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宪法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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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

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

美国的三权分立原则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即“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

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在学习本专题知识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美国政治体制的运行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要具体到美国当时具体的历史背景之中,美国独立建立国家政体恰好是在三权分立理论提出时,并且由于是新建立一个国家,没有其它国家的历史包袱,因此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建立没有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制度建立得特别完备,成为了世界的典范和楷模。

同时它的积极作用可以防止少数人专断,使民主制度不致转变为专制制度。

这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另外还要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要分清利与弊。

三权分立的弊端:①三权分立实际上是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利益的,广大人民在国家政权中不居于支配地位,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决定性的影响。

所谓分权与制衡,事实上成为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

三权分立制衡并不保证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表达,不能实现人民的意志。

②实行三权分立制衡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三大权力机关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而且,还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往往导致决策缓慢以及人力、物力的浪费。

③三权分立原则在政治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

在当代,总统的行政权力居于主导地位。

④三权分立制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

试论美国_三权分立_模式的本质及局限_刘书林

试论美国_三权分立_模式的本质及局限_刘书林

试论美国“三权分立”模式的本质及局限刘书林内容提要:美国以1787年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制度丢掉了革命时期追求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宗旨,公开以排斥和防范民众的民主权利为出发点,成为对付民众权利的工具。

西方的政治学家也历来不敢恭维美国的“三权分立”模式是资产阶级民权或民主政体的典范。

孙中山筹划共和国体制的时候批判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主张以“五权宪法”取而代之,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从来就行不通。

近年现实中鼓吹“三权分立”制度的所谓“宪政思潮”,意在颠覆和瓦解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其政治思想水平已经倒退到18世纪以前去了。

对西方“三权分立”政体这一重要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实际上是检验是否划清资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界限的大是大非问题。

关键词:“三权分立”制度;资产阶级专政;“宪政思潮”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方面的影响,政治思想界屡次出现鼓吹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宪政思潮。

这是背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方向,到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中寻求出路的思潮。

为了充分说明为什么中国决不能搞西方“三权分立”,就需要把西方“三权分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脉络搞清楚,认清其本质,看清其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

这样,才能划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彻底识破所谓“宪政思潮”的本质。

一、西方“三权分立”的学说与美国“三权分立”政体的出现从政治思想史的角度看,“三权分立”的学说最早出自英国近代思想家洛克。

洛克是英国1688年政变的产儿,他的政治思想是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政变做辩护的。

洛克在当时提出“立法权”、“行政权”、“联邦权”(管理对外事务)的分立。

这是“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与后来的“三权分立”还有明显的差异。

洛克主张的“三权分立”,其理想方案是英国的议会君主制。

在当时,洛克的这种“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意义在于,他主张立法权能够制约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甚至主张在国王和政府的行政权侵害人民财产时,有权推翻政府。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

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

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

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

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

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

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

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

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

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

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三权完全分立。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立法权归国会。

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

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

(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

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

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

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

”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

如:(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

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

美国三权分立漫议三权分立,不存在根本利害的冲突。

它们之间相互依存,既争吵又合作,互为“忠诚的反对派”,这就是三权分立的实质。

三权分立,是西方流行的政治学说,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自1787年美国制宪、1789年第一届联邦政府成立起,凡200余年,美国政府一直保持着三权分立这一基本的权力格局.美国“庆祝立宪200周年委员会”主席、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沃伦·伯格说:“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整个政府体制的核心所在”.在当今西方各国,美国是实行分权制衡最典型的国家.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下,总统是当然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武装部队总司令,总揽行政权,总统在内政外交方面握有广泛的权力。

与责任内阁制不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对宪法负责,宪法至上.虽然名日三权分立,但三权并不是绝对的平分,总统是美国政治的中心,是美国内外政策的主要设计师,美国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

国会是美国政治中另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权力中心.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不听命于总统。

它在美国内政、外交方面都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并非橡皮图章.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办案,国会和总统行政当局都无权干涉,法院不是总统和国会的御用工具。

