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职成厅函[2016]3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
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50号)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议,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确定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的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等65个专业点为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各地教育、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安排等方面对示范专业点建设予以倾斜支持,并做好跟踪指导、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工作。
各相关职业院校要进一步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完善并落实好专业建设规划,深化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深化专业课程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专业建设水平的提高。
附件: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6月15日
附件:
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安康市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安康市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4
•【字号】安政函〔2016〕94号
•【施行日期】2016.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安康市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我市被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试点工作,加快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安康市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鲍永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鲁琦市政府副市长
孙矿玲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唐军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市发改委主任
陈伦宝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马勇市财政局局长
石昌林市规划局局长
廖坤波市国土局局长
廖良成市住建局局长
许启汉市民政局局长
马恒昌市教育局局长
郭德林市卫计局局长
崔用慧市农业局局长
邹成燕市林业局局长
杨海波市文广局局长
刘家琪市商务局局长
许启政市工信局局长
吴平市水利局局长
亢岁润市招商局局长
曹辉市旅游局局长
张思成安康日报社社长
梁博泉安康电视台台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局,办公室主任由郭德林同志兼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511号)要求,经各省(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推荐,现确定北京市东城区等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要在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6年底前每省份至少启动1个省级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联系人:郑春梅、蔡菲联系电话:************、62030599电子邮箱:*********************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系人:孙文灿、张晓峰联系电话:************、58123258电子邮箱:******************附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附件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名单1.北京市:东城区、海淀区2.河北省:石家庄市、邯郸市3.山西省:太原市、大同市4.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5.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6.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7.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8.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9.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10.安徽省:池州市、芜湖市11.福建省:厦门市、三明市12.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13.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14.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15.湖北省:咸宁市、随州市16.湖南省:长沙市、湘潭市17.广东省:东莞市、江门市18.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贺州市19.重庆市:九龙坡区、垫江县20.四川省:雅安市、攀枝花市21.贵州省:贵阳市、铜仁市22.陕西省:安康市、铜川市23.甘肃省:兰州市、庆阳市24.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四届第1次会议第211号提案答复的函

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四届第1次会议第21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雅卫计函〔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雅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市政协第四届第1次会议第211号提案答复的函雅卫计函〔2017〕63号邓勇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打造雅安“智慧绿色生态康养”差异化品牌的建议》(第211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医疗卫生行业以及大健康产业将进入蓬勃发展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发展转型的重大部署,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了促进五大新兴产业的决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到雅安调研,提出雅安要依托灾后重建打造“川西区域急救中心、川西区域远程会诊中心、川西区域康养中心”,实现国家“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规确定的建成川西区域医疗服务中心目标。
雅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的大力支持下,依托我市优良的自然生态资源优势,充分发挥重建资源效益,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产业。
2016年6月,我市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民政部列入首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自建设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坚持“美丽雅安、生态强市”的战略定位,围绕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进试点市建设。
一、政府主导,领导重视,整体规划绿色生态康养为了充分利用好我市自然生态环境优势和灾后重建成果,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2016年3月14日市委书记叶壮专题听取了市政府党组《关于与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作推进医养产业快速发展有关情况的报告》,指示:“我市要与省卫计委合作推进医养产业发展,推进生态优势转化,走绿色发展之路”,自此我市启动了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市创建工作。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确定我市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国家关于医养结合文件

国家关于医养结合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1.《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加快推进医疗、养老、健康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关于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了各地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指导。
3.《关于建立健全医养结合机构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方向,包括设立标准、人员配置、管理要求等。
4.《关于深化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
5.《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通知,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共建共享,实现医疗资源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
这些文件都是关于国家推动医疗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医养结合的重要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旨在提高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水平,推动养老服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可以根据相关文件进行查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4.07•【文号】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3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税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全国老龄办综合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文件精神,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经征求各部门意见,现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2016年4月7日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工作任务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
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32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张文超( 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摘 要】新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推行是我国老龄化背景下养老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
但是新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着医养机构和养老机构结合存在困难;医养结合照护人员数量不足、医护水平低;资金来源不足,筹资困难;对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缺乏监管评估机制等问题,这是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有效实施所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养老;医养结合;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重,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向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医养结合”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成为家庭养老走向社会养老的一种期待。
2016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于9月发布了《关于确定第二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并明确了试点单位应尽快建立相关机制,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
根据国家陆续发布的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养老模式,但由于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起步较晚,就目前我国的“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发展现状不容乐观。
一、我国“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一)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结合存在困难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与医疗体系一直是“养”和“医”分离的形式,养老资源与医疗资源相互独立,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制度分设、管理分割、各司其职等现象增大了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的整合与互补的难度。
因此,推行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必须要改变民政、卫生和财政等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充分利用和整合养老医疗资源,实现养老和医疗一体化的管理机制。
(二)医养结合照护人员数量不足、医护水平低我国医养结合处于起步阶段,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路径也在积极探索中。
关于医养结合所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医养结合照护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不高。
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更加注重养老过程中核心的医疗与长期护理需求,因此在“养”和“医”两个层面来说都需要具备有更加专业水平的高素质人员。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民发[2016]52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08
【实施日期】2016.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计生委: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现就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政策宣讲工作
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
申办人要求对材料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及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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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
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国卫办家庭发[2016]51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05.17
【实施日期】2016.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遴选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6〕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决定遴选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养结合工作试点,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率先构建起覆盖城
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体制机制和创新成果,创新医养结合管理机制和服务模式,为全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示范经验。
二、工作要求
(一)落实重点任务。
试点地区要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适应医养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