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全省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省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内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全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9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6【实施日期】2014.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湘人口[2005]1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5.06.28【实施日期】2005.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口〔2005〕14号 2005年6月28日)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现将《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促进消除贫困人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快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4〕21号文件,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精神,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从2005年起,在全省所辖市(州)农村进行。
(二)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三)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 精神,设置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生委) 。
省计生委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 划出的职能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生育设备器械的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声像宣传品制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专题栏目、干部培训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数据处理、组织对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避孕节育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以及省外湘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 新增的职能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工商行政、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及保健用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2004年4月2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既要保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又要抓住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组织保障。
改革的原则是:1.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合理划分事权,科学界定职能,理顺各方关系,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积极探索符合各地特点的改革路子,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机构设置不搞一刀切,也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320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320号各市州发改委、卫计委,部、省直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征求有关医疗机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以我省现行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价格水平,制定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修订了一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44项,其价格为执行一类价格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为促进项目及价格更加科学合理,对目前反映较突出的11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或除外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在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国家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核定。
附件:1、湖南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2、湖南省部分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4月21日附件1附件2。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等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等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湘发改社会[2011]352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编办、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社厅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社会[2011]352号)各市州发改委、卫生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培养学校:根据《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2010〕561号)和《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的要求,国家从2010年起分三年为中西部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一名拟从事全科医疗的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我省纳入了国家项目。
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需求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于上年度10月底以前确定定向单位和需求计划,报市州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定向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二、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和定向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国家下达的年度订单培养计划作为我省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院校年度招生规模,2010年我省招收免费医学本科生计划为400名,由南华大学、湘南学院分别负责对280名和120名免费医学本科生的培养。
今后,培养学校由省教育厅商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确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改革后的省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通知如下:一、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4个):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信息产业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省委工作机构序列。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加挂省招商合作局牌子。
三、省政府直属机构(16个):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乡镇企业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湖南省参事室四、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6个):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厅级,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厅级,为省政府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完善“十三五”医疗卫生领域建设储备项目库(第一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发改社会[2017]8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2.07【实施日期】2017.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完善“十三五”医疗卫生领域建设储备项目库(第一批)的通知(湘发改社会〔2017〕84号)各市州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省直有关单位:目前,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审核我省“十三五”医疗卫生领域建设储备项目库(第一批),反馈了审核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十三五”项目储备库工作,现将国家《关于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和说明》转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对已上报的项目储备库(在官网公示区下载),进一步认真审核、修改完善。
对于修改部分,请在电子版清晰标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请于2017年2月17日前,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将储备库纸质版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报送省发改委社会处和省卫生计生委规划信息处。
附件:关于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说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2月7日附件:关于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和说明今年年初,我们对各地上报的“十三五”医疗卫生领域建设储备库(第一批)项目进行了汇总审核,发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
为精准做好“十三五”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推动各地在项目储备阶段将有关工作做实做细,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健康扶贫工程(一)主要问题1、部分省市安排县级医院分院数量过多。
2、县级医院项目库中区级医院项目过多。
3、部分项目重点信息不完整。
如未备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四省藏区等特殊政策,东中西倾斜政策难以准确核算。
4、部分县千人口床位超标较多。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25•【字号】湘卫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湘卫发〔20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发展改革委2022年10月1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湖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建设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指导各地科学制定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国家“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部署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湖南省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健康湖南“十四五”建设规划》等文件,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期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资源宏观调控和优化布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圆满完成健康扶贫任务、全力保障人民健康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省公共卫生体系不断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及人员数分别达535个、48911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位居全国前列、中部领先。
医疗服务资源大幅增长,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7.82张,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2.87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3.57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达2.95名。
