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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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文字号】厦府[2011]97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18【实施日期】2011.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厦府〔2011〕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各有关院校:《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确保完成《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目录第一章推动厦门科学发展新跨越的关键时期第一节“十一五”发展成就第二节“十二五”发展环境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第三章战略任务第一节着力岛内外一体化第二节着力二三产共推进第三节着力内外需齐拓展第四节打造对台交流合作前沿平台第五节构建海峡西岸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第六节完善中心城市现代基础设施体系第七节推进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第八节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第九节着力惠民生促和谐第十节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第四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第一节提升岛内城市功能第二节拓展岛外发展空间第三节依法保护生态空间第五章规划实施保障第一节加强政策引导第二节强化项目带动第三节明确实施责任第四节健全管理机制附件:名词解释《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制定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制订实施各级各类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全市人民为之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第一章推动厦门科学发展新跨越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时期是极不平凡的五年,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融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厦委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21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3月9日厦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闽委办[2008]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由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理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1]4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1]4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3.02施行日期2011.03.02文号厦府办[2011]4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1〕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继续打好“五大战役”,大干“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决策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厦门市城市建设战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林国耀(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林德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办主任)陈添友(思明区政府副区长)林延勋(湖里区政府副区长)王良睦(集美区政府副区长)林世粦(海沧投资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叶振杉(同安区政府副区长)齐晓玲(翔安区政府副区长)成员:林聪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高居东(市委文明办副主任)李伟建(市监察局副局长)张皡(市发改委副巡视员)吴旗明(市财政局副局长)郭金炼(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阮跃国(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吴振志(市规划局副局长)周昌益(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王伟军(市市政园林局副局长)陈宗团(市环保局副局长)朱子鹭(市行政执法局局长)吴新成(市工商局副局长)林国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严琪(市旅游局副局长)张剑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李超英(厦门电业局副局长)许显峰(市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陈泽顺(市公路局局长)刘忠佺(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文杰(市清淤办主任)林树枝(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城管办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各相关工作小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厦府办[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1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保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顾全大局,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扶持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区民政局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厦门市_十二五_重点专项规划任务表

厦门市_十二五_重点专项规划任务表
附件
厦门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任务表
序号
规划名称
牵头单位
配பைடு நூலகம்单位
1
“十二五”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经发局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火炬管委会等
2
“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
市发改委
市交通委、港口局、旅游局、贸发局、信息产业局、文化局、金融办等
3
“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经发局、信息产业局、海洋渔业局、火炬管委会等
附件厦门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任务表规划名称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十二五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规划市经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火炬管委会等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市发改委市交通委港口局旅游局贸发局信息产业局文化局金融办等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经发局信息产业局海洋渔业局火炬管委会等市发改委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旅游局信息产业局体育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等十二五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市经发局市发改委建设局交通委环保局科技局市政园林局农业局等十二五城市福利和社会保障专项规划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卫生局文化局体育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计生委等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规划市交通委市发改委规划局市政园林局港口管理局信息产业局通信管理局邮政局等十二五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市建设局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教育局卫生局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等十二五期间三农发展专项规划市委农办市发改委交通委劳动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海洋渔业局水利局气10十二五生态环境发展专项规划市环保局市相关单位13思明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思明区15湖里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湖里区16集美区十二五发展规划集美区17同安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同安区18海沧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海沧区19翔安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翔安区
4
“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改办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改办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改办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府办[2013]2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07【实施日期】2013.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改办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医改办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7日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厦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福建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精神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在2009~2011年五项重点医改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为把我市医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看病累”问题,特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我市2013~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未来三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自2009年新一轮医改启动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的相关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大投入,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一是投入力度显著加大、供给能力明显增强。

三年累计医疗卫生投入近50亿元、年均增长近30%;累计新增病床数3200张、比2008年增长32%。

二是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建立,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群众负担进一步减轻。

