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及三费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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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 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 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 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 核定。
三、职工教育经费
一、比例扣除: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
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 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 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 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 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 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 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 职工福利费支出。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关村、东湖、 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 创新综合试验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 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 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 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 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 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 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 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 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 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 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 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 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 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
了明确。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内容 解读如下: 一、企业哪些福利性补贴可以作为工资薪金 支出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 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3号)第一条明确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 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 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 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 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 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工资及三费所得税税前扣除 的主要政策及实际操作
一、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 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 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 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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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通过“应付工资”或者“应付职 工薪酬-工资”科目对工资薪金总额进行单 独核算。 (2)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及时实际发放也不 得扣除,国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 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资薪金。 (3)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的所得 税指标“工资薪金总额”之中,可以作为一 项单独的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对待,因此也 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 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 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 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 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 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 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 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 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 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 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 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 为基础。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 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 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 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 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 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 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 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 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应关注三个问题 (1)实际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 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本依据
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 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 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 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 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工资支出合 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
整
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 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 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 (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 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 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 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会计上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 结余使用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根据修 订前的会计准则预提了职工福利费,但是截
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在年 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 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 在税前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一 般可区分为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和直接支付 给员工个人两种情况处理。对于根据协议( 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至会计准则修订时尚未使用完而存有余额的, 在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继续预提和冲转,待 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冲减余额。 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以前年度企 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已经做过应纳税 所得额调增,而在实际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 职工福利费时会计上没有计入成本或费用, 所以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 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 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 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费补贴,应作 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 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例如: 企业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伙食费、交 通费、住房补贴等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 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的汇缴年 度工资薪金如何在税前扣除? 考虑到很多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都是在当 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如果严格要 求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结束前支付的工资薪 金才能计入本年度,则企业每年都需要对此 进行纳税调整,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 从成本,加大了税收管理负担,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 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 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 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 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 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对于2012年15号公 告第一条: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 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 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 ,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 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职工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 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 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 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 (2009)3号文件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 支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 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 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
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 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 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 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 除做出明确解释,即: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 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
一、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 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 ”,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 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 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 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 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
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 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 、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 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 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工资薪金总额必须实际发放 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 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 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