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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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国卫医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目录的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目录的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4•【文号】国卫通[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目录的通告(国卫通〔2013〕4号)附件所列消毒产品已通过原卫生部审评机构组织的技术审查,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已通过审核。

特此通告。

附件:1.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目录2.通过变更审核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7月24日附件1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目录国产产品:1 产品名称:安洁牌季铵盐消毒液生产企业:河北迅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 产品名称:瑞克™皮肤黏膜消毒液生产企业:陕西瑞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 产品名称:圣宁牌SN-808-C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生产企业:天津市圣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 产品名称:精欣®包装设备消毒液生产企业:杭州临安精欣化工有限公司5 产品名称:国林牌AD-1型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青岛国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6 产品名称:名碘™皮肤粘膜消毒液生产企业:山东利尔康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 产品名称:利尔康®衣物洗涤消毒液生产企业:山东利尔康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 产品名称:万金牌透析机消毒液生产企业:北京万金兆元消毒技术有限公司9 产品名称:康必利®碘醇消毒液生产企业:深圳市安多福消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产品名称:艾普罗牌AP型空气消毒器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宁波艾普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宁波市雅戈尔大道599号生产企业:上海艾普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1 产品名称: LIGHTS®免洗手消毒凝胶生产企业:天津市普光医用材料制造有限公司12 产品名称:葡清®2%葡萄糖酸洗必泰消毒液生产企业:山东利尔康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 产品名称:韩威牌XDSC-400Y型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南京韩威南冷制冷集团有限公司14 产品名称:安多福®伤口创面消毒液生产企业:深圳市安多福消毒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 产品名称:万福金安®二氯消毒片生产企业:南京万福金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6 产品名称:净之界牌PG/KJF350A1-A型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重庆派格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7 产品名称:净之界牌PG/KJF350A1-B型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重庆派格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8 产品名称:净之界牌PG/KJF700A1-A型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重庆派格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9 产品名称:蓝碧沙牌邻苯二甲醛消毒液生产企业:广州市医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 产品名称:博亨牌过氧化氢消毒液生产企业:广西博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21 产品名称:万金牌含氯器械消毒液生产企业:北京万金兆元消毒技术有限公司22 产品名称:中意®ZYKZ-E-100型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常州市中意消毒设备有限公司23 产品名称:秀霸®二氧化氯消毒粉Ⅱ型生产企业:潍坊华实药业有限公司24 产品名称:御诛TM手消毒液生产企业:无锡优洁科技有限公司25 产品名称:以朗Easerlong TM洗必泰复合碘消毒液生产企业:杭州普瑞美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6 产品名称:以朗Easerlong TM碘伏消毒液生产企业:杭州普瑞美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7 产品名称:科方天益牌碘伏消毒液生产企业:湖北科方消毒制剂有限公司28 产品名称:中意®ZYC-2型床单位消毒器生产企业:常州市中意消毒设备有限公司29 产品名称:瑞诺灵™4.5血液透析机管路消毒液生产企业:海南朗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30 产品名称:太空鸟®GCXD-3型臭氧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上海高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1 产品名称:中达牌二氧化氯消毒片生产企业:山西中达药业有限公司32 产品名称:远方®过氧化氢消毒液生产企业: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33 产品名称:斐水儿TM空气消毒液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无锡优洁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南路17号-4 生产企业: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34 产品名称:健之素牌邻苯二甲醛浓度检测卡I型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基地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11号1号院生产企业: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5 产品名称:白象牌QPQ550清洗消毒器生产企业: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36 产品名称:白象牌AP-150型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37 产品名称:康倍斯牌复方邻苯二甲醛消毒液生产企业:四川康贝斯消毒药剂有限公司38 产品名称:夙特力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片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温州市洁宇消毒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头陀寺1号生产企业:石井鑫洁(杭州)贸易有限公司39 产品名称:爱护佳TM免洗手消毒液(II)生产企业:明尼苏达矿业制造医用器材(上海)有限公司40 产品名称:善佰利®术前皮肤消毒液生产企业: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41 产品名称:朗索®皮肤消毒液生产企业: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42 产品名称:康威达®碘伏消毒液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朗索路1号生产企业:杭州西子卫生消毒药械有限公司43 产品名称:洁思蓓牌手消毒液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朗索路1号生产企业:杭州西子卫生消毒药械有限公司44 产品名称:森林屋®SLW-X0040型空气消毒机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南京纯涯机电技术研究所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海福巷1号生产企业:上海天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5 产品名称:科方天益牌过氧化氢消毒液生产企业:湖北科方消毒制剂有限公司46 产品名称:必速®家居消毒剂生产企业: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47 产品名称:万金牌透析机柠檬酸清洗消毒液生产企业:北京万金兆元消毒技术有限公司48 产品名称:泰成牌过氧化氢消毒液生产企业:广州泰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49 产品名称:泰成牌过氧乙酸消毒液生产企业:广州泰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50 产品名称:东康®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粉生产企业:广州东康药业有限公司51 产品名称:江康牌络合碘消毒液Ⅱ型生产企业:江西汇康实业有限公司52 产品名称:格易通牌二氧化氯消毒粉生产企业:四川康贝斯消毒药剂有限公司53 产品名称:伊洁士牌碘酒消毒液生产企业:四川省伊洁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4 产品名称:埃尔牌FWS-1500型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生产企业:山西埃尔气体系统工程有限公司55 产品名称:新华牌Rapid-M-320型快速式全自动清洗消毒器生产企业: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56 产品名称:新华牌Rapid-A-520型快速式全自动清洗消毒器生产企业: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57 产品名称:森杰牌过氧乙酸消毒液生产企业:山东森杰化工有限公司58 产品名称:弗雷迪牌二氧化氯消毒粉生产企业:寿光辰龙消毒制剂有限公司59 产品名称:鼎馨牌碘伏消毒液生产企业:江西泰馨康实业有限公司60 产品名称:绿岛®物表喷雾消毒剂生产企业: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61 产品名称:绿岛®复方酚类消毒液生产企业:浙江绿岛科技有限公司62 产品名称:爱依比克®速干手消毒液实际生产企业名称:上海方金消毒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595号生产企业:莎罗雅(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3 产品名称:哈森牌碘酊消毒液生产企业: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64 产品名称:安洁牌碘伏消毒液生产企业:河北迅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5 产品名称:狼和牌碘酊消毒液生产企业:江西源生狼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6 产品名称:狼和牌碘伏消毒液生产企业:江西源生狼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7 产品名称:金发牌优氯净消毒粉生产企业:山东金发消毒剂有限公司68 