为了保证法院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宪法还给法官以特别保障,即法官终身任职制,目的在于提高法院防止总统和国会侵犯的能力.在实际政治中,美国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法院(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凡是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和行政命令、规章、条例皆无效,最高法院握有对宪法的最后解释权.在司法审查制度下,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法官拥有极大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查尔斯·休斯有一句名言,一语道破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的作用,他说:“我们都受治于宪法,但什么是宪法,法官说了算.”美国最高法院法宫法兰克弗特更是直截了当,他干脆说:“最高法院就是宪法’.纵观美国历史,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约束,政府内部充满冲突,特别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纠纷不断,常常发生激烈的权力之争,一再形成政治僵局。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立法权归于国会。

主要包括①国会实行两院制;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④国会拥有宣战权;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第二,行政权归于总统。

①包括总统的民间直接选举;②总统的国内行政权力、外交权力和行政立法权力三方面进行阐述。

③总统在国家机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三,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

主要包括法官的来源及其联邦法院的权力1、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第一,“分权与制衡”的理论基础:充分吸收了欧洲洛克、孟德斯鸠等著名启蒙思想家思想精华。

第二,“分权与制衡”的实质: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

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形式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

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即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国家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以达到权力的平衡,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出现。

第三,“分权与制衡”的结果:调节平衡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是规范和约束资产阶级政党竞争的最高原则和政治平衡器;强有力的防止个人专制和独裁的出现。

关于美国1787年宪法的评价。

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可以从它的积极意义和阶级局限性来辩证的评述。

美国1787年宪法的积极意义:(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美国政治体制论文

美国政治体制论文

联系实际论述美国政治体制中是如何贯彻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原则的联系实际论述美国政治体制中是如何贯彻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原则的通过在中共中央党校房山分校对《当代世界政治体制比较》课程的学习,结合研究生政治理论课有关知识,并参加区委组织部干部素质提升大讲堂和在线学习活动,自已对各国政治体制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和把握,现联系实际就美国政治体制中是如何贯彻三权分立和分权制衡原则的有关内容谈谈自己的认识。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为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

美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总统制共和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最主要的原则。

美国的总统制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1787年的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

这三大权力部门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形成鼎立之势。

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

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

一是国会。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参议院代表各州,共100个席位,每州不论大小,都有参议员2名,以体现各州在联邦中的平等地位。

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

众议院代表人民,共435个席位,按各州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分配,但每州至少应有一个议席。

众议员任期2年,届满后全部改选。

因此,美国国会以两年为一届。

美国宪法没有限制议员的任期届数,议员长期连任的现象十分普遍。

据有人统计,众议员连任5-9次的人数,占其总数的30%以上,连任10次以上的人数,也达15%左右。

根据规定,年满25岁,成为美国公民满7年,当选时是选举他(她)的州的居民者,方能担任众议员;年满30岁,成为美国公民满9年,当选时是选举他(她)的州的居民者,方得担任参议员。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

美国宪法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年月日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刘国柱美国宪法是年由制宪会议制定并通过,并于次年月为个州批准而生效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因而,这部宪法也被称为年宪法。

年宪法是现代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直到今天,它依然是美国的根本大法。

这部宪法在世界宪政史上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分权制衡原则,从而使得美国成为第一个实践启蒙思想的国家。

年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主权在民”和“限权政府”原则。

所谓“主权在民”,即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美国宪法序言明确表达了这种主权在民的思想:“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同“主权在民”原则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限权政府”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政府权力要受到授权者即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

即根据宪法成立的美国各级政府,其权力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

它只能行使人民根据宪法授予它的权力,不得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

年宪法的第一条第款列举了允许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在其他条款中则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在《权力法案》中则明确规定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

这些都是限权政府原则的体现。

限权政府原则体现的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分权,即政府和人民分别行使或享受宪法授予或保留的权力。

这种分权的目的是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制约与监督。

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述了这一分权原则的初衷:“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所以在设计政府时,首先要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但同时也要依靠人民对政府进行必要的控制。