医疗服务能力稳步提升,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入院人数分别增长4.1%和14%,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人次和住院床日分别下降0.60人次和0.27床日。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卫体改发[201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12.23【实施日期】2014.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卫体改发〔2014〕2号HNPR— 2014— 2300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订的《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23日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为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巩固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
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入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1.08.16•【字号】湘计社会[2001]584号•【施行日期】200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的通知(湘计社会[2001]584号)各市、州计委、财政局、卫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的精神,为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卫生资源的宏观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必须明确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的责任,凡属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都要经政府主持研究、协调和部署。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二、《标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和制订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尽快澄清卫生资源的底子,按照《标准》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的区域卫生规划。
省确定衡阳市为试点城市,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
其它市州在2002年底前要完成此项工作,并组织全面实施。
三、各地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时,要强调加强区域性的卫生全行业管理,按人群卫生需求配置和管理卫生资源,以此作为突破口,深化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真正实现从办卫生到管行业和管市场的转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计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湘财综[2016]4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6【实施日期】2016.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16〕48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05号),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的我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一)卫生检测费。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或产品进行卫生检测、测试、检验和评价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进行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以及对市场销售产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预防性体检费。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特定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按规定的体检项目和体检频次)时,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疫苗储存运输费。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向接种单位收取。
(四)预防接种服务费(包括接种耗材费)。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其提供第一类疫苗接种服务不得收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医疗卫生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医疗卫生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发改医改[2014]68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07.10【实施日期】2014.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快医疗卫生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湘发改医改〔2014〕684号)各市州发改委、卫生局、省直有关项目单位: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明电[2014]8号)精神,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对中央投资医疗卫生项目进行专项督查。
通过督查发现,医疗卫生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较好,但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建设实施进度迟缓。
项目建设用地未落实,相关规划审批未完成,影响项目进度。
二是项目配套投资未落实,各类收费多。
没有按照承诺和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基层卫生建设项目存在报建手续多、各类收费多的情况。
三是擅自变更投资计划。
部分项目未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实施,擅自改变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甚至有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四是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
部分项目未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资金监管存在漏洞。
为有效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进一步加强项目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等“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各市州要由政府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和项目单位法人负总责,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协调,认真研究和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执行,在规定时序内启动和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血液辐照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血液辐照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8.10
•【字号】湘发改价费〔2018〕628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血液辐照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发改价费〔2018〕628号
湖南省血液中心:
你中心《关于请求同意开展血液辐照项目并制定相关收费标准的请示》(湘血液〔2018〕1号)收悉。
经项目论证和成本测算,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的辐照血液价格在普通血液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收辐照费用,辐照收费标准为80元/袋。
二、提供血液辐照服务应根据医疗机构临床需要进行,不得强行辐照、强制供应。
三、本批复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期满重
新批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发改就服规〔2022〕4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商务厅2022年6月9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我省消费持续恢复,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汽车消费鼓励市州组织生产商、经销商、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联合开展汽车促销活动,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扩大党政机关及其它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省机关事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组织实施)按照“智慧、高效、便利”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居民小区、经营性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充电保障能力。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符合要求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由2%下调至0.5%减税政策。
(省税务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0]1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五月四日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研究,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的贯彻落实责任。
(二)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全省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并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
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
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等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财社[2009]2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10.24【实施日期】2009.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湘财社〔2009〕24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规定,现就我省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检查治疗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对医疗卫生资源从区位、功能和学科布局上进行整合,合理规划,防止重复浪费和公立医院的过度扩张。
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过于求的地区,要对资源闲置、功能重叠、布局不合理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规范化调整;对于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地区,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
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
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
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保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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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
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我省《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710号)的安排和要求,在实行遴选病种、编制病种编码、制订临床路径、摸底调查基础上,经精准测算、病历核查和专家论证,形成了我省106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现就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
1、根据前期对摸底调查医院收集的106个病种历史费用数据和实时费用数据,充分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功能定位、分级诊疗、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并参考外省同病种费用标准等情况,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省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7类106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此标准为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各地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
二、三级公立医院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
2、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
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3、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规定的双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
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