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就业新政策—业务用表”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登记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登记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356号
【失效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9.12
【实施日期】1995.09.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部关于印发《就业登记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就业登记规定》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就业司。
(附件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就业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
第三条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指导、规范就业登记工作;
(二)指导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三)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就业登记各项数据,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业务服务流程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业务服务流程一、毕业生生源审核工作流程1.省厅下发《毕业生生源信息审核工作通知》;2.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省厅要求下发学校生源信息审核通知;3.教务处配合提交应届毕业生基本数据;4.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维护生源审核系统基础数据;5.各学院分两次核对毕业生信息并签字留档;6.各学院核对修改毕业生信息,完成后转交就业指导中心;7.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毕业生信息,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毕业生信息。
二、毕业派遣流程1.毕业生进入“XX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学生用户中心,在“就业信息维护”栏目,录入相关信息(省内就业、省外就业包含派遣与非派遣、劳动合同、升学包括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出国出境、应征入伍),提交学院审核;2.各学院就业工作辅导员对照毕业生上交纸质就业材料审核“XX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的信息,审核未通过需联系毕业生进行修改;3.各学院就业工作辅导员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纸质就业材料转交就业指导中心复审;4.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下发最终派遣方案给各学院,由学院就业工作辅导员组织毕业生核对签字;5.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编制锁定就业方案并上报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三、关于毕业生《报到证》及其发放流程1.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依据XX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信息编制就业方案并上报;2.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依据学校编制的就业方案编制派遣方案,印制报到证,由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签收后,统发放至各学院就业工作辅导员签收,再由就业工作辅导员转发至各学院毕业生本人签收,签收表记录存档。
注意事项:(1)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时,须持《报到证》,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2)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3)《报到证》由毕业生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4)《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的证明,其中的姓名必须与毕业生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单位名称和单位所在地必须准确。
厦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劳社…2009‟70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以利工作顺利开展,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规定(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方面需要明确的事项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必须先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二)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限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认定之日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公益性岗位享受的岗位补贴,上述三项补贴享受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灵活就业形式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是指居民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突击性、临时性劳务等,获得一定收入和缴交社会保险,但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
社区劳动组织的成立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2、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聘用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所从事的阶段性或短期工作,或者按小时确立劳动关系且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必须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并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就业形式。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民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问题(一)文件所称的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首次就业、被全市各类企业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
文件所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保补贴1、录用的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为2008年至2011年期间毕业,且双方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2、为毕业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社保补贴需提供的资料1、《企业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3、企业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4、《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其复印件;5、《宁波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表》。
(四)享受期限和享受月份核定1、企业每录用一名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生效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即全市各类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录用宁波生源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就2024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扎实做好促就业稳就业各项工作,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进一步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活动安排(一)就业援助月。
1月,以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结合送温暖和困难帮扶活动,在元旦后春节前集中为服务对象提供就近就业创业、兜底安置等就业帮扶。
