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职成厅函[2016]3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
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50号)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议,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确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等65个专业点为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点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各相关职业院校要进一步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完善并落实好专业建设规划,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深化专业课程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建设水平的提高。
附件: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安康市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安康市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4
•【字号】安政函〔2016〕94号
•【施行日期】2016.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安康市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我市被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加快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安康市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鲍永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鲁琦市政府副市长
孙矿玲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唐军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市发改委主任
陈伦宝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马勇市财政局局长
石昌林市规划局局长
廖坤波市国土局局长
廖良成市住建局局长
许启汉市民政局局长
马恒昌市教育局局长
郭德林市卫计局局长
崔用慧市农业局局长
邹成燕市林业局局长
杨海波市文广局局长
刘家琪市商务局局长
许启政市工信局局长
吴平市水利局局长
亢岁润市招商局局长
曹辉市旅游局局长
张思成安康日报社社长
梁博泉安康电视台台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郭德林同志兼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推荐,现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6年底前每省份至少启动1个省级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联系人:郑春梅、蔡菲联系电话:************、62030599电子邮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人:孙文灿、张晓峰联系电话:************、58123258电子邮箱:******************附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附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1.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2.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3.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5.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7.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8.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9.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10.安徽省:池州市、芜湖市11.福建省:厦门市、三明市12.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13.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14.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15.湖北省:咸宁市、随州市16.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17.广东省:东莞市、江门市1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贺州市19.重庆市:九龙坡区、垫江县20.四川省:雅安市、攀枝花市21.贵州省:贵阳市、铜仁市22.陕西省:安康市、铜川市23.甘肃省:兰州市、庆阳市24.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四届第1次会议第211号提案答复的函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四届第1次会议第21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雅卫计函〔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四届第1次会议第211号提案答复的函雅卫计函〔2017〕63号邓勇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打造雅安“智慧绿色生态康养”差异化品牌的建议》(第21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医疗卫生行业以及大健康产业将进入蓬勃发展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发展转型的重大部署,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了促进五大新兴产业的决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到雅安调研,提出雅安要依托灾后重建打造“川西区域急救中心、川西区域远程会诊中心、川西区域康养中心”,实现国家“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规确定的建成川西区域医疗服务中心目标。
雅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下,依托我市优良的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充分发挥重建资源效益,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产业。
2016年6月,我市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民政部列入首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自建设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坚持“美丽雅安、生态强市”的战略定位,围绕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进试点市建设。
一、政府主导,领导重视,整体规划绿色生态康养为了充分利用好我市自然生态环境优势和灾后重建成果,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2016年3月14日市委书记叶壮专题听取了市政府党组《关于与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作推进医养产业快速发展有关情况的报告》,指示:“我市要与省卫计委合作推进医养产业发展,推进生态优势转化,走绿色发展之路”,自此我市启动了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创建工作。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确定我市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国家关于医养结合文件
国家关于医养结合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加快推进医疗、养老、健康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关于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各地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指导。
3.《关于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机构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包括设立标准、人员配置、管理要求等。
4.《关于深化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
5.《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通知,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共建共享,实现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
这些文件都是关于国家推动医疗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医养结合的重要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旨在提高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水平,推动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可以根据相关文件进行查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经征求各部门意见,现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4月7日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工作任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32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张文超( 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摘 要】新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推行是我国老龄化背景下养老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但是新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着医养机构和养老机构结合存在困难;医养结合照护人员数量不足、医护水平低;资金来源不足,筹资困难;对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缺乏监管评估机制等问题,这是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有效实施所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养老;医养结合;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向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医养结合”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成为家庭养老走向社会养老的一种期待。
2016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于9月发布了《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并明确了试点单位应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
根据国家陆续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养老模式,但由于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起步较晚,就目前我国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一、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一)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结合存在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与医疗体系一直是“养”和“医”分离的形式,养老资源与医疗资源相互独立,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制度分设、管理分割、各司其职等现象增大了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的整合与互补的难度。
因此,推行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必须要改变民政、卫生和财政等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充分利用和整合养老医疗资源,实现养老和医疗一体化的管理机制。
(二)医养结合照护人员数量不足、医护水平低我国医养结合处于起步阶段,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路径也在积极探索中。
关于医养结合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医养结合照护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不高。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更加注重养老过程中核心的医疗与长期护理需求,因此在“养”和“医”两个层面来说都需要具备有更加专业水平的高素质人员。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民发[2016]5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08
【实施日期】2016.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政策宣讲工作
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
申办人要求对材料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及的服务。
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出炉,看看有没有你的家乡
90个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出炉,看看有没有你的家乡
本⽂字数:6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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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与民政部办公厅于今年5⽉份出台《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
通知》,将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促进试点地区先⾏先试,率先构建起覆盖城乡、规
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络。
通知要求,每省(区、市)申报2个试点地
区。
(每⼀批次可申报2个试点地区,编者注)
截⽌到9⽉份,共确定两个批次90个试点单位,汇总如下:
在试点地区做医养结合项⽬将会获得哪些好处?
