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所有权转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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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新西兰贻贝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新西兰贻贝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小组作业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目录一、案例介绍 (3)1、案例背景与案例: (3)二、案例分析 (3)1、卖方提供的货物是否要与买方国相关法规一致? (4)2、如果货物不符,应该由谁来举证? (5)3、对公约中“合理时间”如何理解? (6)4、该合同中的买方能退货吗?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8)三、案例综述; (9)四、参考资料 (10)一、案例介绍1、案例背景与案例:德国一家渔业进口商与一家设在瑞士的供应商,签订了以每公斤3.7美元的价格购买1750公斤新西兰贻贝的DDP合同。

卖方随后按时把货物运到属于买方的一处仓库。

在收货两个月后德国一政府机构对这批新西兰贻贝作了检测,发现其中含有过高的镉元素,虽可食用但对健康没好处。

接着,这家德国进口商将该情况传真给卖方,说明因为含量过高的镉元素导致贻贝“有害”食用者健康,所以它计划将这批贻贝退回。

而卖方声称不接受退货,同时强调这批贻贝是适合食用的,因为镉元素含量只不过高于推荐含量标准,并未超过允许的水平。

卖方还指出买方并未及时发出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

而买方则声称这批贻贝是不合格的,因为其所含镉元素超出了推荐标准。

问题:1、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否不管合同有无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均必须与买方所在国家某些特定的公共法规,或消费者所在国的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呢?2、当买方接收货物后没有及时通知卖方货物有瑕疵,那么买方就必须指出并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而卖方则不必对此提供证明吗?3、如何理解《销售合同公约》中所规定的买方需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发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通知?4、该合同中的买方能退货吗?5、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二、案例分析1、卖方提供的货物是否要与买方国的相关法规一致?问题:依照《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否不管合同有无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均必须与买方所在国家某些特定的公共法规,或消费者所在国的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呢?《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并没有规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与买方所在国家某些特定的公共法规,或消费者所在国的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物权变动案例

物权变动案例

物权变动案例
物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物权的变动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就介绍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房屋买卖。

小张在城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屋,经过一番装修后,他决定将房屋出售。

买家小李经过认真考虑后,决定购买小张的房屋。

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张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小李。

在这个案例中,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小张作为原有的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了小李,小李成为了新的所有权人。

案例二,车辆转让。

小王拥有一辆汽车,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使用,于是决定将汽车转让给朋友小杨。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小王将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小杨。

在这个案例中,汽车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小王放弃了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小杨,小杨成为了新的所有权人。

案例三,遗产继承。

某人去世后,根据法律规定,他的房产、存款等财产将由其子女继承。

在这个案例中,遗产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原所有权人去世后,其财产将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成为了新的所有权人。

以上案例展示了物权变动的典型情况,无论是房屋买卖、车辆转让还是遗产继承,都涉及到物权的变动。

在这些案例中,原有的所有权人通过合同、协议或法律规定,将物权转移给了新的所有权人,从而实现了物权的变动。

总之,物权的变动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我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遵循相关规定,合法合理地进行物权的转移和变动,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对物权变动有更清晰的认识。

商法案例

商法案例

公约:案例:营业地位于美国纽约的公司拥有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

美国与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请问如果发生争议,可否适用公约之规定?案例: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地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甲公司存放在意大利,买方乙公司购买这批家具的目的是装备其在法国的新的公司的办事处,这样货物注定要由意大利运往法国,发生跨国运输和货物进出口,试问是否可以适用公约?✧卖方向买方出售二手车10辆,用于买方的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人起诉卖方,主张其对这10辆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诉讼程序,买方也参与到诉讼中来。

后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经营利润1000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请问依照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处理处在什么样的不同?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中国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可能出现这几种情况:✧(1)荷兰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中方机床将在荷兰使用,如果荷兰某一制造商依据荷兰专利法向荷兰的B公司提出B公司进口并使用的机床所运用的技术系对其专利的仿冒;✧(2)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