(二)春风行动。
1-3月,重点面向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和用工企业,兼顾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交通运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开展,在春节前后集中面向服务对象开展引导有序外出、促进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招聘用工等服务。
(三)职引未来——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
3-5月和9-11月,分春秋两季,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联合开展,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总局公告2010年25号
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一)人员认定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大学生就业指导选择题100题及答案(1)
2在竞争激烈的社会环境中,就业者不但要实现自己的就业,还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常识及规定,自觉提高毕业生个人法律意识。
B.遵循市场规则,预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C.签好就业协议书,充分发挥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D.以上说法都正确。
3.简历求职的最初阶段,一份成功的简历不但能够获得面试的机会,还能够给招聘方留下好的印象,有利于求职者的求职。
一个成功的求职者做简历前必须明确的三点内容是:(b)(1)薪资及福利待遇(2)求职的目标(3)自己的优势(4)企业的性质:国企、民营、外企、合资…(5)招聘方的需求(6)企业的规模A.((1)(3)(5)B.(2)(3)(5)C.(2)(3)(4)D.(1)(2)(5)4.就业政策,即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阶段,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劳动者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所制定的行为准则。
它包括就业指导思想,管理体制,指导原则,就业范围、渠道及相关的具体规定等。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国家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方针、政策是:dA.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B.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
C.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校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D.以上都对。
5.毕业生签约时一定要慎重,不可随意违约,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就业意向的,解除协议,下列关于办理流程说法错误的是(c)A.至学校就业网下载填写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并到原、新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B.需到所在学院由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C.手续完备后,逢周三将原一式四份协议书和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交至就业办并当天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D.手续完备后,逢周三将原一式四份协议书和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表交至就业办,并于下周三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6.大学生培养决策能力应注意(b)几点:①克服从众心理,②增强自信心,③决策勿求十全十美,④多向师长请教A.①②④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③④7.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d)年后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10月22日 财税[2010]84号)
f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个 人 持 有 限 售 股 中 存 在 部 分 限 售 股 成 本 原 值 不 六 因
明确 。 致 无 法 准 确 计 算 全 部 限 售 股 成 本 原 值 的 , 券 登 记 导 证
的 1%核 定 限 售 股 原 值 和 合 理 税 费 。 5 六 、个 人 转 让 限 售 股 所 得 需 由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税 款 的 , 在 客 户 资 金 账 户 留 足 资 金 供 证 券 机 构 扣 缴 税 款 , 法 应 依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券 机 构 应 采 取 积 极 、 效 措 施 依 法 履 行 扣 证 有 缴税 款义 务 。 纳税人 资金 账户 暂无 资金 或资 金不 足 的 , 对 证
税务 机关 , 依法 提供 纳税 人相关 资料 。 并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国
( ) 税 人 发 生 第 二 条 第 ( ) ( ) ( ) ( ) 情 形 一 纳 一 、二 、三 、四 项
的 , 其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按 照 财 税 【0 91 7号 文 件 规 定 , 对 2 0 ]6
市维 护建设 税 、 育费 附加 和个 人所得 税 。 教 纳 税 人 年 度 应 缴 纳 税 款 小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 以 其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款 为 限 : 于 上 述 扣 减 限 额 的 , 以 上 述 扣 减 限 大 应
额 为 限。
后 , 在 次 月 七 日 内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填 报 《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应 限 个 人 所 得 税 清 算 申报 表 》 自 行 申 报 纳 税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
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1.20•【文号】劳社部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2006年1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农业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资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陕人社函[2010]751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7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今年以来,全省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各级普遍健全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建立了相关政策制度框架,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和业务培训基本完成,发证工作开渠良好。
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基层工作力量和工作设施不足等方面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市要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实名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0]89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及时健全由局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就业实名制工作领导机构和由就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要搞好重大工作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完善政策、制定措施、协调沟通、检查督促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和分工,具体抓好就业失业登记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个工作环节的有效衔接和沟通。
二、充实工作力量,提高业务素质。
