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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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能源消耗量不断增加,对电力资源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供电稳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国电力行业亟需进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

本方案旨在通过清理和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提高供电企业内部运营管理水平,优化供电服务质量,推动电力行业升级发展,实现稳定的电力供应。

二、加价行为清理:1. 清理违规加价行为:对于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的加价行为,要进行清理,彻底取缔违规加价行为。

2. 清理重复加价行为:对于同一用电设备或同一用户因不同原因被多次加价的情况,要进行清理,避免重复加价现象。

3. 清理不合理加价行为:对于导致用户用电成本过高的不合理加价行为,要进行清理,确保加价政策合理、公平、透明。

三、转供电机制规范:1. 完善转供电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和电力行业发展情况,完善转供电政策,推动电力市场化和优化资源配置。

2. 加强转供电审批管理:建立健全转供电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规范转供电行为。

3. 加强转供电价格管理:建立转供电价格监测和调整机制,确保转供电价格合理、公平。

四、加价行为监管:1. 建立加价行为记录和报告制度:在电力行业内建立加价行为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加价行为进行监管和追溯。

2. 增加加价行为监测力度:加大对加价行为的监测力度,提高发现和查处加价违规行为的能力。

3. 加强对加价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加价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个人和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

五、转供电加价效果评估:1. 定期开展转供电加价效果评估:建立转供电加价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转供电加价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加价对供电企业经营和用户负担的影响。

2.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政策和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转供电加价政策和监管措施,优化工作方案,确保转供电加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加价行为信息公开:1. 建立加价行为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电力行业加价行为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加价行为情况。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各市州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取消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____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目标: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加强供电市场监管,以促进能源转型和电力市场竞争,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能源需求和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国内电力市场逐渐实行了供电市场化改革,引入了发电企业,开放了电力竞争,提高了整个供电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随着供电市场的开放,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一些发电企业在利润驱动下,可能存在恶意抬高转供电价,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可能存在虚假报告电力需求,提高转供电加价的行为。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来解决。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用户的电力供应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原则:a. 公开透明原则:所有的转供电加价行为都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审计。

b. 公平竞争原则: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转供电业务,不得垄断市场或进行恶意竞争。

c. 法律合规原则:所有的转供电加价行为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d. 服务优先原则:转供电加价应当以提高用户的电力供应质量为出发点,而不是仅仅为了增加利润。

三、清理规范措施1. 建立监管体系a.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和审计电力市场,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

b. 制定相关监管规定,并加强对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2. 完善转供电加价机制a. 设立适当的转供电加价机制,确保转供电加价的公平合理。

b. 提高转供电加价的透明度,及时公布转供电加价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3. 加强转供电加价的监管和审计a. 对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b. 对电力需求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避免地方政府虚假报告电力需求。

4. 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处罚和惩戒a. 对违法违规的转供电加价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能源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供需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电力市场逐渐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和竞争化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电力市场配置效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2023年将对转供电加价进行清理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规范的转供电加价机制,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提高电力市场效益,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加强市场监管,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

2. 透明公开原则: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参与者的决策能力。

3. 动态调整原则:电力市场需求和供应状况的变化应及时反映在转供电加价政策中,保证市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4. 政策稳定原则:转供电加价政策应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避免频繁变动,给市场主体带来不确定性。

三、实施步骤:1. 清理转供电加价政策:对现有的转供电加价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剔除重复、矛盾的政策,消除不合理的加价要求。

2. 规范加价机制:建立统一的加价机制,明确加价计算公式,确保市场主体在享受加价政策时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合理性。

3.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监督机制,对转供电加价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政策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信息公开:完善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转供电加价政策、加价计算方法以及市场主体的加价情况等,提高市场透明度。

5. 建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转供电加价政策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四、加价政策调整方向:1. 减少政策差异:通过整合各地区的加价政策,减少政策差异,提高市场一体化水平,降低市场运营成本。

2. 合理定价: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设定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保加价水平与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相适应。

3. 防止滥用行为:加强加价政策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加价政策进行恶意炒作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加强全省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现就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城市用户电价(一)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电价1、居民用电量。

对于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

对已列入电网企业改造计划,已提供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书、合规通道等户表改造条件,且签署同意“一户一表”改造协议的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执行线损倒扣政策,其中公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4%线损、专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6%线损;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在收到电网企业户表改造协议后2个月内未同意改造的物业小区,不执行线损倒扣政策。

2、工商业用电量。

对于物业小区工商业总表用电量,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按照省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二)物业小区与终端用户结算电价1、居民用电量。

物业小区与居民终端用户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

2、工商业电量。

物业小区与工商业终端用户结算时,实行最高限价政策,终端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不得超过0.8503元/千瓦时。

电网企业应加大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用户,电网企业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二、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用户电价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目录电价,其中地方电网供电所供给变压器台区的居民用电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千瓦时0.46元以内核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关于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