货到加拿大后,一个加拿大的制造商声称这设备是仿冒他在加拿大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的,并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这种机床在加拿大的使用和销售,并要求荷兰B公司赔偿损失。

✧(3)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

中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时机

中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时机

中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时机在商业领域中,当涉及到商品或资产的买卖交易时,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转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所有权的转移代表着商品或资产的拥有权的转变,而风险转移则代表着在交易中责任和损失的转变。

本文将探讨在不同情况下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时机。

首先,我们来探讨所有权转移的时机。

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来确定的。

当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时,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商品或资产的所有权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这可以通过书面文件的交付、款项的支付、合同条款的履行等方式来达成。

因此,所有权的转移时机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可能在合同签署之前或之后发生。

例如,在一些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签署之前可能需要进行土地转让手续或产权登记手续,以确保所有权的转移。

此外,在一些资产租赁合同中,所有权通常不会转移给承租人,而只是许可其使用。

因此,在不同的交易和合同类型中,所有权转移的时机可能会有所不同。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风险转移的时机。

风险转移是指当商品或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或其他损失时,责任和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机是在所有权转移之后。

一旦商品或资产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就要承担物品的风险和损失。

这意味着,如果在物品所有权转移后发生了任何损失,责任将由买方承担。

然而,当涉及到国际贸易或特殊商品时,风险转移的时机可能会有所不同。

根据国际商法的规定,当商品在交易过程中由卖方运送到买方时,风险将在物品交付给买方之前由卖方承担。

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可能超出买方的控制范围。

因此,根据国际商法的规定,风险转移的时机是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前。

此外,在一些保险合同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机可能会受到特定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例如,在某些保险合同中,风险的转移可能要求买方在特定的时间内进行索赔,并满足一定的条件。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机将根据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来确定。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一、公司法案例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 7 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利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宏利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2 以上的董事或 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2 年 3 月,宏利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 1 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 1200 万元,乙出资 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2 年 5 月,宏利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 1 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充差额;如果甲不能补充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3 年 5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增加到 15 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 7 家股东赞成增资,该 7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583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 3%;有 2 家股东不赞成增资, 2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417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41. 7%。

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3 年 3 月宏利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利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宏利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宏利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宏利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海商法案例讲解

海商法案例讲解

1.甲与乙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将所有的船舶“东方1号”卖与乙,乙付了首期船款,余款交接船舶时结清,但未交接船。

后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船舶卖与丙,丙付清船款并与甲交接完船,并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乙得知向法院起诉甲与丙,要求甲履行合同,并要求丙将船舶交还。

此案如何处理。

理由。

2.甲所有的某船在海上航行过程中遭遇危险,请求乙救助,约定按获救价值15%给付救助报酬,后船舶与货物均获救,船舶获救价值为200万,货物获救价值为100万元(假定货主对此无异议,已支付),后船舶在另一港口因船舶所有人之前拖欠船舶修理费50万元,被船舶修理人起诉。

船舶被法院扣押,后法院依法拍卖船舶。

为此法院发公告,以下债权人进行了债权登记:(1)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其中海难救助之前的3个月工资共计6万,海难救助之后的2个月工资4万);(2)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发生在海难救助前);(3)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

再后,船舶拍卖的款项扣除法院的拍卖费用及诉讼费,剩下150万元。

问此案的债权人就150万元的款项如何受偿?(受偿顺序)理由。

1.乙不能再要求甲履行交船义务,因为甲已经交付不能,但可以返还首期船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乙也不能要求丙交还船舶,因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其经过合法途径取得了船舶的所有权。

2.根据《海商法》第22、23和25条的规定,本案的受偿顺序和款项为:①第一顺序为海难救助报酬30万元;②第二顺序为船员的5个月的工资10万元;③第三顺序为碰撞码头造成的码头损坏计20万元;④第四顺序为船舶修理费50万元。