各市要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5号)精神,及时调整充实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力量。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闽财社[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填报工作的通知(闽财社〔2007〕38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我省新一轮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省就业再就业资金收支及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再就业资金统计督查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54号)要求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6〕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实施新一轮就业再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对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将本辖区内的报表汇总,并加盖公章报送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时将电子文档放置于“地市上报省-社保处”文件夹内。
三、统计报表作为反映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报送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考核。
四、各地要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负责这项工作,责任到人,也便于省厅联系工作。
附表:1.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初计划安排情况表(略)2.就业再就业人员情况表(一)(略)3.就业再就业人员情况表(二)(略)4.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情况表(一)(略)5.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情况表(二)(略)6.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略)7.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和支出情况总表(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国税发[2003]65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识,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把贯彻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点工作来抓。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布置,全面和稳步地推进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各地不得以完成税收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
对因按政策减免而影响的税收收入,可以相应抵减基层部门税收收入的任务指标。
抵减收入任务指标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收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3〕62号)执行。
三、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规范管理。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推进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按照人社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筹开展全省2022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与线上线下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招聘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平台,促进市场对接匹配,共同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
二、活动安排(一)就业援助月。
2022年1月,以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去产能职工及困难企业职工、脱贫人口及农村低收入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为重点对象,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开展,为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重点帮扶。
(二)春风行动。
2022年1-3月,以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有用工需求的企业等为服务对象,将受疫情影响滞留就业地的劳动者、春节期间有连续生产用工需求的企业作为重点,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当地乡村振兴、工会、妇联等部门开展,支持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财税[2010]8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10.22【实施日期】2010.10.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6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由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场所")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组成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载体,承担着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的重要责任。
近几年来,各地大力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创造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但一些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还存在着服务效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等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场所功能手册》(以下简称《功能手册》),作为对综合服务场所完善基本功能,进行功能延伸和拓展的范本,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和手段,是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全面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公共就业服务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建专家提供指导,全面开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2.26•【文号】劳社厅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适应新形势下培训就业工作的需要,我部修改制定了《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仿真做好实施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的报表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部颁布的《就业与失业统计报表制度》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二、现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月报表,暂不纳入《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作为快报,仍按要求于次月5日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
三、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负责培训就业统计工作的部门,要全部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以下称“SMIS4”)进行数据处理,并逐步向省以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广;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按有关要求使用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系统软件。
《培训就业统计报表制度》报表结构的发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我部报送的数据,均通过部--省计算机远程通讯系统的电子邮件进行。
关于使用“SMIS4”的有关技术问题,将另行布置。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规划财务司、培训就业司联系。
1999年2月26日c29311--010511ljk。
就业确认函范例
