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站自检制度-个人
在用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测试要求及方法
第一部分:术语与定义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与定义 (1)4.符号和缩略语 (7)4.1 发射功率中的术语符号和说明 (7)4.2 缩略语 (7)参考文献 (9)III在用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测试要求及方法第一部分:术语与定义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在用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的术语、定义、符号和缩略语。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600-2006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3、术语与定义3.1在用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 in-use transmitting equipment of radio station设置或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发射机及影响其发射性能的设备。
3.2在用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检测 in-use transmitting equipment of radio station testing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规则,对在用设备实施检测。
3.3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equivalent isotropically radiated power供给天线的功率与指定方向上相对于全向天线的增益(绝对或全向增益)的乘积。
3.4(指定方向上的)有效辐射功率(e.r.p)effective radiated power(in a given direction)供给天线的功率与指定方向上相对于半波振子的增益的乘积。
3.5频率容限 frequency tolerance发射所占频带的中心频率偏离指配频率(或者发射的特征频率偏离参考频率)的最大容许偏差。
频率容限以百万分之几或以若干赫兹表示。
13.6指配频率 assigned frequency指配给一个无线电台(站)的频带的中心频率。
业余无线电台台站自检制度
业余无线电台台站自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态,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自检等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2个月对无线电台及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设备的外观、功能及性能进行检查,对发射天线的驻波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项目按不同的设备要求分别进行检查。
每次的检查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业余无线电台自检及设备维护记录”表中。
如有问题需及时查明原因,尽快使设备恢复正常使用状态。
二、每2个月对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维护工作包含必要的除尘处理,对不经常使用的设备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通电除潮处理,对带电池的手持电台等设备进行定期充电,维护过程中不得改变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设置条件(比如台站地址、频率、天线高度),每次的维护内容需及时记录在“业余无线电台自检及设备维护记录”表中。
三、每次使用设备须检查设备的工作条件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包括设备供电电压、待机电流、天线驻波及环境温湿度等,每次的检查结果及设备工作状态须及时记录在“业余无线电台设备工作日志”表中。
如有问题需及时查明原因,尽快使设备恢复正常使用状态。
四、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过程中不得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比如功率、杂散、频率容限),维修过程中如果变更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关键组成部分(比如更换激励级、功放),需及时检测设备技术指标(比如频率、功率),如有维修及时记录在“业余无线电台自检及设备维护记录”表中。
五、有故障的设备需及时进行维修,不能通过维修手段使设备达到使用要求的,需及时报废设备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无线数传电台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
无线数传电台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前言无线数传电台是无线电通信的一种重要设备,广泛应用于军队、公安、消防、渔业等领域。
由于其使用场合多为危险环境,在操作和保养上需要严格遵循安全规程,以保证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本文将介绍无线数传电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一、电台前准备在使用无线数传电台之前,需进行以下操作:1.检查电台地面是否平稳,电源线、信号线、防雷地线和天线是否安装牢固,并进行绝缘检查。
2.检查电台的供电电源,确认其符合要求,电源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3.对于手持式电台,需要检查电池电量,确保充足。
二、电台开机开机前,需要先进行以下操作:1.确保天线连接到了正确的端口上,开启天线才能使用。
2.先开启电源开关,打开电台特别是频率设置一定要注意,不要随意更改频率,以免造成干扰或被抓。
开机操作步骤如下:1.打开电源开关,等待电台自检完毕后,根据需要进行频率设置、信道选择、调制方式设置等操作。
2.无线电通信时,应当根据所使用的频道和功率给予相应的天线。
操作人员使用的天线,应当越远离身体越好,并且必须稳固地固定在设备上。
3.操作人员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理设备,确保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电台使用无线数传电台的具体使用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无论如何,操作人员都需要遵循以下规则:1.保持通信内容符合通信事业管理法规。
2.对于手持式电台需要注意电量的使用, 如果长时间工作应及时更换电池,以免电力不足导致通信中断,同时电池的存放也需要注意,不要放在高温或潮湿环境下。
3.在使用时,不清楚通讯对方的信息,不要说出与工作或与本人无关的内容,以免给对方带来困扰。
4.不使用时,请及时关闭电源,防止设备过热或电源耗尽。
四、停止使用当完成工作后或需要停止使用电台时,需要按照以下步骤操作:1.清空频道 / 相关信息,合理关闭设备电源, 已经没有工作要进行时应当立即关闭电台,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2.对于固定式电台,应关闭电源,在不使用的时候,做好防潮、防尘、防雷等保养工作。
无线电台规章制度
无线电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台的管理,保障通信秩序,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台、便携台、移动台等各种类型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的规定,确保通信安全。
第四条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通讯秩序,保障正常通信。
第五条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必须保障电波的合理利用,严禁乱发乱用,确保通信质量。
第六条无线电台的管理和操作必须遵纪守法,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杜绝违法行为。
第二章无线电台的设置和管理第七条无线电台必须依法设置,获得相关许可证件后方可运行。
未经许可,不得设置无线电台。
第八条无线电台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无线电台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确保通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无线电台必须根据不同的通信需求和使用范围,合理规划频率和功率,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无线电台的管理责任由设台单位或个人承担,确保无线电台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无线电台必须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无线电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可超范围或超期使用。
第三章无线电通信的操作规范第十四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频率、时段和方式进行,确保通信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符合信道管理规定,不得造成频率干扰或私串行为。
第十七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保障通信安全和保密性,不得透露通讯内容。