法律的规定是鼓励救助。

太海会社与翔远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经营从中国空运和海运水产品到日本。

6月,太海会社以期租形式从海柏公司处租进“海柏3号”进行水产品运输。

根据买卖、租船合同,翔远公司负责组织货源,并于1993年7月5日和6日将2吨活鳗分别装入“海柏3号”的船舱。

次日,翔远公司人员发现活鳗已经全部死亡。

经鉴定,由于船舱内存留油漆气味并渗入舱内海水中,使舱内海水不适于活海鳗的生活条件。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中国甲公司与荷兰乙公司于1995年9月20日签年月订45 号合同及其附件。合同规定,中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 提供半自动车床35台,用于精密仪器的加工。双方就该 批车床的规格、型号和性能指标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明 确规定,荷兰乙公司在货到后将转口到美国和加拿大。 1996年1月10日,货到阿姆斯特丹。乙公司验收合格后, 于1996年2月5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 荷兰乙公司在付款后,依照其与美国和加拿大客户签订 的供货合同,于1996年2月25日向美国和加拿大运送此 批车床。在车床的使用过程中丙公司发现,该批车床系 仿冒丙公司在美国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月的,属于侵犯 专利权的行为。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甲公司败诉,甲公司 于是提起上诉,理由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的判决 无效。
[问题] (1)原来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3)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正确? (4)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仲裁协议应当如何
D. 红发公司与绿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 北京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 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

案例分析 国内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购销瓷砖合同, 国内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购销瓷砖合同, 约定B公司装运期为99 99年 10日 约定B公司装运期为99年8月10日,A公司付款 期限为装运前20 20天 99年 25日 期限为装运前20天。99年7月25日,A公司汇款 公司, 公司拒收,并发传真给A公司, 至B公司,B公司拒收,并发传真给A公司,称 鉴于A公司迟延付款,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A 鉴于A公司迟延付款,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 公司认为B公司主张无理, 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认为B公司主张无理,遂 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实际履行合同。 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实际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思考题案例分析 第十九章思考题案例分析 甲于8 日向乙发出要约,愿以每套98 98元 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要约,愿以每套98元 的优惠价(市场价108 108元 出售10 10套 似水年华》 的优惠价(市场价108元)出售10套《似水年华》 DVD光盘的 表示应于8 20日前承诺 乙于8 光盘的, 日前承诺。 DVD光盘的,表示应于8月20日前承诺。乙于8 15日以特快专递表示 愿购买20套该光盘。 日以特快专递表示, 20套该光盘 月15日以特快专递表示,愿购买20套该光盘。 因邮差误投, 22日始送达甲处 正常需3 日始送达甲处( 因邮差误投,于8月22日始送达甲处(正常需3 天送达) 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脱销, 天送达)。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脱销,甲未 作任何表示。 个月,乙未得到消息, 作任何表示。逾1个月,乙未得到消息,与甲 发生争议。 发生争议。问: 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承诺?为什么? (1) 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承诺?为什么?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焦点是合同可否解除。这取决于A 本案焦点是合同可否解除。这取决于A公 司迟延付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司迟延付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规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合同 中的期待利益是获得A公司价款, 中的期待利益是获得A公司价款,这是其订立 合同的目的。 公司迟延4天付款会致使B 合同的目的。而A公司迟延4天付款会致使B公 司丧失期待利益和订约目的吗?应该不会。 司丧失期待利益和订约目的吗?应该不会。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1、在FOB价格术语下,卖⽅出售的货物遭遇政府禁令致使⽆法装船交运,⽽卖⽅在买⽅订⽴运输合同的5天前得知这⼀消息,但是由于卖⽅没有及时将禁运的消息通知买⽅,导致买⽅按原计划订舱后违约。

那么你应如何处理?分析:卖⽅违约是因为他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但是这并不解除卖⽅应向买⽅履⾏通知义务。