就业确认函范例就业确认函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很高兴通知您,根据我们之间达成的就业协议,您已经成功通过我们公司的招聘流程,并被录用担任xxx职位。
特此,我们向您发出这封就业确认函,以便明确双方对于就业事宜的确认和了解。
1. 就业详情您将于x年x月x日正式加入我们公司,您的工作地点为xxx办公室。
您的岗位职责将包括但不限于:- xxx- xxx- xxx您的工作时间将根据公司制度执行,您的薪资待遇将按照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支付。
2. 员工福利作为我公司的员工,您将享受到以下福利待遇:- 健康保险- 带薪年假- 绩效奖金- 公司福利活动等具体福利政策将在您入职时向您介绍,并将由您确认。
3. 就业协议您已经在入职前签署了我们公司的就业协议。
该协议详细规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加班政策- 保密协议- 离职须知- 违约责任等请您在入职前再次仔细阅读并确认协议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我们咨询。
4. 入职前准备为了您的顺利入职,请您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准备入职所需证件(身份证、户口本)- 准备相关入职材料(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等)- 安排好合适的住宿和交通方式- 入职前与负责人沟通您的入职时间,并做好准备请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之间将准备工作完成,并在x年x月x日p点准时来公司入职。
如有任何问题,您可以随时联系我们。
我们期待您加入我们的团队,并希望您能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此致敬礼公司名称日期。
就业状况确认函
就业状况确认函尊敬的(姓名):您好!经过我们的仔细筛选和面试,并根据您在招聘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我们很高兴地通知您,您已被(公司名称)录用为我公司的(职位名称)。
首先,让我代表(公司名称)向您表示真诚的祝贺,并希望能与您共同开启一段成功的职业生涯。
同时,为了确保我们双方在工作方面的权益和责任得到妥善保护,我们需要您与我们签署本就业状况确认函。
为了规范双方之间的工作关系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我们制定了以下条款,希望您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一、职位信息确认1. 您将被任命为(公司名称)的(职位名称),并直接向(直接上级姓名)汇报。
2. 您的工作地点将设在(工作地点),但如有必要,您须根据(公司名称)的工作安排进行调整。
二、薪资和福利待遇1. 您的月薪将为人民币(金额),薪资将于每月的(日期)支付到您指定的银行账户。
2. 您将享受(公司名称)为全体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相关福利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1. 您的工作时间将是每周(小时数)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将根据(公司名称)的工作安排而定。
2. 除法定节假日外,您还将享受年假和病假,具体请参阅员工手册。
四、保密责任1. 您同意在您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保守(公司名称)的商业机密和贸易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2. 您同意不将公司的任何商业信息、客户资料或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用于私人目的或与他人分享。
五、解雇与离职1. 双方承认自由解雇的权利,并须在提前(提前通知天数)天书面通知对方。
2. 若您离职,您同意在提前(提前通知天数)天的书面通知后离开,而(公司名称)有权在这段时间内解雇您。
请您在签署本确认函之前,仔细阅读每个条款,并确保您对每个条款的内容和要求都理解和认同。
如果您对任何条款存在疑惑或者需要协商的地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很愿意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为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关系做出努力。
请您签署并回复本确认函,或在(日期)前亲临(公司名称)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签署。
就业时长确认函
就业时长确认函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感谢您在我公司就业,并表达了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信任。
为了确保雇佣期间的合法性和透明度,我们特发确认函,以便明确您的就业时长。
请您仔细阅读此函,并在确认无误后签署返回。
一、就业信息确认据我公司记录,您的就业开始日期为(年/月/日),依据过去的记录,您的就业时长为(预计时长)。
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我们需要您提供以下信息:1. 入职日期:2. 预计离职日期:3. 当前任职职位:4. 每周工作小时数:5. 是否存在加班情况:以上信息将有助于我们准确确认您的雇佣时长,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为您提供各种福利和待遇。
二、雇佣期限说明请注意,您的雇佣期限根据您的合同约定为(具体时间)。
我们希望您能够全程遵守合同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延长或终止雇佣合同在就业过程中,如果您希望延长或终止雇佣合同,请提前提出申请,以便我们进行相应的安排和准备。
我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意见和需求,并会尽力满足您的合理请求。
四、离职程序如果您决定不继续就业,我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进行离职程序。
在离职前,请完成以下事项:1. 清空个人工作空间,并归还公司提供的任何设备或物品。
2. 填写离职调查问卷。
3. 安排与主管进行离职面谈。
我们鼓励开放和诚实的离职交流,以便我们能够了解您在我公司的工作经验,并更好地改进我们的管理和运营。
五、其他事项如果您在就业期间有任何问题或需要帮助,可以随时与相应部门的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支持和解决方案。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贡献和付出,祝愿您在公司的工作生涯取得更大的成就!请您在确认函上签字并于(日期)前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
祝好!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日期:(年/月/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豫人社函〔2023〕19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19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地落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要求,现就规范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实行全省统一样式、统一编号(样式及编号规则附后)。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公告规定向参保关系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认定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企业申请无误后,在“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中生成打印《认定证明》,加盖公章后发放;线下(窗口)按附件样式打印签章后发放,并做好发放记录台帐。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身份核验系统(:9300/cpad_query),各地可通过该系统对脱贫人口进行身份核实。
每个市、县均有专用账号和口令,各地要明确专人使用,严格遵守保密责任,防止出现数据泄密现象,同时将使用人员基本信息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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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20.国际组织
□21.其他:
主管部门
受理机关
(盖章)
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二份,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初次备案或变更单位基本资料时填报,就业服务管理及邮电通信业
□7.信息传播、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教育
□17.卫生、社会保障和公共设施
单位隶属
□中央□省属□部队□市属□区(县)□街(镇)□居委会(村)
经济类型
□国有□国有联营□国有独资□集体
□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机关 □社团 □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合伙□其他
所属行业
□1.农、林、牧、渔业
□2.采掘业
□3.制造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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