1.试点地区要加强政策衔接融合,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统筹落实好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
2.重点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持⼒度。
3.要在⼟地利⽤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
4.要探索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及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
将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纳⼊医保⽀付范围,加快推进⽼年基本医保全国联⽹和异地就医结算。
5.要加强⼈才队伍建设,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才培养、使⽤和激励政策。
探索基于互联⽹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
试点⼯作如何开展?有何要求?
通知指出,试点地区地⽅政府是医养结合⼯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试点⼯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试点⽅案需经试点地区地⽅政府审议同意,并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
国家卫计委和民政部将建⽴试点⼯作评价机制,实施组织评估,对试点地
区实⾏动态管理,确保试点⼯作取得实效。
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及时向全国推⼴。
医养结合有望踏入做强做大之坦途
China Hospital CEO中爵医院院长医养结合有望踏入做强做大之坦途在全方位政策支持中,同一资方与运营主体的指引下,社会力量办医养结合机构呈快速扩容、做强做大之势。
文/本刊记者黄柳未来,在医养结合实际运行中,相较于公立的医 疗机构,医护人员更将成为主力。
岁末年初,国家政策文件及舆论高度关注老年人 群。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规范、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20年12月中旬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 升行动的通知》,明确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 执业。
2021年1月24日,北京市委社会工委书记、市民政 局局长李万钧做客“市民对话一把手”时透露,北京在 养老床位的供给上做到了“超前建设”,养老机构空置 率仍有40%左右。
中国医院协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副秘书长、生命 公社创始人陈林海向记者表示,未丰富医疗与护理内 涵的养老床位,其供给大于需求在情理之中,“具备生 活自理能力的活力老人,绝大部分会选择居家养老或 者社区养老,而非机构养老。
”有调查数据显示,北京 当前只有约5%的老年人选择在机构养老。
陈林海就解释,现阶段选择机构养老的多为半自 理或者失能、失智的老人,他们需要的是医养结合的 床位与软硬件设施,“真正医养结合做得好的机构,老人从申请到正式入住,往往需要排队等待数月。
”医养结合政策规范明晰医养结合机构应该如何建?由谁来建? 2019年5 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及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进行了最 系统的指引,即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医 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通知》为贯彻落实上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其宗旨在于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均在鼓励设立养老机构的范围之内,《通知》还明确: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医养结合国家政策文件
医养结合是指将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全面、个性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以下是中国的一些医养结合国家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2013年):提出要加强医疗养老服务融合,推广和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2014年):明确了医养结合服务试点的范围、目标和举措,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提供全面的医疗和养老服务。
3.《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2016年):提出要加强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推动养老院与医疗机构的合作,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4.《十三五社会养老事业发展规划》(2016年):提出要推进医疗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的政策支持。
5.《关于印发医养结合服务示范创建工作方案》(2018年):明确了医养结合服务示范创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推动各地区积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工作。
这些政策文件旨在促进医疗和养老服务的融合,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通过医养结合,老年人可以得到全面的医疗和养老服务,满足他们不同方面的需求。
同时,也为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了合作和发展的机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文号】国办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18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速度较快。
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有哪些
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有哪些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出台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最新养老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1-2017国家养老政策集锦201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国家卫计委“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20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关于确定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卫计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2015《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公告》《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老龄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2013《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2《关于贯彻落实<协议>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7年申办养老院注意事项及条件一、申办条件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养老政策
国家政策近年来,面对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的严峻形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2013年12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2013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2013年12月13日)◆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民发〔2013〕207号,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2013年9月6日)◆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236号,2013年7月19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6月28日)◆养老机构设立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6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3〕56号,2013年4月28日)◆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2013年2月17日)【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2014年12月30日)◆商务部民政部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公告(2014年第81号,2014年11月24日)◆商务部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加急商服贸函〔2014〕899号,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014年11月1日)◆国家计生卫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2014年10月31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325 号,2014 年10 月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年9月12日)◆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发〔2014〕105号,2014年8月26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4〕24号,2014年7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2014年7月8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民办函〔2014〕222 号,2014 年6 月20 