2011年,参保率达98%,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460元/人/年,较2009年增长92%;城乡居民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达50%和75%,分别较2009年提高5个和10个百分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14•【字号】厦府办[1993]245号•【施行日期】199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办(1993)245号1993年10月1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2〕12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文件精神,我市对1986~1991年期间市政府颁发或批准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2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对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停止执行。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表----------------------------------------|序||||||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号|废止原因||号|||||---|-----------|--------|-------------|||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厦府〔1991〕|程序变化较大,应||1||||||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综006号|重新拟订||---|-----------|--------|-------------|||厦门市组建股份有限|厦府〔1991〕|国家已颁布这一方||2||||||公司试点办法|综145号|面的政策法规||---|-----------|--------|-------------|||关于鼓励工业企业供|厦府〔1986〕|厦府〔1990〕综120||3||||||销经营的补充规定|综255号|号已对此作出修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营|厦府〔1986〕|厦府〔1992〕综163||4|工业企业活动的暂行|||||规定|综343号|号已修定||---|-----------|--------|-------------|||厦门市工业产品实行|厦府〔1986〕|有关条文已被国||5|||家、省有关文件重|||“五不准”的暂行规定|综419号|新规定||---|-----------|--------|-------------|||关于工业企业经营补|厦府〔1987〕|厦府〔1990〕综120||6||||||贴费用的若干规定|综227号|号已修定||---|-----------|--------|-------------|||||1.有价证券包括股|||||票,而股票目前国|||关于厦门市有价证券|厦府〔1987〕|务院暂不准柜台交||7|柜台交易试行办法||易。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厦府办[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13〕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制订的《厦门市“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日厦门市“十二五”地方病防治规划(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地方病的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防治现状我市历史上曾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全市六个区均曾有不同程度的地方病流行,纳入防治管理的地方病有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中毒。

我市所辖六个区均有碘缺乏病的存在,同安、翔安、海沧区有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存在。

长期以来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地方病的防治工作,通过组织积极有效的综合防治,我市地方病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一五”期间,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至 2010年底,我市各区以区为单位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同安、翔安、海沧区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也达到并保持在国家基本控制地氟病标准的范围内。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7•【字号】厦府[2011]297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厦府〔2011〕2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厦门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厦门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民政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管理社会行政事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职责。

加快民政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工作的保障作用,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十一五”期间,我市民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民政部及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部署,坚持以民惠民为根本、项目为抓手、创新为动力,着力发挥民政工作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作用,着力提升民政部门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民政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厦门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期为2011-2015年。

《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与《国家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福建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等规划为衔接,主要阐述规划期内政府对民政事业发展的战略意图和工作重点,明确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是政府引导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制定民政事业发展相关政策和安排重点项目投资建设的重要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厦府[2011]509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的通知(厦府〔2011〕5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闽委〔2009〕19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依据《福建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和《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厦门市“十二五”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厦门市残疾人事业面临的形势“十一五”期间,是我市残疾人事业投入最多、发展最快、社会影响最广、残疾人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厦门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各项任务指标基本完成。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更加完善,政府和社会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五年来,残疾人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贫困残疾人普遍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和单独施保、重点救助等特惠政策倾斜;九项医疗康复项目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白内障复明、精神病人服药和残疾儿童康复等实施补助;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全日制教育到成人教育的助学政策体系,实现了残疾人基本免费教育;对残疾人个体户实施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施奖励,促进了残疾人就业,五年累计新增残疾人就业1700多人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市委、市政府连续两年将扶残助残项目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福乐家园”、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社区残疾人康复室等项目顺利完成,残疾人得到更多实惠;扶残助残志愿活动广泛开展,各类媒体报导残疾人事业新闻2000余条,我市获得了“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荣誉,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极大改善;全市各区、街(镇)全部建立残联组织,各社区(村)全部成立残协,招聘238名残疾人联络员和29名“福乐家园”工作人员,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组织体系,残疾人组织进一步健全,残联工作的基层力量得到充实;完成全市残疾人口普查,为规划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科学依据;广大残疾人积极投身经济和社会建设,涌现出一批自强不息的残疾人先进典型,在国内外残疾人文体比赛中获得了70多枚奖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厦府办[2012]147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禁毒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转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2012年5月)为认真贯彻实施《戒毒条例》,进一步规范戒毒康复措施,切实做好我市戒毒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戒毒条例》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相配套的重要法规,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建立了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对遏制毒品泛滥、压缩毒品消费市场、促进吸毒人员戒断回归,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社会危害,净化社会环境,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戒毒条例》这一有利契机,把戒毒工作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布局,列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内容,制定出台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政策和措施,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戒毒工作模式,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加大投入,确保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