产品名称:都君清牌皮肤粘膜医用消毒液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河北迅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邯郸市开发区富强路11号生产企业:武汉华科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9 产品名称:汇正牌复方乙醇消毒液生产企业:福建汇正药业有限公司70 产品名称:白象®AP-125型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71 产品名称:佩洁尔®PM-Y2000D2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2 产品名称:佩洁尔®PM-Y1300D2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3 产品名称:佩洁尔®PM-X1200D2型吸顶式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4 产品名称:佩洁尔®PM-DBF35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5 产品名称:佩洁尔®PM-L1200D2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6 产品名称:佩洁尔®PM-B800D2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7 产品名称:佩洁尔®PM-DBF30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8 产品名称:佩洁尔®PM-F1300D2型风机盘管式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79 产品名称:佩洁尔®PM-F800D2型风机盘管式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0 产品名称:佩洁尔®PM-C2500D2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1 产品名称:佩洁尔®PM-B1000D2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2 产品名称:佩洁尔®PM-B600D2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浙江佩洁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3 产品名称:鲁瑞牌LR-1000型复合二氧化氯发生器生产企业:潍坊鲁瑞环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84 产品名称:白象®AP-180型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85 产品名称:白象®AP-60型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86 产品名称:天使牌TSB08D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郑州天使消毒设备有限公司87 产品名称:天使牌TSG12D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郑州天使消毒设备有限公司88 产品名称:新华牌压力蒸汽灭菌效果监测快速生物指示剂生产企业: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89 产品名称:爱护佳TM泡沫型手消毒液生产企业:明尼苏达矿业制造医用器材(上海)有限公司90 产品名称:西思尔®50%柠檬酸消毒液生产企业:海南朗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91 产品名称:西思尔®手消毒液生产企业:海南朗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92 产品名称:洁思蓓牌免洗手消毒凝胶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朗索路1号生产企业:杭州西子卫生消毒药械有限公司93 产品名称:百讯TM消毒粉生产企业:山东威高药业有限公司94 产品名称:新华牌YKJ.F-2500型医用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95 产品名称:新华牌Y-800型移动柜式紫外线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96 产品名称:新华牌Y-600型移动柜式紫外线空气消毒器生产企业: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97 产品名称:瑞宇牌消毒液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成都润兴消毒药业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五路139号生产企业:四川瑞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8 产品名称:杰申夫牌EOTD136型医用环氧乙烷灭菌器生产企业:杭州杰申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99 产品名称:老肯牌LK/DZK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化学指示卡生产企业: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产品名称:老肯牌LK/DZD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化学指示胶带生产企业: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 产品名称:老肯牌LK/DZT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化学指示胶贴生产企业: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 产品名称:澳泉牌灭菌指示包装袋和卷生产企业:中山市澳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3 产品名称:洗得宝牌G-M型消毒剂浓度指示卡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北京洗得宝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大兴庄镇顺福街甲2号生产企业:北京洗得宝消毒制品有限公司104 产品名称:世峰牌过氧乙酸消毒液生产企业:大连世峰化工有限公司105 产品名称:朗索®血液透析机管路消毒液生产企业: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106 产品名称:狼和牌苯扎溴铵消毒液生产企业:江西源生狼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7 产品名称:西思尔®物体表面消毒液生产企业:海南朗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08 产品名称:康威达®季铵盐消毒液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杭州朗索医用消毒剂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朗索路1号生产企业:杭州西子卫生消毒药械有限公司109 产品名称:申健牌KJD1200G型静电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上海永健净化设备总厂110 产品名称:维绿牌二氧化氯消毒液生产企业:西安北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111 产品名称:西思尔®手消毒凝胶生产企业:海南朗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12 产品名称:艾科宁牌AKN-2200A型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杭州艾科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113 产品名称:瑞洁牌聚六亚甲基胍消毒液生产企业:山东天瑞消毒剂有限公司114 产品名称:裕康牌三氯异氰尿酸消毒粉生产企业:山东大明消毒科技有限公司115 产品名称:诺维森牌柠檬酸消毒液生产企业:杭州绿萌医疗用品有限公司116 产品名称:天信牌含氯消毒片生产企业:四川华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17 产品名称:永洁康牌JKKX-A型空气消毒机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北京永洁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工业区南四区9号生产企业:北京永洁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18 产品名称:老肯牌LK/KS150-A1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生产企业: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9 产品名称:老肯牌LK/KS150-B1型双门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生产企业:成都老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0 产品名称:永洁康牌JKKX-B1型空气消毒机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北京永洁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南四区9号生产企业:北京永洁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21 产品名称:永洁康牌JKKX-B2型空气消毒机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北京永洁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南四区9号生产企业:北京永洁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22 产品名称:利尔康®邻苯二甲醛消毒液生产企业:山东利尔康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3 产品名称:华菱®JM-0.2型低温蒸汽甲醛灭菌柜生产企业:张家港市华菱医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24 产品名称:久洁灵牌消毒液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北京联昌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福路8号生产企业:施洁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25 产品名称:联昌牌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标签生产企业:北京联昌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进口产品:126 产品名称:洁铭盛牌免洗手消毒凝胶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广州市番禺龙柏健康新技术开发制造有限公司在华责任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龙路176号生产企业:加拿大洁铭盛公司127 产品名称:安特洁牌过氧乙酸消毒液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张家港保税区中以化贸易有限公司在华责任单位地址:张家港保税区化工品交易市场1709室生产企业:安特洁德国有限公司128 产品名称:凯易牌含氯消毒片在华责任单位名称:艺康化工有限公司在华责任单位地址: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97号生产企业:英国艺康公司129 产品名称: 3M 00135 LF BD 测试包在华责任单位名称: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华责任单位地址: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英伦路858号生产企业: 3M 公司130 产品名称:拜格牌134℃压力蒸汽灭菌一次性B-D测试包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上海华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华责任单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4幢B259室生产企业:德国拜格医疗有限公司131 