政府对被统治者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负责宪法及各种法律的实施;人民对政府的制约则体现在利用手中的选票,定期选举国家及州公职人员(总统、州长、联邦国会及州议会议员),并利用各种手段监督政府及其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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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邦最高法院在“分权制衡”形成与 发展中的 作用 如上所述,与国会的弹劾与罢免权,以及总统的任免权, 或者总统的否决权不同,司法审查权在美国宪法中并无明文 规定。也就是说,相对于强大的立法,行政权、司法权相对较 弱的情况下,如何发挥“制衡”的作用?而这一司法部门所拥 有的最重要的监 督权力——司法审查权正是由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自我宣布:联邦司法部门事实上拥 有此项权力而成立的, 最高法院通过其对宪法的解释确立了该项权力。以下本文将 用几个案例来讨证对此问题是如何进行解释的。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 年) 1800 年,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在总统选举时落选,民 主共和党 的候选人托马 斯·杰斐逊当 选为总统。 联邦党人 为了改变厄运,使其能控 制司法机 构牵制立法和行政 ,在亚 当斯下台 前改任国务卿 约翰·马歇尔 为联邦最高 法的首席 法官。同时,在亚当斯任 职的最后 一夜,任命了一批同党担 任联邦法官。由于行事匆 忙,有些新任命 的联邦法官在得到 国会批准却未正式得到委任状的情况下,亚当斯的职务就被 杰斐逊代 替了。马伯里 就是未接到委 任状的新任 命的哥伦 比亚新区的法官之 一。杰 斐逊上台后,指 使新任国务卿麦迪 逊拒不颁发对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以削弱联邦党人对司法 权的控制。马伯里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根据 1789 年的《司法条例》第 13 条的规定发布执行命令,强制麦迪逊 交出委任状。 马歇尔在宣布最高法院的裁决时提出:联邦宪法在规定 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方面,并未把向行政官员颁发命令状包括 在内。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最高法院究竟应当遵从联邦宪 法,还是遵从 1789 年的《司法条例》?马歇尔指出:极为明显 而不容置辩的一 个结论是:宪法取缔一 切与之相抵触的洗案。 而判定何者符合宪法,当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他 宣布:由于 1789 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 13 条规定超出 了联邦宪法关于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因此违宪是无 效的。④ 1803 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加强了联邦党人控制 下的最高法院的地位,从此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 案件中,有权宣布联邦法律或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先 例。通过马伯里一案,马歇尔一方面加强了联帮司法部门作 为与其他两部门抗衡的独立部门的地位,国一方面增加了联 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威望与声誉。 (二)马丁诉享特案 独立战争时,寄居于费吉尼亚州的原英国费发克斯爵士 的财产被该州没收。革命后,其英籍继承人马丁据英美战争

制衡的宪法——美国

制衡的宪法——美国
“制衡”的宪法——美国
美国独立战争
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
萨拉托加
约克镇
一、“1787年宪法”
中央集权原则: 最高行政权归总统;联邦财 政、立法权归议会; 司法独 立. 分权制衡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互相制约 总统——行政权
议会——立法权 法院——司法权
民主原则: 总统和议会议员都由民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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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至1941年,雕刻家们在 黑岗山的巨石上雕刻了美国历史上 4位著名总统的雕像: 华盛顿 、 杰佛逊 、 罗斯福 、林肯,这4位 美国总统代表了美国开国200年的 历史和美国的政治文化。雕像工程 于1941年完工。1988年进行了为期 10年的维修工程。1998年6月15日 一个崭新的游客中心开幕。
英国君主立宪制
美国总统制
国王
总统
世袭
终身制 无 首相 议会产生
选民选举
任期制 有 总统 总统任命
政府首脑是谁
政府如何产生 国家权力中心是谁
议会
总统
美国:总统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 是政府首脑,只对选 民负责,不对议会负 责,可以否决立法权。