第十八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注意通信礼仪,不得损害他人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无线电通信的操作必须遵守通信禁令和技术规范,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四章无线电台的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设台单位或个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无线电台的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质量。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2.04.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问:《办法》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的需求不断上升,在用无线电台(站)数量日益庞大,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能力要求不断提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为落实《条例》规定,亟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细化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内容。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需对检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效能。
为此研究制定了《办法》。
问:《办法》制定过程是怎样的?答:为做好《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20年,我部对部分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专题调研,就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划分、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组织起草了《办法》并向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央军委电磁频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中国电信等44家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广泛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经我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办法》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管辖区域内使用且应当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和在用无线电台(站)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广州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及验机流程
广州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申请及验机流程一、申请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条件1. 年满十八周岁,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 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具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知识和技能;3. 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具备法定职业资格;4. 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1. 申请登记表;2. 持有有效居民唯一识别信息的证明;3. 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验机流程1. 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尊称、性别、生日、唯一识别信息号码等;2. 询问申请人的无线电相关知识和技能,如频率的选择、收发机的操作等;3. 进行无线电台的验机,包括对设备的完好程度及合规性进行检查;4. 如无线电台设备符合规定,则验机通过,申请人即可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如设备不符合规定,则需要申请人做出整改后重新验机。
四、申请费用1. 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申请时间1. 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申请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工作日内进行。
六、注意事项1. 申请人需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在验机过程中如实回答相关问题;2. 申请人需保证无线电设备的合规性和完好性;3. 如遇到任何疑问,申请人可向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交流。
七、结尾总结通过以上的详细介绍,我们了解了广州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申请条件、材料、验机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希望对所有有意向申请广州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朋友们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能够依据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合格的申请。
祝各位顺利接收到自己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八、申请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准备工作在申请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之前,申请人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确保自己符合申请条件,包括芳龄、无线电知识和技能、法定职业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准备申请材料,包括申请登记表、唯一识别信息明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需要认真准备这些材料,并在申请过程中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便顺利通过申请流程。
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9.13•【文号】[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施行日期】1992.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国家体委、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2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现发布《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展群众性的业余电台活动,对广大无线电爱好者学习通信科学技术、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政策都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要求,决定在继续开展好集体业余电台活动的基础上,开放和发展个人业余电台。
今年先在部分省市组织试点,然后在全国逐步推广。
业余电台活动不但技术性较强,而且有一定的政治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体育运动委员会应本着积极扶植、促进发展、正确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做好工作。
个人业余电台开放以后,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个人业余电台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应责成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主管此项工作,尽快建立和健全无线电运动协会,组织并指导其依照本办法,发挥有效的管理职能。
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并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凡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是指在频率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程度。
为了确保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有效性和高效性,减少频率资源的浪费,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规定。
下面将介绍我国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我国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规划频率使用国家应根据无线电通信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划分各类频率资源,确保不同无线电通信系统之间的频率分配公平合理。
各无线电频率用户应根据自身需求,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使用规范进行频率资源的申请和使用。
2.遵守频率使用规范3.提高频率利用效率4.推广共享频率资源由于频率资源有限,无线电频率用户应积极推广和采用共享频率资源的方式。
这包括使用频率共享技术、开展频率资源交易等。
通过共享方式的推广,可以提高频率资源的利用率,满足更多无线电通信需求。
为了监督和管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率,我国颁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率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频率使用率核查范围规定了需要进行频率使用率核查的对象范围,包括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对于频率使用率较高的单位或频率资源使用较为复杂的单位,应加强核查力度。
2.频率使用率核查依据规定了进行频率使用率核查的依据和方法,主要包括单位自查、实地核查、制度审查等。
单位应按规定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核查工作。
3.频率使用率核查结果处理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对于频率使用率合格的单位,予以奖励和表扬,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频率管理水平。