产品名称: KAY®复合季铵盐消毒剂在华责任单位名称:艺康化工有限公司在华责任单位地址: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河路97号生产企业:美国凯易化学品公司更改批件(国产):132 产品名称:百露德牌免洗手消毒液原生产企业:上海泛亚日化有限公司现生产企业:上海泛亚健康日化有限公司原产品有效期: 12个月现产品有效期: 24个月实际生产企业名称:上海白猫专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华松路699号133 产品名称:绿新素牌消毒液原生产企业:永济贝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生产企业:山西海博贝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生产企业地址:山西省永济市涑北西街38号现生产企业地址: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邑东路9号原卫生许可证号:晋卫消证字[2003]第0002号现卫生许可证号:晋卫消证字(2012)第0002号134 产品名称:妇依牌消毒液原生产企业:永济贝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生产企业:山西海博贝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生产企业地址:山西省永济市涑北西街38号现生产企业地址: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邑东路9号原卫生许可证号:晋卫消证字[2003]第0002号现卫生许可证号:晋卫消证字(2012)第0002号135 原产品名称:白象牌PS60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现产品名称:白象®PS-60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原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西丰乐村北200米现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原卫生许可证号:京卫消证字(2009)第0144号现卫生许可证号:(京)卫消证字(2012)第0237号生产企业: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136 原产品名称:白象牌PS120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现产品名称:白象®PS-120型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原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西风乐村北200米现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原卫生许可证号:京卫消证字[2009]第0144号现卫生许可证号:(京)卫消证字(2012)第0237号生产企业: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137 产品名称:健之素牌手消毒剂原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西沙各庄村西工业区二号地块北面现生产企业地址:北京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创业园原实际生产企业:北京健之素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实际生产企业: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基地原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西沙各庄村西工业区二号地块北面现实际生产企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11号1号院生产企业:北京健之素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38 产品名称:利尔康牌碘伏消毒液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利尔康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东工业区昌东三路顺外工业园生产企业:山东利尔康消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9 产品名称:明星牌醋酸氯己定消毒液生产企业:吉林省明星医用消毒药械厂140 产品名称:西洁®QNX18-II型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原生产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北路108号现生产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D座12层原卫生许可证号:陕卫消证字[2003]第0062号现卫生许可证号:陕卫消证字[2010]第0013号生产企业:西安灭菌消毒设备制造公司141 产品名称:西洁®QNX18-I型全自动内镜清洗消毒机原生产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丈八北路108号现生产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D座12层原卫生许可证号:陕卫消证字[2003]第0062号现卫生许可证号:陕卫消证字[2010]第0013号生产企业:西安灭菌消毒设备制造公司142 产品名称:家佳牌气态空气消毒剂原生产企业:福州同仁卫生工程研究所现生产企业:福州市梅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43 产品名称:水木兰®二氧化氯消毒粉原卫生许可证号:京卫消证字[2004]第0365号现卫生许可证号:(京)卫消证字(2013)第0264号生产企业:北京天绿恒力科技有限公司144 产品名称:鑫隆牌新洁尔灭消毒液原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昌源路中段现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小普吉村后山生产企业:江西鑫隆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145 产品名称:凯斯普®化学指示卡原产品有效期: 6个月现产品有效期: 18个月实际生产企业名称:牡丹江等离子体物理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生产企业:北京德润科技有限公司146 产品名称:凯斯普®化学指示胶带原产品有效期: 6个月现产品有效期: 18个月实际生产企业名称:牡丹江等离子体物理应用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区生产企业:北京德润科技有限公司147 产品名称:华新牌络合碘消毒液原生产企业:衡阳市华新医用消毒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生产企业:衡阳广盛源医用科技有限公司148 产品名称:华新牌皮肤消毒液原生产企业:衡阳市华新医用消毒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生产企业:衡阳广盛源医用科技有限公司149 产品名称:华新牌过氧化氢消毒液原生产企业:衡阳市华新医用消毒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生产企业:衡阳广盛源医用科技有限公司150 产品名称:清剑牌二氧化氯消毒液原生产企业:陕西技源科技有限公司现生产企业:西安晶达化工有限公司原实际生产企业:陕西技源科技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现实际生产企业:西安晶达化工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实际生产企业名称:陕西技源科技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017〕24号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4号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上述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1月9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T30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2017-11-092018-05-012GBZ/T300.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部分:锑及其化合物GBZ/T160.1-20042017-11-093GBZ/T300.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部分: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2017-11-092018-05-014GBZ/T300.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部分:铍及其化合物GBZ/T160.3-20042017-11-095GBZ/T300.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部分: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2017-11-092018-05-016GBZ/T300.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部分:镉及其化合物GBZ/T160.5-20042017-11-097GBZ/T300.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部分: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2017-11-092018-05-018GBZ/T300.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部分:铯及其化合物2017-11-099GBZ/T300.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部分: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2017-11-092018-05-0110GBZ/T300.1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部分:钴及其化合物GBZ/T160.8-20042017-11-0911GBZ/T300.1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部分:铜及其化合物GBZ/T160.9-20042017-11-092018-05-0112GBZ/T300.1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部分:铟及其化合物GBZ/T160.83-20072017-11-0913GBZ/T300.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部分:铅及其化合物GBZ/T160.10-20042017-11-092018-05-0114GBZ/T300.1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6部分:镁及其化合物GBZ/T160.12-20042017-11-0915GBZ/T300.1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7部分: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3-20042017-11-092018-05-0116GBZ/T300.1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8部分:汞及其化合物GBZ/T160.14-20042017-11-0917GBZ/T300.1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9部分:钼及其化合物GBZ/T160.15-20042017-11-092018-05-0118GBZ/T300.2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1部分:钾及其化合物GBZ/T160.17-20042017-11-0919GBZ/T300.