因此尽管买⽅⽆权要求卖⽅承担迟延交货给买⽅带来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却有权要求其承担因为没有及时通知⽽导致⾃⼰违约的违约损失。

此外,如果买⽅愿意,依旧可以在卖⽅解禁后向其⽀付货款。

3、卖⽅于履⾏期到来前听说买⽅发⽣信⽤危机,恐怕⽆法收取货款,于是将本已划归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他⼈,买⽅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卖⽅辩称⾃⼰为中⽌履⾏,那么你认为呢?分析:不认可。

卖⽅的不履⾏是基于“听说”买⽅发⽣信⽤危机,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买⽅届时将不履⾏合同,因此卖⽅采⽤中⽌履⾏的救济措施并⽆根据。

根据《公约》规定,订⽴合同后,⼀⽅当事⼈由于下列原因显然不履⾏其⼤部分重要义务,对⽅当事⼈可以中⽌履⾏义务:①⼀⽅履⾏义务的能⼒或信⽤有严重缺陷;②准备履⾏合同或履⾏合同中的⾏为显⽰其将不履⾏主要的义务。

此外,即使卖⽅的中⽌履⾏可以成⽴,他也必须“⽴即通知”买⽅,⽽不是径⾃专卖货物。

3、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公司向⼀法国商⼈出售⼀批机床。

法国⼜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些欧洲国家。

机床进⼊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损失,随后美国进⼝商向法国出⼝商追索,法国商⼈⼜向我⽅索赔。

问题: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作为卖⽅的我某机械进出⼝公司应该向卖⽅——法国商⼈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告知卖⽅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的权利.4、2008年6⽉10⽇,出⼝商A公司以CIF贸易术语和进⼝商B公司签订合同。

A公司投保后,安排货物出运,并到银⾏办理托收。

国际商法复习案例

国际商法复习案例

案例一:美国和德国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法国A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建设一大型工程项目,德国建筑商B为了参加该项目投标,遂于2003年5月底与美国生产商C进行合同谈判,向其预约购买4万公吨钢缆,价格为每公吨800欧元,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C:购买该钢缆的目的是为了计算上述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9月1日开始进行,9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7月10日,美国生产商C向德国建筑商B发出正式要约,要约的条件与5月谈判条件完全相同,但要约既没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7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C于9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7月10日要约的传真。

9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B 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C发出传真,对7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认为他已于9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但德国建筑商B认为和同已经成立,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2)本案中德国建筑商B与美国生产商C之间的钢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德国建筑商B以拍卖方式订立上述钢缆买卖合同,此案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因为在美国和德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排除该公约的适用而适用其他法律;同时该合同销售的货物并不在公约排除的六类货物中,因此,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成立。

此桩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其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中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而行事。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为您提供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别让“所有权未转移”束缚反腐手脚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所遵循的原则,并有专业合同律师为你提供合同方面的法律解答。

九问律师在线qq咨询为您提供合同法律知识,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别让“所有权未转移”束缚反腐手脚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所遵循的原则,如果您遇到合同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2008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2000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

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2000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

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 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

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

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

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

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2000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

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

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

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

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第二章.商事组织法)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第三章.合同法)2、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

”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

”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

问:法院认为,被告的复电仅仅是提供一项售价信息而不构成要受之约束的要约(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3、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

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

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问:超市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呢?很明显,超市发出的是要约邀请的,根据二者的含义,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2024年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2024年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可 能构成犯罪,侵权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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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法律问题
合同类型
合同条款
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与转让合同主要包 括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 通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等类型。不同 类型的合同在权利义务、使用范围、 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
诉讼解决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则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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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案例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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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法律适用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签署、日期等 ;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仲 裁机构所在地法律、仲裁 地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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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规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 交货期限内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地点并通知买方,则货物的风险在此时转移 给买方。
过失责任原则
如果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过失造成的,则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即使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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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的重要性
01 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将所学的国际商法理论 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
02 培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深入 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培养学生的分 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03 为未来职业生涯做准备