日)◆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4〕53号,2014年6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358号,2014年6月16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2014年6月10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6号,2014年5月2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4月17日)◆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2014年2月28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014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2014年1月28日)◆民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2014年1月26日)【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2015年1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5〕992号,2015年4月22日)◆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2015年4月14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2015年4月7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2015年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2015年1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计生卫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2015年1月13日)【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2016年12月7日)◆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2016年11月7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2016年7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511号,2016年5月17日)◆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2016年4月20日)◆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2016年4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2016年4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2016年3月21日)【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2017年2月28日)◆民政部发改委等13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2017年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2017年2月6日)◆2017年《“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
区)和示范机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1.19
•【文号】国卫老龄函〔2024〕18号
•【施行日期】2024.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命名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
示范机构的通知
国卫老龄函〔202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2〕1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函〔2022〕128号),经自评申报、省级推荐、专家评审、评估验收、网上公示和会议研究,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00个县(市、区)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乐成老年事业投资有限公司等99个机构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希望命名的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不断完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持续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各地要广泛宣传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辐射带动效应,推动医养结合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1.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名单
2.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名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1月19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问答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5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示,要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2021年10月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
李克强总理多次就医养结合工作做出重要批示。
孙春兰副总理多次部署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近年来,医养结合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在政策支持、服务供给、队伍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难点堵点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各地破解难点堵点问题,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二、如何发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聚焦提高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医疗服务可及性,《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等2项措施。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下同)、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
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推进中医药进家庭、进社区、进机构。
三、如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
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8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扎实有效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建立起医养结合体制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和自治区卫生与健康大会为指导,以办好人民满意的健康养老服务事业为宗旨,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将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实现医养无缝对接,为全区老年人搭建方便快捷、品质优良、普惠实用的新型医疗养老服务平台,提高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2017年,自治区、地(州、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工作全面启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重点指导、政策倾斜,非试点地区参照本方案同步推进,乌鲁木齐市、巴州和克拉玛依市为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确定伊犁州、昌吉州、哈密市为自治区级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其他地(州、市)至少设1个市(县)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2017年底,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的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0年,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养老服务体系高度融合,充分彰显医养结合产业效能。
通过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试点,建立完善医养结合工作长效机制,打造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医养结合健康服务新模式,逐步构建起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三、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和协作配合,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自治区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召集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民政厅主要领导为副召集人,相关委办、厅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自治区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各地也要建立本级医养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3.23•【文号】国卫老龄函〔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应急管理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残疾人联合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养老等乡镇社区服务机构,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机衔接,切实满足辖区内老年人健康和养老服务需求。
二、工作内容(一)提升医疗和养老服务能力。
相关机构在开展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时,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安全的医养结合服务,确保医养结合服务质量。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慢性病防控等服务,进一步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居家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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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
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国卫办家庭发[2016]51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6〕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决定遴选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试点,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率先构建起覆盖城
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体制机制和创新成果,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为全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示范经验。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重点任务。
试点地区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适应医养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