各级禁毒委员会要依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戒毒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1.02•【字号】厦府[1987]综002号•【施行日期】1987.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87年1月2日厦府〔1987〕综0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驻厦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意见厦门市人民政府:二年来,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直接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下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加强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四员”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各方面工作,做到全市爆炸物品无丢失、无被盗、无发生爆炸案件,并把生产事故压缩到最低限度,有力地促进和保卫了特区建设顺利进行。

今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根据省公安厅闽公三〔86〕161号文件通知精神。

我们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庆安全检查,把贯彻执行《细则》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有关人员初步进行了学习、对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整改。

为了进一步贯彻《细则》规定,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学习《细则》,大力开展宣传教育。

《细则》是我省具体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法规,它将进一步完善我省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这对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建议由市安委会牵头召开生产、销售、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领导会议,学习《细则》,研究部署贯彻的意见,并由市政府翻印《条例》、《细则》在各单位和车站、码头、公共场所,进行张贴,运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人人自觉遵守、维护《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9•【字号】厦府办[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2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2007年11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2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一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54号)文件精神,制定以下贯彻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消防工作,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6•【字号】厦府〔2016〕278号•【施行日期】201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厦府〔2016〕2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适用期已过的202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02件)》予以公布。

凡已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02件)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6日附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02件)一、废止163件文件1.颁发《厦门市关于保护海底电缆的通告》的通知(厦府〔1986〕综418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厦府〔1994〕综023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特教工作的决定(厦府〔1994〕综136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5〕综079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工程咨询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5〕综107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厦府〔1995〕综249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民防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1996〕综065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人民政府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勤政巡视员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164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厦门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242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行政处分审批权限意见的通知(厦府〔1997〕综071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7〕综115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设置界标的通告(厦府〔1998〕综098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府〔1999〕综024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暂行规定的批复(厦府〔1999〕综034号)15.厦门市关于鼓励岛内工业外移、盘活存量土地、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厦府〔1999〕综074号)16.厦门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厦府〔1999〕综148号)17.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00〕综060号)1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厦门市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府〔2000〕综064号)19.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府〔2000〕综090号)2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厦府〔2001〕综21号)2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1〕综78号)2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留学人员在厦创业环境的通知(厦府〔2001〕综98号)23.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1〕综119号)2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用地转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01〕综140号)2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02〕10号)2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府〔2002〕38号)27.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建设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2〕42号)2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2〕72号)2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科技外事工作规定》等14件文件的通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厦门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计算机联网管理规定》《厦门市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厦门市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厦门市发展连锁经营的若干意见》厦府〔2002〕246号)3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厦府〔2003〕77号)3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商品房办理户口有关问题的通告(厦府〔2003〕122号)3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4所一级达标学校高中扩招生收费问题的批复(厦府〔2003〕134号)3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各区资产负债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03〕224号)3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审批单独选址工业项目用地的通知(厦府〔2003〕276号)35.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村改居”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2004〕5号)3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业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厦府〔2004〕6号)3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4〕25号)3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建投资审批程序的通知(厦府〔2004〕138号)3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府〔2004〕141号)40.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通知的实施意见(厦府〔2005〕116号)41.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禁止市属国有企业从事高风险投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厦府〔2005〕183号)4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厦府〔2005〕217号)43.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周转金清收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218号)4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批复(厦府〔2005〕329号)4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厦府〔2005〕351号)46.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67号)4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当前工业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94号)4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成品油市场调节机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220号)4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帮助重点工业企业解决骨干员工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06〕290号)5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45号)5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生鲜超市改造农贸市场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83号)52.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明确区政府或管委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意见的通知(厦府〔2007〕23号)5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5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经发局市环保局制定的厦门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07〕111号)5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7〕160号)5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厦府〔2007〕435号)57.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关于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厦府〔2008〕102号)5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130号)5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的通告(厦府〔2008〕315号)6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389号)6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395号)62.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厦府〔2008〕447号)6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府〔2009〕176号)6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厦府〔2009〕236号)6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厦府〔2010〕161号)6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厦府〔2010〕414号)6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453号)68.