商法案例(推荐5篇)

商法案例(推荐5篇)

商法案例(推荐5篇)第一篇:商法案例一、某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C)ABCD二、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B)ABCD三、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9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90万元,其余13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1.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3.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1.原告和被告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同意。

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

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2)原因是:胁迫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

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由要求加付10%款项构成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

故不能撤销。

2.被告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甲港,被告没有按原定航道走,而是绕了个弯,先去了乙港,再驰往甲港,航期延误10天,白糖价格猛跌,原告损失4000英镑。

问: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1)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因如下:第一,被告绕道延期构成违约,违约造成损失4000英镑;第二,损失4000英镑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预见到的。

商品价格波动损失是国际市场上的通常现象。

3.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某初级产品2000公吨。

加方公司发出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30天内交货。

”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1)加方公司不违约(2)加方公司与英方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英方的承诺提出了两个条件,即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

这两项是对加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英方的承诺事实上构成了反要约。

4.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

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

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臵。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

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

民商法案例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其范围如何?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四.案情: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案例一、原告诺拉对被告戴尔——是原告死去的哥哥爱尔伍德的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哥哥的遗嘱,原告是唯一的受益人,但必须交一大笔遗产税,而原告认为自己与哥哥是合伙人,争议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原告提供了以下事实: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面积为85英苗的土地,在爱尔伍德死亡时,该财产已升值到286000美元。

合伙是她与哥哥以口头形式在1930年代设立的,并按50%对50%的比例分享收益。

原告有充足证据表明,当时她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等等。

农场的卡车上写有两人的名字。

爱尔伍德还告诉雇工他们兄妹是合伙人。

1967年两人以共同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两人共同生活在农场之中,所有生活费用都来自农场经营,他们把所有盈利都用于农场。

而否认合伙成立的理由有三: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以爱尔伍德的名义提出的;第二,不动产产权证书上是爱尔伍德的名字;第三,以爱尔伍德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保持到1967年。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和她的哥哥就合伙财产在所有权和利润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合伙曾经存在。

问题:1、你认为诺拉和爱尔伍德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共有哪些理由?2、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主要根据什么来判决此案,你是否同意其判决?3、如果本案适用中国法,你的结论是什么,为什么?答:(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

①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土地②以口头形式设立合伙关系③两人按50%对50%比例分享利益④原告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⑤农场的卡车写有两个人的名字⑥以共同名义设立银行账户(2)同意。

根据:英美法系是事实合伙,注重实质,对合伙协议要求不严,即使没有明确的协议,对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影响也不大,法院更多的是以事实为依据,即根据一定条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3)此案不成立。

中国法要求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原告与哥哥只有口头协议。

商法司考案例题2010至2013

商法司考案例题2010至2013

(2013年)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

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

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

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参考答案: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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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

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

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又于7月22日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

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

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问题】 1 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 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案例评析】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

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

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

2、Shared Imaging(SI)是一家美国公司。

该公司从德国的Neuromed公司购买移动磁共振成像仪(MRI)。

买卖双方一致认为,该设备在装运港装运时还处于运转良好状态,但在到达最终目的地时受损。

修复该产品需支付28.5万美元。

两家美国保险公司预支修理费对买方进行了赔偿,并作为买方索赔的代位人对卖方提起诉讼,主张货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贸易合同的交货条款是CIF 纽约港,买方安排并支付结关和运至卡尔马特市(Calumet City,美国的最终目的地)的费用。

在付款条件之前有一项说明,“检验合格后接受”。

合同规定MRI产品的所有权在Neuromed收到买方所支付的全额货款之前仍旧归卖方。

SI公司预付了定金,但在MRI运抵卡尔马特市之前并未支付全部货款。

【问题】纽约联邦法院所面临的问题是:货物损毁的风险何时转移到买方? 谁承担这批货物的损失?【案例评析】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CIF 指的是包括货物成本、保险费加指定目的地运费在内的目的港到岸价格。