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2部分:钠及其化合物GBZ/T160.18-20042017-11-092018-05-0120GBZ/T300.2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3部分:锶及其化合物GBZ/T160.19-20042017-11-0921GBZ/T300.2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4部分:钽及其化合物GBZ/T160.20-20042017-11-092018-05-0122GBZ/T300.2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5部分:铊及其化合物GBZ/T160.21-20042017-11-0923GBZ/T300.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6部分:锡及其无机化合物部分代替:GBZ/T160.22-20042017-11-092018-05-0124GBZ/T300.2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7部分:二月桂酸二丁基锡、三甲基氯化锡和三乙基氯化锡部分代替:GBZ/T160.22-20042017-11-092018-05-0125GBZ/T300.2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8部分:钨及其化合物GBZ/T160.23-20042017-11-092018-05-0126GBZ/T300.2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9部分:钒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27GBZ/T300.3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0部分:钇及其化合物GBZ/T160.84-20072017-11-092018-05-0128GBZ/T300.3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1部分:锌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29GBZ/T300.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2部分:锆及其化合物GBZ/T160.26-20042017-11-092018-05-0130GBZ/T300.3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3部分:金属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31GBZ/T300.34-201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第34部分: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32GBZ/T300.3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5部分:三氟化硼2017-11-092018-05-0133GBZ/T300.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7部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GBZ/T160.28-20042017-11-092018-05-0134GBZ/T300.3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8部分:二硫化碳2017-11-092018-05-0135GBZ/T300.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3部分:叠氮酸和叠氮化钠GBZ/T160.29-20042017-11-092018-05-0136GBZ/T300.4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5部分:五氧化二磷和五硫化二磷GBZ/T160.30-20042017-11-092018-05-0137GBZ/T300.4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6部分:三氯化磷和三氯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30-20042017-11-092018-05-0138GBZ/T300.47-2017GBZ/T160.31-20042017-11-092018-05-0139GBZ/T300.4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8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GBZ/T160.32-20042017-11-092018-05-0140GBZ/T300.51-2017GBZ/T160.33-20042017-11-092018-05-0141GBZ/T300.5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2部分:氯化亚砜GBZ/T160.33-20042017-11-092018-05-0142GBZ/T300.53-2017GBZ/T160.34-20042017-11-092018-05-0143GBZ/T300.5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4部分:碲及其化合物GBZ/T160.35-20042017-11-092018-05-0144GBZ/T300.58-2017GBZ/T160.85-20072017-11-092018-05-0145GBZ/T300.5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9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46GBZ/T300.6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0部分:戊烷、己烷、庚烷、辛烷和壬烷2017-11-092018-05-0147GBZ/T300.6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1部分:丁烯、1,3-丁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GBZ/T160.39-20072017-11-092018-05-0148GBZ/T300.6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2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余油和松节油2017-11-092018-05-0149GBZ/T300.6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4部分:石蜡烟GBZ/T160.40-20042017-11-092018-05-0150GBZ/T300.6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5部分: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2017-11-092018-05-0151GBZ/T300.6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部分代替:GBZ/T160.42-20072017-11-092018-05-0152GBZ/T300.68-2017部分代替:GBZ/T160.42-2072017-11-092018-05-0153GBZ/T300.6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9部分:联苯和氢化三联苯GBZ/T160.43-20042017-11-092018-05-0154GBZ/T300.7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3部分: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GBZ/T160.45-20072017-11-092018-05-0155GBZ/T300.7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7部分: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5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8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57GBZ/T300.8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0部分:氯丙烯和二氯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8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1部分:氯苯、二氯苯和三氯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59GBZ/T300.8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2部分:苄基氯和对氯甲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0GBZ/T300.8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3部分:溴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1GBZ/T300.8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4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62GBZ/T300.8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5部分:丁醇、戊醇和丙烯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3GBZ/T300.8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6部分:乙二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8-05-0164GBZ/T300.8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8部分:氯乙醇和1,3-二氯丙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5GBZ/T300.9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3部分:五氯酚和五氯酚钠2017-11-092018-05-0166GBZ/T300.9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7部分:二丙二醇甲醚和1-甲氧基-2-丙醇GBZ/T160.82-20072017-11-092018-05-0167GBZ/T300.9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GBZ/T160.54-20072017-11-092018-05-0168GBZ/T300.1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1部分:三氯乙醛部分代替:GBZ/T160.54-20072017-11-092018-05-0169GBZ/T300.103-2017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70GBZ/T300.10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4部分:二乙基甲酮、2-己酮和二异丁基甲酮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7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0部分:氢醌和间苯二酚GBZ/T160.57-2004部分代替:GBZ/T160.51-20072017-11-092018-05-0172GBZ/T300.11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2部分:甲酸和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11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4部分:草酸和对苯二甲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