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11〕459号)6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茶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518号)7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厦府〔2012〕142号)7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标准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厦府〔2012〕412号)7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厦府〔2013〕144号)7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208号)7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市区学校建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厦府办〔1992〕033号)7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建立义务教育档案资料和统计制度的办法》的通知(厦府办〔1993〕330号)7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报告制度的通知(厦府办〔1996〕075号)7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款赞助、捐赠管理的通知(厦府办〔1997〕020号)7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997〕208号)7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级各部门提取、集中、分成所属单位及本系统资金的通知(厦府办〔1999〕014号)8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厦府办〔1999〕116号)8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019号)8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更换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复(厦府办〔2000〕100号)8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假日旅游的通知(厦府办〔2000〕147号)8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支付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的请示》的通知(厦府办〔2000〕189号)8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征地粮食补偿费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1〕37号)8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厦门市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1〕42号)8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1〕182号)8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府大道两侧景观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01〕185号)8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在厦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1〕249号)9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2〕67号)9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阶段式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2〕110号)9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资源调整优化配置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29号)9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交通协管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3〕172号)9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3〕190号)9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入户问题的通知(厦府办〔2003〕218号)9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296号)9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在厦省部属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3〕314号)9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必检项目给予财政补贴的批复(厦府办〔2004〕6号)9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厦门市物流信息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4〕25号)10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31号)10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请人凭告知承诺文书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通知(厦府办〔2004〕125号)10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145号)10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来厦务工人员公寓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180号)10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4〕228号)10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卫生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04〕232号)10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公民旁听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施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4〕294号)10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5〕39号)10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51号)10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危房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05〕80号)1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厦门市外资项目流失预警报告制度的通知(厦府办〔2005〕219号)1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237号)11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259号)11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60号)11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05〕309号)11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厦府办〔2006〕58号)11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06〕152号)11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165号)11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06〕175号)11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6〕205号)12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控制标准和住房控制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6〕279号)12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岛内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7〕3号)12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83号)12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办〔2007〕116号)12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07年度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121号)12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扶持商业街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122号)12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160号)12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163号)12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7〕259号)12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8年非师范类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10号)13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发展厦门集成电路设计业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40号)13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厦门市主要社会产业统计调查方案通知(厦府办〔2008〕134号)13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136号)13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8〕184号)13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14号)13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13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步伐推进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96号)13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28号)13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09〕41号)13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09〕114号)14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120号)14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123号)14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156号)14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14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医患纠纷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232号)14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市古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233号)14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238号)14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物价局关于推行直读式燃气表及其智能远传抄表系统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248号)14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8号)14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土地出让地价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44号)15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109号)15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06号)15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10〕293号)15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24号)15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债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1〕211号)15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厦府办〔2011〕277号)15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2〕49号)15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九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2〕233号)15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3〕32号)15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0号)16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3〕210号)16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厦府办〔2013〕237号)16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4〕35号)16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3号)二、宣布失效39件文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73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55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75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厦府〔2011〕98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129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1〕216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219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厦府〔2011〕252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298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49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1〕426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的意见(厦府〔2011〕511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和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奖励措施的通知(厦府〔2012〕130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2〕530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实施部分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府〔201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厦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厦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厦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厦府办[2004]42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3【实施日期】2004.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厦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年2月23日厦府办[2004]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级消防重点单位:市公安局《关于厦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2月16日常务会议和国办发明电〔2004〕9号、闽政办发明电〔2004〕16号文件精神,按照公安部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今年2月21日起至5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消除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和“五一”旅游黄金周的消防安全。