英国:国王和首相 国王是国家元首,首 相是政府首脑,首相 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 袖。
二、联邦制
1、1787年宪法确立
2、从“邦联”到“联邦”
思考:1787年宪法规定美国的政体是: A、君主立宪制
B、资产阶级总统共和制
C、半总统制
D、联邦制度
三、两党制(驴象之争) 联邦党——民主共和党
自由党(北方) (共和党)象 民主党 驴
项目 国家元首是谁 国家元首的产生方 式 国家元首有没任期 国家元首有没实权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1999年 1999年2月12日 在美参议院对克林顿弹劾案进行的最终表决中,第 12日 在美参议院对克林顿弹劾案进行的最终表决中, 一项对克林顿作伪证的指控以55票对45票被否决, 第二项对克林 一项对克林顿作伪证的指控以55票对45票被否决, 55票对45票被否决 顿妨碍司法公正的指控以50票对50票也被否决。 50票对50票也被否决 顿妨碍司法公正的指控以50票对50票也被否决。这样克林顿最终被 判无罪,这场马拉松式的总统弹劾案宣告结束。 判无罪,这场马拉松式的总统弹劾案宣告结束。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 思想家洛克 洛克( 思想家洛克(JohnLocke)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 )提出。 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 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 司法大权。17世纪 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 世纪, 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 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 权利法案》,1701年 月英王威廉接受了《 》,1701 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 王位继承条例》。 》。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 《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 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 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 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 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 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 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 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 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 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 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 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 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立法权归于国会。

主要包括①国会实行两院制;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④国会拥有宣战权;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第二,行政权归于总统。

①包括总统的民间直接选举;②总统的国内行政权力、外交权力和行政立法权力三方面进行阐述。

③总统在国家机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第三,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

主要包括法官的来源及其联邦法院的权力1、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与掌握对美国1787年宪法中“分权与制衡”的理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第一,“分权与制衡”的理论基础:充分吸收了欧洲洛克、孟德斯鸠等著名启蒙思想家思想精华。

第二,“分权与制衡”的实质: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

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形式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

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即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国家权力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以达到权力的平衡,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出现。

第三,“分权与制衡”的结果:调节平衡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是规范和约束资产阶级政党竞争的最高原则和政治平衡器;强有力的防止个人专制和独裁的出现。

关于美国1787年宪法的评价。

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可以从它的积极意义和阶级局限性来辩证的评述。

美国1787年宪法的积极意义:(1)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法律基础;(2)西欧的启蒙思想政治学说与美国实际的结合,在整个政治制度史中堪称典范,对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范作用。

(3)联邦制赋予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利于国家的巩固;联邦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权力之间制约平衡,防止专制独裁,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论美国分权制衡原则及其机制构建

论美国分权制衡原则及其机制构建
们 的力 量 , 推进 民主 监 督 工 作 , 增 强 了 监 督 的整 体 效 应 。 包 括 与
监 督 职 能缺 乏 制度 化 、 规范化 、 程序化 。 政 协 组 织 要 实现 民 主监 督的制度化 、 规范化 、 程序化 , 就 必须 积 极 主动 争 取 党 委 的 重 视
和支持 , 将 实 践 中 积 累 的好 做 法 、 好 经验归纳 、 总结 、 上 升 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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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美 国分 权 制 衡 原 则及 其 机 制 构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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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大学 安徽 合 肥 2 3 0 0 0 0 )
【 摘 要】 分 权 制 衡 思 想早 在 古 希 腊 罗马 时期 就 已 萌 芽 , 经 过
孟 德 斯 鸠在 洛 克 的权 力 分 立思 想 上提 出 , 政 府 的 权 力 应 该 划分为立法权 、 行 政 权 和 司法 权 。“ 三权 分 立 ” 应 包 括 以 下 三 层 含义 : 首先 , 这 三 种 权 力 要 分 别 掌 握 在 不 同 的 人或 机 关 手 中 , 因 为 “ 当立 法 权 和 行 政 权 集 中 在 同 一 个 人 或 同 一个 机 关 手 中 , 自 由便 不复 存 在 了 ; 因 为 人们 将 要 害怕 这 个 国王 和 议 会 会 制定 暴 虐 的法 律 , 并 暴 虐 地 执 行 这 些 法 律 。如 果 司法 权 不 同 立 法权 和 行政 权 分 立 , 自 由也 就 不 存 在 了 。如 果 司 法权 同 立 法权 合 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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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让 问题特别 突出 、 影 响 特 别 严 重 的 人 与 事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曝

