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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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

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国卫办家庭发[2016]51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6〕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决定遴选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试点,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率先构建起覆盖城

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体制机制和创新成果,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为全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示范经验。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重点任务。试点地区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适应医养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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