对于频率使用率不合格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4.频率使用率管理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频率使用率的核查工作。
同时,加强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率相关法规法规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相关单位的频率管理意识和水平。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护电磁环境,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保护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实施无线电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管理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应当服务保障大数据战略行动,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无线电管理知识,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台(站)与发射设备管理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分配权限,编制本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无线电台(站)核查基本情况表
无线电台(站)核查基本情况表填表说明1. 本表供2004年全省无线电台站核查时使用,用于填写台站基本信息。
此表表号为表1。
表项前标明“*”的为必填项。
2. 与本表配套使用的技术资料表有以下十种:表号技术资料申报表名称代号表2 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V表3 30MHz以下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H表4 陆地移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U表5 微波站技术资料申报表M表6 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E表7 广播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B表8 船舶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S表9 航空器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A表10 雷达站技术资料申报表R表11 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K3. “申请表编号”栏系指申请设台时的编号。
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此栏。
4. “设台单位名称”栏系指设置使用电台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5. “缴费单位名称”栏系指缴纳设置无线电台(站)管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6. “设计单位名称”栏系指设计无线电通信网的单位全称。
7. “组网范围”栏系指组建无线电通信网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空格内填写“√”号。
广播电台需根据电台的级别(即中央台、省级台等)在此栏的相应空格内填写“√”号。
8. 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单位不填“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栏。
9. “系统代码”栏系指设台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
按《系统代码列表》选择填写数字代码。
如348 交通部359 广播电影电视部697 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698私营单位699其他单位800 中国证监会等10.“业务名称”栏系指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属无线电业务的名称。
按以下代码选择填写:LY陆地移动业务GD 固定业务WG 卫星固定业务GB 广播业务YU 业余业务AQ 安全业务SY水上移动业务HY航空移动业务HR 航空移动业务(R) HO 航空移动业务(OR) QF 气象辅助业务GZ 港口操作业务CY船舶运行业务SW 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HD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TB 特别业务WW 无线电定位业务ST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W A射电天文业务KZ 空间操作业务KY空间研究业务WL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WS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WH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SC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SD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SS 卫星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SH 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SE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SQ 卫星气象业务SG 卫星广播业务SA卫星业余业务WP 卫星标准频率业务WT 卫星时间信号业务WI 卫星间业务11.“业务性质”栏系指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所属无线电业务的性质。
收音机管理制度
收音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强对收音机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收音机设备。
第三条收音机是指用于接收无线电波信号,播放电台内容的设备。
第二章收音机的管理要求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收音机使用登记簿,记录每台收音机的规格型号、品牌、使用日期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音机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收音机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收音机,不得随意更改频道和音量,不得私自调试设备。
第七条对于涉密单位,收音机管理需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接收非法、未经批准的无线电信号。
第八条收音机设备一旦出现故障,应当立即报修或交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护。
第三章收音机的使用规范第九条收音机设备应当放置在固定的位置,不得携带外出,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十条收音机设备应当保持清洁,避免灰尘和杂物进入设备内部影响播放效果。
第十一条收音机设备应当使用专用电源线接入电源,避免电压不稳定或超载情况导致设备损坏。
第十二条下班后或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当关闭收音机电源,防止设备过度使用带来的损耗。
第四章收音机的检查与维护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对收音机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定期对收音机设备进行清洁、除尘和保养,延长设备寿命。
第十五条定期对收音机设备进行功能性测试,确保设备可以正常接收信号和播放内容。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收音机设备维修档案,记录维修历史和维修情况。
第五章收音机管理的责任和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秩序或造成机密泄露的行为,单位应当严肃处理,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收音机管理规定导致设备损坏或信息泄露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实施前需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全员了解并遵守制度规定。
业余电台验机表单
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承诺书本人(单位)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南阳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依法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___部,所使用的设备为专用业余无线电台发射设备。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设备检测的相关规定,本次申请设台。
拟使用的设备清单如实填写(国无管表17表19)本人(单位)特向管理局承诺在使用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诺设备所使用的发射频率、功率、频率容限和发射杂散等指标是严格符合该设备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所核定的内容,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所规定的业余无线电指标要求。
本人(单位)承诺在设台及今后使用过程中如因擅自修改发射设备核定参数而引发的干扰投诉纠纷,将严格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的相关处罚规定,主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积极有效消除干扰。
本次填报因虚假填写或未及时登记变更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填报人自负。
我已认真阅读本次表格的各项内容,对全部陆页的各项如实填写,并对各条款无异议。