论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_20114240邹王择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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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国政系1102班20114240 邹王择恺【摘要】纵观寰宇,美国是当今最奇特的国家之一:一个由殖民地人民反抗当时世界霸主而独立的国家、一个历史极短的世界大国、一个目前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成功,无疑代表了人类文明的成果,而这一切,都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分不开。

下面简述一下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关键字】美国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采取分权制衡的原则。

总统是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享有行政权,立法权,在天然的执政党光环下还是武装部队总司令、外交活动的最终决策者。

总统有人民经过间接选举产生,只对宪法负责而不对国会负责,体现了宪法至上的原则。

宪法具体列举了总统的任命权、缔约权、军事权、赦免权、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在实际政治中,总统还享有建交权、免职权、缔结行政协定权、宣布紧急状态权。

同时,总统还可以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推动法律的切实执行。

国会是美国政治权力的另一拥有者。

总统不对国会负责也无权解散国会。

国会享有立法权,以及征税权、弹劾权、拨款权、宣战权等,并可以广泛地行使其调查权,监督国家生活的正常进行与三权制衡的运行。

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两院各自通过独立的选举产生,各有自己独立的任期、权力。

国会在美国内政、外交方面都享有重要的发言权。

因而在实际的政治运行中,总统的命令如果得不到国会的通过,即使已经与别国协商一致也护法投入实践。

司法权给人的印象是深刻的但它却似乎是三权中最弱的一权,大法官终身任职(在于提高法院防止总统和国会侵犯的能力)却只能对案件进行法理的判断,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以真相,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作用并非很强。

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国会和总统虽然在任命法官和规定、设立低级法院方面有决定的权力,但法院独立办案,国会和总统行政当局都无权干涉,所以只要使司法机关保持独立,就能成为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的可靠保障。

论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论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论美国宪法分权制衡原则的形成与发展07研5班许国轩国际法学 103787000000321摘要美国宪法也许是以往二三百年最伟大的社会发明。

那么,是什么使得这一发明至今生命力犹存?其原因无疑是多种的。

而贯穿于美国宪法始终的基本原则所蕴含的理性精神显然是其生命力的根源。

尤其是分权制衡原则更是如此。

而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该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所推动作用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本文试图从美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以及联邦最高法院在基中的作用等方面加以评析。

关键词分权制衡原则形成发展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一、分权制衡原则的形成和发展美国宪法制定于1787 年,1789 年开始生效。

至今已有二百多年。

制定时有序言和本文七条,全宪不过七千余字,美国官方文件自称其为“简单明了又富有弹性”。

①其序言开宗明义,申述立国原则“:我们美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为完美的联帮,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筹备公共防务,增进全民福利,并谋求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和幸福起见,特此制定这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②显然,这种现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宪法表现在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体制系,且逐步形成了贯穿于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分权制衡原则。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的历史渊源“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不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制造,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

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当时罗马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合政体中,共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建立了地跨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秘密即在于上述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

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

虽然上述制度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但它却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理论和美国制定宪法者援用的法律依据。

浅谈宪法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浅谈宪法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宪法原则是宪法对国家形式的基本决定,是国家对其基本结构状态的决定,是宪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现代国家管理是以权利分工为基础的,以对权力的制衡为手段。

当国家机器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事务复杂而日益庞大,国家权力渐进膨胀而形成垄断,必然产生官僚体制,使国家权力变的脱离人民群众,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必须对权力加以分立和制衡。

由此产生了分权制衡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的确立对世界各国的政治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历史演变分权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

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它们共同构成政体的基础。

随后,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在继承上述思想的基础上,又结合了罗马混乱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

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执政官三部分,并认为执政官是民主政体的因素,而元老院和和人民大会则分别是贵族政治和民主政体的因素。

