下人行通道;
11、轨道交通;
12、城市绿化广场;
13、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
3、政府办义务教育学校。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28•【字号】湘价服[2003]150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3]150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市容环卫局(处):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现将《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建设厅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湘政发〔200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我省城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处理垃圾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在本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与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实行政企、政事分开。

垃圾处理单位经改革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城市,可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湘价服[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新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房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同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在湘价服〔2002〕80号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三、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设置收费上限。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湘价服[2004]17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4〕17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供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670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670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670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670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十日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经委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15日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评估,提升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委托评估制度》(湘发改办[2013]1288号),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评审范围1、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核报省政府审批的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估论证范围:(1)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2)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3)省另有规定,以及省发改委认为需评估的其他重要事项。

2、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凡国家和省没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的,一律不委托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国家或省另有专项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3、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审范围:(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省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省预算内基建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市州项目的概算审查;(3)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4)国家明确要求省发改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5)需要评审筛选的省预算内重大专项投资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湘价服[2002]17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2]178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减少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服[2001]231号文印发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凡由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制订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发布各等级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制订各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有业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湘价费[2008]122号

湘价费[2008]122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

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

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点击查看)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

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第四条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

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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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价服[2007]76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发《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和收费。

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计算公式附后。

三、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如民航的航站楼,铁路、公路的候车站等,以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可归为建筑工程来计算施工监理
服务收费。

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适用于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在国家未明确规定前,暂规定短期为不超过30天。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建设工程监理费。

六、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禁止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各方主体包括发包人、监理人、中介服务、评标等机构均须遵守本通知规定。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对签订阴阳合同的,将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71号)自行废止。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计费额处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数值区间的计算公司为:Y=Y1+[(Y2-Y1)÷(X2-X1)]×(X-X1),其中X1、X2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为对应于X1、X2的收费基价。

X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为对应于X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

[例] 计算计费额为600万元的收费基价。

根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该计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元(收费基价为16.5万元)与1000万元(收费基价为30.1万元)之间,则计算额为600万元的收费基价为
Y=16.5+[(30.1-16.5)÷(1000-600)]×(600-500)=19.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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