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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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价服[2007]76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发《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和收费。
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计算公式附后。
三、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如民航的航站楼,铁路、公路的候车站等,以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可归为建筑工程来计算施工监理
服务收费。
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适用于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在国家未明确规定前,暂规定短期为不超过30天。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建设工程监理费。
六、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禁止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各方主体包括发包人、监理人、中介服务、评标等机构均须遵守本通知规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对签订阴阳合同的,将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71号)自行废止。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计费额处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数值区间的计算公司为:Y=Y1+[(Y2-Y1)÷(X2-X1)]×(X-X1),其中X1、X2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为对应于X1、X2的收费基价。X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为对应于X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
[例] 计算计费额为600万元的收费基价。
根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该计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元(收费基价为16.5万元)与1000万元(收费基价为30.1万元)之间,则计算额为600万元的收费基价为
Y=16.5+[(30.1-16.5)÷(1000-600)]×(600-500)=19.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