关于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

关于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近年来,我国电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电力供需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随着电网、发电燃料、能耗结构等变化的发生,电力行业在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方面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

为保障电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至为必要。

一、加强电力市场竞争监管电力市场竞争是提高电力企业服务质量和降低用电成本的关键环节。

而只有竞争是不够的,另外还应对市场监管加强,以保障市场运行的公平和透明。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为确保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网的管理。

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清理机制和相应的监管环境,从而对电力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

二、强化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互动造价我国的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紧张,如何平衡电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需求,成为当下关注的焦点。

预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电力支持。

为此,应通过加大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的力度,优化供求关系,增强严重受众的互动能力,以便更好地推进电力市场的发展。

三、推行科学电力计费模式电力的高峰与低峰期不断变化,对电力市场的供需造成很大的影响。

现实中,有很多电力用户并不清楚电力计费模式,导致他们在高峰期用电,而在低峰期电力利用率又很低。

因此我们需要推行科学的电力计费模式和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

这样可以更好地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让电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更加平衡,为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健康的动力源。

四、优化自然资源的配置除以上三点以外,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现在的环境背景,依靠传统型的能源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电力市场的需要,需要资金支持,移动、太阳能等更多的新型能源进入市场,进一步增加电力市场竞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支持。

总之,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对保障电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电力需求的增加,国内供电市场逐渐形成了一种“转供电加价”的现象,即一些电力中介机构通过从电力公司采购电力后再转售给终端用户,并在此过程中加价获取经济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导致供电成本的增加,还对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高供电效率,需要在2023年对这一现象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提高供电效率,降低供电成本,完善市场机制。

2. 原则: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市场化运作、服务用户、保护利益。

三、清理规范措施1. 建立监管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监管转供电市场,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2.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并规范转供电加价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转供电加价的危害,引导用户选择正规的供电渠道。

4. 加强信息公开:要求电力公司及转供电中介机构公开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电力供应情况、供电成本等,以便监督和评估。

5.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转供电市场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转供电中介机构的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6. 完善市场机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电力公司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减少转供电环节,降低供电成本。

7. 加强合作与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工作,形成合力。

四、实施计划1. 制定时间表:制定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的时间表,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具体任务。

2. 组织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工作。

3. 开展调研:全面调研转供电加价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了解各个环节的情况。

4. 完善相关政策:根据调研结果,完善相关政策,明确转供电加价行为的规范要求。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向广大用户普及转供电加价的危害,引导用户选择正规的供电渠道。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嘿,各位看官,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让人头疼的转供电加价问题。

咱们要做的,就是给出一个清理规范的方案,让大家都能明白咋回事,怎么做。

别看这事儿复杂,但只要用心,咱们就能把它说得明明白白。

咱们得了解一下什么是转供电。

简单来说,就是电力公司把电卖给大用户,大用户再卖给小用户。

这一过程中,大用户往往会加价,这就是转供电加价。

而这个加价,有时候合理,有时候不合理,所以咱们要做的就是清理和规范它。

一、问题分析1.转供电加价不合理。

有些大用户利用市场地位,对下游小用户实行高额加价,损害了小用户的利益。

2.信息不对称。

小用户对电力市场了解有限,不知道自己被加了多少价,导致权益受损。

3.监管不到位。

政府部门对转供电加价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问题长期存在。

二、清理规范措施1.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电力市场竞争,打破大用户的市场垄断地位,让小用户有更多的选择。

2.明确转供电加价标准。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加价标准,确保加价合理。

3.加强信息披露。

电力公司和大用户要定期公开转供电加价信息,让小用户了解自己被加了多少价。

4.强化监管。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转供电加价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具体实施方案1.制定政策法规。

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转供电加价的范围、标准和管理措施。

2.开展市场调查。

政府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转供电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实际情况。

3.建立举报机制。

设立举报,鼓励小用户和业内人士举报违规行为。

4.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转供电加价政策,提高小用户权益意识。

5.定期评估。

对清理规范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四、实施步骤1.调查摸底。

政府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转供电市场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2.制定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清理规范方案。

3.宣传发动。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清理规范方案,让小用户了解政策。

4.落实措施。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转供电加价的监管,确保政策落地。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电力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保证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电力系统需要进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

本方案旨在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相关问题,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效运行,提高电力供应的可持续性。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内容及措施1. 清理转供电加价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着转供电加价乱象,导致电力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培育公平竞争环境和提高电力供应效率。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确保供应商和用户间的转供电加价公平合理。

2.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措施(1)取消过度的转供电加价。

对于存在过度加价的情况,相关部门要进行整顿和监管,确保加价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建立透明的转供电加价机制。

相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转供电加价政策和规定,明确转供电加价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的转供电加价公开透明。

(3)加强对供应商和用户的监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供应商和用户的行为监管,防止供应商滥用转供电加价权力,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转供电加价的监测和评估。

