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评估指标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为贯彻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依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4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
到2027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机制。
以体系评估为抓手,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运行效能,持续提高母婴安全保障水平。
二、评估内容重点评估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情况,以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情况,全面推进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落细落地。
三、评估方式(一)评估组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的部分指标进行现场评估。
有条件的省份,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地市级和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统一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由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等3个方面28项指标构成,相关评估指标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我委组织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详见附件)供各地使用,适时确定部分指标作为国家监测指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适当补充部分评估指标,所补充的评估指标均不得要求医疗机构重复填表报数,不得增加需要现场评估的指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和赋值,研究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基准值或基准区间。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加强(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妇女群体保健科;(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3)计划生育手术科;(4)男性生殖健康科;(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和病理等相关部门。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妇幼保健科学研究中心、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承担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培训推广等工作。
保留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中心)的,可保持现有管理方式。
同时,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完成省级妇幼健康服务职能。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
在保证完成职能任务的前提下,科室设置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
可结合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业务科室。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5)妇科;(6)中医妇科;(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生殖内分泌科等科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重要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妇幼司。
联系人:妇幼司王亮、许宗余联系电话:************、62030600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7月10日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办法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落实深化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妇幼健康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2021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全部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到2023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以绩效考核为抓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全面落实职责任务,引导妇幼保健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运行水平,促进妇幼保健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妇幼健康服务。
二、绩效考核主体和对象(一)考核主体。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三级妇幼保健院进行绩效考核,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其中,直辖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妇幼保健机构统一进行绩效考核。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孕产群体保健科;(2)婚前保健科;(3)孕前保健科;(4)孕期保健科;(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6)产科;(7)产后保健科;(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1)儿童群体保健科;(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3)儿童生长发育科;(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5)儿童心理卫生科;(6)儿童眼保健科;(7)儿童口腔保健科;(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9)高危儿管理科;(10)儿童康复科;(11)儿科;(12)新生儿科;(13)中医儿科;(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

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卫妇发[1996]第4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的通知(1996年11月5日卫妇发〔1996〕第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2000年目标和2010年远景目标设想》提出的“搞好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的要求,全面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规定的妇女、儿童卫生保健目标,我部组织制定了《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妇幼卫生司。
一、前言1996-201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
未来的15年,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拓展了视野和空间,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历史机遇;我国卫生事业发展总目标和基本战略的确定,也对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迈向21世纪的妇幼卫生事业必须把握机遇,全面规划,进一步发展和壮大。
《中国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目标纲要》(简称妇幼卫生规划及纲要)提出了一个中长期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目标、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和策略措施,重点放在“九五”时期,同时对下世纪初的发展目标提出远景设想,以保持战略的连续性。
二、背景:(一)“八五”期间,全国妇幼卫生系统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和全心全意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的宗旨,紧紧把握社会需求,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以妇幼卫生合作项目为突破口,以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和创建爱婴医院为契机,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充分利用有限的妇幼卫生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在机构建设、法制建设、建立新的服务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实行保健保偿、加强科学管理、强化政府领导、发挥专家作用、专业建设与培训、应用科研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或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17•【文号】国卫办妇幼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进一步提升出生缺陷防治能力,促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3年8月17日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2023-2027年)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升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改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我委决定2023-2027年在全国组织实施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围绕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聚焦提升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能力,促进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高质量发展,预防和控制严重出生缺陷发生,减少出生缺陷所致婴幼儿死亡及先天残疾,更好满足群众健康孕育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更加完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显著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
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与管控

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妇幼保健院业务部门设置与管控闫承生2019.4业务部门设置的依据业务部门设置的关键环节业务部门的管控要点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指导业务部门设置的主要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妇幼保健专科建设和管理指南(试行)》•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6)113号《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国卫妇幼发(2016)44号,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2017】248号“指导意见”提出“打通临床部和保健部分别设置的部门格局,按照服务人群优化服务流程,整合服务内容。
业务部门主要包括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各部依据所承担的职能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各相关科室间应当加强功能衔接与合作,具体要求参照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相关要求。
其他相关管理和保障部门设置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要求。
”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设置指南”提出✍省级妇幼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市级妇幼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县级妇幼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各级指南分别包括:•业务部门设置原则•业务部门设置内容•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业务部门设置原则✍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体现临床和保健的有机结合;✍与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省市级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科室;✍科室设置比例:•省级齐全•市级80%•县级可参照上级妇幼机构设置科室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管理指南”提出业务介绍工作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人员配备与资质房屋设施设备专科管理岗位职责常规规范管理制度设备“评审标准”提出“为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大部制改革的意义破解了定位误区,确立了保健与临床相结合搭建了连续主动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扩展了发展空间,理直气壮做临床业务确立了保健院设置的外部形式特征与地位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业务部门设置的依据业务部门设置的关键环节业务部门的管控要点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儿童保健部孕产保健部妇女保健部保障部门管理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培训教材妇幼健康服务妇女常见病诊治孕产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分娩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五官保健儿童常见病诊治中医儿童保健新生儿保健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心理卫生儿童康复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八大职能︶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青春期保健妇女心理卫生︑营养生殖保健中医妇女保健以妇女儿童不同特殊时期的健康需求(儿童保健、孕产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中心,以必要的临床诊疗技术为支撑提供妇幼健康服务。
妇幼保健院机构设置、职能及业务发展方向