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承诺人身份证号:年月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南阳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 行政许可申请书 12 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变更申请表13 业余无线电台站资料申报表 14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15 业余无线电操作证复印件 16 车辆行驶证(正反) 1789…………………………………………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行政许可受理机关承办人: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年月日注: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南阳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所在单位:电话:邮编: 473000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电话:邮编: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业余无线电呼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首次申请□变更□延续□其他申请事实和理由:经过考试本人于2015年5月取得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现申请业余呼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电台。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一、背景和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无线电频率被广泛用于通信、广播、导航等领域,对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无线电频率的有效、合理利用,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率,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制定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
二、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1.各级政府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和频谱资源情况,制定相应的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
根据不同地区和领域的需求,会对频率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项业务能够有序进行。
2.企事业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时,应制定合理的频率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频率使用计划。
通过科学合理的频率规划,避免频谱资源的浪费,提高频率的利用效率。
频率使用计划应包括频率使用范围、频率使用时间、频率使用方式等内容。
3.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个人、单位或者组织在使用频率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资源,并按照申请结果进行频率的设置和使用。
使用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频率。
4.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者应定期对其频率使用情况进行自行核查,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核查结果。
核查应包括频率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频率等内容。
若发现频率使用不当、超出授权范围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建立频率使用管理系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通过系统,可以实时掌握频率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频率使用不当的行为。
2.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无线电频率的核查工作,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确保无线电频率的合理使用。
核查工作应全面覆盖各个地区、领域,对频率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
3.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发现频率使用不当、超出授权范围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可以通过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无线电频率的安全、合理使用。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作者:来源:《信息化建设》2017年第11期第—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建设和保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新技术应用。
第四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的具体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第五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可以由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统一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的规章制度
无线电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无线电使用行为,维护通信秩序,保障通信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无线电通信活动,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无线电用户应遵守本规章,遵循通信礼仪,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严格遵守频率管理规定,根据自身需求合理使用频率。
第五条无线电用户应当定期保养、维护无线电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保护通信秘密,不得泄露通信内容或传播虚假信息。
第七条无线电用户不得进行恶意干扰他人通信,包括发送虚假信号或恶意干扰频道。
第八条无线电用户在通信中不得使用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或语言。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九条无线电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频率开展通信活动。
第十条无线电用户在使用频率时,应避免相互干扰,保证通信质量。
第十一条无线电用户应当遵守频率使用时段规定,避免占用他人频率。
第十二条无线电用户在频率占用时,应尊重其他用户的通信需求,积极协调避免冲突。
第十三条无线电用户应当认真填写频率使用登记表,确保频率使用记录完整准确。
第三章无线电设备管理第十四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使用合法获得的无线电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设备。
第十五条无线电用户在使用无线电设备时,应遵循设备操作规范,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保管好自己的无线电设备,防止丢失或被盗。
第十七条无线电用户不得私自改装无线电设备,避免影响设备性能或频率稳定性。
第四章通信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无线电用户在通信过程中应当注意信息保密,不得泄露通信内容。
第十九条无线电用户应当严格按照通信程序进行通信,避免发生误操作。
第二十条无线电用户不得干扰他人通信,包括发送无关信息或恶意攻击。
第二十一条无线电用户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五章违章处罚第二十二条无线电用户违反本规章的,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无线电用户违反相关频率管理规定的,将被责令停止使用频率。
无线电监测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规范无线电监测行为,确保无线电监测工作有序、高效、规范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包括无线电监测设备的管理、无线电监测人员的职责、无线电监测任务的执行、无线电监测信息的收集与处理等。
第三条无线电监测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确保无线电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本制度由无线电监测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无线电监测设备管理第五条无线电监测设备是无线电监测工作的基础,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配置和管理。
第六条无线电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无线电监测设备应保持清洁、整齐,不得随意移动或拆卸。
第八条无线电监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设备的操作技能和维护方法。
第九条无线电监测设备的使用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参数或进行非法操作。
第十条无线电监测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如发现设备不符合标准,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三章无线电监测人员职责第十一条无线电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无线电监测任务。