相关部门要建立转供电加价的监测和评估系统,及时发现和解决转供电加价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施方案1. 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工作机制。

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 制定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的措施,包括取消过度加价、建立透明机制、加强监管等。

3. 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

在实施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过程中,要充分公开相关信息,使供应商和用户都能了解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政策和要求,并进行宣传,提高市场主体的遵守意识和合规意识。

4. 加强监测和评估。

建立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加强法规建设。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健全和完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有关电价政策调整的要求,我委对《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湘价电﹝2014﹞107号)进行了修订,将销售电价按用电性质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三类。

现将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通知如下:一、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生活用电(含城乡居民家庭租赁住房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二次供水水泵、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物业管理、集中供暖或制冷设施以及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学校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前言在能源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转供电作为一种能源利用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转供电是指发电企业将自己的电力优先供应给自己,然后再将剩余的电力出售给其他企业或用户的一种方式。

通过转供电,能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规范,我国转供电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和问题。

为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下面给出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降低环境污染。

三、具体措施1.建立转供电加价的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转供电加价的条件和标准。

要求转供电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设备水平和管理能力,同时要求转供电企业必须购买清洁能源,并且能保证连续供电和供电质量稳定。

2.对已经获取转供电加价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其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对于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要取消其转供电加价资格,并进行公示和曝光,给予相应的处罚。

3.制定严格的转供电加价管理办法,明确转供电加价价格的确定方式和调整机制。

转供电加价价格应该以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加价幅度,并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调整。

同时,要规定加价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加价资金用于清洁能源发展和提高供电质量。

4.加强转供电加价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检查制度。

对转供电加价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加价行为符合规定。

对于违规企业,要严肃查处,给予相应的处罚。

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转供电加价企业垄断市场和压低价格。

5.加强转供电加价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要求转供电加价企业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加价情况,包括加价金额、加价原因等。

同时,要建立转供电加价信息查询平台,方便用户查询加价情况。

四、落实措施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转供电加价清理规范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计划。

要加大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检查力度,及时处理和处置违规行为。

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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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7【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16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武闵俊伟孙一中【审理法官】左武闵俊伟孙一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雨欣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徐延本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贺晓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雨欣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徐延本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贺晓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雨欣徐延本贺晓【代理律所】湖南朝昇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亚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的函》(湘发改函[2018]264号)决定,自2018年11月底抄见电量起,对全省电网(含地方电网)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到户用电实行最高限价,即终端用户电价不得高于0.919元/千瓦。

此后湘发改价商[2019]239号、湘发改价商[2019]407号又分别将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到户限价调整为0.9011元/千瓦时、0.8503元/千瓦时。

2020年6月《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20号)明确,转供电环节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的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751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751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抓紧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6 号),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经研究,从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1.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2.日照分析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3.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4.工程竣工测量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5.建筑物定点放线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6.现状地形图服务费(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7.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8.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土地交易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二、放开下列2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防雷检测服务费(湘发改价服〔2016〕196号、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2.安全评价服务费(湘价服〔2014〕91号、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三、各级发改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收费政策调整变化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服务机构按时执行上述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119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04
【实施日期】201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

关于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收费的通告

关于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收费的通告

关于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收费的通告一、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

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

二、转供电电费构成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转供电电费收取政策(一)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xxxx〕xxx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即在转供电主体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转供电小区不同用户规模分别加价x分、x分、x分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二)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结算。

购电平均价格=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购电平均价格。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电网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转供电价格管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一)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

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目录电价0.604元/千瓦时。

(二)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1. 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严格执行目录峰谷分时电价。

2. 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电网企业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信息。

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购电价格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一)严禁违规加价。

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

(二)厘清收费项目。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三)加强价格公示。

转供电主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网络平台等,及时向辖区内用户依法公布转供电价格政策、分用电类别的用电量及电费收支等情况,自觉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最新)为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根据《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X发改商品发﹝201X﹞539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X﹞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切实减轻终端用户电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二、清理规范范围全市所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等转供电主体。

三、主要任务(一)鼓励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国网X供电公司直接供电。

国网X供电公司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二)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等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向国网X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国网X供电公司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国网X供电公司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

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

(三)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国网X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国网X供电公司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湘发改价商〔2018〕936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

各地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公司,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终端一般工商业用户电价是否已真正降到0.919元/千瓦时以内。

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

推进工作缓慢的地区,要抓紧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强宣传,突出重点,明确降价政策传导时限规定,确保所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

要充分发挥电网企业优势,继续采取上门派发《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等方式,将降价政策措施宣传至每一户转供电主体,并督促其发放至所有终端用户,请终端用户签字确认,提高政策告知的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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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去年以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

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我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

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

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

二、加强对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监管
目前,省市场监管局正部署开展全省电力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各地要及时总结电价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监管难题。

三、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发声,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全面了解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

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终端用户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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