74GBZ/T300.1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5部分:氯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75GBZ/T300.11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8部分:乙酸酐、马来酸酐和邻苯二甲酸酐GBZ/T160.60-20042017-11-092018-05-0176GBZ/T300.1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2部分:甲酸甲酯和甲酸乙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7GBZ/T300.1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6部分:硫酸二甲酯和三甲苯磷酸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8GBZ/T300.12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7部分:丙烯酸酯类GBZ/T160.64-20042018-05-0179GBZ/T300.12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9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GBZ/T160.65-20042017-11-092018-05-0180GBZ/T300.13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0部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GBZ/T160.66-20042018-05-0181GBZ/T300.1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2部分: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GBZ/T160.67-20042017-11-092018-05-0182GBZ/T300.13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3部分:乙腈、丙烯腈和甲基丙烯腈部分代替:GBZ/T160.68-20072017-11-092018-05-0183GBZ/T300.13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4部分:丙酮氰醇和苄基氰部分代替:GBZ/T160.68-20072017-11-092018-05-0184GBZ/T300.13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6部分: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5GBZ/T300.1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7部分:乙胺、乙二胺和环己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6GBZ/T300.139-2017GBZ/T160.70-20042017-11-092018-05-0187GBZ/T300.14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0部分:肼、甲基肼和偏二甲基肼GBZ/T160.71-20042017-11-092018-05-0188GBZ/T300.142-2017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89GBZ/T300.1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3部分:对硝基苯胺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90GBZ/T300.14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6部分:硝基苯、硝基甲苯和硝基氯苯GBZ/T160.74-20042017-11-092018-05-0191GBZ/T300.14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9部分:杀螟松、倍硫磷、亚胺硫磷和甲基对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2018-05-0192GBZ/T300.15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0部分:敌敌畏、甲拌磷和对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2018-05-0193GBZ/T300.15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1部分:久效磷、氧乐果和异稻瘟净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94GBZ/T300.15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3部分:磷胺、内吸磷、甲基内吸磷和马拉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76-20042017-11-092018-05-0195GBZ/T300.15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9部分:硝化甘油、硝基胍、奥克托今和黑索金GBZ/T160.80-20042017-11-0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
(2013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
•【文号】国卫医发[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适应医疗服务需要,提高临床检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我委组织专家对2007年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请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执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和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附件:《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5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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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文件目录一、国家文件1.(卫妇发〔1995〕第10号)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号公告3.(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4.(国办发〔2015〕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5.(执行国务院96号文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指导意见二、省文件1.(粤卫函〔2006〕505号)关于给单亲家庭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批复2.(粤卫办[2009]108号)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证明管理的通知3.(粤卫函〔2012〕1129号)关于母亲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4.(粤卫办函〔2013〕351号)关于全面启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5.(粤卫函〔2014〕478号)关于对已取消助产资质的医疗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复函6.(粤卫办函〔2014〕575号)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通知7.(粤卫函[2014]671号)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的函8.(粤卫函[2014]951号)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9.(粤卫函[2014]1526号)关于离异后监护人单方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复函10.(粤公通字〔2015〕71号)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11.(粤卫函〔2015〕10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12.(粤卫函〔2015〕326号)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13.(粤卫函[2015]472号)转发《关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中涉及亲子鉴定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14.(粤卫办函[2015]1049号)关于在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中涉及新生儿不随父母姓氏问题的批复15.(粤府办〔2016〕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16.(粤卫函〔2016〕1066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问题的批复三、市文件1.(穗卫基[2010]6号)关于指定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有关亲子鉴定证明的法定鉴定机构的通知2.(穗卫妇社[2013]15号)转发卫计委出生医学证明违法事件通报的通知3.(穗卫妇社[2014]1号)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公安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4.(穗公番函[2014]129号)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关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取得出生医学证明有关问题的复函5.(穗卫函[2015]470号)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四、区级文件1.(番卫字[2014]28号)番禺区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事务委托管理的函2.(番卫字[2015]13号)番禺区卫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3.(番卫字[2015]29号)番禺区卫生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4.关于停止执行我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与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部分规定的通知5.番禺区卫生局关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工作的通知6.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办医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行以来,医疗废物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措施(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并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的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要求,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经营管理。