一、指导思想要以实践“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下称61号令)以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遏制群死群伤和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全国“两会”期间和“五一”旅游黄金周的消防安全保卫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督促各单位彻底整改火灾隐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为创建“平安厦门”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以詹沧洲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洪春火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傅新民副局长、市安监局邱天胜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区分管副区长、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市消防支队领导为成员的厦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1990]综17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1990]综17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府(1990)综171号1990年9月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省政府闽政(1990)10号和省政府法制局闽政法(1990)05号文件通知,我市对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包括厦门市人民委员会、厦门市革命委员会)名义发布或转发的行政措施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23件规范性文件:1.《转发市经委、计委、交通局、商业局关于贯彻闽政(1980)14号文件的意见》厦政(1980)94号2.《关于颁布〈厦门市交通运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3)98号3.《转发市运输指挥部修订〈厦门市火车站进出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84)综453号4.《关于加强对虾养殖基地产品管理的通知》厦府(1986)综349号5.《关于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毛对虾资源的实施办法》厦府办(1987)026号6.《关于对旅游单位收取外汇兑换券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7.《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政(1982)综216号8.《关于颁发〈厦门市统一凭证管理办法》的通告〉》厦政(1982)82号9.《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五年内免缴税款的通知》厦府(1985)综273号10.《关于同意贯彻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厦府(1988)综190号11.《关于城市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厦革(1972)37号12.《关于立即制止违章开采沙石,切实保护好风景资源的紧急通知》厦府(1986)综568号13.《厦门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厦政(1981)210号14.《厦门市国家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厦政(1981)309号15.《颁布〈征用建设用地综合开发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2)85号16.《关于恢复房产登记和私房买卖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政(1980)179号17.《厦门市灭火机管理暂行规则》(57)厦公治字第0100号18.《厦门市工厂企业消防组织暂行规定》(60)厦委公字第106号19.《关于严格控制厦门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暂行规定》厦府(1984)035号20.《关于颁发“厦门市公费医疗预防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5)厦委卫字第382号21.《厦门市药业小贩暂行办法》22.《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厦府(1986)综078号23.《关于市区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废弃物的通告》厦府(1986)综351号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9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9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6〕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修订的《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建设、国土房产、人社、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镇)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总体要求:坚持应救尽救、雪中送炭,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形成各项救助、保障制度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厦府办[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驻厦各单位: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调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标准的意见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8﹞20号)出台实施以来,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更加规范,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的维护,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慰问制度,现对调整慰问标准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每年春节,市级慰问所有烈属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或离退休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慰问标准调整为:烈属5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400元,病故军人遗属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300元。

同时,区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慰问所有烈属和其他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在职或离退休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标准调整为300元。

每年八一建军节,市区两级慰问享受定补的军人烈属(含参战牺牲的支前民兵民工烈属)每人300元,慰问享受定补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因战致残民兵民工、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每人各20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厦府办[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六月九日关于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为妥善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公民事实收养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着眼于解决本市一些事实收养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遵照国家关于收养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实事求是,依法办理。

三、组织领导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司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一名部门领导分工负责,指定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抓好落实,集中人力和时间把好事办好。

四、工作安排此次解决本市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2006年6月1日-6月30)由各区民政、计生部门负责。

主要工作内容是向事实收养当事人宣传《收养法》和办理事实收养手续的有关要求和具体程序;深入细致调查摸底,全面准确掌握本辖区公民事实收养情况;做好为被收养人办理寻亲公告及收养登记的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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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2]68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多种形式消
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2〕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制定的《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闽公消网〔2011〕190号),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市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各区政府应依据《厦门市“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科学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2015年底,全市在岗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不少于456人,并落实各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相关人头经费。

(二)加强镇(街)政府专职消防力量。

“十二五”期间,我市主要加强海沧区东孚镇、翔安区新圩镇、湖里区殿前街道、同安区新民镇等地的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协调集美区灌口镇、同安区新民镇建立“政企联办”模式消防队伍,加强和完善该地区专职消防力量。

(三)规范单位专职消防队伍。

在现有条件下,进一步规范高崎国际机场、翔安区东亚电力有限公司、翔安区银鹭集团、同安区东纶集团、海沧区翔鹭石化公司、嵩屿电厂等专职消防队建设,督促、协调各单位配齐有关执勤灭火装备和人员。

各区公安消防大队每季度要对各辖区专职消防队进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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