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这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

“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并完成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其中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应属议会;而执行权在君主制国家中应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利,也应属于国王所有。

洛克还特别强调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因此他的分权其实是两权分立。

此外他认为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

孟德斯鸠在总结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主张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议会有立法权、国王有行政权(关于国际法事项行政权力)和法院有司法权(关于司法权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用这种方法来限制王权,防止国王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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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制衡原则是美国宪法的核心, 它不仅在于权力的分立, 也在于 权力的相互制约, 它也不仅在于实体上有最高权威的宪法加以保障, 更 在于美国宪法及所有法律原则度是在它的基础上萌发产生的。 它通 0 过分权机制、 程序机制 、 否决机制及弹劾机制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 对美 国的宪政和法治作 出了重大的贡献 。 在实践 中, 分权制衡原则也 得到 了实效的应用 。 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但 分权制衡原则又面l 临着许 多新 的 问题 。 第一, 权力分立, 效率 问题潜在。按照分权制衡原则 , 立法权、 行 政 权 、 法 权 分 别 属于 国会 、 统 和 法 院三 个 不 同的 部 门 。但 是 由于 司 总 各部 门有其各 自的运行程序 , 且各 自代表不同的利益机构, 三权在各 自制约对方权力的同时, 致使周转程序繁多 , 运作不灵, 从而容易导致 效率低下 , 职责不清。 尤其 是国会与总统之间由于党派政见和利益之 争常 出现僵持局面 , 出现混乱拖延, 处理事务不力的状况 。 第二 , 权力倾斜现象越发严重。 三权分立制衡要求立法 、 行政、 司 法三权相互制约, 任何一 方不 能侵犯其他方的权力 , 不能在 政府中 占 有压倒一切的地位。 但是在历 史演进的过程中, 三权 间并没有真正实 行过平等均衡 。开始 时, 国会在政治生活中占主 导地位, 后逐渐移 向 总统。特别是 2 O世纪 3 O年代 以来 ,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需要, 美国成立 了许多兼有立法 、 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 的机构。 第三 , 权力混合状 况增多。 传统观念认为三个部 门行使着不 同的 国家权 力, 权力不能混合 , 否则会 出现专制 。但是随着近年来社会的 发展, 美国社会 出现了许多兼有立法、 行政和司法三种职能的行政机 构, 这些行政机构享有半立法权、 半行政权, 显然已经冲破 了传统的权 中图分 类号 : 72 D9 Nhomakorabea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90 .8.1 10—5220)43 60
判时 , 必须 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弹劾法庭 主席 。 3 总统与法院之间的制约: . 法院可 以通过对 宪法含义的解释 , 宣 布总统 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或其他行政行为违宪 , 以此来 限制总统权力 的行使 而总统对 法院的制约, 主要表现在总统握有联 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 。法官人选的产 生首先要获得总统 的提 名 , 经参 议 院批 准 后 , 总 统 正式 任 命 。 有 ( ) 三 实行联邦和州的分权 分权制衡原则还体现在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上 。 美国宪法分别赋予了联邦政府的权力和各州政府的权力 , 它们之间不 是统属关系, 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各有其“ 专有权 力” 宪法赋予了联 。 邦 政 府 必备 的 “ 举 权 力 ”如 立 法 、 税 、 列 , 征 举债 、 际 贸易 、 州 保持 海 陆军 和宣战、 外交和缔约等方面的权力。关于各州的权力 , 美国《 宪法》 修 正案第 l O条规定: 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 国或为禁止各州行使的权 “