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在2012基础上修改

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在2012基础上修改

2013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前两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2013年卫生工作要点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通过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前两年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二、活动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三、组织管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本辖区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各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四、重点内容(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安排;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各相关部门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根据各临床科室不同专业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指南,科学设定抗菌药物应用控制指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21号)有关要求,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考核,我委制定了《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体系》(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中下载),适用于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县级市)的县医院,考核对口支援城市的区级医院时可以参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医政医管局王斐、焦雅辉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10月20日附件: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考核指标体系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医院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大病不出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举措。

明确任务指标、落实工作任务、组织督导检查,需要建立明晰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分为三类,一类指标:考核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各自工作情况;二类指标:考核对口支援双方医院共同工作效果;三类指标:通过新农合数据,考核县域内患者就诊选择的变化和有关医疗技术、病种费用情况,具体如下:一、一类指标(一)支援医院工作情况考核指标。

1.组织领导。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院长负责对口支援工作。

(2)年度党政领导班子专题研究对口支援工作,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困难和问题。

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本年度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部门、临床和医技科室根据受援医院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医院领导、医院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赴受援医院调研、督导,每年至少1次,半年形成工作意见,年度形成工作报告。

(4)开展对口支援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赴受援医院,对相应科室进行调研、督导,每半年至少1次,并形成工作报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启用政务大厅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启用政务大厅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关于启用
政务大厅的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1.19
【实施日期】2013.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
(2013年第6号)
关于启用政务大厅的公告
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自2013年11月25日起正式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统一受理我委本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项目
(一)新食品原料;
(二)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三)食。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国卫办应急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第三季度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情况的通报(国卫办应急发〔2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2013年第三季度,我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61起,中毒1969人,死亡46人。

与2012年同期相比,报告起数减少6.2%,中毒人数减少17.3%,死亡人数减少8.0%。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食物中毒事件报告情况第三季度,7月份报告的食物中毒事件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36.1%和58.7%;9月份报告的中毒人数最多,占总中毒人数的54.2%。

第三季度,有毒动植物及毒蘑菇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44.3%和87.0%;微生物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中毒人数最多,占总中毒人数的55.8%。

与2012年同期相比,微生物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减少32.0%,中毒人数减少13.9%,死亡人数减少13人;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减少2起,中毒人数减少95.1%,死亡人数增加3人;有毒动植物及毒蘑菇引起的食物中毒报告起数减少3.6%,中毒人数减少63.5%,死亡人数增加14.3%。