第十二条无线电监测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无线电监测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无线电监测人员应积极参加无线电监测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无线电监测人员应按时完成无线电监测任务,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无线电监测人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无线电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无线电监测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无线电监测信息。
第四章无线电监测任务执行第十七条无线电监测任务由无线电监测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
第十八条无线电监测任务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无线电监测任务应按时完成,确保监测数据的时效性。
(二)准确性:无线电监测任务应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不得有误报、漏报现象。
无线电台站管理业务手册
无线电台站管理业务手册**1. 引言**无线电波作为现代通信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为确保无线电业务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行,制定本手册,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管理。
**2. 无线电基础知识**2.1 无线电波的特性:无线电波可在空间传播,具有直线传播、反射、折射和吸收等特性。
2.2 频谱资源:无线电频谱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其管理和使用需遵循相关法规。
**3. 无线电台站分类与频段划分**3.1 无线电台站分类:根据用途和业务性质,无线电台站可分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移动通信台站、卫星地球站等。
3.2 频段划分: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和频谱特点,无线电频段被划分为不同的频段,如长波、中波、短波、微波等。
**4. 无线电台站设置与使用要求**4.1 设置要求:设置无线电台站需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4.2 使用要求:无线电台站应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频率和使用方式使用,不得擅自变更。
**5.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5.1 设备标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并取得型号核准证。
5.2 设备维护:定期对发射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运行。
**6. 无线电台站安全与环境保护**6.1 安全防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无线电台站的安全,防止干扰和非法入侵。
6.2 环境保护:合理设置无线电台站,减少对周边环境的电磁辐射影响。
**7. 无线电监测与检测**7.1 监测目的:监测无线电频谱的使用情况,维护正常的无线电通信秩序。
7.2 检测方法:采用先进的监测和检测设备,对无线电信号进行实时监测和测向。
**8. 无线电干扰查处与协调**8.1 干扰查处:对发现的无线电干扰进行调查和处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2 协调机制:建立无线电干扰协调机制,通过协调解决各类无线电干扰问题。
**9. 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9.1 法律责任:违反本手册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2 违规处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迪政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迪政办发〔2008〕3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有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近年来,由于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老化、频率偏移、杂散发射超标等问题日益突出,已发生多起广播电视无线电信号干扰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事件,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9号)、《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无办〔2008〕30号)、《关于开展全省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云无联〔2008〕2号)要求,为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消除无线电干扰隐患,切实保障2008北京奥运会期间我州民航无线电导航和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经州政府同意,定于2008年4月至7月开展全州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成立州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金伟荣州长助理副组长:陈玉光州信息产业办主任王崇明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和云西州教育局副局长成员:杨国庆州无线电管理处主任张宏雁州无线电管理处科员李玉晓州电视台技术部主任赵红州人民广播电台技术员李军州教育局电教室副主任赵文杭州教育局电教室科员联络员:和毅雷州无线电管理处伍文才州广电局赵文杭州教育局二、检查范围(一)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广播台、电视台及校园调频广播台。
频道、频率自查整改报告
频道、频率自查整改报告一、引言频道和频率是无线电通信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保障通信质量和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频道和频率的正确使用,我们进行了自查整改工作,并撰写了本报告,以便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反馈。
二、自查情况1. 频道使用情况经过对频道使用的检查,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频道被多个无线电设备同时使用,造成频道资源浪费;(2)部分频道使用不当,导致通信质量下降。
2. 频率使用情况经过对频率使用的检查,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频率设置错误,与实际使用需求不符;(2)部分频率冲突,造成通信干扰。
三、整改措施1. 频道整改措施针对频道使用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对频道的管理,确保每个频道只被一个无线电设备使用;(2)加强对频道使用规范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使用人员的意识和遵守度。
2. 频率整改措施针对频率使用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1)对设置错误的频率进行修正,确保与实际使用需求相符;(2)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解决频率冲突问题,减少通信干扰。
四、整改效果经过我们的努力和整改措施的实施,频道和频率的使用情况得到了明显改善:1. 频道使用情况改善:(1)每个频道只被一个无线电设备使用,频道资源利用率提高;(2)频道使用规范得到遵守,通信质量得到提升。
2. 频率使用情况改善:(1)频率设置准确,与实际使用需求相符;(2)频率冲突问题得到解决,通信干扰减少。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自查整改工作,我们发现并解决了频道和频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改善效果。
然而,我们也意识到频道和频率管理工作需要持续加强,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因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进一步加强对频道和频率的管理,确保规范使用;2. 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3. 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意识和遵守度。
六、总结频道和频率的正确使用对于无线电通信至关重要。
通过本次自查整改工作,我们发现并解决了频道和频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改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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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自检制度
1、加强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无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2、在使用过程中不随意变更无线电发射频率,严格按照核定的频率及时间进行工作,不自编和自选频率。
3、不得用设备联络超出许可范围的其他无线电设备,不将设备交给他人使用,严格按照审批的呼叫使用设备,不随意乱呼乱答。
4、积极学习相关知识,会使用、管理、维护设备,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无障碍,防止干扰他人。
5、要按规定程序办理购置、使用、停用、报废设备手续,不得私购设备、私设频率。
6、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做好无线电检测、年检、干扰查处等相关工作。
7、各类无线电设备必须有型号核准证,标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