可是,UCC仅适用于两个美国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

当合同涉及到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时,CISG 就高于UCC了。

美国和德国(以及其他60多个国家,但不包括英国和日本)均为CISG的缔约国。

因此,纽约联邦法院决定采用CISG 条款来裁定买方和卖方究竟谁应该承担MRI 货损的风险。

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指定何国法律为适用法律,但双方的营业地点位于两个不同的CISG缔约国内,而且没有就排除CISG的适用性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法院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相关的法律应用3、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4、某公司外销一批钢筋共400吨到A国的B 地,约定在某年的2月底以前装运。

由于到B地的船期不稳定,所以在销售确认书上加注:在约定期间内装船,但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

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有效期至3月15日,最后装船日期为2月28日。

后因船舱紧张,在2月底以前仅装出80吨,由于信用证已过期,进口商便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6月30日,装船期延至6月15日。

合同是否有效?卖方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问题】(1)本案中,双方合同的失效是以什么为条件的?买卖契约是否于2月28日即失效?(2)2月28日前无法将400吨全部运出时,对于未运出部分,出口商是否还有交货义务?(3)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是否因为买方对信用证和装期的展延而延期?进口商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出口商有无在此展延期间内将剩余部分装船的义务?【案情分析】(1)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应该在2月28日失效。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际业务中,主要采用三种书面合同形式: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和双方往来的信件、电报、电传。

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对买卖双方之间货物购销关系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双方合同的失效是以缴获条款即运输时间为条件的。

由于合同中已规定要在约定时间内装船,所以在卖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舱位的情况下,合同应该在这一期间终止时失效。

但合同中同时还有“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的文句,因此,如果卖方能够证明,他是在尽了最大努力的情况下而没有取得舱位的,经过双方的再协商,可以将合同有效期延长。

(2)如果合同在2月28日终止,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也将同时终止。

因此,卖方没有义务再将未能及时装运的货物装运出口,发给买方,而买方也没有接受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3)出口商没有在延长期间再装运货物的义务。

由于双方之间所订立的销售合同已于2月28日失效,因此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解除,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并不构成对卖方的任何约束。

这种展延只有在与有关各方协商的基础上,经各方确认后才具有实际意义,构成法律上的履行关系。

进口方单方面的行为如果没有出口方的同意,将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法随之而延期。

5、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B公司一直有贸易往来关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通过电子信箱进行商务活动。

2002年5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B公司发盘,欲出售一批手工艺品,纽约时间5月2日上午8点,B 公司打开电脑发现A公司的发盘,遂派出业务员Tom负责了解该商品的市场情况。

此后的几天里,Tom走访了公司的新老客户,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把调查结果向公司作了汇报.5月6日早晨8点,B公司经过研究认为A 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Tom发出接受通知, Tom于纽约时间5月6日上午10点在去加拿大的途中,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给中国北京A公司通常的电子邮箱发出了接受通知,A公司收到时间是北京时间5月7日早晨6:22.【问题】请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你认为在此种电子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成立适用何种理论为宜?为什么?【案情分析】合同成立时间,取决于承诺何时生效,因为按照各国的法律,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承担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在承诺生效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分歧很大.英美法采取所谓“投邮生效原则”,规定:凡以信件、电报做出承诺时,承诺的函电一经投邮、拍发、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大陆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此时才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2)对于采用计算机网络方式订立合同来说,英美法中的“投邮生效原则”是不能适用的,因为网络上的电子信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网点上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任何地点,甚至可以用手提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承诺的电子信息,如果采用“投邮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根本无法确定该合同究竟是在什么地点成立。

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对于网络商务合同的订立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较为容易确定,有利于提供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律确定性。

(3)就网络商务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可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加以确定而确知。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订立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a)如收件人接受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由上述规定可知,信息的发出与接收按双方约定方式传送电文时,则以接受电文方式在检索到该电文时方为收到。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4条对承诺生效的地点进行了确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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