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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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
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我省《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710号)的安排和要求,在实行遴选病种、编制病种编码、制订临床路径、摸底调查基础上,经精准测算、病历核查和专家论证,形成了我省106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现就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
1、根据前期对摸底调查医院收集的106个病种历史费用数据和实时费用数据,充分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功能定位、分级诊疗、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并参考外省同病种费用标准等情况,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省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7类106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此标准为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各地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
二、三级公立医院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
2、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3、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规定的双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