第三季度,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最多,分别占总报告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4.1%和89.1%;发生在集体食堂的中毒人数最多,占总中毒人数的40.8%。

护理分级与分级护理

护理分级与分级护理

护理分级——术语和定义
Barthel指数 Barthel index;BI 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的功能状态进行测量个
体得分取决于对一系列独立行为的测量总分范围 在O~100
护理分级—护理级别
依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分为特级护理、一 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四个级别
解释:此级别与原护理级别相同共四个等级确 定级别可以理解必须综合病情和/或自理能力。
关于发布《护理分级》等2 项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通〔2013〕6号
现发布《护理分级》等2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其编 号和名称如下:
一、WS/T 431-2013 护理分级; 二、WS/T 433-2013 静脉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 上述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护理工作是否需要标准化
护理行业作为一种市场客 体的“服务”包含大量技 术内容,要标化的内容符 合标准的特点:重复性、 共同性。 护理工作需要标准化也特 别适合标准化。国外护士
标准对护理专业发展的影响
是护理专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 是加强护理管理的技术依托 是出现质量纠纷时重要的仲裁依据
标准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定的风险及不可预测性。故①②③还是以病情危重来确 定队护理级别的需求; ▪ ④在无病情影响情况下的自理能力重度依赖为确定护理级 别的依据。
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要点
1.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
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 施安全措施; 5.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卫通〔2 0 1 7 〕2 4 号关于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24 号现发布《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等96 项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上述标准自2018 年5 月1 日起施行,被代替的标准同时废止特此通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 年11 月9 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BZ/T30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 部分:总则2017-11-092018-05-012GBZ/T300.2-2017GBZ/T300.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 部分:钡及其化合物GBZ/T160.2-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4-2017GBZ/T300.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 部分:铋及其化合物GBZ/T160.4-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6-2017GBZ/T300.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 部分:钙及其化合物GBZ/T160.6-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8-2017GBZ/T300.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 部分:铬及其化合物GBZ/T160.7-20042017-11-092018-05-0110GBZ/T300.10-201711GBZ/T300.1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 部分:铜及其化合物GBZ/T160.9-20042017-11-092018-05-0112GBZ/T300.13-201713GBZ/T300.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5 部分:铅及其化合物GBZ/T160.10-20042017-11-092018-05-0114GBZ/T300.16-201715GBZ/T300.1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7 部分:锰及其化合物GBZ/T160.13-20042017-11-092018-05-0116GBZ/T300.18-201717GBZ/T300.1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9 部分:钼及其化合物GBZ/T160.15-20042017-11-092018-05-0118GBZ/T300.21-201719GBZ/T300.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2 部分:钠及其化合物GBZ/T160.18-20042017-11-092018-05-0120GBZ/T300.23-201721GBZ/T300.2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4 部分:钽及其化合物GBZ/T160.20-20042017-11-092018-05-0122GBZ/T300.25-201723GBZ/T300.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6 部分:锡及其无机化合物部分代替:GBZ/T160.22-20042017-11-092018-05-0124GBZ/T300.27-2017部分代替:2018-05-0125GBZ/T300.2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28 部分:钨及其化合物GBZ/T160.23-20042017-11-092018-05-0126GBZ/T300.29-20172018-05-0127GBZ/T300.3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0 部分:钇及其化合物GBZ/T160.84-20072017-11-092018-05-0128GBZ/T300.31-20172018-05-0129GBZ/T300.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2 部分:锆及其化合物GBZ/T160.26-20042017-11-092018-05-0130GBZ/T300.33-20172018-05-0131GBZ/T300.34-201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第34 部分: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32GBZ/T300.35-20172018-05-0133GBZ/T300.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37 部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GBZ/T160.28-20042017-11-092018-05-0134GBZ/T300.38-20172018-05-0135GBZ/T300.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3 部分:叠氮酸和叠氮化钠GBZ/T160.29-20042017-11-092018-05-0136GBZ/T300.45-2017部分代替:2018-05-0137GBZ/T300.4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6 部分:三氯化磷和三氯硫磷部分代替:GBZ/T160.30-20042017-11-092018-05-0138GBZ/T300.47-20172017-11-092018-05-0139GBZ/T300.4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48 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GBZ/T160.32-20042017-11-092018-05-0140GBZ/T300.51-20172017-11-092018-05-0141GBZ/T300.5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2 部分:氯化亚砜GBZ/T160.33-20042017-11-092018-05-0142GBZ/T300.53-20172017-11-092018-05-0143GBZ/T300.5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4 部分:碲及其化合物GBZ/T160.35-20042017-11-092018-05-0144GBZ/T300.58-2017GBZ/T160.85-20072017-11-092018-05-0145GBZ/T300.5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59 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2017-11-092018-05-0146GBZ/T300.60-20172017-11-092018-05-0147GBZ/T300.6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1 部分:丁烯、1,3- 丁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GBZ/T160.39-20072017-11-092018-05-0148GBZ/T300.62-20172017-11-092018-05-0149GBZ/T300.6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4 部分:石蜡烟GBZ/T160.40-20042017-11-092018-05-0150GBZ/T300.65-20172017-11-092018-05-0151GBZ/T300.6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6 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部分代替:GBZ/T160.42-20072017-11-092018-05-0152部分代替:GBZ/T160.42-2072017-11-092018-05-0153GBZ/T300.6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9 部分:联苯和氢化三联苯GBZ/T160.43-20042017-11-092018-05-015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3 部分: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GBZ/T160.45-20072017-11-092018-05-0155GBZ/T300.7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7 部分: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78 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57GBZ/T300.8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0 部分:氯丙烯和二氯丙烯部分代替:GBZ/T160.46-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8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1 部分:氯苯、二氯苯和三氯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59GBZ/T300.8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2 