医学证明发放工作情况统计,负责全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监督管理。
二、各科室业务职能及发展方向
二、儿童保健部 (一)儿童群体保健: 2.1.1.1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 支持 2.1.1.2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2.1.1.3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对辖区各级各类机构开展的儿童保健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 督导和质量控制 2.1.1.4开展新生儿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业务指导和督导 2.1.1.5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新生儿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2.1.1.6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管理与指导 2.1.1.7对辖区从事儿童保健医疗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2.1.1.8负责儿童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2.1.1.9掌握辖区儿童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二、各科室业务职能及发展方向
一、孕产保健部 (六)产后保健: 业务发展方向: 母乳喂养咨询室:乳汁成分分析,特殊情况下的母乳喂养指导。 产后康复室:盆底康复训练与咨询 、产后盆底机能康复仪 产妇营养咨询室:人体成分分析仪, 产妇心理卫生咨询室:产后抑郁症、焦虑症诊断与治疗
二、各科室业务职能及发展方向
二、各科室业务职能及发展方向
二、儿童保健部 (三)儿童生长发育: 2.1.3.1提供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指导与咨询 2.1.3.2开展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 2.1.3.3开展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筛查 2.1.3.4开展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的筛查及转诊 2.1.3.5提供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营养处方干预 2.1.3.6建立体格生长偏离个体儿童健康档案并追踪随访 2.1.3.7酌情开展儿童体质测试,建立儿童的体质健康档案 2.1.3.8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心理卫生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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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9)高危儿管理科;
(10)儿童康复科;
(11)儿科;
(12)新生儿科;
(13)中医儿科;
(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群体保健科;
(2)青春期保健科;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妇科;
(6)中医妇科;
(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不孕不育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和病理等相关部门。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妇幼保健科学研究中心、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承担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培训推广等工作。
保留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省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中心)的,可保持现有管理方式。
同时,探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资源
优势互补,共同完成省级妇幼健康服务职能。
(三)职能任务。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1。
表1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
二、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在省级和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合理设置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科室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
在保证完成职能任务的前提下,科室设置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
可结合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业务科室。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9)高危儿管理科;
(10)儿童康复科;
(11)儿科;
(12)新生儿科;
(13)中医儿科;
(14)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求可增设相关儿童保健科室。
3.妇女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群体保健科;
(2)青春期保健科;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妇科;
(6)中医妇科;
(7)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生殖内分泌科等科室。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科;
(2)计划生育咨询指导科;
(3)计划生育手术科;
(4)男性生殖健康科;
(5)避孕药具管理科(单独设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能由药具管理机构承担)。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四个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检验及病理等部门。
(三)职能任务。
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2。
表2 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
三、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基础,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
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
科室设置齐全。
根据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参照上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置科室。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医学遗传咨询与产前筛查、产后保健等业务内容。
(2)产科:分娩期保健。
2.儿童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营养与喂养、儿童心理卫生、儿童五官保健、高危儿管理、儿童康复等业务内容。
(2)儿科:包括儿科、新生儿科、中医儿科等业务内容。
3.妇女保健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妇女保健科:包括群体保健、青春期保健、更老年期保健、乳腺保健等业务内容。
(2)妇科:包括妇科、中医妇科等业务内容。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
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计划生育指导科。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包括计划生育咨询指导、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和男性生殖健康等业务内容。
(3)避孕药具管理科。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根据功能和任务设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科室,对全院各业务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并设立与四个业务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医学影像、药剂和检验等部门。
(三)职能任务。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3。
表3 县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主要职能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4月日印发
校对: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