力, 由各州或人 民保 留。 同时, ” 各州又有各 自独立的宪法、 独立的立 法、 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各州各有独立 的征税和财政系统, 州政 府对联邦保持着 一定的独立性 。
三、 分权 制 衡原 则 面 临 的新 问 题
( ) 力 的分 立 一 权
从总体上来说, 国宪法将国家 的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即: 美 立法 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 , 并规定这三项权力分别属于联邦国会、 总统和法 院 。各部门的具体权力主要有: 1 联邦国会 的权力 。 国《 . 美 宪法》 1 第 条规定 , 本宪法所授予的各 项立法权 。均 属于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的美 国国会 其主要职权 有: 立法权、 财政和税收权、 监督权、 批准权 、 宣战权、 决定选举 总统和 副 总统等项权 力。 2 联邦总统的权力 。 . 总统既是国家的元 首, 又是政府首脑和武装 部 队总司令 。宪法赋予 总统的权力遍及诸多领域, 主要有 : 政府官员 和法官的提名及任命权 、 外交权、 军事权 、 立法否决权和立法创议权、 赦免权 。
3 联邦法院的权力 。 . 根据美 国‘ 宪法》 3条 的规定 , 第 最高法院享 有 的权力主要有: 专有案件审理权 : 上诉 案件 的审理权 ; 司法审查权 ; 参 与审理关于总统的弹劾案 。 ( ) 力 的 制衡 二 权 1 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制约: . 国会对总统提 出的大使、 公使、 政府官 员的任命名单和总体代表美国所签订的条约有批准或否决权 : 国会可 以对 总统提 出弹劾, 并且可 以推翻总统对 法案的否决权: 对总统及政 力不能混合 的观念。社会 关系的复杂性以及 效率 的要求又不可避免 府 官员提 出弹劾等。而总统对 国会通过的法案享有有 限的否决权和 地造成了三权在一定范围 内的混合状况。 “ 口袋否决权” 0 。
分权制衡理论 的形成与发展 “ 将政府的权力进行分割 , 由不同的人或不 同的群体来分别行使 各 自的权 力, 以达到彼此制约与平衡, 防止 出现绝对的权力, 这是人类 自古 以来就具有的政治智慧。 早在古希腊、 古罗马 的时代 , 就产生了 分权 思想的萌芽。亚里斯 多德在《 政治学》 中就 曾提到过关于“ 分权” “ 制衡” 的问题。 接着, 利比坚持并发展了亚里斯多德关于国家权力 波 划分的三个要素的思想 , 并在《 罗马史》 中比较详细地论述了三个机关 各 自的权 限, 点表 述 了它 们 之 间 相 互制 约 的关 系 。 重 十七世纪, 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又使分权学说有了很大的发 展。 主张把 国家权力分成三个部分 , 即立法权 、 行政权和联盟权, 他强 调这第三种权力必须分立, 且立法权的地位最高 。到了十八世纪, 法 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学说 的基础上, 以英国的君主立宪为模型 , 完整地提 出自己的“ 三权分立” 学说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 权、 行政权、 和司法权 , 并认为这三种权力必须 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 掌握: 立法权 由议会行使, 行政权 由君主掌握, 司法权 由法院专掌。 通 过这样 的分权 , 三个机关互相制约 , 互相平衡 , 互相协调 , 从而维护资 产阶级统 治。分权制衡理论到孟德斯鸠时期 已经达 到相当完善的程 度 , 一理论对欧美资本主义 国家 , 这 尤其是美国影 响很大。 二、 美国宪法 中的分权制衡原则 18 78年 , 国联 邦 十 三州 的人 民通 过 了 近 代世 界 史 上 第 一 部成 美 文联邦宪法, 它将盂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作为宪法 的核心, 并 对其进行 创造性 的发展, 形成了特殊 的“ 双重分权制衡” 政府结构。
L g l S s m A d o i t e a y te n S c 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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谂美国宪法 中的分杈制衡原则
尤 维 丽
摘 要 分权 制衡理 论 由来 已久 , 经过人 类几 千年发展 的积 累与 沉淀 中不断发展 与 完善 , 美国联 邦宪 法中得到 了全 面的 在 体现 与创 造性 的发展 , 进 了美 国的 宪政 和 法治 的进程 。 而随着社 会 的发展 , 权制 衡原 则叉 面临许 多新 的问题 , 文 并推 然 分 本 就此 做 了 简要 的论述 。 关 键词 分权 制衡 美国宪法 面临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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