部分:苄基氯和对氯甲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0GBZ/T300.8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3 部分:溴苯部分代替:GBZ/T160.47-20042017-11-092018-05-0161GBZ/T300.8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4 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2GBZ/T300.8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5 部分:丁醇、戊醇和丙烯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3GBZ/T300.8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6 部分:乙二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4GBZ/T300.88-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8 部分:氯乙醇和1,3- 二氯丙醇部分代替:GBZ/T160.48-20072017-11-092018-05-0165GBZ/T300.9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3 部分:五氯酚和五氯酚钠2017-11-092018-05-0166GBZ/T300.9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7部分:二丙二醇甲醚和1-甲氧基-2- 丙醇GBZ/T160.82-20072017-11-092018-05-0167GBZ/T300.9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9 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部分代替:2017-11-092018-05-0168GBZ/T300.101-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1 部分:三氯乙醛部分代替:GBZ/T160.54-20072017-11-092018-05-0169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3 部分:丙酮、丁酮和甲基异丁基甲酮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70GBZ/T300.104-20172-己酮和二异丁基甲酮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04 部分:二乙基甲酮、部分代替:GBZ/T160.55-20072017-11-092018-05-01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0 部分:氢醌和间苯二酚GBZ/T160.57-2004部分代替:GBZ/T160.51-20072017-11-092018-05-0172GBZ/T300.11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2 部分:甲酸和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11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4 部分:草酸和对苯二甲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2018-05-0174GBZ/T300.115-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5 部分:氯乙酸部分代替:GBZ/T160.59-20042017-11-0975GBZ/T300.118-2017甲酸酐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18 部分:乙酸酐、马来酸酐和邻苯GBZ/T160.60-20042017-11-092018-05-0176GBZ/T300.12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2 部分:甲酸甲酯和甲酸乙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7GBZ/T300.12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6 部分:硫酸二甲酯和三甲苯磷酸酯部分代替:GBZ/T160.63-20072017-11-092018-05-0178GBZ/T300.127-2017GBZ/T160.64-20042017-11-0979GBZ/T300.12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29 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GBZ/T160.65-20042017-11-092018-05-0180GBZ/T300.130-201781GBZ/T300.132-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2 部分: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GBZ/T160.67-20042017-11-092018-05-0182GBZ/T300.133-2017部分代替:2018-05-0183GBZ/T300.134-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4 部分:丙酮氰醇和苄基氰部分代替:GBZ/T160.68-20072017-11-092018-05-0184GBZ/T300.13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6 部分: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5GBZ/T300.137-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7 部分:乙胺、胺和环己胺部分代替:GBZ/T160.69-20042017-11-092018-05-018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39 部分:乙醇胺GBZ/T160.70-20042017-11-092018-05-0187GBZ/T300.14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0 部分:肼、甲基肼和偏二甲基肼GBZ/T160.71-20042017-11-092018-05-0188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2 部分:三氯苯胺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89GBZ/T300.143-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143 部分:对硝基苯胺部分代替:GBZ/T160.72-20042017-11-092018-05-01GBZ/T300.146-2017。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发文字号】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13.12.23【实施日期】2013.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13年12月23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评选第二届国医大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评选第二届国医大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评选第二届国医大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医疗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评选第二届国医大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近年来,全国中医药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承创新,开拓进取,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了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的工作格局。

为进一步继承发扬中医药学,弘扬大医精诚的医德医风,大力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决定,年内组织开展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评选范围:全国卫生和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人员。

表彰名额:“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获得者30名(至少含民族医2名)。

推荐名额:13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国医大师”人选一般应为省级名中医或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品行端正,医德高尚;(二)在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三)坚持临床工作,经验丰富,技术精湛,深受群众赞誉;(四)中医药理论造诣深厚,学术成就卓越,学术思想或技术经验有特色;(五)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技术经验,积极培养传承人;(六)从事中医临床或鉴别、炮制等中药临床使用相关工作50年以上(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具有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七)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15•【文号】国卫财务发[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3〕25号)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预算管理单位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委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0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卫生计生行业特点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国卫办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

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

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02•【文号】公通字[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诊断标准正文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1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了《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9月2日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效果,帮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

第三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结果,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戒毒人员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意见以及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所辖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诊断评估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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